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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資產管理辦法
工會資產管理辦法1
第一條為健全完善高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營運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高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高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和對外投資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企業以撥款或投資等各種形式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被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高新區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國有資產屬于高新區所有,由高新區管委會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權、收益權和管理權,實行權利、責任和義務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二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五條高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高新區國資辦”)是高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高新區管委會授權,代表高新區管委會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所屬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高新區國資辦應當定期向高新區管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國有資產運營和保值增值狀況,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高新區國資辦要加大國有資本的集聚力度,推動國有資本向高新技術產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業等領域集聚,著力構建核心主業突出、財務運行規范、治理結構完善、規模實力強大的企業集團。
第八條高新區國資辦應當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負責對區管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和登記、資產統計和評估、資產處置、產權交易、績效評價及經營預算、利潤分配、收益收繳等基礎性管理工作。
第九條高新區國資辦應當制定國有企業經營者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對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和職工工資總額進行管理。
第三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和實現保值增值。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優化結構、從嚴控制和與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的原則。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內設部門和責任人。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或出租、出借資產的,應向高新區國資辦報告,并履行審批手續。
第四章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國有企業和對外投資企業中的國有資本金由高新區依法核定,主要來源是:高新區注入的'資本金;高新區債權或股權的劃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存量國有資產的無償劃撥;國有資產收益的再投資;高新區批準的其他資金和資產。
第十六條國有企業應當接受出資人的監督管理,完成國有資產經營計劃和責任目標,承擔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七條國有企業必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設立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
第十八條高新區國資辦應當向高新區管委會提出國有企業董事、監事和財務總監建議人選,并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國有企業依法設立董事會,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管委會規定的各項職權。
第二十條國有企業依法設置經理層,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及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國有企業依法設立監事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相應職權。
第二十二條國有企業應定期向高新區國資辦報告公司財務、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國有企業應當健全科學決策機制,完善內控和財務、內審、企業法律顧問、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國有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由高新區國資辦審核后,報高新區管委會批準:
1、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請破產和股份制改造方案;
2、轉讓國有股權或者因增資擴股致使國有股東不再擁有控股地位;
3、增減注冊資本;
4、企業產權、對外擔保、發行債券等重大事項;
5、國有資產(股權)轉讓、資產置換等事項;
6、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7、企業董事、監事的調整;
8、財務預算、預算調整方案和年度財務決算;
9、企業對外投資和對外委派董事、監事;
10、按規定應報高新區管委會審批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國有企業調撥、報損、報廢資產的,應報高新區國資辦審批;出租、出借資產的,應報高新區國資辦備案。
第二十六條國有企業的投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高新區發展規劃,并堅持集體決策、審慎投資、風險控制、效益優先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嚴格控制對外投資行為,經高新區管委會研究確需對外投資的,對外投資參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0%,并約定回收期限、辦法及投資收益。
第二十八條對外投資需在科學論證、集體決策的基礎上,報高新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再由主管部門填報審批表,辦理對外投資審批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有關決議和會議紀要;
2、投資(合作)協議等情況資料;
3、擬投資經濟實體的公司章程;
4、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對外投資由高新區國資辦總扎口,按照“誰引進、誰管理”的原則實行部門歸口管理,具體由主管部門負責對外投資的跟蹤和監督管理。高新區對外委派的董事、監事應切實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國有資產(股權)轉讓原則上應按照制定轉讓方案、組織清產核資、委托審計評估、申請掛牌交易、簽訂轉讓協議、辦理產權登記等程序進行(如投資協議有約定的,則按照協議辦理)。
第五章違規責任
第三十一條高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負責人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會資產管理辦法2
為規范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行為,防止工會資產損失,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工會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行政事業性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
第二條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審慎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三條上級工會按照本辦法規定權限對下級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
第二章處置范圍和方式。
第四條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閑置資產,報廢、淘汰資產,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依照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按資產性質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第五條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三章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六條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
(一)全總負責對本級和省級工會涉及1000萬元及以上金額的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
(二)省級工會負責對本級1000萬元以下和下級工會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凡涉及1000萬元及以上金額的資產處置事項,批復文件須報全總備案;
(三)省級工會可根據全總有關資產管理制度,制定所轄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并報全總備案。
第七條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報
1、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部門提出處置意見,提出申請報告,并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按審核、審批權限逐級報送上級工會審核、審批;
2、申請報告內容:擬處置資產的基本情況(涉及房屋建筑物的要說明具體位置、土地性質及房屋建筑物面積和評估價格、產權歸屬等),資產處置的原因及方式,擬處置后資產情況、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情況(具體位置、面積和評估價格、建設資金來源、產權歸屬等),本級總工會審核意見。
(二)審核
1、對下級工會報送的資產處置請示,上一級工會須進行調查核實、核查,在此基礎上按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2、已批復的資產處置方案不得擅自改變,在實施過程中有重大改變或者出現對原處置方案有重大影響的情形(包括原方案確定的地點變更,土地面積、建設規模、資金投入增加或減少10%及以上等)須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四章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
第八條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
第九條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協議方式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售、出讓、轉讓,以按規定權限由全總、省總備案或核準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的,應當按規定權限報全總或省總重新確認后交易。
第十一條工會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售、出讓、轉讓工會資產,應向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讓、轉讓申請報告;
(二)同級主管工會有關處置事項的會議紀要;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
(四)出售、出讓、轉讓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讓、轉讓合同草案,屬于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六)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置換是指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十三條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規劃涉及工會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的置換事項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地方政府補償安置意見;
(二)置換給工會的.房屋、土地必須權屬合法、無爭議,權屬證明齊全;
(三)置換工會房地產事項要先建設后拆除,房屋、土地面積不得少于原面積,地理位置要合理;
(四)建設資金要有保證,包括原有土地、房屋有償轉讓所得、政府補助以及工會自籌資金等必須達到總建設資金的90%以上。
第十四條工會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工會資產置換,應向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換申請報告;
(二)主管工會有關處置事項的會議紀要;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的房屋、土地處置事項應附當地政府批準文件和有關會議紀要;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
(四)對方單位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五)雙方草簽的置換協議(必須注明經全國總工會或省級工會批準后方能生效),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六)宗地圖、標明資產所處位置的地圖;
(七)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近期的財務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對外捐贈。
第十五條各級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對外捐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捐贈申請文件;
(二)捐贈報告,包括: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資產構成及其數額、交接程序等;
(三)捐贈單位出具的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應提供貨幣資金的來源說明等;
(四)主管工會、工會行政事業單位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文件,包括主管工會關于捐贈事項會議紀要等;
(五)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實際發生的對外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確認;對無法索取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的,應當依據受贈方所在地城鎮街道、鄉鎮等基層政府組織出具的證明確認。
第十七條工會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并報主管工會備案。
第六章報廢報損和核銷。
第十八條報廢是指按有關規定或經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報損是指由于發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十九條工會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資產報廢、報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廢、報損申請文件;
(二)能夠證明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報廢、報損價值清單;
(四)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鑒定文件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確認形成損失的貨幣性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進行核銷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工會事業單位申請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申請文件;
(二)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后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
(三)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文件;
(四)涉及訴訟的,提供判決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件;
第七章處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條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
第二十三條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和會計制度及時登記入賬,納入單位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八章監督檢查與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級工會資產管理部門應建立工會資產處置事后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各級工會在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程序申報,擅自越權對工會資產進行處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工會資產;
(四)截留資產處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工會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工會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全總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辦法,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工會資產管理辦法3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保護生態環境、保障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
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全鎮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這一法律規定的內涵,切實維護好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益。我鎮礦產資源主要是建筑用石料,目前經依法批準山塘3只,分布在四聯村、沿山村、全家橋,保護和開發利用相對較好。但近期以來,由于受利益驅動,無證開采、亂采濫挖、越界采礦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破壞資源、破壞環境、影響安全生產、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如不采取措施,盡早加以解決,將給我鎮經濟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和安全生產總體形勢帶來不利影響。為此,全鎮上下務必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對保障全鎮經濟生產安全運行、維護社會穩定、創建平安和諧馬渚的重要作用,切實承擔起本部門責任,履行應盡義務,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
二、依法行政,健全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工作機制
1、規范審批前置程序,做好日常管護。鎮域內礦山企業(軋石場)的設立、變更等,由企業提出申請,鎮安監所、國土所應會同涉及管理職能的.鎮工貿辦、農經辦(農林)、礦山企業所在行政村(社區)等部門進行聯合踏勘,并報“鎮礦產管理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按《鎮礦產資源整合方案》進行審定,符合要求的,鎮相關部門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并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報批。批準后礦產企業的日常管護(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生產措施落實等)及對已關閉或廢棄山塘的管護(采取砌圍墻、攔鐵絲網、豎警告牌)等工作,由鎮國土所牽頭、鎮安監所配合,共同實施安全生產監督與管理工作。
2、加強屬地管理,開展聯防聯控。鎮域內已批、未批的礦山(包括廢棄山塘、軋石場等)巡查管護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由村(社區)、鎮安監、國土所所實行“三級巡查”,礦產采挖涉及到的村(社區)要指定人員,履行第一道巡查責任,鎮安監所、國土所也要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加強日常巡查,村、國土所、安監所巡查人員名單由鎮安監所落實并登記備案。對巡查或反映的違法采礦情況,按職責由國土所進行前期情況受理,并及時加強與鎮安監所的工作聯系。
3、建立情況通報制度。鎮域內經依法批準新設、變更或取消的礦山企業,由安監所、國土所做好備案工作,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到鎮域內涉及到有管理職能的相關部門(工貿辦、城建辦、農經辦、派出所、工商所、供電所及所在行政村、社區等)。對未經批準的礦山非法開采、越界開采等行為,國土所受理并初步調查后,要會同鎮安監所及時報告有管理職能的上級部門;對嚴重非法開采情況需提交鎮政府組織統一協調、處置的,由國土所會同鎮安監所在征求職能部門意見后、提出書面處置建議,報“鎮礦產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成員”,以便統一采取有關工作措施。
4、開展礦產資源聯合執法。鎮建立“礦產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制度。因工作需要,由國土所(安監所)上報的、需要鎮政府統一組織協助處理的嚴重非法開采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由“礦產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牽頭,指定國土所或安監所召集,涉及到相關管理職能的部門(鎮綜治、工貿辦、建辦、農辦、派出所、工商、供及村、社區)共同參加,及時通報情況、研究制止違法措施,依法統一開展聯合執法。
5、建立違法違紀案件責任追究制。根據聯席會議中提出的屬于礦產企業或自然人的違法違紀行為,鎮紀檢、派出所要及時與上級主管部門聯系,根據違紀違規情況,按照《礦產資源管理法》有關規定,移交紀檢或司法部門處理,追究違法當事入黨(政)紀處分或刑事責任;屬于黨政機關(村、社)工作人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對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制止、糾正、查處等失職瀆職造成法律后果的,也要移交紀檢、司法等部門處理,追究其紀律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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