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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
【時效性】:現行有效
【頒布日期】:1996-09-25
【生效日期】:1996-10-01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頒布機構】:交通部(已撤銷)
交通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交通部)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條 為保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規范性,根據《交通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制定本制度。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為實施交通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律規范。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在發布后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報備。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審查。
報備資料包括:規范性文件文本五份及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三份。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部直屬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交通部(主管業務司局和體改法規司)報備。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部直屬的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規定其所屬地區和部門的報備管轄。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條 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二)規定的內容是否超出其職責、權限范圍;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條 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經審查發現的問題,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責令撤銷;
(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內容超出制定部門職責、權限范圍的,責令限期修改。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條 對不按本制度規定備案的,可由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建議其所屬機關或直接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其補報。對拒不執行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決定的,可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條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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