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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志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23 17:19:4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合集]標志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標志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合集]標志管理制度

標志管理制度1

  1范圍

  本標準對華能xxx電廠基建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標志的基本要求、設置要求、日常管理與維護、檢查與考核等內容做出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華能xxx電廠(以下簡稱“電廠”)基建工程施工環節涉及場所、設備、設施及特定區域的安全標志使用。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894-20xx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z 158-20xx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dl/t 1123-20xx火力發電企業生產安全設施配

  hcx3-076-fj31華能xx電廠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細則

  hcx3-079-fj34華能xxx電廠基建工程違章考核細則

  1術語和定義

  3.1

  安全設施

  為防止生產活動中可能發生的人員誤操作、人身傷害或外因引發的設備(施)損壞而設置的安全標志、設備標志、安全警示線和安全防護的總稱。

  3.2

  安全標志

  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

  3.3

  安全色

  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綠四種顏色。

  3.4

  禁止標志

  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

  3.5

  警告標志

  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志。

  3.6

  指令標志

  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

  3.7

  提示標志

  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志。

  3.8

  說明標志

  向人們提供特定提示信息(標明安全分類或防護措施等)的標記,由幾何圖形邊框和文字構成。

  3.9

  環境信息標志

  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較大區域的圖形標志。

  3.10

  局部信息標志

  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點,甚至某個設備或部件施工區域的圖形標志。

  2設置原則

  2.1安全設置基本要求

  2.1.1各施工單位必須在有危險因素的施工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以提醒、警告作業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時刻清醒認識環境的危險,有效地減少事故發生。

  2.1.2標志設置后,不應有造成人體任何傷害的潛在危險。

  2.1.3周圍環境有某種不安全的因素而需要用標志加以提醒時,應設置與安全有關的標志。

  2.1.4標志應設在人們最容易看見的地方。要保證標志具有足夠的尺寸,并使其與背景間有明顯的對比度。

  2.1.5應從方便的角度按人員正常流向考察人們初臨一個新環境時或遇到緊急情況下所需要的信息。

  2.1.6要將導向標志和提示標志結合使用,遠離目標時使用導向標志,在目標位置處使用提示標志以利辨別。

  2.1.7在有必要提醒員工或他人注意的場所,應設置安全標志。盡量用適量的標志將必要的信息展現出來,避免漏設、濫設。

  2.1.8標志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要根據周圍環境因素選擇標志的材質、顏色(對公共信息圖形標志)及設置方式,使標志設置后能增加環境的美感。

  2.1.9同一場所的各標志之間要相互協調,應盡量使在不同位置設置的標志保持高度、尺寸、材質及顏色(對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統一。

  2.2標志設置的總體協調性應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負責。

  2.2.1電廠安質部負責安全標志設置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2.2.2施工單位負責安全標志的設置與維護工作。

  3設置要求

  3.1設置方式

  安全標志的設置方式在施工過程中可多樣化、材質宜因地制宜,但應遵循穩固、明顯、有效的原則。

  3.1.1標志不宜設置在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及人員視線障礙物的后面。

  3.1.2標志的正面或其鄰近不得有妨礙人們視讀的固定障礙物(如廣告牌等),并盡量避免經常被其他臨時性物體所遮擋。

  3.1.3標志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

  3.1.4標志盡可能只設置圖形標志,不設或少設文字輔助標志。

  3.2設置地點

  3.2.1施工現場的主要入口處應按設置原則,在入口處設置注意安全、禁止吸煙、必須戴安全帽、火災報警電話等標志;

  3.2.2施工現場及道路坑、溝、洞處設置當心坑洞、當心墜落標志;

  3.2.3施工現場較寬的溝、坑及高空分離處設置禁止跨越標志;

  3.2.4未固定設備、未經驗收合格的腳手架及未安裝牢固的構件設置禁止攀登、禁止架梯等標志;

  3.2.5吊裝作業區域設置警戒標識線并設置禁止通行、禁止入內、禁止停留、當心吊物、當心落物、當心墜落等標志;

  3.2.6高處作業、多層作業下方設置禁止通行、禁放易燃物、禁止停留等標志;

  3.2.7高處通道及地面安全通道設置安全通道標志;

  3.2.8高處作業位置設置必須系安全帶、禁止拋物、當心墜落、當心落物等標志;

  3.2.9梯子、梯道處設立注意安全、當心滑跌、當心墜落等標志;

  3.2.10電源及配電箱設置當心觸電等標志;

  3.2.11臨時電纜(地面或架空)設置當心電纜標志;

  3.2.12氧氣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點設置禁止煙火、當心火災等標志;

  3.2.13倉庫及臨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點設置禁止吸煙、禁止火種等標志;

  3.2.14射線作業按規定設置安全警戒標識線,并設置當心電離輻射標志;

  3.2.15滾、剪板等機械設備設立當心設備傷人、注意安全等標志;

  3.2.16施工道路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立必要的當心車輛、限速、限高、限載等標志;

  3.2.17施工現場“五口”(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和地坑口)作業處應設置防護欄桿并設置當心滑跌、當心墜落等標志;

  3.2.18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宜設置:

  3.2.18.1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置“注息防塵”、“戴防塵口罩”等標志。

  3.2.18.2在可能產生職業性灼傷和腐蝕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腐蝕”、“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等標志。

  3.2.18.3在產生噪聲的作業場所,設置“噪聲有害”、“戴護耳器”等標志。

  3.2.18.4在高溫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高溫”等標志。

  3.2.19其他有必要提醒員工或他人注意的場所。

  4標志的日常管理與維護

  4.1安全標志的日常管理與維護由施工單位負責具體管控、監理單位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4.2危險已消除的場所,原設置的安全標志及時收回保管。

  4.3沾滿灰塵、油脂類等臟污的安全標志,及時清理干凈,以確保其所表達的安全信息明確無誤。

  4.4安全標志破損,已影響其安全信息的表達時,及時調換。

  4.5安全標志發生位移,及時調正。

  4.6任何人不得將安全標志挪作它用。

  5檢查與考核

  5.1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由電廠安質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5.2本標準按《華能xx電廠基建工程違章考核細則》和《華能xx電廠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標志管理制度2

  公司管理手冊:認證證書、標志管理控制程序

  1、目的

  為確保認證標志、證書的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確保不合格品和獲證產品變更后未經認證機構確認,不加貼強制性認證標志,特制定本程序。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管理體系證書、標志的使用和3c認證標志的申購、保管和使用。

  3、職責

  3.1質量保證負責人

  a)負責根據工廠申請產品強制性認證的范圍,指導正確使用ccc標志,符合國家認監委《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要求。

  b)負責ccc標志申請購買的審批;

  c)負責ccc標志制作方案的審批;

  d)負責對ccc標志正確使用的監督管理。

  3.2技檢部負責3c認證標志的申購,確定加貼的部位和數量。

  3.3生產部負責3c認證標志領用并在合格品上加貼認證標志。

  3.4辦公室負責3c認證標志的保管和發放,對是否正確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3.5辦公室負責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標志的使用和管理

  4、程序

  4.1ccc標志的的使用范圍

  產品凡申請并取得中國強制性認證證書,在認證有效期內,符合認證范圍的產品均可以使用ccc標志,并且在產品的適當位置加施ccc標志。

  4.2ccc標志采用的形式規格

  鑒于公司產品的具體情況,公司采用ccc標志標準規格形式中的3---5號,具體執行下頁表格規定。

  4.3ccc標志的申請

  4.3.1生產部負責根據《強制性認證產品標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工廠取得產品強制性認證后,及時向指定的機構申請使用認證標志;

  4.3.2技檢部負責持申請書和認證證書復印件向指定機構申請,申請采取函件或其它形式,注意函件的安全。

  4.3.3當產品包裝發生變化或根據顧客要求,需要采用其他認證標志時,由技檢部負責人提出,經質量負責人批準后,技檢部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其他形式的認證標志和備案申請,并按規定要求繳納工本費和標志監督管理費用。

  4.3.4若需使用特殊式樣的3c標志,或自行印刷、膜壓等方式使用標志,則由技檢部負責設計,經總經理批準后向標志發放管理中心申報,經核準后再進行制作。

  4.4ccc標志的領取和使用

  4.4.1ccc標志標簽在獲準使用購買回后,由辦公室統一保管,設專人落實具體責任,建立標志領用保管臺帳。

  4.4.2凡是生產部門需要使用ccc標志,先填寫ccc標志使用申請單,注明使用的產品型號規格、數量和班組責任人等信息,經質量負責人核實批準后,向辦公室申請領用,并作好領用登記手續。

  4.4.3生產部門在生產使用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未使用完標志的,應在當天下班前及時辦理退庫手續。

  4.5ccc標志在使用過程中的防護

  4.5.1ccc標志,是國家授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的'特殊標識,在使用過程中,使用人和操作人員應作好各種防護措施,確保標志不損壞、不丟失、不污染、不轉讓、不違規使用、不錯貼,確保ccc標志按國家規定的要求正確使用;

  4.5.2技檢部負責人切實作好監督管理工作,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質量保證負責人報告。

  4.6ccc標志的管理

  4.6.1ccc標志的日常管理由辦公室負責,辦公室應對ccc標志的正確使用和防護組織指導和培訓。

  4.6.2當產品結構發生變更,或產品認證證書范圍發生變更,質量保證負責人應及時和國家指定部門聯絡,重新申請認證和重新確定ccc標志的使用范圍。

  4.6.3生產部監督ccc標志的正確使用,確保不在申請范圍產品不加施ccc標志,不符合安全標準要求的不合格產品不加施ccc標志。

  4.6.4標志統一交辦公室妥善保管,嚴格履行發放領用手續,明確標志的來源和去向,填寫《3c標志進出臺帳》

  4.6.5工廠應按實施規則要求將強制性認證標志加施在最小銷售包裝、標簽或產品上,在加施ccc認證標志的位置下方同時注明'(適用于室內裝飾、裝修)'字樣和工廠代碼;同時,在其產品說明書或標簽上應標注該涂料主要成膜物質的名稱。

  4.6.6認證產品的產品標識中產品基本信息描述(如產品系列、產品名稱(型號)、施工配比)應在認證證書描述范圍內。

  4.6.7稀釋劑、固化劑的包裝上不能標注'ccc'認證標志。

  4.6.8當獲證產品配套銷售(多種組分在一個外包裝中)時,應在最小銷售包裝和或標簽的明顯位置加施'ccc'認證標志。包裝內的主漆可一并加施'ccc'認證標志;包裝內的稀釋劑和或固化劑小包裝上不可加施'ccc'認證標志。

  4.6.9當年未年審或年審未通過或在認證暫停期間內,均不得使用認證標志或聲稱通過了相應的認證。

  4.7營銷部加強對加施ccc標志產品售后服務監督,對ccc標志在售后服務過程中的正常使用和違規行為的舉報和配合查處工作。

  4.8營銷部、質量負責人應對偽造、變造、盜用、冒用、買賣和轉讓認證標志以及其他違反認證標志管理規定的行為開展積極的斗爭,必要時及時向國家管理部門反映,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對上述不法活動實施有效打擊,維護國家強制性認證的權威性。

  5、相關文件

  5.1《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管理辦法》

  5.2《認證證書、標志使用的公開文件》

  6、相關記錄

  《3c標志進出臺帳》

標志管理制度3

  1目的

  明確安全標志的管理職責和適用范圍,規定安全標志采購、保管、設置、維護的程序和要求。

  2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

  3術語

  安全標志: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

  禁止標志: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

  警告標志: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志。

  指令標志: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

  提示標志: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志。

  4職責

  4.1采購部負責安全標志的采購工作。

  4.2安全部負責匯總安全標志的采購計劃,檢查和監督安全標志的設置、管理和維護情況。

  4.3電站現場負責安全標志的需求計劃,負責安全標志的保管、設置、日常管理與維護,明確安全標志的設置、維護和保養人員。

  5資金來源

  從公司安全生產費用中提取。

  6工作流程

  6.1安全標志的采購

  6.1.1電站現場管理人員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安全標志的需求計劃。

  6.1.2安全部匯總、編制安全標志采購計劃,提交采購部采購。

  6.1.3采購部采購的安全標志應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的要求。

  6.1.4采購的安全標志到貨后,采購部會同現場驗收后,交現場保管、使用。

  6.1.5室外固定標志牌應使用輕便、耐久、不易變形、不易腐蝕、能經日曬的金屬材料。

  6.1.6臨時使用的標志牌應使用輕便、不易變形、不易褪色的非金屬材料。

  6.2安全標志的設置

  6.2.1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有關設施、設備上和其他有必要提醒員工或他人注意安全的場所,都應設置安全標志。

  6.2.2安全標志由現場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標準《安全標志使用導則》進行設置。

  6.2.3安全標志的設置應針對危險場所和傳遞安全信息的需求,正確選擇相應的.標志類型。

  6.2.4安全標志的設置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一致。

  6.2.5現場設置的安全標志應完整、清潔、內容齊全。

  6.2.6安全標志不宜設置在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及影響人員視線的障礙物的后面。

  6.2.7安全標志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并相距危險點適當的距離,以便相關人員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現的信息。

  6.2.8同一地點設置多個安全標志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2.9安全標志的設置可多樣化,但應遵循穩固、明顯、有效的原則。

  6.3安全標志的日常管理與維護

  6.3.1安全標志由專人管理,并建立安全標志明細表,安全標志設置示意圖。

  6.3.2使用部門根據需要借用,并辦理借用手續。工作結束后及時歸還,所歸還的安全標志應完整、清潔、內容齊全。

  6.3.3現場設置的安全標志,由使用(設置)部門進行管理和維護。

  6.3.4在危險場所設置的安全標志,當危險已消除時由設置部門及時收回。

  6.3.5現場使用的安全標志,應經常清理,保持整潔,確保其表達的安全信息準確無誤。

  6.3.6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后,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拆除。

  6.3.7保護安全標志是每個員工的義務,任何人不得故意損壞或隨意改變安全標志所表示的信息,不得將安全標志挪作他用。

  6.4安全標志牌的報廢

  6.4.1安全標志牌使用超過5年以上,已不能準確表達安全信息時向安全部申請報廢。

  6.4.2安全標志牌有破損、字跡模糊、嚴重褪色等情況時可向安全部申請報廢。

  6.4.3安全標志牌與新頒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有沖突時可向安全部申請報廢。

  7檢查和監督

  7.1使用部門在日常安全巡查中應經常檢查安全標志的整潔、完整。

  7.2安全部定期對現場的安全標志的管理、維護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7.3安全標志破損,影響其安全信息的正確表達時,應由設置部門及時更換。

  7.4安全標志發生位移,應由設置部門及時調正、恢復,防止相關人員不能迅速地注意安全標志所表達的安全信息而發生意外。

  8安全標志使用標準

  8.1進入生產區域必須懸掛“進入生產現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禁止吸煙”等標志牌。

  8.2具有火災危險物質場所,如油庫,應懸掛“禁止吸煙”、“禁止煙火”、“當心火災”、“禁止明火作業”等標志牌。

  8.3高處作業場所、深基坑周邊等場所應懸掛“禁止拋物”、“當心滑跌”、“當心墜落”等標志牌。

  8.4在各種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應懸掛“必須戴防護眼鏡”、“當心火災”、“必須穿防護鞋”、“注意安全”等標志牌。

  8.5在腳手架、高處平臺、地面的深溝(坑、槽)等處應懸掛“當心墜落”、“當心落物”、“禁止拋物”等標志牌。

  8.6旋轉的機械加工設備旁應懸掛“禁止戴手套”、“禁止觸摸”、“當心傷手”等標志牌。

  8.7設備、線路檢修、零部件更換,應在相應設施、設備、開關等附件懸掛“禁止合閘”、“禁止啟動”等標志牌。

  8.8有坍塌危險的建筑物、構筑物、腳手架、設備、龍門吊、井字架、外用電梯等場所,應懸掛“禁止攀登”、“禁止逗留”、“當心落物”、“當心坍塌”等標志牌。

  8.9有危險的作業區如:起重吊裝、交叉作業、爆破場所、高壓試驗區、高壓線、輸變電設備的附近,應懸掛“禁止通行”、“禁止靠近”、“禁止入內”的標志牌。

  8.10專用的運輸車道、作業場所的溝、坎、坑、洞等地方,應懸掛“禁止跨越”、“禁止靠近”、“當心滑跌”、“當心孔洞”等標志牌。

  8.11在總配電房、總配電箱、各級開關箱等處應懸掛“當心觸電”、“有電危險”等安全標志牌。

  8.12龍門吊吊籃、外操作載貨電梯框架,物料提升機等地,應懸掛“禁止乘人”、“禁止逗留”、“當心落物”等安全標志牌。

  8.13在鋼筋加工機械、電鋸、電刨、砂輪機、絞絲機、打孔機等機械設備的旁邊應懸掛“當心機械傷人”、“當心傷手”等標志牌。

  8.14在混凝土攪拌機、砂漿攪拌機、鋼筋機械設備等旁邊應懸掛“安全操作規程”等標志牌。

  8.15在通向緊急出口的通道、樓梯口、消防通道口等地應懸掛“緊急出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安全標志牌。

  8.16在出入通道口、基坑邊沿等處設置對應的標志牌外,夜間還應設紅燈警示,保證有充足的照明。

  8.17在生產區域明顯位置懸掛“文明衛生區域請勿隨地吐痰”、“生產區域嚴禁吸煙”等標志牌。

標志管理制度4

  警示標志管理制度文庫主要涵蓋了企業內部各類警示標志的設計、設置、維護和更新等方面,旨在確保工作環境的安全,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預防意外事故的發生。

  內容概述:

  1.警示標志的標準與分類:詳細規定各類警示標志的國際和國內標準,如顏色、形狀、圖標等,以及它們分別代表的含義。

  2.設計與制作規范:明確警示標志的設計原則,包括清晰性、醒目性、易理解性等,并規定制作材料和工藝要求。

  3.設置位置與密度:確定警示標志的`安裝位置,確保其可見性和有效性,同時避免過多造成視覺干擾。

  4.審核與審批流程:設立警示標志的審核機制,包括設計、安裝前的審批,以及定期的審查。

  5.維護與更新制度:規定定期檢查、清潔、更換和更新警示標志的程序,確保其始終處于良好狀態。

  6.培訓與教育:組織員工進行警示標志識別和安全知識的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

  7.違規處理:設定對違反警示標志管理制度的處罰措施,強化制度執行。

標志管理制度5

  標志使用管理制度是一套詳細規定企業或組織如何正確、統一地使用其品牌標識的規則體系。它涵蓋了標志的設計標準、使用場景、授權流程、維護更新及違規處理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標志設計標準:詳細描述標志的尺寸、顏色、字體、比例等視覺元素,確保標志的一致性和辨識度。

  2.使用場景規定:定義標志在不同媒介(如印刷、電子、戶外廣告等)和場合(如產品包裝、營銷材料、員工制服等)的適用性。

  3.授權流程:明確內部和外部使用標志的'申請和審批程序,防止未經授權的濫用。

  4.更新維護:規定標志的更新周期和更新標準,確保標志始終與品牌形象保持同步。

  5.違規處理:設定對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以維護標志使用的合規性。

標志管理制度6

  大門及圍墻

  現場大門采用雙扇鋼制密閉門,門高2.2m,單扇寬4m,外噴刷2 度淺藍色油漆,門柱尺寸為50×50cm 正方形紅磚砌筑。

  現場圍墻設計:圍墻內、外抹灰面裝飾分別為外墻白色噴塑、大壓花,內墻刷大白漿,圍墻頂采用藍色乳膠漆,每磚柱頂預留一個展示用照明線盒。

  工程標志牌

  現場導向牌:按照本單位ci 形象識別系統的要求,在工地入口及主要道路設置導向牌。

  操作規程牌:鋼筋加工場、木工車間等機具集中或較固定處,醒目位置標掛相應機具安全操作規程牌。

  安全警示牌:機具、電箱、四口五臨邊等位置標掛相應的安全警示牌。外架、卸料平臺掛驗收合格牌和限載牌,限載牌須寫明具體數字:模板多少塊、木方多少條等。

  設備牌:塔吊、電梯、履帶吊或汽車吊等垂直運輸、起重設備,標掛驗收合格牌、操作規程牌、機械性能牌、定人定牌和安全警示牌。

  材料標識牌:鋼筋、水電安裝材料、砌筑材料等分別掛材料標識牌,注明規格和檢驗狀態。

標志管理制度7

  一、范圍

  1.1本標難規定了廠現場安全及設備標志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1.2本標堆適用于廠屬生產區域安全及設備的標志管理工作。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淮,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推。

  中電投集團公司《發電企業業績目標和評估準則》

  三、管理機構和職責

  3.1為了進一步搞好文明生產工作,保證生產現場、生產設備標示整齊、規范,做到現場標示清晰,確保工作人員不誤碰誤動設備,不誤入帶電間隔,不出現因標示不清晰而出現的各種事故和異常。根據集團公司《發電企業業績目標和評估準則》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以進一步加強標志的管理。

  3.2本制度提出的標志包括:指示性標志、警示標志、禁令標志、輔助標志、交通標志、消防標志、安全標志、設備標志等(以下總稱各類標志);

  3.3標志管理實行三級管理網絡,廠部成立以生產副廠長為組長,安生部、計劃與市場營銷部、黨群工作部、運行車間、檢修公司、靖源公司為工作小組的管理機構。履行標志管理的領導職能。車間以及班組成立相應的管理小組,負責全廠相應標志的現場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管理內容和職責

  4.1各標志的含義

  4.1.1指示性標志包括各種門牌、櫥柜標牌、料架標牌、各種定置線、模擬小母線、張貼的公開信息、辦公用品的標示以及其他指示性標志;

  4.1.2警示標志主要是指為了保證人身安全布置的警醒性的標志,在可能出現危險或出現危險趨勢的場所均應布置適當、醒目的標志;

  4.1.3禁令標志是指為了確保安全文明生產以及生產、工作秩序而布置的必須強制遵守或執行的警示標志;

  4.1.4交通標志是指道路安全標志以及廠房內安全通道、交通廊道等的指示性標志:

  4.1.5消防標志是指消防器材、消防設施、消防區域以及火險等級劃分等標志:

  4.1.6安全標志是指為確保安全生產,依據行業有關規定、規程規定所布置的標志:

  4.1.7設備標志是指為辨識生產設備,確保生產調度安全而根據設備名稱以及設備編號所設置的標志;

  4.1.8輔助標志是指除以上標志外,具有輔助說明的標志;

  4.2各類標志管理范圍的劃分:

  4.2.1指示性標志由廠長工作部負責管理;

  4.2.2設備標志、警示標志、安全標志、交通標志、消防標志由安全生產部負責管理;

  4.2.3輔助標志和禁令標志根據其內容和屬性歸相應歸口部門負責管理。

  4.3各類標志管理的主要內容

  4.3.1各種標志的制作必須選擇正規的專業廠家,其式樣、內容應規范、合理、美觀;

  4.3.2各種標志的布置必須符合現場條件,能夠滿足現場需要,并且布置整齊、合理,色調一致,整體協調;

  4.3.3各種標志的安裝必須根據現場采用合適、恰當的固定方式,不宜采用鐵絲或采用繩線綁扎的方式固定;

  4.3.4各種標志的式樣設計應符合《電力生產企業安全設施規范手冊》以及集團公司的《中電投視覺系統》的有關規定;

  4.3.5安全標志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安全作業規程》以及相應安全法規、管理規定等的要求,確保日常生產以及現場作業的安全;

  4.3.6設備標志應根據調度術語和設備雙重編號統一布置。設備定貨、技改、大修等應根據設備的使用情況及時調整設備標志,并將設備標志是否正確列入竣工驗收的內容。

  4.4管理職責

  4.4.1各種標志的增加或撤除應經相應管理部門批準,特殊的應經生產副廠長批準。

  4.4.2標志管理部門應建立各種標志的檔案,并且及時記錄標志變更情況。

  4.4.3車間及相應班組應做好各種標志的日常管理和現場維護工作。車間和班組應將其管轄范圍內的標志分解到人,落實責任。

  五、監督檢查和獎懲或責任

  5.1本標準由相關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5.2相關部門承擔相應責任。

  5.3本標準由相應管理部門負責檢查,并根據廠《經濟責任制考核管理標準》的有關部分進行考核。

  六、附則

  6.1本標準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6.2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標志管理制度8

  一、目的

  規范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志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三、職責

  3.1 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所需安全警示標志由各單位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向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使用計劃,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并報經總經理批準后統一購置,由公司安全員負責實施。

  3.2 安全警示標志的維護與管理。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使用、維護、和管理,并列入日常檢查內容;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志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四、 安全警示標志的分類

  4.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志。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園邊框,白底紅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志。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標志。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志。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志。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志。基本形狀為正方形邊框,綠底白字。

  五、 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原則

  5.1 安全警示標志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

  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于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5.2 各單位在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志,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證標志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志。用適量的標志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5.5 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六、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方式

  6.1 附著式:將標志直接附著在建筑物等設施上。

  6.2 懸掛式:將標志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

  6.3 柱式:將標志固定在柱桿上。

  七、 其他要求

  7.1 安全警示標志是公司公有財產,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志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安裝,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7.3 地表安全警示標志由于不可抗力(風 雨 雷 電)損壞請各單位告知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其修繕或更換。

  7.4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發放、回收由安全管理部門歸口負責并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盡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標志管理制度9

  1、目的

  為了對計量器具使用實施有效監督管理,控制計量器具在現場的正確使用。依據原國家計量局《關于在全國工業企業內推行計量器具彩色標志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1.1所有計量器具按分類管理要求使用標有a、b、c不同符號的`標志。

  1.2標志上應標明計量器具檢定(校準〉日期、在有效日期和檢運人員、器具編號。

  1.3所使用的彩色標志必須與原始記錄和合格證相符合,原始記錄合格證保存在計量管理部門。

  1.4影色標志貼在計量器具的位置,不影響表盤或儀器讀數的正面,位置必須明顯,便于檢查。

  2使用規則

  2.1彩色標志分為合格、準用、限用、禁用和計量標準五種。

  2.2標志名稱及邊柜用的顏色規定為:

  合格標志………綠色

  準用標志………黃色

  限用標志………蘭色

  禁用標志………紅色

  計量標準………紫色

  2.3對經檢定為合格的計量器具,應貼上'合格證'標志。

  2.4企業內的最高計量標準器經檢定合格的貼上'計量標準'標志。

  2.5生產中一無檢定系統、檢定規程、二無量值傳遞計量標準器的計量器具,依照本企業制定的檢定、校準方法進行,貼上'準用證'。

  2.6對生產中使用的通用計量器具用于某一范圍或某一定點的測量周期檢定和校驗某一特定測量范圍或測量時使用'限用證'標志。

  2.7對國家規定掏汰或超過檢定周期或抽檢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使用“禁用標志”。

  2.8在生產或流轉中暫時不投入使用的計量器具,使用'封存'標志。

標志管理制度10

  1、目的

  為了確保安全警示牌設置的準確與合理,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及管理

  3、名詞定義

  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網、孔洞蓋板、防護圍欄、防護欄桿及機械防護裝置等。

  4、安全警示標志管理規定

  4.1安全標志牌的管理

  4.1.1安全警示標志應設置在明顯的地點,以便與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公司的人員易于看到。

  4.1.2公司應設置專人負責公司安全警示標志,并定期對標牌、警示燈完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殘缺或毀壞的標志牌等要及時更新、更換。

  4.13要經常教育施工人員遵守安全警示標志牌要求,愛護安全標志牌,對破壞安全警示牌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并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4.2安全警示標志

  4.2.1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4.2.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

  2)藍色:表示指令

  3)黃色:表示提醒

  4)綠色:表示允許

  4.2.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2.4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4.3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

  4.3.1具有火災危險物質的場所,必須懸掛禁止吸煙、等標志牌。

  4.3.2高處作業場所、深基坑周邊等場所應懸掛當心墜落等標志牌。

  4.3.3在各種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必須懸掛當心火災等標志牌。

  4.3.4在腳手架、高處平臺、地面的深坑等處,必須懸掛當心墜落等標志牌。

  4.3.5旋轉的機械加工設備旁必須懸掛當心傷手等標志牌。

  4.3.6有危險的作業區必須懸掛禁止通行等標志牌。

  4.3.7在總配電房、總配電箱、各級開關箱等處必須懸掛當心觸電等標志牌。

  4.3.8在通向緊急出口的.通道、樓梯口、消防通道口、出入通口必須懸掛安全通道等標志牌。

  5、安全防護設施管理規定

  5.1各類安全防護設施的采購,須資料齊全,并有綜合辦對供應商資質進行評審。禁止采購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

  5.2安全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對操作人員、設備修理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操作人員應當熟悉安全防護裝置的主要功能,正確使用,并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

  5.3安全防護設施所在轄區應指定專人對本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并按要求填報檢查表。如遇異常,須及時向安全委員會報告,并在現場懸掛相應警示標志。

標志管理制度11

  第一條為規范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根據《地名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名標志,是指為社會公眾使用所設立標示地理實體名稱的標志,包括

  (一)行政區域名稱標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稱標志。

  (三)門(樓)編碼名稱標志。

  (四)山、河、湖、島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標志。

  (五)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筑物和臺、站、港、場名稱標志。

  (六)其他起導向作用的輔助地名標志。

  第三條國家對地名標志實行分級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地名標志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

  地名標志產品由民政部門監制。

  第四條地名標志是社會公益設施。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認真做好地名標志設置和管理工作,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各界交流交往服務。

  第五條地名標志是國家法定標志物,各級民政部門應加強宣傳,增強公民依法保護地名標志的意識。

  第六條地名標志設置的具體方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門(樓)編碼可采用序數編碼或量化編碼(也稱距離編碼)進行。

  采用序數編碼的,從街(路、巷)起點起,每戶一號,按照左單右雙的原則編號。

  采用量化編碼的,以街(路、巷)起點到門戶中心線距離量算,每2米為一個號,按照左單右雙的原則編號。

  第八條地名標志設置一般應與城鄉建設同步,做到統一規劃,布局合理,位置明顯,導向準確,堅固耐用,美觀協調。

  第九條地名標志設置的基本原則:

  (一)行政區域名稱標志應設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區域界線上。

  (二)居民地名稱標志應設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處。

  (三)街(路、巷)名稱標志應設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點、交叉口處。起止點之間設置地名標志的數量要適度、合理。

  (四)樓、門編碼名稱標志應設在該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顯位置。

  (五)山、河、湖、島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標志,應設在所處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該自然地理實體顯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筑物名稱標志,設在該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顯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名稱標志,設在該臺、站、港、場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顯位置。

  (八)其他具有導向作用的輔助地名標志,要按照方便、實用、清晰的原則設置。

  第十條地名標志上的地名,必須使用標準名稱和規范漢字,不得使用繁體字、異體字、自造字和簡化字。地名標志的漢字書寫使用等線體。

  第十一條少數民族語地名的譯寫,以國家公布的《少數民族語地名漢語拼音字母音譯轉寫法》作為統一規范。用少數民族文字書寫地名,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規范寫法。

  第十二條地名標志上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以國家公布的《漢語拼音方案》作為統一規范和國際標準,按國務院民政、語言文字部門制定的拼寫規則執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瑪式”等舊式拼法拼寫中國地名。

  第十三條地名標志的材質、規格、形式,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附設的圖形文字,不得影響地名標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條地名標志的采購根據地方政府招標的有關規定進行。參與競標的企業,應當提供其產品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授權的專門檢測地名標牌產品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第十五條國家對地名標志設置管理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對所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地名標志設置、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國務院民政部門對全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地名標志設置、管理工作進行抽檢。

  第十六條地名標志設置管理工作定期檢查和抽檢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符合國家和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的相關標準和規定。

  (二)是否符合上級民政部門制定的地名標志設置方案。

  (三)是否與城鄉建設同步。

  (四)密度是否適宜,布局是否合理。

  (五)是否完好、整潔、規范。

  第十七條對檢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上報上一級民政部門。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為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名標志建立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地名標志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地名標志的設置辦法和編碼規則。

  (二)地名標志檢測報告。

  (三)地名標志分布圖。

  (四)地名標志登記表。

  (五)地名標志照片。

  (六)地名標志的檢查、維修、更換等有關資料。

  (七)地名標志移動、拆除和查處損毀地名標志的有關資料。

  (八)地名標志招投標有關資料。

  (九)地名標志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地名標志要保持清晰完整,對字跡模糊不清、污損嚴重的,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第二十條其他部門如需移動、拆除地名標志,應報請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地名標志設置、維護、監督等所需經費,應當納入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財政預算,不足部分可以通過市場運作籌集

  第二十二條偷盜、損毀或擅自移動、遮蓋、涂鴉地名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

  第二十三條各級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地名標志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行政處分。

標志管理制度12

  警示標志管理制度旨在規范企業內部的安全環境,通過清晰、準確的警示標志,預防和減少意外事故的發生。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警示標志的分類與標準

  2.設計與制作規定

  3.安裝與維護管理

  4.使用與更新制度

  5.員工教育與培訓

  6.監督與檢查機制

  內容概述:

  1.警示標志的分類與標準:根據潛在風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將警示標志分為警告、禁止、指令和提示四大類,每一類都有相應的顏色、圖形和文字標準。

  2.設計與制作規定:詳細規定警示標志的設計原則,如易見性、易理解性、耐用性等,并明確制作材料和工藝要求。

  3.安裝與維護管理:規定警示標志的安裝位置、高度、角度等,確保其可見性;同時設定定期檢查和維護的程序,以保持標志的完好性。

  4.使用與更新制度:規定警示標志的.使用期限,以及在環境變化、設備更新等情況下的更新流程。

  5.員工教育與培訓:要求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使他們了解警示標志的意義和使用方法。

  6.監督與檢查機制:設立內部監督部門,定期進行現場檢查,確保警示標志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

標志管理制度13

  標志是企業或組織的視覺名片,其管理和使用直接關乎品牌形象和公眾認知。良好的'標志管理制度能:

  1、維護品牌形象一致性,提高品牌識別度。

  2、防止內部和外部的誤用,減少法律風險。

  3、促進企業文化傳播,增強員工認同感。

  4、提升對外溝通效率,提高市場競爭力。

標志管理制度14

  一、總則

  1、為了規范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保證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司員工權利,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危害告知是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公司員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公告欄和培訓;

  職業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場所設置可以使員工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信號、報警裝置及通訊報警裝置等。

  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為警示標識。

  3、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公司員工,并gb2894-20xx設置警示標識。

  4、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并設置相應的防護標識。

  5、在工作場所中公司員工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進行防護。

  6、安環科、生產技術科及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有權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二、目的

  為使公司各類標志牌、定置牌、目視化看板規范、整潔,起到警示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三、適用范圍

  適用于浙江富麗達股份有限公司內需掛牌的設備、場所。

  四、術語和定義

  公司區域內應按規定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1、禁止標志(紅色表示禁止、停止的意思。

  ):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2、警告標志(黃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

  ):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志;3、指令標志(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意思。

  ):是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

  4、提示標志(綠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的圖形符號。

  五、職責

  1、公司安全保衛部門對警示標識的設置實行監督管理。

  2、部門、車間安全員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六、管理內容及要求

  (一)設置原則:

  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識;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識;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識;

  4、公司區域及生產場所按規定全方位合理設置安全標志牌。

  (二)設置要求:

  1、公司使用的安全標志牌必須符合國家(gb2894-20xx)《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標準的要求。

  2、標識牌包括:各類安全標志牌、物品擺放定置牌、目視化看板等。

  (三)安全標志牌的采購:

  由部門、車間提出需求申請,上報安全部門匯總,并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定點購買。

  (四)標志牌的懸掛要求:

  (1)現場存在危害因素的部位,要在相應的明顯部位設置安全標志牌、安全周知卡、禁志標志。

  (2)正常運轉的機械設備、電力線路開關,均應掛“當心機械傷人、禁止伸入、禁止觸摸”“送電運行,嚴禁拉閘”等標示牌;

  設備發生故障時,或者維修、檢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產裝置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設置“禁止啟動”或“禁止入內”警示標識,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語句。

  (3)在有毒崗位設置《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針對某一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護措施(《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欄、有毒物品名稱、健康危害、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應急處理和理化特性等內容)。

  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入口或作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根據需要,設置“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告標識,“戴防毒面具”、“穿防護服”,“注意通風”等指令標識和“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提示標識。

  (4)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

  (5)在產生噪聲的作業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

  (6)在高溫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高溫”警告標識。

  (7)在廠內道路設置限速、限高、禁止等標志。

  (8)在可引起電光性眼炎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弧光”警告標識和“戴防護鏡”指令標識。

  (9)在易造成觸電傷害、絞傷、燙傷、高空墜落等事故的危險部位,必須掛“危險區域,禁止逗留”、“當心中毒”、“當心觸電”“禁止跨越”、“當心燙傷”等相應安全標志牌。

  (10)在禁止進行起重作業、超負荷承重的地下電纜隧道、地下水管等地下管道上方的明顯位置設安全警示牌;

  在檢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安全標志,破土斷路挖坑井的圍欄、警示燈。

  (11)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重大危險源告知牌、職業危害警示標識、安全周知卡、禁止標志、警告機動車裝阻火器、消除人體靜電等標志、廠內了望支高點設置風向標。

  (12)新項目、新設備投產前要進行危害辨識,存在危害因素部位設置安全標志牌。

  (13)各種原料、備品備件、工具物品、成品等擺放都要有相應的定置牌,標注物品名稱、數量、責任人,定置牌要設置在明顯的位置。

  五、管理要求:

  1、對公司內臨肘施工作業人員進入作業場所前,由項目安全員結合實際提出安全警示標識配置需求,報公司安全部門配備。

  工程承包項目由承包商自行配置。

  2、在日常工作、檢查、審核中發現需要設置警示標識,應及時提出申請,報安全主管部門上報統一購置。

  3、設置安全標志牌時須進行確認,嚴禁錯掛。

  4、部門、車間要對標志牌進行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壞,確保各類標識牌整潔醒目。

  5、標志牌出現錯掛、錯摘、丟失、損壞等情況,應立即整改,并納入當月的安全管理考核。

  6、安全警示標識的使用、發放、回收由安全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并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盡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各級安全員應建好標志牌管理臺帳檔案。

  六、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根據國家標準規范進行完善修訂。

標志管理制度15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志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3、職責

  3.1、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所需安全警示標志由各單位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向生產行政部提交使用計劃,由生產行政部負責審批,并報經總經理批準后統一購置,由公司安全員負責實施。

  3.2、安全警示標志的維護與管理。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使用、維護、和管理,并列入日常檢查內容;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志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安全警示標志的分類

  4.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志。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園邊框,白底紅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志。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標志。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志。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志。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志。基本形狀為正方形邊框,綠底白字。

  5、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原則

  5.1、安全警示標志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于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5.2 、各單位在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志,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證標志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志。用適量的標志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5.5、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6、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方式

  6.1、附著式:將標志直接附著在建筑物等設施上。

  6.2、懸掛式:將標志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

  6.3、柱式:將標志固定在柱桿上。

  7、其他要求

  7.1、安全警示標志是公司公有財產,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志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行政部負責安裝,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7.3、地表安全警示標志由于不可抗力(風雨雷電)損壞請各部門告知行政部,行政部將對其修繕或更換。

  7.4、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發放、回收由生產行政部歸口負責并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盡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7.5、地表區域劃分:以衛生分擔區為基礎,各自衛生分擔區的安全警示標志各自負責。

  8 、本規定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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