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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一般納稅人(受票企業)營改增試點注意事項
來源:日期:2012-12-13
營改增試點后,對原一般納稅人(受票企業,非試點企業)涉稅事項有影響,現特作一簡要整理,以供參考:
一、企業接受試點地區試點現代服務業應稅服務時,應取得符合抵扣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據此予以抵扣。服務企業為一般納稅人企業,可憑據服務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其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抵扣。服務企業若為小規模納稅人,可要求其至國稅機關代開3%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據此抵扣進項稅額。(應稅服務范圍注釋請參考財稅【2011】111號文件)
二、接受交通運輸業服務,應區分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進行抵扣:
試點地區: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蘇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寧波市)、福建。ê瑥B門市)、湖北省、廣東省(含深圳市)。
上海市于2012年1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北京市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江蘇省、安徽省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福建省、廣東省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
(一)、從非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接受交通運輸服務,非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開具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包括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及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受票方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接受非試點地區交通運輸服務,抵扣規定與營改增前一樣)。
(二)、從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接受交通運輸服務,按以下幾種情形予以抵扣:
1、接受鐵路運輸服務,取得的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按照要求填寫《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隨同其他申報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鐵路運輸服務此次未納入營改增試點,抵扣規定與原來一樣)
2、接受試點大學網地區一般納稅人企業交通運輸服務,按取得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接受試點地區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交通運輸業服務,按照其從稅務機關代開取得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注意事項:
1、可抵扣的運輸費用金額不包括裝卸費。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從試點地區接受的裝卸搬運服務(屬于物流輔助服務),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金額*6%或3%)進行抵扣。
2、從試點地區取得的試點實施日以后開具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受票時需注意審核對照試點地區試點時間。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試點地區取得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從非試點地區取得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取得的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申報進項稅額抵扣需采集《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沒有抵扣期限的限制。
三、 應注意,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五)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但作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物的除外。
四、試點納稅人在試點實施之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服務并開具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開具紅字普通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用發票。對于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用發票。
龍游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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