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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20 15:49:59 歐敏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學生資助行為,加強學生資助管理,提高資助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各項學生資助政策,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生資助管理的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生資助規章制度;堅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的戰略目標;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學生資助行為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三條學生資助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資助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管理,專款專用;對學校資助金的使用進行控制和監督。

  第四條學校學生資助項目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免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補助寄宿生生活費)、國家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校內資助資金、貧困高一新生慈善愛心捐助等。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五條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全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校長是學校資助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學校資助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教務處統一管理。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七條資助經費來源包括財政預算安排、社會捐贈、學校自籌等。

  第八條學校要嚴格按照各資助項目的評審辦法,開展申請、評審、公示和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第九條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資助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資助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向上級報送資金使用情況;資助項目完成后,應當做好資金發放表和使用效果的書面總結,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十條資助金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資助項目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資助政策沒有統一規定的',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規定,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

  第十一條學校要加強對資助資金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十二條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對學生資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章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資助檔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級各部門相關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檔案材料還包括:

  一、高中貧困生建檔

  (一)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調查表(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高中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匯總表。

  (三)高中階段家庭經濟困難歷屆學生統計表

  二、高中國家助學金

  (一)XX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XX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明細表

  (三)XX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匯總統計表

  (四)資助對象公示材料、學校認定公示材料。

  (五)上級下達的銀行單

  (六)學生簽領憑證

  (七)資助對象受助后相關情況反饋

  三、貧困高一新生慈善愛心捐助

  (一)受助學生匯總表。

  (二)學生申請材料

  (三)簽領憑證等

  四、校內資助資金

  (一)申請表

  (二)公示材料

  (三)匯總表

  (四)發放簽領表

  (五)學生品學兼優相關資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學校負責核定各資助項目的資助人數和資助標準,報上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審批。每學期結束前,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教務處要將各資助項目的落實情況和資金的下達、發放等情況向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匯報,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資助工作的督查指導。

  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 2

  為了加強和規范學前幼兒專項資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補助的對象:

  在讀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受助兒童按在園兒童數的15%測算。

  二、補助的.標準:

  每生每年1000元。

  三、資金來源:

  經費除中央獎補資金外,不足部分由省、市、縣4:3:3的比例進行分擔。

  四、資金撥付:

  教科文股依據預算指標,用款計劃等審核無誤后按資金支付程序辦理。

  五、有關要求:

  1、教育部門要制定家庭經濟困難幼兒認定辦法,科學設計認定程序,并按照全國學前教育資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的要求,做好在園幼兒和受助幼兒信息的基礎管理工作,確保受助幼兒信息真實可靠。

  2、要加強對幼兒資助獎補資金使用監督,督促相關幼兒園做好資助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及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3、對于擠占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 3

  為了加強和規范我校學生資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實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切實解決我校貧困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殘疾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的問題,深入做好學生防流控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資助對象

  資助對象一是小學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二是我校學前教育階段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孤兒、殘疾學生、貧困軍烈屬家庭子女、殘疾家庭子女、享受農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特困戶)的家庭子女、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貧困單親家庭子女、家庭貧困的少數民族學生、因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農村計劃生育獨生子女及雙女戶家庭學生、移民貧困戶子女是重點資助對象。貧困程度相同條件下,品學兼優學生優先。

  二、資助項目

  貧困生資助項目一是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寄宿貧困生生活費補助;二是學前教育保教費。我校資助貧困生的具體方式是在核定資助對象時,根據貧困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確定。我校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方式對資助對象進行資助,不隨意改變資助方式,更不隨意更換資助對象。

  三、資助程序

  資助對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

  (一)指標下達。我校貧困學生資助名額、經費由區教育局確定,再按比例分到各年級進行上報、審核、公示、發放、備案。

  (二)信息公開。學校通過召開學生大會、班會、在校內醒目處張貼公告等方式向學生及學生家長公開資助信息,包括資助條件與名額、資助方式與標準、申請時間與評審辦法等。

  (三)資助申請。學生或學生家長(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資助申請,填寫由學校發給的《特殊家庭困難學生教育資助申請審核表》。《資助申請表》經受助學生所在村委會(社區)、鄉鎮(街道)民政辦公室分別審核、確認、簽字蓋章后,送交學校作為評審確定資助對象的依據。

  (四)評審公示。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學生家長和教師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成員不少于7人),按資助名額,依據《資助申請表》所記載的學生家庭經濟貧困程度確定資助對象。資助對象確定后,學校應在《資助申請表》上簽署明確的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然后將資助對象名單分別在學校和學生家庭所在的村(社區)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內如有異議,學校及評審小組要對有關情況進行重新核實。

  (五)匯總上報。公示期結束后,學校將公示無異議的資助對象匯總,報送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四、資助經費

  資助經費,由區教育局同區財政局按核定的資助對象和標準核撥到我校。學校財務室按資助花名冊及時、足額發放到學生或學生家長。

  五、資助管理

  我校德育處負責全校貧困生資助工作。并成立貧困學生資助領導小組,學校校長為貧困生資助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并高度重視并切實抓好這項工作,確定專人具體負責貧困生登記、核實及資助對象的公示、報送等工作。我校結合本校的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貧困生資助工作制度,建立有關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從制度層面保證公開、公正、規范、有序地做好貧困生資助工作。

  六、資助監督

  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學校將貧困生資助政策、資助工作程序、資助對象及資助方式、標準等在學校校務公開欄公布,接受廣大教師、學生的監督。在校長領導下,組織各方面的人員,對學校貧困生資助工作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監督,確保有限的資助資金用于最急需的貧困學生。學校年終督導考核內容將貧困學生資助工作納入,并占一定權重。

  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 4

  第一條大學生的資助工作是促進教育事業持續協調健康發展,做好育人工作的重要內容,事關廣大學生的切身利益。我院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建立并完善了以“獎、貸、助、補、減”為主要內容的學生資助體系。為確保各項資助政策能夠落到實處,根據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助對象為具有我院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主要針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學生資助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學院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院長任組長,分管學生工作和分管財務工作的院領導任副組長,學生工作處、財務處和各系部負責人為組成人員,領導小組下設學生資助辦公室,學生工作處處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四條學生資助辦公室負責執行國家及學院資助工作的'有關政策,全面實施我院“獎、貸、助、補、減”等政策措施;負責全院性資助工作的管理并制定相關政策和實施辦法;負責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管理工作;負責接受各類捐助和獎助學金的設立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年度資助計劃的制訂、各類資助指標名額的分配及受助學生的審核與推薦等。

  第五條各系應積極主動采取各種形式爭取社會資助,拓寬獎助學金渠道,爭取社會各界捐資助學,設立本系更多的各類獎助學金(評定辦法和每年受助學生名單在學生資助辦公室和財務處備案),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受助學生盡已所能向社會奉獻愛心并要定期向出資人匯報自己的學習、生活等表現情況。

  第六條獎學金:獎學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院獎學金以及由社會、各界捐資設立的社會獎學金等,主要面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標準及獎勵金額按高等學校學生資助政策執行,學院獎學金按學院獎學金評選細則執行,社會獎學金由出資方與學院共同議定評選細則執行。

  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分配具體名額至各系部,由各系(部)組織等額推薦;各系(部)將評選結果在系部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組織學生填寫有關材料并簽署系部推薦意見,于規定的時間內報送院學生資助辦公室審核、匯總,經學院資助領導小組評審通過后,報送省教育廳或出資方,學院獎學金,由學院直接發放。

  第七條生源地貸款:未獲得其它資助者或獲得資助尚不能解決其本人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困難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向生源地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由學生本人向生源地信用機構申請,并由學生本人承擔貸款償還責任。

  第八條助學金包括:國家助學金和臨時困難補助及社會各界出資設立的社會助學金,主要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其評審程序與獎學金評選程序相同,但分學期發放。

  臨時困難補助,主要針對家庭或本人遭遇變故,出現突發性經濟困難的學生,由學生本人或家人申請,系部審核并簽署意見,報學院學生資助辦公室審核,從學院學生困難補助專項資金中支出,如情況需要,可由學院團委發起組織師生募捐,學院紀委全程監督,學生資助辦公室發放,除此以外,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在校內面向學生發起組織各種類型的募捐活動。

  社會助學金由出資方與學院共同議定評選細則執行。

  第九條勤工助學:學院設立部分相對固定的勤工助學崗位,鼓勵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通過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獲得一定的經濟收入,緩解其經濟困難。

  學院勤工助學活動,依照《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執行,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由院團委具體組織管理,相關數據報學生資助辦公室備案。校內各用工部門于每年6月,將用工崗位及崗位要求報院團委向學生發布,校內各經營戶的用工需求,由后勤管理處報送。學生本人申報后,持系部和院團委審批意見到用工部門應聘,未聘上又自愿服從調劑的學生,由院團委調劑分配。校外與專業學習有關的勤工助學活動,由招生就業處統一安排。未經家長書面承諾,禁止學生個人參與未經學院安排的勤工助學活動。

  勤工助學活動費用,由各用人部門直接向學生支付,標準不得低于《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要求。

  第十條學費減免:學費減免包括中職學生免學費項目、退役復學學費減免、特殊專業學費減免和優質生源學費減免,中職學生免學費、退役復學學費減免、特殊專業學費減免參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優質生源學費減免,由招生就業處出臺具體實施方案,學生資助辦公室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綠色通道:學院在每學年新生入學時,建立“綠色通道”制度。對被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一律先辦理入學手續,使他們能及時報到入學。

  第十二條學院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動態數據庫,各系部每學年要開展貧困學生建檔和更新工作,對貧困學生檔案庫實行動態化管理,并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況匯總報學生資助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受助學生需接受師生監督,學生資助辦公室接受師生就受助學生個人表現的舉報投訴,并對其申報資格進行核查。

  第十四條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有關獎助學金及學費減免,由學生工作處根據資助政策另行制訂細則。

  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 5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xx〕13號)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一、組織領導和監督

  為加強組織領導,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組員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各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辦公室主任由學生工作處主要領導兼任。資助辦公室具體負責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開展。紀檢監察審計處和財務資產處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監督和審計。

  二、資助原則

  (一)扶貧扶志,“資助”與“育人”有機結合;

  (二)資助向品學兼優的經濟困難學生傾斜;

  (三)資助的目的是為了幫助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學習和生活的困難,順利完成學業;

  (四)學校建立以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為主體,“獎、助、貸、勤、補”和“綠色通道”的資助體系;

  (五)提高資助工作的透明度,公布各類資助項目及受助名單,以保證資助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六)已受到資助的學生在生活,學習等方面上應接受全校師生的監督。

  三、資助對象

  資助對象為依照《云南廣播電視大學云南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認定的對象。

  四、資助方式

  資助分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特殊困難補助、勤工助學、社會資助等方式。

  (一)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的助學貸款。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家庭所在地的'農村信用社、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不需擔保和抵押,但需承諾按期還款,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辦理程序:學生向戶口所在地的資助管理中心(教育局)提出貸款申請;當地的資助管理中心對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學生到校辦理合同回執,蓋章確認;當地銀行負責審批并發放貸款。

  (二)國家、云南省政府、校級的獎助學金

  國家、省政府、校級獎助學金的申請及資助辦法按照《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云南省政府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和《云南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助學金管理辦法》執行。

  (三)特殊困難補助

  特殊困難補助申請及資助辦法按照《云南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特殊困難管理辦法》執行。

  (四)勤工助學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內勤工助學活動,按照《云南廣播電視大學云南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執行。

  (五)社會資助

  社會團體及個人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學校設立的助學金,獎學金資助者的意愿和要求,并按照《云南廣播電視大學云南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助學金管理辦法》執行。

  五、受資助學生的管理和復查

  建立貧困學生檔案,對資助的貧困學生實行動態管理和復查。如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取消資助:

  (一)有經濟來源,無需資助即能維持學習、生活基本費用的;

  (二)有抽煙、喝酒等不良習慣的,鋪張浪費、不勤儉節約的;

  (三)不誠實守信的;

  (四)學習不刻苦,一學年內不及格科目超過2科次的;

  (五)考試有作弊行為的;

  (六)有違反校規校紀行為,受紀律處分的。

  六、資金來源

  (一)國家獎助學金,省政府獎助學金由國家和省政府劃撥;

  (二)按照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云南省高等學校提取部分學費用于專項助困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云財教〔20xx〕140號)文件的規定,學校按在校普通全日制學生學費收入的10%提取貧困生專項助學經費,按學校規定的用款比例實行專款專用;

  (三)社會各界捐贈的助學金;

  (四)學校師生捐贈的助學金;

  (五)其他。

  七、附則

  (一)學院要根據學校總體資助政策和辦法,認真研究本學院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學院的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實施細則;

  (二)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三)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 6

  為了加強和規范學前幼兒專項資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補助的對象:在讀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受助兒童按在園兒童數的15%測算。

  二、補助的標準:每生每年1000元。

  三、資金來源:經費除中央獎補資金外,不足部分由省、市、縣4:3:3的比例進行分擔。

  四、資金撥付:教科文股依據預算指標,用款計劃等審核無誤后按資金支付程序辦理。

  五、有關要求:

  1、教育部門要制定家庭經濟困難幼兒認定辦法,科學設計認定程序,并按照全國學前教育資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的要求,做好在園幼兒和受助幼兒信息的'基礎管理工作,確保受助幼兒信息真實可靠。

  2、要加強對幼兒資助獎補資金使用監督,督促相關幼兒園做好資助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及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3、對于擠占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 7

  一、指導思想

  實施教育資助制度,實現資助政策在全園的全覆蓋,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教育強縣的客觀要求,是優化教育結構、加快發展學前教育的有交手段,是健全公共財政服務體系、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舉措。

  二、組織機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成員

  三、主要內容

  (一)資助原則、形式

  1、基本原則。按照“加大財政投入、經費合理分擔、政策導向明確、多元混合資助、各方責任清晰”的基本原則,實施以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入園補助金為主體,幼兒園減免費用為補充,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學前教育資助政策體系。

  2、資助形式

  (1)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入園補助金。從20xx年秋季學期開始,設立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園入園補助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幼兒。

  (2)園內學費減免政策。幼兒園要從事業收中提取部分資金用于減免收費、提供特殊困難補助等。

  (二)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入園補助金實施辦法

  1、補助對象。家庭經濟困難的在園幼兒,優先考慮城鄉低保家庭幼兒、孤殘幼兒、烈士子女、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幼兒、少數民族特困家庭幼兒和家庭遭受重大災害或變故的幼兒。享受入園補助政策的幼兒人數按照上級文件分配的指標全鎮統籌分配。

  2、資助標準。20xx年秋按資助對象人平500元標準。

  3、操作程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評審程序組織評審。具體評審程序是:

  ①貧困幼兒家長自愿申請,填寫申請表;

  ②幼兒家長持申請表到村委會或居委會審核簽署意見,并蓋好公章;

  ③幼兒園組織評審工作小組認真評審;

  ④評審結果在幼兒園進行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拍照保留公示資料存檔;

  ⑤將受助幼兒申請表、受助幼兒明細表和公示照片上報中心學校,由中心學校評審領導小組審核,并將評審資料統一存檔;

  ⑥幼兒園在中心學校資助工作分管領導、學前教育分管領導、會計監督下,及時將補助金足額發到幼兒家長本人手上,并拍攝照片存檔,任何人不能代領、代簽,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扣幼兒補助資金,不準將幼兒補助資金平均分配或降低標準發放;

  四、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學前教育資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胡敏為第一責任人,為直接責任人。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靠的實施方案。各幼兒園要將實施方案(要有幼兒園學費減免和社會助學的措施),上報鄉鎮中心學校備案。

  2、加大宣傳力度。幼兒園要充分對學前教育資助政策進行宣傳,召開好各種資助工作會議使黨的惠民政策家喻戶曉。

  3、完善基礎信息。幼兒園要高度重視學前教育資助工作,要設立資助工作辦公室,確定專人負責學前教育資助工作。資助管理員要根據有關要求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工作住處管理系統,在全國學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統中做好在園幼兒和受助幼兒基礎管理工作,根據幼兒數量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有關數據,實行動態管理,確保受助幼兒信息真實可靠。

  4、確保資金落實。要切實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入園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及時發放、專款專用。同時各幼兒園每學期也要拿出相應的資金用于減免貧困幼兒的學費,資助貧困幼兒。要廣開渠道,積極開展社會助學活動。

  5、加強檔案建設。幼兒園制定資助檔案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資助檔案。將省市縣的資助文件、受助幼兒申請表、受助幼兒明細表、受助幼兒名冊匯總表、學前教育基本情況統計表、公示和發放照片、幼兒園經過公示的貧困幼兒減免學費簽字名冊和統計表以及社會助學等有關資料和資助工作情況分學期、分年度裝訂成冊,建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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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實施范圍

  學前教育政府資助實施范圍為經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各級各類公辦(含公辦性質)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包括托兒所、親子園等早期教育機構。

  二、資助對象

  學前教育政府資助對象為實施范圍內接受學前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包括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或者納入城鄉特困救助范圍的家庭子女、孤兒、革命烈士子女、殘疾幼兒以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子女。各地(幼兒園)應根據市分配指標,合理界定資助條件,確定最后資助對象。

  三、資助標準

  學前教育政府資助標準原則上為每生每年1000元,各地(幼兒園)申請資助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本年度在園幼兒數的5%,具體資助人數以市分配為準。

  四、資金分擔

  學前教育資助所需資金由市負責統籌落實。相關幼兒園要從事業單位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資金,用于減免收費、提供特殊困難補助等。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捐資助學,擴大經費來源,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資助為主體,幼兒園減免收費等為補充,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學前教育資助體系。

  五、實施程序

  (一)資助申請。學前教育資助工作從20xx年春季開始按學年進行,分學期發放。每年9月開學時,符合資助條件的幼兒家長向就讀幼兒園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低保證、殘疾證、烈士子女證明、孤兒證明等有效證件或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證明等相關證件及材料。

  (二)對象評審。各幼兒園要成立評審小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入戶調查的基礎上對提交的資助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確定擬資助名單后,在幼兒園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要重新評審。

  公示無異議后,各幼兒園統計匯總受助幼兒信息及幼兒家長身份信息,由園長和資助管理工作人員簽字后,加蓋幼兒園公章,報各鄉鎮中心學校審批;各中心學校、市直幼兒園將審批的資助名單匯總后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核查并組織實施,實施結果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備案。

  (三)資金發放。市財政局將資助資金指標下達到各中心學校和市直幼兒園,各中心學校和市直幼兒園統一通過銀行卡的形式將資助資金直接發放到受助幼兒監護人手中。

  (四)檔案管理。各中心學校(幼兒園)要將受助幼兒的有關材料(幼兒申請表、貧困證明材料、受助幼兒名單、發放名單、公示結果及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學前教育資助政策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中心學校(幼兒園)要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和管理制度,組織好轄區內各幼兒園的資助評審工作,制定出臺適合本地(園)實際的.實施方案,確保政策順利實施。要建立健全幼兒資助管理機構,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指定專門機構,確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要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為這項惠民政策的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完善基本信息。各中心學校,相關幼兒園要認真做好在園兒童信息和受助兒童基礎管理工作,建立完備的、可查的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檔案庫,實行動態管理,確保受助兒童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對相關資助材料、發放記錄等要按照檔案和財務管理工作要求加強規范管理,并做好資助信息的統計、上報工作。

  (三)規范資金管理。各中心學校(幼兒園)要加強學前教育資助資金管理,實行專帳管理,單獨核算。要建立財務公開制度,按要求公開受助兒童信息和資金發放情況,接受社會監督。教育、財政部門將與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學前教育資助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擠占挪用資助經費、虛報兒童人數騙取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 9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加大財政投入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通知》(財教〔20xx〕405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的意見》(財教〔20xx〕410號)和《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教育廳關于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的意見通知》(湘財教〔20xx〕75號)等文件精神,從20xx年秋季學期開始,我縣設立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入園補助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在園幼兒。為做好我縣學前教育資助工作,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享受學前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一、資助原則

  按照“加大財政投入、經費合理分擔、政策導向明確、多元混合資助、各方責任清晰”的基本原則,建立以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入園補助金為主體、幼兒園減免費用等為補充,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學前教育資助政策體系,從制度上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入園問題。

  二、實施范圍

  全縣公辦幼兒園和經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包括托兒所、親子園等早期教育機構。

  三、資助對象

  資助對象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在園幼兒,優先考慮城鄉低保戶家庭幼兒、孤殘幼兒、烈士子女、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幼兒、少數民族特困家庭幼兒、家庭遭受重大災害或變故的幼兒。補助對象重點向農村幼兒園傾斜。

  四、資助標準

  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000元。

  五、經費來源

  (一)財政負擔。學前教育資助所需資金由上級財政和縣級財政共同負擔。

  (二)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資助經費。幼兒園要從事業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資金,用于減免收費、提供特殊困難補助等。

  (三)鼓勵社會捐資助學。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等捐資助學,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六、資助資金的申請與撥付

  學前教育助學金每學年初申請和評審,按學期發放,具體程序如下:

  (一)監護人申請

  每年的9月份,兒童監護人持戶口本及相關證件向就讀幼兒園提出申請,領取并填寫《寧遠縣學前教育資助申請表》(附件1),同時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低保家庭兒童: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低保證及復印件。

  2.孤兒: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兒童福利證及復印件。

  3.殘疾兒童(殘疾家庭兒童):提供殘聯發放的殘疾人證及復印件。

  4.烈士子女:提供民政部門烈士子女的證明及復印件。

  5.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子女:實際居住地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共同出具的相關證明或者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少數民族特困家庭幼兒:提供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兩份,實際居住地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共同出具的相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其他貧困家庭子女:實際居住地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共同出具的相關證明。

  (二)調查摸底。

  幼兒園評審小組對申請對象的家庭情況進行入戶調查摸底。

  (三)資格審查。

  幼兒園評審小組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對申請對象進行資格審查,并確定擬定人選。

  (四)公示對象。

  對審查符合條件的受助幼兒及其監護人名單要在幼兒園顯要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同時公布舉報電話,接收社會各界監督。

  (五)匯總報批。

  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各幼兒園按要求采集受助幼兒及其監護人有關信息并匯總,填寫《寧遠縣學前教育資助匯總表》(附件2),由園長和幼兒園資助管理工作人員簽字后,加蓋幼兒園公章,報縣教育局、縣財政局審批核準。

  (六)撥付資金。

  由受助幼兒監護人提供涉農惠農資金賬號,縣財政采取國庫統一支付的方式,及時足額將資助資金直接發放到受助幼兒監護人的銀行卡上。資金發放到位后,幼兒園要組織家長在發放名單上簽字確認,并納入幼兒園賬務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學前教育資助工作在縣財政局、縣教育局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由幼兒園具體實施。各幼兒園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幼兒作為一項落實國家惠民政策的重要任務,高度重視,認真落實。各幼兒園園長要親自抓,并明確一名專人具體抓。幼兒園要成立由村(社區)干部、學生家長和教師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制訂具體工作方案,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

  (二)落實工作責任。學前教育資助工作實行園長負責制,各幼兒園要嚴格按照資助對象的'界定標準、辦法和程序,組織評審,嚴把資格審查關,嚴禁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補助資金。同時,嚴禁借發放補助資金之機,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三)建立信息檔案。各幼兒園要建立受助幼兒的信息檔案,將受助幼兒的有關材料(資助申請表、貧困證明材料、受助幼兒申請名單、發放名單、公示結果及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其他資料)分年度建檔備查。

  (四)加強監督檢查。財政、教育部門會同物價、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學前教育資助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擠占、截留、挪用補助資金,虛報幼兒數騙取、套取補助資金,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等違規行為,由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加大宣傳力度。各幼兒園要建立宣傳專欄,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資助政策,使黨和政府的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 10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學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全面落實學前教育資助政策,保障適齡兒童受教育權利,促進學前教育又好又快發展。

  二、資助范圍和對象

  在我園就讀的具有巨龍鎮常住戶口的兒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列入受助范圍:

  1、低保家庭兒童;2、孤兒;3、殘疾人家庭兒童或殘疾兒童;4、軍烈屬子女;5、因重大疾病、意外災難等原因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難家庭兒童。

  三、具體實施措施

  (一)成立"龍湖鎮第一幼兒園學前教育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秦偉紅

  副組長:代燕燕

  組 員:各班班主任

  領導小組本著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集體認真研究,嚴格審查,確保我園最困難的兒童和家庭都能及時得到資助。

  (二)辦理程序

  1、資助申請。符合條件的受助兒童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先到本班教師處領取《學前教育國家資助申請表》,如實填寫資助申請表向我園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符合資助條件的有效證明材料及其復印件三張。

  2、資格審定。

  1)成立幼兒園資助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由園長、教職工代表和家長代表組成,人數不得少于5人。

  2)評審小組根據幼兒家長或監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實施方案相關規定,對提交的資助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認真審核。

  3)評審結束后,將受助幼兒名單在園內園務公示欄進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老師和家長的監督。

  4)公示無異議后,由幼兒園統計匯總受助幼兒信息連同申請材料的復印件,經園長簽字同意加蓋單位公章,報至縣教育局審核和確認。

  5)建立幼兒資助信息檔案,將資助幼兒有關材料妥善保存。

  3、資助資金發放

  教育局根據幼兒園上報資料進行審核確定幼兒名單,填報《學前教育資助名冊匯總表》,再由縣財政局將資助資金發放給受助兒童家長或監護人。

  (三)所需材料

  1、受助兒童家長或監護人填寫的《學前教育國家資助申請表》3份;

  2、受助兒童和監護人戶口簿復印件3份;

  3、受助兒童符合資助條件的有效證明材料及其復印件(可一項或多項):

  1)低保家庭子女經縣民政局簽署意見和民政部門發放的低保證及其復印件3份;

  2)孤兒經縣民政局簽署意見和民政部門發放的兒童福利證其復印件3份;

  3)烈士子女經縣民政局簽署意見和民政部門發放的烈士子女證明及其復印件3份;

  4)殘疾人家庭或殘疾兒童經縣殘聯簽署意見和縣殘聯發放的殘疾人證及其復印件3份;

  5)特殊困難家庭兒童須實際居住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災難而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及相關證據。

  4、受助對象提出申請時,必須提供所有證明材料原始件和規定的復印件,原始件經幼兒園核對與復印件相符后當場退給受助兒童監護人。

  (四)工作要求

  1、加強宣傳力度。通過網站、宣傳欄、通知、家長會等各種渠道廣泛宣傳政策,采取形式多樣、行之有效的宣傳方式,將資助政策宣傳到幼兒園所有家庭,確保符合資助條件幼兒都能及時得到資助。

  2、落實工作責任。學前教育資助工作實行園長負責制,幼兒園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此項工作,建立資助檔案,將幼兒資助申請表、貧困證明、公示材料、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3、加強資金管理。資助經費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是第一責任人,對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我園嚴格加強資金管理,結合實際制定資助經費管理細則,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資助資金的`發放及名冊登記、檔案保管工作。資助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學期末或學年末在本園校務公開欄公示資助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老師和家長的監督。

  4、嚴格工作程序。認真對待資助工作,嚴格按照資助對象的界定標準、實施方案的程序,確定資助對象。加強幼兒學籍管理,確保資助信息真實、可靠。對在資助工作中存在騙取、套取、虛報冒領等行為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 11

  為了保護好學生資助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于保管和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1、檔案管理工作人員要忠于職守,刻苦鉆研業務,嚴格按照高校檔案工作的相關規章制度辦事。

  2、資助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都必須及時歸檔保存。檔案資料歸檔后要進行分類、編目和鑒定工作。

  3、按年度收集存檔,包括困難生檔案、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社會人士捐助、校友獎學金、勤工助學、綠色通道、臨時困難補助、資助育人成果、年度工作總結及上級文件等相關材料。

  4、檔案資料切實抓好“五防”(防火、防潮、防塵、防蟲、防失)保護工作,依據《高校檔案工作管理辦法》妥善保管好各類檔案,電子檔案要對原始數據進行備份保管。

  5、所有紙質檔案都要分類編號裝盒存放,并建立檔案總目錄、資料盒目錄,分類裝訂、分類編號、分類保管、以便查找。檔案資料存放要排列有序,編制相關的文號,便于查找。定期對檔案保管的狀況定期進行檢查、清理和核對。

  6、檔案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檔案保密制度,檔案外借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所有檔案一經存檔,未經批準不得更改和外借。

  6、學校資助檔案管理制度

  一、 總則

  1、 為了規范學生資助行為,加強學生資助管理,提高資助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各項學生資助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2、學生資助管理制度的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生資助規章制度;堅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的戰略目標;正圈理事業發展需要和學生資助行為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3、學生資助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資助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強管理,專款專用;對學校資助金的使用進行控制和監督。

  二、組織機構及組織管理

  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生資助評審小組和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對象初步審核小組,實行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三級管理負責制。

  教育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制定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對象認定的實施辦法,負責公示并審批確認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對象名單。

  教育資助評審小組承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對象認定的組織與管理工作,由教師代表、學校領導組成。教育資助評審小組負責審核各班級推薦上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提出擬確認為助學金對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

  三、認定標準

  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不得降低條件及標準,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隨意擴資助范圍,不得將財政供養家庭和非困難家庭子女列為照顧對象。

  四、資助申報審批程序

  1、每學年開學初向所有學生、家長宣傳國家的學生資助政策,讓所有的學生和家長了解政策、參與監督。

  2、公開資助信息。學校根據上級下達的資助名額,通過在校內張貼公告等途徑公開資助信息。

  3、教育資助對象每年核定一次。申請資助的學生于學年開學初,由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并向學校提交由所在村會或監護人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4、學生提出申請后,班級認定評議小組,對申請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進行認真審核,按學生家庭經濟僻程度排序,提出僻生資助名單。

  5、學校學生資助評審小組認真審核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審核通過后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對象名單提交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6、學校學生資助領導小組經研究、審批,確認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對象名單在學校內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上報區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五、 資金管理

  1、 資助經費來源于財政預算安排。

  2、 學校要嚴格按照個資助項目的評審辦法,開展申請、評審、公示、核定、發放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3、 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制定資助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立核算的資助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向上級報送資金使用情況;資助項目完成后,應當做好資金發放表和使用效果的書面總結,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4、 資助金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資助項目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

  5、 學校要加強對資助資金的管理,各項目支出應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6、 學校必須嚴格 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對學生資助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相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六、 檔案管理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資助檔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級各部門相關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檔案材料,包括:

  僻生建檔:

  (一)困難學生情況調查表

  (二)困難學生匯總表

  (三)困難學生統計表

  僻生申請:

  (一)僻生申請表

  (二)受助學生明細表

  (三)匯計表

  (四)資助對象公示材料、學校認定公示材料。

  (五)銀行回執單

  (六)學生簽領憑證

  七、監督檢查

  為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金的管理,學生資助評審小組和班主任每學年應定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對象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對象,通過電話、實地走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助學金資格。

  學校設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對象認定工作舉報投訴電話,廣泛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并要加強學生思想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學校將及時做出調整。

  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國家對我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分段資助:

  (一)中職階段: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生資助;

  (二)高中階段: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城鄉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學生學費資助;

  (三)初中、小學階段:義務教育階段住校學生生活補助;

  (四)學前教育階段:學前教育幼兒資助。

  根據國家教育部、財政部《關于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范圍,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意見》(財教〔2012〕37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渝辦發〔2012〕248號)的文件要求;根據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認真做好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通知》(渝財教〔2010〕72號)、《關于重慶市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實施方案》(渝財教〔2010〕252號)、《重慶市資助城鄉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學生學費實施細則》、《關于下達農村和城市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中央資金預算的通知》(渝財教〔2013〕10號)、《關于做好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資助工作的通知》(渝財教〔20XX〕260號)等文件精神,為充分保障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讓上述四個階段的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輟學,確保資助資金規范使用發放,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實施原則:

  (一)堅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動態管理的原則;

  (二)堅持“客觀、公正、公開、公示”的原則;

  (三)堅持以國家資助資金為主,扶貧、社會捐贈等其他救助為輔的原則;(四)堅持協作配合的原則:救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工作由教育、財政部門牽頭,其他相關部門配合實施。教育部門要嚴格把握政策,做好資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建立信息檔案,數據匯總分析和日常管理監控等工作。財政部門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監督落實情況。扶貧、民政、公安、監察、審計等部門及鄉(鎮)、村社、社區居委會共同協作配合實施。

  第二章資助范圍對象及標準

  第三條資助范圍:

  (一)中職階段:凡在我縣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含技工學校)有全日制正式學籍,接受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制兩年以上(含兩年)的在校學生(三年級經學校安排的頂崗實習生視為在校學生對待)。

  (二)高中階段:國家助學金資助范圍,戶籍屬于奉節,在奉節縣普通高(完)中就讀、具有奉節普通高中學籍(高三補習學生除外),家庭主要成員(父或母)無財政供養人員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具體對象:

  1、孤兒(父母雙亡);

  2、父母均為殘疾家庭的學生或學生本人為殘疾(憑殘疾證);

  3、家庭收入主要創造者患重大疾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的學生(村居委會證明);

  4、父母一方去逝,另一方無固定收入的多子女單親家庭學生(村居委會證明);

  5、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難以維持正常生活家庭的學生(村居委會證明);

  6、父母雙方均屬下崗職工,無其他經濟來源家庭的學生(下崗證、失業證);

  7、城鄉低保家庭和農村貧困戶家庭的學生(低保證、建卡貧困戶證);8、少數民族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村居委會證明);

  9、農村邊遠山區年純收入不足5000元家庭的學生(村居委會證明)。

  城鄉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學生學費資助具體對象:

  1、當年民政局批準的城鎮和農村低保家庭就讀普通高中學生(父母或學生本人屬于低保對象);

  2、民政局和孤兒福利院認定的孤兒(憑孤兒證);

  3、民政局批準的“五保戶”家庭就讀普通高中學生(憑“五保戶”證)。

  (三)義務教育階段:全縣義務教育階段小學、初中、特教學校,其他學校附設小學、初中部及經批準的社會力量辦小學、初中學校。享受對象:孤兒、殘疾學生、農村特困戶、殘疾戶、低保戶、軍烈屬貧困戶、單親貧困戶家庭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生活困難的`學生,享受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的必須是上述范圍內的寄宿生,凡享受寄宿生生活補助費的學生家庭必須符合扶貧部門認定的低收入或絕對貧困標準。財政供養人員子女、城鎮及農村比較富裕家庭寄宿生,不屬于資助對象。

  (四)學前教育階段:在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公、民辦普惠性幼兒園就讀,且年滿3—6周歲(當年8月31日為準),重點是學前一年的重慶籍城鄉低保家庭、孤兒和殘疾幼兒等家庭經濟困難兒童。

  第四條已接受扶貧、社會捐贈等專項救助的學生,原則上不能重復享受其他國家資助。

  第五條資助標準:

  (一)中職階段:

  1、免學費資助:一、二、三年級全體在校學生,每生每年2000元,學生因退學、休學、轉學、重讀等,累計資助不得超過3年;

  2、生活費資助:一、二年級農村戶籍學生和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享受資助的學生每生每年1500元;

  3、住宿費資助:一、二年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比例為40%左右,享受資助的學生每生每年500元;

  4、學生因退學、休學、轉學、重讀等,累計資助不得超過2年。

  (二)高中階段: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一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控制在2%以內,每生每年資助2000元;二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將根據當年高中在校人數按比例分配的學校,每生每年資助1000元。城鄉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學生學費資助標

  準,按照市級財政撥款規定對市級重點高中和普通高中的學生適度給與學費減免。

  (三)義務教育階段:小學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500元/生。初中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625元/生。扶貧、社會捐贈等其他救助按具體政策和捐贈單位、個人等意愿確定標準。

  (四)學前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按就讀幼兒園等級免保教費,三級幼兒園每人每年1200元、二級幼兒園每人每年1500元,生活費每人每年660元。

  第三章申報及審核程序

  第六條奉節縣學生資助中心以每年學年初報學生數據為法定依據,按比例分類合理下達資助指標數到各校。各學校評定人數要嚴格控制在下達到校的資助指標數內,不得突破指標降低標準;不得擅自擴大受助面搞平均分配;不得減少指標提高標準縮小受助面。

  第七條評審程序

  (一)公開信息:學校通過有效、公開的途徑公布資助信息,具體內容有政策要求、資助條件、名額、申請辦法、審批程序、監督措施和申訴程序。資助名額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請示校領導組織召開相應會議,并結合學校建立的貧困學生數據庫情況,分解落實指標到各班級。

  (二)申請:凡申請享受資助的學生或家長,必須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困難學生享受資助申請表,并附家庭經濟困難認定證明材料原件或復印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原則上每年向班主任遞交一次申請,但每學期必須參與本班的民主評議,如已脫貧,當期應予以取消享受資格。新增對象和返貧的學生再次享受時應重新如實填寫申請表并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送交班主任驗審。

  (三)審查:建立由學校領導、班主任、班委會組成的評審小組,有條件的可請家長委員會參與。對受助對象進行民主評議,并將經民主評定的受助學生編制成冊,留檔備查。規范評審程序,嚴格按程序公開、公平、公正評審。

  (四)公示:將審查后擬資助的學生名單在學校或貧困生所在的村委會、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必須說明申請人享受資助的條件和理由,并注明舉報電話,受理單位。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期內對有重大異議的受助對象,學校應及時查實處理。不符合條件者,應予取消。

  (五)核定:縣教委(牽頭)、縣財政局應聯合組成評審小組,對貧困生檔案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按規定下撥資金到學校。

  第四章資金管理及發放程序

  第八條學生享受的國家資助資金由縣財政分批次預撥或一次性撥付的方式,直接撥付到相關學校,學校必須進行明細核算。

  第九條學校在收到縣財政撥付的學生資助資金十五個工作日內,必須按規定程序將資金發放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各學校向受助學生發放的各種資助資金,必須以現金方式按標準公開發放到受助學生或學生家長手中(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新制定標準擴大發放面或當成獎學金發放,不得充入學生的生活卡或者其他的消費卡,不得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抵扣任何費用,資助資金發放情況須經學生本人或學生家長簽字,并經校長審簽后方可確認)。

  第十條學校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工作人員和相關處室要切實履行職責,協助、督促學校財會室工作人員與受助學生及家長及時完清手續,監督資助資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扶貧、社會捐贈等其他救助資金視其要求發放。

  第十一條學校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工作人員和相關處室應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切實可行措施,嚴格控制學生及學生家長亂支亂用資助資金,促使學生及學生家長按規定標準和規定用途使用資助資金。

  第五章資料上報及檔案整理

  第十二條學校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工作人員和相關處室負責資料上報及歸集整理。受助學生領取各項資助資金的發放簽章名冊(見附件),一式兩份,一份交縣資助中心存檔,一份留學校存檔。

  第十三條學校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工作人員和相關處室應按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求及時將相關報表、工作總結上交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并完善更新貧困學生數據庫。

  第十四條學校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工作人員和相關處室應按以下要求及時歸集整理資料,制成專卷,在每學期結束前,上報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驗收銷號后返學校存檔,以備檢查審計:

  (一)總封面(橫向)

  第一排:學校名稱(單位公章全稱)

  第二排:——年——季學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救助檔案資料

  第三排:使用資助資金名稱

  第四排:學校資助負責人

  第五排:二○一X年X月X日

  (二)檔案目錄

  (三)內容

  1、學校救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工作總結;

  2、當期上級部門下發的相關管理文件和相關貧困學生認定辦法,資金管理辦法;

  3、當期資助資金文件及財政撥款的進賬單或收款收據復印件;

  4、發放公示說明(公示時間、地點、形式、內容、效果);

  5、學校分解指標到各班級的會議記錄;

  6、班主任組織班委會評定的會議記錄及班級上報學校審核的評定名冊;

  7、申請表及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材料;

  8、發放匯總統計表(學校入賬的支出匯總復印件);

  9、發放名冊(學校入賬的支出名冊復印件)。

  以上資料先后順利不能變動,并按綜合文書檔案整理要求進行整理,形成專卷。

  第六章監督管理及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各學校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工作人員和相關處室要建立健全貧困學生數據庫及其他檔案資料,并實行動態管理。貧困學生數據庫中的貧困學生原則上按本辦法第三條“享受對象”范圍的在校學生確定進入數據庫,監護人或學生本人的通訊信息必須真實準確,貧困情況必須登記詳實,要有證件、證明可查。進入數據庫的貧困學生每學期必須按要求更新,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隨時抽查學校救助落實情況。

  第十六條縣財政、縣教委、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每年對各項資助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縣資助管理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十七條各項資助資金在使用發放等工作中出現重大問題、造成社會影響的,將追究學校領導及有關處室負責人的責任;對克扣、貪污、挪用、擠占各項資助資金的單位及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由縣財政局、縣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與其他實施細則和文件不相符時,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生資助檔案管理,根據我校學生資助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學生資助檔案是指在我鄉各學校學生資助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價值的文字信息(含文字、圖表等)、材料、聲像、電子資料、原始數據等歷史記錄。

  第三條 學生資助檔案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確保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條 學生資助檔案工作是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學校應加強對本校學生資助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學生資助檔案工作納入工作計劃,與學校其他工作同步布置、檢查、驗收,確保學生資助檔案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第二章 學生資助檔案的構成與歸檔

  第五條 學生資助檔案原則上分為文件類、上報審批信息類和原始材料類。

  (一)文件類:各級資助文件,重要資助會議、會談記錄,來信來訪及調查記錄, 核查通知及回復,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材料。

  (二)上報審批信息類:貧困生認定表、資助審批表、各類資助統計報表、資助資金發放領取名冊及資助信息系統所形成的電子數據。

  (三)原始材料類:各學校的貧困、低保、申請等原始材料。

  第六條 歸檔的資助檔案材料應做到規格規范、字跡工整、齊全完整,真實反映情況。書寫材料應符合耐久要求。

  第七條 各校對應歸檔的文件(包括電子信息等)要及時歸檔整理完畢并立卷裝盒。

  第三章 學生資助檔案的'管理

  第八條 資助文件類、上報審批類學生資助檔案管理服從學校統一規定;學生原始材料類檔案保存期限執行上級資助管理部門要求。

  第九條 各學校學生資助檔案要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人員要定期對檔案保存情況進行檢查,人員調動或離開學生資助崗位時必須辦理學生資助檔案移交手續。

  第十條 各學校應建立學生資助統計制度

  第四章 學生資助檔案的利用

  第十一條 學生資助檔案的提供和利用,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學生資助檔案不對外開放。上級相關部門根據需要可以查閱學生資助檔案。查閱者不得丟失、損毀、涂改學生資助檔案。

  第十二條 受助學生要求查閱本人檔案的,須經校學生資助中心負責老師同意。

  第十三條 外單位查閱我校學生資助檔案,須經學校資助領導小組批準,并辦理登記手續。

  第五章 學生資助檔案的鑒定與銷毀

  第十四條 各學校負責本學校學生資助檔案的鑒定工作。

  第十五條 各學校不得擅自銷毀學生資助檔案。對保管期滿的學生資助檔案,學校負責老師應及時向校學生資助領導小組提交申請,獲批后方可作相應處理。

  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 14

  一、成立學校經費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x

  副組長:x

  成員:x

  二、受資助對象資格范圍:

  1、持有農村五保供養證的學生;

  2、持有農村特困戶救助證,即年人均純收入低于700元以下的特困戶。

  3、屬于農村“三無”(無勞動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對象的學生;

  4、社會孤兒、單親家庭的青少年;

  5、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證,即家庭人均生活費水平處于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特困戶。

  三、申請辦理資助生相關手續及流程:

  1、每學期開學初,學生家長攜帶戶口薄等相關證件及證明到班主任處登記、申請。

  2、學校組織相關人員對各班上交來的貧困學生資料進行調查、走訪、會辦造冊。

  3、會計室對資助生名單進行逐一核對并及時在學校公示欄處對社會會示一周,接受社會監督,凡舉報屬實的,一律取消受資助資格。

  4、會計室建立受資助學生電子檔案。

  5、受資助學生的`經費由學校集中申請,統一造冊受資助人或學生家長簽字發放。

  四、資助資金的來源

  由上級財政統一撥款,實行專人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截留和挪用。

  五、資金發放后的帳務

  及時上報經費的發放情況并做好賬務處理。

  六、本制度未盡事宜歸校長室解釋。

  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 總則

  為規范學生資助行為,加強管理,提高資助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和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體制

  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學生資助工作的開展。校長是學校資助工作第一負責人,學生資助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教務處統一管理。

  第三章 資金管理

  資助經費來源包括財政預算安排、社會捐贈、學校自籌等。學校要嚴格按照各資助項目的評審辦法,開展申請、評審、公示和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資助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資助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向上級報送資金使用情況;資助項目完成后,應當做好資金發放表和使用效果的書面總結,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資助金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資助項目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學校要加強對資助資金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對學生資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章 資助實施細則

  資助對象為在校各方面表現良好,無不良行為或處分記錄、研究成績優秀的學生,并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1.本校家庭困難的在校學生;

  2.進入低保線的或有農村貧困證家庭就學的子女;

  3.因特殊情況導致家庭困難的學生;

  4.父母(雙方或一方)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的學生。 第五章 學生資助管理

  第十四條 各班審送人數

  各班資助審送人數應根據實際情況控制,如確需增加人數,應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第十五條 受助學生審批辦法

  1.在審送受助學生過程中,必須實施“愛心工程”。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由班主任提名,并附相關證明資料,交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核實。

  2.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申請人,按照家庭困難程度進行排序,并如實填寫困難家庭學生助學金申請表,上報學校。

  3.對享受助學金的學生與費用,要實行公開的原則,提高透明度,力求每個困難家庭的孩子都能享受資助,力求每個困難家庭孩子不輟學。

  第十六條 資助標準

  1.減免學費:學校按全年學費的30%、50%、70%、100%幾個等級予以減免學費。

  2.定期困難資助:

  一等資助:每月100元;

  二等資助:每月80元;

  三等資助:每月50元。

  3.臨時困難資助:對家庭發生臨時性的`重大變故導致生活困難的學生,經申請,并獲得學校認可后,視具體情況予以資助。

  第十七條 資助活動內容

  1.認真開展“幫扶結對”活動。要求每位教師都要和需要幫助的學生結對,除了給這些學生以經濟上的支持、生活上的幫助外,更要給這些學生以心靈上的溫暖和成長的引導,讓這些學生與其他學生一道健康成長。

  2.全面開展“眾生幫一生,共育友誼花”活動。即要求家庭條件好的多位學生幫助本班內的一名貧困學生,號召全體學生堅持每天節省積攢自己的零用錢,然后用來幫助困難學生渡過暫時困難,同時,通過共育友誼花等活動,在學生心中種下關愛種子,培育關愛情懷,使學生在相互關愛中,學會節儉,學會珍惜,并幫助貧困學生正視貧困,養成自尊、自強的意志品質。

  3.要求受助學生定期向資助人匯報研究、生活情況。 4.積極爭取社會支援,使困難學生感受到來自方方面面的溫暖,更加堅定求學的信心和毅力。

  第十八條 檔案管理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資助檔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級各部門相關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檔案材料還包括貧困生建檔,包括xxxxx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調查表(附相關證明材料)和xxxxx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匯總表。

  本文介紹了xxxxx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制度,包括高中國家助學金、貧困高一新生慈善愛心捐助和校內資助資金等項目。其中,高中國家助學金需要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并匯總統計資助對象和資助金額,同時公示資助對象和學校認定材料,簽領憑證等。貧困高一新生慈善愛心捐助需要提交受助學生匯總表和申請材料,同時也有簽領憑證等程序。校內資助資金也需要提交受助學生申請表、公示材料和匯總表,同時需要提供學生品學兼優相關資料。在監督管理方面,學校需要負責核定資助人數和標準,并向上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匯報落實情況和資金發放情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督查指導。在受助學生管理方面,學校需要建立貧困生檔案,進行日常量化管理和學期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進行表彰或處罰。如果學生違反規定,將取消其貧困生資格并承擔相應責任。

  2.剔除格式錯誤。

  3.改寫每段話。

  第二十五條:考核期內取消資格的學生,需要班主任書面說明事實原因,并上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之后再做處理。

  第二十六條:每學期第一個月,需要重新填寫并上交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卡。根據班級考核結果,經過班級評議、班主任初審、年級審核和學校審批,需要重新確定相應等級。

  第二十七條:班級評議小組管理條例:

  1.評議小組成員需要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好貧困生評選和考核工作。

  2.班級評議小組成員需要加強與貧困生交流和溝通,隨時了解他們的研究和生活情況。若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向班主任或學校反饋。

  3.評議小組成員不能將受助同學的情況作為和他人聊天的話題。

  4.評議小組成員在與貧困生交流時應注意方式。

  5.評議小組成員需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行事,全心全意為受助同學服務。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于2016年9月1日起實施。

  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 16

  為了體現黨和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以及高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更有效地開展幫困、助困,切實做好我校學生資助工作,現根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資助對象

  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二、申請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思想品行優良,無違紀違規現象;

  2. 需提供家庭所在地街道(或鄉鎮)以上民政部門(社會救助管理所)出具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3. 學習認真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4. 積極參加校內(外)勤工助學(含社會志愿者、義工等);

  5. 不盲目消費,生活簡樸,勤儉節約;

  6. 需經民主評議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三、困難認定標準

  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以家庭人均月收入為基本參考指標,以家庭成員工作情況、健康狀況及其他情況為附加參考指標,對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綜合、客觀的認定。

  參照當年城鎮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我校困難認定標準設為特別困難和一般困難兩檔。基本分檔標準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特別困難:

  1.孤兒、烈士子女,列入農村五保戶的子女等無直接經濟來源,僅靠政府救濟的困難家庭;

  2.被當地民政部門列為特困戶或低保戶的困難家庭;

  3.父母患重大疾病需承擔巨額醫療費用,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困難家庭;

  4.因一些不可抗拒原因或家庭遭遇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難的。

  突發事件是指:

  1、本人或家庭直系親屬因突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額醫療費用;

  2. 家庭因遭受自然災害造成直系親屬人身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

  3. 家庭因直系親屬傷亡導致家庭經濟收入銳減或喪失。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一般困難:

  1.被當地民政部門列為貧困戶或低收入的困難家庭;

  2.務農、父母離異、單親或父母下崗(失業)等其他經濟困難家庭。

  四、困難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

  困難認定工作須堅持實事求是,在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的基礎上,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1.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本校認定工作,學生處兼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職能,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2.各學院(院區)應成立本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黨總支書記任組長,具體負責組織和審核本院系的認定工作。

  3.各學院(院區)應分別成立以專職輔導員為組長、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為成員的年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具體負責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不少于年級總人數的5%。成立后將小組成員名單在本年級范圍內公示。

  五、困難認定申辦程序

  困難學生一學年認定一次,認定結果當學年內有效,認定程序如下:

  1、在校生6月底前到學院(院區)輔導員申領《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表格也可到學生工作部主頁下載;新生由招生辦公室通過錄取通知書寄發。

  2、9月開學前,學生本人按要求準備好由學生家庭所在地街道(或鄉鎮)民政部門核實證明,由經辦工作人員簽名、加蓋公章的《調查表》及其他佐證材料,內容涂改、信息不完整的《調查表》無效。

  佐證材料包括:

  (1)屬于農村五保戶、低保戶、特困戶或貧困戶、低收入家庭,須出具當地民政部門頒發的有效憑證(證件),并提供復印件;

  (2)本人為孤兒者,應提供當地鄉鎮(或街道)一級政府出具的證明;

  (3)本人為烈士及優撫子女者,烈士子女必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復印件和戶口所在地區、縣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證明;擾撫子女必須提供軍人的相關證件復印件及所屬部隊政治機關提供的相關證明。

  (4)父母為殘疾者,需詳細說明殘疾程度,并提供殘疾證等相關證明;

  (5)父母有重病者,需詳細說明重病起始時間、程度,并提供縣、區級以上醫院病歷卡、醫療診斷書、住院證明等;

  (6)父母下崗、協保者,需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相關證明,同時需要詳細說明父母下崗、協保者,是否曾經從事或正在從事其它臨時性或固定性工作,以及工作收入情況,勞動手冊不能代替失業證明、協保證明;

  (7)父母喪失勞動能力者,需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8)遭遇嚴重自然災害或家庭成員、學生本人突遭變故造成經濟困難的,必須由所在地街道(或鄉鎮)以上民政部門出具證明,由經辦工作人員簽名、加蓋公章并提供有效聯系電話。

  3、9月前兩周,申請學生向學院(院區)提交《調查表》及佐證材料,填寫《上海商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除經認可的特殊情況外,凡逾期申請登記者均作放棄。

  2.9月25日前,各學院(院區)認定工作小組完成民主評議及困難認定。

  (1)對提交材料的學生開展民主評議,并認真填寫“民主評議意見”,確定本年級(或專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評名單報院系認定工作小組審核。

  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為基礎,結合學生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核實導致其家庭經濟困難的佐證材料,著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2)認定工作小組審核初評名單,并按困難認定標準劃分困難等級,確認名單。

  審核通過初審名單后,要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將本學院(院區)各等級的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對師生提出異議的同學情況,進行核實,如情況屬實,應做出修正。

  3.10月15日前,學生處完成復核,確定最終符合條件的學生名單,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4.學校審批通過后,根據每生具體情況,采取不同類型進行資助。

  六、資助類型

  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資助范圍,主要包括新生入學“綠色通道”、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勤工助學、學費減免、臨時困難補助等。

  (一)新生“綠色通道”

  為保證困難家庭學生順利入學,對被錄取入學、經濟困難的新生,開辟“綠色通道”,新生憑加蓋民政部門公章的家庭困難證明先辦理入學手續,然后再根據核實后的情況,分別采取不同辦法予以資助。

  (二)國家助學貸款

  凡向學校提出各項資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原則上先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鼓勵學生自強自立。

  1.生源地助學貸款:非上海生源學生,入學前可先與生源地縣級教育局學生資助中心辦理手續,在當地銀行貸款,入校前可解決學費問題。

  2.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授信、分期發放的方式,即新生入學后與經辦的銀行一次簽訂多個學年的貸款合同,銀行分年進行發放。在校期間,每位學生只能簽訂一次貸款合同。具體要求詳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三)專項助學獎學金

  包括國家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按《評審細則》中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申請。

  (四)勤工助學

  勤工助學是高校學生資助的重要組成部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入學后可以通過勤工助學方式減輕經濟壓力,以順利完成學業。具體要求詳見《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五)學費減免

  對特殊困難群體學生,特別是孤殘學生、少數民族學生及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等,實行減免學費政策。

  按學校規定,烈士子女、孤兒減免學費的'50%,其他特殊困難條件的學生減免學費的10%—16%。

  (六)臨時困難補助

  主要用于因突發事件(如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等),家庭生活一度陷入困境的學生。一次性給予補助300—500元。

  七、工作要求

  1.各類資助申請的評審均以認定工作為基礎,凡沒有經過困難等級認定程序或者認定為不困難的學生,不能獲得相關資助。

  2.學年中因家庭突發情況需臨時認定的,本人提出申請,參照正常工作流程進行補充認定后,再進行資助。

  3.受資助的學生,應積極參加校內外勤工助學或志愿者活動,每學年開學兩周內,可至各學院(院區)辦理勤工助學申請,學校將盡可能為困難學生提供校內外的勤工助學崗位。

  4.學校和學院(院區)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每學年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

  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可取消其受助資格,停發其資助款:

  (1)違反校紀校規,并已受到學校處分的;

  (2)學習主觀不努力,上一學年課程考試有2門(含2門)以上課程不及格的;

  (3)不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弄虛作假,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資助的;

  (4)在條件允許情況下,不愿參加公益勞動的經濟困難學生;

  (5)各項困難資助,沒有用于自己的學業費用,而揮霍浪費,有抽煙、酗酒、賭博等行為或購買高檔奢侈品者;

  (6)有休學、退學、參軍、出國等學籍變動的。

  八、本細則解釋權歸學生處和財務處。

  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 17

  一、積極宣傳各級政府的資助政策和有關規定,督促各級學校嚴格執行國家的資助政策和規定。

  二、督促各級學校認真評議申請資助的學生在校期間的經濟生活狀況,確保符合條件的學生得到資助。

  三、督促各級學校根據評議結果,將受助學生名單在校公示一周以上,無異議后上報名單及有關證明材料。

  四、準確掌握國家助學金及其他資助資金的管理。對符合條件的學生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嚴格的審查。

  五、適時對有關受助學生使用資助金的.情況進行調查;對受助學生異動情況進行檢查;對各級學校發放資助資金情況進行審查,防止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專項資助資金。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六、及時向財政及有關部門申請下撥資助款,確保資助資金及時、準確、足額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七、監督資助資金發放的清查、記賬工作,確保專款專用。

  八、做好資助工作資料收集、整理、存檔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 18

  一、總則

  為了規范學生資助行為、加強學生資助管理,提高資助資金管理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區資助中心學生資助政策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1、學生資助管理制度的原則: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生資助規章制度;堅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的戰略目標;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學生資助行為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2、學生資助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資助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加強管理,專款專用;對學校資助金的使用進行控制和監督。

  二、組織機構和組織管理

  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生資助評審小組和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金對象初步評議小組,實行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三級管理負責制度。

  1、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制定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認定的實施辦法,負責公示并審批確認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對象名單。

  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xxx

  副組長:xxx

  組員:xxxxx

  2、學校資助評定小組承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對象認定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由學校領導和教師代表組成,學校資助評審小組負責審核各班級推薦上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提出擬確認資助對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

  學校資助評審小組:

  組長:xxx

  副組長:xxxx

  成員:xxxx

  由xxxxx擔任學生資助工作管理人員,負責學生資助管理具體工作,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困難證明材料、受理結果、公示情況、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3、各班成立以班主任為組長,由班主任和任課教師承擔資助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資助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本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認定于民主評議工作。

  三、認定標準

  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生評定相結合的原則。不得降低條件和標準,不得搞平均分,不得隨意擴大資助范圍。

  四、資助申請審批程序

  1、每學年開學初向所有學生、家長宣傳國家的.學生資助政策,讓所有學生及家長了解政策、參與監督。

  2、公開資助信息。學校根據上級下達的資助名額或金額,通過在校內張貼公告等途徑公開資助信息。

  3、申請資助的學生于每學年開學初,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并向學校提交由所在村(社區)委員會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狀況證明。

  4、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后,評定評議小組對申請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進行認真審核,按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認定,擬確定資助名單。

  5、學校學生資助評審小組認真審核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若有異議,應在征得班級認定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審核通過后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對象名單提交學校學生資助更正領導小組。

  6、學校學生資助領導小組經研究、審批,確定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對象名單在學校內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上報縣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五、資金管理

  1、資助經費來源于財政預算安排。

  2、學校要嚴格按照資助項目的評審辦法,開展申請、評審、公示、核定、發放工作,做到公平、公主、公開。

  3、學校應當按照要求向上級報送資金使用情況;資助資金發放完成后,應當做好資助資金發放表(領取人簽字按手印)或通過銀行卡發放的銀行回執存檔,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4、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對學生資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相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六、檔案管理

  學校要做好學生資助管理檔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級各部門相關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名冊等檔案資料,包括:

  1、上級相關資助文件;

  2、學校資助管理辦法;

  3、學生資助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

  4、宣傳、評議、公示、發放過程等影像資料;

  5、卡戶學生名冊;

  6、受資助學生簽字名冊(通過銀行卡發放的還要必須有銀行發放回執、憑證);

  七、監督檢查

  為加強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資金的管理,學校資助評審小組和班主任每學期應定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資金對象進行資格復查,通過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受資助資格。

  學校設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資金對象認定工作舉報電話,廣泛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并要加強學生思想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學校將及時做出調整。

  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 19

  為了保護好獎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學生資助等項工作的紙質檔案,維護紙質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于保管和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檔案管理工作人員要忠于職守,刻苦鉆研業務,嚴格按照檔案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辦事。

  二、資助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都必須及時歸檔保存。

  三、檔案資料歸檔后要進行分類、編目和鑒定工作。

  四、檔案資料做好防潮、防塵和防蟲等保護工作。

  五、檔案資料存放要排列有序,編制相關的`文號,便于查找。

  六、定期對檔案保管的狀況定期進行檢查、清理和核對。

  七、檔案外借必須履行登記手續,借出檔案須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八、年終組織相關收集整理有關資助資料,分類裝訂、分類編號、分類保管。

  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 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管理,切實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機會和權利,促進教育均衡發展,根據《關于印發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XX〕356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教〔20XX〕123號)、《關于進一步完善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浙財教〔20XX〕1號)及《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實施學前教育的通知》(浙財教〔20XX〕152號)文件精神,制定本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樂清市學生資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包括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補助資金、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及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主要用于對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及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切實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以促進我市教育均衡發展。

  第三條資金使用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注重科學化、規范化管理;

  (二)嚴格把關,積極落實,實行公示制,建立專門檔案;

  (三)嚴禁擠占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專款專用、及時發放。

  第二章資金來源、使用范圍和補助標準

  第四條專項資金來源

  (一)市財政預算安排經費;

  (二)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經費。

  第五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及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補助資金適用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普通高中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和完全中學的高中部(含民辦學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樂清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適用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民辦學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樂清市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使用于為在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各級各類幼兒園(含民辦幼兒園)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

  (一)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補助對象

  第三章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七條普通高中學生資助資金申撥程序

  每年7月底前,根據中央下達的國家助學金名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到市、縣(市、區)。每年8月底前,市、縣(市、區)財政、教育部門將名額和預算下達到所屬普通高中。具體申報程序如下:

  (一)在學校充分宣傳的基礎上,學生自愿申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填寫《樂清市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資助申請表》或《樂清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進行助學申請。一類困難生需出具縣級及以上民政、總工會等部門有效證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需出具注明家庭年人均收入的村委會(居委會)及鎮(街道)兩級單位證明并加蓋公章;

  (二)資助學生名單經由學校初審后分類匯總,填寫《樂清市普高學校困難生免學費名冊匯總表》和《樂清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名冊》,上報市教育部門;

  (三)市教育部門審核后上報市財政部門復核,市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市教育局會同財政局聯合下發資金下發文件后將補助資金撥付至各普通高中。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向學校提供身份證或戶口冊復印件,學校統一為受助學生辦理學生資助卡,并將助學金直接打入學生銀行儲蓄卡,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為學生辦理銀行儲蓄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從學生享受的國家助學金中抵扣。

  第八條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申撥程序

  (一)在學校充分宣傳的基礎上,學生自愿申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一類困難生憑相關證件直接向學校備案登記,并填寫《樂清市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申請表》進行助學申請;二類困難生憑鎮、街道社會事務部門出具的證明填寫《樂清市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申請表》進行助學申請;

  (二)資助學生名單經由學校初審后匯總,填寫《樂清市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名冊》,上報市教育部門;

  (三)市教育部門審核后上報市財政部門復核,市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按月予以撥款發放。新增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向學校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學校統一在銀行為受助學生辦理中職學生資助卡,以將助學金直接打入學生銀行儲蓄卡的形式發放。

  第九條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申撥程序

  (一)在學校充分宣傳的基礎上,每年9月開學時,符合條件的資助對象向幼兒園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低保證、殘疾證或孤兒證明等有效證件,由幼兒園進行初審匯總,上報市教育部門;

  (二)市教育部門對幼兒園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后,上報市財政部門復核;

  (三)市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按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管理和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定,向幼兒園撥付補助資金。

  第四章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嚴格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市財政部門應做好專項資金的統籌安排和監督管理。市教育部門應嚴格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專項資金的審核發放和日常管理,各學校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實行校長負責制,指定專門機構,確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各學校要建立舉報制度,接受學生及其家長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強化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市財政部門將定期組織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考評、追蹤問效,并將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安排的調整因素。

  第十二條加強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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