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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非典” 須用“重典”論文
我們依靠什么防治“非典”?靠科學,靠群眾,同時我們更要靠法律。2003年4月8日衛生部依《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把非典型肺炎列入法定管理傳染病,為我們防治“非典”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面對“非典”這種新的傳染病,一旦失控,將對整個社會造成災難性的打擊,在這個非常時期,防治“非典”,必須使用“重典”,也就是要突出我國《刑法》的保障功能,大力打擊在“非典”防治過程中的犯罪行為,為這場必須取勝的戰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下面就從刑法的角度,分析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從而闡釋依法防疫、依法行政和依法辦事的重要性。
一、政府有關主管人員
在防治“非典”工作中,政府負有領導、組織和實施的重任,其有關主管人員必須全力以赴,盡職盡責,投入防治工作,若有嚴重不負責任,不采取或不正確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或者采用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疫情等瀆職行為,造成“非典”傳播或流行,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將涉嫌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非典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負責及時地如實通報和公布疫情,若故意不及時地如實通報和和公布疫情,導致非典型肺炎傳播和流行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若因嚴重不負責任,導致非典型肺炎傳播或流行,情節嚴重的,將涉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將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需要說明的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一種特殊的玩忽職守罪,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之原則,不再以普通法規定的玩忽職守罪論處。但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只規定了“情節嚴重的”情形,而沒有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故對出現“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仍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醫療保健、衛生防疫人員
執行職務的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不及時報告疫情,隱瞞謊報疫情;拒絕接受“非典”患者;不聽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違反法定義務造成非典型肺炎傳播和流行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以濫用職權罪或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罪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保健、衛生防疫機構為事業單位,本不屬于瀆職罪的主體要求,但根據200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醫療保健、衛生防疫人員依《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享有一定的行政職權,也就是行政法學中的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根據該立法解釋的規定,所有的行政主體都納入了瀆職罪的主體范疇。因此對醫療保健、衛生防疫人員的瀆職行為依此類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非典型肺炎病人
“非典”病人應當配合有關組織采取的隔離治療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治療的,可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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