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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2)
第四章 監 督
第二十六條 監督委員會對中國質量獎評審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違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建議有關單位給予處理。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中國質量獎評審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監督委員會投訴舉報,監督委員會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八條 參與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監督委員會對回避情況進行監督,對未能主動提出回避的人員可以提出回避建議。
第二十九條 接受中國質量獎現場評審的候選組織和個人,對現場評審人員和參與現場評審的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進行評價,并反饋監督委員會。
第三十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參與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保守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三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國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取消其五年內申報中國質量獎的資格。對已經授獎的,撤銷獎勵,公開通報,并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兩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發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撤銷獎勵并公開通報。
第三十三條 申報材料接收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獲取中國質量獎的,暫停或者取消其申報材料接收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參與中國質量獎工作的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有異議的,可以向質檢總局提出。
第三十六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異議應當以實名提出。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寫明身份證號碼和聯系方式;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注明單位住所、聯系方式并加蓋本單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條 質檢總局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材料后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應當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第三十八條 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申報材料接收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質檢總局進行異議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質檢總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異議調查。
第三十九條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異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質檢總局應當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并通報相關申報材料接收單位。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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