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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司法制度考量(下)
四、民事生效判決的執行體制
德國民事案件的生效判決統一由初級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負責執行(法官不負責執行),司法行政人員由司法部任命。具體執行程序是:各法院法官作出生效判決后,將判決書副本報請本級法院院長轉交初級法院的司法助理員或執行員執行。初級法院的司法助理員或執行員必須根據勝訴方或債權人申請才能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有三種強制執行方式。一種是部分扣押工資,另一種是查封或拍賣不動產。這兩種財產的強制執行都由司法助理員負責。還有一種是扣押動產(如汽車等),由州司法部長聘用并授權其行使一定公權力的執行員負責,執行員按法律規定收取執行費。在民事生效判決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有異議的,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司法助理員和執行員疏于執行,當事人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司法助理員和執行員在執行中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國家將按一般刑事訴訟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法國,絕大多數敗訴方會自動執行民事案件的生效判決。如其不執行,勝訴方可申請執達員執行。若敗訴方仍不執行,執達員則向法官申請批準采取強制措施,扣押敗訴方工資、財產。若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申請執行方只能等到其有財產時才能執行到位(法國法律規定執行期可達30年)。執達員同公證員類似,經過復雜考試和特殊培訓,由司法部長簽署政令任命,受司法部長授權行使一部分公權力。執達員按法律規定收取執行費。
五、刑罰的執行和對有現實危險性的特殊人員的處置
(一)德、法兩國對輕罪罪犯的處置
德國對輕罪罪犯,70%判處財產刑,20%判處自由刑并緩刑,只有10%判處自由刑并立即執行。對這10%被判處自由刑并立即執行的輕罪罪犯,一部分送開放式監獄執行,罪犯白天出去工作,晚上回監獄睡覺;一部分送封閉式監獄執行。在開放式監獄執行的罪犯,如違反監規(例如攜帶毒品回監獄、逃跑等),則被轉入封閉式監獄關押;在封閉式監獄執行的罪犯,若經過一段時間改造,成效明顯且不會逃跑,則可被轉入開放式監獄完成剩余刑期。
法國對輕罪罪犯可判處收監、收監緩期執行。被判緩期執行的,常附帶有18個月、2年或3年的考驗期,考驗期內輕罪罪犯要承擔刑罰適用法官選擇要求其履行的禁止進酒館、賠償受害人、禁止出國、參加公益勞動等義務。受刑罰適用法官委托負責監管的人員要定期向刑罰適用法官報告情況,若被監管人在考驗期內沒能履行義務,刑罰適用法官視情況結束其考驗期并將其收監。對收監罪犯,刑罰適用法官隨時了解情況,召集由刑罰適用法官、檢察官、監獄長組成的監獄委員會會議,根據罪犯表現,決定是否給其每年3個月內的減刑、減多少刑,是否給其假釋。
(二)德國對有現實危險性的刑滿罪犯和精神病人的保安處置
德國對累犯、慣犯等有犯罪習性,執行主刑后仍有社會危害性的人處以保安監置,繼續在監獄限制其人身自由。法官在宣判主刑的同時,參考心理學家、社會學家、社區的意見作出保安監置決定;主刑執行完畢后,經過法官的再次評估確認才將保安監置決定付諸執行。法官每兩年審核一次,決定是否需要延長,保安監置沒有時間限制。
精神病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訴后,經法庭調查證實確屬精神病患者,且犯罪行為與其精神狀態有密切聯系的,不負刑事責任。但并不是放任不管,若其仍有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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