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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適用的經濟學分析論文
運用經濟學分析方法具體考量行政行為的價值取向以及具體制度的建設,分析目前我國行政法適用中的問題,例舉具體的行政許可、行政監察的行政法經濟學分析,為我國具體行政行為的制度建設提出思路,其最終的目的是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行政行為的可行性以及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一、行政法適用中的經濟學原理
(一) 行政法適用的經濟學價值取向
隨著政府承擔的社會職能越來越多,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與人民大眾的聯系日益緊湊,政府做出行政行為時必須考慮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力求以對行政相對人利益最少的損害達到實現政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即行政法在適用是考慮經濟學上的價值取向。在當前社會里大多數的主流觀點首要考慮的行政學適用的效益,即在適用時必須達到一種高效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狀況。
就猶如市場經濟中生產力求以最少的投入產出最大的收獲。效益與效率是不同的概率,根據中國古漢語的解釋“效率”的意思是:效率是“勞動成果與勞動力的比率”。所以說效益顯然是成本與收益之比;但是效率則是勞動成果與勞動力的比率。因此,兩者關系可歸納為,有效益一定有效率,有效率則不一定就有效益。在我國效率往往被解釋為單純的時間的節約,高速度等。這樣一來效率更加難包含效益的內容了。
如果要追求效益必須得提高投入與產出之間的比,必須是成果要符合社會的需要。只有在此情況下,有效率才意味著有效益。如果成本投入方向錯誤,勞動成果不符合社會需要,如生產出來的是一種不暢銷的產品,反而會效益地下。因為此時的效率還沒有轉化成效益。由此可見,效益是最優的使用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否則就是浪費社會資源、社會財富。“效用”是經濟學家最常用的概念之一,但也是經濟學家最難下手的地方;因為“效用是一種抽象的觀念”“欲望滿足的程度,稱為效用”,它是幸福或滿足程度的衡量尺度。
(二)行政法適用的經濟制度與成本
民商法能夠通過清楚的產權制度來為市場主體提供創新激勵;通過格式化合同從而有助于節減市場主體重復約定交易方式的交易費用;通過規定交易過程中的意思自治有助于交易的靈活性、自主性;通過規定違背誠信原則、公平原則的交易契約無效,這能夠有助于預防與糾正市場機會主義;通過規定制造銷售偽劣商品的市場主體承擔(雙倍)賠償責任,從而有助于降低市場機會主義概率。
但是民商法不能適用在行政法中,更不能代替具體的行政行為所體現的交易制度。這種“交易制度”如我們前面所說的那樣,以控制行政行為的成本為目標要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也就是實證主義學派所說的實現社會財富的最大化,以最小的代價獲取最大收益。所以這種適用的經濟制度要與成本,以及最小的成本消耗為建設目標。
此時研究的就是防止政府的行政行為的失靈,用一種固定實在的經濟學制度控制政府行政行為,不只是在行政立法階段,更是在后續的執法階段要牢牢把握。這種制度以消耗的物質資源的成本來限制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迫使行政主體在行政活動中通過經濟學方法分析,力求達到作為行為引導的準則,法律怎樣才能引導人們從事最有效的活動。
二、我國行政法適用的經濟學研究現狀及問題
目前我國在研究行政法經濟學的主要方向是在行政法的立法經濟學,這主要針對目前我國行政立法重行政效率卻輕社會效益的現狀。從我國法律體制上來看,行政法的立法主要有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制定,其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立法活動是行政法規的制定,因為規章規定都是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的。從大環境看我國行政立法產生于從“行政國”向“法治國”轉變的過程中,工具性價值明顯。
英美等西方國家是從純粹的“議會政府”向“行政國”過渡時,產生的行政立法。由于我國國情的特殊并處于政府的非常時期,因此決定我國行政立法的強烈工具性價值取向,即行政立法的目的不是控權,也非為實現社會公共利益,而是為保障困境中的政府利益。以及到后來的為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駕護航。
國家機器通過立法程序,使政府這樣的意志上升為全民意志,表現為制定法律規范。在我國行政法的核心理論為“管理論”從“管理論”著三個字的表面意思我們可以得出:在此理論下的政府是以一個上位者姿態出現的,對于他們而言他們作為整個社會的管理者,當然的享有對整個社會財富的分配權力。他們也引導著社會的價值取向,所以此時的行政法不是為達到行政權力的制約和平衡出現的。
總的來說我國行政法注重對行政職權的行使,強調的是行政權威,普遍的認為“行政法就是管理法。”這種“管理理論”其基本功能或價值取向表現為,強調國家和政府權威注重行政效率。這種理論指導下的行政法注重有關行政組織、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原則和規劃,卻疏忽對公民權益的保障和救濟。目前我國行政法的適用的最大問題,即我國行政立法缺乏成本和效益分析。
正是基于上述我國傳統的”管理論”的理論基礎和制度設計特殊性,使得我國行政立法和行政法的工具性價值傾向明顯:行政立法的宗旨是依據法定程序是我國政府意志上升為全民意志,也就是法律規范形式。也使得行政法利益天枰傾向政府機關,這些一切就無非是為提高行政效率服務,為更好的實施行政管理服務。
所以在現在的社會背景下用傳統的行政立法思想考量,大大忽視立法本來應該追求的本質即社會效益。從本質上此種立法思維模式偏離了現代憲政精神。造成上述情況的原因還與80年代前,我國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有關。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權力在整個社會物質流通和社會生產中占有極其重要地位。因此在此種體制下極其缺乏市場經濟分析,也就缺少法律經濟學的成本和效益分析。目前我國最為嚴重的問題是行政立法實踐活動中,缺少成本和效益分析,使得立法不合理浪費公共資源。
三、行政法適用的經濟分析舉例(一)行政許可的適用成本效益分析
行政許可是一種針對行政相對人的事先審查的行政行為,當行政相對人具備了從事某種職業資格主動向行政機關申請由政府機關頒發的一種資格證書。行政許可作為一種事先審查的制度用行政經濟學分析極具意義。
行政許可具有預防功能,它可以在源頭控制社會資源的配置,把那些公共資源利用效率低下的造成社會財富浪費的企業團體排除掉,而把資格給那些具有高效益企業、個人主體。行政許可是一個具體的標準是一個具體的某一行業標準。考慮到不同的行為主體的經濟能力,社會控制以及抵御風險的能力不同,為防止個別的檢驗是否具有這樣的資格所帶來的巨大花費,必選要有一個統一明晰的標準。
行政許可分為兩大類:一是一般許可是以減少事后預防成本為目的,例如營業執照、衛生許可、機動車駕駛資格證、公司股票上市許可等,此類的行政許可大多可以保護以后的市場交易安全;二是特別許可它一般需要特殊技能它關系到國家重大經濟環境建設關系到社會生產國民經濟的發展。此類許可有特許經營許可、礦產開采許可、特種資源出口許可、特定產品的進出口許可、排污許可等大多起到配置和維護社會公共資源作用。一般許可旨在保護交易安全、防止過度的政府干預、鼓勵自由交易。許可主體以交易安全的所需要的最低預防成本為許可標準,對申請人進行審查評估,只有那些達到最低預防成本的申請人才可以獲得行政許可。
特別許可,由行政許可主體依據社會公共資源的存量與消耗速度,確定社會生存與可持續發展能容納的最大額度,以此去衡量申請人的預防水平,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許可并在源頭控制許可總量。這兩種許可都是對社會資源的一種分配,以事先的審查減少事后的行政管理成本。總之行政許可具有節約社會成本的功能,構成了一種社會評價機制。
對于廣大老百姓來說只有那些取得政府頒發的資格證書的機構、單位、個人,才是值得信賴的。許可對大眾來說是一種資質和信譽,對于交易相對人來說許可傳達的是安全可靠的信息。許可減少了公眾發現可靠信息的成本,包括時間、金錢、精力等。許可加速了市場資源的流轉,也增強了行為主體對資源運行狀況的控制能力,從而有助于實現最大化的社會利益。
(二)行政監察的適用成本效益分析
行政監察是指在行政系統中設置的專司監察職能的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行政活動及行政行為所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經濟法學分析認為在制定行政監察法時必須要考慮到其社會預防成本和可以獲得的社會效益。
一部好的法律的制定、實施、執行,甚至于到后來法律滯后于社會發展時對它的修改、廢止都以成本和社會效益為標準。(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修正) 是目前我國最新的行政監察法規,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到在適用法律時雖然依靠人民群眾的舉報但是必須要有合理的事實、證據,必須要在一定的時間內,必須要依法定程序進行。試想如果沒有這么一個統一標準制度存在,行政監察會怎么樣?結果無非兩種會有名無實、會權力泛濫,無論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中的哪種都會導致最終的結果:行政機關的混亂甚至整個國家的政府部門運轉不開,社會無法正常發展。無論是證據、時間、程序,都是在追求成本的最小和效益的最大,為取得最高行政效能。一套完整的監察體制是行政機關有效運行的基本保障。
四、從經濟學角度完善行政適用制度
一個完整的制度建立需要眾多法學學者的汗水智慧,需要廣大參加實踐工作人員的艱辛努力,法律經濟學不僅是一種新的研究方法,對法學研究來說更是一種挑戰。
要做到行政行為的最大化效益,在做完立法工作步驟后最為重要的當然是行政法的適用問題。適用制度的完善應從以下方面思量:首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依法行政原則要求做到行政執法的主體合法,行政執法的程序要合法,行政法的適用內容合法合理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必須遵守的原則。其次,遵守行政合理性原則。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要求是行政權力適度、客觀、合理,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利益。要完善行政法適用制度必須遵守合理性原則,在實現行政目的時,要選擇對行政相對人最小損害,而能獲得最大社會效益的手段和方法,并且要求獲得的社會效益大于相對人的損失。再次,遵守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是將民法中的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引用到行政法領域。它要求在適用行政法時做到行政立法不得溯及既往,在司法適用中不得隨意撤銷或者改變、廢止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已撤銷或改變、廢止生效行政法規,應該給予相對人適當的補償。行政相對人利益受損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是政府樹立良好信譽的基礎,也是行政法適用實現最大化效益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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