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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管理制度

時間:2023-07-21 17:45:25 曉鳳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防汛管理制度(精選12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防汛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防汛管理制度(精選12篇)

  防汛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防汛管理工作,使防汛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項目公司下發的相關文件的要求,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防洪防汛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防重于搶”的防洪工作方針,立足防早汛、防大汛、抗大災,確保員工生命及國家財產安全和工程順利進行。

  第三條認真貫徹《防洪法》,遵守所在流域的防汛統一規劃,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對防汛工作的統一安排和領導,堅持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信守合同,努力做好本單位防汛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四條項目部所屬各部門要齊心協力、切實擔負起防汛的責任,所有員工都應自覺履行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第五條防汛工作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管理。防汛工作的具體責任由項目部的各工區分管領導承擔。

  第六條本制度適應于開民一分部項目部所屬各工區。

  第二章組織與管理

  第七條建立健全防汛組織機構,項目部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組長的防汛領導小組,各工區成立由工區負責人擔任組長的`搶險小組,組織搶險隊伍等,層層落實崗位責任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組長:項目經理施正寶

  副組長:項目書記趙永紅生產副經理劉華生產副經理李永強

  組員:李東坡(安保部)李逢國(工程部)

  白子慧(財務部)周龍江(材料部)葛穎(經營部)杜玉生(測量組)孟香(綜合辦)黃愛裝(試驗室)

  第八條項目部將根據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當年的防汛規劃,突出防汛重點,制定切實可行的防汛方案。

  第九條項目部將抓好員工的思想教育,提高認識,增強防汛意識,克服麻痹思想,充分認識防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十條項目部將充分做好防汛準備工作,做到早抓、早檢查、早落實,把好汛前檢查關,消滅防汛“死角”。

  汛前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防汛組織機構(即:防汛領導小組、防汛辦公室、搶險隊伍)是否健全、指揮調度是否靈活。

  2、防汛制度、措施、防汛應急預案是否制定。

  3、水工建筑物(即:施工圍堰、防洪墻等)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是否安全可靠。

  4、動力、通信、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等設施,是否狀況良好,使用可靠;搶險物資是否準備到位。

  防汛管理制度 2

  一、倉庫的保管員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物品入庫前必須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三、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離開時必須關掉電源,不準架設臨時線路。

  四、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禁止帶入火種。

  五、倉庫內禁止吸煙、使用明火。庫外動火作業時,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同意。

  六、倉庫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須設置在顯眼和便于取用的地點,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雜物,并確保任何時候都完好、有效。

  七、庫區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嚴禁堆放物品。

  八、一旦發生火災時,要及時報告,同時立即組織人員撲救,并打火警電話119報警,事后協助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防汛管理制度 3

  1、消防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于自防自救,落實各項防火措施。

  1.1分公司布置和組織本單位的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1.2定期組織防火檢查,研究整改火險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1.3對專職、義務消防組織和職工,加強管理教育和學習訓練,1.4發生火災后,立即報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積極組織補救,協助有關部門追查火災事故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1.5進行季節性和專業性防火檢查,監督執行防火制度,督促解決火險隱患。

  2、施工現場必須設置臨時消防設施和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3、高層建筑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供水系統必須與建筑物高度同步裝備:設消防水池、高壓水泵,高壓水泵應專線供電,供水管直徑應不小于76㎜。每層設直徑為65㎜的消防接口,從第四層起,每隔一層配備一條長度為20米的消防水帶。

  4、根據不同場所中可能發生火險的物料、器材的性質,按規定選用和配備各種類型、規格的手提滅火器,配備的數量要求如下(以面積為單位):

  4.1電機房、電工房、垂直運輸設備的操作室、值班室、臨時動火作業場所等配備不少于1個。

  4.2易燃易暴物品庫、可燃物堆放場、木制作場所等,50㎡以內配備不少于2個。非易燃的材料庫每50㎡內不少于1個。

  5、消防器材管理

  5.1建立嚴格的消防器材管理制度,指定專人保管,落實責任。

  5.2各種消防器材是消防專用工具,受國家法律保護,嚴禁他用,如有違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處理,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5.3各種消防器材用于撲救火災,用完后立即整理放回原處,如有損壞,應報安全管理部門,并報損重新配發。

  5.4消防器材一律由公司安全管理部統一購置,按各工程公司需用實際數量和預計施工現場的需要配發,需用單位必須事先提出下一年度的需用計劃,否則不予配發。

  5.5凡配發各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的消防器材,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或丟失,要定期檢查、保養,冬季要做好保溫工作,使各種消防器材經常處于完好狀況。

  5.6嚴禁對消防器材亂拿亂放,嚴禁動用消防栓、嚴禁埋壓、圈占、堵塞消防器材和消防通道。

  6、倉庫防火管理

  6.1要有嚴格的消防制度和責任制。

  6.2庫房和庫區,必須設置明顯的嚴禁煙火標語牌。

  6.3易燃易、暴物品的堆放,要與煙火明火作業場所及高壓架空線保持適當的防火距離。

  6.4倉庫區域內,必須能使消防車通暢。

  6.5庫房內嚴禁亂拉臨時照明線,要隨時檢查庫房內的電器設備、電線、燈具等,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6.6倉庫的窗戶應向外開,保持庫內通風良好,通道及出口不準堵塞,要保持通暢無阻。

  6.7非工作人員,不得私制進入庫內,必須進庫時,要經過本庫保管員同意方可。

  6.8儲存化學易燃物品倉庫,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設備。

  6.9庫區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應設有適當數量的消防器材,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整好用。

  7、施工現場防火管理制度

  7.1施工現場易燃材料的'堆放,應遠離火源、電源,應隨用隨運,不宜堆集過多。

  7.2施工現場的各種生產、生活用火,如熬瀝青、烘爐、電器焊及燒水鍋爐,冬季取暖火爐等安裝、移動、增減等,必須經施工安全員和安全管理部批準。

  7.3凡在有易燃物、材料場、倉庫等地施工,嚴禁使用各種明火,禁止吸煙,不得攜帶火種及其他引火物進入上述地區,在施工現場要設有吸煙室。

  7.4架設臨時動力、照明電源線,應符合要求,嚴禁與金屬材料接觸或無安全措施橫穿馬路。

  8、施工現場臨時動火審批制度

  8.1施工現場需動火時,必須到安全管理部辦理動火手續后,方能動火。

  8.2施工現場使用電爐子,必須到安全管理部領取準用證,方可使用。

  9、施工現場無消防制度和消防設施以及消防器材罰項目部500元。

  10、施工現場無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造成事故罰項目部500元、安全員200元。

  11、防汛管理

  根據白銀市區的氣候,每年的6月至9月為汛期。為保證公司生產經營,職工生活的正常進行,避免國家和職工生命財產遭受損失。各分公司、項目部在組織好生產的同時,還要做好年度防汛工作

  11.1根據公司防汛工作的安排,建立年度防汛責任制,成立防汛領導小組,確保安全防汛工作的完成,在防汛工作中,要求各分公司、項目部顧全大局,團結協作,服從統一指揮,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嚴防麻痹思想,提高警惕,執行防汛責任制。

  11.2成立各分公司、項目部的防汛搶險隊,按時上報安全管理部搶險隊人員名單,搶險車輛的牌號,按搶險隊員人數配備應急搶險工具。

  11.3每年各分公司、項目部要將準備好搶險的物質器材及工具進行檢查、更新、調配并保證其處于完好狀態,真正做到招之即來,來之能用

  11.4各工程公司(項目部)要對自己的辦公地點、廠房、宿舍、高低壓供應線路、排水溝施工現場在汛期來臨之前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處理不了的隱患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由公司安排解決。

  11.5公司在汛期期間成立防汛領導小組,安排值班人員,防汛值班人員領導上崗負責并配備適當的管理人員和值班用車,值班人員要按值班表做好交接班記錄。

  11.6防汛發生的費用進入生產成本,凡所發生的費用較大者,要事先上報公司,經批準后實施。

  11.7參加防汛值班人員,要按時上崗,保證通訊工具暢通,認真負責,要做到招之即來,來之能戰。

  11.8對防汛工作失職和不顧全大局而造成事故,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者情節輕者罰款500元—1000元,情節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12、本辦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防汛管理制度 4

  一、排洪設施

  1、尾礦庫必須設置排洪設施,并滿足防洪要求。

  2、尾礦庫的排洪方式,應根據地形、地質條件、洪水量、調洪能力、回水方式、操作條件與使用年限等因素,經過技術比較確定。通常宜采用排水井(斜槽)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統。有條件時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溝等排洪設施。企業遵循設計文件要求,施工建設設計文件確定的排洪設施。

  3、其他的排洪設施如壩肩截水溝;壩體外坡面的`壩面排水溝;匯水面積大時應設山坡截水溝。

  4、排洪設施應經常進行檢查、維修和疏浚,確保排洪設施暢通。

  5、尾礦庫排水構筑物停用后,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及時封堵,并確保施工質量。嚴禁在排水井井筒頂部封堵。

  二、防汛措施

  1、汛前應成立防汛搶險指揮部,統一指揮汛期的防汛工作。

  2、汛期應設置專人24小時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注意庫區、壩體、庫區水位及溢洪道泄洪情況。

  3、值班人員應配置有線和無線電話。

  4、庫區須設置強光照明。照明燈光應覆蓋庫區道路、壩體、排洪設施、匯水區及泄水口。

  5、汛期應配備應急搶險物資,存放于便于應急使用的地點。

  6、汛期前應對排洪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疏浚,確保排洪設施暢通。

  7、汛期前根據確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將排洪底坎以上1.5倍調洪高度內的擋板全部打開,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

  8、排出庫內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庫內水位時,應注意控制流量,非緊急情況不宜驟降。

  9、非緊急情況,未經技術論證,不得用常規子壩擋水。

  10、洪水過后應對壩體和排洪構筑物進行全面認真的檢查與清理,發現問題及時修復,同時,采取措施降低庫水位,防止連續降雨后發生垮壩事故。

  11、連續降雨后,采取相關措施(降低庫水位、維護壩面、疏通排水溝等),防止發生垮壩。

  防汛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防汛管理工作,使防汛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防汛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防重于搶”的方針,立足防早汛、防大汛、抗大災,確保員工生命及國家財產安全和工程順利進行。

  第三條認真貫徹《防洪法》,遵守所在流域的防汛統一規劃,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對防汛工作的統一安排和領導,堅持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信守合同,努力做好本單位防汛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四條各單位、項目要齊心協力、切實擔負起防汛的責任,所有員工都應自覺履行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第五條防汛工作由各單位、項目負責人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管理(主要負責人外出期間由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職負責)。

  第二章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建立健全防汛組織機構,公司成立以主管領導為組長的防汛領導小組,各單位、項目應成立由第一責任人擔任指揮長的防汛指揮部,明確防汛工作責任部門,組織搶險隊伍,層層落實崗位責任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第七條各單位、項目必須根據施工項目實際進展情況編制當年的防汛規劃,突出防汛重點,制定切實可行的防汛方案(措施);各項目制定的防汛方案或措施應報監理審批后實施。

  第八條各單位、項目要抓好員工的思想教育,提高認識,增強防汛意識,克服麻痹思想,充分認識防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九條各單位、項目要充分做好防汛準備工作,做到早抓、早檢查、早落實,把好汛前檢查關,消滅防汛“死角”,切忌走過場。汛前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防汛組織機構(即:防汛領導小組、防汛辦公室、搶險隊伍等)是否健全、指揮調度是否靈活;

  2、防汛制度、措施、防汛應急預案是否制定;

  3、水工建筑物(即:施工圍堰、防洪墻等)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是否安全可靠;

  4、動力、通信、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等設施,是否狀況良好,搶險物資是否準備到位;

  5、對有可能誘發山體滑坡、跨塌和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施工作業點,是否制定預防應急措施、人員是否能及時撤退;

  6、對可能受洪水影響的營地和大型設備是否采取安全措施;

  7、對會遭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施工部位是否有警示標志。

  第十條各單位、項目要建立健全防汛管理制度,其內容應包括:防汛崗位責任制;汛前檢查大綱與消缺管理;汛期值班、巡視、檢查、匯報制度;防汛物資的管理;汛期汛情及災情的匯報;防汛工作的獎懲;年度防汛工作總結等。

  第十一條各單位、項目在防汛期間,必須保證“思想、組織、人力、物資、經費、措施等”工作的.全面落實,確保安全渡汛。

  第十二條在主汛期間和大暴雨過程中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對生產、生活區的巡視檢查,及時處理有關安全隱患及突發事件。

  第十三條各單位、項目在汛期應加強與所在地水文、氣象網點和業主方面的聯系,及時、準確了解和傳遞有關的氣象、水情、汛情預報資料等,不失時機的組織防洪搶險工作。

  第十四條對發生洪水災害的施工點,施工單位應積極協助配合當地政府做好搶險救援的工作和物資的供給。

  第十五條洪水災害發生后,所在單位應在水毀建筑物相應位置設置警戒線,做出醒目標志,并派員值班,避免事故再次發生;同時還應配合當地政府積極組織員工開展自救和恢復生產等工作。

  第十六條對所發生的災情,經核實后,應如實地逐級上報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謊報、瞞報、偽造。

  第十七條在遭遇超標洪水或泥石流襲擊而造成重大損失和重大人員傷亡以及重大設備和建筑物摧毀的施工項目,應在24小時內將受災情況上報公司。

  第十八條各單位、項目應在汛前將本單位防洪渡汛指揮部成員名單、聯系電話及防汛方案以書面或電子文檔格式上報公司。

  第十九條汛期結束后,各單位、項目應對防汛工作進行全面的總結,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借鑒來年,總結報告應于年底前報公司主管部門。

  第三章獎懲

  第二十條各單位、項目對在防汛搶險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在防汛期間,因工作失職、瀆職而給單位造成損失和影響的,根據損失的大小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和處分。

  第二十二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責任人,視其嚴重程度,在追究經濟責任的同時給予行政處分,對觸犯法律的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項目可根據本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安委會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防汛管理制度 6

  為切實做好礦山企業的防汛安全工作,防范暴雨、洪水引發災害事故,確保礦山安全度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洪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恒基礦業有限公司防汛、防洪制度如下:

  1、堅持“預防為主,防重于搶,主動避讓,引排結合”的防汛防洪工作原則。立足于防早汛、防大汛、抗大災,確保公司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渡汛。

  2、自覺遵守沐溪河流域防汛統一規劃,服從當地政府防汛工作的統一安排和領導,努力做好礦山防汛防洪工作。

  3、建立健全礦山防汛防洪組織管理機構,成立以總經理為組長,以各部門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為成員的防汛防洪領導小組,層層落實崗位職責。

  4、礦山各部門必須齊心協力,切實擔起防汛防洪工作責任,全體員工應自覺履行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5、結合礦山實際情況組織編制防汛應急預案。突出防汛重點,切實可行。并組織員工認真學習。做的人人知曉。

  6、抓好員工思想教育,提高認識增強防汛防洪安全意識,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充分認識防汛防洪工作的重要性。

  7、充分做好防汛防洪準備工作,做到早抓、早排查,早落實,切忌走過場。

  8、加強汛期防汛隱患排查,對礦山生產區、生活區及礦區周邊排洪渠、沖溝、山體、邊坡等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做到排查不留死角。

  9、加強汛期井下防治水工作,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原則。

  10、在遇到暴雨、雷雨惡劣天氣,要立即停止井下作業,撤出人員,提前預防。

  11、加強與所在地的水文、氣象站聯系工作,確保氣象信息通訊暢通,能及時準確的`了解和傳遞預報信息,以便及時準備預防。

  12、加強汛期防汛防洪搶險物資的儲備和管理工作。確保防汛抗洪物資齊備。隨時備用。

  13、在主汛期必須加強值班值守,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和匯報制度,及時匯報和處理防汛防洪突發事故。

  14、如一旦發生洪水災害,應及時啟動防汛應急預案。立即組織撤離、疏散受災人群,有序組織搶險。

  15、在遭遇洪水、地質災害造成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的,應在24小時之內將受災害情況逐級上報主管部門和上級領導機關。不得虛報、瞞報、假報災害情況。

  16、在防汛期間,凡不按照制度認真履行防汛防洪工作職責、值班期間擅離職守的、隱患排查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必須嚴肅查處。對因此導致事故的必須追究其責任。

  防汛管理制度 7

  1目的

  明確各級防汛防臺職責,規范防汛防臺安全管理工作,確保防臺度汛目標的實現。

  2適用范圍

  適用于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所屬的各分公司、全資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二級單位”)及其管理的生產性企業。

  生產性企業指以從事發電、檢修、運行、維護等為主要業務的企業。

  3職責

  3.1集團公司

  3.1.1安全生產運營部:是集團公司防汛防臺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防汛防臺相關政策、規定,制訂集團公司防汛防臺管理制度;負責集團公司所屬電力生產企業防汛防臺工作的安排部署、協調指導與檢查考核;負責集團公司防汛防臺工作總結的匯總、上報;負責聯系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3.1.2工程部:是集團公司水電、火電、新能源基建項目防汛防臺分口管理部門。負責集團公司水電、火電、新能源基建項目防汛防臺工作的安排部署、協調指導、檢查、總結和考核。

  3.1.3綜合產業部:是集團公司非電產業防汛防臺分口管理部門。負責集團公司非電產業防汛防臺工作的安排部署、協調指導、檢查、總結和考核。

  3.1.4核電事業部:是集團公司核電建設項目、核電站防汛防臺分口管理部門。負責集團公司核電建設項目、核電站防汛防臺工作的安排部署、協調指導、檢查、總結和考核。

  3.1.5海外事業部:是集團公司境外項目防汛防臺分口管理部門。負責集團公司境外項目防汛防臺工作的安排部署、協調指導、檢查、總結和考核。

  3.2二級單位

  3.2.1在集團公司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本單位所屬企業的防汛防臺工作,履行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職責。

  3.2.2負責建立健全防汛防臺組織機構,編制防汛防臺管理實施細則,協調解決防汛防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3.2.3負責所屬水電站年度洪水調度方案、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的審查。

  3.2.4負責本單位防汛防臺工作的安排部署和防汛防臺工作總結的編寫上報。

  3.3發電公司(廠)

  3.3.1建立健全本單位防汛防臺領導小組、防汛防臺管理辦公室、搶險救援指揮機構、搶險突擊隊等機構。對電廠防汛防臺安全負全責。

  3.3.2負責編制本單位防汛防臺管理制度,防汛防臺值班制度、汛期巡查、汛期報告制度及防汛防臺搶險預案等。

  3.3.3組織進行防汛防臺自查及整改,落實防汛防臺措施和應急預案,做好防汛防臺準備工作。

  3.3.4負責本單位防汛防臺工作的組織、實施,以及汛情信息的發布與上報。

  3.3.5汛期結束后,及時對年度的防汛防臺工作進行總結,上報主管單位。

  3.4專業公司

  3.4.1參加委托單位的防汛防臺組織機構和搶險救援組織。

  3.4.2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委托單位做好防汛防臺工作,按規定進行防汛防臺自查整改,編制防汛防臺應急處置方案。

  4工作內容、要求

  4.1防汛防臺安全工作目標

  4.1.1水電站不發生垮壩、漫壩、水淹發電廠房事故。大壩安全監測系統、水情測報系統、泄洪設施安全可靠。

  4.1.2火電廠不發生灰壩垮壩、不發生水淹廠房、循環水泵房等事故。

  4.2防汛防臺管理

  4.2.1防汛防臺管理要做到組織機構健全、責任落實、管理制度齊全完備、應急預案完善有效。

  4.2.2水電站水庫的運行參數,如洪水位,正常高水位,汛限水位,以及工程防洪標準,洪水調度原則等,一經上級主管單位批準,不得隨意變更。

  4.2.3大中型水電站水庫防洪標準不符合《水利水電樞紐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標準》要求的工程,應設法采取補救措施。因水文和工程運用條件發生變化,原設計確定的工程防洪標準和洪水調度原則需要改變時,由主管二級單位提出報告,按程序審查批準。

  4.3水電站(水庫)汛期洪水調度規定

  4.3.1有防洪任務的水電站,汛期水庫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由所在地區有管轄權的省級或流域防汛指揮部門負責調度,或由有管轄權的上級防汛指揮部門授權的下級(地市級)防汛指揮部門調度。

  4.3.2無防洪任務的水電站,汛期洪水調度按照經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由二級單位或電廠調度部門負責執行。

  4.3.3已蓄水發電但工程尚未正式驗收移交,水庫擋水、泄水建筑物尚由建設單位管理的,防汛工作應以建設管理單位為主,發電公司(廠)、設計、施工等單位參與工程防汛工作。

  4.3.4要正確處理防汛防臺、發電與大壩安全的關系,一切服從于大壩安全。當防洪與發電發生矛盾時,發電服從防洪,避免超蓄洪水和盲目降低庫水位運行的傾向。在確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根據水文預報,可適當利用次洪尾部水量多發電,以發揮水電廠的工程效益。

  4.4防汛防臺安全檢查

  4.4.1檢查時間

  華東、華中地區在四月底以前完成;東北、華北地區在五月底以前完成;西北地區在六月底以前完成。

  4.4.2檢查項目

  按照集團公司的防汛防臺檢查大綱(附件1-附件2)進行。各單位應依據集團公司的防汛防臺檢查大綱制定實施細則。

  4.4.3檢查程序

  汛前一至兩個月內,發電公司(廠)應完成自查整改,將自查工作總結(檢查項目、存在問題及整改安排)上報主管單位。主管單位應組織復查,并將復查總結報集團公司。集團公司根據情況,適時組織重點抽查。

  4.5防汛防臺應急處理

  4.5.1遇超強臺風、大暴雨,大洪水,水庫水位驟漲等特殊情況時,發電公司(廠)應組織有關人員及時對電廠重要部位、薄弱環節進行巡視檢查,發現威脅安全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報主管單位。

  4.5.2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嚴重險情危及電力設施安全,而又來不及或通信中斷無法與上級聯系時,應按照規定啟動經批準的防汛防臺應急預案,進行及時處置,確保安全。

  4.6獎勵與懲罰

  4.6.1各單位應及時總結防汛防臺工作,對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搶險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4.6.2凡違反本管理制度、洪水調度失誤,防洪防臺搶險不力造成損失的,要追究單位正職和直接主管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5支持性文件

  5.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洪法;

  5.2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5.3附件(略)

  防汛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防汛工作,保證電廠財產的安全,根據《水電廠防汛管理辦法》和《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以及《發電企業業績評估指南》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防汛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重于搶”的方針。

  第三條防汛任務:確保凌津灘大壩、發電廠房安全渡汛。

  第四條防汛目標:遇工程設計洪水不垮壩、不漫壩、不水淹廠房。對于超標準洪水采取應急搶險措施,使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

  第五條防汛工作的重點是確保防汛電源、排水系統、泄洪閘門系統的安全運行;確保水情自動測報系統和防汛通信系統的穩定運行;精心作好洪水預報、調度及大壩安全監測工作;采取一切措施嚴防水淹廠房事故發生,保證水工建筑物安全穩定運行。

  第六條廠屬各單位和全廠職工(含合同工、臨時工)及家屬都有維護防汛設施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防汛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防汛機構:

  (一)廠部成立防汛領導小組并下設防汛辦公室、防汛抗洪搶險隊。

  (二)廠防汛領導小組:廠長(主持工作的副廠長)任組長,副廠長、總工程師任副組長,成員由各部門負責人組成。

  (三)防汛辦公室設安全生產部,正副主任分別由安全生產部主任、副主任及水工船閘工區主任擔任。成員由水工船閘專責工程師、水工觀測、泄洪系統等崗位負責人組成。

  (四)根據防汛抗洪搶險的需要成立防汛抗洪搶險四個預備隊。分別組成如下:發電搶險隊正副隊長由發電運行工區負責人擔任,成員為發電運行工區全體成員;檢修搶險隊正副隊長由五強電力和新光電力負責人、電氣維護工區、機械維護工區負責人擔任,成員為電力檢修全體成員、電氣維護、機械維護人員;水工搶險隊正副隊長由水工船閘工區負責人擔任,成員為水工、船閘工區全體成員;后勤供給隊正副隊長由廠綜合部、凌津灘車隊負責人、后勤專責擔任,成員為綜合部管理人員、生活服務、醫療、運輸、等崗位成員組成。

  第八條防汛領導小組職責:

  (一)廠防汛領導小組在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和上級主管單位防汛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統一指揮和領導全廠的防汛工作。

  (二)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它嚴重險情危及大壩安全,而又來不及或通訊中斷無法與上級聯系時,防汛領導小組應研究渡汛方案,立即做出決策,采取非常措施確保大壩安全。同時及時通知下游地方政府。

  (三)督促檢查防汛準備工作。

  (四)下達防汛搶險命令,指揮防汛搶險,發布非常情況下的洪水警報。

  第九條防汛辦公室職責:

  (一)負責安排、組織和協調各部門防汛抗洪搶險工作,對全廠的防汛實施歸口管理。

  (二)根據批準的`設計防洪標準和水庫調度原則制定年度工程渡汛措施及計劃,由廠長批準后,報主管單位審查。

  (三)發布洪水預報,及時向上級防汛和主管局報告防汛情況。

  (四)組織全廠范圍內的防汛檢查。

  第十條安全生產部職責:

  (一)負責防洪渡汛搶險等各有關技術方案、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并督促執行。

  (二)參與組織和協調防汛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發電運行工區職責:

  (一)負責防汛電源和備用電源系統、通訊系統的安全運行和維護工作。

  (二)負責廠房、廠區排水系統的正常運行和維護工作。

  (三)在下游水位較高時確保廠房通往下游的管道、閘閥、孔洞關閉、封堵嚴密可靠以防洪水倒灌廠房。

  第十二條五強電力、新光電力、電氣維護工區、機械維護工區職責:負責防汛機電設備的維護、檢修搶險工作。

  第十三條水工船閘工區(含五強電力觀測、水情遙測的人員):

  (一)維護完善水工觀測設施,加強對水工建筑物安全監測工作,及時進行觀測資料的整理分析,發現異常現象,立即逐級上報。

  (二)定期經常進行水工建筑物檢查、維護,確保水工建筑物處于良好狀況。

  (三)與水庫調度室進行聯系,加強水情自動測報系統維護,確保系統可靠運行。

  (四)負責向電廠主管單位和有關防汛部門報汛。

  (五)負責泄洪閘門的調度,運行、維護工作。

  (六)負責大壩、船閘、邊坡及上下游護坡等設施的上述所列之外的有關防汛工作。

  第十四條物資管理責任部門(或人員)職責:

  (一)建立防汛專用物資倉庫;

  (二)負責按防汛物資儲備定額要求的防汛物資的供應和管理(水工船閘工區協助防汛物質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車輛運輸部門職責:負責建立并實行車輛防汛值班制度,確保防汛搶險用車。

  第十六條保衛責任部門(或人員)職責:

  (一)負責加強汛期廠房、廠區的消防、保衛工作。

  (二)經常組織有關人員巡邏,確保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第十七條廠屬其它各部門(單位),按各自崗位作好相應的防汛準備工作。

  第十八條以上未列出的其它防汛職責按各部門、生產區域(設備)職責劃分執行。

  第十九條防汛搶險由防汛領導小組組長擔任總指揮。發電搶險隊負責廠房設備的搶險工作。檢修搶險隊負責廠房、大壩、排水系統搶修及臨時電源臨時排水設備的安裝工作。水工船閘搶險隊負責壩頂及船閘的搶險工作。后勤供給隊負責確保搶險的生活、醫療、運輸、物資的需要。

  第三章防汛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防汛例行工作:防汛例行工作包括每年汛前、汛后由防汛辦安排對工程進行一次全面的現場檢查,并及時填報“凌津灘水電站防汛檢查匯報表”。

  (一)汛前檢查的主要項目:

  1、大壩、船閘、廠房、泄洪設施等水工建筑物安全運行狀況。

  2、泄洪閘門系統啟閉實驗。

  3、防汛電源是否可靠。

  4、回車場集水井、廠房檢修集水井和滲漏集水井的排水狀況,設備健康狀況,廠區排水溝是否暢通,流向是否正常。

  5、大壩集水井排水設備運行狀況。

  6、水情自動測報系統、大壩觀測自動化監控系統運行狀況。

  7、防汛物資儲備供應狀況。

  (二)汛后檢查主要對水工建筑物、金屬結構、水下隱蔽工程進行檢查,以便查出問題安排在次年汛前的枯水期檢修消缺。

  (三)每年汛前或汛后要對水庫上下游進行調查,認真記載庫區塌岸、滑坡、下游河道設障阻水情況和其它有損于水庫安全的事件并及時將調查情況報主管局和有關部門。

  (四)汛期編寫大事記,汛后及時編寫年度防汛工作總結報告。

  (五)防汛值班:主汛期進入防汛警備狀態,廠防汛領導小組24小時值班。

  第二十一條泄洪有關規定

  (一)電廠參與泄洪的設施為9個淺孔+5個深孔+9臺機,泄洪閘門設備要維護保持完好,做到汛期啟閉靈活可靠。

  (二)閘門的調度,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調度,閘門的運行操作應嚴格按操作規程執行。

  第二十二條凌津灘水庫出現以下水情之一,電廠進入警備狀態。

  (一)出庫流量超過10000m3/s。

  (二)入庫洪水流量達10000m3/s(相當五年一遇洪水)。

  第二十三條當凌津灘水庫出現二十年一遇洪水時(流量q入=32000m3/s;),電廠進入防洪搶險非常狀態。

  第二十四條要正確處理大壩安全、防洪、發電、航運的關系。當防洪、發電、航運與大壩安全相矛盾時,一切服從大壩安全;當發電、航運與防洪發生矛盾時一切服從防洪;充分發揮水電廠的工程效益,避免盲目超蓄洪水或片面追求安全降低運行標準的傾向。

  第二十五條水庫的防洪調度和防汛設備(區域)職責劃分及本條例未明確的部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防汛工作考核標準

  第二十六條為加強防汛及相關設施的管理,每年汛期(4月1日-9月30日),廠部嚴格對防汛設施進行考核,考核規定如下: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定為事故:

  1、閘門不能正常啟閉,造成總泄量達不到調令泄量。

  2、三孔及以上泄洪閘門不能啟閉,處理時間超過1小時。

  3、閘門不能啟閉,處理時間超過24小時。

  4、防汛備用電源(柴油機)不能投運,處理時間超過1小時。

  5、同一泵站2臺及以上排水泵不能運行,處理時間超過1小時。

  6、由于水工設備、水工建筑物損壞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庫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損壞。

  7、船閘由于建筑物、設備原因或人員責任被迫停止通航,停航時間超過2天。

  8、測報系統全部中斷,無法接收水情數據或中繼站中斷修復時間超過3天。

  9、大壩監測自動化系統全部癱瘓,或單個系統停止運行修復時間超過5天。

  10、水庫調度設備系統全部癱瘓或單套設備故障,無法作水情預報處理時間超過3小時。

  11、調度通訊系統(調度通訊交換機、載波因我廠原因)中斷30分鐘。

  12、攔污排拉斷。

  13、浮式導航堤錨索拉斷或庫水位上漲變幅超過3米未進行錨索調整、檢查。

  14、航標沖走。

  15、與防汛有關的壩頂門機、船閘門機、防洪門及其啟閉機不能運行,恢復時間超過2小時。

  16、壩頂消防水系統被迫停止運行恢復時間超過2小時。

  17、起重設備人為損壞,經濟損失達到3萬元及以上。

  18、洪水預報準確率低于70%。

  19、由于水調未及時通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0萬元。

  (二)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且不夠成事故者定為一類障礙:

  1、閘門不能啟閉。

  2、建筑物、雨棚、屋頂嚴重漏水,影響安全運行,處理時間超過5天。

  3、防汛電源故障,處理時間超過2小時。

  4、測報系統中繼站中斷2天或庫水位失去監視超過15分鐘。

  5、大壩監測自動化單個系統停運達3天。

  6、水庫調度設備單套設備停運超過2小時。

  7、行政通訊系統(交換機、微波)對外通訊中斷1小時。

  8、攔污排局部拉開、損壞或無人檢查、維護超過2天。

  (三)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不構成一類障礙者,定為二類障礙:

  1、防汛電源不能及時投入運行。

  2、排水設備不能及時投入運行。

  3、船閘由于建筑物、設備原因或人員責任被迫停止運行。

  4、測報系統3個及以上測站停運或庫水位失去監視。

  5、大壩監測自動化系統單個系統停運或測點停運個數達10%。

  6、水庫調度設備被迫停運。

  7、與防汛有關的壩頂門機、船閘門機、防洪門及其啟閉機不能運行。

  8、閘門處于開啟狀態,無人值班或失去與水調值班員的聯系。

  9、水調未按規定匯報或發布通報。

  10、洪水預報準確率低于80%。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七條由于防汛安全管理不當造成的事故,按照《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和《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的標準進行考核處罰。防汛工作中出現的不安全事件對照防汛工作考核標準按電廠《業績目標管理制度》的標準進行考核。

  第六章反饋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應根據執行情況和反饋意見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一般一年審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訂一次。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適用于電廠各部門以及五強電力、新光電力。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電廠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它相關制度同時廢止。

  防汛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抗洪搶險和抗旱減災的需要,規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資儲備、調用和經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央防汛抗旱物資(以下簡稱中央物資),是指中央財政安排資金,由水利部負責購置、儲備和管理,用于支持遭受嚴重洪澇干旱災害地區開展防汛搶險、抗旱減災、救助受洪災旱災威脅群眾應急需要的各類物資。

  第三條中央物資管理堅持“定額儲備、專業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則。中央物資的有關技術標準由水利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中央物資購置、補充、更新經費和儲備管理費,屬于中央財政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儲備定額、品種

  第五條中央物資儲備定額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防總)根據全國抗洪搶險、抗旱減災的需要確定。

  儲備定額的調整,由水利部商財政部后報國家防總批準。

  第六條中央物資品種包括防汛物資和抗旱物資。

  (一)防汛物資。包括編織袋、復膜編織布、防管涌土工濾墊、圍井圍板、快速膨脹堵漏袋、橡膠子堤、吸水速凝擋水子堤、鋼絲網兜、鉛絲網片、橡皮舟、沖鋒舟、嵌入組合式防汛搶險舟(艇)、救生衣、管涌檢測儀、液壓拋石機、搶險照明車、應急燈、打樁機、汽柴油發動機、救生器材等。

  (二)抗旱物資。包括大功率水泵、深井泵、汽柴油發電機組、輸水管、找水物探設備、打井機、洗井機、移動澆灌、噴滴灌節水設備和固定式拉水車、移動凈水設備、儲水罐等。

  第七條中央物資屬國家專項儲備物資,必須“專物專用”。未經國家防總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第三章儲備管理

  第八條物資儲備由水利部或已授權的代儲單位與倉庫簽訂代儲合同。

  第九條水利部負責儲備管理,其職責:

  (一)制定儲備管理制度,對代儲單位和倉庫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各項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定期檢查中央物資的保管養護情況;

  (三)監督倉庫按規定管理、使用儲備管理費,定期檢查儲備管理費的使用情況;

  (四)負責中央物資的調用管理;

  (五)負責調出的中央物資按期歸還和補充;

  (六)負責向財政部報送中央物資儲備、調用、補充和更新計劃及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條代儲單位負責協助水利部做好儲備管理工作,其職責:

  (一)負責中央物資入庫驗收工作;

  (二)負責對倉庫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監督;

  (三)負責組織協調緊急調運中央物資工作;

  (四)根據授權和倉庫簽訂代儲合同。

  第十一條倉庫負責儲備日常管理,其職責:

  (一)定期向水利部和代儲單位報送中央物資儲備管理情況;

  (二)嚴格執行調度命令,負責中央物資的緊急調運工作;

  (三)按照中央物資不同的特性和儲備要求,加強倉庫現代化建設,不斷提高中央物資儲備管理水平;

  (四)參加中央物資的入庫驗收,負責清點、檢查中央物資的接收入庫;

  (五)每年年底,向水利部和代儲單位報告中央物資調用和庫存情況。

  第四章調用

  第十二條中央物資用于大江大河(湖)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設施抗洪搶險、防汛救災、以及嚴重干旱地區抗旱減災的需要。

  第十三條防汛抗旱救災需要的物資,首先由地方儲備的防汛抗旱物資自行解決。確因遭受嚴重水旱災害并符合第十二條規定,需要調用中央物資的,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向國家防總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調用。若情況緊急,也可先電話報批,后補手續。申請的內容包括調用中央物資的品名、用途、數量、運往地點、時間要求等。

  第十四條代儲單位接到國家防總調令后,應當立即組織倉庫發貨,由倉庫快速將中央物資運抵指定地點,并及時向國家防總、水利部反饋調運情況。

  第十五條調用中央物資所發生的調運費用,由申請單位直接與調出物資的倉庫結算。

  第十六條申請單位要做好中央物資的接收工作。防汛搶險或者抗旱減災工作結束后,未動用或可回收的中央物資,由申請單位負責回收,經修復保養后,返還調出物資的倉庫存儲。已消耗的或使用后沒有修復價值的中央物資,由申請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調出物資的規格、數量、質量重新購置返還給指定的倉庫儲備。

  第十七條國家防總啟動Ⅰ級或Ⅱ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級別時,地方應對該響應級別申請調用并已消耗或使用后沒有修復價值的中央物資,可申請核銷。

  第十八條水利部直屬流域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申請用于中央直屬工程的中央物資,未動用或可回收的,由流域機構負責回收,經修復保養后,返還調出的倉庫存儲。已消耗或使用后沒有修復價值的中央物資,可申請核銷。

  第十九條符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可申請核銷,以及因儲存年限到期或非人為破損需要報廢的中央物資,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核銷或報廢。

  (一)對因儲存年限到期或非人為破損需報廢的中央物資,倉庫要組織清產核資,及時專題報告水利部,說明原因和具體處理意見。由水利部按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s收入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報廢手續。

  (二)申請核銷中央物資,申請單位、流域機構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條申請核銷中央物資,在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后,由申請單位、流域機構隨同申請文件一并報水利部。水利部按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核銷手續。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物資的核銷,由水利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下物資的核銷,由水利部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報財政部備案。

  中央物資報廢處置或核銷的殘值收入,全部上繳中央國庫,納入預算。

  第五章補充、更新購置費和儲備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中央物資補充、更新購置費是指按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對經批準報廢或核銷的物資進行補充、更新所需要的經費。

  第二十二條中央物資補充、更新購置費由財政部根據國家防總批準的儲備定額、物資價格及物資運往倉庫運費確定。

  水利部應在中央物資達到儲備期限的當年,向財政部申報補充、更新購置費預算建議。財政部審核后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規定撥付補充、更新購置費。水利部應及時完成中央物資補充、更新工作。

  第二十三條因管理不善或人為因素導致毀損的中央物資,其補充、更新購置費由倉庫負責。

  第二十四條中央物資的采購,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中央物資的驗收,應當按照防汛抗旱物資驗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中央物資的年儲備管理費,按儲備物資價值的百分之八計算。上年度物資儲備管理費,在次年的第一季度,由財政部根據水利部報送的預算建議審核后撥付。

  儲備管理費的使用范圍應在簽訂的合同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各倉庫要加強儲備管理費的使用管理,專賬收支,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在次年4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儲備管理費使用情況和財務決算報水利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水利部應在每年5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中央物資儲備、調用、補充、更新情況及經費安排使用、結余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中央物資儲備、調用、補充、更新及經費管理工作,要自覺接受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水利部頒發的《中央級防汛物資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防汛管理制度 10

  1、防汛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防重于搶”的防洪工作方針,立足防早汛、防大汛、抗大災,確保員工生命及財產安全和工程順利進行。

  2、項目部所屬各部門要齊心協力、切實擔負起防汛的責任,所有員工都應自覺履行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3、防汛工作實行項目領導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管理。防汛工作的責任由各部門負責人承擔。

  4、建立健全防汛組織機構,指揮部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組長的防汛領導小組,由各部室擔任成員的搶險小組,組織搶險隊伍等,層層落實崗位責任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5、根據施工項目實際進展情況編制防汛預案,突出防汛重點,制定切實可行的防汛方案。

  6、要抓好員工的思想教育,提高認識,增強防汛意識,克服麻痹思想,充分認識防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7、充分做好防汛準備工作,做到早抓、早檢查、早落實,把好汛前檢查關,消滅防汛“死角”,切忌走過場。

  8、在防汛期間,必須保證“思想、組織、人力、物資、經費、措施、工作”的落實和到位,確保安全渡汛。

  9、在主汛期間、大暴雨過程中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對生產、生活區、防汛工作的巡視、檢查,及時處理有關安全隱患及突發事件。

  10、在汛期應加強與所在地水文、氣象方面的.聯系,確保通訊暢通,能及時、準確了解和傳遞有關的氣象、水情、汛情預報資料,不失時機的組織防洪搶險工作。

  11、洪水災害發生后,所在項目部應在水毀建筑物相應位置,設置警戒線,作出醒目標志,并派員值班,避免事故再次發生。

  12、對所發生的災情,經核實后,應如實地逐級上報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

  13、防汛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嚴守紀律,認真負責,切實保證下情及時上傳,上情及時下達,嚴格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工作。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防汛值班電話轉移呼叫,如出現脫崗現象,將追究值班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處罰。

  14、值班人員應做好接收電話的詳細記錄。內容包括來電單位、姓名、通話內容、時間等。需要請示處理的事情辦完后,要記錄辦理情況、值班人員簽名,做到事事有著落。記錄要求準確、清晰,重要內容不許錯漏。遇有自己不能處理的防汛要務時,必須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嚴禁積壓拖延,值班人員手機必須保證24小時暢通。

  15、在防汛期間,因工作失職、瀆職而給單位造成損失和影響的,根據損失的大小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和處分。

  防汛管理制度 11

  一、加強倉庫管理,做好物資的收發和保管工作。如實登記倉庫實物賬,經常清查、盤點庫存物資,做到賬、物相符。

  二、倉庫管理人員必須根據儲存物資的特點,做好“五無”—無霉爛變質、無損壞和丟失、無隱患、無雜物積塵、無老鼠;做好“六防”——防潮、防壓、反腐、防火、防盜。

  三、保證物資管理的安全,嚴防貪污,嚴防壞人破壞,嚴防一切事故發生,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不準在倉庫內吸煙、用電等。切實做好防火、防盜等工作,定期檢查消防等器材和設備,保障倉庫和物資財產的安全。

  四、物資進倉須有嚴格驗收手續,對物資的`數量、規格、質量、名稱等做到準確無誤,同時做好進倉的登記手續。

  五、物資出庫發放必須嚴格執行防汛物資調撥令,并且手續完備、齊全,否則倉庫管理人員有權拒絕撥付。

  六、開展技術革新,不斷改善倉庫的物資管理工作,做到科學管理倉庫,提高工作效率,保障防汛抗洪搶險之需。

  防汛管理制度 12

  1目的

  為確保地鐵網絡化的正常運行,提高應對突發自然災害天氣的處置和搶險能力,對各倉庫配置的防汛防臺應急物資(以下簡稱物資)做好相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物資和后勤公司儲運部各倉庫配置的防汛防臺應急物資。

  3管理職責

  3.1物資和后勤公司儲運部是防汛防臺物資的管理部門,負責物資的存放、保管、申購、發放、檢驗和登記。

  3.2物資和后勤公司采購部負責補充物資的采購。

  4物資管理

  4.1物資的存放和標識

  各倉庫將物資集中存放于專用儲存柜內,儲存柜置放于便于使用設備鏟運或吊裝的固定位置,并設醒目標識,便于識別。

  4.2物資的保管和申購

  各倉庫組長是物資保管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物資的保管和申購工作。對已領用消耗的物資由各倉庫班組負責提出申購,由部門審批匯總后,交采購部進行采購。

  4.3物資的補充和采購

  采購部根據儲運部物資申購單進行采購,補齊已領用消耗的物資,以確保物資配置齊全。

  4.4物資的.使用和發放

  物資清單、存放地點和聯系方式統一交維保中心生產調度室,倉庫在收到維保中心生產調度室的指令后迅速做好物資的發放準備,遇領用須做好相關領用手續。

  4.5物資的檢驗和登記

  各倉庫每月對物資進行核查,并做好記錄。每年4月及8月分兩次對物資中的電器類進行試運轉和漏電檢測并做好相應的記錄,對損壞、過期的物資及時上報、更新。

  5附則

  5.1本辦法由物資和后勤公司儲運部負責編制并解釋。

  5.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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