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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全文)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CN人才網小編已經為您準備好了條例全文,歡迎閱讀。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實施按日連續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者)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引導和督促排污者及時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第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等相關信息。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五條 排污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一)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
(五)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第六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 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三章 實施程序
第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檢查發現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按日連續處罰決定應當在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后作出。
第八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當場認定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在現場調查時向排污者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需要通過環境監測認定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監測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監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取得環境監測報告后三個工作日內向排污者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第九條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或者姓名、營業執照號碼或者居民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等;
(二)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具體條款和處理依據;
(四)責令立即改正的具體內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擔按日連續處罰的法律后果;
(六)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名稱、印章和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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