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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境保護法庭受案范圍的思考論文

時間:2023-05-06 16:49:00 環境保護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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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將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境保護法庭受案范圍的思考論文

  城鄉建設活動涉及環境與資源的利用和保護,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到環境保護法庭受案范圍具有現實的必要性及理論、經濟、制度、實踐的可行性,將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境保護法庭受案范圍是法院審理城鄉建設案件最優的選擇。

關于將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境保護法庭受案范圍的思考論文

  一、將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境保護法庭受案范圍的必要性

  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境保護法庭受案范圍是城鄉建設活動與環境保護之間必然聯系的結果。其一,城鄉建設,即從事的城市、鄉村的各類建設活動的總稱。城鄉建設一般涉及城鄉規劃、村鎮建設、工程建設、市政公用事業、房地產業、城鎮綠化水平、生產生活垃圾處理等方面。所有城鄉建設需要通過具體的城鄉建設活動來實現,而城鄉建設活動的進行,皆須依法在不對周圍的環境與自然資源造成危害或破壞的前提下開展。其二,城鄉建設活動可能引發諸多環境問題。環境問題有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兩種類型,而引起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原因除了自然原因,實際上最主要的是人的活動,當然包括城鄉建設活動。如:各類城鄉建設都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資源、水資源,這樣可能會形成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土地功能下降等環境問題。其三,城鄉建設規劃科學合理,城鄉建設活動規范,有利于實現環境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條規定“在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都要遵守本法”,該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币虼,城鄉建設的目的是協調城鄉空間格局、改善人居環境,與環境保護的目標一致,并行不悖。因此,城鄉建設與環境保護之間存在的必然聯系,有利于實現生態文明,是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保法庭受案范圍的現實必要性。

  二、將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境保護法庭受案范圍的可行性

  (一)理論可行性

  從法律部門來看,我國的法律體系劃分為憲法、民商法、經濟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七個法律部門。城鄉建設類法律規范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城鄉建設相關行為活動,調整方法綜合了民事、刑事與行政、甚至程序法等各部門法的特征,所涉案件的性質既有民事、行政,又有刑事;與環境資源保護法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具有大部分的重疊性、調整方法的一致性及案件性質的相似性。因此,城鄉建設類法律規范屬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法律部門的范疇,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保法庭受案范圍具有理論上的可行性。

  (二)經濟可行性

  由于城鄉建設的整個過程都與環境和自然資源有著密切的聯系,因此城鄉建設類案件的處理過程也將與環境或自然資源產生聯系。單純由民事庭、刑事庭或行政庭處理,需要投入大量的城鄉建設、環境資源方面的知識、技術、人員等,否則不能全面解決城鄉建設糾紛中的問題;由于城鄉建設活動建立在對環境或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之上,必然涉獵環境保護庭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程序和內容。而將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境保護法庭受案范圍,對于環境保護法庭的工作人員來說,既熟悉相關法律規范程序和內容,所涉環境與資源方面的問題也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審理程序一致,無需另行補充更多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方面的智力支持和經濟支出。因此,從經濟的角度看,將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境保護法庭受案范圍合理可行。

  (三)制度兼容性

  我國當前環境保護法庭受案范圍的研究一般關注的是案件的性質。環境保護法庭的受案范圍一般涉及環境資源類民事和行政案件,有一些地方環境保護法庭將環境資源類刑事案件也納入受案范圍。其中,環境資源類的民事案件包括:與自然資源相關的物權保護糾紛;與自然資源相關的合同糾紛;與自然資源相關的侵權責任糾紛;環境侵權責任糾紛;環境公益訴訟糾紛。環境資源類的行政案件包括:涉及環境保護、資源保護類的行政案件;涉及土地征收、確權、規劃等土地類的行政案件;涉及環境保護、資源保護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環境資源類的刑事案件包括:涉及破壞環境保護、資源保護、人文古跡保護的刑事案件;涉及環境污染重大責任事故的刑事案件;環境執法、資源監管執法人員失職瀆職的刑事案件。

  而城鄉建設類案件都是在城鄉建設過程中發生的,涉及城鄉建設包含城鄉規劃、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產開發及城鄉綠化建設等方面的問題。在城鄉建設糾紛中,既會出現與環境和自然資源相關的民事糾紛,也會出現涉及環境與自然資源的行政案件,甚至會有污染或破壞環境與自然資源的刑事案件。因此,城鄉建設類案件具有與環境資源案件同樣的性質、處理程序與難度,放在同一個法庭管轄在制度上是兼容的。

  (四)實踐可操作性

  1、國外環境保護法庭受案范圍中包括了城鄉建設類案件

  在國外環境保護法庭建設中,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的土地和環境法院在歷史上比較早且具有典型性。該州在1979年發布《土地和環境法院法案》和《環境規劃與評估法案》兩個法案,并據此于1980年設立土地和環境法院。該法院由法官和技術專家構成;其中法官主要負責法律方面的問題,專家在地方管理或城鎮計劃、環境科學、環境保護或環境評估、土地評估、建筑、工程、測量或建筑物構建、自然資源管理等領域具備特殊的知識或有較高的專業水平,主要負責對政府的行政決定進行價值性審查。法院的受案范圍包括:涉及環境規劃的、涉及地方政府及其它各種不同性質的上訴、涉及強制征用土地的評估及補償、涉及環境規劃和保護、民事執行、對行政決定的訴訟審查、對有關法律、強制令的實施;對輕微環境刑事案件的簡易管轄;地方法院己經定罪的刑事上訴案件;包括原告、檢察長或其它對公訴負責的人員提起的對地方法官的定罪、頒布的命令及作出的判決的案件。

  從法院組成人員的設置上不難看出,法院的專家主要來自土地和環境方面,必須具有《土地和環境法院法案》第 12 條列出的資格之一,如城規、工程、 建筑或類似方面,即城鄉建設活動領域的技術精英是法院技術專家的主要成員;從法院受案范圍的內容上也可以看出,城鄉建設活動中出現的影響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行為都屬于土地和環境法院的受案范圍。

  另外,美國也有專門的環境法院。美國的環境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三類:第一類 “官告民”,又稱為民事行動(CivilAction),主要為環境執行機構提起的行政執行案件和其他案件。第二類“民告官”,主要是針對州自然保護局根據《統一環境執法》發布的行政命令而提起的司法審查訴訟。第三類是對環境行政行為和決定進行“上訴”的訴訟(Appeals)。這里所提出的上訴不同于一般意義上認為地上訴,它是指當事人對于行政決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在法院的審級上仍然是一審。1995 年,環境法院的受案范圍有所擴大,包括了對大部分市政土地利用決定、自然保護局秘書、委員等做出的行政執法以外的行政決定和行動。2004 年,佛蒙特州的《許可改革法案》將環境法院的受案范圍擴大到針對自然資源局所發放的許可而提起的訴訟案件。城鄉建設必然涉及市政土地利用、自然資源許可,因此,美國的環境法院實際受理城鄉建設類案件。

  2、我國環境保護法庭受案范圍實踐涵蓋了城鄉建設類案件

  我國設立環保法庭的先驅貴陽市對環保法庭的受案范圍進行了明確規定:在民事訴訟案件方面,包括貴陽市轄區內所有涉及生態環境、生活環境的排污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如:“‘兩湖一庫’水資源保護以及環城林帶范圍內,涉及環境保護而產生的民事案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因對水體、大氣、環境、噪聲、固體廢物等污染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因砍伐林木、采掘礦產資源、開墾、養殖、建設等行為破壞環境而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因船舶、港口作業污染所產生的損害賠償案件;因緊急避險所引起的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因相鄰關系而引起的涉及到環境污染且影響公共利益的案件;其他涉及環境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在行政訴訟案件方面,主要包括貴陽市轄區內,涉及水土、山林保護而產生的行政案件;涉及兩湖一庫水資源保護而產生的行政案件;其他涉及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保護而產生的行政案件,主要指:行政不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賠償等案件。

  云南省在2009年5月13號召開了云南省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庭建設及環保案件審理座談會并形成《全省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建設及環境保護案件審理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凹o要”中規定環保法庭受理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生活環境的侵權、損害賠償民事案件;環保法庭在行政案件上受理:涉及水土、山林保護而產生的行政案件;涉及水資源保護而產生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不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產生的行政案件;其它涉及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而產生的行政案件;環保法庭受理民事、行政環保公益訴訟案件。云南省的規定相比較貴州對環保法庭受案范圍的規定進了一步,不但明確了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民事案件,還將環境公益訴訟的范圍擴展到了行政案件。

  從上述兩省對于環保法庭受案范圍的明確,可以看出,城鄉建設類案件涉及生態環境、生活環境方面、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民事、刑事、行政及公益訴訟被列入環保法庭受案范圍。

  三、將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境保護法庭受案范圍的最優性

  國家現有司法資源總體量大,但具體分配到地區及特定領域,司法資源較為緊缺。通過調整司法資源,實現司法體系整體功能最優,即達到以最少量的司法資源解決最迫切、最多的法律糾紛的理想狀態是當前實現司法資源價值的目標和重要舉措。

  現行司法體制中,最高院專門設立了環境資源審判庭,全國至少已有16個省(區、市)設立134個環境保護法庭、合議庭或巡回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全國法院審判執行情況》:行政案件中“新收涉及規劃、拆遷、房屋登記等城建類行政案件35726件,上升59.45%;涉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案件上升態勢明顯”;民事案件中“新收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件1368件,上升20.74%;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件24871件,上升33.29%”。與此不同的是,環保法庭從成立至今,受案數量很少。以最早成立環保法庭的貴州為例,2013年貴州全省各級法院共審結涉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刑事、行政案件1547件,環境案件僅占同期全省案件總數的0.4%。這些數據顯明:環境法庭作為司法資源的價值沒有充分發揮。所以,將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保法庭受案范圍,是充分利用司法資源,實現司法功能的最優選擇。

  綜之,將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保法庭受案范圍,對于實現生態文明是有現實必要性的,在理論、經濟、制度及實踐中是具有可行性的,而對于司法資源的價值的充分體現則是最優選擇。因此,建議將城鄉建設類案件明確納入環保法庭受案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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