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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法律碩士聯考大綱民法學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民法的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發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民法的特征。
三、我國民事立法的現狀
四、民法的解釋
第二節 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一、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的概念和內容
二、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的概念和內容
第三節 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三、平等原則
四、自愿原則
五、等價有償原則
六、誠實信用原則
七、公平原則
八、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九、公序良俗原則
第二章 民事法律關系
第一節 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分類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規范所確認和保護的社會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
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物權關系和債權關系。
第二節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四,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第三節 民事權利(新增內容)
一,民事權利的概念
二,民事權利的類型
三,民事權利的保護
第三節 民事法律事實
一、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和意義民事法律事實是法律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
二、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民事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兩大類。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 公民的概念和本質
公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規范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
第二節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一、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權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
三、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第三節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一、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確認的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
三、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宣告
第四節 監護
一、監護的概念和作用
民法的監護是為了監督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一項民事法律制度。監護的作用。
二、監護人的設定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三、監護人的職責
四、監護的終止
第五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為失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蹤的條件和程序;宣告失蹤的后果;宣告失蹤判決的撤銷。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判決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結果;宣告死亡判決的撤銷。
第六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一、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的概念;個體工商戶的法律特征。
二、農村承包經營戶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概念;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法律特征。
三、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對外承擔的財產責任
第七節 個人合伙
一、個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約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行為或組織形式。
個人合伙的法律特征。
二、個人合伙的類型
三、個人合伙的成立
四、個人合伙的變更
五、個人合伙的責任承擔
第四章 法人與非法人組織
第一節 法人的概念和分類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基本特征。
二、法人的分類
第二節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主要特征
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要特征
三、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第三節 法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一、法人的設立
法人的設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使社會組織獲得法律上人格的整個過程,即它是創設法人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
法人設立的原則;
二、法人的成立必須具備的條件
三、法人的變更
法人人格的變更;法人組織形態的變更;法人宗旨的變更。
四、法人的終止
第四節 非法人組織
一、非法人組織的概念和特征
二、非法人組織的種類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一般稱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了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而實施的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與民事行為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第二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一、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和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二、單務民事法律行為和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三、有償民事法律行為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四、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和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六,民事法律行為和從民事法律行為(新增)
七,因民事法律行為和無因民事法律行為(新增)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
口頭形式;書面形式。
二、默示形式
作為的默示,不作為的默示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一、行為人合格
二、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
三、行為內容合法和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行為形式合法
第五節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設立一定的事由作為條件,以該條件的成就與否(是否發生)作為決定該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解除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
條件的法律特點;條件的種類及其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來決定其效力產生或者終止的民事法律行為。期限的法律特點;期限的分類。
第六節 無效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一、無效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的特點;無效民事行為的認定。
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概念: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針對欠缺有效條件而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特點;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區別于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認定;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新增)
四、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后果
第六章 代理
第一節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第二節 代理的適用范圍和種類
一、代理的適用范圍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親自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通過代理人進行。
二、代理的種類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第三節 代理權及其行使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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