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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證據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內容提要] 證據制度是一國訴訟制度的靈魂,是法制建設的重要基礎內容。我國證據制度尚存在著許多缺陷,既不利于我國司法制度的完善,也不適應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為此,本文通過對我國證據制度存在的問題加以宏觀及微觀兩方面分析,就如何完善我國證據制度的問題提出設想。[關鍵詞] 證據制度,存在的問題,宏觀層次,微觀層次,立法完善
證據制度是訴訟制度的靈魂,是法制建設的重要環節之一。其基本涵義是指關于證據概念,種類及運用證據之規則的總和。證據制度具體體現在各類訴訟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證據的分類制度,證據的收集、查證、認證及證據保全等制度。證據制度作為一國訴訟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其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證據制度決定著實體公正的實現程度。通過證據制度的各項規則,明確應受追訴者,保護無辜者。因此,完善證據制度對于實現法律的最終目的,即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其次,證據制度決定著一國司法制度先進與否。司法制度先進與否關鍵在于其程序制度能否有效地保證實體公正的實現。證據制度作為一國訴訟制度的核心必然決定著實體公正的實現程度。因此,要較大程度地實現實體公正,即訴訟最終結果必須以先進的證據制度為保障。由此可見,一國司法制度先進與否,最終決定于該國證據制度的發展狀況。
在國外,證據制度作為訴訟法的一項基礎制度,廣受關注。相較而言,我國的證據立法尚不完善,證據理論研究也還處于初步階段。我國實行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其主要內容是司法人員辦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采取調查研究的方法,以充分,可靠的證據為根據,準確地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實事求是,是我國證據制度的基本精神 .我國現行的證據制度對于維護我國的社會秩序起過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政治條件的逐步轉變,公民的權利觀念日趨增強,尤其是我國庭審方式逐漸由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轉換,我國現行證據制度已不適目前司法實踐的需要。
首先,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序地發展。市場觀念、個人本位已深入人心。在此情況下,人們對行為的判斷更為理性,從而對訴訟結果的可預測性要求更高。因此,司法實踐迫切需要以科學、完備的證據規范排除訴訟過程中的意外因素。我國原則的證據立法根本無法適應這種新情況。
其次,現行證據制度的滯后已經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我國訴訟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訴訟制度有了較大的改善,形成了較為完備的訴訟法體系。它以各訴訟法典為基礎,輔以大量的司法解釋及個案批復,各訴訟法律制度大多處于良性發展之中。但我國現行證據制度的滯后,明顯阻礙了我國訴訟制度的進一步發展。要想使我國訴訟制度改革取得進一步推進,必須對作為訴訟制度核心的證據制度進行改革。
證據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為此,我們必須搞清楚我國現行證據制度存在的問題,通過分析其存在的問題進而謀求解決問題的途徑。
一、我國現行證據制度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首先從宏觀上加以分析
第一,我國證據制度的立法過于原則。
內容粗陋是我國證據制度的一個鮮明特點。在我國,并沒有對證據制度進行專門立法。有關證據制度的規范散見于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典,有關司法解釋以及個案批復中。其中《刑事訴訟法》占了8條,《民事訴訟法》占了12條,而《行政訴訟法》僅有6條。司法解釋及個案批復雖然對某些證據問題作了補充,但因為主要是針對具體問題所作,其普遍適用性難免有所欠缺。所以,它也僅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證據制度立法匱乏的局面。但是證據制度的操作性實用性非常強,這就需要大量有關證據制度的操作細則加以規范,從而達到較為理想的狀態。
第二,證據理論研究匱乏。
雖然學界近年來對證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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