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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辦

時間:2024-05-17 12:42:23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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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辦法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同管理辦法,歡迎閱讀與收藏。

合同管理辦法

合同管理辦法1

  1 總則

  1.1 為增進顧客滿意度,減少工程承包風險,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信譽,特制定本辦法.

  1.2 本辦法是依據我國《合同法》、《公司法》、《招投標法》、《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而制定的。

  1.3 本辦法所稱“合同”均指總承包合同。

  2 管理職責

  2.1 項目經理

  受企業法人代表委托具體履行總承包合同。項目經理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條款,按照合同規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建立各項適合本項目具體操作的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科學合理組織工程施工,全面有效地履行合同的約定,確保顧客滿意并爭取超越顧客的期望,穩定當地市場并開發新的市場。

  2.2 項目合約部

  1)負責總承包合同在項目部的交底;

  2)及時向業主報送工程計量報表并追蹤;

  3)負責與業主辦理工程的最終結算;

  4)負責組織項目工程變更索賠的策劃工作,根據要求及時上報相關資料并負責追蹤及談判工作;

  5)按要求向公司主管部門報送工程統計報表、工程總承包合同履約情況月報表,變更索賠計劃及臺帳。

  2.3 項目技術部

  1)主持施工圖交底,貫徹施工方案,校核招標圖與施工圖工程數量、投標方案與實施性施工方案,將不同之處提交合約部;

  2)認真做好施工記錄,摘錄重要的對索賠有利的記錄提交合約部;

  3)根據設計變更,辦理變更簽證;

  4)根據工程施工需要,及時上報各類施工組織設計并追蹤。

  2.4 項目物資部

  1)落實材料需求計劃,保質保量按期供應由承包方供應的材料。

  2)對業主供應材料做好進場記錄、登記工作。保證材料質量及施工需要,對業主造成的材料供應不足或質量性能不符合標準,應及時向合同部提供相關信息。

  2.5 項目財務部

  1)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收取工程款;

  2)發生業主拖欠工程款時,或發生有關工程保險、稅金方面的索賠事件時,及時向合約部提供相關信息。

  3 總承包合管理工作程序

  經營開發部組織工程投標和中標項目的合同簽訂 經營開發部組織對總部各部門進行合同交底

  項目經理部全面有效履行合同

  合同資料管理

  4 合同交底

  4.1 公司經營開發部編制對項目部的合同交底資料,應特別強調投標中的特殊承諾、合同專用條款及其他特殊條款,并在公司總部交底后10天內,對項目進行書面交底,同時將相關合同資料移交項目部。

  4.2 項目部在開工前期,由合約負責人按公司的合同交底資料,組織項目班子、各部門、作業隊/班組進行合同交底,建立合同交底記錄并將有關部門需要的合同資料復印發放。

  5 合同履約與監控

  5.1 為順利履行總承包合同,公司將與施工項目簽訂“項目經營目標責任書”或“項目經營承包合同”

  5.2 項目部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的實施辦法,保證總承包合同的`有效履行。

  5.3 項目部合約部門必須在每月底前向公司成本核算中心、計劃財務部上報“工程總承包合同執行情況月報表”。

  5.4 對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項目部應急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若施工要素出現了預警信號,必須按《項目施工風險管理——施工預警與應急管理辦法》執行。

  6 工程計量支付及工程結算

  6.1 要熟悉《技術規范》,按合同規定的工程范圍和工程量清單,及時辦理工程施工中的質量檢驗和驗收簽證工作。對于監理工程師簽證的工程量,及時進行工程價款結算。

  6.2 對于工程變更和監理工程師指令增加的工程,如若超出合同工程范圍,要按合同規定,及時辦理驗收簽證和工程價款結算。如需調整單價或另行報價的工程,做好單價調整和計算工作。

  6.3 對于監理工程師指令用計日工支付的工作,應準確地記錄所使用的機械(型號、功率等)臺數、人員(分工種、等級)數量、材料數量等,并辦理簽證,按月進行計量結算工作。

  6.4 每次工程價款結算單,經業主審批后要與所報送的結算單對照檢查,是否有未批準的結算項目,搞清原因,進行補救,再次進行報批,避免批多少就是多少,避免漏項。

  6.5 每季度,要將工程計量結算單按分項匯總,與總工程量清單相應項目的工程量比較,如若單項工程或整個工程計量超出工程量清單數量,已經達到或超出合同規定的比例,要及時進行價格調整或重新進行報價工作。

  6.6 工程竣工后,按合同要求辦理竣工結算。

  6.7 每年度,項目要認真總結合同管理工作的經驗,撰寫工作總結報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竣工后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可寫入“項目管理工作總結”。

  7 變更及索賠

  7.1 變更及索賠領導小組

  7.1.1 小組機構

  組長:項目經理

  副組長:主管合同的副經理

  成員:項目其他班子成員、技術部、物資部、財務部、合約部的部分人員

  7.1.2 小組職責

  1)負責尋找變更及索賠契機,提供相關信息,當變更及索賠事件發生時,協助合約部向業主提交相關報告;

  2)根據監理、業主的反饋信息及時提交相關補充資料,并組織談判,確保變更及索賠事項的圓滿解決;

  3)項目變更及索賠會議應定期召開,至少每季度一次。

  7.2變更及索賠策劃

  7.2.1 新中標項目開工前,項目應認真分析總承包合同相關資料,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探討,編制項目變更及索賠總計劃及主要的變更及索賠項目。

合同管理辦法2

  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搞好購銷合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管理工作機構及職責

  公司購銷合同管理工作,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公司營運部統一負責,營運部指定專人進行管理。各經營單位設兼職合同員進行管理。

  合同管理工作的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合同法。

  (二)審查本企業業務活動中簽訂的購銷合同,并按級上報審批。

  (三)向上級部門反映業務活動中的問題及建議,積極提供進、銷、存情況,為經營決策、服務。

  (四)積極開展“重合同、守信譽”活動。

  (五)開展遵紀守法教育,依法經商。

  二、簽訂購銷合同,實行法人委托制

  (一)簽訂購銷合同,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二)法人委托書發放范圍

  企業除法定代表人外,總經理、采配經理、采購員以及有權簽訂購銷合同的人員。被委托人必須掌握有關經濟合同的法律、法規,參加培訓及考核,由法定代表人授權業務部門辦理委托手續后確認。

  (三)對確有必要簽訂合同,但不持法人委托書或超出授權范圍簽訂合同的,由營運部辦理經法定代表人認可的法人委托證明信。(法人委托證明信只限本人在有效期內一次性使用)。

  (四)法人委托書根據不同商品,授予權限。

  (五)法人委托書有效期為壹年。到期后,統一更換。凡超過法人委托書或委托證明信期限的,自行作廢。凡持證者,因工作調動或離開公司,應辦注銷手續。

  三、簽訂購銷合同的要求

  (一)簽約權限

  各級采購人員依法人委托書授權范圍訂合同。對于簽定大額購銷合同,即一般商品每筆(一個品種)金額在十萬元以上;高檔貴重商品每筆金額在伍拾萬元以上;以及先匯款后付貨,攜帶巨額匯票、現金外出者,必須報財務部審定,經總經理、董事長審批后,方可執行。

  (二)合同文本

  所有購銷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使用統一“購銷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持兩份。供貨方是全國性大公司(站)必須使用其統一文本的,雙方必須簽署購銷總協議。

  (三)條款的填寫

1、標的及規格

  標的即商品。填寫要準確、詳細、具體、不準使用簡稱或可以多種解釋的名稱。規格要求不能模棱兩可,如規格花色過多,可附表或附小樣。

  2、單位和數量

  按國家規定的法定計量單位數量分大小包裝、數量、總數量、以及按季、分月的'到貨數量。

  3、價款及酬金

  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的以外,雙方協商價格。執行國家定價且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遇國家價格調整,需按交付時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酬金應在合同中注明,如折扣、宣傳費以及支付的勞務費等。

  4、質量標準

  有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行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低于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無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簽定。對成套產品,應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和配件數。對必須安裝調試才能發現質量缺陷的產品,應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對常有易損件的商品,應注明易損件的名稱、數量,有些產品還要規定保修期限。

  5、交貨地點及運雜費負擔

  交貨地點要具體寫明貨物運交何處(如倉庫、車站、門店等)。寫清采取何種運輸方式,運雜費由誰負擔,當供方將產品錯發到貨地或接貨單位(人)時,還要承擔因此而多支付的運雜費。需方錯填或臨時變更到貨地點時需方要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6、結算方式及期限

  結算方式要填清“匯款”、“托收承付”、“貨到驗收后付款”、“帳期”、“售完付款”,期限應根據商品經營情況,按經銷、代銷形式寫清承付貨款的具體時間。嚴格堅持外埠商品無合同的,合同員不傳票,物價員不定價,會計不付款。本市商品無進貨計劃審批表的,合同員不傳票,物價員不定價,會計不付款。交貨期限,可按日、按旬、按月或按季度交貨,交貨方式可一次交清,也可分期分批。

  7、合同簽約地點要求準確寫清合同簽約的地名、地址。

  8、合同有效期要求準確寫清合同有效期的年、月、日不準用含糊時限。

  合同文本應具備違約責任或對違約責任的具體解釋條款。

  合同備注欄中應注明:貨票同行等;注意信函往來不得以個人名義,殘品開紅票,廠方稅務登記號。

  合同文本必須備有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開戶銀行賬號,單位地址,郵編及雙方單位合同專用章。

  合同文本背面右下角按規定粘貼印花稅票。

  (四)、“購銷合同電報、電話記錄”的使用

  電報(話)記錄是作為購銷合同工后咱補充,和臨時要(發)貨的文字記錄。使用時,必須詳細記錄供貨單位名稱。收電人的姓名、電報(話)內容,記錄人、領導指示及處理情況。使用電報(話)記錄后,應及時依據其內容補充相應購銷合同,條款以合同文本為準。

  四、購銷合同變更和解除

  (一)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購銷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3、對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沒有履行合同。

  (二)程序

  1、填寫“原簽購銷合同協商單”

  在履行合同期間,對需要變更和解除合同的,由采購員提出意見,經理審批后,填制“原簽購銷合同協商單”。

  填寫“協商單”時,原簽合同編寫必須在協商單中準確反映出來,便于查找。變更終止數量應與原簽合同數量相對應。不得大于或小于原簽數量。備注欄應注明變更,解除的理由。理由要充分合情合理。

  協商單由各由各課商物秘書在合同注銷前十五天以掛號信形式發往供貨單位,并將掛號信存根與商單一聯一并保存,收據貼在協商單正面右下角邊。

  2、違約責任及約金的承擔

  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方承擔違約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經濟合同的,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及部分履行合同的理

  由,在取得有關證明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反購銷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五、經濟糾紛一經發生,當事人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向營運部及總經理匯報。

  發生合同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的,將解決結果書面報營運部、配送中心存查。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要通過綜合辦公室以及法律顧問,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送交仲裁機構及人民法院的起訴書、答辯狀、申請書等材料,必須報營運部并呈總經理審批同意。最終將裁決結果告知有關負責部門。

  對由于失職、瀆職或其它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或嚴重損失的直接責任者個人應追究經濟、行政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六、合同履行的監督與檢查

  由公司總經理牽頭,營運部經理負責,綜合辦公室、勞動部、各門店合同管理員參加,組成合同履行的監督與檢查小組,定期對合同履行的有關部門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查合同履約情況,對不正常履約的部門,要進行認真調查,查明原因,并作出相應的處理。

合同管理辦法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的管理,規范和約束公司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與其它法人組織或個人有經濟往來的各類經濟合同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主要包括:

  (一)公司油品運輸合同及運費結算協議;

  (二)與公司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各崗位安全責任承諾制;

  (三)各類采購合同,包括車輛、設備、保險等合同;

  (四)辦公場地的租賃合同及內部車輛費用管理等綜合協議。

  第三條 公司各類經濟合同均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審查與簽訂、合同履行與監控、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糾紛處理、合同檔案管理、合同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第五條 公司合同管理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公司合同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公司合同的簽訂除法人代表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并在委托范圍內權限依法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必須到公司鑒證備案。

  第六條 公司合同管理小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三)監督審查合同是否依法、依程序簽訂;

  (四)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五)對合同進行統一編號、鑒證備案、登記臺賬、分類歸檔;

  (六)在合同發生糾紛時,參與協商、調解,協助有關部門辦理仲裁、訴訟等相關事宜;

  (七)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合同職責,追收到期合同債權;

  (八)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及經辦人員學習和培訓,指導公司各類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合同管理小組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人員名單,報公司考察審核聘用。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職責: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意向接觸、資信審查及談判;

  (二)負責合同草擬,并將所起草的合同按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提交公司合同辦審查;

  (三)對簽訂的合同按照規定進行分類管理、登記臺賬、歸檔保管;

  (四)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監督、檢查承辦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向合同領導小組及時反映合同的履約情況;

  (七)參與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后工作;

  (八)合同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合同的授權代理

  第八條 公司合同實行授權委托代理制度.所屬各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必須取得公司授權并辦理委托手續,依照授權的權限范圍簽訂合同。

  第九條 委托代理人應遵紀守法、清正廉潔,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熟悉本行業知識,了解市場動態,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一定的談判能力和簽約技巧。

  第四章 合同的簽訂

  第十條 公司所簽訂的合同應當使用統一規范文本,沒有統一規范文本的,雙方協商議定具體條款,合同份數按實際情況確定,最少留存二份,交合同領導小組、財務部各一份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訂立合同必須到公司合同領導小組登記備案、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

  第十二條 簽訂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一)市場調查:

  對需簽定的合同要根據其內容、標的物的市場情況、價格及其趨勢等進行綜合分析或論證,尤其對訂(采)購合同要嚴格做好市場調查。

  (二)資信調查:

  對經市場調查后確定簽約對象,并對其民事資格、注冊資本、資金情況、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產品質量、企業信譽等進行審查,確定其是否具有合同的履約能力和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能力。對方簽約代表人或代理人要有合法的身份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托書,任何代理人無權與上述情況不明的當事人簽訂合同。審查人應對審查情況的正確性負責,并承擔審查責任。

  (三)談判和合同草擬:

  合同談判應由具有合同談判經驗并具有相應技術、經濟和法律知識的人員負責;重大合同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和承辦人組成談判小組,特別重大或法律關系極為復雜的合同(如合資、聯營、租賃、購買成套設備等合同)應成立由公司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合同談判小組或招標小組。合同起草原則上由公司領導小組的談判人員或談判小組負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標的明確、平等互利、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明確、用語規范嚴密。

  (四)審查和簽字(蓋章):

  合同在正式簽約前,合同領導小組的經辦人員應將合同文本和有關資料,如合同訂立所依據的計劃,批文、市場調查情況、資信審查資料、合同談判紀要等,按照合同管理的流程送達合同領導小組及公司法人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對審查不合格的合同,承辦人應及時修改,直至合格。對合格合同應根據合同金額的大小,依照合同管理程序逐級簽署意見后,承辦部門的經辦人員方可根據委托授權進行簽約蓋章。

  第十三條 下列合同,合同領導小組應參與考查、調研、招標、合同的談判、起草、簽訂以及公證、鑒證等。

  (一)單項工程標的額超過10萬元以上的建筑安裝工程合同;

  (二)購買單位價值1萬元以上的設備和5萬元以上的成套裝置合同;

  (三)標的額超過50萬元的車輛采購合同;

  (四)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的重大合同;

  (五)公司法人代表責成參與的合同。

  第十四條 合同辦對涉外合同或重大經濟合同,負責召集相關部門進行合同評審,合同評審按照質量管理體系中《合同評審控制程序》執行。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條 對依法簽訂生效的合同,必須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單方面變更、修改、解除或終止。經雙方協商需變更合同內容的,應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 合同雖已簽訂,但發現顯失公平、存在重大歧義、誤解或對方有欺詐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應及時與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及時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為的發生,必要時可申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

  第十七條 建立簡便、快捷的合同傳遞制度。合同簽訂后,承辦部門應在兩日內將合同文本送達與履行合同有關的部門,并將合同任務進行分解落實。

  第十八條 對應驗收的標的物,應由有關部門驗收后簽署驗收證明。對驗收不合格或與合同規定不符的標的物,應由承辦部門在即日提出書面意見,按國家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對方提出異議,盡快采取適當措施予以解決。

  第十九條 凡不按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辦理收款和支付手續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

  第二十條 合同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或部門合同的履行,并督促檢查、驗收確認對方對合同履行,及時將合同履行的.情況向部門或單位領導匯報。

  第二十一條 合同領導小組應建立合同履行督促檢查制度,定期對到期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將存在的問題向有關公司法人代表匯報,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合同履行完畢后應到公司合同辦辦理核銷手續。

  第六章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所有簽定的合同統一加蓋“池州市安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三條 合同專用章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管理,建立嚴格的使用程序和保管措施。

  (一)簽定合同時必須依照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權限范圍對合同加蓋合同專用章,超越委托范圍的均屬無效。

  (二)合同專用章一律不準攜帶外出,不準蓋空白合同書,特殊情況下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并書面批示授權后,開具借據,指定二人以上保管方可借出,并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編號登記。事情辦理完結后應在三日內向公司合同領導小組辦理合同專用章的移交手續,并由相關領導檢查核對是否丟失或超越授權范圍。

  第七章 違約和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合同違約必須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屬對方違約的要按規定索取違約金,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索取賠償金;屬公司違約或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承辦部門查明原因,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和法人代表,經法人代表批示后按規定辦理違約金賠償手續。

  第二十五條 發生合同糾紛后,承辦部門應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法人代表和合同領導小組,并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下配合專職法律人員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不準私自對外委托有關部門或個人處理糾紛。

  第八章 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公司合同領導小組對公司所簽定的合同進行定期審查,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并提供檢查所需要的相關資料,對審查提出的問題及時修改。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合同領導小組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監督檢查:

  (一)對國家各項經濟法規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二)合同的履行及未能履行的原因、責任等;

  (三)合同管理工作的程序、標準、資料登記的規范情況;

  (四)合同產生糾紛的原因及對糾紛的處理意見。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循私舞弊,以公司名義擅自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簽定合同;

  (二)簽訂的合同條款不全或不規范給合同履行造成障礙或發生糾紛的;

  (三)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喪失后簽訂合同的,但法定代表人在一個月內追認代理的除外;

  (四)沒有對合同對方進行資信審查或資信審查不全面、不準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由于合同承辦人及個人原因造成公司違約的;

  (六)對方違約給公司造成損失未及時給予追究的;

  (七)不按時將已簽訂的合同交合同辦備案的;

  (八)變更或解除合同時不依法辦理,從而發生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

  (九)有意逃避合同審查的;

  (十)應采用而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

  第二十九條 合同承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尚不構成違法行為的給子行政處分,并處罰款。

  (—)違法或違反公司規定簽訂合同的;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相互推諉影響合同履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三)因公司不按期履行合同而敗訴的,對責任人視其所造成的損失給予處罰;

  (四)玩忽職守、不負責任,錯簽合同或購進偽劣產品造成損失的;

  (五)與對方蓄意通謀簽訂合同的。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條款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合同管理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池州市安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4

  第一條為規范XX國際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勞動用工,保障醫院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是醫院與職工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醫院依據勞動合同對職工進行管理,職工依據勞動合同履行職責并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第三條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勞動、學習、培訓、休息的權利和義務,有參加醫院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的權利。

  第四條醫院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文本中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職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醫院應當如實告知職工。

  醫院在招聘用職工時,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年齡、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并查驗有關證件,被聘用者應如實說明和提供。由于勞動者自己提供給醫院的所在具體地址等資料不詳或者有誤而造成的后果由勞動者自己來承擔。

  本人不愿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

  第六條新招聘職工,經考核合格,被醫院正式錄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醫院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并經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與職工各執一份。

  第七條除勞動合同文本規定的條款內容外,醫院與職工可以協商約定培訓、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具體約定的其他事項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與甲方簽訂的相關補充協議書都作為本勞動合同的補充。

  2、甲方將根據崗位和乙方的需要,為乙方出資提供專項培訓。并與乙方訂立協議,同時約定服務期及乙方違反約定服務期應承擔的違約金。

  3、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同時要與醫院簽訂保密協議。

  4、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對乙方予以崗位變動時,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其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由醫院與其所在工作單位一方簽訂外派、外借工作協議,協議由本醫院人力資源部保存。

  6、乙方離職時,應歸還聘用期間因工作需要領用的物品、交接有關工作和業務資料并結清所有債務。

  第八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情況與職工協商確定:

  1、所有職工第一次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經雙方協商,期限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目的招聘(用)人員,可以簽訂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醫院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醫院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與醫院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對初次就業、再次就業或改變勞動崗位(工種)的職工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執行。試用期的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放。

  試用期內不符合醫院錄用條件的:如偽造學歷、證書、簡歷;隱藏病史或受傷經歷;未達到工作目標或不符合崗位職責要求;非因工傷原因不能提供勞動義務的;試用期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的等,醫院則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試用期。

  第十一條考慮到每月要對職工考核、計稅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等,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0日。

  第十二條醫院人事部門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職工的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醫院人事部門應當建立職工名冊、檔案備查。職工應如實的向醫院人事部門提供所需的各種證件和資料。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續簽和終止的辦理:

  醫院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條件出現時的前一個月內,由醫院人事部門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職工:

  1、如醫院與員工雙方都有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由本人填寫《勞動合同續簽申請表》,經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和醫院領導簽署意見,同時經過考核,本人能較好地勝任本職工作,符合續簽勞動合同條件和工作需要,報醫院法人代表簽字同意后,醫院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2、如本人不愿意與醫院續簽勞動合同的,則職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書面告知醫院,待勞動合同期滿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3、如醫院不愿意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由人事部門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告知職工,待勞動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4、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辦妥以后,醫院以發文的形式,正式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

  5、醫院人事部門開具失業證明,同時將各項社會保險和其他相關證明交給本人,并在十五天內將其檔案轉到__市(或__區)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條醫院在不降低各項待遇的前提下,職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內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先提交給所在工作部門,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送醫院人事部門),人事部門在收到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試用期二天日)內發出《對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回復》,就職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

  第十六條由醫院提出與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職工在收到醫院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內應對醫院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予以回復,同時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并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外),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經濟補償金,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十七條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醫院應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1、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由職工提出的,則不作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滿的;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條規定。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和職工各執一份。

  第二十條對執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產后哺乳一年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動延續到哺乳期滿。

  第二十一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醫療期。凡進入醫療期的職工,必須與醫院簽訂醫療期協議。如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但醫療期未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滿。

  第二十二條醫院為職工出資提供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的,應與該職工訂立協議,并約定服務期。

  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醫院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醫院提供的培訓費用。醫院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按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醫院與職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職工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醫院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同時就違反保守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設定違約金。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醫院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其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退休(職)、開除、除名、自動離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追究刑事責任、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則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醫院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或不愿調解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法規和醫院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今后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二○○x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5

  1、目的

  為確保滿足客戶的各項要求并形成文件,便于品質、價格、交期 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對客戶合同、訂單、技術協議、標書的評審工作。

  3、評審權限(責任)

  3.1 技術中心

  產品技術(設計)要求或《技術協議》

  3.2 制造中心

  生產(工藝)能力、交貨日期

  3.3 供應部

  采購能力、采購周期

  3.4 品管部

  品質檢驗、、試驗、控制能力

  3.5 財務部

  價格核算、付款方式

  3.6 法務室

  相關法律條款(要求)

  3.7 營銷中心

  采用授權評審方式為合同全部條款,采用會議評審為技術中心、制造中心、供應部、品管部、財務部、法務室評審權限外的所有內容。

  4、評審方式

  合同評審方式有授權評審和會議評審二種方式,實際評審中具體 采用的評審方式由營銷中心根據合同(訂單)或《技術協議》的實際情況決定。

  4.1授權評審

  對于合同(訂單)產品在公司規定價格范圍之內,無特殊技術要求、特殊付款條件、其他特殊要求的`常規產品,可采取授權評審的方式。

  4.1.1授權評審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權人(或按營銷中心內部流程)進行評審。

  4.1.2 合同(訂單)產品價格在公司授權范圍內但低于公司規定的結算價,則必須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參加評審。

  4.1.3 公司無具體價格規定的產品合同(訂單),須經財務部核價后才能完成最終評審。

  4.2 會議評審

  4.2.1 新產品的首次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2 重大的訂單或客戶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3 交貨期難以保證的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4 價格低于公司授權范圍的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5會議評審由營銷中心牽頭組織,參加會議評審的部門由營銷中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有必要,企管部可參予會議評審進行協調工作)。參會各部門可以一起討論評審,互相檢查、討論或提出建議,最終按以上3.1~3.6確定評審權限,其余3.1~3.6之外內容的評審權限在營銷中心。

  4.2.6 會議評審由營銷中心填寫《合同(訂單)評審表》,對評審內容,由參會部門按各自的權限填寫結論并簽字認可,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權人作評審結論。

合同管理辦法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意義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管理,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依照勞動合同管理辦法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 管理職責

  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 負責管理存檔勞動合同;

  (二) 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 依據本辦法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等手續;

  (四) 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五) 建立管理臺賬: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 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 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 其他專項協議臺帳。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合同文本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 知情權

  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 合同期限

  (一)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統一規定為三年,但根據崗位和任職資格的不同若遇特殊情況,可依照勞動者與公司協商結果進行調整合同期限。

  (二)因新員工入職時間參差不齊,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也會有所不同,為了方便公司管理及后續的勞動合同續簽等問題,特做出以下安排:

  1.1至6月份入職員工合同的終止日期為合同期限末年的6月30日;

  2.7至12月份入職員工合同的終止日期為合同期限末年的12月31日。

  第七條 試用期

  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試用期勞動合同,一般情況為3個月。因新員工入職時間的.不同,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時間統一安排為:

  (一) 10號(含)前入職員工的試用期時間截止到第三個月月底;

  (二) 10號之后入職員工的試用期時間截止到第四個月月底。

  但也可根據員工在試用期間的工作表現,相應縮短試用期時間。

  第八條 保守秘密

  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并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 生效履行

  勞動合同自合同簽署之日起生效。公司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 合同變更

  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

  (一) 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

  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

  (二) 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

  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三) 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

  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送達本人。 第十二條 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或有其他約定(公司和員工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十三條 合同續訂

  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乙雙方應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續訂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根據員工原有合同截止日期,于每年的6月份及12月份進行勞動合同續簽工作。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處理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況結束。

  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經濟補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一) 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二) 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

  能勝任工作的;

  (三) 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 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

  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六條 補償標準

  (一) 給付標準。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以及工資報酬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 計算標準。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超過半年者按1年計算,工作不滿半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七條 法律責任

  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勞動爭議

  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條 管理辦法

  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辦法,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辦法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其他

  (一)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二) 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辦法,全面正確地實施本辦法,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

  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三)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合同管理工作,規范和約束企業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因合同不當造成的損失,維護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廣東省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和《梅州供電局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平遠縣供電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局及其所屬的多經企業。

  第三條凡以局名義對外進行的商務活動中,涉及標的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或涉及經濟、安全等方面將對局經濟、社會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務,必須與當事方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凡局行政隸屬范圍內的各部門、單位與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技術合同、購售電合同、并網協議和已列入預算、在廣東省廣電網公司批準的預算范圍內的各種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均遵守本辦法。

  勞動合同等涉及人力資源的合同不屬于本辦法調整范圍,勞動合同的具體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人力資源有關文件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審查與簽訂、合同履行與監控、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糾紛處理、合同檔案管理、合同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第六條合同管理實行合同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和承辦部門業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標的額在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對局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合同。

  第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局辦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監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負責合同簽訂前的法律審查工作,負責合同的登記蓋章、存檔等工作。

  (四)監督檢查局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局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對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備案的合同及合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整理、編號、登記,予以保管。

  (六)局對外發生合同糾紛時,參與協商、調解,到有關機關辦理仲裁、訴訟等有關事宜。

  (七)協助有關部門追收到期合同債權。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條合同承辦部門由局領導指定或按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合同承辦部門必須設立專職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合同的起草、審查、登記、存檔等工作。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

  (二)負責起草合同,并將所起草的合同按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提請合同審查部門審查,起草合同的依據必須充分,必須提供書面文件或批示。

  (三)對采用招投標方式訂立的合同在提請審查前,應附加對合同的經濟性、技術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說明。

  合同的經濟性:指市場需求情況屬實,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合同的技術性:指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技術措施完備、可行,技術標準的參數科學、真實、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體項目技術具有可操作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識產權已采取相應的保護限制措施,無損局的商業信譽、商業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對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監督、檢查承辦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向合同管理部門及時反映合同的履約問題。

  (七)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合同原則上應由已方或以已方為主起草。

  (一)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則要求:

  1.對方具有簽約資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權代表)。

  2.內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3.對方具有履約能力。

  4.對方沒有超越企業經營范圍及經辦人授權范圍。

  5.條款完整,文字準確,簽約手續完備。

  (二)起草的合同必須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要求。

  3.價款或酬金及結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5.簽約時間、地點。

  6.合同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辦法。

  由對方起草合同時,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對合同內容、條款仔細推敲,認真討論修改。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廣東電網公司或梅州供電局已頒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關業務部門提出,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確認后,由局頒發使用。沒有合適的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示范文本的,對須多次重復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關業務部門起草示范文本,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定稿后,由局頒發使用。

  第十二條局設立項目(合同)招投標領導小組,下設項目(合同)招投標工作組。

  招投標工作組依不同項目(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臨時組建。

  第十三條對實行招投標的項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門根據合同承辦部門工作要求,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承擔以下工作:

  (一)負責招標書或投標書的審查。

  (二)參與招投標。

  (三)參與合同的起草和談判等。

  第三章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

  第一節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四條合同在簽訂前,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調查核實后,寫出承辦意見,并將有關真實資料連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審查機構審查。

  承辦部門了解和調查核實的情況包括:

  (一)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具有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二)欲簽訂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三)由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出具事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書》。

  (四)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且標的屬于預付款項,當對簽約他方資信情況不確定時,必須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應文件。

  (五)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保證人適應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若其文本為復印件時,須加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核對人簽字。

  第十五條局合同審查機構由合同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組成。合同正式簽訂前,承辦部門應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承部門意見提請合同審查機構審查。合同審查機構審查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部門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六條財務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三)價款、酬金和結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注意事項。

  (四)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五)財務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體合法: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有關材料,審查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無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無規避法律和顯失公平的內容,合同標的非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物、非未經許可經營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為。

  3.形式合法:依法應辦理批準、登記、鑒證、公證等手續的,應履行相應的法定手續。

  4.簽約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嚴密性和完備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語言邏輯嚴密。

  3.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附件完備。

  6.附條件或附期限適當、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局合同審查流程如下(流程圖見附件10):

  合同承辦部門依據《平遠縣供電局對外合同簽訂授權表》(見附件12,該表每年初調整公布一次)規定權限,對外進行協商談判、資信審查、參與招標決標、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辦部門如需法律協助,可請求局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幫助。

  合同承辦部門根據合同的性質(物資采購/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選擇填寫《平遠縣供電局物資采購合同審批表》(見附件1)、《平遠縣供電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審批表》(見附件2)或《平遠縣供電局其它合同審批表》(見附件3,以下全部簡稱《合同審批表》),承辦部門負責人先在《合同審批表》上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如由兩個以上部門承辦的,應分別簽署意見并蓋章。

  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對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書》或《授權委托書》原件、資質證書,以及招投標書原件或詢價單、計劃或資金預算證明等資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合同管理部門經審查無誤后,對合同文本進行登記編號。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購電合同和并網協議按如下流程審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經審查無誤,由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按會審流程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和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由以上二個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第十九條各審查部門進行審查的期限從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含本數)。審查部門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查時間時,應向承辦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長后累計審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五個(含本數)工作日。

  審查部門應對審查的合同出具審查意見,意見必須有各審查部門負責人及具體審查人員的簽章。對審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負責人可以拒絕簽署。

  第二十條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審查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解釋、說明,并對合同草案進行修改完善。承辦部門對合同修改后,應重新提交合同審查部門審查。

  第二十一條通過審查的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憑《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關資料,報局領導審批。

  局領導審批權限為: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局分管領導審批。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三)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二條如擬定合同屬于涉及生產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維修項目的工程合同,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書,該合同依照局安全監督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對外提供擔保、借貸、重大資產處分、企業兼并、企業分立、超過批準的預算范圍的合同或長期影響局經營的其他重大合同,應在通過局合同審查部門審查,并經其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憑《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報批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合同報批表》)報梅州供電局審批。

  第二節合同的簽署與授權

  第二十四條所有合同通過審批后,由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文本連同有關部門簽署同意的《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簽署人簽署。

  第二十五條合同簽署權限劃分與授權: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合同,可授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權由分公司分管領導簽署。

  (三)標的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簽署。

  (四)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二十六條被授權的合同簽署人必須辦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見附件8)。

  第二十七條局的職能部門和下屬單位不得以部門、下屬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八條局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

  合同簽署后,憑《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合同還應附《合同報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門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條合同履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后,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第三十一條對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審批制度和程序由財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合同承辦部門必須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情況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情況報表》見附件6)。

  承辦部門在合同履行完畢后的一周內及時填寫《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完畢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完畢報表》見附件7)送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如合同無法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完畢,承辦部門應在合同期滿15天以前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列明合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完畢的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的重大合同,承辦部門應在每季度的第一個工作周內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說明合同履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合同管理部門將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合同履行情況報表》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控,并在每半年度的第一個月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清查,并將清查結果和處理建議報局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現遺漏問題,承辦部門應與合同管理部門聯系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主動與對方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條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內容變更,需填寫《平遠縣供電局變更申請表》(見附件4),報合同管理部門、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六條合同變更、解除的程序與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的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糾紛處理

  第三十七條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告合同管理部門,并應收集相關證據。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處理,合同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九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采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簽訂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四十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合同管理部門并經局領導同意,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產生的補充協議書、調解書和法律文書應與合同及有關材料一并由合同管理部門歸檔,復印件由合同承辦部門備案。

  第七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四十二條局全部合同實行統一編號。合同承辦部門在合同定稿后應向合同管理部門取得合同編號。除供用電合同、安全合同編號另行規定外,其他合同編號見《平遠縣供電局合同編號辦法》(見附件9)。

  第四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原件(正本)一份由合同管理部門保管,一份交財務部保管,一份留合同承辦部門保管,其它合同文本交合同對方。

  合同承辦部門應負責將合同原件(正本)及其電子版、《合同審批表》(原件)、合同執行過程的往來函件、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等一整套有關材料送局合同管理部門備案,一年后由合同管理部門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為方便查閱和使用合同承辦部門應按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合同實行備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條局檔案室應設立合同存放柜,實行專柜管理。

  第四十五條合同備案包括以下資料:

  (一)合同(副本)和電子版本。

  (二)合同審批表(復印件)。

  (三)履行情況記載。

  (四)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八章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六條局合同管理部門在每年的1月30日前負責對各職能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七條局可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績者,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訂立合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經濟或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未簽訂書面合同而用口頭或簡單便函協議代替,或者合同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者。

  2.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訂立無效合同、重大缺陷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結果不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3.發生合同糾紛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4.工作懈怠而喪失仲裁、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時效,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5.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與對方惡意串通或私收賄賂,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6.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發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辦法8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會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第五條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七條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理辦法;

  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

  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

  6、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

  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10、爭議解決方式;

  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理委托合同中明確的權限、責任一致。

  第十條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條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

  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范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設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并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復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

  承包方經征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貫徹國家制訂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的行為;

  5、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和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

  6、確定損失賠償范圍;

  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發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承包方應自覺地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

  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

  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

  6、雙方駐工地代表在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以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10日內不作答復,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采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生后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合同簽訂后,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5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當施工合同在發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筑市場行為的,處以20000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解釋。

  第二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9

  目錄

  1.目的 .......................................................................... 2

  2.適用范圍 ...................................................................... 2

  3.職責 .......................................................................... 2

  4.管理內容 ...................................................................... 2

  4.1勞動合同的簽訂: ........................................................... 2

  4.2 勞動合同的變更: ......................................................... 3

  4.3勞動合同的續簽: ........................................................... 3

  4.4勞動合同的解除 ............................................................. 4

  4.5勞動合同的終止 ............................................................ 6

  4.6違約處理及經濟賠償 ......................................................... 6

  4.7.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 7

  5.其他 .......................................................................... 7

  6.相關模版及表單 ................................................................ 7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第一版)

  1.目的

  為了確立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明確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公司所屬全體正式員工

  3.職責

  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續簽及終止事項,由人事行政部負責辦理。

  4.管理內容

  4.1勞動合同的簽訂:

  4.1.1員工一經錄用,根據從事的具體工作以及公司的具體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所使用的勞動合同書制式文本,簽訂份數等均依屬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的規定辦理。人事行政部負責保管公司所執的一份,并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進行管理。

  4.1.2公司辦理招聘、錄用手續時,員工應出具畢業生派遣證、求職證或與原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證明。

  4.1.3新進員工于報到當日辦理簽訂勞動合同和其他文件、制度手續,特殊情況下來不及辦理的,必須在30日內辦理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凡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聘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不成立,且公

  司對勞動者不承擔任何責任。對于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1.4新錄用員工的試用期依據《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一般為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間表現突出者可適當縮短試用期,提前進行轉正考核;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者在試用期結束前解除勞動關系。

  4.2 勞動合同的變更:

  4.2.1勞動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合同內容。

  4.2.2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將變更要求書面(合同變更頁)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協商不一致或15日內無回復,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一方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勞動合同。

  4.2.3員工要求變更勞動合同須由本人寫出申請,經相關領導及人事行政部批準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并簽字蓋章后方可視為變更生效。

  4.2.4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由薪酬主管發出書面通知,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

  4.2.5公司出資培訓的人員,服務期內不得依據本款第4.2.2條規定提出變更勞動合同。

  4.2.6勞動合同變更時,由薪酬主管負責辦理合同變更的有關事宜。

  4.3勞動合同的續簽:

  4.3.1薪酬主管在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兩個月填寫《續簽勞動合同名冊》(附件二),上報領導簽批后,報送總經理審批。審批結束后根據其結果辦理相關勞動手續。

  4.3.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公司、雙方同意確認,勞動合同可以續簽,如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即終止。

  4.3.3公司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薪酬主管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到當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4.4勞動合同的解除

  4.4.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的,累計或連續請病假超過15日、事假(含)10日以上或曠工2日的,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在試用期填寫基本資料有虛假、隱瞞的情況。應聘時所提供的資料和信息不實的,提供虛假身份證明等情況,解除勞動合同;

  3)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不勝任《崗位職責》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或崗位職責的';

  4)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在,在一年之內累計違反《員工手冊》中甲類過失達4次,違反乙類過失達2次或違反丙類過失的;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除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外,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6)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7)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員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員工在試用期或在入職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4.2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4.3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部門領導及人事行政部門。

  4.4.4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4.5員工違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公司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同時保留向勞動、司法部門提出訴訟的權利。

  4.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向所在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

  1) 在試用期內;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

  3) 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4)除上述情況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4.4.7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依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因員工個人原因未辦理相關手續,所引起的后果由員工負責承擔,因此而為公司帶來的任何損失,公司將保留向勞動、司法部門提出訴訟的權利。

合同管理辦法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避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風險,維護公司利益,根據國家有關印章使用管理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旨在規范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第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方可發放合同專用章:

  (一)對外聯系購銷、加工任務較多的部門;

  (二)取得授權委托具獨立經營資格的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或部室對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監督機構

  第四條 具備本管理規定第二條條件的部門、分支機構為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實行合同專用章專責人保管制度,由企業的負

  責人授權合同專用章專責人,出具書面的授權委托書。企業建立《合同專用章管理表》,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表上予以記錄。被授權人員工作變動的應辦理用章的交接手續。

  第五條 集團公司法律事務室負責對企業合同專用章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合同專用章使用管理情況。企業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記錄和材料。

  第三章 用章的流程及檔案保管

  第六條 合同專用章的用章申請審批權由企業依據合同的審批權限授權相關負責人員。超越授權范圍的,將追究負責人和使用人的責任。申請人依據已獲審批的《用章審批登記表》到用章管理員處辦理用章。

  第七條《用章審批登記表》包括用章日期、用章單位、用章內容、批準用章人、經手人、蓋章人等內容,必須逐項登記字跡要清楚。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人應對《用章審批登記表》上記載內容予以認真核對,確認無誤后方可蓋章,并將用章記錄在《用章登記簿》上登記。

  第八條 對須經過多部門會簽的合同,憑會簽表并在《用章登記簿》登記,可使用合同專用章,會簽表復印件應保存備案。

  第九條 禁止在空白文本或空白合同書上預蓋合同專用章。

  第十條 所有用印申請審批流程必須按以上流程嚴格執行,特殊緊急事項需要用章的,如單位領導均外出,用章人可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向有用印審批權限的'領導口頭請示核準后,用章管理人方可用章,事后用章人應補齊用章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合同專用章管理人不在崗時,印章保管部室負責人應指定一名臨時用章管理人,臨時用章管理人除按照用章程序在合同上用章外,應于《用章審批登記表》的蓋章經手人處簽名備查。

  第十二條 蓋章完畢后,印章保管人應將《用章審批登記表》、《用章登記簿》或相關文件審批表復印件等資料存檔以備檢查。

  第十三條 一般情況下,不得將印章攜帶出單位外使用。如確需在單位外用印時,必須經企業負責人批準,辦理印章出借手續,并由印章管理人員或企業負責人指定的專人到場監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用章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不得擅自出借、攜帶外出。

  所有人員都必須嚴格依照本管理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不得越權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使用。違反本管理規定造成損失的,企業有權給予處分,并要求責任人員賠償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合同專用章發生遺失、損毀、被盜等情況時,用章管理人應即日向辦公室書面報告,若外出或下班的,應先口頭報告,事后提交書面報告,辦公室收到報告后應即時向企業負責人匯報,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依法公告作廢,用章管理人有過錯的,企業有權給予處分,并要求其承擔造成企業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集團公司法律事務室負責解釋,從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11

  第一條 簽訂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合同的及時有效履行,以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

  第二條 通過合同履行監督可以知曉公司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影響履行的原因,以便隨時向各部門反饋,排除阻礙,防止對方或我方違約的發生。

  第三條 從法律角度監督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促進合同依法正常履行,更注重合同履行中證據的收集,在發生糾紛時,能夠及時有效地處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合同簽訂后,合同履行的.監督和檢查工作由合約部負責。公司各部門應當配合合約部開展合同履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合同簽訂后,合約部有關人員應當向相關部門(如技術部門等)的相關人員(如技術人員等)進行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交底,說明工期、質量、工程范圍、技術標準、總分包關系等問題,以便溝通配合。在對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交底時,應當附有簡明的書面材料。

  第六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合約部負責跟蹤合同中相應條款的具體履行情況。合約部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一般采取重點檢查和抽查的方式。檢查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約定進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嚴格履約;二是看履行過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數量、工期、設計等方面變更情況,如有變更,應履行變更簽約手續,以合同形式明確變更情況;三看是否存在違約情況,這是監督檢查的主要工作。

  第七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各部門應當及時配合調查違約原因,同時承辦部門盡早采取補救措施,并盡快與對方協商確定處理辦法,為防止他方過分追究違約責任,應特別注意保存相應有利的證據材料。

  第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各方的往來函件、通知等文書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發生糾紛,也是區分責任的重要證據,合約部負責對合同履行每一環節形成的書面材料完整保存。如上述材料發至其它部門,應及時轉交合約部存檔。

  第九條 合約主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有權向合約部或者執行部門詢問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并有權召集相關部門進行研究和分析。上述部門應當就合同的簽訂、履行中的問題如實反映和匯報。

  第十條 合約部應當建立合同臺賬制度和合同管理報表制度。及時、準確地記載公司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每兩個月將公司此期間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以書面報表的形式報主管副總經理,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報總經理。

  總之,應對企業合同履行監督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企業合同履行監督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合同管理辦法12

  1、目的為確保滿足客戶的各項要求并形成文件,便于品質、價格、交期 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對客戶合同、訂單、技術協議、標書的評審工作。

  3、評審權限(責任)

  3.1 技術中心產品技術(設計)要求或《技術協議》

  3.2 制造中心生產(工藝)能力、交貨日期

  3.3 供應部采購能力、采購周期

  3.4 品管部品質檢驗、、試驗、控制能力

  3.5 財務部價格核算、付款方式

  3.6 法務室相關法律條款(要求)

  3.7 營銷中心采用授權評審方式為合同全部條款,采用會議評審為技術中心、制造中心、供應部、品管部、財務部、法務室評審權限外的所有內容。

  4、評審方式合同評審方式有授權評審和會議評審二種方式,實際評審中具體 采用的評審方式由營銷中心根據合同(訂單)或《技術協議》的實際情況決定。

  4.1授權評審對于合同(訂單)產品在公司規定價格范圍之內,無特殊技術要求、特殊付款條件、其他特殊要求的常規產品,可采取授權評審的方式。

  4.1.1授權評審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權人(或按營銷中心內部流程)進行評審。

  4.1.2 合同(訂單)產品價格在公司授權范圍內但低于公司規定的.結算價,則必須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參加評審。

  4.1.3 公司無具體價格規定的產品合同(訂單),須經財務部核價后才能完成最終評審。

  4.2 會議評審

  4.2.1 新產品的首次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2 重大的訂單或客戶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3 交貨期難以保證的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4 價格低于公司授權范圍的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5會議評審由營銷中心牽頭組織,參加會議評審的部門由營銷中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有必要,企管部可參予會議評審進行協調工作)。參會各部門可以一起討論評審,互相檢查、討論或提出建議,最終按以上3.1~3.6確定評審權限,其余3.1~3.6之外內容的評審權限在營銷中心。

  4.2.6 會議評審由營銷中心填寫《合同(訂單)評審表》,對評審內容由參會部門按各自的權限填寫結論并簽字認可,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權人作評審結論。

合同管理辦法13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律師事務所聘用人員的行為,維護律師事務所和受聘用人員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配套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合作律師事務所、合伙律師事務所和以個人姓氏命名的律師事務所。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聘用下列人員,均應與受聘用人員簽定《聘用合同》。

  (一)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聘用不占編的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不占編的行政輔助人員。

  (二)合作律師事務所聘用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三)合伙律師事務所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四)以個人姓氏命名的律師事務所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第四條 《聘用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性質和工作內容。

  (三)報酬。

  (四)福利與保險。

  (五)工作紀律。

  (六)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合同的責任。

  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受聘人在合同中約定其它內容。

  第五條 聘用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計入合同期限。

  第六條 合同中應明確受聘人的律師種類、行政輔助工作種類、工作方式、工作內容。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報酬包括工資、獎金及其它物質獎勵。合同中應對受聘人的報酬種類、支付方式、計算方法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行政輔助人員及領取固定報酬的專職律師每月報酬數額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保障標準。

  第八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及部頒規章明確規定必須設立的保險以及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外,合同中應對受聘人是否享有報酬以外的福利和事務所是否為受聘人設立商業保險或加入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及其種類作出明確規定并應對合同解除時的處理辦法有明確約定。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向受聘人全面介紹事務所情況和規章制度。受聘人應在合同中明確承諾其遵守律師事務所所有規章制度。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違反事務所工作紀律與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造成律師事務所重大損失的。

  (四)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

  (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然解除:

  (一)律師事務所終止執業。

  (二)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

  (三)聘用律師被吊銷律師執業證。

  (四)受聘人調轉律師事務所或調出律師行業的。

  (五)受聘人成為合伙人、合作人或成為占編律師。

  (六)到期未續聘或未申請續聘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是否解除,由律師事務所與受聘人在合同中約定;

  (一)律師事務所被停止執業。

  (二)律師事務所未通過年檢注冊。

  (三)受聘人被停止執業。

  (四)受聘人未通過年檢注冊。

  (五)受聘人申請不注冊的。

  如果受聘人對上款所規定的情況負有責任,則合同即使到期,亦不得自動解除,其解除期限順延至所規定的情況消除為止。

  第十三條 受聘人因執行職務而發生人身意外或在受聘期間患疾病,律師事務所僅在合同規定或保險的范圍內承擔義務。受聘人因上述原因停止執行職務的,其期間計入合同期限。

  十四條 聘用合同解除時,受聘人所持有的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律師執業證及其他工作證件由律師事務所收回并上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聘用未成年人。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因受聘人懷孕或生育而解除合同。產假時間依國家有關規定計算,不計入合同期間,此期間的工資福利等事項由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合同管理辦法14

  目前,會計人員針對建立開發成本的合同管理多采用兩種方式,一是賬外樹立合同臺賬管理,另一是請軟件工程師進行二次開發出合同管理模塊。賬外樹立臺賬管理的缺陷是合同注銷在賬外進行與賬務處置不同步,做完帳再去注銷臺賬反復勞動且強度大,容易脫節,容易出錯。二次開發編制的合同管理模塊與賬務無法完成完整對接,合同前期會計人員就需求參與,合同管理人員不具備會計職能,會計人員又不具備合同管理職能,招致運用起來不流利,且二次開發費用十分昂貴。為了使龐大的成本費用做到精密化核算,為管理決策提供詳盡的財務數據,剖析成本費用開支狀況,對此,筆者依據本人的理論,靈敏運用總賬系統的會計科目核算、部門輔助核算、項目輔助核算、供給商往來核算,完成對各個合同的分次付款管理、合同執行狀況系統管理。現就開發成本合同管理的相關設置辦法引見如下。

  1開發成本科目設置

  一個房地產企業在一套帳內要核算幾個開發項目,在開發成本下的二級會計科目應該設置建立項目稱號,如××花園小區項目。把開發建立項目稱號作為會計科目核算對象的益處,一是能夠很直觀地在一個科目下完整反映進項目成本費用,二是能夠依照成本費用實踐入賬時間次第反映,三是能夠便當地完好打印進項目成本明細,便于審計剖析。在設置開發成本二級科目的建立項目稱號時,同時掛接部門輔助核算、項目輔助核算、供給商輔助核算。在輔助核算選項下,分別在部門核算、供給商往來、項目核算前面的方框內打上勾即可。

  2部門輔助核算設置

  要靈敏運用用友軟件里的部門輔助核算,不要將部門輔助核算只了解為公司管理部門。能夠將部門輔助核算作為需求的一項核算功用來運用。在軟件提供的機構設置下的部門檔案中設置一個“合同付款節點管理”部門,在這個部門下,設置“預付款”“一次性付款”“第一次付款”“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第四次付款”,等等,如圖1所示。

  3項目輔助核算設置

  用友軟件的項目輔助核算是針對公司在一個賬套內核算多個建立項目而開發的一項十分適用的輔助核算辦法,項目輔助核算設置好后,在會計科目的控制下,一次設置完成,多個建立項目共享,能夠愈加精密化地核算成本開支狀況,能夠自動分門別類歸集匯總。應用項目輔助核算的這一功用,能夠將觸及建立項目成本各個類別的合同設置為項目輔助核算的項目目錄。

  3.1項目輔助核算大類設置辦法

  進入根底設置→根底檔案→財務→項目目錄,呈現項目檔案設置界面,點擊上圖中項目大類右邊的下拉箭頭,選擇“項目管理”,將待選的這兩個成本科目移到右邊已選科目內,意義就是這兩個成本科目在“項目管理”內進行輔助核算,點擊肯定。然后,點擊項目分類定義,項目輔助核算主要用于建立項目成本輔助核算,作為房地產企業,房建成本分類遠遠大于10,因而,必需要修正項目規則,要將“項目編碼規則:1”變為2,這樣改動后就能夠滿足成本的精密化分類請求了。能夠在新項目大類稱號中將軟件自帶的“項目管理”改成喜歡或更直觀的稱號,如“建立項目成本合同管理”。

  3.2項目核算分類稱號設置辦法

  項目核算分類稱號,實踐上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成本類別分類。這個分類要依據各個公司詳細的會計政策、核算辦法、房建工程的分包方式來肯定。假如是采用全面總承包方式,成本分類就相對簡單些,假如是采用清包方式,成本分類就相對復雜些。以下就以工程總承包方式來研討分類稱號設置的步驟。大致分:土地及拆遷補償、前期工程費用、主體工程費用、裝置工程費用、配套工程費用。

  3.3項目目錄設置辦法

  所謂項目目錄,就是工程合同。就是將各個大大小小的工程合同和無合同費用依據費用性質在分類項下設置成項目目錄。如,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及拆遷合同費用、可研、地勘、設計等合同、××標段主體承包合同、××設備裝置采購合同等。點擊“項目目錄”,同時,點擊項目大類右邊的下拉箭頭選擇項目大類“建立項目成本合同管理”,點擊“維護”呈現圖2所示界面。點擊菜單欄上的“增加”菜單呈現圖3所示界面。“項目編碼”能夠按前面的兩位數按成本大類的編碼做為合同的所屬分類編碼,后四位數是流水號。這樣會計人員每拿到一份合同就可依據成本分類首先肯定前面兩位數,然后依照合同到來的流水號對合同進行編碼,并能夠輕松排序將成本合同進行分類。到此為止,工程建立項目成本歸集觸及到的科目設置、付款次數管理設置、“建立項目成本合同管理”合同目錄設置的框架設置全部設置終了。

  4填制成本類會計憑證辦法

  會計人員進行賬務處置時,要做幾個斷定:一是要斷定這筆款屬于哪個建立項目,以便在開發成本下精確選擇二級科目中的建立項目;二是要斷定這筆付款是第幾次付款,以便在部門核算的付款次數管理當選擇第幾次付款;三是要斷定這筆合同付款屬于哪個成本類別,假如是初次付款以便將這份合同正確增加到成本分類中去;四是要肯定這家單位是哪家供給商。這些根本涵蓋了合同管理的幾個根本要素了。

  5應用UFO報表系統自動生成各個合同執行狀況統計表的設置辦法

  用友軟件里的UFO報表系統,是一個功用十分強大的報表編輯系統,經過在賬套設置中設置相關取數項,進行簡單編輯設置,它能夠在恣意單元格內取出設定的條件請求的數據。如,請求在某一單元格內反映某個建立項目(科目代碼與稱號)、某項成本類(項目輔助核算分類編碼與稱號)、某個合同(項目目錄編碼及稱號)、第幾次付款(部門輔助核算中的付款次數代碼及稱號)數據,應用之前設置好的相關輔助核算功用,就可以很便當天時用UFO報表系統設計出一張合同成本統計表的表樣。各個合同的付款狀況在表中全部反映出來,依據這張表就能夠編制出細致的資金方案。年末打印賬頁時,可將各個項目目錄逐一打印,相當于就把各個合同一年的執行狀況打印出來了,十分分明明了。

合同管理辦法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為主、加強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為輔的企業經營風險管理體系,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結合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統稱子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簽訂合同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實施的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轉讓、終止、糾紛處理、監督檢查、獎懲等行為。

  第四條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統一授權、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評審合同,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

  (二)有效監控過程,保證經營管理活動處于可控狀態;

  (三)及時處理糾紛,確保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四)認真總結經驗,不斷提高企業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條 各公司必須重視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機構,配備合同管理人員,切實做好合同評審、簽訂、履行、糾紛處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質量,保證合同的規范性和有效性,維護集團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管理工作負有第一領導責任。

  第七條 集團公司主管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領導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領導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條 集團管控部為集團公司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系統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修改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三)參與集團公司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和簽訂工作,并監督履行;

  (四)審查以集團公司名義訂立的重大合同,對各子公司重大合同進行備案管理,并提出指導意見;

  (五)定期、不定期檢查監督合同管理情況,指導全系統合同管理工作,糾正違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為;

  (六)協助相關單位對合同管理及有關業務人員進行法律業務培訓;

  (七)經辦集團公司的《專項授權委托證明》和《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及其審核工作,統一管理集團公司合同專用章。

  (八)配合集團公司各單位辦理合同的報批、公證、見證和鑒證等事項。

  (九)指導處理對集團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

  第九條 各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未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的.應當指定一個部門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章制度;

  (二)制定、修改本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三)組織本公司簽訂合同的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辦理本公司《專項授權委托證明》和《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及其審核工作;

  (四)參與本公司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和簽訂工作;

  (五)對需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鑒證或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六)統一管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建立合同專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七)監督檢查本公司和下屬單位的合同履行,建立合同履行中資料收集保存和合同糾紛預警機制;

  (八)參與本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

  (九)負責本公司合同管理信息的收集、反饋、上報、匯總、分析,定期向本公司領導及集團管控部報告合同管理工作情況,建立合同管理統計分析和工作報告制度;

  (十)對本公司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進行法律培訓,并對他們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一)其他應當由合同管理部門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 各公司的規劃、技術、財務、審計、監察等綜合管理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或專人)應當根據本部門職責參加合同評審,對合同的相關質量、參數、合法性、技術指標等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參加合同條款的審核,對合同履行及履行后的結果進行監督和評價,并與合同

  管理部門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部門,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

  合同管理員的基本職責是:

  (一)管理本部門的合同,建立合同檔案;

  (二)參與本部門合同的談判和簽訂;

  (三)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協助合同經辦人員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問題;

  (四)督促合同經辦人員保管好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文件,并及時歸檔;

  (五)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管理員應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經營管理知識,并經過必要的法律業務培訓。

  各公司應當保持合同管理員隊伍的相對穩定性,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和各子公司應將合同管理員名單報集團管控部備案。

  第十三條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決定委托代理人及其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發給專項委托代理人《專項授權委托證明》,發給長期委托代理人《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長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項以委托代理人所在單位職責界定,專項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項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以金額界定。長期委托代理人每單位設1-5人,一般委托期限為一年,專項委托代理人一般一事一委托。

  第十四條 《專項授權委托證明》、《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的被授權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假公濟私、不損公肥私;

  (二)業務素質好。業務熟練,能夠完成本職工作,并以公司利益為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

  (三)法律意識強。認真學習《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掌握有關條款并能在工作中運用;

  《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得將其轉借他人或用作其它證明,否則予以收回,并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委托代理人工作變動時,應將《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交回核發證件的合同管理部門。

  《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每年年終審核一次,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經辦。報公司主管領導和總經理批準后,由法定代表人根據情況分別做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收回法人授權委托證書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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