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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建筑業納稅人外出經營常見問題解答
2016年6月30日
營改增建筑業納稅人外出經營常見問題解答
一、外管證辦理
1、營改增后,建筑業試點納稅人如何開具外管證?
答:5月1日前在地稅部門開具的外管證繼續使用至有效期止,到期后原出具外管證的地稅部門辦理核銷手續,需要重新辦理外管證的,可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超過180天的在新政策出來之前暫按原地稅部門相應管理辦法處理。
2、營改增后,建筑業老項目是否要重新辦理外管證?
答:5月1日前在地稅部門開具的外管證繼續使用至有效期止,到期后原出具外管證的地稅部門辦理核銷手續,需要重新辦理外管證的,可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超過180天的在新政策出來之前暫按原地稅部門相應管理辦法處理。
3、辦理外管證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答:應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工商營業執照。
(2)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3)外出經營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二、報驗登記
1、建筑業試點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如何辦理報驗登記?
答:建筑業試點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企業所得稅屬地稅管征的,則應分別向服務發生地所在地國稅、地稅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
2、辦理報驗登記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答:辦理報驗登記需要提供的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工商營業執照。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外出經營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稅款預繳
1、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什么時候要預繳稅款?
答: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2、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預繳稅款如何計算?
答::(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跨區(指設區市的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是否要預繳稅款?
答:跨區(指設區市的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不需要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4、納稅人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哪些資料? 答: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2)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四、發票開具
1、建筑業試點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什么時候開具發票?
答:應按照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經營收入開具發票。
2、建筑業試點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在哪里開具發票?
答:(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一律回機構所在地自行開具。
(2)小規模納稅人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開具普通發票的,回機構所在地開具。
3、開具發票時,票面有什么特別要求?
答: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4. 建筑業試點納稅人,實行差額征稅的,如何開具發票?
答:全額開具發票。
五、申報納稅
1、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規定?
答: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來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判斷? 答: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已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稅款,回到機構所在地后,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
繳的增值稅稅款,憑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4、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額如何確定?
答:(1)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5. 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納稅期限如何規定?
答: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遇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2016年5月1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的增值稅納稅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延長至2016年6月27日。
六、備案事項
1、建筑業納稅人,如何辦理差額征稅備案?
答: 建筑業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需要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提交《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差額征稅備案登記表》, 申請辦理增值稅差額征稅備案登記。試點納稅人應稅行為扣除項目的合法有效憑證、合同或交易記錄清單屬于納稅申報備查資
料,納稅人應按要求登記造冊、留存備查。
2、建筑業納稅人,哪些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答:建筑業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為甲供工程或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的選擇簡易征收計稅辦法。
3、建筑業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辦理備案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簡易征收備案表》2份。
(2)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征收備案事項說明。
(3)《建筑業一般納稅人簡易征收項目清單》2份
(4)一般納稅人從事建筑服務的資質證明(如營業執照)等原件。
4、納稅人什么時候辦理簡易計稅方法或差額征收的備案? 答: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差額征收的建筑服務,納稅人應于業務發生時進行備案。
5、建筑業試點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簡易計稅的,在哪里辦理備案?
答:在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備案后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建筑業一般納稅人簡易征收項目清單》復印件。
順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2016年5月1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的增值稅納稅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延長至2016年6月27日。
六、備案事項
1、建筑業納稅人,如何辦理差額征稅備案?
答: 建筑業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大學網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需要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提交《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差額征稅備案登記表》, 申請辦理增值稅差額征稅備案登記。試點納稅人應稅行為扣除項目的合法有效憑證、合同或交易記錄清單屬于納稅申報備查資
料,納稅人應按要求登記造冊、留存備查。
2、建筑業納稅人,哪些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答:建筑業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為甲供工程或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的選擇簡易征收計稅辦法。
3、建筑業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辦理備案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簡易征收備案表》2份。
(2)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征收備案事項說明。
(3)《建筑業一般納稅人簡易征收項目清單》2份
(4)一般納稅人從事建筑服務的資質證明(如營業執照)等原件。
4、納稅人什么時候辦理簡易計稅方法或差額征收的備案? 答: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差額征收的建筑服務,納稅人應于業務發生時進行備案。
5、建筑業試點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簡易計稅的,在哪里辦理備案?
答:在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備案后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建筑業一般納稅人簡易征收項目清單》復印件。
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不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 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營改增之后,我們開的所有票都是增值稅普通發票嗎?—— 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 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不能開之前的 普通服務業發票了嗎?——是的。但是有個過渡期的。在過渡期之內,還是可以開具普通服務業發票的,具體咨詢當地稅務局。
2,客戶如果是一般納稅人的話,那我們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他能抵稅嗎?——不可以。只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以抵扣。
3,我們能自己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小規模納稅人的不能。 如果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話,稅率多少,客戶收到能抵多稅?——服務業6%,交通運輸業11%
預繳環節的增值稅會計核算
摘要:一、采用一般計稅時方法時,項目部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時,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預繳稅金
貸:銀行存款
同時項目部需要交納增值稅附加,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城市維護建設稅 等
貸:銀行存款
按照實際繳納的預繳稅額計提營業稅金......
如果單位業務簡單,完全可以通過“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或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 稅(已交稅金)”來核算企業增值稅預繳業務。如果單位業務復雜,從總體上建議在“應交稅費”科目下面區別“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核算相關業務,對于預 繳業務也可以在此之下進一步設置明細科目。
一、采用一般計稅時方法時,項目部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時,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預繳稅金
貸:銀行存款
同時項目部需要交納增值稅附加,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城市維護建設稅 等
貸:銀行存款
按照實際繳納的預繳稅額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賬務處理如下: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城市維護建設稅 等
二、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時,項目部預繳稅款時,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貸:銀行存款
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城市維護建設稅 等
貸:銀行存款
按照實際繳納的預繳稅額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賬務處理如下: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城市維護建設稅 等
三、期末將相關科目明細余額,和其他余額,結轉“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注意:會計科目的設置,可以結合具體單位業務專門設置,可以與上述示例不一樣。
建筑工程分包如何計稅?
摘要:對M工程項目甲建筑公司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則5月份應繳納增值稅計算如下: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該項工程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營改增后,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從事建筑工程分包業務如何計稅,是一個全新的課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通知》),建筑工程分包業務以余額為銷售額,現結合具體案例作如下分析,供在實際工作中參考。
“ ——同一縣(市、區) ”
《通知》附件2第一—(三)—9條:“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那么,建筑行業什么情況下可以選擇簡易征收: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 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例如,甲建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3月1日承接M工程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為3月15日),并將M工程 項目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1日發包方按形象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00萬元,價外費用10萬元。5月底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 元。對M工程項目甲建筑公司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則5月份應繳納增值稅計算如下: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該項工程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該公司5月份應納增值稅=(210-50)/(1+3%)×3%=4.66萬元。
“ ——跨縣(市、區) ”
《通知》附件2第一—(七)—4條:“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 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 報!
《通知》附件2第一—(七)—5條:“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通知》附件2第一—(七)—6條:“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 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 稅申報!
仍以上例為例。甲建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在鄰縣承接M工程項目,并將其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1日發包方 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00萬元,價外費用10萬元。當月該項目甲公司購進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10萬元;5月底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 工程分包款50萬元,乙公司給甲公司開縣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4.95萬元。對M工程項目上述甲公司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則5月份應繳納增值 稅計算如下:
當期銷項稅額=210/(1+11%)×11%=20.81(萬元)
當期進項稅額=10+4.95=14.95(萬元)
應納稅額=20.81-14.95=5.86(萬元)
在鄰縣建筑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210-50)/(1+11%)×2%=2.88(萬元)
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5.86-2.88=2.9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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