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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登記管理制度基金業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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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登記管理制度基金業協會備案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的份額登記、防范份額登記過程中的操作風險,提高份額登記工作的準確性和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法律文件及相關監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公及公司所有子公司旗下管理的所有基金。
第三條 根據業務需要,公司可以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公司產品的份額登記事項,但相關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委托其他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辦理份額登記業務時,應對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
第四條 (公司xx部門)應在基金合同中訂明份額登記事宜,包括不限于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的時間等。
第五條 公司份額登記部門或外包委托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細等數據備份至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六條 公司份額登記部門或外包委托機構應當保證登記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
第七條 公司份額登記部門或外包委托機構應通過基金中央數據交換平臺交換基金份額(權益)、合同等基金銷售信息及相關變更信息。辦理私募投資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機構應將基金份額(權益)數據集中登記至中國結算。
第二章 崗位設置與職責
第八條 份額登記崗位是運營管理部的下設崗位,具體負責投資組合份額登記的運行管理工作。份額登記崗位根據業務需要,分別設立份額登記業務主管崗和份額登記業務經辦崗。
第九條 份額登記業務主管的崗位職責如下:
(一)處理、協調與管理份額登記運行業務,對份額登記各項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對份額登記業務經辦崗位實施業務操作授權;
(三)負責對份額登記系統參數設置和日常業務處理進行復核,確保交易重要數據的準確性;復核份額登記業務有關報表;
(四)通過日志查詢等方式全程參與整個份額登記業務工作流程,并對份額登記業務經辦人員日常操作行為進行監督,防范份額登記業務差錯風險;
(五)對份額登記系統運算結果進行抽樣復核運算,如有差錯及時上報分管領導,根據實際情況修改系統參數和運算結果,并將此事記錄在案,以備查詢;
(六)依據審計等業務要求,提供投資人名冊、投資組合交易等相關信息資料;
(七)負責制定份額登記管理制度,規范登記結算行為,防范風險;
(八)決定異常業務處理方式和程序,授予業務操作人員權限;
(九)負責份額登記結算業務用章的保管使用工作;
(十)每日編寫業務工作日志;
(十一)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第十條 份額登記業務經辦崗位職責如下:
(一)認真貫徹執行份額登記有關管理法律法規及公司內部規定;
(二)負責份額登記系統的日常維護和參數設置;
(三)負責份額登記業務日常操作,包括數據的傳輸和接收、投資組合凈值日常維護、賬戶類和交易類業務的處理等;
(四)根據主管指令處理異常業務,執行危機應急方案;
(五)每日編寫份額登記業務工作日志,定期將業務報表、業務管理文檔、工作日志等相關資料,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 份額登記工作崗位的設置可依照業務變化情況以及管理需要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 份額登記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輪換,以便于份額登記工作人員能全面熟悉各項工作,同時了解份額登記工作的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的重點。
第三章 工作程序與規范
第十三條 每年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要求,份額登記業務主管需提出相應工作計劃,包括管理計劃、培訓計劃、制度建設計劃等等,并將這些計劃報分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份額登記業務人員在工作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忠于本職工作,嚴格執行操作規定和操作流程。 第十五條 在份額登記運作過程中嚴格遵守操作授權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份額登記運作中的各類原始數據以及交易數據的清算結果,必須經過嚴密的復核程序,只有經過復核后的數據信息才能對外傳遞。
第十七條 對交易資料進行審核、查閱和記錄管理:
第十八條 建立份額登記工作日志記錄管理與報告制度:
第十九條 對份額登記各崗位的系統操作進行密碼管理,操作員定期更換操作密碼。
第二十條 份額登記業務主管對份額登記工作的有效性、合規性進行內部監督;監察稽核部定期、不定期對份額登記業務運作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第二十一條 份額登記業務主管通過日志查詢等方式,全方位監控份額登記系統的整個運作情況,定期與相關系統核對數據,檢查特殊處理是否嚴格按指令執行,檢查匯總報表的勾稽關系是否準確;同時不斷總結份額登記業務運行過程中的經驗教訓(包括公司內和公司外),提出完善份額登記業務運行管理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監察稽核部依據相關制度對份額登記業務運行情況進行內部審計、檢查和評價各項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崗位設置的有效性和合理性。通過內部審計,發揮再監督作用,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及時發現問題,堵塞漏洞,有效防止各類風險。
第二十三條 份額登記系統與銷售機構、管理人其他系統之間建立數據對賬機制,通過技術和管理兩方面來確保數據的正確與安全。如果發現數據錯誤,恢復清算前備份重新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份額登記業務依照法律法規接受證券監管機關、投資組合份額持有人大會、外部審計機構等相關單位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對于份額登記人依照《基金合同》等相關協議收取的相應收入,應接受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份額登記工作人員的考核遵照公司相關規定辦理,考核成績將作為份額登記工作人員聘用、晉級、表彰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公司份額登記業務人員調動和辭職時,須將本人所經管的份額登記工作全部移交,并由份額登記業務主管提交注銷其權限和密碼的申請,沒有辦理交接手續前,不得擅自離職。份額登記業務人員離職交接手續須在有關人員監督之下進行。
第二十八條 份額登記業務人員離職后須對離職移交的資料、文件、磁盤等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九條 份額登記業務印章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司印章使用管理的基本規定。本印章由運營管理部指定專人保管。
第三十條 本印章使用范圍僅限于上海東方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份額登記業務,具體用印事項包括:
第三十一條 本印章管理人員在用印時,應嚴格遵守本制度認真核對用印內容和審批記錄是否相符。防止只看簽字、不看用印內容盲目蓋印;嚴禁在空白憑證、便條或介紹信上加蓋印章。
第三十二條 印章管理人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為保管和加蓋印章。如因故離崗,應指定代保管人,并辦理移交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 份額登記信息資料是指持有人名冊、投資組合交易資料、業務報表等相關資料,它是投資組合交易和份額登記運作的重要歷史資料和證據。份額登記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建立健全份額登記相關資料的立卷、歸檔和保管措施。
第三十四條 份額登記崗位人員應及時維護更新投資人的信息,嚴格遵循投資人信息保密的原則,防范投資人資料被不當運用。 第三十五條 份額登記工作信息資料以紙質書面數據和磁性介質或光盤等形式存儲,保存期限20年以上。
第五章 委托外包模式主要職責
第三十六條 公司采取份額登記委托外包模式的,份額登記部門應督促外包委托機構應履行如下職責,并在外包協議條款中予以明確:
(一)負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開戶登記和日常管理;
(二)負責代銷和直銷渠道交易申請數據的收發和備份;
(三)負責基金交易數據確認,包括確認份額、確認金額和費用的計算;
(四)負責基金份額的登記與管理;
(五)負責基金分紅、利息劃付等權益分配處理;
(六)負責非日常交易申請(強增強減、強制贖回等)數據的確認計算;
(七)提供基金業務數據和報表,進行手續費計算統計;
(八)編制相關會計報表和其他業務報表及業務分析報告;
(九)負責份額登記基本信息的日常維護和重要參數的設置;
(十)負責新基金發行時TA參數表的制作。
(十一)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十七條 公司采取份額登記委托外包模式的,公司份額登記部門應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復核外包委托機構提供的交易確認數據和基金行情的準確性;
(二)負責維護與代銷及直銷渠道的聯系和信息溝通;
(三)負責復核外包委托機構新發契約型基金參數設置,保證新發契約型基金上線銷售順利;
(四)負責通知將基金狀態變化(申購、贖回等)及時通知外包TA進行參數設置;
(五)負責通知外包委托機構進行契約型基金有特殊業務(非交易過戶、強制贖回等);
(六)根據契約型基金的合同約定完成基金凈值披露工作。
(七)督促外包委托機構應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外包業務情況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外包運營情況報告。
(八)通過對TA參數表的確認,明確契約型基金上線發行時的代碼、名稱、費率、賬戶、清算規則、交收周期以及發行檔期。
(八)確保發行數據的準確無誤,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預警并更正。
(九)通過運營信息通知單的方式通知外包委托機構設置基金銷售檔期。
(十)存續期內契約型基金發生非交易過戶,強制贖回等非日常業務時,需要向外包委托機構發出運營事項通知單并同時提供相關的法律協議、充分的交易支持材料;
(十一)負責復核交易確認結果的準確性。
(十二)存續期內契約型基金如需要進行分紅、清盤等業務時,需要向外包委托機構提供根據基金合同相關條款制作的基金分紅、清盤方案等說明材料;
(十三)確認外包委托機構是否根據要求完成系統參數設置;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由公司xx部門負責制定、修訂與解釋,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相應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經xx審批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份額登記管理制度基金業協會備案 2
為確保基金會各項業務活動的順利開展,加強項目及協議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稱協議是指基金會為支持民間外交和各類公益事業及增值保值而開展的所有項目并與境內外政府、事業單位、社團、公司及個人訂立的含有權利義務關系內容的各類協議文件及其附件,及有關的補充協議、意向書、備忘錄等協議性法律文件。
一、項目管理要求
(一)項目立項前必須進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可行性報告(附表1);
(二)項目可行性報告經基金會主管領導審批后,一般項目報理事會研究批準,重大項目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方可立項;
(三)實行項目全過程管理。項目執行中期必須進行中期項目評估,并提出評估意見(附表2);
(四)項目完成,必須進行評估驗收,對未達標項目限期進行整改,直至驗收合格(附表3)。
(五)對不配合進行項目評估的,我基金會有權依法進行處罰。
二、協議的審查與責任
(一)對外簽訂協議,應貫徹“先審后簽”的原則,必要時須征求專業法律人士意見;
(二)協議一般以書面形式報審,并附相關材料,如:批復、函電、可行性報告、資信調研、以及必要的情況說明等。
三、協議的簽訂
(一)基金會簽訂的所有協議,必須事先經主管領導和法人代表審批后,才能對外正式簽署;
(二)協議文本的尾頁上應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人簽名、加蓋基金會公章,并加蓋騎縫章。
四、協議的履行
(一)協議簽訂后,協議雙方應嚴格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
(二)要加強協議履行全過程的跟蹤管理,防止發生糾紛。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由于職能部門和經辦人的過錯造成基金會單方面違約、從而釀成糾紛的,應由職能部門和經辦人負責,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五、協議糾紛的`處理
(一)在協議履行過程中若出現糾紛,應及時通報法律顧問(律師)并做好處理糾紛的有關準備。
(二)出現糾紛應首先通過雙方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達不成一致的可以訴諸法律;
(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的案件,應經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批準授權,由律師代理基金會處理;
(四)處理協議糾紛案件中的責任
發生協議糾紛以后,項目經辦部門應及時報告,不得擅自處理,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協助律師處理。律師接到糾紛情況報告后應及時立案,并根據有關材料出具法律意見書,報基金會相關領導按法律程序處理。
六、協議的檔案管理
(一)凡基金會對外簽訂的協議,除協議必備的條款外,應當在協議后附有各方當事人的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內容;
(二)協議簽訂后,協議正本及所有洽談資料原件應整理成卷,一并交辦公室統一保管;
(三)協議履行時,應建立協議大事記,記錄協議履行中的重要情況,妥善保存往來函電。
七、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執行。
附:1.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項目計劃書
2.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項目可行性評估報告
3.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項目中期報告書
4.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項目結項報告書
份額登記管理制度基金業協會備案 3
基金管理制度是金融機構內部管理的核心部分,旨在確保基金的合規運作、資產安全和投資績效。其內容涵蓋了以下幾個關鍵領域:
1. 基金設立與注冊:規定基金的'設立程序、基金類型選擇、注冊要求及文件準備。
2. 投資策略與風險管理:明確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限制、風險控制措施和決策流程。
3. 運營管理:包括基金的日常運營、資金清算、信息披露、客戶服務等。
4. 內部控制與審計: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確保合規性。
5. 人員管理與培訓:規定員工職責、資質要求,以及持續的專業發展和培訓計劃。
6. 合規與監管遵從: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報告監管機構,并處理違規行為。
內容概述:
基金管理制度的具體內容涉及以下方面:
1. 基金治理結構:定義董事會、管理層、投資團隊及其他關鍵角色的職責和權限。
2. 投資決策流程:詳細描述從研究分析到執行投資的步驟,包括投資委員會的角色。
3. 風險評估與管理:設定風險容忍度,制定風險評估方法和應對策略。
4. 業績評估:設立業績基準,定期評估基金表現,并據此調整策略。
5. 客戶關系管理:規定客戶服務標準,處理客戶投訴和糾紛的程序。
6. 合同與協議:規范與投資者、托管人、顧問等各方簽訂的合同條款。
7. 緊急情況應對:制定應急預案,確保在市場波動或危機時能迅速響應。
份額登記管理制度基金業協會備案 4
第一條為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規范和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社會保險基金是指養老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第三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以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四條各類社會保險基金要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基金,財政部門不得用基金平衡財政預算。
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等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政策法規。
第六條規范財務管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
(一)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月、季、年度相互對賬制度,及時核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的基金,保證財政專戶基金與收入戶、支出戶基金帳、帳款、帳實相符,并及時傳遞數據和憑證。
(二)實行全額結算、全額繳撥的辦法,確保社會保障基金及時足額入庫和及時劃轉撥付。
(三)各類社會保障基金要分類建帳、封閉運行、分帳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認真做好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的.管理和數據記錄工作。
第七條加強結余基金的管理。經辦機構年初應向財政部門報送基金結余分配計劃,結余基金除預留必要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轉存國有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或購買國債,活期存款應按國家規定的同期三個月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基金結余較多的單位,經辦機構要及時向財政部門提出結余基金安排建議。
第八條強化內部監控工作,實行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信息化。
(一)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要建立內部監控機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自身內部監督。基金狀況依法應當公布、公開的,要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的監督。
(二)要建立參保人員和參保繳費情況信息庫、個人賬戶數據庫、基金管理數據庫,依靠信息化手段,開展基金管理社會公示,方便查詢和有效監管。
(三)要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要求,妥善管理各種相關業務和會計檔案,為實施監管提供基礎性條件。要積極配合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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