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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時間:2025-01-22 12:07:3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1

  1、凡從事食品經營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崗前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效健康證明方可上崗,且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定期進行食品衛生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業務技能的培訓并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上崗時必須穿戴統一整潔的淡色工作服,不能佩帶首飾、假發、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噴灑香水、化妝、涂抹指甲油;離開工作崗位時,要換下工作服,不得將工作服穿離工作崗;工作服及工作帽應經常換洗...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2

  目的:

  為保證我司的食品生產安全,預防傳染病的傳播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證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國家有關法律,對食品從業人員實施統一的健康管理,為規范操作特制訂本管理辦法。適用范圍:適合公司所屬的各生產,及各部門與食品有接觸活動的相關人員的健康管理。

  管理規定:

  一、健康管理的范圍和要求

  1、健康體檢的范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參加健康檢查的食品從業人員具體范圍包括:生產、食品的分公司和生產包裝容器等相關產品的生產車間的一線生產人員、質檢人員、設備維修人員、原輔材料和成品倉庫保管人員、食堂工作人員,倉庫保管人員,后勤科各地基食堂工作人員,質檢科從事檢驗的工作人員,質檢科、設備科從事技術服務需要進入分公司生產車間的工作人員等。

  2、食品從業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健康管理的組織辦法

  1、管理職責:廠辦負責聯系開發區衛生防疫站負責各生產車間及相關部門的健康體檢和健康證的辦理、年檢等工作。在體檢過程中,如果發現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員進入直接解除食品飲料的崗位,將追究部門、生產車間正職領導的責任。

  2、入廠體檢:凡公司每年新招的上述范圍內的食品從業人員,均須經過入廠體檢。

  如果有員工調往需直接接觸食品的崗位,也應立即辦理健康證方可上崗。由廠辦指定開發區衛生防疫站為定點單位,進行入廠體檢,并開展健康知識培訓。檢查范圍包括痢疾、傷寒、病毒型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肺結核、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等等。

  3、根據體檢結果上崗:上述人員如果檢查合格,健康知識考試合格,辦理健康證,方可入廠從事食品方面的工作。如果檢查出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分公司辦公室應通知所屬部門,并申報分公司質檢科,由所屬部門安排其他不直接接觸食品的崗位,或者不予安排入廠。

  4、建立員工健康檔案:分公司辦公室負責保管員工健康證,并建立員工健康檔案,記錄員工個人信息、從事的崗位、健康證辦理的年限、最近一次體檢時間、到期日期等信息,具體見附表《員工健康證信息臺帳》。

  5、健康證的年檢:健康證有效期為一年,分公司辦公室負責員工健康證的年檢,保證健康證合格有效。通常在員工健康證到期前,分公司辦公室聯系當地疾控中心的授權指定單位,統一組織健康年檢。

  6、年檢結果的處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患有傳染性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食品飲料生產的工作。如直接解除食品飲料生產的員工在任職過程中患有法律規定的傳染性疾病,公司將有權將其調離崗位,安排至不直接接觸食品飲料生產的崗位,員工必須服從崗位安排。分公司辦公室將健康證年檢情況及時通知所屬部門,如查出不合格人員應上報總經理。健康證年檢不合格的人員,如果屬于暫時性的,管理者應安排休息,待身體恢復復檢合格后才能繼續上崗;如果是難以治愈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管理者應安排其他適合的崗位,決不可繼續留在原崗位。分公司辦公室應將健康證年檢不合格的情況和相應人員安排情況詳細記錄在《員工健康證信息臺帳》中。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以加強企業員工健康情況的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第二條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是為了防止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本企業凡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員工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第五條 本企業員工健康檢查應每年進行一次,對新錄用員工或轉崗員工應先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六條 對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這些疾病包括: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員。

  第七條 如發現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中患有第六條規定的不能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業將立即調換其工作,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工作的崗位。

  第八條 本企業建立健康檔案制度,記錄與員工健康狀況相關的信息。

  第九條 健康內容包括每位員工的既往病史、診斷治療情況、家族病史及歷次體檢結果等。

  第十條 健康檔案應根據員工每年健康檢查情況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健康檔案由專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兩年。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4

  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健康檔案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2、公司安環部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3、公司任何人員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4、及時掌握本單位各崗位職工的實際情況,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有關危害的作業。

  5、公司安環部組織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周期為一年,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6、公司安環部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及時通知本人,并做出處理意見;員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7、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8、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后通知公司和勞動者,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公司及時向安監部門報告。

  9、公司安環部組織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每人一檔,長期保管,不得丟失和轉借;并負責將職工健康人員體檢情況進行統一匯總。

  10、安環部負責將各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告知各單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并將檢測、評價結果存入職業健康檔案,按規定上報政府主管部門,并在作業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告。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5

  為規范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鑒定與診斷、職業病人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職責

  (一)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1、負責職業健康監護的管理,組織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及其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

  2、負責職業病人的診斷與職業病鑒定工作的組織協調。

  3、負責制定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和經費預算。

  4、負責職業病危害作業工種和人數的核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的制定。

  5、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結果,確定員工的作業工種。

  6、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時,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二)人事主管部門

  配合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開展員工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第二上崗前體檢的管理

  (一)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對象為: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錄用人員、轉崗到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人員和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臨時工。

  (二)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健康檢查不合格的,發現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三職業禁忌證的管理

  (一)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

  (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接觸噪聲和有機溶劑的作業;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四在崗期間體檢的管理

  (一)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的對象為:

  1、直接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

  2、雖不是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業場所未隔開,防護設施未到位,導致與直接接觸員工同樣的或幾乎同樣的接觸的員工。

  (二)職業健康檢查周期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

  (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如實告知員工。

  (四)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員工,應當妥善安置;

  (五)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員工,應當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第五離崗時管理

  (一)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對象為:準備退休、調離或脫離原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

  (二)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本公司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四)準備調離或脫離原從事的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崗位時,如最后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

  (五)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離崗后仍有可能產生慢性遲發性健康損害的員工,要安排離崗后的醫學隨訪。

  第六應急體檢的管理

  生產過程中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可能導致勞動者急性健康損害時,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及時組織進行應急健康檢查。

  第七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的管理

  (一)公司承擔員工職業健康檢查、醫學觀察、醫學隨訪的費用。

  (二)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第八職業健康檢查的準備

  必須委托取得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并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1、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接觸人數、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的濃度或強度資料;

  3、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及原輔材料、產品名稱等情況;

  4、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

  (一)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的基本內容包括

  1、職業危害申報材料;

  2、公司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的委托書;

  3、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結果、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

  4、、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計劃;

  5、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的“評價報告書”;

  6、對職業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救治診療資料;

  7、對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禁忌證者處理和安置的記錄;

  8、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從業人員體檢結果告知的相關證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的相關資料;

  9、其他相關資料。

  (二)公司建立接觸職業危害員工個人職業健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6

  一、制度編寫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規范企業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行為,旨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企業整體形象,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范圍

  適用于本企業所有在職員工、實習生、臨時工,包括全職和兼職人員。

  三、制度制定程序

  本制度由企業管理團隊聯合人力資源部門、安全環保部門、生產部門及企業醫療衛生機構等組成的工作小組進行起草,并經企業領導團隊審議通過,由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推行。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政策規定

  1. 《勞動合同法》

  2. 《勞動法》

  3.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4. 《行政管理法》

  5. 公司《安全生產規定》

  6. 公司《員工行為準則》

  7. 公司《醫療衛生管理制度》

  五、制度名稱、范圍、目的、內容、責任主體、執行程序、責任追究

  1. 健康檢查制度

  范圍:適用于所有員工,包括全職和兼職。

  目的:定期開展健康檢查,及早發現疾病,預防和治療疾病,促進員工身體健康。

  內容:包括常規體檢、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防治等。 責任主體:人力資源部門、安全環保部門、生產部門及企業醫療衛生機構等。

  執行程序: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常規體檢,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按照國家標準開展職業病防治。

  責任追究:不配合或故意拖延檢查的員工,視情況給予一定程度的懲處。

  2. 日常防護制度

  范圍:適用于所有員工,包括全職和兼職。

  目的:加強員工個人防護和環境維護,降低職業病發病率。

  內容:包括安全培訓、防護用品發放、場所衛生控制等。 責任主體:安全環保部門、生產部門、企業醫療衛生機構等。

  執行程序:每季度開展一次安全培訓,定期發放防護用品,要求員工自覺維護場所衛生。

  責任追究:不按要求配戴個人防護用品、不按要求自覺維護場所衛生的'員工,給予相應的通報批評或者教育處罰。

  3. 早期干預制度

  范圍:適用于所有員工,包括全職和兼職。

  目的:發現員工身體不適或者早期癥狀,及時干預,預防病情加重。

  內容:包括早期病癥發現、早期干預、疾病預警等。 責任主體:生產部門、企業醫療衛生機構等。

  執行程序:發現員工早期癥狀時,采取及時干預措施,如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提供必要的醫療保障等。

  責任追究:不按照要求前往就醫、不按要求參與早期癥狀突發處理的員工,由人力資源部門按公司相關管理規定處理。

  六、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歸企業管理層所有。

  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3. 本制度有關內容若與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行業規章存在沖突,則以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行業規章為準。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7

  一、餐飲服務單位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檔案。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簡稱“五病”)等其它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經健康檢查檢出患有“五病”的,要立即調離其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崗位,禁忌癥患者及時調離率100%,并詳細填寫調離記錄。

  四、餐飲服務單位應每天進行晨檢工作,詳細填寫從業人員晨檢登記表,如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上崗時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專間操作人員還應戴手套、口罩),頭發不外露,不涂指甲油,不佩帶飾物。應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發、勤換洗工作衣帽。

  六、從業人員個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帶入食品處理區。

  七、從業人員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按規范清洗、消毒雙手。

  八、從業人員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做其他影響食品安全的行為。不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加工工具直接嘗味。不在食品處理區內吸煙、吃東西、隨地吐痰。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8

  (一)食品采購

  一.制定食品采購計劃.確定采購食品的品種、品牌、數量等相關計劃安排。

  二.選擇供貨商.要認真查驗供貨商的主體資格證明,保證食品的來源合法。

  三.簽訂供貨合同。與供貨商簽訂供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出現食品質量問題時的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四.索取食品的相關資料.向供貨商索取食品的相關許可證、QS認證證書、商標證明、進貨發票等證明材料,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貨商檔案備查。

  五.對食品進行查驗.具備條件時設立食品檢測室,對供貨商提供的食品進行檢測并做好詳細記錄.經查驗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貨商做退貨處理。

  六.每一批次的進貨情況詳細記錄進貨臺帳,賬目保管期限為二年。

  (二)食品儲存

  一.因公司食品銷售業務主要為廠家(經銷商)直接供貨給客戶,公司不單獨設立倉庫進行食品貯存,小批量的食品進貨可短期存放于經營場所。

  二.詳細記錄食品入庫信息。食品入庫要詳細記錄商品的名稱、商標、生產商、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進貨數量、供貨商名稱、聯系電話等信息。

  三.按照食品儲藏的要求進行存放。食品要離墻離地,按入庫的先后次序、生產日期、分類、分架、生熟分開、擺放整齊、掛牌存放。嚴禁存放變質、有臭味、污染不潔或超過保存期的食品. 四.貯存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采用封閉容器.在貯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五.食品出庫要詳細記錄商品流向。銷售的情況應建立銷售臺帳,詳細記錄購買方的信息,以備查驗,賬目保存期限為二年。

  六.每天對庫存食品進行查驗。發現食品有腐爛、變質、超過保質期等情況,要立即進行清理。

  七.每周對倉庫衛生檢查一次.確保庫房通風良好、干凈整潔,符合食品儲存要求。

  八.變質食品設立專門的倉庫或容器進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運輸

  一.運輸食品時運輸工具和容器要清潔衛生,并生熟分開,運輸中要防蠅、防塵、防食品污染。

  二.在裝卸所采購的食品時要講究衛生,不得將食品直接與地面接觸.

  三.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采用密閉容器裝運。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與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銷售

  一.每天對商家銷售的食品進行查驗.銷售人員要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確保食品質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二.對即將到達保質期的食品,集中進行擺放,并作出明確的標示。

  三.用于食品銷售的容器、銷售工具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四.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五.銷售散裝、裸裝食品必須有防蠅防塵設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六.銷售的情況應建立銷售臺帳備查,賬目保管期限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食品經營中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接到執法部門、生產企業的召回通知,應當立即停止營業,下架封存,做好登記,并及時通知政府監管部門。

  1.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或供貨商,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2.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稱、批號等信息,并安排專人處理消費者退貨事宜。

  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記錄,嚴禁再次流入市場。

  4.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況要及時通知供貨商即政府監管部門。

  5.不合格食品的處置。與供貨商有合同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政府監管部門有明確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門的通知要求進行處置。

  6.政府部門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銷毀處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政府監管部門的通知要求執行。

  7.不合格食品退換貨、下架封存、召回等處置資料,要建立專門的檔案進行保管,以備查驗。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9

  1、編制要點

  (1)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2)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3)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的文件、資料及有關記錄。

  (4)按照規定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妥善留檔保存期限。

  (5)明確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有關規定。

  2、范例

  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至少每年一次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和異常人員的復查治療。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并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癥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5、勞動合同告知書和教育培訓考核資料

  6、其它需要的資料

  九、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健康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企業負擔。

  十一、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10

  1、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管理制度

  一、食品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二、食品經營人員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四、凡檢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將其調離原崗位,禁忌患者及時調離率100%。

  五、凡食樸業人員手部有開放性、感染性傷口必須要嚴密包扎,并戴手套后方可上崗工作。

  負責人簽字:年月日

  2、學校食堂從業人員管理制度

  一、全體食堂從業人員要積極參加各種學習、會議和集體活動,樹立為師生服務的思想,增強服務意識努力鉆研業務知識和營養知識,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

  二、全體食堂從業人員要增強時間觀念,按時上下班,管理人員要認真遵守學校的坐班制度。

  三、嚴格遵守病事假請假制度。

  四、食堂從業人員儀表要端莊整潔,不穿工作服、不戴工作帽不準進入工作間。男同志不留長發,女同志工作時不戴戒指、耳環。

  五、食堂從業人員必須在統一地點集體就餐,不能亂吃零食,更不能帶東西回家。

  六、工作時間不準脫崗串崗,否則按曠工處理,不能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嚴禁在工作間內洗衣服。

  七、嚴禁中午喝酒,嚴禁酒后上崗。禁止在工作區吸煙、打鬧、高聲喧嘩。

  八、注意節約水、電、汽和液化氣,杜絕跑、冒、滴、漏發生。

  九、對炊事機械,使用保管人要認真維護保養,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確保人員安全和機械設備正常運轉。貨梯內嚴禁乘人,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十、食堂內部要嚴格收費管理,任何人不能收取現金。

  3、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為規范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新參加和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二、餐飲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進行臨時健康檢查。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四、建立每日晨檢制度。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人員,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食品安全管理員要及時對本單位餐飲從業人員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組織從業人員每年定期到指定體檢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員和部門經理要掌握從業人員健康狀況,并對其健康證明進行定期檢查。

  七、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隨身佩戴,主管部門留存復印件,以備檢查。

  4、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為規范食堂服務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單位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所有餐飲工作人員(包括廚師、服務員、洗碗工、采購員、庫管員、管理員、餐廳領班等)均應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餐飲從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食品安全管理員要及時對在本單位餐飲從業人員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組織從業人員每年定期到指定查體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員和部門經理要隨時掌握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并對其健康證明進行定期檢查。

  七、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隨身佩帶(攜帶)或交主管部門統一保存,以備檢查。

  5、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11

  醫院餐飲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為預防傳染病的傳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發生,保證廣大消費者和員工的身體健康,根據《食品衛生法》、《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單位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所有餐飲工作人員(包括廚師、服務員、洗碗工、采購員、庫管員、管理員、餐廳領班等)均應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飲從業人員在人事部門報到后,開始工作前(包括臨時工)必須先到指定的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餐飲工作。

  四、餐飲部負責人或衛生管理人員要及時對本單位從事餐飲工作人員進行登記造冊,按照人事部門安排,組織從業人員每年定期到指定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五、凡對發現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指患有如流涎癥狀、肛門漏、膀胱造瘺等)人員,人事部門必須立即通知所有部門予以調離,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規定進行治療。

  六、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隨身佩帶(攜帶)或交主管部門保管。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12

  1、食品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按時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2、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每日組織從業人員晨檢,督促“五病”人員調離。

  4、從業人員要熟悉掌握崗位衛生要求,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發梳理整齊置于帽后,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戴口罩,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隨處亂放。

  5、嚴格按規范洗手。工作人員操作前、便后以及與食品無關的其他活動后應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確操作。

  6、工作人員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不得戴戒指、耳環等飾物。不得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或銷售場所內吸煙、吃東西、隨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廁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行為。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13

  為維護食品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確保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及《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經營單位必須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封閉式垃圾容器,并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二、室內外環境清潔,無蚊蠅、老鼠孽生。有防蠅、滅蠅、防鼠、滅鼠及滅蟑螂措施。

  三、地面清潔、下水道通暢(與外相通的.下水道或其他洞口安裝防鼠鐵絲網或鐵柵),無積水。

  四、營業場所整潔、無積灰,墻壁及天花板無霉斑,無脫落。

  五、店面周圍25米內無坑式廁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并保持通風、防霉、防潮。

  許可申請人簽名或蓋章:xx

  20xx年xx月xx日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14

  一、食品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二、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您處所有。

  四、當食品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癥或治愈后,方可生重新上崗。

  五、食品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到個人儀表整潔。上崗時必須穿戴統一整潔的工作服,并應經常換洗,保持清潔。在工作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進食、吸煙。私人物品必須存放在指定的區域或更衣室內,不可放置在食品加工、銷售工作區內。

  六、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加強個人健康狀況日常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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