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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時間:2023-08-10 13:15:31 文圣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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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精選10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精選10篇)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單位員工在從事接觸粉塵、電氣焊、防腐保溫、油漆作業等有毒有害作業時均應執行本辦法。

  二、防治方針

  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三、職業病危害種類

  根據企業經營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本單位職業危害約為六大類:

  1、生產性粉塵的危害:在建筑行業施工中,材料的搬運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均可產生大量的礦物性粉塵,長期吸入這樣的粉塵可發生矽肺病。

  2、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時由于作業空間相對密閉、狹窄、通風不暢、特別是在這種組喲也環境內使用內燃機和燃燒器,耗氧量極大,又因缺氧導致燃燒不充分,產生大量一氧化碳,從而造成施工人員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機溶劑的危害:建筑施工過程中常接觸到多種有機溶劑,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觸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噴漆作業常常接觸到苯、苯系列物外還接觸到醋酸乙酯、氨類、甲苯二氰酸等,這些有機溶劑的沸點低、極易揮發,在使用過程中揮發到空中的濃度可達到很高,極易發生機型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業產生的金屬煙味危害:在焊接作業時可產生多種有害煙霧物質,如電氣焊時使用錳焊條,除可以產生錳塵外,還可以產生錳煙、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長期吸入可導致電氣工人塵肺及慢性中毒。

  5、生產性噪聲和局部震動危害:建筑行業施工中使用的機械工具如鉆孔機、電鋸、振搗器及一些動力機械都可以產生較強的噪聲和局部的震動,長期接觸噪聲可損害職工的'聽力,嚴重時可造成噪聲性耳聾,長期接觸震動能損害收的功能,嚴重時可導致局部震動病。

  6、高溫作業危害:長期的高溫作業可引起人體水電解質紊亂,損害中樞神經系統,可造成人體虛脫,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四、防護措施

  (一)作業場所防護措施:

  1、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識別、確定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種類,并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2、在確定的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警示標志。

  3、施工現場在進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塵作業時,應配備行之有效的降塵設施和設備,對施工地點和施工機械進行降塵。

  4、在地下室等封閉的作業場所進行防水作業時,要采取強制性通風措施,配備行之有效的通風設備,進行通風,并派專人進行巡視。

  5、對從事高危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工作時間應嚴格加以控制,并有針對性的急救措施。

  (二)個人防護措施:

  1、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職業病危害教育,提高對職業病危害的認識,了解其危害,找我職業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觸粉塵作業的施工作業人員,在施工中應盡量降低粉塵的濃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斷噴水的措施降低揚塵,并正確佩戴防塵口罩。

  3、從事防水作業,噴漆作業的施工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施工前要檢查作業場所的通風是否暢通,作業人員在施工作業中要正確佩戴防毒口罩。

  4、電氣焊作業操作人員在施工中應注意施工作業環境或設置局部排煙設備,使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害物質濃度控制在國家衛生標準之下,在難以改善通風條件的作業環境中操作時,必須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5、進行噪聲較大的施工作業時,施工人員要正確佩戴防護耳罩,并減少噪聲作業的時間。

  6、長期從事高溫作業的施工人員應減少工作時間,注意休息,保證充足的飲用水,并佩帶好防護用品。

  7、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單位應將檢查結果告知本人,并將體檢報告存入檔案。

  五、安全檢查措施

  1、職業危害管理部門除進行的經常檢查外,每年還定期組織其他部門進行聯合檢查,這種檢查包括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這幾種檢查可以結合進行。

  2、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并且建立由各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安全生產檢查,以加強領導,做好這項工作。

  3、安全生產檢查應當始終貫徹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依靠群眾,邊檢查,邊改進,并且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有些限于物質技術條件當時不能解決的問題,也應該定出計劃。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2

  一、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并提供人力資源;

  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6、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二、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責任制

  1、明確在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

  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職業危害因素整改;

  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三、專職職業危害管理人員責任制

  1、貫徹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規、制度和標準;

  2、負責日常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檢查、技術管理、教育以及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組織、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

  3、組織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落實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及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

  四、職業危害崗位員工防治責任制

  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設施;

  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五、安全生產管理中心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制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規定及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企業負責人領導下組織建立、修訂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參與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

  3、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計劃和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4、落實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人的診斷、救治、康復和安置工作。

  六、人力資源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七、物資供應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根據各部門的需要,采購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并向采購廠家索取相應的資質。

  八、財務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負責職業危害宣傳教育費用的落實工作、提供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及夏季防暑降溫所需資金。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3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衛生工作領導組職責

  職業衛生工作領導組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具體責任:

  1、組織制定(修改)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執行;

  2、制定企業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并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3、根據企業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人員的`職責。

  4、 領導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檔案;

  5、組織對公司全體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衛生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6、經常檢查公司各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部門按期解決;

  7、經常聽取各部門及員工關于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有效的解決措施;

  8、對企業內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

  9、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二、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和職責

  安通科:

  1、按職業衛生工作領導組的要求,制定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并督促執行。

  2、負責企業日常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開展,制定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實施方案,并組織具體實施。

  3、經常檢查各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4、建立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及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5、根據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人員職責。

  6、負責配備和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通風隊:

  1、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及記錄。

  2、負責配備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維修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3、根據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資料,確定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點及檢測項目。

  生產技術科:

  編制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職業病防治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其他科室、隊組:

  在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領導下工作,具體職責:

  1、把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貫徹到每個具體環節。

  2、組織對本工作場所職工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

  3、督促職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加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4、定期組織本工作場所范圍的檢查,對車間的設備、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進報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采取措施。

  5、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并及時組織搶救。

  6、對本工作場所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部責任。

  綜合辦公室:

  負責工傷保險的繳納和職業病人的診斷、康復治療、工傷認定、鑒定工作。

  生產指揮中心:

  1、負責配備職業衛生專業人員進行職業病事故發生時的緊急救治。

  2、對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3、按職業衛生工作領導組安排,定期組織職業病危害事故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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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總則

  1.1目的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固體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環境,特制定《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責任制度》。

  遵循環境保護“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工作方針和“三同時”規定,做到生產建設與保護環境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有機統一。

  2、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瑞科化工有限公司的各個車間及部門的防治污染的責任。

  2.2、公司負責人是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對全公司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的領導責任,并引導其穩步向前發展。

  3、職責

  3.1、設立以總經理為首、各部門領導組成的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對公司的`各項環境保護工作進行決策、監督和協調。

  組長:總經理

  副組長:副總經理

  成員:各部門、車間負責人、各主管

  4、管理要求

  4.1、安環部是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標和任務落實到相關責任車間部門。

  4.2、按照“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原則,生產技術部對本部門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負全面的領導責任;各車間、部門必須把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部門管理工作中。

  4.3、公司員工應自覺遵守廠規及環保管理的各項環境保護規定,穩定生產裝置長周期生產,減少生產過程中危險廢物排放。

  4.4、各生產技術部門必須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要求;積極參加與公司有關的環境保護工程項目建設,并在業務上接受安環部的指導和監督。

  4.5、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

  4.5.1、禁止向環境傾倒、堆置危險廢物。

  2.5.2、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貯存、轉移。

  4.5.3、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容器和包裝物。

  4.5.4、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轉移危險廢物的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4.5.5、公司應當制定危險廢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定期進行事故演練。發生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公司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車間部門和個人,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4.5.6、根據化工生產實際情況,安環部在裝置開、停車和處理緊急事故過程中,密切配合生產車間部門,安全、有效地處理好危險廢物的回收與排放,杜絕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4.5.7、蘭考匯通化工有限公司應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三同時”制度,以及國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頒布的相關規定,嚴格把關,防止新污染源產生。

  4.5.8、建立健全公司環境保護網絡、檔案,專人負責各類環境保護統計工作,承擔資料、檔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進環境保護工作。

  4.5.9、依照國家節能減排相關政策及要求,公司對節能減排成績顯著的車間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反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車間部門和個人,將視其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5

  (1)采區人風巷道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超過0.5%時是否采取了措施,是否切斷了工作面的所有電源。

  (2)工作面風流中及回風道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是否停止電鉆打眼。

  (3)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5%時是否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并進行處理。

  (4)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是否放炮。

  (5)電動機或其開關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是否停止運轉、撤出人員、切斷電源并進行處理。

  (6)采區內有無體積大于0.5m3,濃度達2%的瓦斯積聚。

  (7)瓦斯積聚附近20m內是否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并進行處理。

  (8)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是否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報技術負責人批準進行處理。

  (9)排放瓦斯有無安全措施。

  (10)排放瓦斯時是否有班(組)長、電工、瓦斯檢查員在場。

  (11)瓦斯檢查員是否配齊。

  (12)高瓦斯工作面和煤與瓦斯突出工作面是否配有專職瓦檢員。

  (13)高瓦斯工作面是否每班檢查瓦斯3次,低瓦斯工作面是否每班檢查瓦斯2次。

  (14).瓦斯檢查是否有記錄,是否做到檢查牌板、記錄、匯報三對口。

  (15)工作面是否有瓦斯檢查牌板是否認真填寫。

  (16)瓦斯檢查員檢查記錄是否隨身攜帶,記錄是否齊全。

  (17)瓦斯檢查員是否在現場交接班帶,有無脫崗現象,有無漏檢行為。

  (18)檢查儀器是否好使,準確。

  (19)工作面是否執行“一炮三檢”制度。

  (20)在停風區是否有柵欄、警標以禁止人員進入標志。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6

  一、防火巡查應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及時開展防火巡查。

  二、防火巡查時應填寫巡查記錄表,巡查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中發現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立即消除隱患;不能當場消除的.,應及時上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責任人,并在記錄表上記錄存檔。

  三、應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對外開放結束后應檢查并消除遺留火種。

  四、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萬好;

  3、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清晰;

  4、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5、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防止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規、政策,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各單位必須堅持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通過推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最大程度地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的產生數量。

  第三條在原料、器材、設備的采購過程中,應將相應廢物的回收、處置列為賣方的責任。在為其他單位提供技術服務、生產服務和其他服務時,也應明確固體廢物處置責任。

  第四條固體廢物的產生、收集和處置單位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環境應急計劃,最大程度地消除或減少各類事故對環境的污染。

  第五條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建設、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嚴格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為便于廢物的處置和綜合利用,對固體廢物應分類收集和儲存。

  第七條從事固體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獲得法規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由公司管理的獨立法人企業和公司外單位,必須執行公司市場管理和環境保護專業市場管理的審批程序。

  第八條在固體廢物的處置和資源化利用過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條公司各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公司機關各部室按職責分工負責本系統業務范圍內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公司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監督監察工作。

  第十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單位和在公司從事固體廢物收集、處置、運輸等經營活動的公司外單位。

  第二章危險廢物

  第十一條凡列入現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管理均應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司所屬單位涉及的.主要危險廢物有:廢水、廢鐵屑、廢機油(包括含油污泥)、廢乳化液、廢漆渣、廢纖維氈、廢油漆桶、廢活性炭。

  第十二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向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審批。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編制公司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報送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每年編制一次。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十四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第十五條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十六條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提前一個月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批準。

  第十七條運輸危險廢物時,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第十八條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十九條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根據需要可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二條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辦理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環境保護行政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使用各種化學藥劑、試劑的科研單位和化驗室必須采用符合規定的包裝和場所,臨時貯存產生的危險廢物。

  第二十四條廢潤滑油、廢機油、廢油漆、廢乳化液及其包裝物應按采購合同約定由供貨單位定期回收。

  第二十五條未列入第一條、第一條的危險廢物管理應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除了由供貨單位回收和業主處置的危險廢物外,所有危險廢物的處置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監管,未經批準,單位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七條公司所屬單位接收和處置其他單位危險廢物時,必須經過公司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經濟和法規方面的全面論證,并得到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的批準。

  第三章一般工業廢物

  第二十八條非危險工業廢物不得與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存放和處置。

  第二十九條機械加工和維修等過程產生的金屬廢物應全部回收利用。

  第三十條燃煤鍋爐的灰渣、粉煤灰的臨時存放場所應有防泄露、防滲漏、防揚塵的“三防”設施。灰渣、粉煤灰的綜合利用率要達到100%,不得新建灰渣、粉煤灰的永久填埋場所。

  第三十一條建筑垃圾應運輸到經過批準的指定地點填埋,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未列入的其他工業廢物的管理也應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生活垃圾

  第三十三條本章所指生活垃圾包括居住區、公共建筑、固定生產場所和野外施工作業等非固定生產場所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條生活區垃圾必須日產日清。

  第三十五條垃圾箱(間)布置、垃圾清運時間的安排應盡量避免臭味、噪聲對居民生活的影響。

  第三十六條垃圾收集和運輸應密閉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等造成的二次污染。應采用壓縮式收集和運輸方式,淘汰敞開式收集和運輸方式。

  第三十七條生活垃圾要集中送到市政或由公司所屬單位管理的生活垃圾處置場(點)。

  第三十八條生活垃圾處置場所應設置隔離、封閉、警示等裝置,避免污染物的擴散和遷移,防止無關人員和動物的進入。

  第三十九條野外施工作業的應設置生活垃圾箱要妥善收集生活垃圾,并運送到指定地點處置。

  第四十條應根據最終處置的方式,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廢紙、廢金屬、廢玻璃、廢塑料等材料。

  第四十一條在選擇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工藝時間,應優先考慮余熱和沼氣利用。

  第五章監督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和各單位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監察。

  第四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造成污染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1000元以下處罰,造成污染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1000~5000元處罰。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8

  為了打造一個健康和諧的校園環境,確保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有效的防治常見疾病,經校務會研究,教代會討論,全體教職工會議通過,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教處、總務處及全體教職工要樹立常見疾病關鍵在重視,著力在預防的意識,切實做好各種常見疾病的預防工作,最大限度的保證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確保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不受影響。

  二、政教處要堅持每學期進行一次全校性的常見疾病預防和防治的專題知識講座,教給學生防治的.常識、方法、措施,教育和引導學生自覺防治各種疾病,維護自身健康,以便使自己的學習和生活不受各種常見疾病的影響。

  三、學校堅持每學年要進行一次師生體檢,對有傳染性疾病的師生還要進行二次復查,已經確診的患者,是學生的要及時通知家長,出具有關證明,辦理休學手續,避免其他學生受到傳染;是教師的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學校簽字,縣局審批,辦理病假手續,采取隔離治療。

  四、在每年常見疾病多發季節,學校、班級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防治的措施和方法,并在適當時間聘請有關專業人員來校進行指導疾病防治工作。同時學校總務處要在校園噴灑防治藥劑。

  五、總務處要經常檢查學校食堂衛生,堅決杜絕剩飯、剩菜和腐爛變質的實物出售;督促食堂從業人員堅持每學期至少體檢一次。加大防止食物中毒和食堂工作人員的病情傳染給師生的力度。

  六、諸如非典、禽流感等危害大的疑難傳染病,在其病發時期,學校進行封閉式管理,杜絕學生與外來務工人員的接觸。同時,要對有外出務工人員歸來家庭的學生,進行隔離,并要求該生及時到縣以上醫院檢查,出具健康證明后,才能返校學習。學校也要及時召開專題會議,制定預防措施。

  七、學校要堅持開展校園衛生和學生個人衛生大檢查,教育和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到預防常見疾病工作經常化、群眾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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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設立校醫室,接診日常就診學生,并做好就診記錄。定期統計、分析學生中的常見病情況。

  二、每兩年為學生體檢一次,建立健全學生體檢檔案。及時做統計分析工作,提出近期內校內所有學生中常見病及變化。

  三、針對學生中的.常見病及時采取針對性預防措施,并及時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

  四、堅持衛生宣傳制度化。每學年對學生衛生宣傳不少于20次。上好健康教育課,設立健康教育宣傳欄,每2個月出一期,其中有關于學生常見病的防治內容。如視力不良的防治,注意讀寫姿勢等,不斷提高學生的健康知識水平。

  五、強化學生個人衛生行為,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學校德育處把學生的個人衛生行為和各班級眼操等納入檢查和考核依據之一。

  六、改善物質條件。學校保證教室照明、通風,課桌椅、飲水及洗手等基礎設施力求符合《學校衛生條例》的要求,保證學生學習生活的基本條件。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10

  為加強輻射污染防治工作,預防和減少輻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輻射污染事件的發生,切實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維護職工、群眾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一、放射安全工作許可與資質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簡稱放射源)的單位,應當辦理放射安全工作許可證;已辦理放射安全工作許可證的單位,在有效期結束前三個月,到市環保局辦理換證手續;有放射源報廢和退役的單位,應提前到市環保局辦理報廢和退役手續。上述單位應按照放射安全許可要求,準備好相關材料到市環保局政務辦理大廳進行申報。經市環保局審核后,報省環保局審批(其中涉外放射源還需到國家環保總局審批)。

  2、放射源使用單位,輻射防護應當符合國家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3、放射源及其設施的設計、建造和安裝單位必須具有國家認可的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新購放射源必須有國家統一編號。

  4、新建、擴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設項目,建成調試后,在試運行三個月內,向市環保局申請驗收,經市環保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個人劑量監測與輻射環境檢測

  1、放射源使用單位應配備必要的檢查或監測設備。受輻射劑量較高的技術和操作維修人員要配備含報警裝置的個人輻射劑量計。

  2、對運行中含放射源的裝置和場所,要配置劑量監測和報警裝置,并定期檢驗,確保輻射防護設施完好與含源裝置性能的穩定。

  三、機構管理與操作人員培訓

  1、放射源使用單位,要設立放射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安全組織,實行“一把手”負責制。

  2、管理與操作人員要進行崗位培訓,獲得上崗證書。每年進行輻射安全方面的環保專業培訓,內容為:輻射安全知識、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等。

  3、放射源實行專人保管,堅持管理、使用分離原則,杜絕“以使帶管”現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現象發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與事故應急響應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記制度,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源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責任到人,并在工作場所懸掛。

  3、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落實防火、防盜、防丟失、防泄漏安全責任制。

  4、制定詳細的事故應急預案,對各類事故的應急響應程序要落實到責任人。

  5、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火災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貯存的安全防護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場所應有相應的輻射屏蔽,并設置放射安全禁區黃線,安裝帶報警的劑量測量儀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場所應當設置放射性警示標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

  3、輻照設備或輻照裝置應有必要的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

  4、放射源的包裝容器上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單位,在購置新源時,應與放射源生產單位(或原出口國或廢源集中貯存設施管理單位)簽訂廢棄放射源貯存和處置協議。

  6、用源單位產生的放射性廢氣、廢水和固體放射性廢物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必要的處理和處置,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后外排或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六、放射源安全報告與放射檢測

  1、放射源統一編號報告,在放射源到企業后,將填寫源編號的申購表報市環保局備案。

  2、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火災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應在第一時間內向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報告,并同時報當地政府和環保、公安部門。

  3、使用放射源單位應編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衛情況年度評價報告,于每年11月底前報行政轄區內的環保分區或縣級市環保局,同時報市環保局。

  4、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水和固體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將處理、處置情況向行政轄區內的環保分局或縣級市環保局報告。

  5、環保部門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情況年度評價報告后,對使用單位進行年度檢測,內容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機構、人員崗位培訓落實情況。

  (2)放射源使用、登記記錄。

  (3)廢舊放射源回收協議和回收證明。

  (4)操作規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5)事故應急預案落實情況。

  (6)輻射屏蔽、劑量測量、報警、警示標志、安全聯鎖裝置檢查。

  (7)核定放射源周圍環境的放射性監測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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