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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產品增值稅最新政策
去年末,國家發布了財稅【2016】140號,其中列明“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之后應該是受到了壓力,于是在今年年初又發布了財稅【2017】2號(解讀),將執行時間推到了7月1日,以下是CN人才小編搜集并整理的有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7〕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資管產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托(包括集合資金信托、單一資金信托)、財產權信托、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管產品管理人及資管產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資者委托或信托對受托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以及管理人發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其他業務),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
四、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五、管理人應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匯總申報繳納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增值稅。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17年6月30日
延伸閱讀:
資管行業懸念“靴子落地”
此次《通知》對資管產品管理人和資管產品作了非常明確的解釋。其中,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托(包括集合資金信托、單一資金信托)、財產權信托、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對于上述金融機構及資管產品來說,《通知》的發布意味著高懸在資管行業頭頂逾半年的“靴子”終于落了地。
券商資管:新政好于預期
去年12月21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今年1月11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對資管產品管理人的增值稅管理及納稅義務再作明確: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上述兩條通知發布后在資管行業引起軒然大波。業內的主要關注點在于既往已經兌付的產品是否需要補繳,以及7月1日后應當以何種細則繳稅。此前,隨著7月1日臨近,資管行業無所適從之感日益加劇。
而6月30日《通知》的發布回答了資管行業的普遍問題。“總體來看,稅負方面在預期之內,又多了半年時間的緩沖期以及明確不需要補繳的信息則好于預期。”一位券商資管界人士表示。
據資管行業人士反饋,從目前市場供求關系來看,新增基于資管產品盈利3%稅負預計很大程度上將轉移到出資方。這意味著出資方的息差收入將有所降低,或間接影響到資管產品作為融資中介工具在市場上的競爭力。
[2017資管產品增值稅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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