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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時間:2025-05-06 10:01:07 賽賽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園林綠化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1

  為了更好對校園綠化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校園的綠化能得到更好的管理及保護,讓校園的園林綠化更加優美,給全校師生營造一個園林式、花園式的生活環境,讓師生工作和學習更加舒適、自然,特制定本制度。

  1、嚴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園林施工管理工作。接受部門主任的直接領導,并適時匯報,工作積極,貫徹執行公司的方針政策。

  2、應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得遲到、早退、曠工,事假必須先請假批準,病假須開具醫生證明。

  3、園林管理員要經常對其所負責的區域進行巡查,發現有植物死亡或損壞一定要及時通知綠化主管,并填寫《綠化監督檢查記錄表》,保證校園的綠化完好率達99%。

  4、保潔管理員要認真做到每日上下午按時巡檢各地段,包括干道、人行道、便道、樓房周圍,特別是要加強死角地帶的巡檢,做到無白色垃圾、無雜物。

  5、如發現校園綠化出現以上不良現象,要立即通知綠化主管進行養護、培植等工作,對在校區內隨意張貼和散發傳單者,要及時制止。

  6、保潔管理員發現問題第一時間協調解決,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填寫《庭院檢查情況表》及時向主任匯報。

  7、監督綠化工是否按規定對校園的綠化進行施肥、澆灌、殺蟲、修剪等作業,保證小區的綠化不生蟲、不缺肥、不缺水、不亂長等現象。

  8、每天要做好巡檢工作,達到路面、綠地內無磚頭、碎紙、塑料袋、木棍、果皮等雜物,對綠籬邊、樹上的'垃圾袋要及時指揮工人解決。

  9、每月由管理員定期對其所負責區域的綠化進行巡查,并填寫《綠化每月檢查記錄表》。

  10、如發現有人亂踏花草或破壞植物,一定要進行阻止,保證校園綠化能得到有效的保護,給花草創造良好的生長環境,也給全校師生營造大自然的學習環境。

  11、每月由園林主管進行檢查,保證各項工作能更好進行。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2

  為加強小區綠化管理,保證綠化帶不被破壞,制定如下規定:

  一、管理處園藝工是住宅區綠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職責人,負有培植、養護、管理綠化的職責,園藝工務必做到:

  1、熟悉住宅區內的綠化面積和布局,花草樹木的品種、數量、名稱、特性和培植方法,并在適當的地方公告其植物名稱、產地、種植季節、生長特征和管理辦法等,方便居民休閑游覽與觀賞。

  2、嚴格按規范對花草樹木定期進行培土、施肥、除雜草和病蟲害、修枝、剪葉、補苗、淋水,對大棵的灌木給予造型,豐富綠化資料。

  3、持續綠化地清潔,草坪和灌木林內不留雜物、不缺水、不死苗,促進花草樹木生長茂盛。

  4、義務向業主講解園藝綠化常識,幫忙業主搞好家庭綠化。

  5、園藝工有權阻止違反有關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本住宅區業主是小區綠化的享用人,負有愛護綠化的.權利和義務,請遵守:

  1、業主不得擅自踐踏、占用、損壞綠化地,不得往綠化地排放污水污物或扔垃圾雜物;

  2、不得在綠化區內有放養牲畜、追逐嬉鬧及其它有損綠地的行為;

  3、不得砍伐攀折花木、涂劃樹皮或在樹上扎鐵絲、打釘等,禁止損壞花木的保護設施及花臺和周邊裝飾建筑群;

  4、不得用樹木晾曬衣物、被褥等東西;

  5、行人和車輛不得跨越和透過有警告牌的綠化帶,不得損壞綠籬柵欄;

  6、不得在綠化范圍內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樹木上及綠化帶內設置商業廣告牌和其它招牌。

  三、凡人為故意造成花木及保護設施損壞的,由管理處責令其改正,并賠償損失。對違反園林綠化規定不聽勸阻或刁難、辱罵、毆打管理人員,情節嚴重的送交有關部門處理。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3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適用于全市各類城市綠地園林規劃設計、建設和養護管理。

  二、原則

  (一)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城市綠化規劃設計、建設應從“可持續發展”戰略出發,統籌兼顧生態效益和景觀效益,保持現有綠化存量,大力發展園林綠化事業,著重生態環境改善,使每一塊有限的綠地發揮最大生態效益。

  (二)堅持以人為本原則

  城市綠地建設應貫徹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的原則,因地制宜,各類綠地功能合理,滿足不同人群的使用要求,創造良好的生態和景觀效果,促進人們身心健康。

  (三)堅持科學規劃、科學種樹的原則

  科學規劃各類城市綠地,堅持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做到建設必須有規劃,施工必須有設計。以科學的態度,按照季節栽種不同樹種,適地適樹,大力發展鄉土樹種。

  (四)堅持“三高”、“三化”、“三精”原則

  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高品位的原則,按照標準化、規范化、工藝化的要求,城市園林綠地規劃、施工和養護管理做到精心、精品、精細。

  (五)堅持建設節約型園林的`原則

  按照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循環與合理利用的原則,在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建設施工、養護管理等各個環節中最大限度地節約各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減少資源消耗和浪費,獲取最大的環境、社會和經濟效益。

  三、城市綠地建設

  昆明四季如春,年溫度變化不大,但干、濕季分明,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作為植樹月,一月份栽種以落葉樹為主的樹木,六月份栽種常綠樹為主的樹木,廣泛開展城市綠化義務植樹活動。

  城市綠地建設與城市建設同步。保證500米服務半徑,大力建設城市公園綠地,建設城市濕地公園,打造城市風景林。

  城市改造項目中的綠地履行報批手續,以保存現有綠化為原則,不得隨意砍伐、移栽修剪樹木。

  新建道路綠化以常綠喬木綠化為主,滿足道路綠地率指標要求。

  樹木栽種按照“昆明市園林綠化樹木種植月歷”(見表一)的要求,選擇適合的樹木進行栽種。保證栽種成活率達95%以上。

  四、綠化指標要求

  (一)公園綠地綠化指標必須滿足《昆明市公園綠化規劃種植設計導則(試行)》中綠化面積不得少于公園用地陸地面積的80%,綠化用地內樹木的綠化覆蓋面積不得少于綠化用地面積的80%,常綠喬木的數量不得少于喬木總數量的80%的要求。

  (二)居住區綠地率新區建設不低于30%,舊居住區改建綠地率不低于25%。

  (三)道路綠化: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小于40%;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于30%;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于25%;紅線小于4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于20%,城市干道綠化普及率98%以上,道路綠化達標率在80%以上。

  (四)附屬綠地、防護綠地滿足綠化用地內樹木的綠化覆蓋面積不得少于綠化用地面積的80%。常綠喬木的數量不得少于喬木總數量的80%的要求。

  五、園林綠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為進一步加強園林綠化的規范化建設和管理,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公園設計規范(CJJ48—92)》、《城市綠地設計規范(GB50420—20xx)》、《城市綠化工程及驗收規范(CJJ/T82—99)》、《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CJJ75—97)》、《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建城〔1993〕784號)》、《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試行)》、《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昆明市公園綠化規劃種植設計導則(試行)》、《昆明市綠色圖章制度》、《昆明市城市綠線管理規定》、《昆明市城市園林綠化植物栽植工程技術規范(試行)》、《昆明市城市立體綠化技術規范(試行)》、《昆明市園林綠化養護技術規范》、《昆明市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考核標準》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城市綠地規劃設計和建設工作,實施規范化管理。

  六、城市綠地規劃設計編制要求

  (一)城市綠地規劃設計包括總體規劃階段、修建性詳細規劃階段、項目施工設計階段。

  (二)城市綠地布局應以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為依據,確定其綠地的范圍和性質,編制規劃設計。

  (三)城市公園綠地按照不同地域、不同地段、不同服務人群進行規劃設計,因地制宜,設置休閑、康體鍛煉、兒童游嬉等內容,設置避災場地,綠化以植物造景為基本原則,適地適樹,創造多種植物生存空間和小環境。營造出物種豐富、配置合理、群落穩定、景觀優美的植物景觀。

  (四)城市道路綠化以組織車流、方便行人行走為主要功能,兼顧綠化、美化環境,提高綠化覆蓋面積的功能。堅持經濟、適用、美觀、自然的原則,遵循本地自然環境和物候特征,利用豐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修建道路時保留原有的古樹名木和綠化效果良好的原有樹木,凸現城市地域綠化特色。

  (五)居住區綠化要滿足居住環境的需求,布置相對集中的中心綠地,并設置老人、兒童活動場所。

  (六)城市綠地設計克服鋪張浪費、苛求形式、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觀等做法,提倡建設節約型綠地,施工節約,中水回用、管養方便。

  (七)城市中古樹名木必須原地保留,不得移栽。

  (八)各類城市綠地的規劃設計應由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方案按規定報縣(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七、園林綠化規劃設計審批管理

  (一)各類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在經規劃部門審批,獲得《規劃許可證》后,報市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綠化指標、綠化方案審批。

  (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程序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綠化指標進行“綠色圖章”審批,根據項目單位提供的圖紙和綠化方案前往實地查看,并按規定進行指標核算,符合要求的予以批準。

  (三)主城范圍內建設規模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規劃方案需報市園林綠化局審批后,方可實施。規模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園綠地規劃方案由各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提交審批的綠化規劃方案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深度要求提交圖紙和說明書。即:現狀分析圖、豎向規劃圖、總平面規劃圖,植物規劃配置圖,重要位置的縱剖面、橫剖面圖、1-2個主要園林建筑單體方案和說明書。

  (五)各縣(市)、區按照要求,對綠化建設項目的規劃成果進行歸檔。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4

  一、遵守國家的法規法紀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貫徹落實公司的'文件、指示、精神,加強自身修養、素質和氣質。樹立集體主義觀念,樹立天緣公司和天緣人的形象。

  二、熱愛本職工作,吃苦耐勞,努力學習業務知識和園林景觀知識,盡職盡責完成業務拓展工作,并填寫好記錄回單,做好工作日記和每月的述職報告。

  三、工作時間著裝整齊,佩戴公司胸牌,遵守作息時間,按時向部門經理匯報工作和反饋信息。

  四、要作風正派,清正廉潔,不損公肥私,不營私舞弊,態度和藹,言語有禮,誠實守信,胸懷坦蕩,要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和宣傳能力,吃苦耐勞,勇創佳績。

  五、要制訂出月計劃、周計劃,有計劃有目的地拜訪客戶,勇于實踐,善于學習,善于總結,使之立于不敗之地。

  六、在工作中團結協作,互相幫助,注意安全,杜絕隱患,樹立團隊精神,聽從領導,服從分配,響應公司的號召,按時參加公司、部門主持的會議和各項活動。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5

  一、日常養護方法

  1、澆水:植物生長離不開水,但各種植物對水的需要量不同,不同的季節對水的需要量也不一樣,所以要根據具體情況靈活掌握,做好澆水工作。

  (1)根據氣候條件決定澆水量

  A、在陰雨連綿的天氣,空氣濕度大,可不澆水;

  B、夏季陽光猛烈、氣溫高,水分蒸發快,消耗水分較多,應增加澆水數次和分量。

  C、入秋后光照減弱,水分蒸發少,可少澆水。

  D、半蔭環境可少澆水。

  (2)根據品種或生長期來決定澆水量。

  A、旱生植物需要水分多,淺根性植物不耐旱,要多澆水。

  B、生長期長的植物生長緩慢,需要水分少,土壤透氣性差,會抑制根系的生長。

  上述澆水量和澆水次數確定的原則是:以水分浸潤根系分布層和保持土壤濕潤為宜。如果土壤水分過多,土壤透氣性差,會抑制根系的生長。

  2、施肥:園林綠地栽植的花草樹木種類很多,有觀花、觀葉、觀姿、觀果等植物,又有喬木、灌木之分,對養分的要求也不同。

  (1)行道樹、遮蔭樹,以觀枝葉,觀姿為主,可施氯肥,促進生長旺盛,枝葉繁茂,葉色濃綠。

  (2)觀花觀果植物,花前施氮肥為主,促進枝葉生長,為開花打基礎。

  (3)花芽形成,施磷鉀肥,以磷肥為主。

  (4)樹木生長旺盛期,需要較多的養分,氮磷鉀肥都需要,但還是以施氮肥為主。樹木生長后期應施磷鉀肥為主。樹木生長后期應施磷鉀肥,促進枝條、組織木質化而安全越冬。

  (5)肥料分為無機和有機肥兩種。堆肥、人糞是有機肥、遲效肥。化學肥料屬無機肥、速效肥。

  園林綠地由于環境條件限制,有機肥多用作基肥,少用或不用于施肥。速效肥料易被根系吸收,常用追肥使用,在需要施用前幾天施用。遲效肥,放入土壤后,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為根系吸收,需提早2—3個月施用。

  3、整形、修剪

  整形修剪是園林栽培過程中一項重要的.養護措施,樹木的形態、觀賞效果、生長開花的結果等方面,都需要通過整形修剪來解決和調節。

  樹木修剪要根據樹木的習性和長勢而定,主干強的適宜保留主干、采用塔形、圓錐整形;主干長勢弱的,易形成叢狀樹冠,可修成圓球或自然開心形,此外還應考慮所栽植地環境組景的需要。整形修剪的方式很多,應根據樹木分枝的習性,觀賞功能的需要,以及自然條件等因素來考慮。

  (1)整形修剪方式

  A、自然式修剪:各種樹木都有一定的樹形,保持樹木原由的自然生長狀態,能體現園林的自然美,稱為自然修剪。

  B、人工式修剪:按照園林觀賞的需要,將樹冠剪成各種特定的形式,如多層式、螺旋式、半圓式或倒圓式,單干、雙干、曲干、懸垂等。

  C、自然式和人工混合式:在樹冠自然式的基礎上加以人工塑造,以符合人們觀賞的需要,如杯狀,開心狀、頭狀形,叢生狀等。

  (2)整形修剪時間

  A、休眠期間修剪:落葉樹種,從落葉開始至春季萌發前修建,成為休眠期修剪或冬季修剪。這段時間樹林生長停滯,樹體內養分大部分回歸發根部,修剪后營養損失最小,且傷口不易被細菌感染腐爛,對樹木生長影響最小。

  B、生長期修剪:在生長期內進行修剪,稱為生長期修剪或夏季修剪,常綠樹沒有明顯的休眠期,冬季修剪傷口不易愈合,易受凍害,故一般在夏季修剪。

  4、除草、松土

  除草是將樹冠下(綠化帶)非人為種植的草類清除,面積大小根據需要而定,以減少草樹爭奪土壤中的水分、養分,有利于樹木生長;同時除草可減少草樹爭奪土壤中的水分、養分,有利于樹木生長;同時除草可減少病蟲害發生,消除了病蟲害的潛伏處。

  松土是把土壤表面松動,使之疏松透氣,達到保水、透氣、增溫度的目的。

  5、防治病蟲害

  花木在生長過程中都會遭到多種自然災害的危害,其中病蟲害尤為普遍和嚴重,輕者使植株生長發育不良,從而降低觀賞價格,影響園林景觀。嚴重者引起品種退化,植株死亡,降低綠地的質量和綠化的功能。

  病蟲害防治:貫徹“防御為主,綜合防治”的基本原則。預防為主,就是根據病蟲害發生規律,采取有效的措施,在病蟲害發生前,予以有效地控制。綜合防治,是充分利用一直病蟲害的多種因素,創造不利于病蟲害發生和危害的條件,有機地采取各種必要的防治措施。

  藥劑防治是防治病蟲害的主要措施,科學用藥是提高防止效果的重要保證:

  (1)對癥下藥:根據防治的對象,藥劑性能和使用方法,對癥下藥,進行有效地防治。

  (2)適時施藥:注意觀察和掌握病蟲害的規律適時施藥,以取得良好的防治效果。

  (3)交替用藥:長期使用單一藥劑,容易引起病菌和害蟲的抗藥性,從而降低防治的效果,因而各種類型的藥要交替使用。

  (4)安全用藥:嚴格掌握各種藥劑的使用濃度,控制用藥量,防止產生藥害。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6

  為搞好住宅區的綠化養護管理工作,持續住宅區環境優美,特制定本規定。

  一、住宅區的綠化,指區內綠化、花草、樹林,園林建筑小品等,屬住宅區公用設施組成部份,其更新、改造和完善工程由管理處負責,并按市政府綠化達標要求管理區內綠化。

  二、管理處采用各種形式開展宣傳,使保護綠化、美化住宅區成為居民共識,構成良好風氣,自覺愛護區內一草一木.

  三、管理處綠化人員職責如下:

  1、熟悉住宅區的綠化面積和布局,花草樹木的品種和數量,充分利用綠化面積,持續綠化完好率在98%以上,并且合理布置花草樹木的.品種和數量。

  2、熟悉花草樹木的名稱,特性和培植辦法,并對較為名貴、稀有或數量較大的品種在適當地方公告其名稱、種植季節、生長特征、養護辦法等,供居民觀賞。

  3、對花草樹木定期進行培土、施肥、除雜草和病蟲害,并修枝補苗、淋水,大棵的灌木要給予造型,豐富綠化資料。

  4、持續綠化地清潔,保證不留雜物、不缺水、不死苗、不被偷竊,使花木生長茂盛。

  5、每月檢查、記錄、報告樹木狀況,及時勸阻和處理違反有關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

  6、維護好剪草機、噴灑器、電機及其它器材、工具。

  四、本區住戶是綠化的享用人,賦有愛護、管理本區綠化的權利和義務,嚴禁下列破壞生態環境、妨害綠化的行為:

  1、占用綠化地段;

  2、踐踏綠化草地、林帶;

  3、攀折花木,毀損涂污園林小品:

  4、行人和車輛在綠化帶上行駛,碰壞綠籬和柵欄;

  5、在綠化區內堆放物品,設置廣告招牌:

  6、在花木、建筑物、雕塑小品上拉繩晾曬衣物;

  7、在綠化地上傾倒垃圾、拋灑雜物。

  凡有上述第一項行為,按侵占每平方米罰款20-50元處理,并限期恢復原貌;其余各項中,凡損壞花草樹木,按損一罰五罰款;凡損壞設施者,按造價的2倍罰款。

  五、根據市政府規定,凡人為造成花木及保護設施損壞的,作如下處罰:

  1、對亂砍或碰斷樹木主子,每株罰款150元,對攀爬樹木、剝樹皮造成損傷的每株罰款15元;

  2、攀摘花朵、枝條的,每朵(枝)罰款1元。因亂放材料或其它事故損壞花木的,每枝罰款20元,破壞草坪每平方米罰款8元。

  3、撞壞鐵欄柵,每公尺罰款150元。

  4、對在綠化地帶晾曬衣物、被褥者,由管理人員予以警告,并對其進行教育。為了做好這項工作,對檢舉破壞綠化的人員,給予罰款收入的50%作為獎勵,獎罰由管理處執行。對違反園林綠化規定,不聽勸阻、刁難或毆打管理人員情節嚴重的,送交司法部門處理。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7

  為了把本園區建成環境整潔、優美、文明的小區,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條例精神,特制訂綠化管理規定。由物業管理人員監督實施。

  第一條凡是本園區范圍內一切業主(使用人)和過往人員,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條搞好小區綠化是全體園區業主(使用人)及過往行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要樹立愛護綠化,講究文明的'社會風尚。

  第三條為保持環境美化,請你看護本小區花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毀壞花木、踐踏草坪。嚴禁在綠化地內堆放物品,踢足球,打羽毛球,不得任意開挖綠化地帶,停放自行車、人力車、摩托車。嚴禁在綠化地帶內遛狗。嚴禁在樹上拉繩、晾曬衣物被褥。裝修要文明施工,不準在綠化地帶丟放建筑垃圾。

  第四條嚴禁在樹木、綠化地帶內設置各種廣告標語牌。未經同意,不準在綠化帶空地上設管線,遷移和損壞樹木、花草。

  第五條嚴禁私摘花草,轎車、出租車禁止駛入草坪。

  第六條有破壞園林、綠化行為的按《國家園林、綠化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文進行處罰。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8

  1、高空行道樹修剪安全操作規程

  (1)高空現場作業人員要戴安全帽,不得酒后高空作業。

  (2)作業范圍要設置安全警示牌,提醒行人車輛不要進入作業區,作業時要注意樹下安全和周圍建筑物的安全,以免樹枝下掉時傷人或損壞公私財物,必要時取得交警的配合。

  (3)注意樹木上空各種纜線如電力線、電話線等,尤其是電力線,影響操作時,必須先取得電業部門配合,先斷電,后作業。作業前要檢測電線是否有電,確已斷電方可作業。作業中,剪斷的枝條應避免壓斷纜線或掛在線上。

  (4)修剪大徑的長枝條需在基部裁去的,或長主干截短時不能一次截斷,要分段進行。對周圍有危險的枝條,要預先用繩索吊好,鋸斷后慢慢放下。要特別注意自身安全和周圍建筑物、人員的安全。特大樹枝修剪或砍伐樹木,應由專人負責統一指揮。

  (5)使用竹梯上樹修枝,竹梯要有足夠長度,依靠枝條時須先檢查其牢度,竹梯置放要有安全的傾斜角度,一般跟地面成60度左右,竹梯兩腿根部都要包上防滑材料。上下樹要放穩梯子后再登梯,不得穿滑底鞋上梯。

  (6)如竹梯不夠長,需攀至更高枝條修剪時應特別注意要攀登的每個枝條的牢度,必要時須佩系安全帶。

  (7)使用高空車作業者必須熟練掌握吊臂伸縮、升降、旋轉的各種控制按鈕及操作流程。枝條的重量要在吊繩的承受能力范圍內,吊臂下嚴禁站人。

  (8)使用油鋸截枝必須仔細了解油鋸的性能、功效、注意事項,熟練操作方法,正確安全操作。

  2、綠籬草坪修剪安全操作規程

  (1)作業現場,要確定適當的安全作業范圍并設置安全警示標牌,提醒行人車輛安全通行,操作人員要在安全作業范圍內作業,密切注意行人車輛通行情況,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2)使用綠籬機、割灌機、草坪機作業,必須仔細了解各機具的性能、功效、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熟練操作方法,正確、安全操作,專人使用、機具定期保養。

  (3)使用綠籬機操作時操作人須腳踏實地穩定身體,循序漸進,同時注意旁人安全。

  (4)使用草坪機、割灌機剪草作業前須清理草坪中的大小石塊,以免損壞刀片及石子崩彈傷人。

  (5)修剪草坪、綠籬作業時,應按技術規范進行操作,正確使用剪草機、綠籬修剪機等機械設備,防止機械器具傷害人員事故發生。

  3、灑水、噴藥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遵守交通法規,安全行車。

  (2)正確使用消防栓、消防帶、噴淋槍頭進行灑水澆灌時,消防帶的接頭不能漏水,駕駛員和操作員配合得當,水花盡量避免濺及行人。

  (3)噴灑農藥時間盡量避開人流高峰,注意不要噴及陽臺或活動場所設備。

  (4)打藥作業時,必須佩戴口罩、防護眼鏡與膠手套,方能操作,切實防止人員中毒的事故發生(注:天氣炎熱,噴藥時間應為:上午11時前;下午3時至7時,防止高溫噴藥易造成藥害與人員中毒)。

  (5)使用高效低毒農藥,科學配比,對人與植物保證安全,嚴禁使用高毒農藥。

  (6)噴藥車使用完畢,應及時清洗罐內遺留的.藥液,解緩罐體腐蝕。

  (7)庫房指定專人負責,農藥、化肥、易燃物品要分類堆放,做好使用記錄。

  4、現場垃圾清理

  在綠地保潔過程中,清理出來的樹枝、樹葉等雜物,不準將其就地燒毀。及時清運到指定地點存放。

  5、車輛安全操作規程

  (1)出車前,應對車輛的汽(柴)油、機油、冷卻液、指示燈、制動、方向、檔位及發動機運行等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一切正常方可出車。

  (2)行駛中駕駛人員思想要集中,起步、上路、加減速均應按車輛駕駛有關規定操作,密切注意觀察發動機運行情況和儀表盤反映情況,發現異常及時修復。

  (3)文明行車,遵守交規,嚴禁酒后駕車,不準無證駕車,謹慎駕駛,注意安全,嚴格執行駕駛規章制度。

  (4)按規定停放車輛,保持車輛清潔,及時進行車輛保養,車輛使用完畢及時入庫。

  (5)司機在駕駛園林車輛作業時,要遵守交通規則,做到安全駕駛。

  6、養護人員宿舍安全制度

  員工的宿舍不準使用大功率電器,不準私自亂接電線。電焊作業時不準靠近易燃、易爆物品,須持證操作。

  7、現場消防措施

  做好綠化工作人員的消防器材使用培訓,并按規定配備滅火器。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園林綠化養護市場管理,規范園林綠化養護招投標行為,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本市園林綠化養護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進行的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主管部門和職責)

  市綠化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綠化局)是本市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投標管理的行政監督和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投標的實施辦法;

  (二)對招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

  (三)組建評標專家庫;

  (四)接受投訴、查處園林綠化招標投標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條(實施部門和職責)

  市園林綠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簡稱市綠化工程管理站)按照本規定具體負責本市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審核招標人的資格、受理招標文件備案;

  (二)組織信息、負責養護招投標項目登記;

  (三)監督開標、評標、定標,核準中標結果;

  (四)調解招標投標過程中的分歧;

  (五)承擔評標專家庫成員的日常考核和評估;

  (六)指導和監督區(縣)綠化管理部門具體實施的招投標活動。

  第五條(原則)

  市綠化局對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投標工作的規范和要求、招標范圍和規模提出指導意見。

  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投標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對招標人的一般要求)

  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須招標的養護項目以任何形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交易場所)

  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園林綠化分中心(以下簡稱園林分中心)是為本市園林綠化養護項目交易活動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專業服務機構。

  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投標活動原則上應當在園林綠化分中心進行。對在交易中心進行的招投標活動,交易服務費的收費標準,按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標準收取。

  園林綠化分中心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有關交易規則,對養護交易所涉及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八條(反對地方保護和部門封鎖)

  依法進行的招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外符合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九條(投訴和處理)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綠化局監察室、市綠化投訴舉報受理中心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二章招標

  第十條(招標范圍)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養護項目;

  (二)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的養護項目;

  (三)緊急整治的養護項目除外。

  第十一條(招標方式)

  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自行招標)

  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具有專門負責養護招標的工作部門;

  (三)有2名以上招標業務人員。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5日前持以上證明材料,向市綠化工程管理站備案。

  第十三條(委托招標)

  招標人不具備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招標。招標人委托招標的,應當與招標機構簽定合同,并持委托合同副本及招標機構資格證明材料,向市綠化工程管理站備案。

  第十四條(招標條件)

  (一)養護招標項目已列入年度計劃,并且資金已落實;

  (二)具備養護招標所需要的技術資料。

  第十五條(信息)

  招標人應當在“綠化”門戶網站()和園林分中心信息網上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連續時間應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和住所;

  (二)邀請的投標人名稱;

  (三)招標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及發包范圍和基本要求;

  (四)對投標人資格要求。

  第十七條(入圍方式)

  (一)全部入選法

  所有符合養護項目招標人資格要求的潛在的投標人購買招標文件后均可成為投標人。

  (二)資格預審法

  對規模較大的或者園藝養護技術要求較高的養護項目可采用資格預審法。資格預審文件應根據項目的特點制定評審要求,但不能以預先確定投標人的數量作為評審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的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投標人。

  (三)隨機確定法

  當投標申請人或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過多時,招標人可要求采取隨機確定法,從所有投標申請人或資格預審合格的申請人中隨機確定投標人,但投標人最低限額不少于7家,且在招標公告中明示。

  第十八條(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地點、發包范圍及內容、養護期限、養護等級要求、資格要求、資金來源、投標有效期、投標保證金、現場踏勘日期、投標答疑會日期、投標文件的編制、提交、修改等要求、投標截止時間、承包方式等內容;

  (二)擬簽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合同草案;

  (三)技術規范及要求;

  (四)投標文件的格式以及應附的表格、公函等示范樣本。

  (五)評標的標準與辦法。

  (六)對細微偏差和重大偏差的認定。

  (七)評標辦法。

  (八)工程量清單及綠化養護現場圖。

  第十九條(招標文件澄清)

  招標文件交出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期限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澄清或者修改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招標文件的備案)

  招標人在發出招標文件前二天,應當持招標文件樣稿到市綠化工程管理站備案。

  招標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部分也應到市綠化工程管理站備案。

  第二十一條(踏勘和答疑)

  招標人可以組織投標人踏勘工程現場。投標人獲得踏勘現場的機會應當平等。

  招標人對任何投標人做出的答疑,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所有投標人公開。

  第二十二條(信息保密)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規避招標)

  招標人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屬于規避招標

  (一)擅自改變養護項目資金來源或者用途;

  (二)虛假招標或者使招標活動流于形式;

  (三)將部分項目排除在具體招標范圍之外;

  (四)其他不招標或者不公開招標的行為。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四條(投標資格)

  投標人應當具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參加投標的養護企業應當按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向招標人報送投標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養護企業營業執照;

  (二)具備招標人對投標人規定的資格條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投標文件的要求)

  (一)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二)投標人的報價應當保證其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標項目。

  (三)投標文件應當由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簽章。

  第二十六條(投標文件的提交、送達和撤消)

  (一)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應當將投標文件密封,封口處由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簽章,送達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地點。

  (二)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管投標文件,開標前不得開啟、遺失。

  (三)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投標文件。

  (四)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五)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不含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七條(投標文件的變更和補充)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之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送達、簽收和保管。

  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提交截止日之后送達補充、修改的內容無效。

  第二十八條(投標保證)

  投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可以采用投標保證金、投標保函等方式。保證金應視標底的大小,按養護工作量的百分之一收取,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第二十九條(投標保證金的退回)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定合同后的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不退投標保證金:

  (一)中標后,中標人在三十日內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定合同的;

  (二)在領取招標文件并支付投標保證金的情況下,投標人未按時提交投標文件、提交的投標文件無效、提交后又撤回的;

  (三)被評標委員會作廢標處理的';

  (四)投標人拒絕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其投標的。

  第三十條(投標截止期限)

  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但招標人和投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串通投標)

  投標人之間或者招標人與投標人共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一致投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事先商定,突出一個投標人,其他投標人作為陪襯參加投標;

  (三)招標人將投標情況透露給投標人;

  (四)招標人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五)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六)招標人和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者招標人額外補償;

  (七)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八)其他串通投標的行為。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二條(開標)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在招標文件確定的地點公開進行。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的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案。

  第三十三條(無效投標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投標:

  (一)投標文件逾期送達的;

  (二)投標文件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處未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簽章的;

  (三)投標文件未經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簽署的;

  (四)其他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評標委員會組成)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招標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專家由招標人從市綠化管理局建立的養護項目評標專家庫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與投標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參加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對評標專家施加可能影響評審結果的行為。

  在中標結果確定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評標專家的管理)

  評標專家應當是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管理的法律法規,具有與養護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工程、經濟類人員,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履行職責。

  市綠化工程管理站應當定期對評標專家庫成員進行綜合評估,根據需要對專家庫進行調整和更新的,對在評標過程中不稱職或者違法違規的評標專家取消其資格,應當報市綠化局同意。

  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人員,今后不得參加任何評標活動。

  第三十六條(評標)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人應當給予評標委員會足夠的閱標時間。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提供書面評審意見。評標委員會將評標過程與結果形成書面評標報告,提交給招標人。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進行。市綠化工程管理站應當對評標過程進行監督,及時糾正和協查各類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評標辦法)

  根據養護項目的不同特點,招標人可以分別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方法和標準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投標文件的澄清)

  經招標人同意,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它投標或者投標報價明顯低于標底合理幅度的,應當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投標人拒絕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九條(廢標)

  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投標人不能對報價較低作出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或者投標人作出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經認定投標報價低于成本的;

  (三)投標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

  第四十條(中標候選人)

  公開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按排序向招標人推薦不超過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邀請招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按排序向招標人推薦1至2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第四十一條(中標)

  招標人應當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全部使用財政資金撥款或者財政資金撥款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約的,可以依序確定其他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應在開標之日后10天內完成定標工作,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5天。定標后,招標人應及時發出中標通知書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重新招標)

  有效投標不足3個(不含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所有投標被否決,招標人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招標。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評標備案)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市綠化工程管理站提交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

  (三)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及未中標人的投標報價表。

  第四十四條(結果公示)

  市綠化工程管理站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應及時將中標有關情況告知市綠化局信息中心。市綠化局信息中心和市綠化工程管理站應及時將中標情況信息在“綠化”門戶網站(和園林分中心信息網上進行公示3天。在公示3天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四十五條(合同的簽定)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確定的內容訂立書面合同。

  自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7日內,招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市綠化工程管理站備案。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十六條(履約擔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的,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中標人須提供不低于合同總價款百分之十的履約擔保。

  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四十七條(合同履約)

  中標人應當就承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備案的處理)

  市綠化工程管理站發現備案材料有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的內容,以及招標機構不具備相應資格的,應當在招標人報送備案材料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四十九條(行政管理措施)

  市綠化工程管理站或者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干預正常招標投標活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公正度評價)

  市綠化局監察部門負責招標投標公正度評價工作,對反映招投標不公正的項目,組織或督促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一經查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例外規定)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評標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10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韶關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及管理。

  第三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內的園林綠化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構建城市園林綠化數字化管理體系,實現園林綠化高效、精細管理。

  第五條: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應當按照均衡發展的原則確定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各類綠地的保護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的城市綠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規劃的城市綠地用途,應當先修改規劃,并按原規劃審批程序報批。

  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擅自增設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確需增設的,應當貼合城市規劃和有關設計規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地范圍控制線,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并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理解公眾監督。

  城市綠地范圍控制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八條:綠化建設應當嚴格按照綠化規劃實施,以植物造景為主,優化種植結構、提升綠化水平、注重鄉土樹種的運用。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應當種植行道樹,同一道路的行道樹應當有統一的景觀風格,行道樹應當選擇適宜的樹種,并優先選用鄉土樹種。

  第十條: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進行驗收,經綜合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綠地保護和管理職責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政府投資的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等,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養護管理單位負責;

  (二)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地,由其養護管理職責單位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四)居住區綠地由供給物業服務的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負責;

  (五)生產綠地由經營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程范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在私人庭院內種植樹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權人或使用人負責;

  (八)在團體土地上建設的小公園和街旁綠地等農村綠化,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團體經濟組織負責。

  第十二條:保護和管理職責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綠化保護和管理技術標準對綠地進行保護和管理。

  保護和管理職責人應建立健全綠地管理制度,堅持綠地整潔美觀、樹木花草繁茂、綠化設施完好,對影響交通、管線、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樹木及時修剪、扶正,確需遷移、砍伐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已占用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清理通知,限期歸還,并恢復城市綠地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條: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所有權人意見,協商確定臨時占用綠地的位置、期限等資料,按規定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恢復綠地實際費用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恢復綠化補償費和辦理相關手續。臨時占用期滿后,按規定由市、縣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組織恢復綠地。

  第十五條: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的,占用者應當對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破壞的損害,承擔賠償職責。

  第十六條:嚴格控制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干道綠化帶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確需開設的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因下列原因確需砍伐、遷移、修剪二百株以下或胸徑八十厘米以上樹木的,應當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城鄉建設需要;

  (二)城鄉基礎設施維護需要;

  (三)發生檢疫性或者新傳入的危險性有害生物;

  (四)嚴重影響居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

  (五)對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景。

  經批準砍伐、遷移城市樹木的,申請人應當對樹木所有權人進行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砍伐、遷移公園綠地、城市道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地的樹木,應當報本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其組織具有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單位實施。

  砍伐、遷移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樹木,經本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由相應的保護和管理職責人委托綠化施工企業實施,所需費用由相應的保護和管理職責人負責。

  電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門,因安全需要而修剪、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的,應當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其組織具有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單位實施。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支付。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緊急搶險救災確需修剪、遷移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有關單位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可先行實施,并及時報告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在險情排除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申請占用城市綠地七千平方米以下的,及砍伐、遷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徑八十厘米以上樹木的,申請人應當供給以下材料,征得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維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城市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規劃區域內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努力提高公民園林綠化和環境意識。城區義務植樹工作由市綠化委員會統一部署,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加城市園林綠化建設。

  第五條在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行“雙線”控制,即規劃部門劃定規劃紅線,園林部門劃定綠化“綠線”。

  第七條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按以下指標執行:

  ㈠人均公園綠地面積9平方米;

  ㈡城市綠地率37%;

  ㈢城市綠化覆蓋率39%;

  ㈣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產綠地應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面積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2%。

  ㈤城市公園中綠化用地比率按建設部《公園設計規范》執行,并按公園的定位和內部的功能分區搞好公園建設。

  第八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用地面積的比例(簡稱綠地率)必須符合以下指標:

  ㈠中小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5%;

  ㈡高等院校、賓館不低于40%;

  ㈢企業單位不低于30%;

  ㈣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級道路不低于20%;

  ㈤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不低于35%,其中集中綠地不低于10%;

  ㈥舊城區改造范圍內的各項建設不低于30%。

  ㈦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廠礦綠地率不低于35%,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第九條城市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現有居住區的綠地由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建設;新建、擴建、改建的居住區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單位的綠地建設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條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實施,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由建設方或業主提出招標申請,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工、紀檢、監察部門組織開標、評標、定標,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園林綠化設計、施工企業依法參與投標、競標。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報建時必須提交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綠化設計圖。未提交的,城市規劃部門不予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對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

  外地單位在我市承包園林綠化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的,必須持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注冊,服從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第十三條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投資、配套建設,在主體工程完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綠化項目的土建部分應與主體工程同步驗收。

  第十四條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因特殊條件限制達不到標準的,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所缺面積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異地綠化建設補償費,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規劃統一組織異地綠化建設。補償費收取標準由城市園林綠化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擬定,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十五條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將竣工資料交存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影響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項目,在選址定點時應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風景名勝區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的生產、經營、建設等活動,必須服從風景名勝區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城市園林綠地的保護和管理,實行分工負責制:

  ㈠市人民政府投資興建的城市公園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道路綠化帶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建設和管理;

  ㈡單位自建的公園、防護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管理;

  ㈢居住區綠地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也可由所有權人出資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或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㈣苗圃、花圃、草圃由經營單位負責管理;

  ㈤鐵路、公路沿線兩側及江、河、湖岸的綠地,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㈥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種植的花草樹木由居民自行負責管理。

  沿街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門前綠化的責任。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成的城市園林綠化和規劃已確定的城市園林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或者破壞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規劃技術控制指標調整幅度較大的,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確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依法辦理其他審批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給綠地所有者予以補償。占用期滿后,占用者應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園林綠地內設置與園林綠化無關的設施。確需設立的,必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其業主限期拆除;對綠地造成損失的,應當由業主負賠償責任。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業主,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設點批準文件,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并及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二十四條城市園林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茂盛,園容園貌整潔優美,設施安全完好。

  第二十五條城市樹木花草所有權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㈠由政府投資或公民義務勞動在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內種植的樹木花草屬國家所有;

  ㈡經鑒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樹名木屬國家所有,收益歸其生存地的單位和個人所有;

  ㈢單位的附屬綠地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的樹木花草屬該單位所有;

  ㈣由個人或集體投資經營生產的綠地內的`樹木花草屬個人或集體所有;

  ㈤居住區、居民小區、住宅組團綠地內的樹木花草屬個人或集體所有。

  第二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建立檔案,設置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制定養護管理技術規范,加強管理。古樹名木生存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養護管理,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

  嚴禁砍伐、遷移或買賣古樹名木。因市政建設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必須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側10米內嚴禁新建、擴建建筑物和架設網線,3米內禁埋任何地下管線。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園林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㈠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焚燒物料;

  ㈡在樹木上涂、寫、刻、畫和懸掛重物;

  ㈢攀、折、釘、拴樹木,采摘花草,踐踏植被,丟棄廢棄物;

  ㈣利用樹木蓋房搭棚、架設電線;

  ㈤損壞園林綠化的設施;

  ㈥采石、取土、葬墳和封砌地面;

  ㈦其他破壞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收取的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列入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專用資金,由財政監督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按所開設的商業、服務攤點占用面積處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以及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維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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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美化市容市貌,提高城市人居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山體以下各類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山體的綠化由延安市林業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園林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市園林管理處受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體負責山體以下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城建規劃、環境保護、房產、公安、農林、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搞好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和保護包括以下資料:

  (一)花壇、游園、綠地、綠化帶等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

  (二)城市街道樹木的種植、養護、管理;

  (三)建設工程附屬綠化項目的審查、批準、驗收;

  (四)單位及居民居住區庭院綠化的指導、檢查。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用心支持鼓勵國內外單位、組織和個人投資、捐資、合資建設城市園林綠化項目,并保護其合法權益。鼓勵市區內單位和有勞動潛力的公民認建、認養、認管城市綠地;鼓勵居民利用庭院進行綠化。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檢舉、制止損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行為的權利。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及時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管理、保護和科研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務必包括綠化設計。其綠化面積不得少于單位總占地面積的30%。單位內部現有綠地面積低于30%的,不得占用現有綠地進行其他建設。建設單位報市規劃部門審批的規劃設計方案,務必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綠化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否則規劃部門不予頒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新建工程項目的綠化用地,其面積占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區綠地面積不低于總占地面積的30%;舊城改建區具備綠地條件的,務必保證綠地面積占改建面積的25%;

  (二)市區主干道綠地率不低于道路總占地面積的20%;次干道綠地率不低于15%;

  (三)校園、醫院、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于35%;

  (四)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和污染環境的工廠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于30%;

  (五)市區內的企業具備綠化條件的,綠地率不低于30%。

  第十條在本市進行建設的工程項目,因客觀環境限制,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收繳綠化補償費,按照城市規劃統一進行綠化建設。收費依據《陜西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按有關部門核定的標準收繳綠化補償費。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綠化補償費,統一上繳市財政局,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新建管線、桿線或者新植樹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按下列規定確定間距:

  (一)地下管線設施的外緣與行道樹干中心的水平距離不少于1米;

  (二)線桿、消防設施與行道樹干中心的水平距離不少于1.5米。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綠化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二)設計方案的確定或改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審查;設計方案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有關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附屬綠化工程建設資金應納入基本建設投資中,綠化建設資金為工程總造價的25%;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綠化的,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綠化季節。

  第十三條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務必按規定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后,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管理和保護

  第十四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實行行業管理、部門管理與單位管理相結合的辦法,并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管理和保護:

  (一)城市的公共綠地、行道樹、干道綠化帶及廣場的綠化,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管理;

  (二)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樹木、綠地、花卉等的綠化,由所在單位負責。并理解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三)花圃、苗圃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或個人負責;

  (四)居住區的綠化,由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并理解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五)公路、河道、鐵路兩側的綠化分別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建設與管理。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損壞公共綠地。因建設需要務必砍伐或移植的,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一處一次砍伐或移植喬木50株,灌木50叢、綠籬100米以下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超過第(一)項審批權限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各類管、線、建筑物在施工時,確需修剪、移植及砍伐樹木、灌木、綠籬的,務必經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其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修剪的,由綠化管理部門修剪,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移植和砍伐的,建設單位應按物價部門認證的價格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七條經批準更新或移植單位和個人所有樹木的,應按“伐一栽三”的原則予以補栽,并保證成活。原地無法補栽的,應當繳納補栽樹木所需經費,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異地補栽。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建設需要或特殊原因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用地單位應持有關文件,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核同意落實補償措施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需要占用已構成的城市公共綠地,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物價部門認證的價格標準進行補償。需要臨時占用已構成的城市公共綠地,經批準后,占用綠地的單位和個人務必服從綠地管理單位的管理,與其簽定《恢復綠地保證書》,并按有關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十九條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好處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城市規劃區山體以下古樹名木的,務必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禁止下列損壞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就樹搭棚、蓋房或圍圈樹木;

  (二)距綠地、花壇一點五米內及行道樹冠下設置有爐灶的攤點;

  (三)在綠地內擺攤設點、堆放物料,亂倒、亂扔廢棄物;在樹木、花卉、綠籬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燒樹葉、廢紙等雜物;

  (四)向樹木、花草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熱水;

  (五)在樹上釘拴刻劃、拴系牲畜、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葉、花果;

  (六)在園林建筑設施上刻劃留名,攀登踩踏;

  (七)其他損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因生產、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樹木損傷、死亡的,職責單位或個人按物價部門認證的價格標準進行補償;造成園林綠化設施、園林建筑、園林小品損毀的,按設施原造價賠償。

  第四章:法律職責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補辦手續;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或不貼合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完成綠化建設;逾期不完成的,加收綠化費總額12倍的綠化延誤費;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每株處以1000030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責令補繳綠化補償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并處以1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造成花草樹木或設施損壞的按實際價值賠償。

  第二十四條擅自占用已建成或規劃綠地的,或在建設工程竣工后,未按規定清理綠化用地的;臨時占用期滿的,責令限期退還、清理、恢復原狀,從侵占或占用期滿之日起,按占用地每平方米每一天510元罰款,并追究主要職責者的行政職責。

  第二十五條擅自砍伐樹木的,責令補栽被砍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以被砍伐樹木價值25倍的罰款。盜伐樹木的,責令賠償損失,補栽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并處以違法所得310倍罰款。

  盜竊花木、綠化設施的,責令賠償,并處以盜竊花木、綠化設施價值35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對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職責。

  第二十七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執法人員務必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執行公務時,應配帶標志,持證上崗。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按其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職責,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職責。

  第二十八條實施本辦法行政處罰,務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罰款務必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對個人罰款金額在3000元以上,對單位、組織罰款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被處罰的單位、組織或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作來源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能夠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來源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各縣區城市綠化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30日發布的《延安市市區園林綠化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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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推動綠化工作的開展,加強綠化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 本規定所稱的綠化,是指城鎮范圍內的綠化,即:城鎮種植樹木和花草、通過專業綠化公司設計施工完成的綠化(草坪、樹木、花木、綠籬等)工程;;

  二、 綠化作為城鎮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有關綠化規定設計方案,保證綠化比例,投入綠化資金,注重綠化效果,加強綠化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1、 成立以鎮長為首,綠化管理成員在內的綠化美化工作領導小組。

  2、 根據整體格局,認真制定綠化美化的`長遠規劃,綠化美化建設的藍圖,應包括綠化美化的平面布局。樹木花草配置,花壇的設置和安排,以及人力、物力、財力的配置等。

  3、 制定規劃時,應集思廣益、博眾取長、科學論證、精心設計,力求做到實用性與技術性、積極效應與技術效應完美結合、和諧統一。

  4、 根據規劃,按照不同綠化區域的條件、類型、作用以及植物不同生長習性,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種植各種花草、樹木,搞好校園花木的有機配置。

  三、 樹木配置要做到五結合:

  1、 落葉樹與常青樹相結合,以常青樹為主。

  2、 喬木與灌木相結合,以喬木為主

  3、 觀賞樹與經技樹相結合,以觀賞樹為主。

  4、 本木與草本相結合,以木本為主。

  5、 點、線、面相結合,以點、線搭配植物為主

  四、 花草種植要做到配置合理,還要做到四季長青,四季花香。

  五、 廣植樹、盆花。在搞好綠化美化的同時,利用盆花易搬動的特點,搞好辦公室、會議室的綠化美化,以便讓職工在緊張的工作中,得以減輕勞累、疲倦,使室內也充滿盎然的生機,從而實現其觀賞價值。同時組織職工參加綠化美化活動。

  六、 搞好花木的維護保養,做到“四要”:即春要栽、夏要剪、秋要管、冬要保,還要做到實時施肥、施水、防治病蟲害,適時修剪等,從而達到綠化美化城鎮的目的。

  七、 凡在城鎮居住的居民,都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綠化的義務。

  八、 任何部門、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鎮綠化用地。

  九、 按照規劃設計栽植的樹木花草成活后,任何人不得擅自移植,確需更換移動的,經鎮環衛站通過后方可改種、實施。

  十、 城鎮居民不斷提高花木培植技術和管理水平,認真履行職責,不僅要做到勤于培植,還要搞好科學管理。

  十一、 城鎮綠化管理制度。

  1、 不準踐踏草坪,

  2、 不準釘、拴、刻劃、攀折樹木;

  2頁腳內容

  3、 不準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種子、果實、割草;

  4、 不準在草坪或樹木上拋灑、堆放、晾曬物品;

  5、 不準在綠化區內傾倒垃圾和雜物;

  十二、對損壞花草樹木的相關人員,除按實際損壞的情況予以賠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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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創造優美、整潔的生產、生活環境,適應建立國家優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園林綠化的設施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城市園林綠化地包括:

  (一)公共綠地:公園、植物園、動物園、陵園、小游園、街頭綠地、廣場綠地、行道樹和文化宮、俱樂部、青年宮、名勝古跡區等公共場所內的綠地。

  (二)專用綠地:工廠、機關、、、部隊、團企事業單位和居住區的綠化用地。

  (三)生產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護綠地:用于隔離、衛生、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和綠地。

  (五)風景名勝區和風景林。

  第四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實行統一目標、統一指揮、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實施原則。透過園林綠化專業隊伍和全民義務植樹垂直綠化活動,搞好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市政府設立市綠化指揮部,統一領導全市城鄉綠化工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委屬市園林處具體承擔全市的園林綠化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所有單位和有勞動潛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其他綠化和愛護樹木、綠地、花草的義務。

  第七條: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地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對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小區)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園林綠化的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城市園林綠地系統規劃,由市規劃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市園林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嚴格執行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實行綠色圖章制度。凡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確需改作他用的,要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九條:城市規劃新區和改造舊區,必須要留住綠化用地面積。新建區綠化用地面積要占總用地面積的30%;改造舊區綠地用地面積要占總用地面積的25%。不得占用現有綠地進行其它建設。

  第十條:凡屬中心城區新、擴、改建工程,建設單位要按規定將園林綠化設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留出綠化用地面積,綠化所需經費列入建設工程概算。園林綠化設計未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設計方案。綠化任務完成時間,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

  第十一條:凡城市規劃區內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園林綠化工程,務必由有園林綠化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按規定到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備案,領取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許可證,方可進行園林綠地施工。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綠化設計圖紙務必經規劃和園林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后,向園林管理部門繳納工程造價5%的綠化保證金,并領取綠化工程施工許可證方能進行施工。綠化完成一年后,經園林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者如數退還綠化保證金;如綠化不合格,則按實際狀況將保證金抵作綠化費用。

  第十三條:園林綠化要加強技術管理,嚴格按技術規程施工,保證栽植質量,提高花草樹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園林綠化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范圍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的權屬和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園林管理部門管轄范圍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園林部門所有,并由園林部門管理。

  (二)各單位的專用綠地由單位自行管理,其范圍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本單位所有。

  (三)沿街單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間營造的公共綠地,由營建單位管理,其范圍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營建單位所有。

  (四)居住區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負責此區綠化投資單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個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種植的樹木、花草歸個人所有。

  (六)各單位在指定地點義務栽植的樹木,栽植單位負責養護管理,樹權歸園林管理部門所有。

  (七)屬國家所有散生在單位“門前三包”職責區和居民庭院的樹木,由單位或居民負責養護。

  第十五條:城市的園林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綠地要限期退還。

  第十六條:古樹名木所有權屬國有,由園林部門建立檔案和標志,重點保護,嚴禁砍伐、破壞或遷移古樹名木。生長在城市街巷、廣場等地的古樹名木,由園林管理部門負責養護管理。散生于各單位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管護,園林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務必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城市所有樹木非經園林部門批準,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請移植或砍伐非本單位和個人所有樹木,要按規定的標準繳納補栽費;砍伐樹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則進行補栽,在領取砍伐證時,應按補栽數以每株150元的標準繳納補栽保證金。對補栽樹木成活的,要如數退還保證金;未成活的,保證金抵作栽植費用。

  第十八條:對樹種樹苗,要建立嚴格的檢疫制度。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不準調入或調出本市。發現有疫情的樹種樹苗,由種苗管理部門采取打藥、銷毀等措施處理。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園林綠地。確須占用的,應向園林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繳納綠地重建費。臨時占、挖綠地的,要經園林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的標準繳納綠地占、挖費和綠地恢復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綠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綠化帶(島)設置任何指示標牌,因建設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務必征得園林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一條:各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樹木、綠地、草坪等,要嚴加保護,按實地狀況繳納保護押金。工程竣工后,經園林部門驗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補償。

  第二十二條:城市市政養護,公用事業,電力電信部門因業務需要移植或修剪樹木時,應事先征得園林管理部門同意,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在園林主管部門指導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公園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風景區是供群眾游覽休息的園地,務必持續樹木繁茂,園林整潔美觀。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風景區投擲污物,排放污水,捕鳥釣魚,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畫,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壞水源水體、地質地貌。

  第二十五條:對公園、動物園、風景區內的古建筑、文物古跡、風景點應采取措施重點保護。不準在其保護區內修建格調與之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公園、風景區內為旅客服務的飲食、照像、小賣部等服務網點由園林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游人應遵守公園的有關規定,維護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講究衛生,愛護公園設施。

  第五章:管理職責和管理人員

  第二十七條: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園林綠化部門具體行使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園林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組織開展城市的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三)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

  (四)開展園林綠化的科研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十八條:園林管理人員,在工作中要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熱情服務,遵紀守法,不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搖樹、爬樹、攀枝、采花、摘果、刻畫樹皮和竹子;

  (二)上拴鐵絲、釘釘子、架電線、拴繩掛物、拴系牲畜、靠放鋪板;

  (三)綠帶內停放非機動車輛;

  (四)穿行綠籬、翻爬欄桿,在綠地內嬉戲斗毆;

  (五)在公園、動物園、植物園、苗圃內狩獵捕鳥,逗打、恐嚇動物。

  (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給予警告、限期清掃拆除、沒收裝置物品,并依法處以罰款:

  1。在樹旁、綠地、綠帶取土、傾倒垃圾污水;

  2。在綠地、綠帶內停放機動車輛;

  3。在樹下、花壇、綠地內明火設灶、借樹搭棚或在花壇、綠地內擺攤設點;

  4。公園、綠地、綠帶內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噴水池拋廢棄物。

  (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管理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費,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依法處以罰款:

  1。由于(一)、(二)項違章行為損傷了樹木花草;

  2。車輛撞傷、掛傷或機械損傷樹皮、枝丫、花草;

  3。撞倒、損壞公園、風景區、小游園等綠地欄桿及其它設施;

  4。圈圍樹木或廢氣、廢水、廢渣造成嚴重污染,危害樹木生長。

  5。擅自移植、修剪樹木;

  6。在樹下攪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樹木正常生長的。

  (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城市管理綠化條例》第二十九條,由市園林管理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處以罰款:

  1。由于以上第三項違章行為造成樹木死亡;

  2。踐踏花壇綠地,造成嚴重損失;

  3。盜伐、盜竊樹木花草。

  (九)沒收采集物,依法處以罰款。

  未經園林部門批準,擅自砍伐國有樹或雖經審批(無論國有樹還是單位樹)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園林管理部門責令其賠償樹木死亡費,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處以罰款。

  (十)未經市園林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規劃區內山場及綠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對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處以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xx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和縣城(縣級市)規劃區、建制鎮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應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逐年加大城市園林綠化投資比例。

  第四條鼓勵和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樹木花草和園林綠化設施的責任,有權對損害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六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各縣(市)、區、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園林綠化監察人員負責轄區內的園林綠化行政執法工作。

  第七條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化系統規劃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綠地系統規劃,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城市園林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對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等城市綠地和對城市生態、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界定控制管理線。

  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以植物造景為主,綠化面積不得少于陸地面積的70%。

  城市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街旁綠地的建設、改造,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設計建設的規定,根據城市規劃規定的性質、功能和服務對象,規劃設計具有不同特色的游覽活動區,配備必要的設施。

  街道綠化注重遮蔭滯塵、減弱噪聲、裝飾街景、美化市容。

  鼓勵利用庭院、空地種植花草樹木,提倡發展垂直綠化、陽臺綠化、屋頂綠化。

  第十一條城市苗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生產綠地面積占城市建成區總面積比率達到2%,實現城市綠化苗木自給。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場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園林項目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建和資助園林建設,認養園林綠地。

  第十三條各類綠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比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于30%,并按居住區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區不低于1平方米建設社區公園;舊居住區改建不低于25%,并按居住區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建設社區公園。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不低于20%。

  (四)產生有害氣體及有污染的工廠不低于30%,并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五)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5%。

  第十四條因特殊情況不能按第十三條規定標準建設的單位,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當年地價繳納少建綠地補償費,收取的費用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用于易地綠化。

  第十五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中,園林綠化項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并按設計方案安排建設費用。

  建設單位完成園林綠化建設的時間,不得晚于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

  第十六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園林綠化設計、施工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城市工程建設項目交付使用時,施工單位必須同時拆除園林綠化用地范圍內的臨時設施,清除場內建筑垃圾,為綠化創造條件。

  第三章管理和保護

  第十八條城市園林綠地的管理養護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城市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鐵道兩側園林綠地,分別由園林、交通、水利、鐵路等部門負責。

  (二)社區公園和居住綠地,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附屬綠地和門前責任地段園林綠地,由各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城市綠線內的現有綠地,由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確定管理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的園林綠地性質,不得破壞城市綠線內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確需變更的,按城市總體規劃制定的程序報批,并經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審查同意。

  第二十條各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地管理養護單位,植樹、種花、種草成活率達到90%以上,保存率達到85%以上,達不到的適時補植。

  園林綠地的澆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風、修剪、病蟲害防治和清掃保潔工作由管護單位負責,保持樹木花草繁茂,設施完好。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園林建筑和綠化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害樹木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籽種,扒坐護欄,踐踏綠地,損壞花壇、綠籬,向綠地內丟棄廢棄物,在園林建筑和設施上刻、涂、劃、張貼。

  (二)依樹搭建或圍圈樹木、綠地,在綠地內堆放物料。

  (三)在樹冠下設置直接影響樹木生長的攤點。

  (四)在園林綠地內傾倒、排放污水污物,傾倒垃圾、渣土。

  (五)在園林綠地內隨意挖坑、取土,損毀園林建筑、設施。

  (六)在園林綠地內焚燒枝葉、垃圾或其他雜物。

  (七)其他違反園林綠地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市內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嚴禁占用園林綠地、砍伐或移植樹木。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砍伐或移植樹木,按以下規定權限報批:

  (一)砍伐或移植樹木20株以下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50平方米以下,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砍伐或移植樹木21至100株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51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由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逐級簽署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砍伐或移植樹木101株以上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501平方米以上,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同一單位或個人12個月內連續申報在同一地點臨時占用綠地或砍伐、移植樹木的,不予批準。

  縣(市)、礦區臨時占用園林綠地500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樹木100株以下的審批權限,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定;超出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權限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占用園林綠地和砍伐或移植樹木的單位和個人繳納以下費用:

  (一)損毀植物和綠化設施的,繳納植物和綠化設施補償費。

  (二)長期占用園林綠地的,繳納長期占用費;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繳納臨時占用費。

  (三)砍伐樹木的,繳納相應株數的補栽保證金并補栽砍伐數量三倍的樹木。

  收取的費用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用于補栽補種,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沒有交足補償費和異地重建面積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開工。

  第二十四條對古樹名木必須嚴加保護。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古樹名木檔案和標志,指定單位和人員養護管理,嚴禁破壞和砍伐。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兼顧地上、地下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適時對樹木進行修剪,在管線下新栽樹木應選擇合適的樹種。管線管理部門因管線建設工程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剪,管線管理部門交付有關費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和正常運行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同時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嚴格控制在城市園林綠地內設置商業、服務攤點、廣告等。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拒不繳納少建綠地補償費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繳,并處應繳款額3%至5%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綠化,并處未完成綠化建設面積應投資額兩倍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該工程設計費或工程承包價款總額5%至10%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并對建設單位處以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作以下處理:

  有(一)項行為之一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20元至50元罰款。

  有(二)至(六)項行為之一的,責令遷出、拆改、清除、停止侵害,除賠償損失外,并對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因交通、生產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損壞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的,按補償標準賠償,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3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并按損失補償費的5至10倍處以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砍伐、遷移、損傷古樹名木,或損傷古樹名木致其死亡的,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按損失補償費的5至10倍處以罰款。擅自砍伐、損傷古樹名木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除按以上條款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拒絕、阻礙園林綠化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損失和挪用收取綠化費用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27日發布的《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16

  為保障工程綠化部各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本著對員工本人負責,對生產安全負責,對管理處和社會負責的態度,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和責任感,預防和杜絕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需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具體如下:

  一、管理成員。

  成立本部安全生產監督小組,由部門正職任組長,各分管副職副組長,成員包括各生產小組長,負責監管屬下各員工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各人,嚴格執行制度。

  二、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內容:

  1、交通車輛安全;

  2、砍伐、移植樹木安全;

  3、高空作業安全;

  4、生產生活用電安全;

  5、生產施工安全;

  6、辦公設備安全;

  7、生產工具安全;

  8、防盜防火安全。

  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8項規定。

  1、交通車輛安全。嚴禁酒后駕駛車輛及酒后上班;嚴禁無行駛證、無駕駛證、無車牌開車上下班,三者缺一不可;嚴禁駕駛報廢車輛;嚴禁不戴頭盔駕駛摩托車;嚴禁超速駕駛,嚴禁穿拖鞋開車;本部公車必須由經理指定司機或者員工駕駛,非指定人員禁止駕駛;非上班時間開公車須有主管經理批準;指定司機負責車輛的日常保養維護及辦理審驗手續。每個員工須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含安全駕駛內容),凡違反者發生交通事故由本人個人承擔。

  2、砍伐、移植大樹安全。砍伐大樹必須由熟手員工操作,伐倒前其他人嚴禁靠近大樹;大樹移植鋸頂時,必須系好安全帶才能操作,地在必須有人照應指揮;放倒大樹要小心避讓,搬運大樹要量車而為,禁止蠻干;吊機吊起大樹時嚴禁靠近。

  3、高空作業安全。高空作業必須配備頭盔,安全帶或安全繩等必要的防護用具,至少有兩人或以上同時配合操作及照應。

  4、生產生活用電安全。接駁電線電纜及維修用電設施者必須持有電工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嚴格遵守《電工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嚴禁帶電操作或者帶電下水,嚴禁亂拉知接,嚴禁在宿舍私接電線偷電。凡涉電操作必須有兩人或以上在場;泵房巡檢,水電抄表,水池巡查等野外作業也不例外。

  5、生產施工安全。

  生產安全:

  (1)在生產中使用利器要格外小心,避免傷及自己及他人;

  (2)陡坡濕滑地要做好防滑措施,以免滑倒受傷;

  (3)噴農藥要遵守農藥安全使用守則,做好自身安全防范,帶好口罩,穿好長袖衫。噴完后,處理好藥瓶等,并要冼手洗面,回家后盡快沖涼,煮糖水喝。

  (4)遇雷雨天氣時要暫停戶外工作,注意防雷安全;

  (5)嚴禁不會游泳者進行水上作業。

  施工安全:

  (1)進入工地必須配戴安全帽,不能穿施鞋進入工地;

  (2)嚴格要求施工隊對施工現場周邊設置圍欄設施,實行封閉管理,懸張醒目的標志或者告示,阻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3)嚴格要求施工隊對施工現場的垂直運輸機械、起重吊裝設備、腳手架、架設2米以上的'操作平臺等進行有資質的安全規范檢測,檢測合格方能使用;

  (4)嚴格要求施工人員進行高空操作時必須配帶安全帶;

  (5)按合同規范嚴格要求施工隊對通道口、預留洞口、梯級口、電梯開口進行防護;

  (6)嚴格要求施工隊的臨時用電必須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實施;采用TN—S系統,設置專用保護零線,使用五蕊電纜配電系統,采用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同時規范開關箱(末級必須設漏電保護制,實行一機一閘,不能超負荷使用。

  6、辦公設備安全。復印機、電腦必須由指定人負責使用,其他人未經同意禁止使用;電腦要做足防毒及防雷的保護措施;禁止上班時間進行電腦游戲及非工作活動;下班要關機;最后一個離開辦公室者要鎖門。

  7、生產工具安全。大件機械化如車輛、剪草機、噴藥機、水泵等要定期保養,使用前要認真檢查,嚴禁違章操作,有機械故障要及時維修,禁止機械帶病運行或超負荷工作。

  8、防盜防火安全。各人負責的工具要負責保管,禁止隨意丟放以免失竅;禁止竊取本部的工具及材料、肥料、花木等;禁止在山上各景區(花場)生火煮食,燒雜物、樹枝等行為;切勿容許電線負荷過重或將太多電器用具連在同一插座上,火警易因用電負荷過重而引致;禁止未經允許在山塘水庫內游泳、網魚或電魚等非法行為。

  四、匯報制度。

  若在生產施工中發生安全事故,要及時匯報、及時處理,化解危機,包括工傷、交通事故、爆水管和斷電等。

  五、懲罰制度。

  對員工違反安全生產制度而引起的事故,除個人承擔責任外,如造成經濟損失者,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嚴重者分別給予警告,扣獎金或工資,甚至開除;違反法律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六、制度落實執行。

  各分管副職要每月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要及時處理整改;生產小組長要負責登記違反安全生產制度的行為,并上報給分管副職;各員工要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建立獎金與安全生產掛鉤制度;嚴重違反者由監督小組按規定處理,并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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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含章貢區和黃金區)和其它建制鎮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中進行的植樹、種草、栽花、育苗、園林設施建設及其管護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廣場、街旁綠地等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

  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安排城市園林綠化經費。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園林綠化行政工作,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本市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城市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義務植樹和城市綠化的義務。愛護綠化成果,有權制止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八條城市人民政府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綠化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市民愛綠護綠意識。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共同編制城市園林綠化總體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一并實施。

  第十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園林綠化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本市詳細規劃,確定城市內各地段和各種性質用地的綠地率和人均公共綠地面積等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其綠化用地面積與總用地面積比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區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不低于20%;

  (三)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于3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防護林帶;

  (四)學校、醫院、療(休)養院(所)、機關團體、事業、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應達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城市內河、湖等水體岸邊應當進行綠化,重點地段應當逐步建成河濱公園、湖濱公園。

  (六)舊城區改造不低于25%;

  第十二條單位和居住小區現有綠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條標準,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自接到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通知之日起一年內進行綠化。逾期拒不綠化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指定施工單位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反規定者支付。

  第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參與審查。未經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參與審查的,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工程項目需要綠化的,基本建設投資總概算應當包括附屬綠化工程建設投資。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時設計、及時施工,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使用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并報城市規劃區綠化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工程竣工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當一同參與驗收。對未能按原規劃設計方案完成綠化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指定施工單位進行綠化,所需綠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因特殊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第十一條規定標準又確需建設的,經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核,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到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辦理集中綠化補償費繳費手續,統一進行集中綠化。

  第十七條本市城市規劃區集中綠化補償費收取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新城區:

  建設項目(包括開發建設項目)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300元。

  占用綠地建設項目按所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1200元。

  (二)老城區:

  建設項目(包括成片開發建設)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400元。

  占用綠地建設項目按所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1300元。

  第十八條所收取的集中綠化補償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收支兩條線。由市財政統一安排用于城市綠化建設。

  第十九條城市供電、郵電、供水、排水、煤氣管道線網、主次干道等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方案審定、選址定點,要充分考慮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凡涉及影響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項目不予批準。確需建設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查,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能實施。

  第二十條城市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的建設和街道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居住小區綠化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單位附屬綠地由各單位負責。其它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各類綠地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標準和資質管理辦法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對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實行監督、管理、檢查、驗收。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給排水設施建設中,應當安排綠化用水的管網和設施。

  第二十三條城市公共綠地建設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投資方向調節稅。

  第三章生產綠地管理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產綠地建設,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給,苗木自給率應達到80%,在搞好園林專業育苗的同時,凡有條件的工廠、機關、學校、醫院、部隊等單位和個人,都要積極自辦苗圃或花圃、草圃。

  第二十五條珍稀和瀕于滅絕的苗木及其種質資源的交換、引進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和《江西省植物檢役辦法》辦理。

  第四章公共綠地管理

  第二十六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管理城市規劃區內各公園、游園、街道、廣場等公共綠地。

  第二十七條在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必須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批準地點和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并應當遵守園林綠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在公共綠地內舉辦文化、娛樂、公益活動或舉行商品展銷活動,活動的組織機構必須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后,在指定地點和范圍內開展活動,并應當遵守園林綠化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節假日或重大活動慶典期間,城區內各單位應當按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布置,在適當的地方擺設盆花或設置花壇。

  第三十條嚴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樹木。城市內任何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領取砍伐許可證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處砍伐或者移植喬木10株、灌木10叢或者綠籬10米以下的,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批。

  (二)一次一處砍伐或者移植喬木10—100株、灌木10—100叢或者綠籬10—100米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超過(二)項規定的,須報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經批準砍伐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樹木所有者進行補償,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補植樹木。不能就地補植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安排易地補植,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對已腐朽或枯死,有傾倒危險,影響安全的樹木需要砍伐時,樹木的管護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查批準后,方可砍伐,并按規定補植樹木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二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劃定建筑紅線時,應當嚴格保護樹木。新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應當與樹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離,保證樹木生長不受影響。

  第三十三條架空線路、路燈照明、地下管線與行道樹互有影響時,由管線管理單位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繳納勞務費后,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按照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三十四條城市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權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公共綠地上和街道上種植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二)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在其用地范圍內種植的'樹木,歸單位所有;

  (三)居住小區綠化所植樹木,收益歸管護的單位所有;

  (四)居民在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五章專用綠地管理

  第三十五條單位附屬綠地由單位自行管理,居住區綠地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小區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管理,防護綠地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第三十六條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的管理,責任單位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綠地良好的生態和景觀。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專用綠地和居住區綠地。因建設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綠地,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手續,占用期滿按時歸還。

  第六章綠地占用管理

  第三十八條經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園林綠化總體規劃確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綠化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九條因城市規劃調整,重大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地,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調整規劃,征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條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綠地在1000平方米以內的,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超過1000平方米的,必須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超過5000平方米的,必須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占用綠地的單位應按規定補建綠地。不能補建的,應當到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繳納集中綠化補償費。

  第四十一條因工程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規定辦理臨時占用綠地手續。使用期間,應采取保護綠地的措施。使用期滿后,應按規定期限恢復原狀,并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驗收。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規定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可處以10元至100元罰款:

  (一)攀、折樹枝、采摘花果、剝樹皮等造成樹木花草損害的;

  (二)在樹上拴鐵絲、釘釘子、架電線、拴繩掛物、拴系牲畜、涂抹刻寫、憑靠物品的;

  (三)在綠地內刨草皮、開荒種地、打鳥、野炊、放養畜禽的;

  (四)在綠地內砌爐灶、石灰池、搭棚屋、修車或停放車輛的;

  (五)行駛車輛碰撞樹木、花草、綠化設施、園林基礎設施,造成損傷或死亡的;

  (六)在綠地內取土采石,傾倒垃圾污水、廢渣、廢土,堆放建筑材料等其他物品的;

  (七)損壞護樹樁架,踩踏綠籬,花壇和封閉管理的草坪的;

  (八)損壞雕塑、花壇、燈具、護欄、果殼箱、澆灌設施、坐椅等園林設施的;

  (九)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樹木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可處以賠償額2倍以下的罰款;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或者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可處賠償額3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嚴禁在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內采石取沙、開荒種地、造墳修墓、放牧狩獵、野炊燒烤、擅自用火等。違者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限期治理,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可按損失額1倍至2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區綠地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隊伍不具備資質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四十六條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綠化用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以處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規劃區公共綠地內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并可處以20元至5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以10元至1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設點資格,并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承擔的賠償費及處罰,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對拒絕或者阻礙園林綠化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繳罰款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所有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由財政返回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專款用于恢復被損壞或破壞的園林綠地建設。

  第五十一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由市政府法制局會同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18

  為營造美好的景觀效果,需要我們每個養護工人都必須盡職盡責,從養護中的每一個細小環節做起,若有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影響整個景觀效果,甚至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損失,所以在每個養護工人心中必須刻有“養護無小事”的宗旨,為此我們必須進一步的加強和完善養護管理制度。

  一、養護人員的挑選

  1.養護工人必須挑選身體健康,有責任心的,工作能力強,具有一定的養護技術能力的人。

  3.根據每個養護工人的表現均有當養護班長的權利,由養護工人共同推選產生,班長必須對現場要特別了解,并且自己必須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現場管理措施,做到有序完善的養護。

  4.經確定的養護人員,不得隨意更換和調離。

  5.不能勝任工作的人員,應根據現場負責人的要求及時更換;6.有一技之長的工人要發揚自己的特長,比如維修機械、苗木的`不同季節修剪等一些養護技巧,要與其他養護工人積極交流,以便提高整體養護工人素質及團隊的養護水平。

  二、現場養護崗位及崗位職責

  1.現場養護由,養護主管、養護副主管、現場安全員、區域負責人、養護隊長、特殊崗位(技術工人)、普通工人組成。 2.崗位及崗位職責表崗位養護主管職責負責現場養護的所有工作,協調處理與甲方之間的事情及養護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保證養護景觀效果及植物生長質量,做到安全文明養護。負責現場的日常養護工作,協調并解決養護過程中發生的突發事養護副主管件,配合養護主管,負責現場養護質量。負責養護施工的安全隱患問題,必須懂消防知識,發現現場有任現場安全員何安全隱患問題都必須盡快通知現場主管并及時處理,若發現重大隱患,應要求立即停止養護工作,等消除隱患后即可正常工作。做好各區域的協調工作,把好養護質量關,解決現場養護過程中區域負責人出現的重要技術問題,配合好現場主管,通過各養護技術環節控制,實現保證養護景觀效果及植物生長質量。養護隊長負責屬于自己的養護小分隊,區域內發現任何養護問題應及時與區域負責人溝通,做好養護工人的協調工作,保證做好自己小分隊的養護工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必須懂得養護技術的各個環節及措施,在日常養護中發現苗木出現問題能及時得當的處理,要做到服從管理,勤勤懇懇工作,配合技術工人做好養護的日常工作3.各個崗位的評選辦法;

  (1)區域負責人對現場要特別了解,并且自己必須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現場管理措施,做到有序完善的養護。安排工作到位完善的將給予獎勵,對于工作及管理能力差的將會被淘汰。

  (2)養護隊長要有一定管理能力,必須服眾、有責任心,領導安排的工作要按時按量完成,做的比較好的各個方面干的不錯的將給予獎勵并升職為區域負責人,對于工作及管理能力差并且不積極工作的予以淘汰。

  (3)技術工人通過日常養護工作中的表現,進行技術考核后合格的將列為技術工人。

  三、例會制度

  1.養護班長應每天晚上向現場管理員匯報當天的養護工作情況和第二天的養護工作計劃,堅持每天舉行一次碰頭會。

  2.每日例會由管理員、養護班長參加。有緊急情況時可根據具體問題擴大參加例會人員范圍。

  3.養護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管理員通報或在例會討論,例會中做出的決定必須堅決執行。

  4.每日例會由養護班長傳達會議內容并統一安排第二天的養護工作。

  四、考勤制度

  1.養護人員必須每天準時出勤,不得遲到早退,發現一次罰款50元。

  2.養護人員外出干活或執行其他任務需要向現場管理員請示,填寫外勤任務單,獲準后方可外出。

  3.養護工人外出需向現場管理人員請假。

  4.病假需出示病假證明書。

  5.事假要向現場負責人申請,填寫請假條,獲準假后方可休息。

  6.養護人員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完成自身工作任務,需要加班的,不計加班工資。

  7.無故曠工三次或連續三天者除名。

  五、倉庫管理制度

  所有材料入庫必須經管理員驗收簽字,不合格材料決不入庫。 2.保管員對任何材料必須清點后方可入庫,登記進帳。填寫材料入庫單。

  3.倉庫內設材料帳冊,必須有日期、入庫數、出庫數、領用人、存放地點等欄目。

  4.倉庫內材料應分類存入堆放整齊、有序、并做好標識管理。并留有足夠的通道,便于搬運。

  5.油漆、汽油、農藥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在倉庫內另設地點,不得使用明火。

  6.如打藥車、小推車等設備不能入庫的,要點清數量,做好遮蓋工作,防止雨淋日曬,避免造成損失。

  7.倉庫存放的材料必須做好防火、防潮工作。倉庫重地嚴禁閑雜人員入內。

  8.材料出庫必須填寫領料單,領料人簽名。

  六、現場養護管理制度

  1.養護人員服裝統一,保持整潔,不得穿拖鞋、不得光著肚皮上班;發現一次罰款50元;上班時間不準抽煙,發現一次罰款20元。 2.工人大小便必須到生活區廁所,嚴禁在校園內隨地大小便,發現一次直接開除。

  3.養護修剪的樹枝、殘花、以及枯枝落葉、產生的垃圾必須整理成堆,及時清運,做到工完料清,嚴禁養護區垃圾過夜的情況,發現一次罰款50元。

  4.要做到節約用水,嚴禁澆水時流的滿路都是,要做到人走水停。 5.養護人員使用工具齊全,下班后現場不能遺留任何工具,如檢查不符合要求,每次罰款50元。

  6.工棚必須保持整潔,輪流打掃衛生,生活垃圾,生產廢物及時清除;空調由值日生管理,沒人的時候必須要關閉,不能有長明燈現象。發現一次罰管理員100元。

  7.團結同志,關心他人,嚴禁酒后上崗,酗酒鬧事,打架斗毆,拉幫結伙,惡語傷人,出工不出力,若發現有酒后上崗、酗酒鬧事、打架斗毆、拉幫結伙、惡語傷人的一次罰款100元,屢教不改者扣除本月工資并開除。

  8.苗木需要打藥、修剪草坪等動用機械時,躲過學生上下課的人流高峰期;學生上課期間不得在教室附近打藥或修剪草坪;周六、周

  日八點之前不得在宿舍區打藥或剪草,以免打擾學生休息;做到最大限度減少躁聲。

  9.現場按區域劃分十個養護區,宗照“誰養護、誰負責”的原則,養護工人必須嚴格按照養護管理辦法進行養護。

  10.現場管理人員隨時進行檢查養護工作,不合格的,及時整改;如因養護工人自己的原因造成苗木死亡或病蟲害苗木沒有及時防治而造成的不斷蔓延等帶來的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由養護工人承擔責任,損失經核算后從養護工人工資中扣除;

  11.養護工人在現場必須嚴格服從管理員及養護班長的指揮,對管理員及養護班長的各項工作安排、工作指令、技術要求、操作規范、整改意見等必須嚴格執行。如發生不服從指揮的,每次罰款200元;

  12.施工隊應對所有參加養護的人員,進行相應的技能培訓,使養護人員對相關養護知識有更進一步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工人的養護技能及對養護工作重要性的深刻認識;

  13.為保證提高養護質量管理目標的實現,在養護過程中,養護人員應實行分區“自檢”及養護班長應隨時檢查養護工作,發現有養護問題及時整改,整改完畢后交現場管理員驗收。

  14.在養護過程中,養護班長應做好養護日志及各種檢查記錄,包括各區養護工人的自檢記錄;

  15.養護人員需按規定佩帶個人用具,如發生未按要求佩帶并以此為借口耽誤干活的,每次罰款50元;

  16.每個養護工人配備的水管自行保護,下班后盤好存放到隱蔽地方,不得到處亂扔以致水管丟失。

  17.每個養護工人必須保護自己的勞動成果,不許任何人隨便踐踏草坪,折損樹枝等。

  18.保證養護工人的相對穩定。對技術特別過硬的技術工人實行獎勵。同時淘汰技術不合格的工人。

  19.上班工作時間嚴禁嬉戲、打鬧、扎堆聊天。違反者罰款20元,情節嚴重者、處以100元罰款,屢教不改者扣除本月工資并開除。

  20.要做到文明養護,嚴禁與學生、老師及任何人發生沖突。違反者罰款100元,情節嚴重者扣除本月工資并開除。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19

  第一條園林綠化是小區的重要組成部分,凡已規劃與建設的綠地,不得隨意占用綠地、改作他用,不得損毀綠地。

  第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做到及時綠化。小區的綠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要符合國家要求。各種線路、管路的架設要充分考慮綠化,對妨礙綠化的,要想辦法轉入地下。

  第三條小區綠化管理實行責任包干制,包干單位要做好本小區的綠化維護工作,負責管理好本小區內的花、草、樹木,嚴防損壞。

  第四條包干單位的綠化管理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要忠于職守,愛崗敬業,努力學習,較全面的掌握園林專業知識;勤奮工作,培育養護好花卉苗木,不得因旱澇蟲等引起的花卉苗木死亡事故發生;園區內如發生花卉苗木被盜、破壞等事故,要及時報告主管部門或保衛處及財務處。

  第五條小區內要做到定期除草,定期松土、定期施肥,定期修剪草皮及綠籬,造型樹等,施水要充足,達到水肥充足,花草常綠。地下停車場上大喬木及生長不良的喬灌木應每季度施農家肥一次,綠籬及草皮每年松土1至2次。

  第六條小區內要經常打掃,保持整潔干凈。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齊,綠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農藥要嚴格管理和存放,修剪的樹枝、葉要及時清理,做到小區內清新、舒適、雅致、美觀。

  第七條小區內的蟲害治理工作,要以預防為主,平時多檢查,按不同季節容易發生的蟲害要及時處理;棕櫚科植物,應掛藥包,每年(2月、7月)開展不少于2次椰心葉甲蟲害防治,并積極配合市政府開展重大植物病蟲害防治;使用農藥時要控制好比例說明使用,并在小區內張貼公布,施農藥的地點及時間。

  第八條為提高小區內居民的綠化意識,區內設綠化知識宣傳欄,作到室內擺花,陽臺栽花。

  第九條包干單位建有苗圃(花圃),節假日、喜慶活動應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擺盆花,用后要及時搬回養護,確保花卉鮮艷茂盛。

  第十條除本規范外,包干單位應配有專職管理人員,綠化建設和管理應設專門的檔案,齊全規范。

  第十一條區內的所有樹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壞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必須事先報經上級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具體管理“十不準”:

  (一)不準爬樹折枝、采花、扯挖苗木花卉。

  (二)不準搖樹、剝皮、刻劃。

  (三)不準在樹上牽繩曬物、釘掛物品。

  (四)不準圍樹搭棚或緊靠樹身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雜物。

  (五)不準亂挖亂種、損壞樹木根基。

  (六)不準在樹下生火燒物或靠近綠籬帶燃放鞭炮。

  (七)不準攀登園林建筑和在園林建筑及小品上亂涂亂畫。

  (八)不準穿越、踐踏綠籬、綠籬帶、花壇。

  (九)不準向綠籬帶、花壇、草皮內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雜物。

  (十)不準損壞花壇池圍、樹木護樁、園林建筑、園林小品及其他一切綠化設施。

  第十三條電力、電訊等其他線路的安裝和施工涉及必須修剪樹木時,必須向園區綠化管理部門申報,由園林工人負責修剪,不經許可不得隨意亂砍。

  第十四條對認真執行本制度,植樹綠化成績突出,或檢舉揭發破壞園林綠化或園林綠化設施行為有顯著成績者,給予表揚或適當的獎勵。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20

  一、養護治理制度措施,景觀效果綠化養護治理制度健全,治理記錄健全,治理得當,到達黃土不露天。

  二、園林綠地治理

  1、綠地完整,無堆物、堆料、搭棚,樹干上無釘拴刻畫等現象。行道樹下距樹干2m范圍內無堆物、堆料、圈欄或搭棚設攤等影響樹木生長和養護治理的現象。

  2、花壇、花帶輪廓清晰,花壇地勢平整或順平,澆灌不積水,邊緣留深不低于7cm。

  3、綠地內各類攤點應證、照齊全,遵守治理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要定點、定位、定數量,堅持場地整潔、造型美觀,不影響交通和園容園貌,堅持攤區衛生整潔、無廢棄物,不經營國家禁止的或劣質的商品。

  4、廣場、游園內嚴格執行車輛治理規定,園內無違規車輛出入現象,各種車輛定線定點存放。

  5、綠地整潔,無雜物、無白色污染〔樹掛〕,對綠化生產垃圾〔如樹枝、樹葉、草屑等〕、綠地內水面雜物,重點地區隨產隨清,其它地區日產日清,做到巡視保潔。游路、休閑場地衛生干凈,隨時清掃全日保潔,地面破損恢復及時,無各類雜物堆放。

  三、園林植物治理

  1、樹冠完整,樹形整齊美觀,分枝點適宜,主側枝分布均勻、數量適宜,內膛不亂、通風透光,無枯枝、死杈掛樹,無徒長直立枝、交叉枝,樹基部無萌蘗,樹體無傾斜現象,修剪科學合理。

  2、行道樹定干高度相同或相近,規格一致,修剪造型美觀,不阻礙行人、車輛經過和影響交通視線,無缺株,樹上無枯死枝條,折斷枝條存在,種植穴無垃圾,土質疏松,墑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行道樹樹穴平整留深不低于7cm,澆灌不漏水。重要地段有植物、樹穴磚等材料或設施覆蓋,每年適時刷白一次。

  3、落葉樹生長健壯、返綠、發芽、抽梢正常,葉片大小、顏色正常,一般條件下,無黃葉、卷葉、焦葉,正常葉片保存率95%以上。針葉樹針葉存放3年以上,結果枝條在10%以下。

  4、喬木和小喬木被病蟲危害株數不得超過1%,無蟲蛀,病害落葉,枯黃萎蔫,死亡等病癥出現,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害蟲的活蟲數不得超過1頭,較細枝上平均每30cm長度不得超過2頭,葉片上無蟲糞、蟲網,被蟲咬的葉片每株不得超過2%。

  5、病蟲害觀察仔細、全面,操縱及時有效,用藥科學,方法得當,無藥害發生。

  6、花灌木:苗木生長旺盛,葉色鮮亮具有光澤,冠幅飽滿,群植時株行距均勻,上下犬牙交錯,無明顯病蟲害發生;栽植地或株下無垃圾,雜草;土壤疏松,墑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根據其生物學特性進行修剪造型,確保植物造型美觀大方,及時清理枯死衰敗枝條,種植區域內無缺株現象。

  7、綠籬、模紋等整形植物生長旺盛,枝葉繁茂,整齊一致。一般條件下無黃葉、焦葉卷葉,正常葉子保存率95%以上,無枯死衰敗苗木,無明顯病蟲害發生,無雜草野樹,亂掛亂扯,無雜物及垃圾附著,無缺株。脫腳、斷帶現象。株行距均勻,種植地土質疏松,肥沃,墑情好;修剪及時,到達圖形清晰美觀,曲線圓滑,三面平整。

  8、草花:生長旺盛。花繁葉茂,冠幅飽滿,無明顯病蟲害發生,無雜草,無旱象;廣場、街道、園內彩化造型新穎,整齊美觀,無破損、凋謝、殘缺現象。

  9、草坪:植物生長整齊,長勢旺盛,色澤均勻嫩綠,無雜草、無瘋長現象,覆蓋率99%以上,修剪均勻整齊,無漏剪、少剪現象,草地平坪邊緣切整齊,效果好,修剪后及時去除草屑;適時,適量,適法施肥,無生長不良和任何肥害現象,及時澆水,無旱象,入冬后草坪全面澆冬灌水,冷季型草坪綠色期,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病蟲害觀察仔細、全面,防治及時有效,用藥科學,方法得當,無藥害發生。

  10、地被:植物生長旺盛,葉色正常,開花適時繁盛,土壤疏松,覆蓋率99%以上;栽植株行距均勻,上下整齊,品種或花期一致,及時清理殘花敗葉;綠地內無雜草,及時澆水,無旱象;適時、適量、適法施肥,無生長不良和任何肥害現象,病蟲害觀察仔細、全面,防治及時有效,用藥科學,方法得當,無藥害發生。

  11、按照宜植必植原那么,棚架、花架處種植攀緣植物和藤本植物應根據不一樣的`攀緣特點,及時采取相應的綁縛、牽引,設置網架等技術措施,植物生長良好開花的攀緣植物應適時開花,且花繁色艷。

  四、園林設施治理

  1、園林設施完整率達80%以上。

  2、雕塑定期刷新,景石、小品清潔完整,果皮箱、導向牌、欄桿定期油漆,殘缺、破爛的及時維修、更換;桌椅等休息設施干凈整潔,無亂貼、亂畫現象,健身、休閑娛樂設施及時維護、修繕,保證平安。

  3、各類燈飾、噴泉、噴灌等水電設施運行良好,及時維護和隨時消除不安全隱患;湖、渠、池等水面清潔、無漂浮物,警示牌醒目、完備,定期更換;噴泉嚴格按照規定定時開放,并能保證各類應急要求。

  4、公廁全天堅持干凈整潔,做到地面無垃圾、污垢、便溺,無蚊蠅蛆蟲,無異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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