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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關系一直是我國勞動關系的主要表現。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勞動雇傭關系出現多元化的發展,一方面非國有制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的數量迅速增加?其勞動傭工制度尚待規范;另一方面國有企業陸續開展資產重組、減員增效等改制工作?從而導致勞動爭議案件逐年增多。同時,中國加入WTO后,我國勞動力市場競爭也會空前激烈,勞動力流動加劇,勞動爭議數量增多。另一方面,外資企業勞資糾紛的數量將大大增加,涉外勞動爭議也不可避免地增多。勞動爭議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增長,特別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的糾紛,更是勞動爭議案件的成倍增加,已是社會矛盾的焦點之一。如何處理好這類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實際存在勞動關系的案件,對保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 維護和保持社會穩定,已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也是每個民事法官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面臨的首要問題。特別是近段時間,與黨中央提出的切實解決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問題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那么,什么樣的事實上存在的勞動雇傭關系,才形為勞動關系,才是法律上保護的勞動關系;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與其他勞動關系有什么樣的區別,是本文探討的問題。
一、勞動關系和勞動法律關系要回答什么是事實勞動關系,我們首先就要弄清勞動關系和勞動法律關系。
(一) 勞動關系。它是一種社會關系,就是“勞動的社會形式、勞動的社會結構,換句話說,是人們在參加社會勞動方面彼此的關系。”它有二種含義概念:一是指廣義的社會勞動關系,即人們在社會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一切關系,包括勞動力的使用關系,勞動管理,勞動服務關系等。二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以實現勞動為實質而發生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簡言之,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產生的一種社會關系。在我國,勞動關系具體表現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關系。因此,勞動關系的主體只有二個,即勞動關系中勞動力的所有者和勞動力的使用者,也就是擁有勞動力的勞動者和使用勞動力的用人單位。
1、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用人資格,即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使用勞動力組織生產勞動且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的單位。
2、勞動者。是泛指具有勞動能力,并實際參加社會勞動,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活資料主要來源的人。其含義為(1)勞動者是被用人單位依法雇傭(錄用)的公民;(2)勞動者是在用人單位(雇主)管理下從事勞動的公民;(3)勞動者是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4)勞動者是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公民。
(二)勞動法律關系。它是指勞動法律規范在調整勞動關系過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關系,是勞動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是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符合勞動法律規范、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關系。
勞動法律關系與一般民事法律關系在性質、產生的法律依據、前提條件和內容有著本質的區別。民事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既不是另一方當事人的職工,也不能享受該單位職工的權利和承擔義務。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依勞動法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勞動法律關系的參與者。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用人單位一方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依法有接受勞動者參加工作、分配任務和要求職工遵守內部勞動規則進行勞動的權利,同時,必須承擔支付給職工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和實現勞動保護的義務。而勞動者一方,享有按勞取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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