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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有無補償金?
首先,我國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以下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給予經濟補償,具體情形有以下幾種:
第一: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解除;第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合同的;第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合同的;第四:因客觀原因發生重大變化,原合同無法履行,雙方解除合同的;第五:單位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以上五種原因,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單位依法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雙方合同期滿,屬于合同正常履行完畢,雙方勞動法律關系正常終結,權利、義務終止,單位即無法定義務也無法依據給予勞動者補償。
因此勞動合同正常期滿,不存在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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