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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殺法官痛及司法正義觀
近年來,法官被刺殺的案例一樁接著一樁,跳躍于媒體的舞臺。之所以導致這類現象出現,與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司法官個體的斷案素養、司法官整體的信用形象、司法的權威性等都有關系。但在分析諸多成因時,有一個因素不可忽視,那就是當前司法意識形態領域的程序正義觀。
我國過去的司法活動由于受“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對程序正義強調不多;今天,程序正義被陡然提起,西方的程序正義觀東漸至我國本土,并認為程序正義高于實體正義,在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發生抵觸時,以程序正義為正義。可見,在司法意識形態領域,程序正義觀已經備受青睞。應當說,程序正義觀在英美法中的出現和發展并非偶然現象,與其訴訟結構、審判制度、衡平法地位以及整個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因素皆有關系。受此影響,人們一般特別重視法律程序,相信“正義先于真實”。然而,程序正義理論移植到我國之后,是否能夠快速“成活”并結出豐碩之果,還要看我國是否有適宜的栽培土壤。
從傳統觀念對人們的深遠影響到現階段整個社會轉型時期的特點來看,程序正義對司法正義的實現功不可沒,但對程序正義的過分強調卻有矯枉過正之嫌。有學者甚至認為,“如果裁判的結果是從正義的程序中產生的,其結果便被認為是正義的,并能排除、消化當事人的不滿情緒!边@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夸大了程序正義的地位和功能。認為遵循了法律程序即被法律“認為”是正義的,只看到了法律規定,而忽略了當事人的主觀感受。事實上,司法的真諦在于解決糾紛、匡扶正義,而非屈從法律條文。就目前的法治觀念現狀來說,大量事實反復證明,當事人更為關注的是實體正義(結果),而非程序正義(過程)。當法治目標尚未實現時,人們“討個說法”的心理并非單純地追求一個“過程”,而更是期待著一個實惠的“結果”,而理想的程序正義觀卻違背了處于法治過渡期人們的這一法律價值觀。在這種司法正義觀的指導下,當事人的不滿情緒不僅沒有被“消化”,反而可能招致不滿情緒大增,從而產生并加劇了當事人與法官、法院、司法甚至國家的對立狀態。此時,那些懷恨在心的當事人一旦放棄了通過正當途徑尋求救濟,就極易在法官身上泄憤。
法官被刺殺現象與司法意識形態領域的程序正義觀的“誤區”不無關系。刺殺者不僅刺痛了法官,更刺痛了我們的司法正義觀。法治歷程中,由強調實體正義的極端直接走向強調程序正義的另一極端,其實不利于司法正義和法治社會的真正實現。因為這會影響到一些法官誤入司法正義的歧途,認為只要走了程序的流水線,產出的必然是鐵案,因而疏于對實體正義的關注。而將程序視為實體的“母體”,認為實體正義從程序正義中來,甚至主張“程序正義即是正義”,更有失冷靜。程序正義不等于實體正義,也未必是“實體正義的保障”,兩者盡管聯系密切,但總不能掩蓋其天然的差別,司法正義應完整地包括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尤其在中國現階段社會轉型時期,當事人對實體正義的期望程度要高于程序正義,理想意義上的程序正義的實現條件在諸多方面恐怕一時也難以滿足,過分強調程序正義,搞程序正義的“大躍進”,并非理性的觀念選擇,而應該遵循法治進化規律,讓法官在闡釋法理上多下功夫,防止單純疲于應付程序。要在優先滿足實體正義的同時,兼顧程序正義,讓正義多元化地逐步實現,最終達到兩者的完美結合之理想法治狀態。這是走向司法正義的必由之路,這個過渡階段的程序正義觀,是從中國本土法治資源的實際出發的,它不是靠學者的生硬構建和盲目移植,而是尊重活生生的人性、生活和現實。反之,如果草率行事,過度渲染程序正義的理性價值,反而會適得其反,殃及司法正義的實現,并為司法的信任危機的產生制造溫床,顯然,這是很危險的,司法正義觀的再次被觸痛也就難以避免。
上海政法學院·李紹章
刺殺法官痛及司法正義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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