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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收支管理制度
財務收支管理及定期匯報制度
為了規范本院收支管理,根據《會計法》及《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財政及科技廳(科技局)取得的財政補助收入、科研經費、其他收入,及本院在開展日常業務及其他經營活動中依法取得的合法收入、
(一)本院所有收入均通過財務部門辦理,各部門不得擅自收取和私設“小金庫”。
(二)本院的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的物價政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
(三)收入票據分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發票和自制的收據。本院收入均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發票; 本院內部管理需要可使用自制收據。所有發票和自制收據須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實行領用核銷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中“票據管理制度”中已明確規范),不得出借出售。
(四)財務人員當日收到的款項應于當日存入銀行,如收到的款項是銀行結賬后發生的,應于第二天送存銀行,不得坐支,嚴禁私設小金庫。
二、支出管理
支出指在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中放生的資金耗費,包
括、基本支出、項目支出、經營支出、其他支出。
(一)各項支出貫徹“厲行節約”的原則,執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有關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
(二)加強經費支出的審批管理,嚴格執行自治區財政廳批準的年度部門預算,重大開支經院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
(三)部門提出用款計劃,填寫支付申請表或大額支付申請表,經部門負責人、部門分管領導、院領導小組、會計審核,院長或其指定的授權人審批后,由財務室具體辦理。
(四)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管理制度,對公務接待費、差旅費、交通費等其他與經營無直接關系的消耗支出,嚴加控制。
三、收入支出定期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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