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管理制度(實用15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天然氣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天然氣管理制度1
一、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具體負責天燃氣設施設備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天燃氣使用場所的所有人員工作人員必須熟悉了解燃氣性質、火災危險性、防火措施和使用操作方法;必須熟悉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并經培訓合格后上崗。
三、使用天燃氣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點燃氣時要按火等氣的原則,先點火后開氣。
燃氣灶具在使用中,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現場,以防外溢物或風吹造成熄火漏氣。
發現燃氣泄露要迅速切斷氣源總開關,及時采取通風措施,并向工程部報告。
下班前總閥門,鎖好門后方可離去。
四、對天燃氣的`設施管理,部門需安排專人每天都要進行漏氣檢查并做好記錄,每月報工程部備檔。
五、在天燃氣設施周圍及使用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以及可燃雜物等;
嚴禁作為休息間、工作間、倉庫使用;
嚴禁吸煙和其他明火作業;
禁止安裝臨時用電設備;
禁止將電線纏繞在天然氣管道上;
禁止在管道上懸掛任何物品。
六、燃氣設施的安裝必須由專業部門操作,嚴禁私自拆卸安裝。
七、違反本制度按酒店有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對造成泄露、爆炸、火災等嚴重事故的將移交司法行政機關處理。
天然氣管理制度2
為加強天燃氣設施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確保向用戶安全正常供氣和天然氣工程順利進行,特制定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一、動火作業范圍
凡是從事下列工作均屬動火作業,都應辦理動火作業票,認真執行本制度
1、在已運行的天然氣管道、設施、運行設備上進行能產生明火或火花的工作。如電、氣焊、使用噴燈熬瀝青、鐵器工作鑿擊、使用砂輪等。
2、在上述設施上進行高壓電氣試驗,進行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工作。如高壓氣體噴射、能產生熱輻射的工作如使用烙鐵等。
3、在與帶氣管道設施連接尚未置換通氣,但中間無盲板隔離的管道設施上進行上署1、2款所列的各項工作。
4、在門站內,調壓站室內,天然氣閥井內等類似爆炸危險場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上述第1、2款所列工作或鑿擊建筑物構件、噴砂、噴鍍、非防爆電氣作業等。
二、動火作業的申報審批程序
1、動火作業的申請
①公司所屬部門進行動火作業,由負責動火部門提出動火作業申請。
②新老用戶新增用氣項目或用氣設備、輸氣管線維修等需進行動火作業的,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提出安全措施,并填寫危險作業票。
2、動火作業申請的報批時間
①凡屬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3-5天提出申請。
②凡屬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3天提出申請。
③凡屬三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天提出申請。備注:在搶險等緊急動火作業時,在按本制度要求采取可的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后,可以一邊進行作業,一邊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票的填寫
①危險作業票一式三聯,經全部審簽后,一聯交調度中心,一聯交安全處,一聯留動火部門自存。
②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申請部門擬定,并須畫出作業有關的系統簡圖,表明具體作業部位,寫清作業的具體內容,經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審簽后,危險作業票才可申報。 ③凡屬一級動火作業項目的,還需附上書面施工方案。
三、動火作業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是指直接在帶氣設施上進行的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須經總公司批準,并有安全處增派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2、二級動火作業是指在帶氣設備區域內及其他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須經公司批準,并有安全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3、三級動火作業是指在非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三級動火作業可由生產運營部、施工管理部等基層單位負責實施執行。
四、動火作業的安全實施
1、一切動火工作都應根據動火作業現場情況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下列安全設施,在任何動火之前必須完成。
①動火執行人必須向作業所在運行管理部門當班帶班人或動火監護人交驗動火作業票,確認審批手續齊全,并在現場重新明確動火部位、任務、系統隔離范圍、方法。
②消除附著在動火工作內外的易燃或高溫時會分解出有毒氣體的物質和動火點周圍或者其垂直下方10米范圍內的`明火、易燃物質及清理無關人員、畜生等。
③備有合適、有效的消防器材。
④保持現場聯絡和通道暢通。
2、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放散動火作業時,必須建立以放散點或動火點位中心,半徑20米的安全作業區,并有專人警戒。
3、凡進行帶氣不置換動火作業,要嚴防出現負壓混入空氣,帶氣管道設施必須保持200pa—600pa的壓力。
4、凡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不帶氣動火作業,或在爆炸危險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應采取斷開管路等可靠的措施切斷氣源,認真檢查現場附近有無水封、安全閥、閥井等,防止可能泄露的天然氣進入現場,動火現場通風良好,空氣中天然氣含量必須低于0.5%(體積比),嚴禁用明火試漏和試驗現場是否有可燃氣體。
5、動火安全區內不準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刷漆等易燃液體作業。
6、動火使用的設備、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齊全、完好。禁止帶氣管道等作為電焊二次線使用。電焊機、乙炔氣瓶、氧氣瓶相互間距應在7米以上,其余動火點或放散點的距離應在10米以上。
7、動火作業及各項的執行由工作負責人統一進行指揮。要遵守有關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作業單位、監護單位共同執行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須共同對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開始動火作業。
8、必須嚴格按批準的動火時間、范圍、安全措施等執行作業,不得擅自改動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圍和超期動火。
9、在進行動火作業時,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動火作業時間或擴大系統隔離范圍時,須向有關部門請示,經批準后,按新批準的作業時間或系統隔離措施執行。
10、現場監督和監護人員,有權責令停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操作人員如認為措施不完善或指揮有誤,有權拒絕動火作業。
11、作業中途中斷動火要采取可靠的措施,并有現場監護。恢復動火作業前必須重新檢查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2、如遇超過5級風以上或攝氏零度以下天氣不宜進行露天動火作業。
13、動火作業結束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共同對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余火,工完場清,督促系統恢復正常工作狀態,并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動火單位要存留作業票備查。
天然氣管理制度3
第一條
為加強場站備品備件管理,保證設備保養、維修的正常進行,有效控制備品備件成本費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備品備件實行統一保管、統一發放,入庫時由庫房管理人員驗收,出庫時由站長審批。
第三條
備品備件一律上架擺放整齊、分類保管、懸掛標簽,并建立保管臺帳,易燃、易腐蝕性物品單獨存放。
第四條
庫房管理人員應熟知庫房所有設備的規格型號、裝配結構、部件名稱、設備性能以及各種技術參數。
第五條
庫房管理人員應根據設備運行情況、備品備件使用壽命、月度檢維修計劃,認真編報月度備品備件計劃,經站長審核后,上報生產安全部審批。
第六條
建立備品備件臺賬,實行動態管理,每月對備品備件進行清點并記錄。
第七條
備品備件中的定檢設備定期送檢,確保無漏檢現象。
第八條
庫房管理人員應加強維護、認真巡檢、正確操作,避免設備故障和事故的發生,從而降低備品備件的.消耗。
第九條
在設備檢維修過程中,若發現備件存在質量問題,應及時上報站長,共同采取措施,協商解決。
第十條
更換后的備件,應視情況予以修復,重復利用,做好修舊利廢工作。
第十一條
庫房內保持清潔,通風良好,防止蟲蛀或物品發霉變質。
第十二條
物品應定期清點,做到帳物相符。
天然氣管理制度4
液化天然氣(lng)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企業在液化天然氣的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能夠遵循安全、環保、高效的原則,實現可持續發展。這一制度涵蓋了以下幾個方面:
1. 安全管理:包括設備設施的安全檢查、操作人員的安全培訓、應急預案的制定與演練等。
2. 環保管理:涉及lng排放控制、廢棄物處理、環境影響評估等。
3. 質量管理:確保lng的質量標準,從采購到銷售的全程監控。
4. 運輸管理:涵蓋lng的陸路、海運及管道運輸的安全規定與操作規程。
5. 經營管理:包括成本控制、市場分析、供應鏈管理等。
6. 法規合規:遵守國家及地方關于lng行業的`法律法規。
內容概述:
1. 安全政策:明確企業安全文化,確立安全第一的理念。
2. 操作規程:詳細規定lng設施的操作流程,防止誤操作。
3. 培訓與教育:定期對員工進行lng知識及應急處理的培訓。
4. 風險評估:定期進行風險評估,識別并預防潛在危險。
5. 環保措施:實施節能減排策略,減少lng作業對環境的影響。
6. 質量標準:建立嚴格的lng質量檢測體系,保證產品質量。
7. 合同管理:規范與供應商、客戶的合同條款,保障權益。
8. 應急響應:設立應急指揮系統,快速應對突發事件。
9. 報告與審計:定期提交安全管理報告,進行內部審計和外部審核。
天然氣管理制度5
1. 天然氣生產運行部內的所有機械設備與生產區建筑物必須保持整體接地良好,不得有任何絕緣部位。接地電阻每年應測試兩次,電阻值不得大于10ω,不合格應及時進行檢修。
2. 天然氣生產運行部重要生產部位所有機械設備必須裝有接地,接零的保護裝置,但在一個供電系統不得同時接地、接零。
3. 對電器設備的'接地嚴格按照有關規范進行,不得借用避雷器地線及暖氣系統水管做地線。
4. 為防止產生靜電火花,在生產運行部內嚴禁用鐵器互相撞擊、碰撞。
5. 雷雨天氣條件下禁止對天然氣進行裝卸作業。
6. 運輸天然氣車輛在運輸過程中,靜電接地鏈必須接地,如有磨損及時更換。
7. 運輸天然氣車輛裝卸時,應將車的靜電接地設施與裝卸臺的地線網接牢。
8. 天然氣生產運行部現場應經常檢查測量空氣中的可燃氣體濃度,當達到警戒濃度時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完畢后方可繼續生產。
天然氣管理制度6
天然氣使用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企業內部天然氣的合理、安全、高效使用,預防事故,保障員工安全,優化能源消耗,提高生產效率。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天然氣設施的管理與維護
2. 操作人員的培訓與資格認證
3. 安全操作規程與應急響應計劃
4. 能源審計與節能措施
5. 監控與報告機制
內容概述:
1. 天然氣設施的'管理與維護:規定天然氣設備的定期檢查、保養和維修流程,確保設備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2. 操作人員的培訓與資格認證:明確操作人員的培訓內容、周期和標準,要求所有人員持證上崗,提升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
3. 安全操作規程與應急響應計劃:制定詳細的操作指南,預防操作失誤引發的安全隱患,并設定應急預案,以應對可能發生的天然氣泄漏等緊急情況。
4. 能源審計與節能措施:定期進行能源審計,評估天然氣使用效率,提出并實施節能改進措施。
5. 監控與報告機制:設立監控系統,實時監測天然氣使用情況,定期報告,以便管理層了解并調整能源策略。
天然氣管理制度7
管道天然氣管理制度是企業運營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它涉及到天然氣供應、安全、維護、成本控制等多個關鍵領域。這一制度旨在確保天然氣的穩定供應,保障員工和公眾的`安全,優化運營效率,以及合理控制費用。
內容概述:
1. 供應管理:包括天然氣的采購、運輸、儲存和分配流程,確保連續穩定的天然氣供應。
2. 安全管理:涵蓋設備的定期檢查、維護,應急預案的制定,以及員工的安全培訓。
3. 質量控制:確保天然氣的質量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避免對用戶造成影響。
4. 成本控制:通過優化運營流程,減少浪費,控制天然氣使用成本。
5. 環境保護:遵循環保法規,減少天然氣泄漏對環境的影響。
6. 合規性:確保所有操作符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防止潛在的法律風險。
天然氣管理制度8
天然氣作為一種重要的能源資源,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于保障供應安全、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環保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制度旨在規范天然氣的開采、運輸、儲存、銷售及使用等環節,確保其高效、安全、經濟地服務于社會。
內容概述:
1. 開采管理:規定天然氣勘探、開發的'審批流程,確保合規開采,保護生態環境。
2. 運輸管理:涵蓋管道輸送、液化天然氣(lng)船運等,強調安全運營和事故預防。
3. 儲存管理:規定儲氣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標準,保證應急儲備和供需平衡。
4. 銷售管理:設定價格機制,規范市場行為,防止壟斷和不公平競爭。
5. 使用管理:指導用戶安全使用天然氣,減少浪費,提倡節能。
6. 監管機制: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
7. 應急處理:制定應急預案,應對突發事件,如泄漏、火災等。
8. 技術研發與創新:鼓勵新技術應用,提高天然氣行業的技術含量和效率。
天然氣管理制度9
酒店天然氣管理制度是確保酒店運營安全、高效、經濟的關鍵環節,涵蓋了天然氣供應、設備維護、員工培訓、應急處理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 天然氣供應管理:包括供應商的選擇與合同管理,確保穩定、安全的天然氣供應。
2. 設備設施管理:涉及天然氣管道、閥門、燃燒器等設備的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
3. 操作規程與標準:制定詳細的`天然氣使用和操作規程,明確操作人員職責。
4. 員工培訓:對酒店員工進行天然氣安全知識及應急處理的培訓。
5. 安全監控與檢查:設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預防和及時發現潛在風險。
6. 應急預案與響應:建立天然氣泄漏等緊急情況的應對預案,確保快速有效處理。
7. 環保與節能:推行節能措施,減少天然氣浪費,符合環保要求。
天然氣管理制度10
天然氣管道管理制度是一項關鍵的企業運營策略,旨在確保天然氣輸送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續。其主要內容包括管道的規劃與設計、施工與驗收、運行維護、安全監管、應急處理以及環境保護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 管道規劃:涉及管道的選址、走向、規模等,需考慮地質條件、環境影響及未來需求預測。
2. 設計標準:依據行業規范和企業標準,制定詳細的設計規范,包括材料選擇、壓力等級、防腐措施等。
3. 施工管理:涵蓋施工隊伍的選擇、施工進度控制、質量檢驗等,確保施工過程符合設計要求。
4. 運行維護:建立定期巡檢制度,監控管道運行狀態,及時發現并處理潛在問題。
5. 安全監管:設立安全管理體系,包括風險評估、事故預防、應急預案等,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6. 環保措施:考慮管道建設及運行對環境的.影響,制定相應環保措施,如泄漏監測、噪音控制等。
7. 法規遵從:確保所有操作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標準。
天然氣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天然氣使用及設施安全管理,根據《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及面較廣的,供氣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并向市和當地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供氣單位應當建立天然氣安全管理、生產、檢查、維修、維護和事故搶險等制度。
供氣單位對用戶提出咨詢、報修等要求應當在24小時內處理;對搶險要求應當立即處理。
第九條天然氣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天然氣建設工程竣工后,按規定持已建成工程的竣工圖及有關檔案資料向規劃行政部門申請驗收。
第三章天然氣使用安全
第十條供氣單位與天然氣用戶簽訂的供用氣合同中,應當包括供、用天然氣的安全責任條款。
第十一條用戶變更戶主應當辦理變更手續。公用、商業及工業用戶變更戶主應當在變更后1個月內辦理變更手續;居民用戶變更戶主應當在變更后兩個月內辦理變更手續;供氣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安全指導。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及供用氣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天然氣管道或計量器具原始安裝狀態,破壞計量器具及由供氣單位制作的鉛封;
(二)不經計量直接使用天然氣,或采用其他方式盜用天然氣;
(三)擅自改變天然氣用途;
(四)擅自轉供天然氣;
(五)擅自改裝、遷移天然氣器具;
(六)拒絕供氣單位日常安全檢查和對有故障或超過使用期限的天然氣設施進行檢修、更換;
(七)將天然氣設施作為電器設備的接地導體或在天然氣管道水平凈距0.1米內安裝電器設施和線路;
(八)將安裝有天然氣設施的房間改為客廳、臥室、庫房、辦公室、浴室、廁所等;
(九)在安裝有天然氣設施的房間和場所堆放易燃、易爆及腐蝕性物品;
(十)連接天然氣器具的軟管長度超過2米;
(十一)其他危及安全供用氣的行為。
第四章天然氣器具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天然氣器具的生產、銷售單位在銷售地應有產品售后維修保證措施,對用戶給予安全使用服務。
用戶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正確使用天然氣器具,發現問題及時報修。
第十四條從事天然氣器具安裝、維修的業務應當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五條用戶提供的天然氣器具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或者提出不符合國家規定安裝要求的,安裝者應當拒絕安裝。
第十六條天然氣器具安裝完成后,安裝者應當通知供氣單位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通氣使用;不合格者,屬于安裝質量問題的,安裝者應當免費重新安裝。
安裝、維修單位對本單位安裝、維修的天然氣器具負有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的義務。安裝保修期不得少于1年。
第五章天然氣設施安全保護
第十七條天然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采用的各類壓力容器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技術安全規定,并在使用前辦理使用登記、建立檔案,定期檢驗;設備的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校驗。天然氣管道和壓力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按照有關規范進行強度、氣密試驗和置換,確保安全無泄漏。
對于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和校驗。
第十八條天然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按照分級審批制度申報,取得動火許可后方可實施。
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建(構)筑物與天然氣儲配站等設施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第二十條在天然氣管道經過的區域新建、改(擴)建其他工程的,施工前應當與供氣單位協商一致,并根據后建服從先建的原則,按照有關規范對原有天然氣管道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架空電力線路、架空通訊線路不得跨越天然氣儲配站和加氣站。確因環境條件限制或其他特殊情況無法避免的,必須采取供氣單位認可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范要求,保障建設工程界內天然氣設施的安全。
建設單位施工作業可能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的,應事先與供氣單位協商并采取確保安全的防護措施。
在天然氣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0米內進行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征得供氣單位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在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實施。
施工或爆破作業時,供氣單位應當派人到現場監護并配合作業。
第二十二條新建或改建穿(跨)越河流的天然氣管道,在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河道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穿(跨)越河流的天然氣管道由管道所屬單位與河道管理部門共同協商確定安全保護范圍,并設置標志。在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修建碼頭,不得拋錨、拖錨、掏沙、挖泥、筑壩、炸魚、砌筑水工構筑物、進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作業。
第二十三條河道管理部門應當配合供氣單位作好天然氣設施安全保護和安全度汛工作。河道清淤、疏浚,不得造成穿越管線原有覆蓋層減薄、懸空,不得損壞管道水工保護建筑物。
需要在天然氣設施所在區域泄洪的,應當事先將泄洪時間和泄洪量通知供氣單位。
供氣單位維修河道中的天然氣管道及其防護工程,應征得河道管理部門的同意,河道管理部門應當給予協助。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天然氣設施的統一標志;
(二)在天然氣設施上或其安全通道堆放物品、停放車輛、傾倒垃圾棄土和擺攤售貨;
(三)安裝、改裝、移動、拆除、損壞天然氣設施或其保護裝置;
(四)擅自將天然氣室內主管道、計量器具或者其他天然氣設施封閉; (五)修建建(構)筑物包圍或占壓天然氣設施;
(六)在天然氣設施的維修搶險現場擅自動用明火;
(七)在天然氣地下設施兩側各0.5米的安全保護范圍內惡性施工,危及天然氣設施;
(八)非緊急情況擅自啟閉天然氣公共閥門;
(九)其他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本辦法指明處罰主體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責任。
違反第九條規定的,由規劃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供用氣合同內容未包括供、用天然氣的安全責任條款的,對供氣單位處1000元罰款;由此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由責任方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違反第(一)至(四)項的,責令改正;對民用性質的,可以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對公用、商業用性質的,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工業用性質的,可以處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暫停供氣;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違反第(五)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可暫停供氣;造成設施損壞或天然氣事故的`,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并賠償損失; 違反第(六)至(十一)項的,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處罰;在限期內仍不改正的,可以暫停供氣;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城市燃氣器具安裝資質的單位安裝、維修天然氣器具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無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的人員安裝、維修天然氣器具的,給予警告,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安裝者不通知供氣單位驗收的,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按規定使用壓力容器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動火作業或動火作業不采取安全隔離措施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二款規定,不事先通知供氣單位協商的,責令改正;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因工程建設造成建(構)筑物占壓天然氣管線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或者造成損失的,責任單位應當承擔天然氣改線費用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違反第(一)至(九)項的,責令改正并恢復原狀,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違反第(三)、(四)項,經責令仍不改正的,可暫停供氣。違反第(七)項造成設施損壞或天然氣事故的,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賠償損失。
第三十六條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破壞、盜竊天然氣設施的;
(二)妨礙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及天然氣安全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擾亂天然氣安全管理秩序的;
(三)阻撓或干擾供氣單位對天然氣事故進行搶修的。
第三十七條供氣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天然氣事故的,由所在單位或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管理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1年6月1日起施行。
天然氣管理制度12
1天然氣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搶修,除執行本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煤氣設施(管道)的檢修,需制定作業方案、施工檢修方案及相應作業手順,進行危險源辨識,形成相應的安全措施和事故預案。
3天然氣設施停氣檢修時,必須可靠地切斷燃氣來源,并將殘余氣體置換合格。打開燃氣加壓機和貯存等燃氣系統的設備和管道時,應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4采用惰性氣體(水)置換設施中的燃氣后, 天然氣設施在投產或維修前需清除其內部剩余氣體和污垢物。
5進入設施內或有限空間作業時必須執行有限空間作業有關安全規定,并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審批票
6在天然氣區域檢修動火必須辦理動火申請單。在燃氣設備上動火,應有施工檢修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應取得安全主管部門簽發的`動火許可后方可動火。動火必須用可燃氣體測定儀測定合格或爆發試驗合格;檢修動火工作中每二小時必須重新分析。工作中斷后恢復工作前半小時,必須按首次工作的規定,重新取樣分析。取樣要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動火前必須清除動火點周圍的易燃物,并備好消防器材。
7、高空作業時要戴好安全帶;不應利用煤氣管道作起升設備的支架,不應以拋擲方式遞送工具和其他物體。
8、進行維護檢修,應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嚴禁使用能產生火花的鐵器等工具進行敲擊作業。
9、在天然氣作業區作業時,應對作業人員進行的監視、保護;或在天然氣設施運行中,由于其他工程施工可能引起危及天然氣管線安全應采取的監督、保護措施。
10、天然氣設施檢修除嚴格執行本安全規定外,還應認真執行本公司設備檢維修的有關規定。
天然氣管理制度13
天然氣管道管理制度是確保天然氣輸送安全、高效運行的關鍵,它涵蓋了從管道規劃、設計、施工、運營到維護的全過程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管道規劃與選址
2. 設計與建設標準
3. 施工質量控制
4. 運營安全管理
5. 維護保養規程
6.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
7. 法規與標準遵守
8. 員工培訓與資格認證
內容概述:
1. 管道規劃與選址:考慮地質條件、環境影響、交通狀況等因素,確保管道的`安全布局。
2. 設計與建設標準:遵循國家及行業標準,制定詳細的設計規范,保證管道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3. 施工質量控制:對施工過程進行嚴格監控,確保管道安裝的質量。
4. 運營安全管理:制定運營規程,進行定期巡檢,預防泄漏和其他安全事故。
5. 維護保養規程:建立定期檢查、清潔、維修制度,確保管道正常運行。
6.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設立應急響應機制,對突發事件迅速作出反應。
7. 法規與標準遵守:遵守相關法規,及時更新管理制度,確保合規運營。
8. 員工培訓與資格認證:對員工進行專業培訓,確保他們具備必要的技能和知識。
天然氣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天然氣安全管理,規范天然氣安全使用行為,保障公司員工、家屬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建設部《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和《天然氣安全使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對安全使用天然氣、天然氣設施保護、維護和生產及居民用氣等內容進行了要求。
第三條各用氣單位應建立天然氣安全管理制度和天然氣泄露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燃氣公司、地方政府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第四條各用氣單位應對天然氣管理法律法規和安全節約用氣進行宣傳,提高員工和居民使用天然氣的安全意識。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單位負責職責范圍內屬地的天然氣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條天然氣設施資產屬于單位的,資產所有單位負責屬地內天然氣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條天然氣設施資產屬于燃氣公司的,用氣單位應配合、協助和監督燃氣公司做好屬地內天然氣安全管理和單位、居民用氣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三章天然氣調壓站
第八條調壓站應建立供氣管網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巡視檢查路線圖。
第九條調壓站應設置火種存放處,安裝避雷設施和靜電釋放裝置;人員進入天然氣調壓站,應穿防靜電服、防靜電鞋,嚴禁攜帶火種和手機等進入天然氣調壓站內。
第十條調壓站內避雷設施和防靜電裝置應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測;高壓儲罐的運行應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十一條調壓站設備應實行目視化管理,管線及附屬設施應標識齊全、著色規范,管線有氣體流向標識;各種儀表顯示準確。
第十二條調壓站設備運行平穩,管線、閥門無泄漏;定期按“十字”(調整、緊固、潤滑、防腐、清潔)作業法對供氣設備進行保養。
第十三條天然氣設備設施的維護和檢修,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專業人員進行。
第十四條調壓箱的安全放散管直徑大于0.15米時,放散管管口應高于廠房頂面、燃氣管道、設備和走臺4米以上;當放散管直徑小于0.15米時,放散管管口應高于廠房頂面、燃氣管道、設備和走臺2.5米以上。
第十五條燃氣放散管的管頂或其附近應設置避雷針,其針尖高出管頂不小于3米。
第十六條調壓箱應防雨、防塵、接地牢固,各種儀表顯示準確;調壓箱內的各連接點及調壓器應每周檢查一次。
第十七條改建、擴建燃氣管網及主要燃氣設施,應保存原有設備設施的影像資料。
第四章天然氣設施保護
第十八條天然氣設施所在地、地下天然氣管道上方和重要天然氣設施上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天然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識。
第十九條在天然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天然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挖掘、取土等作業以及使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在天然氣設施保護范圍內鋪設管道、打樁、挖掘等可能影響天然氣設施安全的作業活動,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物業管理單位與供氣單位共同制定天然氣設施保護方案,執行《礦區服務事業部院區動土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查詢施工地段的天然氣設施竣工圖,查清地下天然氣設施鋪設情況,必要時可以邀請供氣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現場指導探測或者開挖。
第二十二條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分別為:高壓、次高壓管道管壁兩側各6.5米內,中壓管道管壁兩側各1.5米內,低壓管道管壁兩側各1米內,庭院架空管道管壁兩側各0.5米內,閥門室(井)、凝水井(缸)、高壓箱(柜)、計量箱(柜)外壁各1米內。
第二十三條燃氣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地點與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表
天然氣管理制度15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人員、工器具、設備設施和生產作業區域的安全目視化管理,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規范中安全目視化管理是指通過安全色、標簽、標牌等方式,明確人員的資質和身份、工器具和設備設施的使用狀態,以及生產作業區域的危險狀態的一種現場安全管理方法。目的是提示危險和方便現場管理。
第四條本規范中工器具是特指腳手架、壓縮氣瓶、移動式發電機、電焊機、檢測儀器、電動工具、手動起重工具、氣動(液壓)工具、便攜式梯子。
第五條各企業應統一安全目視化管理標識,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各種安全色、標簽、標牌的使用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安全色、標簽、標牌的.使用應考慮夜間環境,以滿足需要。
第八條用于噴涂、粘貼于設備設施上的安全色、標簽、標牌等不能含有氯化物等腐蝕性物質。
第九條安全色、標簽、標牌等應定期檢查,以保持整潔、清晰、完整,如有變色、褪色、脫落、殘缺等情況時,須及時重涂或更換。
第十條企業內部員工進入生產作業場所,應按照有關規定統一著裝。外來人員(承包商員工,參觀、檢查、學習等人員)進入生產作業場所,著裝應符合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要求,并與內部員工有所區別。
第十一條所有進入鉆井、井下作業、煉化生產區域、油氣集輸站(場)、油氣儲存庫區、油氣凈化廠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產作業區域的人員,應佩戴入廠(場)證件。
第十二條內部員工和外來人員的入廠(場)證件式樣應不同,區別明顯,易于辨別。
第十三條特種作業人員應具有相應的特種作業資質,并經所在單位崗位安全培訓合格,佩戴特種作業資格合格目視標簽。標簽應簡單、醒目,不影響正常作業。
第十四條壓縮氣瓶的外表面涂色以及有關警示標簽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同時,企業還應用標牌標明氣瓶的狀態(滿瓶、空瓶、故障或使用中)。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在安裝、使用和拆除腳手架的作業過程中,應使用標牌標明腳手架是否處于完好可用、限制使用或禁用狀態,限制使用時應注明限制使用條件。
第十六條除壓縮氣瓶、腳手架以外的工器具,使用單位應定期檢查,確認其完好,并在其明顯位置粘貼檢查合格的標簽。檢查不合格、超期未檢及未貼標簽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所有工器具,包括本規范定義之外的其他工器具,都應做到定置定位。
第十八條應在設備設施的明顯部位標注名稱及編號,對誤操作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設備設施,應在旁邊設置安全操作注意事項標牌。
第十九條管線、閥門的著色應嚴格執行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標準。同時,還應在工藝管線上標明介質名稱和流向,在控制閥門上可懸掛含有工位號(編號)等基本信息的標簽。
第二十條應在儀表控制及指示裝置上標注控制按鈕、開關、顯示儀的名稱。廠房或控制室內用于照明、通風、報警等的電氣按鈕、開關都應標注控制對象。
第二十一條對遙控和遠程儀表控制系統,應在現場指示儀表上標識出實際參數控制范圍,粘貼校驗合格標簽。遠程儀表在現場應有顯示工位號(編號)等基本信息的標簽。
第二十二條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器具應分類擺放,并設置標牌,標牌內容應參照危險化學品技術說明書確定,包括化學品名稱、主要危害及安全注意事項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使用紅、黃指示線劃分固定生產作業區域的不同危險狀況。紅色指示線警示有危險,未經許可禁止進入;黃色指示線提示有危險,進入時注意。
第二十四條應按國家和行業標準的有關要求,對生產作業區域內的消防通道、逃生通道、緊急集合點設置明確的指示標識。
第二十五條應根據施工作業現場的危險狀況進行安全隔離。隔離分為警告性隔離、保護性隔離。
(一)警告性隔離適用于臨時性施工、維修區域、安全隱患區域(如臨時物品存放區域等)以及其他禁止人員隨意進入的區域。實施警告性隔離時,應采用專用隔離帶標識出隔離區域。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二)保護性隔離適用于容易造成人員墜落、有毒有害物質噴濺、路面施工以及其他防止人員隨意進入的區域。實施保護性隔離時,應采用圍欄、蓋板等隔離措施且有醒目的標識。
第二十六條專用隔離帶和圍欄應在夜間容易識別。隔離區域應盡量減少對外界的影響,對于有噴濺、噴灑的區域,應有足夠的隔離空間。所有隔離設施應在危險消除后及時拆除。
第二十七條生產作業現場長期使用的機具、車輛(包括廠內機動車、特種車輛)、消防器材、逃生和急救設施等,應根據需要放置在指定的位置,并做出標識(可在周圍畫線或以文字標識),標識應與其對應的物件相符,并易于辨別。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依據本規范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范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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