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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06 09:54:3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推薦)

  在現實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推薦)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書刊印刷產品質量,明確產品質量責任,加強對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往市場,維護讀者利益,進一步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書刊印制、出版、發行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三條書刊印刷產品質量是指書刊產品滿足有關質量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和要求的特征和特征總和。書刊印刷產品質量按產品設計、原輔材料、加工工藝、產品外觀、牢固程序等進行評價。書刊印刷產品質量責任,是指書刊印刷產品質量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規定要求或不符合有關質量法規、合同所標明的質量指標,應承擔的經濟的、法律的責任。

  第四條書刊印制、出版、發行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不合格的原輔材料、半成品不得投入生產;

  (2)不合格的書刊印刷產品不得出廠和銷售;

  (3)不得印制、銷售反動、淫穢及其他屬于政府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印制、銷售非法出版物。

  第五條書刊印制、出版、發行單位要加決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步伐,認真貫徹《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國家標準,積極制訂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用于內部控制的質量標準,并嚴格按質量標準生產,按質量標準檢驗。

  第六條各級新聞出版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書刊產品質量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質量管理機構;要指導、協調好書刊印制、出版、發行單位的質量工作,監督各單位堅持“質量第一、讀者至上”的方針,保證產品質量并承擔質量責任;要制訂獎優政策,積極宣傳、表彰質量管理好的企業和優質產品,及時公布經檢測的書刊質量信息;對造成產品質量事故者,進行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二章質量管理與責任

  第七條加強全過程質量管理,從原稿整理、裝幀設計,材料供應,印前處理,印刷,印后加工,檢驗,儲運,銷售到售后服務等每一個環節都要有質量管理制度,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實行嚴格的質量責任制和質量否決權。

  第八條書稿、校樣和產品的質量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法規和質量標準,委印和承印雙方應以合同的形式簽訂。委印和承印雙方對書稿和校樣要有質量交接手續,對付印、付型(版)的清樣要有委印單位負責人簽字,承印單位不準對書稿和付印樣擅自改動。

  第九條承印單位必須保證產品質量符合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要求,建立嚴格的質量責任制和監督考核制度,建立能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質量體系,特別要加強對關鍵工序和質量不穩定的工序的質量控制,嚴格執行各項質量標準和質量文件。

  第十條承印單位要加強成品、半成品質量檢驗工作,建立自檢、互檢和專職人員檢驗相結合的檢驗制度。建立健全企業的質量檢驗機構,配備能堅持原則、辦事公正、具有一定印制工藝和技術水平的質量檢驗人員,嚴把質量關,對重大質量事故,必須及時通報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謾罵、毆打、實施報復、打擊堅持原則的質量檢驗人員的行為,也應通報,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承印單位要加強管理基礎、技術基礎工作和現場管理工作,建立起良好的生產環境和文明的生產秩序,盡快使生產現場達到環境整潔、紀律嚴明、設備完好、物流有序、信息準確的基本要求,保證生產產品的質量。

  第十二條承印單位主動聽取委印單位、書店和讀者對產品質量的意見,主動接受有關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機構的抽查檢測,及時處理質量問題,不斷改進質量工作。

  第十三條發行、委印單位應對承印單位送交的書刊進行質量驗收檢驗,不許接收、發行不合格產品,發現有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書刊,有權退回印制單位;反之,發行、出版單位應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承儲、承運部門在書刊產品入庫儲存或出庫時,應嚴格執行交接驗收制度,明確質量責任。對包裝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應予拒收。確屬儲存、運輸、裝卸原因造成產品破損,儲運部門應承擔責任,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產品出廠后,對出現的`產品質量故障,分清責任,實行“三包”(包退、包換、包賠),并做到迅速及時,取得用戶和讀者的諒解。其中,屬于書刊內容、設計、編校等質量問題由出版單位負責,屬于印制質量問題由印制單位負責,屬于發行過程的損壞由發行單位負責。

  第三章質量監督與檢測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各級質量監督檢測機構,形成網絡。尚未建立省(自治區、直轄市)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的,要盡快建立并開展工作。新聞出版署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要統一協調、統一質量標準、互有分工、互相配合,共同承擔對全國生產和流通領域的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測等工作。

  第十七條新聞出版署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業務上同時接受國家技術監督部門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承擔書刊印刷企業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測及產品質量的等級鑒別,受理有關質量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檢測;

  (2)指導和協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書刊印刷產品質監督檢測站,并與地方質量監督檢測站共同協作,密切配合,以加強對印刷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測工作;

  (3)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推廣統一的檢測方法,協助做好檢測儀器的檢驗、校正等工作;

  (4)承擔印刷紙張、油墨、版材等原材料的質量分析、檢測工作,協助相關行業制訂標準;

  (5)承擔有關印刷產品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協助印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宣傳、貫徹印刷標準和有關法規;

  (6)組織宣傳質量監督和質量管理經驗,為印刷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及工藝水平,做好指導、咨詢和服務工作;

  (7)開展提高印刷產品質量的工藝分析和研究工作,逐步將目測等檢驗方法轉為用儀器檢測和目測結合評價印刷品。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業務上接受新聞出版署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的指導,并接受當地技術監督部門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和對有爭議的產品質量糾紛進調解和仲裁檢測;

  (2)組織力量對產品的生產、儲運和銷售等環節進行日常監督抽查,并定期公布抽查結果;

  (3)承擔新產品檢測和產品例行試驗委托任務;

  (4)為制訂、修訂產品質量標準提供咨詢;

  (5)使用必備的儀器測量書刊印刷品質量,逐步實現數據化、規范化,并據此指導企業的生產,實現產品質量的科學管理;

  (6)培訓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凡經新聞出版署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抽檢成品合格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企業主管部門和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要采取嚴格的整改和處罰措施,具體有以下辦法:

  (1)對抽檢成品合格率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進行通報批評,問題嚴重的,要發“黃牌”警告,有關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或企業主管部門)應按產品質量問題嚴重程度,實施邊生產邊整改、限產整改或停產整改等方式,限期完成整改任務。

  (2)企業整改后,應進行突擊性復查,復查成品合格率仍達不到規定標準者,要吊銷書報刊印刷許可證。(3)對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不具備書刊印刷條件,基礎管理差,不能保證書刊產品印制質量的企業,要吊銷書刊印制許可證。(5)對假冒、偽造出版社、印刷廠的書刊印刷產品,按非法出版印刷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條新聞出版署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對書刊印刷廠、書店等單位進行質量抽檢時,有關單位要積極配合,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質量抽檢。

  第二十一條新聞出版署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是有權威的檢測機構,在執行質量監督檢測時要堅持公正性、科學性和“質量第一”的原則,若其工作人員和檢測人員濫用職權、循私舞弊、偽造檢測結果的,或玩忽職守、延誤檢測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優質書刊產品分為部級優質產品(以下簡稱部優產品)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優質產品(以下簡稱省優產品)。

  第二十三條省優產品的產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進行檢測,提供檢測數據,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組織專家進行認定。

  第二十四條部優產品從省優產品中產生。需要作部優產品認定的省優產品,須先送新聞出版署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進行檢測(部隊系統送至全軍印協上報軍隊質量監督檢測中心進行檢測),提供檢測數據,再由新聞出版署組織專家進行認定。

  第二十五條部級企業和部級定點企業每年應有一種以上部優產品,省級定點企業每年應有一種以上省優產品。對未完成優質品指標的,要限期整改,連續兩年未完成優質品指標的,由新聞出版署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取消相應的定點資格。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2

  一、工作目標:

  以落實責任,強化監管為重點,以實施良好農業規范標準、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為抓手,緊緊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加快建立農產品質量可查詢、產品流向可追蹤制度。

  二、工作指導原則:

  “預防為主、源頭治理、全程監管”的工作指導原則,以健全管理制度、強化全程監督、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為重點,將質量安全理念貫穿到農業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

  三、蔬菜質量可追溯制度

  1、實行農業投入品檔案管理,加強用藥安全管理,實行農藥專人負責保管制度,建立了農藥統一購買、發放、使用登記制度和剩余農藥回收等制度,確保農藥安全使用。

  2、建立田間檔案,推行良好農業規范標準。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要求,積極推行建立田間檔案。檔案上詳細記載了從食用農產品栽培管理到產品收獲、加工全程的所有活動,一旦食用農產品生產出現質量問題,就能很快從檔案上查到出問題的環節。種植前對生產基地產地環境的土壤、灌溉水、大氣進行綜合分析評價,確保種植環境安全達標,種植過程對種子、肥料、農藥實行動態監督,建立詳細的出入庫制度和使用檔案,嚴格控制農藥使用間隔期,保證了生產全過程每個環節都有詳細記錄,并且關注了人員健康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3、實行包裝標識,樹立品牌。在質量管理中強化產品認證和包裝標識,搞好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和GAP認證及地理標志登記,加大產品品牌建設。

  4、推進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建設。加強生產過程中質量控制的重要環節,在產地實行產品質量檢測,產品檢測合格證后方能流出產地。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1、食品生產者通過自檢自查、公眾投訴舉報、經營者和監督管理部門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主動召回。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沒有主動召回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

  2、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分為三級:

  (一)一級召回: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24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二)二級召回: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48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三)三級召回: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72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標簽、標識存在瑕疵,食用后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3、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食品生產者的召回計

  劃后,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召回計劃進行評估。評估結論認為召回計劃應當修改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

  4、食品召回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以及召回的區域范圍;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級、流程及時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內容及發布方式;

  (六)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

  (七)召回食品的處置措施、費用承擔情況;

  (八)召回的預期效果。

  5、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

  (二)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級、起止日期、區域范圍;

  (四)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消費者退貨及賠償的流程。

  6、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在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和省級主要媒體上發布。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發布的召回公告應當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鏈接。不安全食品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和中央主要媒體上發布。

  7、實施一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實施二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實施三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食品生產者可以適當延長召回時間并公布。

  8、食品經營者知悉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應當立即采取停止購進、銷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生產者發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產者開展召回工作。

  9、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應當告知供貨商。供貨商應當及時告知生產者。食品經營者在召回

  通知或者公告中應當特別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食品出現不安全問題。

  10、因生產者無法確定、破產等原因無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

  11、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參照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關規定處理。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3

  1.制定詳細的新產品開發流程圖,明確每個階段的任務和責任人。

  2.實施項目管理軟件,跟蹤項目進度,實時更新信息,增強團隊溝通。

  3.設立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定期進行風險審查,確保風險應對措施的有效性。

  4.建立質量審核團隊,獨立于研發部門,確保公正公平的質量評估。

  5. 提供培訓,提高團隊對新產品管理制度的'理解和執行力。

  6.引入外部專家參與評審,獲取行業視角,提升產品競爭力。

  7.建立知識產權委員會,負責專利申請和版權保護工作。

  8.設計市場反饋機制,收集用戶意見,用于產品迭代和改進。

  通過以上方案的實施,我們期待20xx年新產品管理制度能夠為企業帶來顯著的效益,推動我們的產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4

  1. 制度目標與原則

  2. 組織架構與職責

  3. 新產品概念階段管理

  4. 設計與開發階段管理

  5. 試驗與驗證階段管理

  6. 市場推廣與上市階段管理

  7. 后期評估與改進機制

  8. 相關政策與法規遵守

  內容概述:

  1. 管理團隊的構建與角色分配

  2. 項目立項審批流程

  3. 創新理念的篩選與評估

  4. 技術研發與設計規范

  5. 產品質量與安全標準

  6. 市場調研與競爭分析

  7. 財務預算與風險管理

  8. 法律合規性審查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是指為了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系統和持續地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害因素進行檢驗、分析和評價的活動,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普查和專項監測等內容。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是指為了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法對生產中或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的活動。

  第四條 農業部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檢測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建設,提升其檢測能力。

  第六條 農業部統一管理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并指定機構建立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和信息管理平臺,承擔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綜合分析、結果上報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經費列入本部門財政預算,保證監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章 風險監測

  第八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定期開展。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需要,可以隨時開展專項風險監測。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建設規劃,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計劃向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的機構下達工作任務。接受任務的機構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編制工作方案,并報下達監測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監測任務分工,明確具體承擔抽樣、檢測、結果匯總等的機構;

  (二)各機構承擔的具體監測內容,包括樣品種類、來源、數量、檢測項目等;

  (三)樣品的封裝、傳遞及保存條件;

  (四)任務下達部門指定的抽樣方法、檢測方法及判定依據;

  (五)監測完成時間及結果報送日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分布及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監測品種、監測區域、監測參數和監測頻率。

  第十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抽樣應當采取符合統計學要求的抽樣方法,確保樣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按照公布的標準方法檢測。沒有標準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標準方法,但應當遵循先進技術手段與成熟技術相結合的原則,并經方法學研究確認和專家組認定。

  第十四條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任務的機構應當按要求向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風險監測形勢會商制度,對風險監測結果進行會商分析,查找問題原因,研究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通報。

  農業部及時向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結果及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風險監測工作的抽樣程序、檢測方法等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執法依據。

  第三章 監督抽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點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條 監督抽查按照抽樣機構和檢測機構分離的原則實施。抽樣工作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執法機構負責,檢測工作由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負責。檢測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協助實施抽樣和樣品預處理等工作。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實施監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抽樣人員在抽樣前應當向被抽查人出示執法證件或工作證件。具有執法證件的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名。

  抽樣人員應當準確、客觀、完整地填寫抽樣單。抽樣單應當加蓋抽樣單位印章,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人簽字或捺印;被抽查人為單位的,應當加蓋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員簽字或捺印。

  抽樣單一式四份,分別留存抽樣單位、被抽查人、檢測單位和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抽取的樣品應當經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人簽字或捺印確認后現場封樣。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絕抽樣:

  (一)具有執法證件的抽樣人員少于兩名的;

  (二)抽樣人員未出示執法證件或工作證件的。

  第二十三條 被抽查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告知拒絕抽樣的后果和處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現場填寫監督抽查拒檢確認文書,由抽樣人員和見證人共同簽字,并及時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對被抽查農產品以不合格論處。

  第二十四條 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同一批次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重復抽查。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份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必要時,在不影響樣品檢測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對檢測樣品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任務下達部門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據進行檢測與判定。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檢測的,應當遵守相關操作規范。

  檢測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測無法進行時,檢測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并出具書面證明。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不得將監督抽查檢測任務委托其他檢測機構承擔。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結果及時報送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在確認后24小時內將檢測報告報送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抽查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抽查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條 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5日內,向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復檢。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監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書面申請復檢。

  第三十條 復檢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測機構承擔。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抽檢不合格的農產品,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查處。

  第四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監測樣品由抽樣單位向被抽查人購買。

  第三十三條 參與監測工作的人員應當秉公守法、廉潔公正,不得弄虛作假、以權謀私。

  被抽查人或者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與抽樣、檢測工作。

  第三十四條 抽樣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方案進行,不得擅自改變。

  抽樣人員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饋贈,不得利用抽樣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檢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檢測機構不得利用檢測結果參與有償活動。

  第三十六條 監測任務承擔單位和參與監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對監測工作方案和檢測結果保密,未經任務下達部門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透露。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抽樣和檢測工作紀律的工作人員,由任務承擔單位作出相應處理,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違反監測數據保密規定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任務承擔單位的負責人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處罰。

  第三十九條 檢測機構無正當理由未按時間要求上報數據結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擔檢測任務的資格。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或者出具檢測結果不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6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全省、全市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會議精神,根據國務院、省、市、縣和曲靖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的統一安排部署要求,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集中整治與制度建設、嚴格執法與科學管理、打假治劣與扶優扶強、失信懲戒與正面引導相結合的工作原則,按照“標本兼治、著力治本”的工作方針,突出重點產品、重點單位、重點區域,狠抓大案要案,全面加強以食品為重點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確保產品質量、食品和特種設備安全。通過專項整治,認真解決當前產品質量,尤其是食品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上存在的突出問題,取締產品制假制劣窩點;關停無證生產加工企業;規范食品小作坊的生產銷售行為;減少和消除特種設備安全工作上的盲點盲區;曝光制假制劣不講誠信的單位和違法分子黑名單。在開展集中打擊和整治工作同時,創建一批食品生產放心園區、鄉鎮和優質產品生產基地;宣傳一批質量管理和區域性質量安全整治先進典型和經驗;促進我縣產品質量,尤其是食品和特種設備安全水平明顯提高;促進優勢產業健康發展;增強我縣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同時,通過加強新聞輿論宣傳,切實維護我縣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質量信譽,推動我縣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增強消費者信心,推動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整治工作重點

  1、重點產品。重點產品,即食品、農資、消費品。消費品要突出實施生產許可證和3c認證管理的家用電器、兒童玩具、勞動防護用品、汽車配件、低壓電器、建筑鋼材、人造板、扣件、電線電纜、燃氣器具等10類產品。

  2、重點單位。即有過質量違法行為、消費者投訴、媒體曝光過的企業、生產假冒偽劣的黑窩點。凡涉及安全類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企業,不論規模大小,一律作為重點查處對象。

  3、重點區域。即假冒偽劣屢打不絕、反復發生的地區,無證生產問題突出的地區,監督抽查合格率較低的地區,安全類產品存在區域性問題,以及容易出問題的生產、加工比較集中的地區。狠抓特種設備整治,重點治理近年來機械事故頻發的冶金行業以及房屋、市政、交通、鐵路、水電等建設施工起重機械,加大車用氣瓶、危化品氣瓶,以及游樂設施的專項整治力度,消除事故隱患。狠抓煤炭整治,重點打擊流通領域煤炭摻雜摻假違法行為,確保電煤質量。

  三、整治工作任務

  (一)開展食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開展對食品企業和小作坊依法進行整治,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以及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堅決取締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等違法生產加工企業,嚴肅查處獲證企業生產不合格產品和不能確保必備生產條件等違法行為;加強對小作坊的監管,全面推行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制度;嚴格食品市場準入,組織開展強制檢驗和專項抽查,強化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添加劑備案制度。到今年年底,促使“三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齊全食品生產加工企業100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小作坊100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1、嚴格食品市場準入。積極推進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對實行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等管理的產品,嚴格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嚴格按標準組織生產,嚴格產品出廠檢驗,嚴把市場準入關。

  2、開展以小麥粉、大米、醬油、食醋、食用植物油、乳制品、

  肉制品、飲料、白酒、糕點、豆制品、米線、餌塊等13類食品為重點的產品質量專項整治。

  (1)突出對“辣子雞”及高風險食品的整治。一是開展對*辣子雞生產加工企業的整治。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對辣子雞質量、計量、生產許可證標識等專項執法檢查。開展辣子雞產品質量全面監督抽查工作,對質量安全指標不合格(如:蘇丹紅、亞硝酸鹽、重金屬等),一律嚴厲查處。二是針對白酒生產銷售企業多、分部廣、風險大的特點,加大對白酒生產企業的監管力度。對證照齊全尚未達到市場準入條件的小企業、小作坊,有檢驗能力的嚴格實施產品出廠強制檢驗,沒有檢驗能力的企業,必須送法定檢驗機構開展委托檢驗,經檢驗合格的產品,限定在所在鄉鎮區域內銷售。

  (2)開展對獲證企業的全面督查,對存在生產不合格產品和不能確保必備生產條件的生產企業,依法進行嚴厲查處。加大對食品生產企業的巡查、回訪、強制檢驗、定期檢驗、監督抽查的頻次,凡是在檢查中發現獲證企業不履行出廠強制檢驗或不能持續保持

  生產合格產品的,必須暫扣證書并限期整改;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符合吊銷證照條件的報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吊銷證照。

  (3)對證、照齊全,但尚未列入無證查處階段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督促企業限期取證;對已列入查處階段的產品,嚴厲查處無證生產違法行為。

  (4)對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

  小作坊,要將企業名單報告當地政府,并分別通報工商、衛生等監管職能部門,建議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照;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堅決取締無證、無照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

  3、開展對危化品工業甲醇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等各個環節的專項檢查。嚴厲查處無證生產,對違法銷售、使用的企業或個人,分別通報監管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對使用工業甲醇作原料勾兌白酒的生產企業或個人,一經查實,一律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4、加大食品質量監督(定期)抽查力度。嚴格按照《*年*省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查(驗)產品目錄》和《*年*市重點產(商)品質量(定期)監督檢查計劃》規定的產品范圍和抽查頻次,以嬰幼兒配方乳粉、小麥粉、大米、醬油、醋、滅菌乳、巴氏殺菌乳、碳酸飲料、礦泉水、純凈水、方便面、餅干、冷凍飲品、白酒、葡萄酒和啤酒等16類食品為重點,開展產品質量專項抽查。到年底,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定期監督檢查率達到100%,其他食品企業定期監督檢查率達到95%。

  5、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發霉變質原料、過期變質食品、病死畜禽用于生產加工食品,濫用色素、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篡改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包裝材料,有毒有害殺蟲劑,摻加吊白塊、蘇丹紅等違禁物品,偽造冒用質量標志等違法行為。堅持治理整頓與扶優扶強相結合,通過整治,關閉一批不具備產品質量安全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關停一批無證生產食品的生產加工企業,查處并移送一批涉嫌犯罪的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制假制劣企業黑名單,創建一批食品生產放心園區和鄉(鎮),保護和扶持一批優質產品、優良品牌和優秀企業,使突出的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問題得到有效遏制,使優勢產業得到健康發展,增強我縣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6、建立健全“小作坊”監管制度。一是完善“食品添加劑”登記備案制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到當地質監部門登記備案;二是建立基本質量安全衛生條件改造制度。小作坊必須達到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最基本質量安全衛生要求,才能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三是限制銷售范圍制度。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以方便當地群眾日常生活需要為主,其產品銷售范圍不得超出鄉級行政區域;四是公開承諾制度。小作坊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向社會公開承諾并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義務,承諾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等。

  7、深入開展食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百千萬工程”。對全縣食品生產比較集中及質量安全問題比較突出的一地一品、一地多品、多地一品等重點區域,作為開展整治的重點,在整治的基礎上,積極開展創建食品安全示范縣、鄉(鎮)活動。

  (二)開展對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產品質量安全整治

  重點整治家用電器、兒童玩具、勞動防護用品、汽車配件、低

  壓電器、建筑鋼材、人造板、扣件、電線電纜、燃氣器具等10類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產品。嚴厲查處無證生產及使用不合格原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擴大重點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覆蓋面,增加抽查頻次;嚴格發證后管理,嚴格監督檢查后處理。到今年年底,10類產品生產企業100建立質量檔案;基本解決無證生產的問題;監督抽查合格率明顯提高。

  一是抓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3c認證及涉及安全、能源、環保產品等重要工業產品的監管工作。摸清生產企業的數量、生產規模、生產品種、生產條件、產品質量狀況等底數,強化證后監管,全面建立生產許可證、3c認證企業質量檔案;加大對企業產品質量抽查、巡查、回訪和監督抽查力度,使獲證企業生產的產品抽查合格率達90以上,重點區域的制假售假重大違法案件基本得到遏制。

  二是嚴厲打擊無證生產行為。重點開展對涉及安全、能源、環保產品的無證查處。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通過吊銷證照、斷水斷電等手段,加大對無證生產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確保今年底基本消除無證生產行為。

  二是嚴厲打擊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產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生產、銷售違法行為;嚴厲打擊經營活動中使用無證產品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行為。

  三是強化對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對在有效期內的中國名牌、云南名牌產品特別是食品生產企業開展專項檢查。對出現產品質量嚴重下降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報請上級批準機關取消其名牌榮譽稱號。

  (三)開展農資產品質量整治

  抓住秋播秋收農忙時,集中力量開展化肥、農藥、農膜、農機及零配件專項打假工作。嚴厲查處制售有效含量不足的化肥、國家明令淘汰農藥、安全性能不合格農機,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及利用標識進行質量欺詐等違法行為。同時,把農資整治與秋季“農資打假下鄉”結合起來,會同有關部門在農資銷售使用的旺季,加大對重點農資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與打假活動。尤其要深入鄉村、農戶,擴大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覆蓋面,保證秋季農業生產。到今年年底,制售假劣化肥、農藥、農膜、農機及零配件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假劣農資坑農害農案件大幅減少;對轄區內化肥、農膜生產企業產品抽檢率達100。

  (四)開展特種設備質量安全整治

  按照省局《起重機械專項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的要求,突出抓好重點設備、重點領域、重點場所的監管。繼續深入開展電站鍋爐、危化品氣瓶以及游樂設施等專項整治,消除事故隱患;開展對機械事故頻發的冶金行業、建筑行業、交通、鐵路、水電等建設施工起重機械進行治理攻堅,對非法生產起重機械等三種嚴重違法行為,嚴厲查處,堅決取締并追究法律責任。到今年年底,起重機械注冊登記率、持證上崗率、定期檢驗率基本達到100;電站鍋爐使用登記率、定期檢驗率、作業人員持證率達到100;車用氣瓶和危化品氣瓶充裝人員持證率和罐車充裝單位設備使用登記率達到100;游樂設施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五)開展煤炭質量安全整治

  嚴厲打擊流通領域電煤摻雜摻假違法行為,對煤質發熱量低于3000大卡的,一律按摻雜使假違法行為嚴厲查處。到今年年底,確保電煤質量有較大好轉。

  四、整治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

  整治工作從*年8月下旬開始至12月底結束,具體分為宣傳動員、調查摸底、集中整治、總結驗收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宣傳動員(8月25日―9月5日)

  一是要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的作用,大力宣傳全國和省、市、縣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會議精神;廣泛宣傳《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全面提高企業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和遵法、守法意識,營造政府重視、企業參與、社會關注的良好氛圍,迅速掀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高潮。

  二是組織學習。重點學習全國和省、市、縣質量工作會議及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會議精神,《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通過學習,讓干部職工做到“四個明確”:一是明確抓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意義;二是明確我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嚴峻形勢;三是明確上級抓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的措施辦法;四是明確自身在抓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上的責任和義務。把干部職工的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方針政策上,統一到國家質檢總局和省、市、縣委、縣黨委、政府的目標要求上,動員干部職工自覺、積極投身到專項整治行動之中。

  第二階段:調查摸底(9月6日至9月30日)

  按照本方案確定的“五個方面”質量安全整治的內容,組織力量,對整治區域、重點單位、產品進行一次“拉網式”清查,全面調查、清理、核實、登記,掌握真實情況,建立企業質量檔案。在此基礎上,明確責任區域內整治的重點產品、重點單位和重點區域,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第三階段:集中整治(10月1日―12月6日)

  嚴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切實開展好“五個”方面的專項整治。要充分行使《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賦予的進入生產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等監管職權,堅決鏟除制假窩點,徹底摧毀其制假能力。突出抓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組織力量對16類食品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安全整治。關停無證生產加工企業,與食品小作坊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完善家電等10類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產品的質量檔案;加大對重

  點產品的質量監督抽查力度;堅持全面覆蓋與重點攻堅相結合等方法,以使用環節為切入點,重點對起重機械、車用氣瓶和危化氣瓶,以及游樂設施進行專項整治;曝光制假制劣不講誠信的企業和違法分子“黑名單”;對生產、銷售存在安全隱患和可能對人體健康、生命造成損害的產品,嚴格實行產品召回制。

  二是狠抓大案要案的查處。嚴厲查處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以及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嚴厲查處用非食品原料、病死畜(禽)生產加工食品;嚴厲查處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產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用劣質原材料生產加工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安全類產品以及數額較大的制售假冒偽劣等違法案件。堅決杜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執法犯法等行為的發生。對大案要案要做到“五不放過”:案情沒有搞清的不放過,假冒偽劣商品的源頭和流向沒有查明的不放過,制假售假責任者沒有依法處理的不放過,該移送司法機關沒有移送的不放過,支持或參與制假售假的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受到追究的不放過。

  第四階段:總結驗收(12月7日―12月30日)

  在集中整治的基礎上,針對本轄區產品尤其是食品、消費品和特種設備生產、使用企業在質量管理、安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監管措施和辦法,強化監管力度,鞏固整治工作成效,建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迎接上級有關部門對我單位專項整治工作的專項檢查和驗收。

  五、保障措施與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周密安排。及時成立以一把手為組長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制定確實可行的整治行動方案,成立辦事機構,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在專項整治工作中設專人負責、專人聯絡,做到任務明了,職責明確,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局面,確保整治工作各項任務目標的實現。

  2、大膽實踐,勇于創新。在專項整治行動期間,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按照統一部署,把專項整治行動與富民惠民措施相結合,與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相結合,敢于創新執法打假工作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局面,敢于創新執法打假工作的傳統方式方法,勇于探索工作方式,樹立敢打必勝的信心和能力。

  3、嚴明紀律,嚴格執法。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要求,嚴格執法界限,嚴明執法紀律,明確執法規范,強化對生產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的懲處力度,該重罰的要重罰,對觸犯刑律的,要堅決追究刑事責任,決不能以罰代刑、一罰了事,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4、加大力度,務求實效。一要狠抓制假源頭,鏟除制假窩點。對發現的制假制劣窩點,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鏟除不安全產品的生產加工源頭。對發現有證有照企業造假的,該吊銷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堅決建議吊銷相關證照。在監督檢查中,實施精準打擊,各個擊破,做好源頭管理工作。二要查辦大案要案,切實做到“五不放過”,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的配合,夠移送條件的案件,堅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三要建立名優企業聯系制度,加強與名優企業聯手打假。積極探索更加有效的機制,保護名優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知識產權,堅決遏制制假售劣違法行為。

  5、實行嚴格的責任制,切實落實責任追究。在整治工作中,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現象,對失職瀆職、包庇縱容制假售假行為的,要依法嚴格責任追究制。對措施不力、整治不到位,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突出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甚至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區域,將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要結合此次專項整治行動,將責任落實到每個人,嚴格落實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即:一是沒有按要求對轄區內企業和小作坊普查建檔的;二是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許可的;三是未按法定職責實施檢查的;四是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和處罰的;五是擅自降低處罰幅度和種類,以罰款代替其他處罰的;六是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七是重點地區沒有開展區域整治或整治效果不明顯的;八是接到舉報不及時受理和調查的;九是瞞報、遲報、謊報監管信息的。

  6、加強信息溝通,確保信息暢通。對本單位和全縣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的情況要做好收集、整理,及時向縣政府和市整治辦以及有關部門報告和通報;每天上午9:00以前,向市局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上一天所在單位專項整治行動情況,每周五報一次動態信息。對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事故突發事件,要立即上報縣政府和市整治辦。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7

  水產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核心部分:

  1. 水產品質量標準與檢驗

  2. 供應鏈管理與追溯體系

  3. 儲存與運輸規定

  4. 安全衛生管理

  5. 員工培訓與責任分配

  6. 應急處理與危機管理

  7. 法規遵守與合規性

  內容概述:

  1. 質量控制:確保從源頭到終端的水產品質量,包括捕撈、養殖、加工、包裝、運輸等環節。

  2. 供應鏈透明度:建立全面的追溯系統,以便在出現問題時迅速定位源頭。

  3. 儲運條件:規定適宜的.儲存和運輸條件,防止水產品變質或污染。

  4. 衛生規范:制定嚴格的清潔和消毒程序,保證生產環境的安全。

  5. 員工教育:定期培訓員工,提高其對產品質量和安全的認識。

  6. 責任明確:明確各崗位職責,確保制度的有效執行。

  7. 法規遵從:遵守國家及地方的食品安全法規,確保業務合法合規。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8

  生產過程中質量管理的任務是:建立能夠穩定生產合格和優質產品的生產系統,抓好生產環節的質量管理,保證產品質量,生產出合格或優質產品。

  1、加強原材料采購的'質量驗收,不購買無生產許可資質企業生產的材料,控制所有原材料,不經檢驗,一律不準入庫結算。

  2、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各項質量管理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及工作標準。

  3、質量技術負責人要加強工藝檢查,各工序嚴格執行工藝紀律和操作規程。

  4、加強重點工序的質量控制,使生產處于受控狀態,確保產品質量。在配料、烘干處設立質量控制點,

  5、對各控制點要嚴格進行實驗和檢驗。主要控制原料使用量的計量、添加劑用量(嚴格執行gb2760標準)、理化指標;制面控制點:主要控制投料比例;烘干制點:主要控制溫度和時間。

  6、對生產中使用的面板、機器、定期定時清洗、殺菌,以滿足技術規范要求、確保產品質量。

  7、加強設備的維修和保養,保證設備處于完好狀態。

  8、對生產中存在的問題,迅速采取措施,確保產品質量。

  9、加強產品防護,防止物料與食品的交叉污染。

  10、原輔材料,成品、半成品要明確標識,單獨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11、車間員工不經消毒或穿著不潔凈工作衣,不得進入車間從事生產活動;

  12、生產場所要嚴格按車間衛生管理制度要求執行。

  13、對主要原材料的購進要求運輸容器及工具嚴格消毒處理,密封運輸,確認原材料的質量安全。

  考核辦法

  各項指標考核由技術總工負責,

  具體考核內容:

  (1)各工序工藝執行情況。

  (2)產品防護情況。

  (3)車間衛生。

  考核辦法:

  (1)崗位員工不按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操作者及時糾正,經濟損失由崗位員工負責;

  (2)工作中質量事故由車間負責人及崗位員工負責并進行經濟處罰;

  (3)每周組織一次衛生檢查,兩次不合格單位扣除部門負責人當月獎金。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9

  為了讓社會放心,樹立德錦品牌形象,讓養殖戶使用安全、放心、環保、高效的飼料,特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遵守《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食品質量安全法》,做到依法規范經營,不經營禁用、停用、淘汰、過期、霉變以及無生產經營許可證、無飼料審查合格證、無產品標簽的“三無”飼料產品;不摻假制假,不經營添加xxxx、鹽酸克倫特羅、瘦肉精、蘇丹紅、激素類等國家明令禁止的藥物飼料產品和可疑產品。

  二、進貨時要認真對飼料產品標簽的合法性和規范性進行檢查,對產品質量合格證進行核對,確保經營飼料產品的質量安全。

  三、確保飼料的購進、銷售臺賬記錄規范、真實、準確。

  四、積極配合市畜牧局及上級主管單位的監督檢查和質量抽檢。

  五、定期積極主動把經營的`飼料產品送到具備抽檢資格的單位進行化驗,做到不合格的飼料及時銷毀,不出門店,不向市場流通。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10

  1.制定詳細的質量手冊:闡述企業的'質量政策、目標和程序,供全體員工參考執行。

  2.設立質量管理部門:專門負責監督和指導質量管理工作,確保制度落實。

  3.實施iso認證:通過國際認可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提升質量管理的專業性。

  4.引入質量工具:如pdca(計劃-執行-檢查-行動)循環、六西格瑪等,提升質量管理水平。

  5.推行5s管理: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素養,打造整潔有序的工作環境。

  6.定期評審和修訂制度:根據市場變化和技術進步,適時調整和完善質量制度。

  產品質量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全員參與和持續努力。只有這樣,企業才能在品質的道路上穩步前行,贏得市場的長期信賴。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11

  為保證我合作社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提高我合作社的市場信任度,提升我合作社的品牌形象,根據農業部制定的“產地環境質量標準”、“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產品衛生質量標準”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合作社的實際情況,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具體內容如下:

  一、農藥安全使用管理

  1、合作社使用的農藥必須統一采購,專人負責,并要在技術人員的統一指導下進行用藥。

  2、采購的農藥必須“三證”俱全,產品標簽、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要核對相符,確保農藥產品質量,農藥的進倉庫存和出倉使用情況進行統一登記。

  3、要選用生物源農藥和高效低毒、低殘留的化學農藥,禁止使用國家規定禁用和限用的`一切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4、做好病蟲測報工作,選擇最佳防治時期,盡量做到低濃度使用。

  5、最后一次施用農藥要嚴格遵守采收安全間隔期,盡量降低農藥殘留量,確保產品達到優質、安全的標準。

  6、使用農藥要注意人畜安全,農藥包裝物要及時收集處理,盡量減少環境污染。

  二、肥料安全使用管理

  1、肥料要專人負責,統一采購。

  2、購買肥料產品必須有產品標簽、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書,以確保肥料產品質量合格,肥料的購買和使用情況要進行統一登記。

  3、農家肥要經過高溫發酵達到無害化標準后方可施用。

  4、要采用科學的平衡施肥方法。

  5、根外追肥要選用有機氮肥,最后一次追肥應在收獲前8天以上。

  三、生產安全管理

  1、按照農產品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做好生產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管理工作。

  2、適時采收、包裝,并按法定要求進行標識。

  四、運輸安全管理

  對運輸工具要清洗干凈,確保運輸過程不會對蔬菜造成污染。

  五、倉儲管理

  1、肥料、農藥、蔬菜的存儲倉庫要分開,禁止混放。

  2、不同種類的農藥要隔開存放,禁止混放。

  六、登記、記錄管理

  1、對農藥、化肥、種子的購買、存儲、使用情況做好登記工作。

  2、對生產、運輸、銷售各個環節做好記錄工作。

  3、登記、記錄要保存五年以上。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12

  1.制定詳細的操作手冊:編寫涵蓋各環節的作業指導書,明確操作步驟和質量要求,供員工參考執行。

  2.強化內部監督:設立質量監控小組,定期檢查各項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并整改。

  3.加強外部合作:與第三方檢測機構建立合作關系,定期對產品進行獨立檢測,增加公信力。

  4.實施獎懲機制:對嚴格執行制度的員工給予獎勵,對違反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罰,強化制度執行力。

  5.技術創新: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如物聯網、大數據等,提升質量控制的精準度和效率。

  6.定期評估與修訂:根據實際情況和市場變化,定期評估制度的有效性,并適時進行修訂。

  通過上述方案,我們將構建一個高效、嚴謹的農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確保每一環節都處于嚴密的監控之下,為消費者提供安全、優質的農產品。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13

  進口肉類產品質量如何保證?有什么安全制度規范?下面一起來了解吧!

  1. 目的:保證進口肉類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有效控制進口肉類產品質量,防止出現不合格產品。

  2. 適用范圍:用于我司運輸、檢驗、貯存等環節的質量控制。

  3. 部門職責:業務部門負責運輸、檢驗、貯存等各環節的產品質量檢驗,負責產品出入庫管理,產品質量隨時抽檢、不合格品標識、隔離、退貨。

  4. 進口肉類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4.1 將進口肉類產品貯存在由各直屬局依照《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26號令)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存放冷庫中。未經注冊的存放冷庫不得存放進口肉類產品。

  4.2 進境肉類產品必須按《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指定的口岸入境,按規定報檢。未經口岸或指定檢驗檢疫機構依法施檢并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不得調出指定注冊存放冷庫。

  4.3 進口產品外包裝發布清潔、堅固、干燥、無毒、無霉、無異味,外包裝上須有明顯的中英文標識,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工廠注冊號和目的地等內容,目的地必須注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封口處應當加施一次性檢驗檢疫標識;使用的包裝材料必須無毒、無害,符合食品用包裝材料的衛生要求,紙箱不得使用鐵釘和鐵卡。內包裝使用無毒無害的全新材料,并標明品名、注冊廠號等。

  按規定隨機抽取進口肉類產品數件,打開包裝檢查貨物是否腐敗變質,是否有毛污、血污、糞污。有無出現淤血、淤血面積大小及其所占抽樣的比例。有無出血、炎癥、膿腫、水皰結痂、結節性病灶等疾病的病變。有無硬桿毛,每10公斤產品中的硬桿毛數量是否超出規定要求。是否夾帶有禁止進境物,是否有其他動物尸體、寄生蟲、生活害蟲、異物及其他異常情況。

  4.4 檢驗品種規格是否與合同等單證或標準相符,包裝外標記是否與內容物一致。 須實驗室檢測的,按規定抽樣送檢。

  根據現場檢驗檢疫的情況,對進境肉類產品分別作如下處理:

  1) 貨證不相符或不符合我國國家標準規定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 腐敗變質或受有害雜質污染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 疑似受病原體污染的,應當立即采樣送檢,并作封存處理。

  4.5 存儲冷庫管理

  1)確保冷庫密封,防蟲、防鼠、防霉設施良好。

  2)庫房溫度應當達到-18℃以下,晝夜溫差不超過1℃。

  3)保持無污垢、無異味,環境衛生整潔,布局合理。

  4.6 進庫管理

  1)指定存儲冷庫對入庫的進境肉類產品需要查驗檢驗檢疫機關出具的《入境貨物通關單》第一聯正本,并保留其復印件。

  2)凡有下列情況,一律不許進庫,并及時通知有關檢驗檢疫機構:

  1. 貨證不符、散裝、拼裝或者中性包裝,以及包裝不符合檢驗檢疫規定要求的;

  2. 腐敗變質、有異味的。

  3)不同產品(包括不同品種、不同產地、不同進庫時間、不同的'貨主)不得在庫內的同一區域混合堆放,國內產品不能與進境產品存放于同一庫內。保持過道整潔,不準放置障礙物品。

  4)指定存儲冷庫應當建立入庫登記核查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進境肉類產品的入庫登記(包括貨物資料的登記、貨主資料的登記) 、衛生與防疫工作,并配合檢驗檢疫機構的檢疫監督管理。

  5)指定存儲冷庫應當填寫《進境肉類產品指定存儲冷庫質量監督管理手冊》,以備檢驗檢疫機構核查。

  6)指定存儲冷庫如發現有非法進境的肉類產品,應當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4.7 出庫管理

  1)指定存儲冷庫對出庫的進境肉類產品需要查驗檢驗檢疫機關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第一聯正本,并保留復印件。

  2)產品出庫時, 由專人負責做好出庫登記。

  3)產品出庫后及時清理殘留物并進行有效的消毒處理。

  4.8 出境冷凍肉類產品應在生產加工后6個月內、冰鮮肉類產品應在生產加工后72小時內

  出境。輸入國家或地區政府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執行。

  4.9 進口肉類運輸工具必須清潔衛生、無異味,控溫設備設施運作正常,溫度記錄無異常。

  4.10 監督管理

  1)指定存儲冷庫應當為檢驗檢疫人員提供必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設施。

  2)指定存儲冷庫的監督管理工作由直屬檢驗檢疫機構組織實施,其內容包括: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員到指定存儲冷庫檢查存儲、出入庫登記、質量體系的運行、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等情況,包括有無存放非法進境肉類產品、發現非法進境肉類產品不如實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以及存放期間擅自開拆或者損毀檢驗檢疫標志、封識等情況。

  3)檢驗檢疫機構在檢查時,發現有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警告、暫停存儲進境肉類產品或者取消指定存儲冷庫資格。

  4)指定存儲冷庫每月將上月出入庫進境肉類產品的統計表報檢驗檢疫機關,并接受檢驗檢疫機關核查。

  5) 指定存儲冷庫修繕或者因其他情況需要改變結構時,應當取得檢驗檢疫機構的同意,并在其指導下作好防疫工作。

  6)進境肉類產品出入庫裝卸過程中的廢棄物,應當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集中在指定地點作無害化處理。

  7)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指定存儲冷庫實施檢疫監督時,冷庫負責人應當密切配合,不得隱瞞情況或者拒絕接受檢查。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14

  新產品研發管理制度是企業創新與競爭力的核心驅動力,它涵蓋了從項目啟動、設計開發、測試驗證到市場投放的全過程管理。該制度旨在確保新產品的質量和市場適應性,同時優化資源分配,提高研發效率。

  內容概述:

  1. 項目立項:明確新產品的需求、目標、預期收益,進行可行性分析,并制定詳細的項目計劃。

  2. 設計與開發:規范設計流程,包括概念設計、詳細設計、原型制作,強調創新與技術可行性。

  3. 測試驗證:設立嚴格的`測試標準,確保產品性能、安全性和合規性。

  4. 生產準備:協調生產部門,提前做好生產線調整和物料采購。

  5. 市場推廣:與銷售部門合作,制定市場策略,為新品上市做準備。

  6. 后期評估:對新品上市后的市場反饋、銷售業績進行定期評估,為后續改進提供依據。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15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推行本公司質量管理制度,并能提前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并予以迅速處理,來確保及提高產品質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場需要,特制定本質量管理制度。

  第二條 范圍

  本質量管理制度包括:

  1.質量檢驗標準;

  2.不合格品的監審;

  3.儀器量規的管理;

  4.制程質量管理;

  5. 成品質量管理;

  6.產品質量異常反應及處理;

  7.產品質量確認;

  8.質量管理教育培訓;

  9. 產品質量異常分析及改善。

  各項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的設訂

  第三條 制定質量檢驗標準的目的

  使檢驗人員有所依據,了解如何進行檢驗工作,以確保產品質量。

  第四條 檢驗標準的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適用范圍

  (二)檢驗項目

  (三)質量基準

  (四)檢驗方法

  (五)抽樣計劃

  (六)取樣方法

  (七)群體批經過檢驗后的處置

  (八)其它應注意的事項

  第五條 檢驗標準的制定與修正

  1.各項質量標準、檢驗規范若因①設備更新②技術改進③制程改善④市場需要⑤加工條件變更等因素變化,可以予以修正。

  2.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修訂時,總經理室生產管理組應填立"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設(修)訂表",說明修訂原因,并交有關部門會簽意見,呈現總經理批示后,始可憑此執行。

  第六條 檢驗標準內容的說明

  (一)適用范圍:列明適用于何種進料(含加工品)或成品的檢驗。

  (二)檢驗項目:將實放檢驗時,應檢驗的項目,均列出。

  (三)質量基準:明確規定各檢驗項目的質量基準,作為檢驗時判定的依據,如無法以文字述明,則用限度樣本來表示。

  (四)檢驗方法:說明在檢驗各檢驗項目時,是分別使用何種檢驗儀器量規或是以官感檢查(例如目視)的方式來檢驗,如某些檢驗項目須委托其他機構代為檢驗,亦應注明。

  (五)取樣方法:抽取樣本,必須由群體批中無偏倚地隨機抽取,可利用亂數來取樣,但群體批各制品無法編號時,則取樣時,必須從群體批任何部位平均抽取樣本。

  (六)群體批經過檢驗后的處置:

  1.屬進料(含加工品)者,則依進料檢驗規定有關要點辦理(合格批,則通知倉儲人員辦理入庫手續,不合格批,則將檢驗情況通知采購單位,由其依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需要特采)。

  2.屬成品者,則依成質量量管理作業辦法有關要點辦理(合格批則入庫或出貸,不合格批則退回生產單位檢修)。

  不合格品的監審辦法

  第七條 適時處理不合格品,監審其是否能轉用或必須報廢,使物料能物盡其用,并節省不合格品的管理費用及儲存空間。

  第八條 由質量管理單位負責召集工程、生產、物料等有關單位組成監審小組負責監審。

  本質量管理制度準則經總管理處總經理批準后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實施要點

  (一)發現不合格品,由發生單位填具不合格品監審單(填妥不合格品的品名、規格、料號、數量、不良情況等)送交監審。

  (二)監審時需慎重考慮,并考慮多方面的因素,例如:

  1.是否能維修或必須報廢。

  2.檢修是否符合經濟效益。

  3.是否為生產的急需品。

  4.是否能轉用于另一等級產品。

  5.是否有些部分可繼續使用,有些部分可維修,有些部分必須報廢。

  (三)監審小組將監審情況及判定填入不合格品監審單內,并經廠長核準后,即由有關單位執行。

  (四)監審小組應于三日內完成監審工作。

  儀器管理

  第十條 儀器校正、維護計劃

  1.周期設訂

  儀器使用部門應依儀器購入時的設備資料、操作說明書等資料,填制"儀器校正、維護基準表"設定定期校正維護周期,作為儀器年度校正、維護計劃的擬訂及執行的依據。

  2.年度校正計劃及維護計劃

  儀器使用部門應于每年年底依據所設訂的校正、維護周期,填制"儀器校正計劃實施表"、"儀器維護計劃實施表"做為年度校正及維護計劃實施的依據。

  第十一條 校正計劃的實施

  1.為使員工確實了解正確的使用方法,以及維護保養與校正工作的實施,凡有關人員均需參加講習,由質量管理單位負責排定科程講授,如新進人員末參加講習前就須使用檢驗儀器量規時,則由各該單位派人先行講解。

  2.檢驗儀器量規應放置于適宜的環境(要避免陽光直接照射,適宜的溫度),且使用人員應依正確的使

  用方法實施檢驗,于使用后,如其有附件者應歸復原位,以及盡量將量規存放于適當盒內。

  3.儀器校正人員應依據"年度校正計劃"執行日常校正,精度校正作業,并將校正結果記錄于"儀器校正卡"內,一式二份存于使用部門。

  第十二條 儀器的.維護與保養

  1.由使用人負責實施。

  2.在使用前后應保持清潔且切忌碰撞。

  3.維護保養周期實施定期維護保養并作記錄。

  4.檢驗儀器量規如發生功能失效或損壞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送請專門技術人員修復。

  5.久不使用的電子儀器,宜定期插電開動。

  6.一切維護保養工作以本公司現有人員實施為原則,若限于技術上或特殊方法而無法自行實施時,則

  委托設備完善的其他機構協助,但須要提供維護保養證明書,或相當的憑證。

  7.特殊精密儀器,使用部門主管應指定專人操作與負責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員不得任意使用(經主管核準者例外)。

  8.使用部門主管應負責檢核各使用者操作正確性,日常保養與維護,如有不當的使用與操作應予以糾正教導并列入作業檢核扣罰。

  9.各生產單位使用的儀器設備(如量規)由使用部門白行校正與保養,由質量管理部不定期抽檢。

  制程質量檢驗

  第十三條 制程質量異常的定義

  (一)不良率高或存在大量缺點。

  (二)管理圖有超連串,連續上升或下降趨勢及周期時。

  (三)進料不良,前工程不良品納入本工程中。

  第十四條 制程質量檢驗

  1.質檢部門對各制程在制品均應依"在制品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的規定實施質量檢驗,以提早發現異常,迅速處理,確保在制品質量。

  2.在制品質量檢驗依制程區分,由質量管理部IPQC負責檢驗:

  3.質量管理工程科于制程中配合在制品的加工程序、負責加工條件的測試。

  (1)鉆頭研磨后"規范檢驗"并記錄于"鉆頭研磨檢驗報告"上。

  (2)切片檢驗分PIH、一次鋼、二次銅及噴錫鍍銅分別依檢驗規范檢驗并記錄于(QAE MicrosectionReport)、(AQE Solderability Tes Report)等檢驗報告。

  4.各部門在制造過程中發現異常時,組長應即追查原因,并加以處理后,將異常原因、處理過程及改善對策等開立"異常處理單"呈(副)經理指示后送質量管理部,責任判定后送有關部門會簽后再送總經理室復核。

  5.質檢人員于抽驗中發現異常時,應反應單位主管處理并開立"異常處理單"呈經(副)理核簽后送有關部門處理改善。

  6.各生產部門依自檢查及順次點檢發生質量異常時,如屬其他部門所發生者以"異常處理單"反應處理。

  7.制程問半成品移轉,如發現異常時以"異常處理單"反應處理。

  第十五條 實施要點

  1.發現單位于制程中發現質量異常,立即采取臨時措施并填寫異常處理單通知質量管理單位。

  2.填寫異常處理單需注意:

  (1).非量產者不得填寫。

  (2).同一異常已填單在24小時內不得再填寫。

  (3).詳細填寫,尤其是異常內容,以及臨時措施。

  (4).如本單位就是責任單位,則先確認。

  3.質量管理單位設立管理簿登記,并判定責任單位,通知其妥善處理,質量管理單位無法判定時,則會同有關單位判定。

  4.責任單位確認后立即調查原因(如無法查明原因則會同有關單位研商)并擬定改善對策,經廠長核準后實施。

  5.質量管理單位對改善對策的實施進行稽核,了解現況,如仍發現異常,則再請責任單位調查,重新擬訂改善對策,如已改善則向廠長報告并歸檔。

  第十六條 制程自主檢查

  1.制程中每一位作業人員均應對所生產的制品實施自主檢查,遇質量異常時應即予挑出,如系重大或特殊異常應立即報告科長或組長,并開立"異常處理單"見(表)一式四聯,填列異常說明、原因分析及處理對策、送質量管理部門判定異常原因及責任發生部門后,依實際需要交有關部門會簽,再送總經理室擬定責任歸屬及獎懲,如果有跨部門或責任不明確時送總經理批示。

  2.現場各級主管均有督促所屬確實實施自主檢查的責任,隨時抽驗所屬各制程質量,一旦發現有不良或質量異常時應立即處理外,并追究相關人員疏忽的責任,以確保產品質量水準,降低異常重復發生。

  3.制程自主檢查規定依"制程自主檢查實施辦法"實施。

  成品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 成品質量檢驗

  成品檢驗人員應依"成品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的規定實施質量檢驗,以提早發現問題,迅速處理以確保成品質量。

  第十八條 出貨檢驗

  質量異常反應及處理

  第十九條 原物料質量異常反應

  1.原物料進廠檢驗,在各項檢驗項目中,只要有一項以上異常時,無論其檢驗結果被判定為"合格"

  或"不合格",檢驗部門的主管均須于說明欄內加以說明,并依據"資材管理辦法"的規定呈核與處理。

  2.對于檢驗異常的原物料經核決主管核決使用時,質量管理部應依異常項目開立"異常處理單"送制造部經理室生產管理人員,安排生產時通知現場注意使用,并由現場主管填報使用狀況、成本影響及意見,經經理核簽呈總經理批示后送采購單位與提供廠商交涉。

  第二十條 在制品與成品質量異常反應及處理

  1.在制品與成品在各項質量檢驗的執行過程中或生產過程中有異常時,應提報"異常處理單",并應立即向有關人員反應質量異常情況,使能迅速采取措施,處理解決,以確保質量。

  2.制造部門在制程中發現不良品時,除應依正常程序追蹤原因外,不良品當即剔除,以杜絕不良品流入下制程(以"廢品報告單"提報,并經質量管理部復核才可報廢)。

  產品質量確認

  第二十一條 質量確認時機

  經理室生產管理人員于安排"生產進度表"或"制作規范"生產中遇有下列情況時,應將"制作規范"或經理批示送確認的"異常處理單"由質量管理部門人員取樣確認并將供確認項目及內容填立于

  "質量確認表",連同確認樣品送營業部門轉交客戶確認。

  1.客戶附樣的印刷線路非本公司或要求不同者。

  2.批量生產前的質量確認。

  3.客戶附樣與制品材質不同者。

  4.客戶要求質量確認。

  5.生產或質量異常致產品發生規格、物性或其他差異者。

  6.經經理或總經理指示送確認者。

  第二十二條 確認樣品的生產、取樣與制作

  1.確認樣品的生產

  (1)若客戶要求確認底片者由研發部制作供確認。

  (2)若客戶要求確認印刷線路、傳洋效果者,經理室生產管理組應以小時制作供確認。

  2.確認樣品的取樣

  質量管理部人員應取樣二份,一份存質量管理部,另一份連同"質量確認表"交由業務部客戶確認 。

  第二十三條 質量確認書的開立作業

  1.質量確認書的開立

  質量管理部人員在取樣后應即填"質量確認表"一式二份,編號連同樣品呈經理核簽并于"質量確認表"上加蓋"質量確認專用章"轉交研發部及生產管理人員,且在"生產進度表"上注明"確認日期"后轉交業務部門。

  2.客戶進廠確認的作業方式

  客戶進廠確認需開立"質量確認表"質量管理人員并要求客戶于確認書上簽認,并呈經理核簽后通知生產管理人員排制,客戶確認不合格拒收時,由質量管理部人員填報"異常處理單"呈經理批示,并依批示辦理。

  第二十四條 質量確認處理期限及追蹤

  1.處理期限

  營業部門接獲質量管理部或研發部送來確認的樣品應于二日內轉送客戶,質量確認日數規定國內客戶5日,國外客戶lo日,但客戶如需裝配試驗始可確認者,其確認日數為50日,設定日、數以出廠日為基準。

  2.質量確認追蹤

  質量管理部人員對于末如期完成確認者,且已逾2天以上者時,應以便函反應營業部門,以掌握確認動態及訂單生產。

  3.質量確認的結案

  質量管理部人員于接獲營業部門送回經客戶確認的"質量確認表"后,應即會經理室生產管理人員于"生產進度表"上注明確認完成并以安排生產,如客戶認為不合格時應檢查是否補(試)制。

  質量管理教育訓練辦法

  第二十五條 質量管理教育訓練的目的是提高員工的質量意識、質量知識及質量管理技能,使員工充分了解質量管理作業內容及方法,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并使質量管理人員對質量管理理論與實施技巧有良好基礎,以發揮質量管理的最大效果,以及協助協作廠商建立質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由質量管理部負責策劃與執行,并由管理部協辦。

  第二十七條 實施要點

  (一)依教育訓練的內容,分為以下三類:

  1.質量管理基本教育:參加對象為本公司所有員工。

  2.質量管理專門教育:參加對象為質量管理人員、檢查站人員、生產部及工程部的各級工程師與單位主管。

  3.協作廠商質量管理:參加對象為協作廠商。

  (二)依訓練的方式,分為以下二種:

  1.廠內訓練:為本公司內部自行訓練,由本公司講授或外聘講師至廠內講授。

  2.廠外訓練:選派員工參加外界舉辦的質量管理講座。

  (三)由質量管理部先擬訂"質量管理教育訓練長期計劃"列出各階層人員應接受的訓練,經核準后,依據長期計劃,擬訂"質量管理教育訓練年度計劃"列出各部門應受訓人數,經核準后實施,并將計劃送管理部轉知各單位。

  (四)質量管理部應建立每位員工的質量管理教育訓練記錄卡,記錄該員已受訓的課程名稱、時數、日期等。

  質量異常分析改善

  第二十八條 質量異常統計分析

  1、質量管理部每日IPQC抽查記錄統計異常料號、項目及數量匯總編制"總機班、料號不良分析日報表送經理核示后,送制造部一份以了解每日質量異常情況,以擬改善措施。

  2、質量管理部每周依據每日抽檢編制的"各機班、料號不良分析日報表"將異常項目匯總編制"抽檢異常周報"送總經理室、制造部品保組并由制造科召集各機班針對主要異常項目、發生原因及措施檢查。

  第二十九條 制程質量異常改善"異常處理單"經經理列入改善者,由經理室品保組登記交由改善執行部門依"異常處理單"所擬的改善對策確實執行,并定期提出報告,會同有關部門檢查改善結果。

  第三十條 質量管理圈活動

  為提高全體員工的工作能力,增強員工與群體的合作,創造明朗愉快的工作場所,促進管理活動的水平,實現"目標經營管理",公司內各部門來共同組成質量管理圈,以推動改善工作。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實施與修訂

  本質量管理制度呈總經理核準后實施,增補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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