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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發票制度

時間:2025-04-23 09:49:4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管理發票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管理發票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管理發票制度

管理發票制度1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發票開具管理,明確發票相關人的責任,保障各種稅務發票的安全完整、填開合法合規。

  2、范圍:

  本制度適用本公司所有部門。

  3、含義

  本制度所指的發票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由我公司對外開具的法定收款憑證,該憑證上必須印有稅務機關監制章。

  4、內容

  4.1普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名稱(章)等。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包括購貨人地址,購貨人稅務登記號、稅率、稅額、供貨方名稱,地址及稅務登記號等。

  4.2我公司目前使用發票由經營和納稅范圍決定,由公司依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發票領購。

  5、發票的領購和領用

  5.1公司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從稅務機關領購發票由專人負責,責任到人,嚴格管理。

  5.2公司的發票填開人或保管人負責本公司發票在稅務機關的的領購。

  5.3發票領購人向稅務機關領購發票時,要攜帶稅務機關核發的“發票領用簿”,同時也要單獨建立自己公司的發票領購臺帳,及時與發票領用簿上的記錄核對。

  5.4公司領用發票時應建立發票領出備查簿,領出時要記載領用日期、數量、發票起止號、經手人。

  5.5公司應定期向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在變更注銷稅務登記時,同時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6、發票的開具

  6.1公司只有在銷售商品材料,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與本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相符的經營活動時,才能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發票只限在本單位合法經營范圍內使用,不得對經營業務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

  6.2公司發票開具人應嚴格按照制度規定,認真審查發票開具內容,對于不符合要求和情況不明的應拒絕開具發票,并及時向財務經理反映情況。

  6.3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應整本回收,及時向財務經理匯報,同時與領購稅務機關聯系解決。

  6.4開具發票時應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公司財務章或發票專用章。

  6.5各發票開具完成后,發票存根要單獨裝訂成冊,妥善保管,特別對機打發票存根更要認真核對,按編號裝訂保管。

  6.6發票開具應在公司財務部,開具人為公司指定財務人員,不允許委托其他人員代開的發票;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的財務人員應該保管好自己的發票軟件系統密碼,除正常工作交接外,不得告訴他人。

  6.7任何公司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和虛開發票;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擴大公司專用發票的'使用范圍。

  6.8開具發票應按順序號全份復寫,做到項目填寫齊全、書寫規范、字跡清楚、不得缺聯填寫,加蓋印章時應印跡清楚。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并加蓋“作廢”印章。

  6.9發票開具后,如果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時,必須及時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以及其他符合稅務機關開具紅字發票要求的。有關資料,同時在退回發票加蓋“作廢”印章。

  6.10因稅務機關啟用新版發票而禁止舊版發票時,公司發票專管人員應攜帶稅務機關的發票領用簿核銷,舊版發票應繳回稅務機關或加蓋“作廢”印章妥善保管。

  6.11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要根據銷項稅額合理估算,使應交稅金與公司資金情況相結合,做好納稅策劃,避免稅金大起大落,造成公司資金緊張。

  6.12發票開具流程:

  6.12.1業務部門發票經辦人填寫《發票申請單》及附件(銷貨清單需要的填寫,不需要不填),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再交財務部財務經理進行復核,財務經理復核無誤后,交發票管理人開具,蓋章后交由經辦人。

  6.12.2業務部門申請開具《發票申請單》及附件,應附銷售合同或協議復印件及出庫單,以及其他有關銷貨證明憑證(如運費憑證等)。

  7、發票的管理

  7.1公司發票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各自空白發票實物,不得丟失,如發生丟失應及時報告直接財務經理;財務經理得到發票丟失的消息后應主動和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盡力減少損失。

  7.2鑒于公司的實際情況,發票開具人和發票保管人為同一人,對發票的管理、使用負有直接責任。因此而造成稅務機關罰款或公司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公司將保留進一步采取措施的權利。

  7.3發票存根應隨時裝訂成冊,年末裝箱歸檔,便于以后查詢。

  7.4公司發票管理人要保管好與發票相關的臺賬和備查簿,例如:稅務機關核發的發票領用簿、發票領購臺賬、發票領出備查簿、發票開具明細登記臺賬等,如果公司發票業務小,以上資料可以合并設立;與發票相關的臺賬和備查簿應視同財務檔案管理,不得毀損或丟失。

  8、其他

  8.1公司要建立發票開具明細登記臺賬,按照發票開出的流向逐份登記,分別記錄發票號、開票客戶名稱、金額、業務經辦人和開票人。

  8.2本制度修改權、解釋權歸公司財務部,以前與本制度相抵觸的規定廢止,具體業務按照本制度執行。

  8.4本制度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管理發票制度2

  1、發票是財務收支的合法憑證之一,凡需領用發票的專賣店,必須辦理領用登記手續。

  2、發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經營范圍內使用,不準轉借、轉讓和為他人代開的.發票。

  3、負責管理各類發票的員工,按各使用部門建立登記冊,嚴格領用,保管和繳銷手續。

  4、對已經用過的發票存根,應按順序保管,如有錯開、錯寫,必須作廢,并保持原發票的完整內容。

  5、未使用過的發票如果有遺失,必須認真查明原因進行嚴肅處理,報有關部門和稅務局備案,同時登報聲明作廢。

  6、管理發票的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清理數量以后、移交清單由交接雙方簽字后方可有效。

  7、使用發票時需檢查有無缺號、缺聯,如有問題應及時處理,填寫發票后,必須加蓋收款單位“財務專用章”和經辦人的簽字或加蓋印章。

  8、管理和使用發票的人員,必須認真遵守規定,不許偽造、買賣、涂改、撕毀和弄虛作假,凡違反規定的,根據不同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店面銷售人員需在顧客購貨前征詢其是否開據發票,如開據需在貨款中另加4%的稅金,具體情況由店長控制。

管理發票制度3

  1、目的:為規范公司購銷業務發票的取得、開具、作廢、保管及費用類發票使用報銷等各環節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公司購銷業務中采購商品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普通發票(非增值稅發票),銷售商品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除購銷業務外因公司正常經營需求所取得的其他費用類型發票都適用本管理制度。

  3、職責:

  3.1公司財務科負責嚴格按照國家《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做好發票的領購、開具、取得、認證、保管;

  3.2公司業務科負責實施本制度。

  4、定義:無

  5內容:

  5.1增值稅發票基本聯次用途使用規定

  5.1.1增值稅專用發票統一規定為一式三聯

  5.1.1.1第一聯為記賬聯,銷售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

  5.1.1.2第二聯為抵扣聯,購貨方作扣稅憑證

  5.1.1.3第三聯為發票聯,購貨方作付款的記賬憑證

  5.1.2增值稅普通發票統一規定為一式五聯

  5.1.2.1第一聯為記賬聯,銷售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

  5.1.2.2第二聯發票聯至第四聯,購貨方作付款憑證

  5.1.2.3第五聯為存根聯,銷售方留存備查

  5.2采購發票管理

  5.2.1商品采購取得發票原則

  5.2.1.1采購商品時,采購員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發票,發票應當列明商品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不能全部列明的,應當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供貨單位發票專用章原印章、注明稅票號碼;

  5.2.1.2供貨單位提供的發票和應稅勞務清單與供貨單位提供的隨貨同行單或我司的采購商品記錄所載內容不相符時我司拒絕收取發票并退回,供貨單位收到我司退回的發票后重新開具正確內容的發票交付我司;

  5.2.1.3先款后貨或預付貨款時收到的發票供貨單位信息與實際貨款支付金額、流向不一致時,我司拒絕收取發票;

  5.2.1.4先貨后款時收到的發票供貨單位信息與應付貨款金額、流向不一致時,財務部凍結應付款、鎖定商品出庫直至查明原因;

  5.2.1.5采購合同約定貨款結算采取分批支付方式時,付款流向應與發票信息一致;

  5.2.1.6原則上我公司商品采購只接受供貨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5.2.1.7免稅計生用品及我司已申請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生物制品品種可接受供貨方提供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通用機打發票,除上述兩類商品外,一律只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5.2.1.8除上述兩類商品外,供貨方提供增值稅普票或通用機打發票的,我公司將做拒收處理;若存在特殊情況的,采購員須提報公司業務科、財務科審批。

  5.2.2采購發票取得時限

  5.2.2.1采購業務發票的取得時間依據采購合同約定的時間,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5.2.2.2因客觀原因不能當期取得采購發票的,采購員負責定期催收,采購發票的取得最遲不得超過商品入庫后的二個月(≤二個月);

  5.2.2.3公司業務科按月度匯總統計欠缺的采購發票,按月度對欠缺采購發票的采購員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報公司綜合管理部并在該采購員當月薪酬中予以體現;

  5.2.2.4商品入庫后一個月后經采購人員催繳仍不能取得采購發票的,財務部提報,由質管科鎖定商品出庫、財務科停止應付款項,必要時終止業務,聯系供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強制性取得發票。

  5.2.3發生采購退出或采購折讓處理

  5.2.3.1我公司未付貨款未作賬務處理情形

  5.2.3.1.1我公司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隨同商品一并退還供貨方,供貨方作廢發票或作廢后重新出具發票。

  5.2.3.1.2屬于銷售折讓的,供貨方按折讓后的貨款金額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付我司。

  5.2.3.2我司已付貨款或未付貨款但已作賬務處理情形。

  5.2.3.2.1我司已付貨款或未付貨款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稅款抵扣聯無法退還供貨方的情形,我司需在取得供貨方蓋章確認的退貨協議或折讓證明單后向我司所屬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并交付供貨方開出紅字發票。

  5.2.3.2.2“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通知單”及紅字發票一并作為憑證附件作為我司核銷往來賬款的憑據。

  5.2.3.2.3財務部收到采購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前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5.3銷售發票管理

  5.3.1增值稅發票開具規范要求

  5.3.1.1字跡清楚;

  5.3.1.2不得涂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后因客戶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5.3.1.3項目填寫齊全;

  5.3.1.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3.1.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5.3.1.6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5.3.1.7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5.3.1.8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5.3.1.9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5.3.1.10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5.3.2銷售商品開具發票原則

  5.3.2.1銷售商品時,根據銷售合同、銷售記錄據實開具增值稅發票,且商品出庫數量記錄與商品實物需相符、發票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貨款需相符、貨款實際流向與采購客戶信息需相符,確保票、賬、貨、款的一致性;

  5.3.2.2銷售客戶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醫療機構時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5.3.2.3銷售客戶為一般納稅人時可依據客戶需求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5.3.3銷售商品開具發票要求

  5.3.3.1客戶持銷售清單做為換開增值稅票憑據;開具《增值稅票》后,在此《銷售清單》加蓋“稅票已開”。《銷售清單》有更改或涂抹的,不予開票。

  5.3.3.2客戶丟失銷售清單要求開具增值稅票,客戶至公司財務科復印銷售清單(記賬聯)后,由稅票開票員在系統中查詢該銷售清單是否開票,如確屬未開票,由客戶在復印件上簽字確認后開具增值稅票。

  5.3.3.3《銷售清單》有更改或涂抹的,需經業務科核實原因,復印銷售清單(記賬聯)后,由稅票開票員在系統中查詢該銷售清單是否開票,如確屬未開票,由客戶在復印件上簽字確認后開具增值稅票。

  5.3.3.4同一客戶單位單日銷售匯總合并開具發票;

  5.3.4月度發票份數實行預算管理、按需分配;

  5.3.4.1銷售發票開具時限

  5.3.4.2銷售業務發票的開具時間依據銷售合同約定的時間,但不得超過銷售當月。

  5.3.4.3銷售至醫療機構的商品不區分交易方式,一律在商品出庫時開具增值稅票,票貨同行。

  5.3.5客戶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換開增值稅票而超期開票時,稅票開票員對持銷售清單換票聯人員信息進行核對,確保持票人與公司備案的采購人一

  致,信息核對查驗一致時,不得拒絕開具發票,不一致時,稅票開票員可拒絕開票。

  5.3.5.1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5.3.5.2銷售免稅(計生用品)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5.3.5.3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3.5.4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5.3.5.5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5.3.5.6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5.3.6發生銷售退回或銷售折讓處理

  5.3.6.1客戶方未付貨款未作賬務處理情形

  5.3.6.1.1客戶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退還我司,稅票開票員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存根聯、記賬聯所有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

  5.3.6.1.2未收到客戶退還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前,稅票開票員不得直接在稅控系統作廢發票,財務核算時不得在當期扣減銷項稅額;5.3.6.1.3屬于銷售折讓的,我司按折讓后的貨款金額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付客戶。

  5.3.6.2客戶已付貨款或未付貨款但已作賬務處理情形

  5.3.6.2.1客戶已付貨款或未付貨款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稅款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形,客戶在取得我司蓋章確認的退貨協議或折讓證明單后向所屬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并交付我司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

  5.3.6.2.2稅票開票員收到“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在稅控系統開出紅字發票后將抵扣聯、發票聯交付客戶。

  5.3.6.2.3未辦理“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前,稅票開票員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5.3.7開票信息錯誤處理

  5.3.7.1當月開票信息錯誤的,在發票所有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并在稅控開票系統作廢該發票。

  5.3.7.2跨月開票信息錯誤的,財務部在發票認證期限內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與由客戶出具的“拒收證明”一并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5.3.8發票丟失處理

  5.3.8.1采購發票丟失

  5.3.8.1.1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5.3.8.1.2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及時與供貨方聯系,取得加蓋供貨方公章的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及供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稅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我司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5.3.8.1.3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及時與供貨方聯系取得加蓋供貨方公章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聯復印件作為憑證,并在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該發票。

  5.3.8.2銷售發票丟失

  5.3.8.2.1客戶丟失我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如果是專用發票且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索取加蓋我司公章的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或普通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5.3.8.2.2客戶丟失我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財務部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丟失稅票已報稅證明單》后,隨同加蓋我司公章的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交由客戶進行認證。

  5.3.9客戶開票信息變更處理

  5.3.9.1客戶因經營需求需改變原增值稅開票信息的,須持加蓋有公司公章的“開票信息變更資料”原件至我司稅票開票員處進行開票信息變更。

  5.3.9.2客戶持復印件要求變更開票信息的,稅票開票人員將不予以辦理。

  5.3.10發票保管要求

  5.3.10.1購買發票時需將當次領購發票的實際份數與發票領購簿上的起始份數進行核對,確保發票份數無誤;

  5.3.10.2領購后未開具的發票由稅票開票員保管、單獨存放,確保發票份數完整。

  5.3.10.3每月增值稅普通發票存根聯(第五聯)的按發票號碼順序整理裝訂保管;

  5.3.10.4當月作廢發票明細與稅控系統核對后,將作廢發票整理,按年度裝訂,確保作廢發票聯次的完整。

  5.3.8.5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定期和不定期對發票保管情況進行抽查,對發票保管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報公司綜合管理部后列入該崗位當月工作績效考核。

  5.4費用發票

  不符合國家稅法相關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個人和單位有權要求重新提供合法合規的發票或拒收。例如:假票、套票等,具體規定要求參見公司《財務報銷管理制度》。

  6、附錄:無

管理發票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及使用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六條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

  第二章發票的印制

  第七條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對發票印制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嚴格審查印制發票企業的資格,對指定為印制發票的企業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十條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制的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一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發票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第十三條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印制發票的企業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第三章發票的領購

  第十五條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第十六條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第十七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第十八條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繳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收據。

  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三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的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禁止倒買倒賣的發票、發票監制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二十六條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三十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間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第五章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一條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一)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二)調出發票查驗;(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五)在查出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第三十二條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第三十三條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第三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帳核算的憑證。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一)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中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第三十七條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出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的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國有的金融、郵電、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等單位的專業發票,經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批準,可以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計稅收款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財政部19xx年的《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和原國家稅務局19xx年的《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票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管理發票制度5

  無票報銷情況說明只需要寫明需要報銷的事件(包括金額、事情原委、時間等)以及發票確實的原因,肯定上級批復即可。具體的范圍如下:

  茲有員工XXX,身份證號————————,于X年X月X日到XX公司工作,現任公司xxxx部門擔任xx工作,于XX日期用現金交了**金額房租,由于房東**原因(個人無法開發票等)無法開具發票,導致財務不接受報銷,還請老板批準本人報銷。

  特此證明。

  擴展資料

  報銷費用的添置要求

  1、費用經辦人原則上應在費用發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特殊情況可另行處理。

  2、將原始單據剪齊邊角,正面朝上(與報銷單據同向)粘貼在報銷單的.反面左邊。

  3、用藍色或黑色鋼筆、簽字筆如實填寫報銷單的各項內容,如:報銷時間、報銷人、費用摘要、單據張數等。

  4、采購類經營費用,須憑有效的《請購單》(或采購計劃表)和發票到倉庫辦理物品驗收入庫手續,并將進倉單、直拔單附在報銷單據的后面。

  5、非采購類的行政、辦公或其他費用,直接填制報銷單據。

  6、外出培訓費憑《培訓協議》辦理報銷手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報銷

管理發票制度6

  一、公司設有保險柜、防盜門、并設有專人看管,堅決做到發票不丟失。

  二、公司指派專人購買發票,保管發票。

  三、公司堅決做到發票不亂開,亂畫。

  四、開發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虛開,套開發票。

  五、公司如有發票丟失情況應立即向當地稅務機關和公安報案

  六、公司會計應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對發票進行檢查,以免發生意外。

  七、公司會計、出納應及時學習發票管理法規。

  八、公司會計、出納應認真學習、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法》。

管理發票制度7

  為了加強財務管理,避免因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不善而給企業和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和保管

  1、財務部設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管員,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保管和開具。

  2、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保管要做到安全保險,加裝必要的防盜門、窗、保險柜等。

  3、發票專管員要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和繳銷,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響公司的經營。

  4、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發票丟失或被盜都將追究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二、專用發票的開具和使用

  1、因銷售經營工作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門,經辦人要持業務單位的詳細資料并對其準確性負完全責任。一般要有業務單位的.全稱、地址、電話、開戶銀行及帳號、郵編、聯系人、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等。

  2、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人員應根據經辦人員及客戶提供的開票信息認真開具,開具合格率要達到100%。

  3、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后,應由業務經辦人員仔細核對無誤后,在發票第四聯(記帳聯)簽字領用。

  4、開具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及時裝訂,并妥善保存,保存期為15年以上,到期由負責人監督處理。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傳遞

  1、財務人員應及時將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帳務處理,及時辦理掛帳待收手續。

  2、業務人員開具專用發票后,應及時交對方財務部有關部門辦理發票掛帳待付手續,對無特殊情況下,對方客戶兩個月內掛帳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根據情節相應作出處理。

  3、因傳遞需要,須郵寄專用發票的,經辦人要避開密碼區折疊,并準確寫明收件人住處,并保存好郵寄小票以備追查,對在郵寄過程中發生的專用發票丟失,業務人員及寄件人要承擔責任。

  4、本制度由財務部門負責解釋。

管理發票制度8

  發票是財務收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稅務機關稽核的依據,必須加強對發票的'管理,加強財務監督。

  第1條

  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必須認真審核業務部門提供的開票明細,認真核對所開據商品的規格、品種、數量要與結算系統中的銷售合同信息核對是否相符。審核購貨單位、名稱、稅號、地址、電話、開戶銀行、賬號等信息,必須認真核對確保準確無誤情況下,才能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2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的要求: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第3條

  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前,一定要核對銷貨收款情況,沒收到貨款情況下一搬不給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4條

  銷售成本沒有取得進項發票,銷售貨款沒收到情況下,需要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有相關領導批準。

  第5條

  開據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及時通知相關業務人員簽收取走,并讓其及時郵寄給客戶,以免因超過抵扣期限,造成客戶不能抵扣發票作廢。

  第6條

  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認真審核,單位名稱,單價、數量、金額、開戶行、賬號、稅務登記號、發票號等相關信息,確定發票符合規定,可以抵扣,有問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定要及時通知相關業務人員讓其盡快更換。

管理發票制度9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等法規文件,加強本校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維護財經紀律,根據上級規定精神,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一)本校發票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財務部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購買、使用、回收、保管和檢查工作,各發票使用部門和經辦人必須服從財務部的管理。

  (二)本校所有使用、接觸、保管發票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

  二、銷貨發票

  (一)銷貨發票是公司銷售產品及提供勞務時向客戶開具的發票。

  (二)財務部票管員負責公司銷售發票的購買、保管、發放以及報表填制和報送工作。使用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管員要及時登記“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日記賬”,月終填報“增值稅發票購、用、存情況月報表”和“發票使用明細表”,分別于次月3日和10日內報送稅務局。

  (三)發票使用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開具發票事宜,并到財務部備案。人員調動變更時,必須到財務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四)發票使用部門領用空白發票時,須到財務部辦理登記手續,每次領用的限量為一本;若采用按產品種類開具發票的辦法時,經財務部同意,可不受一本限制,但不準領用備用發票。使用完的發票存根要必須及時交財務部辦理注銷手續,并由財務部存檔保管。計算機打印發票的領用限量為每次不超過十份。

  (五)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的發票,須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六)銷售部門要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指定專人,設專用保險柜存放,不得丟失。如發生丟失和被盜,應于丟失當日立即報財務部,并報稅務機關和當地公安部門,并于三日內在報刊和電視、電臺等新聞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七)開具發票時,必須按下列要求辦理:

  1、按號碼順序填開;

  2、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上、下聯內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物價值、實收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6、按時限開具;

  7、經財務部門審核無誤,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銷售發票的開具時限為: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

  (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拆本漸頁、代開的發票,不得自行擴大發票使用范圍,不得攜帶空白發票外出或郵寄空自發票z

  (十)發票開具后,發現錯誤,應在各聯1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并在原發票中按編號保存。

  (十一)發票開具后,若發生退貨沖票事宜,應視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1、如果銷貨方和購貨方均未作賬務處理,購貨方應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銷貨方,銷貨方收回后,連同其存根聯和記賬聯一起,按作廢處理;若是部分退貨,銷貨方收回原發票作廢后,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購貨方,不準索取退貨證明單。

  2、如果銷貨方已作賬務處理,購貨方未作賬務處理,應將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給銷貨方,銷貨方以發票聯作為抵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將抵扣聯注明“作廢”字樣粘貼在存根聯下方,以備審查。未收到購貨方退還增值稅專用發票前,銷貨方不得扣減銷項稅款。屬于銷貨折讓的,銷貨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購貨方已作賬務處理,在發票和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貨方必須到當地稅務機關開具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銷貨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銷貨方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或折讓金額向購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退貨、轉讓證明單附在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后面,紅字專用發票的.記賬聯作為銷貨方沖減當期銷項稅額的合法憑證,其發票聯和抵扣聯作為購貨方扣減進項稅款的憑證。購貨方收到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進項稅款中如實扣減。

  銷貨方辦理退款時,必須取得購貨方財務部門出具的收款收據。

  (十二)公司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范圍如下:

  1、銷售本公司生產的產品;

  2、銷售本公司外購的生產用材料、物資;

  3、銷售本公司生產過程中的廢料、廢渣;

  4、其他按國家規定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和勞務。

  (十三)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

  2、處理廢舊設備等固定資產變價銷售的;

  3、處理在建工程物資的;

  4、其他按國家規定不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和勞務。

  (十四)本公司開具的銷貨發票應于當月送交購貨方,并督促其入賬處理。本公司財務、物資管理部門也必須于當月將銷貨記賬憑單、出庫單及時人賬,以達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十五)已經使用過的發票存根和作廢發票的各聯次及發票登記簿由票管員保存,保存期為五年。保存期滿后,由稅務機關查驗批準,監督銷毀。

  三、購貨發票

  (一)購貨發票是指本公司采購材料、物資、設備或接受勞務時,由銷貨單位出具給本公司的發票。

  (二)所有部門和個人在為本公司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都應向收款方索取發票。

  (三)物資采購部門和費用支出部門向收款方索取發票時,都必須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本制度另有規定的項目除外),若對方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不得與其發生業務。若本公司業務人員未按規定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以普通發票到財務部門報銷的,財務部門對當事人處以票面總金額5%的罰款。

  (四)下列經濟活動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交通運輸企業提供的運輸勞務;

  2、建筑企業提供的建筑安裝勞務;

  3、旅店、飲食服務業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務;

  4、郵電費、保險費、娛樂活動費;

  5、行政事業單位的非納稅性服務收費;’

  6、其他按國家稅務局規定不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項目。

  (五)各業務部門向供貨單位采購物資,發生的勞務、費用,一經發生,不管付款與否,都要及時向對方索取發票,采購的物資應立即辦理人庫手續,費用支出辦好簽字手續,發票報銷的各種手續齊全后,立即交財務部門辦理人賬。對不能立即付款的發票,財務部門要一式兩份填制“應付款項轉賬單”,分別交經辦人存查和登記應付款賬。

  (六)財會人員要充分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賦予的會計監督職能,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票有權拒絕付款:

  1、未按本公司規定辦理法定手續的發票;

  2、應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卻收取了普通發票的發票;

  3、項目不全、填寫不清楚的發票;

  4、內容不真實、有涂改痕跡的發票;

  5、采購的物資價格明顯高于市場行情的發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實的發票。

  (七)購貨后,若遺失發票或抵扣聯,應向原銷貨方索取有原銷貨方蓋章的證明和記賬聯的復印件,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作為進項稅款抵扣憑證和記賬憑證。

  四、附則

  (一)公司收款部門為財務部門,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一律無權向客戶收款。

  (二)公司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100~l 000元的罰款,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者,除責令寫出檢查外,每份空白發票罰款5 000~10000元;丟失已填開的專用發票者,每份罰款1000元。

  (四)本制度如有與國家規定抵觸之處,按國家規定執行;未盡事宜,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六)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發票制度10

  一、目的

  為加強財務監督,進一步規范公司的發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股份公司及各全資、控股子公司。

  二、職責分工

  1、公司財務管理部門:

  (1)、公司發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公司發票的領購、開具、交付、保管工作;

  (2)、負責向稅務機關上報有關發票的管理報表,協助、配合稅務機關進行各項檢查工作;

  (3)、負責公司發票的合規性審查,將其作為報銷、請款的必要審核程序。

  (4)、負責本部門費用發票的取得、審查工作。

  2、其他相關部門(含綜合辦采購):

  (1)、負責本部門相應發票的取得、核對工作;

  (2)、對新建、變更客戶、供應商開票信息的提供。

  三、名詞解釋

  1、發票:公司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的從稅務機關購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以及相應的取得的發票。

  四、流程圖:略。

  五、制度內容

  1.1發票領購

  1.1.1財務管理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向主管稅務局申請領購發票。

  1.1.2財務專人對領購的發票及時進行檢查,如有殘缺、少份、缺號、錯號、上下聯錯位、未印防偽標記等印制問題,應整本退回。

  1.1.3嚴禁向稅務機關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發票。

  1.1.4財務管理部門設立《發票領購/驗銷簿》、《發票開具簽收登記簿》,由財務專人對發票的領購、使用、結存進行登記。

  1.2.增值稅專用發票紅沖

  1.2.1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出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發票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應及時和客戶溝通。

  1.2.2及時填寫情況說明,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1.2.3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方可開具紅字發票。

  1.3.發票作廢

  1.3.1只有在當月開具金稅系統未抄稅且發票聯次齊全時才可以作廢發票。

  1.3.2開票員作廢發票時,要保證開票系統和紙質發票同時作廢,并在紙質發票的所有聯次加蓋作廢章。

  1.4.發票的開具及交付

  1.4.1公司業務部門需要開具發票,首先由經辦人員提供相關經濟業務信息(主要是郵件,含客戶信息、金額等),經核對無誤業務部門領導審批后,財務部門再次審核無誤后予以開具。

  1.4.2發票的開具必須按照以下要求

  (1)、所有發票須由公司財務專人按發票號碼順序填開。

  (2)、填寫項目必須齊全、準確,與實際交易相符。

  (3)、所開發票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4)、要求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

  (5)、發票聯和抵扣聯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

  1.4.3相關業務人員到財務部門領取其辦理業務開具的發票,核對一致后進行簽收。業務部門在收到財務專人開具的發票后,應及時將發票轉交或快遞給客戶,并請對方核對發票內容。

  1.4.4對客戶拒收的發票,業務部門在接到拒收通知后及時說明原因,并將該發票退還至財務,并在財務部門重新開具后及時交給客戶。財務收到的退還發票視具體情況紅字沖銷或作廢后,向客戶重新開具。

  1.4.5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轉借、轉讓、代借發票。

  1.5.發票保管

  1.5.1公司財務管理部專人負責保管購買的發票和開具發票的專用設備。

  1.5.2公司財務管理部按照稅務機關要求,登記發票的領、購、存登記簿,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1.5.3如發票保管人員工作變動,必須履行發票管理交接手續。

  1.5.4發票丟失,必須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稅務機關備案,對因發票丟失造成損失的追究發票管理人員的責任。

  2.1發票取得

  2.1.1公司在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需要支付款項的,應當向收款方索取發票、行政收據或其他票據。

  2.1.1.1發票種類是否與所發生的經濟業務性質相符合。發票種類只能在其適用范圍內使用,以下是主要發票種類與適用范圍舉例(各地略有不同,可與各地財務部咨詢)

  (1)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于購買商品貨物、水電汽等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此類發票可用于抵扣增值稅)

  (2)增值稅普通發票:適用于零星采購日常消費物品;(此類發票不可抵扣公司增值稅)

  (3)各省市地方稅務局發行的通用發票(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通用定額發票):適用于除按國家規定必須使用專用營業稅發票外的大部分服務業務;

  (4)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適用于機動車采購業務;

  (5)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于在境內購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此類發票可用于抵扣公司增值稅)

  (6)建筑業統一發票:適用于建筑安裝業務、裝修業務;(業務發生地與發票所屬地應一致)

  (7)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適用于房地產交易業務;

  (8)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適用于購買航空電子客票行為;

  (9)行政事業性收據:適用于政府等國家機關團體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含專項資金、附加)項目;

  2.1.1.2除以上全國統一規定的發票種類外,各地方稅務局還現存在以下發票種類:

  (1)服務業發票:適用于除廣告業、旅館業、建筑安裝業、房屋租賃業、房地產業、技術貿易業、律師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個體旅館業、個體服務業、照相業等業務外的營業稅應稅業務。

  (2)廣告業發票:適用廣告代理業;

  (3)房屋租賃業發票:適用于房屋租賃業務。

  (4)技術貿易發票:適用于技術轉讓等技術服務業務。

  (5)律師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照相業發票:適用于律師行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照相業。

  (6)個體旅館業和個體服務業發票:適用于個體從事旅館業和服務業行為。

  (7)餐飲住宿定額發票:適用于餐飲業、賓館住宿服務行為。

  2.1.2各部門在接受發票時應認真檢查發票是否符合規定,對于不合規發票財務應拒絕報銷或付款。報銷及請款人員應在2周內提供合規發票,超過期限可不予受理。

  2.1.3發票審核

  2.1.3.1各部門需對接收到的發票認真審核,審核內容主要如下:

  (1)發票內容是否與所發生的經濟業務性質相符合;

  (2)發票是否印有“發票監制章”,聯次是否齊全;

  (3)發票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等項目是否填寫齊全;

  (4)發票注明的開票公司名稱、加蓋的發票章或財務章是否相符;

  (5)發票各項目不得涂改;票據填寫內容要齊全;機打發票不得手寫;

  (6)是否有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情況。

  2.2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

  2.2.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應在開具180天內認證;逾期發票應予以拒收。

  2.2.2每月結束后,由財務人員將發票抵扣聯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2.3發票記賬

  2.3.1業務經辦人員在取得發票后應及時辦理財務結算手續。

  2.3.2財務人員收到發票后應及時進行審核、認證,不符合記賬條件的,應及時將發票退回并向經辦人說明原因。符合記賬條件的,按照公司財務要求進行記賬及原始憑證后續管理。

  2.4取得發票遺失或業務實際發生確實無法取得發票

  2.4.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的規定辦理。

  2.4.2對于無法取得發票的,必須經主管部門經理證明,財務管理部審核后方可報支。

  六、附則

  1.本制度經總經理簽署后生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制度自行廢除。

  2、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財務管理部。

管理發票制度11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發票包括: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由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各類普通發票;

  (三)外購或自制的各類收款收據。(視同發票管理)。

  第二條公司使用的各類發票,由公司財務部集中統一管理。財務部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日常管理工作(下稱發票管理員)。發票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統一向稅務機關申請購買發票、并建立登記臺帳,分類登記發票種類及起至號碼和領用人等;

  (二)按規定開具發票;

  (三)按規定發放發票;

  (四)妥善保管發票;

  (五)檢查公司各有關部門的發票使用情況;

  (六)協調、監督與發票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三條各類發票由公司財務部發票管理員統一保管、開具。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所有收費業務,,均應向交款人開具發票或收據,所收款項應全額上交公司財務部,由財務部集中統一核算。

  第五條發票的書寫必須清楚、工整、不得涂改。發票上必須列明客戶名稱、稅務登記號碼、填發日期、銷售商品名稱、數量和單價及價稅分開的金額,大小寫必須一致,(具體的填寫要求以稅務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六條發票在填寫過程中如有錯誤,應即行作廢。作廢的發票必須各聯齊備,已撕下的發票聯應及時用膠水粘回原處,每聯須加蓋作廢章,并在發票封面上注明作廢發票的號碼。

  第七條發票使用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使用發票。若發生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將按照“誰違反、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第八條發票管理人員應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對發票管理方面的審查驗證。

管理發票制度12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控制酒店的發票管理工作,保證酒店正常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酒店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發票購買、發放、使用、繳回的專用登記簿。購買發票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已備查錄。

  第三條對于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條禁止轉借發票、禁止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發票。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酒店領導報告情況,并由酒店出面向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條開具發票時要按國家規定實事求是填開,發票各聯以復寫紙套寫,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注明日期,必須加蓋公章及填開人印章。

  第六條凡作廢的發票要收齊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并與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條使用后的發票要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妥善保管。

  第八條酒店財務經理應定期對各酒店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酒店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保管、使用發票的,扣責任人10元。

  二、轉借、轉讓、涂改發票以及在填制發票時弄虛作假的,扣責任人10元。

  三、丟失發票后未及時向酒店領導報告的,扣責任人10元。

  四、未經批準,擅自拆本使用,銷毀發票的,扣責任人10元。

  五、倒賣、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已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管理發票制度13

  1、借款報銷的審批權限

  1.1公司員工因工出差借款或報銷,由各部門經理審簽后,報公司財務部門審核,并送公司總經理批準,方能借款或報銷。凡有審簽權限的部門經理須在財務部門簽留字樣備案。

  1.2員工出差預借差旅費應填寫"借款單",并注明借款事由及行程,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到財務部門預借差旅費。

  1.3員工出差返回后,填寫"費用報銷單",按規定的時間及審批手續到財務部門報銷。

  2、員工差旅費報銷標準。

  2.1員工出差分"長途"和"短途"兩種,即當天能往返的為"短途",出差時間在一天以上的為"長途"。

  2.2出差地點區分為1類區,2類區,港澳臺地區三種,即:二類區:特區、上海、北京、廣州等地;一類區:除二類區以外的地區。

  2.3出差住宿費報銷標準:(元/人/天)職務一類區二類區港澳臺地區一般人員首日10080首日150120總經理批準主管、工程師級首日150130首日220170 400hkd部門經理級首日250200首日300250 500hkd公司副總經理級250 300 600hkd

  2.4出差補助標準

  2.4.1員工短途出差視同出勤,不再享受出差補貼。(深圳市外的短途出差,可享受15元/人/餐的伙食補貼)。

  2.4.2長途出差補助標準:(元/人/天)職務一類區二類區港澳臺地區一般人員30 40 100hkd主管、工程師級40 50 100hkd部門經理級60 80 150hkd公司副總經理級100 150 200hkd

  2.5員工出差交通報銷標準

  2.5.1員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上領導可乘坐飛機、軟臥、輪船二等艙;部門經理級:可乘坐飛機、軟臥、硬臥、輪船三等艙,乘坐飛機需報總經理批準、乘坐軟臥僅限正職;其余員工乘坐火車硬臥、輪船四等艙、乘坐飛機需報總經理批準。

  2.5.2員工長途出差交通費,經理級(含)以上人員的陸路交通費可實報實銷;經理級以下人員原則上不得隨意乘坐出租車,如有特殊情況需乘坐出租車時,需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報銷。

  2.5.3員工在本市內出差,只報銷公交車票公交車票除二人及以上同行外均不得連號。無特殊情況,不得報銷出租車票。

  3、員工差旅費報銷規定:

  3.1住宿費,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執行,超標自付(如有特殊情況需總經理批準方可報銷),節約歸已。

  3.2膳食費按規定標準領取,不得報銷與此相關的費用。

  3.3通訊費以郵局憑證報銷。

  3.4交際費用由領導核定并填寫客餐報銷單,經總經理批準方可報銷。

  3.5短途出差不享受住宿補助。

  3.6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用時,則可按住宿標準的50%領住宿補助。

  3.7員工出差返回后于5個工作日內報銷,未按規定時間報銷的,財務部門應于當月工資中扣回預借的差旅費,待報銷時再行支付。

  3.8超過1個月以上的出差單據、假票據或不符合規則的票據,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3.9財務部有權對不實的出差費用向員工出差居住地酒店直接查詢,如有虛假行為公司將按情節輕重處罰。

  4、員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員工探親費不予報銷,采取補貼包干的辦法執行。補貼標準詳見《員工春節探親休假管理規定》。

  5、財務部門要加強對備用金和預付款項的管理和監督。

  5.1公司員工因公借款,必須辦理借款申請單。會計根據內容填寫齊全,完整的借款申請單,編制會計憑證,會計、出納、收款人必須在付款憑證上簽字。

  5.2公司預付款項,必須根據合同或協議辦理付款申請單,經財務審核并報總經理審簽后辦理付款;付款手續不齊備的,會計不得編制付款憑證,也不得付款。

  5.3備用金和預付款的使用,必須依照下列規定:

  5.3.1具有規定的用途,期限及限額;

  5.3.2在規定的'期限內憑費用支出單據到財務部門報銷;用現金或支票進行零星采購的七天內報銷;通過銀行匯款進行預付款的二十天內報銷。

  5.3.3以上各項支出,原則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5.3.4對違反規定用途和不符合開支標準的支出,財務不予報銷。

  5.3.5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能報銷而又沒還款的備用金,若超期時間在三個月內的收取資金占用費日息的萬分之二;三個月以上一年之內的收取資金占用費日息萬分之三。在次月工資中扣回本息。

  6、原始憑證的審核各項報銷的原始憑證,經各部門經理審簽后,報財務審查其合法性并送公司總經理批準。

  7、原始憑證應具備的內容:

  7.1憑證名稱;

  7.2填制憑證的日期;

  7.3填制憑證單位的名稱或填制人的姓名;

  7.4經辦人的簽名或蓋單;

  7.5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

  7.6經濟業務的內容;

  7.7數量、單價和金額;

  7.8各種的發票、收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單;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其中辦理收款業務的要加蓋本單位財務專用單。

  8、對原始憑證的技術性要求:

  8.1凡填有大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必須相符。

  8.2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必須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后,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并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簽章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并在憑證上簽章。

  8.3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有審批人簽字,并有付款的依據。

  8.4職工因公出差借款的借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上。收回款項時應另開收據,不得退還原借款借據。

  8.5預付性匯款,由經辦人填制付款申請單,作為原始憑證,不得以匯款回單代替。

  8.6屬于現金發放性質的原始憑證,原則上應由本人領取簽名。有委托他人代領的,由代領人簽名;由一人代領多人的,須逐個簽章,不得通欄劃大括號簽一個章。

  8.7自制原始憑證應設計科學、格式規范、計算清楚。如計提折舊、職工福利基金等,要列名稱、計提基數、提取率、提取額等。分配工資及費用時,要列分配標準、分配率、分配額。

  8.8凡憑證內容不全、字跡模糊不清、與經濟業務本身內容不符者,應予退回或重新補正。

  9、記賬憑證的內容及填制要求:

  9.1憑證日期:一般應按實際受理經濟業務的日期填列。

  9.2憑證編號:應按月編制自然數列順序。的內容,不得含混不清,過于簡略。

  9.3憑證摘要:應簡明扼要,真實反映經濟業務

  9.4會計科目:應按有關規定設置。

  9.5憑證金額:必須與原始憑證相符。

  9.6所附原始憑證張數,要與原始憑證相符。

  9.7有關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出納、會計、交款人必須在相關會計憑證上簽名或蓋章。

  9.8會計人員填制記賬憑證時,必須附有內容完備的原始憑證。

管理發票制度14

  一、各部門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領取發票由專人負責,責任到人,財務部設發票管理臺帳,由領用人簽字。

  二、不準轉借、轉讓發票:發票只準本單位的開票人按規定用途使用。

  三、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問題,應整本退回。

  四、填開發票時,應按順序號,全份復寫,并蓋單位發票印章。各欄目內容應填寫真實、完整,包括客戶名稱、項目、數量、單位、金額。未填寫的大寫金額單位應劃上“○”符號封項;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廢”字樣。

  五、嚴禁超范圍或攜往外市使用發票;嚴禁偽造、涂改、撕毀、挖補、轉借、代開、買賣、拆本和單聯填寫。

  六、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七、使用發票的部門和個人應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如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用書面報告財務部,再由財務部上報處理。

  八、增值稅發票的有關特殊規定,按有關相應的規定執行。

  九、如因發票管理不善而發生稅務部門罰款,公司將直接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經濟責任。

  十、公司內部使用的各種單據參照本制度管理。

管理發票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促進發票直接、快速、合理的批報,規范發票報銷標準和程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江蘇XX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項目部的發票報銷,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細則

  第三條經辦人員對客戶填開的發票必須認真審核,保證所取得發票的完整性、有效性與合法性。

  (一)發票必須內容真實,項目齊全,字跡清楚,不得有涂改現象。

  購買商品較多時,可開商品統稱發票,但必須附上蓋有銷售方印章的發票清單。

  (二)發票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號碼順序填開,全份一次復寫,各聯內容完全一致。發票合計欄必須大小寫俱全,大小寫金額相符。

  (三)發票上必須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套印的全國統一的.發票監制章,以及開票單位或個人加蓋的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四)收款收據視為白條,經辦人員有權拒絕,并不得做為發票報銷。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除外,但必須是套印財政監制章的收據,且該收據僅使用于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方為有效。特殊情況開具收款收據的,視金額大小要經過財務負責人、總經理批準同意。

  (五)經辦人員要取得相應行業的發票,拒絕接受客戶用

  第四條差旅費報銷應嚴格遵守有關差旅費報銷的規定,取得的費用發票應當真實有效。

  (一)車票。計程車票原則上不予報銷,特殊情況確需搭乘的要注明起止地點和事由。公交車票單人連號不得報銷,多人同行的連號票必須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公交車票要注明起止地點,不注明者不予報銷。

  (二)住宿。發票上必須寫明時間、人數、單價、金額、公司名稱,缺一不可。入住賓館若有多項消費的,必須附上蓋有賓館印章的消費明細單,不得統開住宿費。

  (三)報銷。出差發票,該次出差的所有費用一次性報銷,不得零散分次報銷。

  第五條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應嚴格遵守有關招待費的管理規定。招待費發票報銷時,必須注明招待的事由、時間及人數。同時,應當寫明招待對象的姓名或職務以及所在單位的名稱。

  第六條因公用車,應嚴格遵守有關車輛使用及費用報銷的規定。加油費必須開具正規發票,報銷時須附有車輛加油記錄表。駕駛員應遵守交通規則,因人為原因被罰款不予報銷。車輛保養及修理必須在指定維修點,途中維修類費用必須注明費用發票的聯系地點和電話。

  第七條發票報銷時,應填制封面。

  (一)使用封面粘貼發票時,票面朝上,與封面一致,發票應貼左上角。票據多時,可補一張不超過封面大小的白紙,在其表面依次貼好,票據由大到小排列,力求美觀。

  (二)發票報銷時每個經辦人單獨做封面,發票為多人共同發生的,可集中做封面。

  (三)發票應按同類別做封面,比如辦公費和招待費不要做在同一報銷封面下。

  (四)單張發票金額在500元以下的粘貼使用明細封面,集中金額達500元以上時,填寫匯總封面,每張明細封面用膠水貼牢后,再附上匯總封面一同報銷。

  第八條發票報銷時,各部門主管及財務部必須認真審核。

  (一)購買的物品、書籍、光盤等報銷時必須附繳庫單。簽定合同或協議書的工程項目,結算付款時必須附上發票和工程項目的驗收單。政府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購買的書籍、光盤等必須到辦公室進行登記,經辦公室人員簽字后方可給予報銷。

  (二)不符合財政部發布的《發票管理辦法》的發票,不得做為財務報銷憑證,財務人員有權拒絕。

  (三)財務人員對發票內容有疑問的,應當轉交監事會進行調查,核實后按實際予以報銷。經調查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將依據《財務信用管理試行制度》對其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第九條發票批報程序及流程。

  (一)發票和繳庫單齊全后,經辦人員必須及時整理填制報銷封面,經證明人簽字確認后,呈交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交財務部負責人審核,財務部核定報銷金額后,呈交總經理審批。

  (二)票據傳遞流程:經辦人制單→證明人簽字→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財務負責人審核簽字→總經理審批→出納處報銷或沖抵借款。整個流程原則上在七天內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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