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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標準(試行)
1.職業名稱:公共營養師
2.職業定義:從事公眾膳食營養狀況的評價與指導、營養與食品知識傳播,促進社會公眾健康工作的專業人員。
3.職業等級:本職業共設四個等級,分別為:公共營養師四級、公共營養師三級、公共營養師二級、公共營養師一級。
4.職業環境條件:室內、外,常溫。
5.職業能力特征:具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以及理解、分析、歸納和判斷的能力以及正常的色、味、嗅辨別能力。
6.基本文化程度: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
7.培訓期限:全日制職業學校教育,根據其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確定。培訓期限:公共營養師四級不少于300標準學時;公共營養師三級不少于250標準學時;公共營養師二級不少于200標準學時;公共營養師一級不少于150標準學時。
8.培訓教師:培訓教師應具有相應級別:培訓公共營養師四級和公共營養師三級的教師應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營養及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從事營養專業工作(含教學、科研)5年以上;培訓公共營養師二級的教師應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營養及相關專業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從事營養專業工作(含教學、科研)10年以上;培訓公共營養師一級的教師應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營養及相關專業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從事營養專業工作(含教學、科研)15年以上。
9.培訓場地設備:可容納40名以上學員的標準教室:有必要的教學設備、設施;室內光線、通風、衛生條件良好。
10.適用對象:從事或準備從事本職業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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