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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解決辭退民辦教師養老保險問題的指導意見
關于解決辭退民辦教師養老保險問題的指導意見
(鄂教師[2009]11號)
湖北省教育廳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各市、州、直轄市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精神,為妥善解決辭退民辦教師養老保險問題,經研究,決定一次性將其納
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 參保對象
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
見>的通知》(鄂辦法【2001】14號)規定被辭退的民辦教師。
辭退時間以當地實施鄂辦法[2001]14號文件明確的具體時間為準。
二、參保辦法
本著本人自愿的原則,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 基本養老費的繳納
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比例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辭退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由當地財政負擔12%,個人負擔8%;被辭退后所需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補繳基數為參保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1995年12月31日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二) 個人賬戶
1996年1月1日起,按繳費基數的8%,為參保人員補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 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及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累計繳費仍不滿十五年的,可允許其繼續繳費至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交滿15年的次月開始計發;對參保時已超過男60周歲、女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
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補繳資金到位的次月開始計發。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參加今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條件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
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準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囑撫恤金,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
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四) 基本養老金計發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批準后,其月基本養
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
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蓄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
三、 相關問題
(一) 對不愿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辭退民辦教師,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
圍或今后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二) 為減輕個人繳費負擔,對參保的辭退民辦教師個人補繳所需費用,由財政按人平1萬元的標
準給予補助,其中省財政負擔60%,市(州、縣)財政負擔40%。省級財政補助分三年到位。
(三) 對于財政補助涉及人數較多、補助資金數額較大,一次性補繳單位部分確有困難的,可與當
地社保經辦機構協商,分期繳納。
(四) 原辭退民辦教師從新就業的,應隨同新用人單位其他職工一同參加社會保險,被辭退前從事民辦教師期間的養老保險按上述辦法繳納,補繳的繳費年限和補建的個人賬戶與現在新用人單位的參保
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合并計算。
(五) 按照鄂辦法【2001】14號精神,實施離崗退養并按月領取退養費的,不納入此次參保范圍。
四、 有關要求
(一) 解決辭退民辦教師養老保險工作實行地方責任制。各地要高度重視,將此項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大事來抓。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要加強組織領導,
做好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其他人員盲目攀比,產生新的不穩定因數。
(二)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認真做好辭退民辦教師身份認定工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認定人員,結合被辭退時的相關資料,切實做好辭退民師的參保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 嚴肅政策紀律,各地一定要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認真執行,凡與本《指導意見》不一
致的,要按照此文件進行規范。
200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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