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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政策
2016年合伙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第二條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這與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是一致的,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
合伙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屬于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對于個人投資人,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法人企業投資者,應當按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于合伙企業對外股權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按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分給法人合伙人時,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不能享受股息紅利免稅收入優惠政策。企業http://http://www.ipr-jzsc.com/news/559F1AE915502577.html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而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范的居民企業;同時,合伙企業的法人合伙人也并未直接投資分配股息紅利的企業。合伙企業對外股權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按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分
給法人合伙人時,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不符合免稅投資收益的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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