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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申領省直工傷保險待遇辦事指南
一、申領省直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1、職工所在單位,應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按職業病防治法規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超過30日后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申請之日前的工傷待遇由單位負擔。
2、職工因工死亡,應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作出工傷認定后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工受傷應在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3、職工工傷后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必須安裝各類輔助器具的,須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申請相關待遇。
4、領取長期待遇人員每年6月20日前需提供領取資格的證明,符合條件的繼續發放待遇,逾期不提供或不符合條件的停發待遇。
5、申請醫院直接結算醫療費用的,應提供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的工傷職工繼續治療的相關證明。
二、申領省直工傷保險待遇的資料
(一)職工因工死亡申請工亡待遇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核對原件、提交復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核對原件、提交復印件);
4、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
5、診斷證明、門診病歷原件及復印件、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原件及復印件(核對原件、提交復印件);
6、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原件(必須是原件);
7、申請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1)供養親屬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核對原件、提交復印件);
(2)與工亡職工的關系證明;
(3)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包括戶口所在地的社保經辦部門開具未享受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情況的證明);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5)孤兒、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門相關證明;
(6)在校學生提供學校證明;
(7)學齡前兒童提供出生醫學證明。
(二)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核對原件、提交復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核對原件、提交復印件);
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決書》(核對原件、提交復印件);
5、下落不明職工供養親屬申請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需提供資料與第(一)條第7項相同。
6、因工下落不明職工重新出現的,單位應及時向省社保局提交書面報告,并負責退還已發放的待遇。
(三)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申請傷殘待遇及醫療(康復)費用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核對原件、提交復印件);
3、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及復印件(核對原件、提交復印件);
4、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核對原件、提交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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