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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隊伍管理制度

時間:2023-11-18 14:15:4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教師隊伍管理制度(實用6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教師隊伍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教師隊伍管理制度(實用6篇)

  教師隊伍管理制度 篇1

  1、確定人選

  用人單位通過各種途徑與擬聘對象進行相互了解。向擬聘對象介紹我校對工作崗位的要求和提供的待遇。同時考察對方的資質。彼此滿意后確定聘請的人選。

  2、聘請程序

  用人單位負責向我處提供擬聘對象的電子郵件信箱、通訊地址、簡歷、學歷或資格證書復印件、護照復印件、原雇主和/或現雇主的`推薦信、隨行家屬情況、求職信、體檢證明等文件。另外用人單位還需提交一份聘請申請報告。我處將行文報請學校和市政府相關部門審批,為擬聘對象辦理來華手續。

  3、來華前后

  擬聘對象獲得來華簽證后,應在所在國辦理好國際醫療保險并及時通知我處其來華日期和航班,我處將派人去機場迎接。擬聘對象抵校后,用人單位應向我處提供其2賈ぜ掌0張并盡早安排時間讓其進行體檢認證/體檢。之后我處將為其辦理外國專家證和居留證(工作期限為六個月以下者辦理臨時居留證,不需體檢)。此后,用人單位須與受聘方簽訂工作合同。以上工作應在受聘方入境后一個月內完成。

  4、日常管理

  受聘方在教學、科研方面的管理由用人單位負責,其他方面的管理和服務由我處負責,用人單位提供必要的協助。

  教師隊伍管理制度 篇2

  為了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中小學教師的調配、編制管理以及自然減員的補充,均由縣(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凡從省外調入的中小學教師,都要認真做好考核工作,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由省內往省外或由教育系統調往外系統的,凡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學教師和具有中師以上文化程度的小學教師以及雖不具備上述相應學歷,但確有教學經驗的教師,都要嚴格控制,并須經縣9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對違反規定調出的,除要追回教師外,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二、教師的調配工作,要堅持面向農村,面向偏僻地區,加強薄弱環節,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教師從農村調往縣城,城郊或縣城調往市區的必須嚴格控制。要鼓勵城鎮教師去農村或偏僻地區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采取定期輪換的辦法,分期分批抽調地方城鎮教師到農村學校任教。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或任命制的學校,如確因編制或職務限額的限制暫不能被任用的教師,要動員和鼓勵他們到農村學校去工作。

  三、除黨政機關選拔縣以上領導班子成員外,一律不準到中小學抽調干部或教師。各部門對長期借調的`教師,在本規定發布后三個月內必須將其退回原學校;逾期不退者,學校停發工資。

  四、高、中等師范院校畢業生的分配、派遣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并要按照遼政發〔1986〕89號文件有關規定辦理。師范院校畢業生見習期滿后,連續工作滿五年,經批準方可調動。新分配的畢業生報考高一級師范院校的,必須工作二年以上、本人表現好并經學校同意和縣(區)教育部門批準。

  五、為了加強普通中小學的師資力量,今后各類專業學校和各高等學校,都不準從中學抽調教師;同時,中學也不要從小學抽調骨干教師。

  六、中小學教師中不具備培訓條件或經過系統培訓仍不勝任教學工作的,可調整安排做其他行政工作或調到其他部門工作。

  七、要建立健全教師考核制度。對教師的政治思想表現、工作態度、教學業務能力、教學效果、文化程度等要進行全面考核,并將主要考核材料歸入本人檔案,作為評聘職務的主要依據。

  八、要加強中小學教師的檔案管理。中層以上領導干部的檔案,由縣(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配備專人管理。凡屬教師離職進修、在職培訓以及業務考察、考核、任用、獎懲等有關材料,必須及時整理歸檔。

  九、對教育和教學工作成績突出的教師,要予以表彰和鼓勵。給教職工晉級或授予稱號的,須由縣(區)以上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對校級干部的獎勵,須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對教師、職員、工人給予開除留用以上處分的,須經縣(區)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對學校領導干部的處分,由其任命機關批準。

  十、要加強民辦教師的管理。辭退民辦教師,須報縣(區)教育局批準,并收回任用證書。各地一律不得再吸收新的民辦教師,一經發現,必須堅決清退,并要追究領導者和承辦人的責任。已由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的(含”五大”、”中函”畢業生),在五年內不準調動。

  各市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教師管理辦法 。同時,還可就中小學教師的任用 、職責、考核、獎懲、培訓進修等問題,制定實施細則,使我省教師隊伍的管理更加完善。

  本規定也適用于職(農)業中學、盲聾啞和弱智兒童學校、工讀學校、中等師范和教師進修院校。

  教師隊伍管理制度 篇3

  (一)教師培訓

  崗位培訓是提高教師專業水平,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的必要手段。在課程改革的過程中,培訓是推進新課程實驗的基礎工作,它直接關系到新課程實施的質量和水平,因此,加強新課程理論和新課程實施方案的培訓是教師培訓工作的當務之急。

  1、培訓方式

  培訓可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校級培訓。校長、教研負責人參加國家級或省級培訓,骨干教師和全體高中教師參加省級、市級或校級培訓。主要通過“專家講座”、理論研討等方式對課程改革進行全員培訓。在培訓中應把“參與式培訓”作為高中教師培訓的主要形式,它不僅因為培訓形式的平等、互動,更在于為教師創造了新的環境與新角色,教師不再是被動的聽眾,而是積極表達自己思想趨向,在與他人的對話中交流、互動、反思,不斷豐富對新課程的理解。

  2、培訓內容

  培訓內容包括通識培訓、各學科課程標準培訓、新教材培訓以及繼續教育等內容,通過專題培訓以及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培訓,幫助教師深刻領會高中課程改革的意義,詳細了解普通高中新課程方案,明確教師在課程改革中的責任和作用。

  3、培訓要求

  堅持“全員培訓”和“先培訓,后上崗;不培訓,不上崗”的原則,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制定新課程培訓方案和質量標準,對培訓內容和質量進行評估和監控,把新課程培訓與業績考核、評優晉級掛鉤,并成為教師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

  4、培訓辦法

  (1)根據“邊培訓、邊實驗、邊開發”的原則,形成“實驗、學習、培訓、管理、研究”一體化的良好運行機制。

  (2)加強教師培訓后的反思。教師應用批判和審視的眼光看待自己的思想、觀念、行為和自身教學效果,進而對教學活動的內容、對象和過程進行有效的反思。

  5、培訓的組織和質量評估

  (1)教師培訓要有組織、有計劃的開展。教研室在學期初要制定好本學期的教師培訓方案,要定出參加各級培訓的時間、人員。

  (2)校本培訓要成為新課程實施過程中學校的常規教研活動。在教師培訓方案中,要詳細計劃校本培訓的主講人、培訓內容、參加對象、評估方案、時間、地點等,并向全體教師公布。

  (3)上級主管部門的培訓由培訓的組織單位進行質量評估。校本培訓的質量評估由教研室組織制定具體評估方案。評估方案內容應包括培訓方案、審議、培訓過程與培訓結果驗收三部分,涵蓋培訓全過程,乃至追蹤培訓的長期效果。

  (4)采取持證上崗制。結合上級培訓和校本培訓的結果,對參加高中新課程通識和專業培訓的教師進行綜合評定,合格者發給《培訓合格證書》,不合格者,不得承擔高中新課程實驗的教學任務。

  (二)教師教研

  1、教研機構

  學校成立教研室、教研組、備課組等教研機構,全面負責學校教研機制運行。

  2、教研制度

  學校要完善各級教研機構制度,保障教研活動的有效進行。

  (1)建立教研職責制度。即教研室工作制度、教研組工作制度和備課組工作制度以及教研檔案管理制度等。

  (2)建立教研激勵制度。即課題研究激勵制度、教研成果激勵制度、論文評選和獎勵制度、優秀教學案例評選制度等。每學年舉辦一次教研成果(含課題研究、教學論文、教學案例等)評比與展示。

  (3)建立課題管理制度。即課題申報制度、課題審批制度和課題結題制度等。

  (4)建立教研指導制度。即學科帶頭人制度,新老教師“結對子”制度等。

  (5)建立教學研討會制度。每學期舉辦由教研組長、骨干教師參加的學校教育教學研討會研究和討論學校各項教學改革措施。

  3、教師日常教研

  (1)教師每上完一節課,要進行教學反思,并記錄在教案上。爭取建立教師個人教學“博客”,利用網絡技術與更多的同行進行經驗共享、交流。

  (2)教師要適時聽取學生對教師上課、作業、輔導和評價等各個教學環節上的意見,及時調整教學方法。

  (3)教師每完成一個模塊的'教學任務,要進行一次總結。

  (4)教師每學年要針對自己的教學實際參與至少一個課題的研究。

  (5)每位教師每周至少要聽一節課,教齡未滿三年的新教師每周至少聽兩節課,見習期教師要跟師傅進行跟班聽課。聽課必須做好聽課記錄,包括教學過程記錄、總評和反思。

  (6)每位教師每學年至少要撰寫一份教學案例或教學研究的總結。

  (7)教師應積極參與校本課程的開發。

  (三)教師職責

  1、任課教師要能勝任高中三年的教學工作。

  2、教師必須擔任一門必修科目和若干門選修科目的教學工作。

  3、教師每周工作量12課時至14課時。

  4、教師要服從學校安排擔任班主任工作,要負責學生的思想品德、心理健康教育和班級管理。

  5、學科教師有責任配合班主任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班級管理。

  6、教師要積極承擔研究性學習的指導工作,每學期每位教師至少負責一個課題指導工作。

  7、教師要負責對學生進行選課指導。(實行導師制的學校,每位教師都要成為若干學生的學習和生活上的導師,負責學生的選課指導、品德教育、人生規劃、心理健康教育等)

  教師隊伍管理制度 篇4

  為了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我縣教育教學會議精神,推進我校教育教學的不斷發展。強化目標意識,體現多勞多得,獎優罰劣的分配原則,充分調動廣大教師的教育教學積極性,促進我校教育教學質量的不斷提高,特制定下列獎懲管理制度。

  一、德育工作(100分)

  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在教育教學中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保持一致。愛崗敬業。盡職盡責、教書育人,注意培養學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格要求,耐心教導,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嚴謹治學。刻苦鉆研業務,不斷學習新知識,探索教育教學規律,改進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和科研水平。為人師表。模范遵守社會公德,衣著整潔得體,語言規范健康,舉止文明禮貌,嚴于律已,作風正派,以身作則,注重身教。

  二、教師能力(100分)

  1.熟練掌握實驗教學全過程,示范操作準確、規范

  2.實驗目的'明確,實驗原理、操作方法講解清楚

  3.注重能力訓練,培養學生獨立操作和分析實驗結果的能力

  4.對學生指導認真,要求嚴格,保證學時

  5.發現問題,耐心指導,及時解決

  6.有實驗教材或實驗指導書,且質量好

  7.對實驗報告批閱認真、規范

  8.能虛心聽取學生的意見,改進實驗教學方法

  9.能結合教學需要補充本學科實驗研究的新方法、新進展、新成果

  10.有啟迪學生的創新思維,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

  11、有勝任所教學科的能力,積極探索新課改的方法,教學效果明顯。

  12、能正確使用局域網,教學有課件。

  三、考勤和簽到

  為了保證學校工作的正常運行,加強對教師的請假管理, 特作如下規定; 請假分公假、病假、事假及按規定的休假。 請假原則; 無論何種假,都要有正當理由有假條,實事求是,事先請假,緊急情況事后補假。一般不準他人代為請假。無特殊情況,凡先斬后奏,事后請假者,一律按曠工計算。曠工一日扣10分。

  請假手續

  (1) 一天之內由主管副校長批假;一天以上向校長請假。

  (2) 副校長、正副主任向校長請假;校長向學區請假。兩天以上向學區校長請假。 各種請假規定;

  (3) 事假

  (4) 遲到,

  (5) 早退(累計

  (6) 月累計事假二天以內(含二天),不罰分不罰金。

  (7) 月累計事假三天以上,每天扣一分

  8)每天不簽到一次扣0.5分。

  (9)遲到一次扣2分。

  四、教學常規(500分)

  (一)、教案作

  教師隊伍管理制度 篇5

  一、工作期間參加每月一次學校組織的教師教育政策法規、教育理論的學習。

  二、遵紀守法,具有良好師德,完成教育教學工作。

  三、未達大專學歷的中青年教師(年齡女性40歲以下,男性45歲以下)應參加提高學歷學習。

  四、做好安全工作,教師行為符合《教師工作安全行為規范》的規定。

  五、按校本培訓工作的`要求,每位教師每學期做到聽3節所任學科年級的課程;上2節公開課;開展2次教改實驗或教研活動。每學年寫800字以上的實驗總結或論文。所在學校要做好培訓登記和歸檔工作。

  六、按要求參加各種培訓、教研活動和業務競賽活動。

  七、工作期間參加每月一次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業務學習

  教師隊伍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縣教師隊伍管理,建設一支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高素質教師隊伍,為全縣教育改革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師資力量,按照實施“科教興縣”戰略的要求,根據《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應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教職員工的管理。

  第二章聘用考核

  第三條學校實行教職工全員聘用(任)制、崗位責任制。教職工聘用實行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由縣直學校、鄉鎮教育輔導站與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期內的崗位職責、工作目標、任務及相應待遇,確立雙方受法律保護的契約關系。

  縣直學校中層領導、鄉鎮教育輔導站站長和農村初中及九年制學校校長(副校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公開選聘任用。

  農村初中及九年制學校中層領導、農村小學校長由各鄉鎮教育輔導站公開選聘任用。

  第四條學校校長任職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優良,思想品德良好,教學業務過硬,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身心健康;

  (二)熱愛教育事業,有高度的責任心,勇于改革創新;

  (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知識和能力;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教育教學工作3年以上。

  第五條學校教職工實行年度考核制度。

  縣直學校領導班子成員、鄉鎮教育輔導站站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其考核結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及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的情況確定;鄉鎮各學校教職工由所在鄉鎮教育輔導站負責考核;縣直學校教職工由所在學校負責考核。

  考核內容和方法按照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崗位職責任務確定。考核要客觀、公正、準確,考核辦法、程序、結果、特別是優秀、良好等次的確定要公開公示,并充分聽取本人、其他教職工及學生意見。考核結果要作為調配、獎懲、晉職晉薪、高職低聘、低職高聘和續聘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在職稱限額內實行公開評聘,逐步實行評聘分開,可低職高聘,也可高職低聘。

  要嚴格按職稱評聘的有關規定開展職稱評聘工作,優先評聘教學一線教師,特別是對獲得中高級職稱資格的人員要聘用在教學崗位,縣教育主管部門要與聘任中高級職稱的教師簽訂聘用合同,保證其在教學一線工作,堅決杜絕聘了中高級職稱就走下講臺的不良現象,做到人盡其才,使中高級教師發揮更大作用。

  第三章調配交流

  第七條教職工崗位調整、交流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申請調整崗位的教職工應向縣教育主管部門遞交申請,屬鄉鎮學校的由鄉鎮教育輔導站加注意見并征得鄉鎮政府同意;屬縣直學校的要征得學校同意并加注意見。為了既穩定教師隊伍,又解決教職工分居、家庭困難等問題,進行輪崗交流,每年調整數量控制在教職工總數的3%以內。

  第八條縣城學校所需專業教師,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專業學科及人數,采取選調和考試兩種選人用人辦法。

  第九條農村教師實行5年服務期制度,新參加工作的教師,到農村學校工作服務5年后再進行調整交流。

  為鼓勵教職工服務邊遠鄉鎮教育工作,給在祁連、旦馬、東坪、毛藏、賽拉隆等邊遠鄉鎮所屬學校,以及在大紅溝鄉的西頂、下西頂、東槐、灰條溝、夾臺小學;西大灘鄉的馬場、馬場臺、東泉小學;東大灘鄉的圈灣小學;哈溪鎮的關家臺、茶崗、尖山、長嶺小學;安遠鎮的白塔、馬家臺小學;朵什鄉的龍溝、陽山小學;賽什斯鎮的旦臺、東大寺小學;天堂鄉的大科什旦、小科什旦、業土小學工作的在崗教職工,經年度考核合格后每月增發工作性津貼50元,年終一次性發放,所需經費由縣財政列支。

  在交通不便、生活環境相對艱苦的祁連、旦馬、毛藏、大紅溝、東坪、賽拉隆等鄉鎮教育輔導站工作5年以上、教學工作成績突出的教師申請調動的,每年按申請人數5%的比例,根據本人要求分期分批同交通條件較好、生活環境相對好的天堂、炭山嶺、賽什斯、哈溪、朵什、西大灘等鄉鎮教育輔導站所屬工齡在10年以下的教師進行交流。在祁連、旦馬、毛藏、大紅溝、東坪、賽拉隆等鄉鎮連續工作10年及以上、教學成績突出的教師申請調動的.每年按申請人數5%的比例根據本人申請同松山、安遠、抓喜秀龍、石門、打柴溝、華藏等鄉鎮教育輔導站所屬工齡在10年以下的青年教師進行交流。

  第十條夫妻雙方在教育系統工作,因工作分居5年以上的,凡屬鄉鎮之間分居的,優先調整交流,逐步給予解決;凡屬縣城與鄉鎮之間分居的,通過選招考試等辦法優先逐步解決。

  第十一條農村教職工確有父母年老病殘、子女無人照顧在家留守等特殊困難的,其中家在縣城的優先調整到縣城周邊鄉鎮教育輔導站工作,或在進城教師選招考試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招;家在其它鄉鎮的,調整到家庭所在鄉鎮教育輔導站工作。

  第十二條各單位、各部門確需從教師隊伍中選調人員,必須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由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報請縣政府批準后,方可選調,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隨意從學校抽調(或借調)人員到機關工作。

  第十三條教職工確有特殊原因調出本縣或縣內轉行的,由本人提出申請,教育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請縣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嚴把中小學教師入口關。

  (一)申請調入我縣的教師,必須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師范專業學歷,取得教師資格證,并經過嚴格考核。

  (二)選聘新教師必須具有教師資格。

  (三)已在中小學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不得進入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對已在學校工作的不具備教師資格的教職工要督促其取得教師資格或者調整到教輔、工勤崗位。

  第十五條實行城區學校教師到農村中小學支教制度。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沒有支教或無農村工作經歷的城區學校中青年教師到農村中小學支教2—3年,編制保留在原單位,工資待遇不變。城區中小學教師必須要有在農村中小學任教或支教2年以上的經歷才能晉升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城區學校要有計劃地做好支教工作,特別是優先安排沒有支教或無農村工作經歷的、面臨評聘中高級職稱的中青年教師到農村學校支教。

  第四章培養培訓

  第十六條鼓勵教職工通過自考、函授、電大、離職進修等途徑提高學歷層次。申請離職進修的教職工要向所在縣直校或鄉鎮教育輔導站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直校或鄉鎮教育輔導站加注意見后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教學實際需求和專業課教師余缺情況有計劃地每年選派20名左右重點學科或緊缺學科教師離職進修。以盡快實現小學教師大專化,中學教師本科化并有一定比例的碩士研究生的師資培養目標。

  第十七條教職工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離職進修的,鄉鎮教育輔導站或縣直學校要根據有關政策,保證全額落實工資待遇;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離職進修,按自動脫崗對待。

  第十八條縣直校、各鄉鎮教育輔導站要依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開展以新理念、新課程、新技術和師德師風為主要內容;以集中培訓和校本培訓為基本形式;以每年不少于12天(72學時)為基本期限的教師全員培訓。認真、及時、按要求推薦教師參加國家、省、市、縣級教師培訓。教職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所在學校應督促其改正,并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

  每年按教育公用經費的5%核定教師培訓經費,其中2%部分用于縣級教師培訓,3%部分用于縣直校、鄉鎮教育輔導站校本培訓、鄉級教師培訓。

  第五章工作紀律

  第十九條縣直校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請假,請假在三天以內的,副職由正職審批,正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請假在三天以上七天以內的,副職經正職同意后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正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請假在七天以上的,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縣委組織部審批。

  第二十條各鄉鎮教育輔導站、縣直校要建立健全教職工考勤制度。教職工請假7天以內由鄉鎮教育輔導站或縣直校審批;教職工請假在7天以上由所在單位審核,加注意見后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全縣統一標準,統一要求。按有關規定和生活實際,教職工請喪假在7天之內、婚假在15天之內、產假在90天之內(產前產后累計,領取獨生證的另行規定)為正常假。實行晚婚的,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產假為105天。

  第二十一條患重大疾病住院或休息治療的教職工請假,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疾病診斷證明和本人申請,經鄉鎮教育輔導站或縣直校認真核查并加注意見后報教育主管部門復核,病假視其具體情況所定。教職工病愈后要及時回單位工作,必須憑住院證明、出院證等材料及時銷假,若無上述材料,弄虛作假情節嚴重者按曠工論處。

  因患重大疾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病殘教職工,準予辦理病休手續。

  第二十二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教職工病假期間的年度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教職工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教職工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總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教職工病假在一學期及以上者不享受年終獎金,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總工資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發給本人總工資的80%;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的,發給本人總工資的85%;工作年限三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總工資的90%。

  第二十三條堅持以德治校,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切實貫徹《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校長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并對教師職業道德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教職工要不斷提高師德修養,樹立良好的教師形象。

  第二十四條教職工必須嚴格遵守紀律: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關心集體,尊重同事,加強民族團結,不做有損于教師形象和不利于團結的事;

  (二)熱愛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不得無理剝奪學生學習權利,禁止侮辱、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三)為人師表,廉潔從教,禁止教師私自要求學生購買教輔材料等學習生活用品,禁止要求或暗示學生家長提供宴請、禮品、財物,不利用教學職務謀取私利;

  (四)實事求是,公正嚴明,不得在各級各類考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五)忠于職守,嚴于律已,認真遵守學校紀律,不得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六)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發展觀,禁止宣揚封建迷信和傳播低級庸俗、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觀點和思想,嚴禁參與邪教活動,嚴禁;

  (七)敬業愛崗,無私奉獻,禁止在崗教師從事有償辦班、有償補課、有償家教等活動;

  (八)遵守社會公德,語言規范健康,行為舉止文明禮貌,不得在上課時抽煙或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禁止上班時間酗酒、上網聊天、玩電腦游戲或炒股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達到退休年齡的教職工,按到齡即退的原則,辦理退休手續,在未辦理退休手續前,原則上不得脫崗,學校應視其具體情況安排好適宜的工作或請假休養。

  第六章獎勵處罰

  第二十六條各鄉鎮教育輔導站、縣直校要大力加強師德師風建設,不斷完善教師激勵機制,定期評選表彰先進教育工作者、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培養選拔教學能手、名優教師、骨干教師和學科帶頭人,對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者,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評選表彰先進集體、先進個人,選拔培養名教師、名校長、教學能手、骨干教師和學科帶頭人。

  對評選出的名教師、名校長經考核合格后年終一次性發給獎金1000元/人,所需經費由縣財政列支。

  對教育教學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和集體應及時報上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省、市政府和主管部門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教職工無故曠工的,曠工1天應給予批評教育;連續曠工3天以上7天以內者,當年考核定為不稱職;連續曠工7天以上15天以內者,責令其待聘,待聘期間按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費,并安排離職學習,學習期滿后可重新聘用。一年內連續曠工15天或累計曠工30天及以上者,視為自動離職,由所在鄉鎮教育輔導站或縣直校書面報告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予以辭退。

  第二十九條教職工違反本辦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條所列紀律,行為情節嚴重的,根據相關規定,視情節給予黨政紀處分;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按年度考核辦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教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直校或鄉鎮教育輔導站書面報告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待崗:

  1、不認真工作,嚴重失職失責的;

  2、連續兩年考核名列縣直校或鄉鎮教育輔導站倒數第一的;

  3、工作散漫,不勝任教學工作的。

  教職工待崗期間按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費,安排離職學習培訓一至兩年,學習培訓期滿后可以重新考核競聘,不能繼續競聘上崗的,報縣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教師隊伍的考核、聘用、調配、獎懲等要做到公正、公開、透明。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縣直校和各鄉鎮教育輔導站要加強教師隊伍的監管和培養,切實提高科學管理、依法管理的水平。對弄虛作假、貪贓枉法、優親厚友和濫用職權,嚴重影響教師隊伍管理和穩定的人員,要依法從嚴處理。

  第三十二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鄉鎮教育輔導站的管理。每年年初和鄉鎮教育輔導站簽訂工作責任書,年底進行認真的量化考核,民主測評,促使鄉鎮教育輔導站把工作重點放在依法管理、抓好教學質量、服務教學、服務教師上。鄉鎮教育輔導站在教師崗位調整、職稱評定、財務收支、評優樹先、獎罰等方面要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對在這些方面弄虛作假、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的鄉鎮教育輔導站站長及工作人員,要嚴肅處理,對不勝任工作的要予以解聘,情節特別嚴重的要按黨政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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