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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房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5-03-05 15:15:18 賽賽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廚房燃氣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4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廚房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廚房燃氣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4篇)

  廚房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1

  1、應該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正確使用瓶裝液化氣或管道天然氣。

  2、應當落實燃氣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燃氣設施的使用、管理,適時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受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氣安全知識。

  3、使用燃氣必須遵守有關燃氣管理的法規、規章,并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和《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等有關技術規范,所使用的燃氣、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質量標準,不得擅自拆改或超期使用。

  4、餐廳、廚房內的燃氣設施(鋼瓶、減壓閥、管道、法蘭、接頭、儀表、閥門、爐具等)必須每日檢查,發現泄漏、閥門堵塞、失靈,膠管老化、破損等情況,應及時關閉閥門。檢修時,不得在火險隱患未消除前使用明火。

  5、餐廳、廚房和存放液化石油氣的鋼瓶的'庫房必須保持空氣流通。不得將裝有液化石油氣的鋼瓶倒置、加熱、露天堆放。

  6、液化石油氣瓶應定期檢查,應定期查看液化石油氣瓶閥下的檢驗標志環,不應使用超期未檢或報廢的鋼瓶。對于一般民用,YSP-35.5型(15公斤)液化石油氣瓶每四年應檢驗一次,YSP-118型(50公斤)液化石油氣瓶每三年應檢驗一次,對于使用期限15年的鋼瓶應做報廢處理;天然氣計量調壓裝置應定期檢測。

  7、不得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記。嚴禁將氣瓶內的液化石油氣向其他氣瓶倒裝;嚴禁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8、燃氣會導致橡膠和塑料老化,應使用專為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而設計的`專用軟管,軟管和減壓閥等易損易耗件應定期更換。

  9、停止使用燃氣后,應及時關閉閥門,切斷氣源。

  10、按規定配置防火、滅火器材,并逐步推行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

  11、與供氣單位簽訂安全用氣協議,接受供氣單位安全檢查及技術指導。

  12、遇到燃氣泄露的緊急情況,應立即消除所有明火,不要操作或動用任何電器或電子設備,打開所有門窗,保證足夠室內通風,較大的氣體泄露或著火,應立即疏散所有室內人員,并向119報警。

  廚房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2

  1、盡量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廚房構件。

  2、爐灶與可燃物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防止引燃和輻射熱造成火災。

  3、嚴禁強行使用未修復的電器或爐具。

  4、對泄露的爐具,要及時報修,未修好前要做提示提醒他人。

  5、發現電氣設備接頭不牢或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報修,修復后才能使用。

  6、不能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

  7、對使用過的`滅火器具,應報知保安部。

  8、滅火器的存放位置嚴禁隨意改動。

  9、確保廚房消防措施齊全、有效。

  10、所有用于消防的通道,嚴禁擺放任何障礙物。

  11、嚴禁在廚房抽煙。

  廚房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3

  一、消防安全規則

  1、廚房內配備規模相適應的消防設備和足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設備應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附近嚴禁堆放其它物品,禁止挪用消防器材;廚房工作人員必須了解使用方法和防火安全知識。

  2、“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廚房工作間隙期間,應有專人值班,廚房內嚴禁吸煙,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的物品,危險品有專人管理,指定在安全地方存放,勤用勤領。

  3、燃氣點火時要火等氣,下班時要關緊液化氣管道的分閘及總閘。

  4、作業中要注意控制油溫,廚師不得隨意離開,防止油鍋起火,注意安全。

  5、廚房設備,脫排油煙機和排煙管道要勤于清潔,嚴格落實“廚房衛生標準及清潔制度”。

  6、進行日常清潔和計劃清潔時,嚴防將水噴灑到電插座、電源開關、報警器上,防止電線短路起火。

  7、發現隱患或有異聲、異味,必須立即查明原因,迅速處理并及時報告安全服務組和工程組,切實消除隱患,防范于未燃。

  8、廚房操作間內不得使用碘鎢燈照明應采用防爆照明燈具。操作間電、氣、水應設總閘和分閘,保證人走電、氣、水關閉。

  9、保持操作間整潔,定期清掃、整理,防止地面油跡過多。

  10、各類烤箱、炸爐等設備定期清潔,防止油污積淀,在使用中要有專人看守。

  11、下班前,要認真檢查水、電、燃氣閥及蒸汽,關緊開關及閥門。

  12、廚房操作間防火責任制是“誰主管,誰負責;誰當班,誰負責”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緊急安全事故的處理

  1、在保證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用消防滅火器材及時予以撲救,同時用電話通知安全服務組或通知操作間附近的保安人員協助處理。

  2、行政部安全服務組內線報警電話:201;消防報警電話:119。

  三、其它

  1、加強操作間人員的教育培訓,所有操作間人員必須熟悉各類設備的使用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了解消防器材操作和必要的消防知識及應急處理辦法。

  2、劃分消防管理責任區域,每個操作間組別的正、副組長為該操作間區域的防火安全責任人,負責本操作間的防火管理工作。

  3、落實安全檢查制度,主管人員每天負責操作間的消防檢查,操作間負責人每周進行全面檢查,消防器材應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整最佳狀態,發現問題及時登記匯報,并按防火要求整改安全隱患。

  廚房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4

  1.廚房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學習,掌握安全操作氣灶的基本知識。

  2.每次操作前應檢查灶具的完好情況。檢查灶具是否有漏氣情況,如發現漏氣不準進行操作,不準開啟電器開關,應及時報修。

  3.員工進入廚房前應打開防爆排風扇,以便清除積沉于室內的`天然氣。

  4.點火時,必須執行“火等氣”的原則,千萬不可“氣等火”,即先點燃火柴,再打開點火棒供氣開關,點燃點火棒后,將點棒靠近灶具燃燒器,最后打開燃燒器供氣開關,點燃燃燒器。

  5.各種灶具開關,必須用手開閉,不準用其他器具敲擊開閉。

  6.灶具每次用氣完畢后,要立即將供氣開關關閉,每餐結束后,值班人員要認真檢查各供氣開關是否關閉好,每天工作結束后要先關閉廚房總供氣閥門,再關閉各灶具閥門。

  7.經常做好灶具的清潔保養工作及時清除煙罩內的油污,以便確保安全使用灶具。

  8.無關人員不得動用灶具,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和安全部門,并及時關閉供氣總閥門。

  9.掌握必要的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廚房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5

  一、廚房管理與要求

  1、先要做到生產量不確定不規范,不計量。

  2、生產原料要做到工藝要求,崗位配合,成本構式,以及產品質量反饋。

  3、對廚房管理的要求,更做到工作在于重點管理,應對員工有效的做到指導和出色的管理,把飯店的經營意圖和經營理論有效的'傳達到每個員工和管理人員。

  4、廚房管理的生產要求,要做到,釋放后臺的應有能量和設計廚房的加工制作的質量標準。

  5、把握原料進貨,采購直接影響經營利潤,原料發放,領用原料調撥。

  6、成本控制和菜品設計,以及不斷的定期對廚師長考試。

  7、加強與餐廳前臺的營銷,定期利用不同的主題活動促銷。

  8、確定廚房人員的數量,廚師崗位人員的選擇。

  二、廚房管理規章制度

  1、菜品出品大廚責任制度。

  2、廚師長日常工作責任制度。

  3、違規、違章事故處罰制度。

  4、廚房設備報修制度。

  5、清洗衛生用品的領取和使用。

  6、冰箱、冰柜管理與原料盤存。

  7、廚師工裝穿著規范。

  8、廚房衛生操作規章制度。

  9、常用主料與配料的切割配用。

  10、定期檢查廚房安全、油、電、水以及相應安全。

  廚房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6

  1、天然氣完全燃燒需消耗氧氣,使用時應保持室內通風。

  2、天然氣膠管不得穿墻越室,并定期檢查、定期更換,發現膠管老化、龜裂、曲折或損壞需及時更換,嚴禁使用過期膠管。

  3、烹調時,廚房內須隨時有專人照料,避免湯水溢出熄滅爐火,導致天然氣泄漏。

  4、外出和下班前,牢記關閉氣源灶前閥,長期不用燃氣,一定要關閉表前閥。

  5、不準在安裝燃氣表、閥門等設施的房間堆放雜物、住人。

  6、不準在燃氣管道上纏繞電線或用繩索懸掛雜物。

  7、應進行日常檢漏,常用方法是用毛刷蘸肥皂水涂在燃氣管各接口處,如有氣泡出現,即說明漏氣,切不可用明火檢查。發現漏氣,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燃氣公司進行處理。

  8、發現室內燃氣設施或燃氣器具等泄漏燃氣,請按以下步驟操作:

  1)迅速關閉燃氣總開關或閥門,阻止氣體泄漏。

  2)打開門窗,流通空氣,使泄漏的`燃氣濃度降低,防止發生爆炸。

  3)嚴禁開、關任何電器或使用電話,切斷戶外總電源。

  4)迅速打開門窗,讓天然氣自然散發到室外。

  5)在室外安全地點,撥打燃氣公司24小時報修搶險電話。

  6)迅速疏散附近人員,防止發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7)常閉式防火門不得處于常開狀態,必須保證完好有效;設有通風排煙設施的建筑要保證排風系統能正常啟用,以防發生火災時煙氣進入安全通道,影響安全疏散。

  8)使用滅火器滅火:燃氣火災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撲救;帶電體火災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撲救。

  廚房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7

  一、正確使用燃氣管道設施愛護管道設施“五不”:

  1、不要敲擊、碰撞戶內、戶外管道燃氣設施。不要在管道上掛物;

  2、不要在管道燃氣設備周圍堆放雜物和易燃品;

  3、不要在地下燃氣管道及其設備周圍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4、不要將燃氣管道及燃氣設施作為電氣設備接地線使用;

  5、不要弄松固定燃氣管道的墻碼,以致管道失去支撐而變形、漏氣。

  二、注意保持空氣流通

  管道燃氣完全燃燒時,需消耗的空氣量是該氣體的5-10倍以上,應保持廚房、浴室、燃具周圍良好的通風狀態。

  三、保持燃氣管道設施處通風透氣

  防止腐蝕根據國標(GB50028—93)規定:不要將燃氣管道包圍在洗菜臺、洗衣機出水口處及潮濕有腐蝕性的地方。否則,易引致管道設施生銹漏氣。用戶要經常對燃氣設施檢查,發現管道銹蝕應及時報修。

  四、燃氣管道與電氣設施應有安全距離

  根據國標(GB50028—93)規定:明裝絕緣電線與燃氣設備的距離:平行敷設不應小于25厘米,交叉敷設不應小于10厘米;暗裝或套管的絕緣電線與燃氣設備的距離:平行敷設不應小于5厘米,交叉敷設不應小于1厘米。相鄰管道應保證燃氣管道、相鄰管道的安裝、安全維護和修理。

  五、打不著火時要注意

  如果連續三次打不著火,應停頓一會兒,確定燃氣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為燃具雖未點著火,但燃氣已多次釋放,遇到明火極易燃爆。使用熱水器尤其要注意這個問題。

  六、使用過程中要注意

  切勿在無人照看的情況下使用燃具。湯、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時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湯水淋熄爐火,造成燃氣泄漏。

  七、用氣結束時要注意

  養成“人走火熄”的`好習慣。使用完畢、睡覺前、外出時,應檢查是否已關好燃氣。關燃氣是指:關閉燃具開關、旋塞閥、球閥。平時應關閉旋塞閥、燃具開關。如果節假日,應關閉燃氣表前的球閥,徹底切斷氣源。燃氣安全制度5

  1、燃氣使用部門定期對燃氣管道及燃氣具進行安全檢查,杜絕因設施設備帶故障運行而造成的安全隱患,發現損壞、銹蝕立即采取報修和臨時防護措施,并且及時上報專業部門維修直到隱患消除。

  2、燃氣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由部門對其進行燃氣安全操作培訓,做到“二知三會”。二知:知道燃氣安全使用規定;知道燃氣具構造;三會:會燃氣安全操作使用;會保養維護燃氣具;會發現隱患和處理險情。

  3、使用燃氣的部門,須設有當班安全員,負責燃氣的當日監管工作。

  4、燃氣具必須由專職操作人員使用,任何無關人員不得操作燃氣具。

  5、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燃氣管道、閥門、開關、計量表、灶具進行私自拆改,如需要必須按程序上報。 6、使用燃氣具必須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特別是點火程序,應按先點火后開氣的順序操作。

  7、每日清洗燃氣具、每周清洗燃氣排煙道,避免因排煙道積油、積污過多而引起火災事故的發生。

  8、燃氣操作間必須保持良好的通風,發現燃氣外泄,要采取應急措施,開窗、開排風扇、加大通風量,嚴禁吸煙、開燈、用火。

  9、每日班前、班后燃氣使用部門要對燃氣操作間進行安全檢查,交接、并保留一月的文字交接記錄。

  10、對安全部門配置于燃氣使用區域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加強安全檢查,不得挪用。

  廚房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8

  1、為加強對食堂燃氣使用和燃氣設備的管理,防止發生爆炸和火災事故,根據現行法規,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規程。

  2、食堂要加強對燃氣設施和燃氣使用的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并將責任制落實到人。食堂班長為食堂燃氣使用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燃氣的日常安全檢查。

  3、食堂燃氣使用人員必須懂得燃氣性質、火災危險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及消防應急預案,并經過培訓合格;其他人員須熟悉消防基本知識。

  4、使用燃氣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點燃氣時要按火等氣的原則,在打開總閥后先點火后開氣。燃氣灶等燃氣設施在使用中,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現場,以防外溢物或風吹造成熄火漏氣。下班前關閉總閥門,鎖好門后方可離去。

  5、對燃氣設施,每天都要進行漏氣檢查,每周用肥皂液或洗潔精等對接頭處進行檢漏;對使用的軟管到規定的時間(2年左右)和發現變硬開裂時都要及時更換;各種閘閥要確保有效。

  6、如發現燃氣泄露,應及時關閉總閥,并進行通風,嚴禁各種火種靠近,嚴禁開啟任何電氣設備,防止產生電火花。燃氣散發后進行查漏處理。

  7、更換液化氣瓶時首先將液化氣罐閥門關閉,然后將罐體與限壓閥的螺紋連接口按順時針方向旋轉,使液化氣罐與限壓閥分離,再把限壓閥螺紋連接口和新罐連接,按逆時針方向旋轉擰緊即可;液化氣瓶中有殘留燃氣時不得自行傾倒或排放。

  8、存在腐蝕、變形等異常的'液化氣瓶要嚴禁使用,發現液化氣瓶漏氣等無法處理情況時將液化氣瓶送專業檢測站處理;到期液化氣瓶要及時更新。

  9、對燃氣灶具等設施,要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每天對煙罩、煙道進行清理,不定期開展燃氣煙道等全方位清洗維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并將檢查維護情況寫入檢查記錄。

  10、燃氣設施的安裝必須由專業部門操作,嚴禁私自拆卸安裝。使用燃氣場所安裝電器設備必須在斷氣情況下,按照國家規范安裝。在有燃氣設施的場所及附近施工要嚴格報批手續,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況下規范安裝。

  11、在燃氣設施周圍及使用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雜物,嚴禁作為休息間、工作間、倉庫使用,嚴禁吸煙和其他明火作業;禁止安裝臨時用電設備;禁止將電線纏繞在天然氣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懸掛任何物品。

  12、食堂及辦公室定期對燃氣使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情況報公司主管部門,重大隱患報公司安全主管部門。

  13、食堂人員要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對違反本操作規程造成泄露、爆炸、火災等事故的,將視情況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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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保證學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進行,確保食堂員工及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及燃氣報警裝置。所有員工必須熟悉正確的滅火方法,做到發生煤氣泄漏或火災時能迅速有效的處理。

  2、食堂的燃氣使用必須專人負責開關,應熟悉煤氣管道的走向及各開關的'位置。每餐下班前應仔細檢查煤氣關閉情況,并做好相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廚房人員上班前應先檢查煤氣有無漏氣情況,不要急著開燈(包括電器開關),應先聞一聞是否有煤氣味,如發現漏氣或有煤氣味,不得開電閘,以免引起著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氣前,應打開風機將爐內的廢氣(余氣)抽走,確保無煤氣泄漏后,才能點著火種,才能打開爐子的大火氣閥使用。調好風量(風門,)使煤氣完全燃燒。

  5、煤氣設施附近不準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品,不準堆放雜物及用管道作為受力點,不能封閉遮蓋煤氣設施,保持設施清潔干凈、通風透氣。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6、經常檢查爐底管道有無腐蝕,膠管(點火棒)有無龜裂、穿孔、甚至斷裂的情況,發現其中之一情況,要及時報告,并維修或更換。

  7、煤氣供應商必須有資質,并簽訂供氣合同。儲氣鋼瓶必須有檢驗合格標記(條形碼),才可以使用。

  8、煤氣一旦發生失火,千萬不要驚慌,應及時切斷氣源,關閉爐前總閥,及時疏散人群,保護人身安全,盡量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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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氣管理:

  一、幼兒園必須使用有穩定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使用的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并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使用場所;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二、嚴格執行年檢制度,接受有關部門對幼兒園安全用氣進行定期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三、燃氣使用場所,配備專業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等設備,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險搶修預案。

  四、不得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改變燃氣用途或者私自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應當到燃氣經營幼兒園辦理相關手續。

  五、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門的操作人員。其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燃氣場所內未經批準不得動用其它明火作業。

  六、使用機械設備不得過載運行。

  七、保證電源電路處干燥,防止因受潮而短路。

  八、當日工作結束前,應檢查操作間內所有閥門、開關、電源是否斷開,爐灶是否有明火,確認安全無誤后方可離開。

  九、煙道要每半年清掃一次。

  十、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要定點放置,定期檢查,保證完好有效,隨時可用。

  十一、發現火災險情要積極撲救,并立即向企管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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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燃氣使用操作員切記安全第一的原則,嚴格遵守燃氣操作規程,杜絕違章現象發生,防止燃氣爆炸和火災事故。

  2、食堂安全員定期對燃氣灶具、氣瓶、閥門、軟管及煤氣泄露報警器等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并將檢查維護情況進行記錄備案。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報告園領導聯系維修。

  3、食堂廚師為燃氣使用操作員和食堂安全員。

  4、燃氣使用操作員懂得燃氣性質、火災危險性、防火措施及操作方法,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及消防應急預案,其他人員須熟悉消防基本知識。

  5、注意節約使用燃氣,開灶前做好準備工作,先打開門窗、排風扇通風。點燃氣時遵循“按火等氣”的原則,打開閥門,先點火后開氣。燃氣灶具使用完畢,檢查關閉燃氣灶具開關,點火棒放在指定位置。

  6、燃氣灶具在使用過程中,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現場,以防燒干鍋、油著火、外溢物或風吹造成熄火漏氣等可能事故。

  7、操作過程中,一旦發生燃氣泄露,先關總閥,切斷電源,禁止一切明火進入,包括抽煙、點火、開燈或啟閉其他電器設備。

  8、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更換液化氣瓶,液化氣瓶中有殘留燃氣不得自行傾倒或排放。操作時嚴禁使用明火或吸煙。

  9、食堂人員下班前切斷電源,鎖好門窗。燃氣儲藏間門鎖專人負責,隨時上鎖。

  10、對新進人員首先要進行安全教育,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11、因違反本管理制度發生事故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主要責任。

  廚房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12

  第一條為了規范燃氣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工程建設、經營、使用和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維修,以及有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發展燃氣事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的原則。

  燃氣的經營和使用,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到保障供應、規范服務、方便用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氣使用,優先發展管道燃氣,加強燃氣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氣管理水平。

  第五條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工商、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燃氣專業規劃,經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統籌、布局合理的原則,按照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對瓶裝燃氣供應站點進行城鄉統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在管道燃氣供氣規劃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八條燃氣工程的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按照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燃氣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評價,配套建設相應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九條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必須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達到國家和省規定規模標準的燃氣工程,應當依法實行招投標。

  第十條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燃氣工程建設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燃氣工程建設項目檔案,并及時向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一條燃氣工程的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取企業投資、國內外貸款、發行債券等多種渠道籌集。

  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投資建設燃氣工程。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燃氣企業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經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經營權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等公開、公平的方式取得。

  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

  第十三條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瓶裝燃氣供應站點布局規劃,并具備下列條件,經所在地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法取得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

  (一)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燃氣設施;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管理人員、技術人員;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燃氣汽車加氣站,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儲存、充裝設備。

  第十四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0年,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燃氣經營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遵守有關服務標準和規范,公布并履行服務承諾。

  第十六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建立燃氣質量檢測制度,保證燃氣質量和供氣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與用戶就燃氣質量和供氣壓力有特別約定的,從其約定。

  瓶裝燃氣企業充裝燃氣時,應當先抽出燃氣鋼瓶的殘液后再行充裝,充裝的燃氣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并對充裝后的燃氣鋼瓶進行角閥塑封,標明充裝單位和投訴電話。燃氣鋼瓶的實際充裝重量低于額定充裝重量時,瓶裝燃氣企業應當明示實際充裝重量。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燃氣的質量和計量進行抽查,并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十七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保證燃氣正常供應,不得擅自停止供氣、更換氣種或者遷移燃氣供應站點;確需停止供氣、更換氣種或者遷移燃氣供應站點的,應當報經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管道燃氣企業因燃氣工程施工、設施檢修等情況,需要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提前2日通知用戶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氣設施搶修等緊急情況,需要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及時通知用戶,同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引起停止供氣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氣企業應當盡快恢復供氣,并在恢復供氣之前及時通知用戶。恢復供氣應當在6時至20時之間進行。

  第十八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設置用戶聯系、咨詢和搶修搶險電話,并向社會公布。搶修搶險電話應當有專人24小時值班。

  第十九條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標準的制定,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與調整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標準,應當依法聽證。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省以上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相關燃氣服務費,燃氣用戶有權拒付。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對提出使用管道燃氣并符合使用條件的用戶,管道燃氣企業應當與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不得拒絕供氣。

  第二十一條居民用戶戶內管道燃氣設施由管道燃氣企業負責維護和管理;非居民用戶與管道燃氣企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用戶要求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管道燃氣設施的,應當經管道燃氣企業同意,由管道燃氣企業組織施工,所發生的工本費由用戶承擔。其他燃氣設施的改動,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由燃氣企業向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的程序批準。

  燃氣企業根據前款規定收取工本費的,應當向用戶出具工本費清單。

  第二十二條管道燃氣的用氣量,應當以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燃氣計量表的記錄為準。用戶對管道燃氣計量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委托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經檢定的管道燃氣計量表,其誤差在法定范圍內的,檢定費用由用戶支付;其誤差超過法定范圍的,檢定費用由管道燃氣企業支付,并由管道燃氣企業免費更換合格的燃氣計量表,退還多收取的燃氣費。

  用戶對檢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三條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時交付燃氣費。逾期不交付的,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管道燃氣企業催告,在供用氣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仍不交付燃氣費和違約金的,管道燃氣企業在書面通知用戶5日后,可以暫時停止供氣。

  用戶交付所欠燃氣費后,管道燃氣企業應當立即恢復供氣。

  第二十四條管道燃氣用戶需要更名、過戶、銷戶的,應當向管道燃氣企業辦理變更或者銷戶手續,結清燃氣費。

  第二十五條用戶有權就燃氣、燃氣器具及有關服務的質量、價格標準等事項向有關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詢,有關企業或者部門應當及時答復。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7日內處理,并答復舉報、投訴者;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轉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告知舉報、投訴者。第五章燃氣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條燃氣器具應當附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并經法定檢驗機構對其氣源適配性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燃氣器具。

  第二十七條燃氣器具銷售企業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向用戶提供維修服務,并明示服務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活動。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安裝、維修活動的作業人員進行崗位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九條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安裝、維修燃氣器具,材料和配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二)不得擅自移動燃氣計量表和公用燃氣設施;

  (三)向用戶提供安裝、維修憑證;

  (四)設定不低于1年的安裝保修期。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燃氣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企業生產安全全面負責。

  燃氣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排除。

  第三十一條燃氣企業應當向用戶提供服務手冊,宣傳安全使用燃氣的規則和常識,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燃氣。

  第三十二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并由燃氣企業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

  (三)開挖溝渠、挖坑取土;

  (四)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或者損壞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五)擅自進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作業;

  (六)在燃氣設施上牽掛電線、繩索或者晾曬衣物;

  (七)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確需進行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經燃氣企業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由于作業不當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作業單位應當協助燃氣企業進行搶修;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向燃氣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有關情況,燃氣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查詢后3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企業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條重型車輛或者大型施工機械需通過地下鋪設有燃氣管道的城市非機動車道時,應當事先征得燃氣企業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過橋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燃氣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燃氣鋼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測、維護,對達到使用年限的燃氣設施及時更新,保障燃氣設施安全運行。

  管道燃氣企業對燃氣用戶設施每年至少檢查一次。燃氣企業工作人員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證件;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告。

  第三十七條瓶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用改裝、報廢、非法制造的燃氣鋼瓶和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燃氣鋼瓶充裝燃氣;

  (二)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安全標準超量向燃氣鋼瓶充裝燃氣;

  (三)不得用貯罐、槽車直接向燃氣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燃氣鋼瓶相互灌裝燃氣;

  (四)存放燃氣鋼瓶的場所與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離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用戶應當配合燃氣企業進行燃氣安全檢查,嚴格遵守安全用氣的規定,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加熱、摔砸、曝曬燃氣鋼瓶或者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二)自行傾倒燃氣鋼瓶殘液或者用燃氣鋼瓶相互灌裝燃氣;

  (三)涂改燃氣鋼瓶檢驗標記;

  (四)擅自拆卸、改裝燃氣鋼瓶瓶閥、附件;

  (五)擅自安裝、改裝、拆卸室內管道燃氣設施或者進行危害室內管道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等活動;

  (六)盜用或者轉供管道燃氣;

  (七)實施危害燃氣使用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運輸燃氣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專用運輸車輛,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條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燃氣企業進行燃氣安全監督檢查時,對于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暫時封存,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一條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燃氣安全應急救援聯動機制。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重大燃氣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燃氣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燃氣企業應當根據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本企業燃氣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隱患時,有權向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或者所在地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報告。

  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或者有關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第四十三條發生燃氣事故,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建設、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處理緊急燃氣事故時,對影響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燃氣企業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發生傷亡、嚴重環境污染等重大燃氣事故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修、救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燃氣工程的設計文件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或者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燃氣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停止供氣、更換氣種或者遷移燃氣供應站點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管道燃氣企業拒絕給供氣區域內符合供氣和用氣條件的用戶供氣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二)、(四)項規定,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安裝、維修燃氣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者擅自移動燃氣計量表和公用燃氣設施,或者設定安裝保修期低于1年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違法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或者擅自進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氣設施安全作業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或者損壞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在燃氣設施上牽掛電線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居民用戶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居民用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轉讓、出租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管道燃氣企業燃氣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保證供氣。

  第五十二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違反燃氣價格和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供氣合同中存在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內容的,由價格、工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五十三條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燃氣監督管理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氣工程設計文件審查批準的;

  (二)未經招標或者不根據招標結果擇優確定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經營者的;

  (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四)對違反燃氣質量、安全、價格等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五)對燃氣事故不依法、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的;

  廚房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13

  加強設備管理,采取一系列技術、經濟、組織措施,使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提高運行效率,充分發揮設備效能,對保證加氣站安全生產,準確及時完成天然氣車輛加氣工作,完成各項生產任務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條貫徹執行國家、部委、國際通用的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標準。

  第二條遵守執行上級設備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設備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規程和管理標準。

  第三條建立健全加氣站設備管理體系。

  第四條按照設備管理體系,各級管理人員明確職責分工、責任到人、分級負責。

  第五條設備的前期管理,包括組織有關人員對新設備進行調研,論證、規劃、選型定貨、驗收、安裝調試和移交投產等各項內容。

  第六條設備運行前,由生產技術部門根據設備本身技術要求和加氣站實際情況組織編制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使用、維護、保養、檢修、規程及完好標準,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后,打印下發并組織學習。

  第七條設備操作檢修人員上崗前,必須對設備的性能和各項規程學習掌握,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設備的技術改造和更新計劃,由生產技術部門編制,每年度計劃在上年10月31日編制完成,本年度增項計劃要在當年一季度前完成計劃,完成后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九條上級批準的各項技改、技革項目,由生產技術部門組織落實并有計劃地管理實施,項目完成后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條設備的檢修包括大修、中修、小修及維護保養。由生產部門根據設備使用情況制定計劃落實。大、中、小修項目(250小時、500小時、1200小時、2000小時、4000小時、8000小時、16000小時)應提前制定檢修方案,施工部門要根據計劃落實實施。

  第十一條設備的正常運轉和檢修工作。生產技術部門專職人員要對加氣站的執行和落實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并監督、考核、指導,對有違反設備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并糾正。

  第十二條設備操作和維修人員應分期分批進行技術培訓,由生產部門有計劃進行安排;專業技術知識的學習和提高,對整體提高加氣站設備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三條各加氣站負責人對所管轄、使用設備運行狀況應詳細了解、掌握。站長對設備運行的各種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第十四條生產部門對設備運行的各種原始記錄表格進行累計,整理并存檔。設備的檢修要有記錄,包括檢修前設備的各種技術參數、檢修的內容、日期、更換零部件情況及檢修后設備技術狀況是否達到要求,都要記錄清晰,檢修負責人簽字、驗收負責人簽字(不允許代簽),整理歸入設備卡片。

  第十五條操作人員在設備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設備使用規程,掌握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規范和維護保養知識,掌握設備使用要求的“三好”、“四會”原則,嚴格執行“四項要求”和“五項紀律”。

  “三好”即:管好、用好、維修好。

  “四會”即: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四項要求”即:整齊:工具、工件附件等放置整齊;清潔:設備內外清潔、無油垢、灰塵、不漏水、不漏油、不漏氣;潤滑:按時、按質、按量加油、換油,加油,加油工具齊全、油標清楚、油路暢通;排污:按時排放干燥器污水和回收罐內廢油,要做到排污干凈;安全:憑證操作、合理使用、精心維護、安全無事故。

  “五項紀律”即: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管理制度;逐項做好運行、加氣和交接班記錄,要字跡清楚、記錄詳細;經常保持設備清潔,按規定加油潤滑和排污;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遺失,發現異常立即停運,及時處理、及時上報;文明禮貌、服務規范、嚴守制度、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操作技能。

  第十六條設備的'備品、備件購置計劃,由生產部門根據當年的使用情況核實后,于年底制訂出明年的計劃,報上級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由生產部門根據加氣站構成和維修工作情況,確定備件范圍,制定備件儲備定額,并定期核實備件儲備,負責備件采購、供應。

  第十八條外購的設備要檢驗并辦理入庫手續,入庫后應建帳保管,備件出庫要憑領料單(站長以上負責人可申請領料),并做好出庫登記工作(經上級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發料)。

  第十九條儲存的備件要做到“三清”(規格清、數量清、材質清)、“兩齊”(庫容整齊、碼放整齊)、“三一致”(帳、卡、物一致)、“四定位”(區、架、層、件號定位)、“五五碼放”(一五一十地碼放)。

  第二十條設備的報廢、調撥由生產部門根據使用情況報上級主管領導批準后,填計劃報請審批,任何個人無權處理。

  第二十一條設備檔案管理,包括建立新購置設備的檔案、各種技術資料的整理、收齊存檔,對舊設備的各種記錄、技術資料、檢修記錄建立檔案。

  第二十二條操作人員在設備使用過程中,出現違反規程的行為要逐級處理,對出現設備事故的,根據事故的大小,交由上級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處理設備事故要本著“三不放過”原則進行。即:不查清事故發生原因不放過、不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不使事故責任者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二十四條為了保持設備完好、保證安全生產,全站職工要用高度的責任心對待本職工作,杜絕任何事故的發生。

  廚房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14

  1.燃氣使用部門定期對燃氣管道及燃氣具進行安全檢查,杜絕因設施及設備的損壞、帶故障運行造成的安全隱患,發現損壞、銹蝕立即采取報修和臨時有效防護措施,并及時上報安全部直至隱患消除。

  2.燃氣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由部門對其進行燃氣安全操作培訓,做到“二知三會”。

  一知:燃氣安全使用規定

  二知:燃氣具構造

  一會:燃氣安全操作使用

  二會:保養維修燃氣具

  三會:發現隱患,處理意外險情

  3.使用燃氣的部門,須設有當班安全員,負責燃氣的`當日監管工作。

  4.燃氣具必須由專職操作人員使用,任何與燃氣操作無關或與其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操作燃氣具。

  5.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燃氣管道、閥門、開關、計量表、灶具私自拆改,如需要必須按程序報工程部進行改造。

  6.使用燃氣具必須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特別是點火程序,應按先點火后開氣的順序操作。

  7.每日清洗燃氣具,每周清洗燃氣排煙道,避免因排煙道積油、積污過多而引起的火災事故。

  8.燃氣操作間必須保持良好的通風,發現燃氣外泄時,要采取應急措施,開窗、開排風扇,加大通風量,嚴禁吸煙、開燈、動火。

  9.每日班前、班后燃氣使用部門要對燃氣操作間進行安全檢查、交接,并保留一月的文字交接記。

  10.對安全部門配置于燃氣使用區域內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安全檢查,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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