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錦集【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具。
2.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5.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1)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2)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3)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7.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2)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3)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4)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序;
5)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8.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
為了進一步規范線路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減少員工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原國家電信總局《市內電話線路維護手冊》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結合上海電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線路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規定》以規范員工及外協施工人員的操作行為,確保線路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
一、線路施工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防護欄(輔以紅白帶),晚間必須增加使用紅燈等警示標志,以便行人和車輛注意。
二、為了保護行人、車輛和作業人員的安全,在下列地方應設立安全警示標志:
(1)在道路拐彎角處;
(2)有礙行人和車輛通行處;
(3)跨越道路線,需要車輛暫停通行處;
(4)挖掘的坑、洞、溝處;
(5)揭開蓋的窨井處;
(6)架空電纜接續處;
(7)敷設人井、架空電纜和光纜處。
三、在鐵路、橋梁及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施工作業,不得使用紅旗和紅燈,以免引起誤會而生意外,應使用有關部門規定的標志。
四、車輛及其它物品不能代替安全警示標志。
五、在道路上進行占路施工必須根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第八章第五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的公共設施發生故障急需搶修時,搶修單位在組織搶修的同時,應立即報告公安部門和市政、公路管理部門;兩日內不能完工的和按施工本施工的,須申辦或補辦《道路施工許可證》”做到合法施工。
六、施工班組或施工隊伍,在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了望和其它現場安全事項。
七、占路施工前必須首先做好場地護欄警示標志,根據需要做好護欄工作,盡可能少占場地,確保道路暢通。
八、在人行道(包括行人任意走動的場所如集市等地施工)、應在四周設立護欄,不留間隙。
九、在快、慢車道上施工時,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根據來往車輛方向設立1—3個方向護欄。
十、施工現場如遇環境復雜、交通繁忙,應指派專人維護秩序。施工完畢應及時清理現場,不留遺棄物品和液體,保障道路暢通、市容整潔。
十一、施工現場的'護欄必須使用顏色鮮明、涂有反光漆的路架和紅白帶、夜間紅燈須懸掛在醒目處。
十二、施工現場操作人員必須按照規定佩帶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夜間在交通繁忙路段工作人員必須穿著反光背心。
十三、架空掛墻施工只能一人在梯上作業,還需要一名作業人員在現場監護。同時在以下場所必須同樣做好護欄、醒目標志(以紅白帶為主),防止車輛或行人撞擊梯子以及空中物體墜落傷及行人;
(1)人行道、車行道;
(2)行人任意走動的場所,如集市、商場等;
(3)新村、住宅區內人員和行走區域。
十四、在占路施工時若本規定與交通管理部門規定有矛盾時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執行。
十五、在施工中的其它安全如:器材搬運、挖溝、打洞立桿、登高和井下作業等均按《市內電話線路維護手冊》中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進行操作。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公司相關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術語
(一)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二)有限空間分為以下三類:
1、封閉、部分封閉設備,如:貯罐、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除塵器、磨機、預熱器、回轉窯、篦冷機、選粉機、罐車等。
2、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電纜溝、地下工程、暗溝、地坑、水井、污水坑(井)、化糞池等。
3、地上有限空間,如:沉淀池、料倉、儲藏室、溫室、冷庫、封閉房間、試驗場所、煙道等。
(三)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第三條 相關制度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檢修制度》 《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外協單位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總工程師負責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工作。
第六條安監部是公司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單位,負責對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的配備、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制定有關應急預案,負責對檢測單位開展檢測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七條培訓中心負責組織各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專項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設備部負責組織配備、管理、檢定和維護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負責組織配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負責協助、指導各單位開展日常有關檢測工作,負責對外協單位施工過程中有關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九條武保部負責與有限空間作業有關的的動火作業的審批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各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責任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并報總工程師批準,同時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負責組織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對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學習并技術交底。負責有限空間作業前的`危險有害氣體檢測工作并填制有關表格備查。負責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有關規章制度的落實工作。
第三章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
第十一條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中還應根據作業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實施持續檢測或動態檢測。在未準確測定氧氣含量、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前,或經檢測上述物質濃度不達標或超標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時,嚴禁進入該場所。
第十二條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十三條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七條作業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
(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第十九條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條公司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外協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公司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 管理。公司對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二十二條
作業單位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第四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每年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作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二十五條設備部應組織配備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需設備、 工具、儀器等,并建立臺賬進行統一管理,同時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和定期 檢定工作。安監部應對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的建賬登記、 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定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外協單位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時,有關職能部門應通報安監部和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并與外協單位簽訂安全協議,告知其有限空間危險狀態。有關職能部門、安監部、有限空間所屬單位應加強對外協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應認真執行有限空間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明確作業步驟、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安監部負責監督檢查。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作業單位未按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措施,或未經總工程師審批,或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學習、安全交底的對作業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
第二十九條作業單位未按規定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對作業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
第三十條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未按規定對有限空間進行檢測,而盲目開始作業的,對作業負責人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加 重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未按要求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條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管理松散的,視情節對責任單位處100~5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3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三十三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責任單位處3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3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存在違章、違規行為的加倍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未認真組織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安全培訓或培訓無記錄的,對責任單位處100~500元罰款,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的,對責任單位處100-3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2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三十六條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配備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視情況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100-5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條 未與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外協單位簽訂安全協議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100~5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責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三十八條其他違反本制度及有關規程等規定的,由安監部視情節 作出處罰決定,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4
1、定位應正確。建筑結構應能承受懸掛機構負載后施加于支承處的作用力;
2、懸掛機構的梁連接應可靠,其結構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3、配重塊數量應符合說明書的規定,碼放應整齊并防盜。
2、懸吊平臺檢查規定:
1、懸吊平臺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不應出現焊縫、裂紋、嚴重銹蝕,螺釘、鉚釘不應松動,結構不應破損;使用長度應符合說明書規定;
2、安全護欄應齊全完好并設有腹桿;其高度在建筑物一側不應小于0.8m,其余三個面不應小于1.1m,護欄應能承受1000n、水平移動的集中荷載;
3、底板應完好并有防滑措施;應有排水孔,且不應堵塞;懸吊平臺四周應裝有高度不低于150mm的擋板,且擋板與底板的間隙不應大于5mm;
4、在靠建筑物的一面應設有靠墻輪、導向輪和緩沖裝置;
5、在工作中平臺的縱向傾斜角度不應大于8°,但不同機型還應符合本機說明書規定。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5
1、范圍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預防和減少檢維修過程中發生事故,保護員工安全和企業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檢維修施工作業的安全防火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單位及相關方在各單位檢維修施工作業的安全防火管理。
2、術語和定義
本規定所稱檢維修是指生產裝置大檢修、中、小修以及裝置開停工等。中、小修主要包括:生產系統檢修、設備檢修、日常維修和搶修等作業。
3、管理職責
3.1機動設備處是公司檢維修的專業管理部門,負責檢維修的組織與領導。
3.2生產運行處是裝置停開車的協調管理部門,負責檢修前后工藝處理和置換的確認管理。
3.3安全環保處是公司檢維修的安全、環保監督部門,負責檢維修施工過程的安全防火、環保監督。
3.4公司所屬二級單位安全環保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檢維修作業的安全防火監督。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中、小修安全防火管理
4.1.1裝置停車由生產單位的生產調度部門統一指揮。裝置停車要詳細制定停工方案,具體包括停車清洗、吹掃置換以及盲板隔離等項內容。停工方案要進行詳盡的說明并附相應的流程或示意圖表。停工方案要經過嚴格審批,停車各項操作要嚴格停工操作規程,并按照《安全生產逐級確認制》要求,各級管理人員按檢修職責分工做到步步確認,以確保停車過程安全,為施工單位提供安全檢修施工作業環境和條件。
4.1.1.1停工、檢修、恢復開車方案的主要內容
4.1.1.2停工檢修范圍和停工程序;
4.1.1.3各種物料的流向及處理方法;
4.1.1.4工藝處理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4.1.1.5制定盲板圖表。
4.1.2中、小修施工作業前的準備
4.1.2.1檢維修作業前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分別建立安全檢修組織機構,明確檢修安全防火負責人、項目安全防火負責人,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要安排好安全防火監護人員;
4.1.2.2施工單位應對參加檢修的人員進行檢維修前的安全防火技術教育,檢修施工人員還須接受生產單位的安全防火技術教育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應持特殊工種作業證,未經教育及考試不合格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4.1.2.3生產單位應向檢維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4.1.2.4施工單位應配齊檢維修作業所使用的工、機具,并逐個進行認真檢查,不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工、機具不準使用。要根據檢維修特點備好安全帶、防毒面具及滅火器材(生產單位提供防毒面具和防火器材)等;
4.1.2.5檢維修作業前,生產單位要對檢維修的裝置、設備進行清洗、置換處理,合格后交給檢修作業單位,并對作業全過程跟蹤監護;
4.1.2.6切斷電源和聯鎖,注意清除油污,物料按規定退出裝置區;
4.1.2.7對輸送、儲存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按規定進行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后加堵盲板,使之與相關的設備、管道、系統隔絕;
4.1.2.8在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出入口或與系統連接處的盲板處掛上警示牌;
4.1.2.9裝置內的地溝、電纜溝、工業排水溝、陰井、地漏等要有效封閉;
4.1.2.10檢修設備、管線的清洗與置換
4.1.2.10.1氮氣、蒸汽、有毒或易燃物質的管線要同設備斷開、或按規定堵加盲板;
4.1.2.10.2設備、管線檢修前需徹底清洗置換、分析合格。有毒物質不準超過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允許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含量不準超過安全動火允許濃度;
4.1.2.10.3檢修施工現場的易燃物質要清除干凈。
4.1.2.11檢修設備、裝置的交接
4.1.2.11.1廠機動設備科主持,以生產車間、生產技術科為一方,以檢修單位、機動設備科為另一方進行檢修設備、裝置的交接,安全環保科進行監督;
4.1.2.11.2設備、裝置交接,需填寫交接書,交接書包括下列注意內容:
a)整個設備、裝置清洗、置換情況,及取樣分析數據;
b)所有加堵盲板位置,主要閥門、水封狀態;
c)貯存危險物料的部位及數量。
4.1.2.11.3交接雙方根據交接書所填內容到現場共同確認,確認后雙方在交接書上簽字,然后開始檢修。
4.1.2.11.4交方交出的設備或裝置,需達到安全檢修的條件。
4.1.2.11.5檢修施工單位檢修結束,交回生產單位的設備或裝置,需具備安全生產的條件。
4.1.2.12施工單位進入施工現場前要與生產單位進行現場交接并在檢維修交接書中簽字;
4.1.2.13檢維修施工前,必須辦理《安全檢修任務書》及相關的票、證、書,必須對檢維修施工過程進行風險評價,填寫風險評價書(表),各種票、證、書、表必須認真工整填寫、嚴格審批。
4.1.2.13.1裝置檢修、系統檢修、設備大修、關鍵設備中修、危險性大的檢修項目,要填寫《檢維修風險評價報告書》。一般設備中、小修,以及日常維修要填寫《檢維修風險評價報告表》;作業風險和消減措施由生產單位的工藝技術人員進行評價和制訂。
4.1.2.13.2不帶壓緊固螺絲,靜止部位的螺絲緊固,以及更換水閥門(d>100mm)等可不辦理安全檢修任務書;
4.1.2.13.3電氣設備檢修,辦理《工作票》的同時填寫《檢維修風險評價報告書(表)》,嚴格按公司《電氣安全技術規程》執行;
4.1.2.13.4需停表處理的控制儀表、聯鎖裝置、計量儀表、孔板、調節閥以及大、中修的控制儀表,均需填寫《儀表安全檢修任務書》。
4.1.3安全檢修任務書、工作票的審批與使用
4.1.3.1重要的檢修《安全檢修任務書》由檢修設備所在單位設備員填寫,安全監督會簽,生產主任(科長)審核,安全環保科、機動設備科提出審核意見,設備廠長批準后,由機動設備科下達檢修單位。
4.1.3.2一般性檢修(中、小修)《安全檢修任務書》由檢修設備所在單位設備員填寫,安全監督會簽,生產主任(科長)批準后交檢修單位。
4.1.3.3檢修前要檢查《安全檢修任務書》或《工作票》是否履行審批手續,安全防火措施是否詳盡、具體、落實,危險檢修項目是否有方案。
4.1.3.4 《安全檢修任務書》或《工作票》,檢修人員要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4.1.3.5 《安全檢修任務書》使用期滿,而檢修任務未完時,檢修負責人應在期滿前一天持原《安全檢修任務書》任務書或《工作票》按原程序辦理延期手續。
4.1.4中、小修作業的一般安全防火要求
4.1.4.1進入檢維修現場作業的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防護用具。
4.1.4.2嚴格執行各類票證書制度,工業用火、動火、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都要辦理相關的票證書,票證書要認真填寫,措施詳盡。作業人員要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4.1.4.3施工單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應急計劃,報作業所在單位批準。危險性大的檢維修項目要實行風險管理,生產單位要制定風險削減措施并落實責任人。
4.1.4.4對裝置內不檢修的設備,要采取好安全措施,要設有明顯標志。
4.1.4.5檢修現場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料,停車時排出的易燃、可燃物料裝桶后,要及時運到安全地點,并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4.1.4.6施工單位作業過程中要接受作業所在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
4.1.4.7檢修施工單位檢修結束,交回生產單位的設備或裝置,需具備安全生產的條件。
4.1.4.8盲板拆裝要有專人負責,要將拆裝時間、部位、數量、拆裝人員姓名記入盲板拆裝記錄,并繪制盲板圖以備檢查。
4.2大檢修安全防火管理
4.2.1大檢修的組織
4.2.1.1凡是大檢修項目,均應由項目所在單位提出檢修申請,報公司生產運行處批準后,按安全檢修要求成立大檢修指揮部,辦理各種許可證后方可動工。
4.2.1.2裝置停工大檢修應詳細制訂大檢修方案,具體包括裝置簡單流程及主要物料性質、檢修組織機構及職責、重點檢修項目進度表、檢修裝置停開車時間表、公用工程停送時間表、檢修盲板圖、停開工主要控制點網絡圖、廠際和廠內管理線處置方案、原料及中間物料存儲表等項內容。停工過程中的清洗、吹掃置換以及抽加盲板等項工作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逐級確認制》,各級管理人員按檢修職責分工做到步步確認,以確保停車過程安全,為施工單位提供安全檢修施工作業環境和條件。
4.2.1.3大檢修指揮部應編制和審核大檢修計劃,明確檢修項目、內容和人員分工,使各項目負責人充分了解項目細節和施工要領。
4.2.1.4大檢修指揮部應確定各項目的安全防火負責人,明確項目的安全防火負責人與廠或車間的專職安全防火人員的職責分工及相互聯系程序。
4.2.1.5大檢修指揮部的辦公室應有施工計劃進度表、人員分工表、聯絡配合程序、安全防火人員網絡圖及大檢修項目主要安全防火事項及措施。
4.2.1.6對多單位、多工種聯合作業的化工裝置檢修,應建立聯合指揮部,并明確檢修中的安全防火總負責人、有關安全防火事項,由總負責人統一指揮、統一調度。
4.2.1.7所有的大檢修項目,除應執行國家及公司現有的安全防火規定外,還應針對具體檢修作業的內容、范圍提出具體的安全防火管理要求,制定相應的臨時安全防火檢修規定。明確檢修作業程序、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火紀律,并指派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檢查、監督工作。
4.2.1.8生產單位組織施工單位按檢修內容進行檢修項目的風險評價,制定安全防火施工方案,并經大檢修指揮部批準后方可實施檢修作業。
4.2.2大檢修作業前的準備
4.2.2.1大檢修前,檢修單位應根據檢修項目、內容和要求,準備好施工機具;聯系生產單位提供檢修需用的防護器材、消防器材及檢測儀器,并指派專人負責。提前校對好測爆儀,并用檢修中可能遇到的易燃易爆介質,對測爆儀進行檢驗及標定。
4.2.2.2生產單位在檢修前,對通過現場的管溝、陰井和地漏等,要采取可靠的封閉措施。
4.2.2.3檢修前,各單位應對所有參加檢修的人員進行全面系統的安全防火教育,使參加大檢修的`各類人員熟知組織領導班子和各級安全防火負責人名單、安全防火制度、規定及注意事項,明確檢修項目、內容、計劃、進度、作業程序、檢修質量和安全防火標準、工作范圍、區域劃分、聯絡方法及危險工程緊急情況處理等。
4.2.2.4裝置的停車、置換、清洗和隔離應指定專責人,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認真做好上下工序的聯系工作。對停車后裝置及設備內清出的可燃物料,應及時組織力量運到裝置外安全地帶,嚴禁在裝置區內儲存。
4.2.2.5裝置停車經置換、中和、清洗、吹掃,并分析合格后,生產單位與檢修單位應正式交接,雙方簽字后方可交付檢修。
4.2.2.6上述準備工作就緒后,大檢修指揮部的安全防火負責人應組織各級安全防火人員和檢修項目負責人對大檢修的安全防火準備工作進行最后一次檢查和確認,確保檢修項目的安全防火措施已落到實處。重點是安全防火施工方案、隔斷措施、動火分析及有否物料貯存,并確定動火等級。
4.2.3大檢修作業中的安全防火要點
大檢修的動火作業,除應遵守公司相關安全防火管理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4.2.3.1廠和車間的大檢修首次動火或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項目,應由廠或車間的主管領導、檢修單位的領導及廠安全防火部門負責人共同到現場確認動火條件,監視動火的實施。
4.2.3.2動火人應由安全防火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在同一動火部位有幾個焊工同時作業時,允許辦理一個動火證,但每一個動火人都必須在動火證上逐一簽字。
4.2.3.3一個看火人在一個位置上能夠很清楚地監視幾個動火點,允許一個人擔當幾個動火點的看火人,但最多不能超過三個動火點。
4.2.3.4對雖然停車,但仍存有可燃物料的作業現場,凡能拆遷到固定動火區或其它安全地帶進行動火作業時,一般不應在現場進行動火,應盡量減少特殊危險動火。
4.2.3.5需動火的部位與其它生產系統應有可靠的隔離措施。尤其動火點與尚存有可燃物料的系統和罐區的隔離,宜采用拆除一段聯系管段的措施。
4.2.3.6高空焊接作業時,下面的木腳手架應采用非燃材料遮蓋,在操作部位下方每層都應設看火人。
4.2.3.7同一地點同時使用電、氣焊時,電焊導線不應與氣焊膠管敷設在一起。不應用存有易燃易爆物料的生產設備或與其相聯系的金屬構件作為電焊接地線。
4.2.3.8大檢修期間應對所有消防安全裝置、自動滅火系統、可燃氣體報警系統、安全聯鎖系統、安全閥、爆破板、阻火器等同時進行檢查、維護和檢驗。
4.2.4大檢修的驗收
4.2.4.1大檢修結束之前,項目負責人和安全防火負責人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清點工具、器材等,防止遺留于設備和管道內;測厚、探傷等項目是否按要求進行,并全部結束;設備的防護裝置以及因檢修而拆除的蓋板、柵欄等是否按要求安裝和恢復;安全消防設施是否投用;檢修現場是否已清理干凈。
4.2.4.2試車前應檢查核實以下項目:
4.2.4.2.1盲板是否按要求抽去或堵上;
4.2.4.2.2各閥門是否按規定打壓、靈活完好,并符合試車前開或關的要求;
4.2.4.2.3工藝設備和管線是否分段進行了打壓和氣密性試驗,并符合要求;
4.2.4.2.4全部管道和儀表是否復位;
4.2.4.2.5設備、管道靜電接地是否恢復、完整;
4.2.4.2.6轉動部件手盤車是否正常;
4.2.4.2.7冷卻系統、潤滑系統是否符合要求;
4.2.4.2.8所有安全附件、儀表、信號裝置是否齊全、好用、靈敏可靠;
4.2.4.2.9消防器材、消防設施是否處于備用狀態;
4.2.4.2.10安全水封、隔油池等是否已經充水。
4.2.4.3上述工作結束以后,大檢修指揮部應指派專人組織檢修人員和生產人員進行交接、驗收和試車。根據規程要求分別進行耐壓試驗、氣密試驗、調整、負荷試車和驗收工作。
4.2.4.4試車后,應按規定辦理驗收手續,正式移交生產單位,并將有關技術資料及檢測報告一并交付生產單位。
4.2.4.5驗收手續辦完后,在正式投產前,應拆除臨時電源,檢修用臨時擋火墻、安全界標、柵欄以及檢修用的各種臨時措施,除去陰溝上封閉物,檢查坑道排水和清水狀況,同時應特別注意是否有妨礙運轉操作或高溫設備附近有無竹、木腳手架等可燃物品。并按開車要求進行清掃、置換、分析合格后,正式進入開車程序。
4.3臨時檢修、搶修
4.3.1裝置發生影響安全生產的設備故障時,工廠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公司相關部門,并通知公司相關人員。
4.3.2公司相關部門和公司相關人員接到通知后,迅速組織有關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
4.3.3臨時檢修、搶修作業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規定的條款執行。
4.3.4從事設備臨時檢修、搶修作業的檢修人員必須熟悉所在裝置的情況,30%以上應為公司正式員工,外雇工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并經過工廠三級安全教育合格者。
4.4一般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1焊接的一般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1.1雨天不準露天進行電焊作業。在潮濕的地溝、金屬構架及天車上進行焊接作業時要有專人監護,并有防觸電措施。
4.4.1.2電焊作業的零線與焊口之間距離不準大于600mm,且與焊件良好接觸。
4.4.1.3電焊機的零線、接地線和焊接工作回線均不準搭在其它設備裝置上,也不準接在管線、儀表保護套管及設備上。
4.4.1.4焊接、切割密閉空心件時,必須留有排氣孔。
4.4.1.5不準用焊炬(割炬)火焰照明。
4.4.1.6不準用明火檢查氣瓶漏氣。減壓閥凍結,要用溫水解凍不得用火烤。
4.4.1.7乙炔、氧氣帶要嚴密不漏,接頭處要把牢。
4.4.2電焊機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2.1電焊機要放在干燥處,雨天要有防雨措施。
4.4.2.2各電焊機之間、焊機與墻之間,均應留有不小于1米的空道。
4.4.3電焊把線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3.1電焊把線必須采用橡膠電纜線且絕緣良好,無破損。如有破損需用膠布纏好。
4.4.3.2不準將把線放在電弧附近或熾熱的焊縫上。
4.4.3.3把線不準沾油,沾油必須清理干凈。
4.4.4氧氣瓶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4.1氧氣瓶不準靠近熱源,夏季要有防曬措施。不準接觸油脂,與明火應保持不小于10米距離。
4.4.4.2瓶中氧氣不準用盡,需保留用50kpa的余壓。氣瓶安全附件要完好。
4.4.4.3氧氣瓶不準與可燃氣體放在一起,同乙炔氣瓶應保持不小于5米距離。搬運時,應防止撞擊。
4.4.5乙炔氣瓶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5.1使用、運輸、儲存乙炔氣瓶時,其環境溫度不準超過40℃。
4.4.5.2不準敲打、撞擊氣瓶,不準靠近火源和電氣設備存放氣瓶,與明火距離不小于10米。
4.4.5.3乙炔氣瓶不準倒置,不能同氧氣瓶混放運輸。
4.4.6設備內動火作業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6.1需進行內部動火作業的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管道進行可靠隔離,絕對禁止其它系統的介質進入檢修設備。
4.4.6.2凡用惰性氣體置換過的設備,進入前必須用空氣置換出惰性氣體,并測定設備內的氧含量,一般在18%-21%(v)之間時方可進入。
4.4.6.3附有攪拌等機械裝置的設備,在進入前應把傳動皮帶卸下,啟動機械的電源斷開并上鎖,使其在檢修過程中不能啟動,再在電源處掛上“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4.4.6.4設備內動火作業時,一般應指派兩人在設備外部進行監護,監護人應熟悉檢修設備的操作情況,了解介質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癥狀和火災、爆炸特性;監護人員應位于能經常看見設備內作業人員的位置,眼光不得離開操作人員;監護人除向設備內作業人員遞送工具、材料外,不準從事其它工作,更不得擅離崗位。
4.4.6.5設備內作業的電動工具及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在干燥設備內電壓應≤36v,在潮濕環境或密閉性好的金屬設備內電壓≤12v,若存在易燃易爆介質時,應符合防爆要求。
4.4.6.6作業前應根據設備容積和形狀,作業危險性大小和介質的性質,做好個人防護和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4.4.6.7設備內作業,生產單位應每半小時監測一次有毒有害物質、可燃氣體、氧含量、粉塵含量等。
4.4.7物料罐帶料動火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7.1應使動火點位于料面以下;
4.4.7.2補焊前應測定壁厚,補焊處的壁厚應滿足焊接時不被燒穿的要求(一般應≥3mm),根據測得的壁厚確定焊接時的電流值,防止因電流過大燒穿被焊處,造成跑油著火。電焊機接地點應盡量接近動焊點;
4.4.7.3若罐存在裂縫,動火前應用石棉繩將裂縫塞嚴,外面再用鋼板補焊;
4.4.7.4動焊時貯罐應打開人孔,接通大氣;
4.4.7.5應選用有經驗的人員進行監護,必要時可請專業消防隊進行現場監護。
4.4.8物料管線帶料動火應符合下列要求:
4.4.8.1測定補焊處管壁厚度,決定補焊電流及補焊方案,防止燒穿;
4.4.8.2清理周圍環境,清除一切可燃物;
4.4.8.3與動火臨近的管道應做好防火及隔熱措施;
4.4.8.4降低管道內油品壓力(始終保持微正壓),但應保持管道內油品流動;
4.4.8.5用鉆和石棉繩等堵塞漏處,然后打卡子進行補焊;
4.4.8.6對泄漏周圍的空氣要進行分析,符合動火要求后方可動火;
4.4.8.7焊接作業應由經驗豐富、技術水平高的焊工擔任,施焊要穩、準、快,焊接順序應先下后上,焊點應對稱;
4.4.8.8高壓油管焊接,應降壓后打卡子焊接。
4.4.9低壓設備、管道的帶氣動火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9.1做好組織工作,要有專人指揮,關鍵崗位要有專人操作;
4.4.9.2對設備和管道內的氧含量要嚴格控制,必須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得超過0.5%;
4.4.9.3保持系統穩定的微正壓;
4.4.9.4測定壁厚,根據壁厚設定電焊機的電流值;
4.4.9.5分析補焊點周圍可燃氣體的濃度,當被測可燃氣體的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比);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氣體,其濃度應小于0.2%(體積百分比)方可動火;
4.4.9.6焊氣柜時,應將燒焊點位于水槽水面下1米左右。
4.4.10抽堵盲板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4.4.10.1對需要檢修裝置和設備,應加堵盲板進行可靠隔離;
4.4.10.2抽堵盲板作業,應辦理作業許可證和審批手續,并指定專人負責,制定作業方案和檢查落實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作業前生產單位安全負責人應帶領操作人員查看現場,并交待作業程序和安全防火注意事項;
4.4.10.3盲板的制作應根據閥門或管道的口徑,同時要考慮能夠承受管路工作壓力;當管道內為易燃易爆介質時,制作盲板不得使用破裂時能產生火花的材料;盲板應有較大的突耳,并涂上特殊的顏色,使插上的盲板顯而易見;
4.4.10.4介質為易燃易爆介質時,抽堵盲板作業點周圍25米范圍內不準用火;作業過程中
應指派專人巡回檢查,必要時應停止下風側的其它工作;與作業無關的人員禁止進入作業現場;當在室內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必須開窗或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通風設備強制通風;采用行燈照明時,則必須采用電壓小于36伏的防爆燈;
4.4.10.5抽堵盲板前應仔細檢查系統內壓力是否已經下降,余液是否排凈;一般要求管道內介質溫度小于60℃,介質壓力煤氣類小于1.96kpa,氨氣類剌激性物質應小于0.49kpa方可作業,若溫度、壓力超過上述規定時,應有特殊的安全措施,并辦理特殊的審批手續;對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時,卸壓后應保持系統正壓,以防止空氣吸入系統;
4.4.10.6抽堵可燃氣體盲板時,應使用防爆工具,若必須使用鐵制工具時,應在接觸平面上涂以石墨、黃油等不產生火花的介質;抽堵盲板時應配帶好勞動防護用品;作業時應站在上風側;抽堵盲板作業時應有生產單位專人監護,特別是火災危險性大的作業,要求作業現場必須有兩名以上專業人員及消防車輛、醫務人員實施現場監護;抽堵盲板連續作業時間一般應控制在半小時之內,否則應更換作業人員;
4.4.10.7抽堵盲板作業時應有專人負責登記與核查工作,加堵盲板要記錄時間、地點、作業人姓名、數量;抽去盲板時也應一一記錄,并對照抽堵盲板方案進行復查,防止漏堵或漏抽。
4.4.11其它工業用火、有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高處作業、起重作業、施工動土作業等要嚴格執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有關安全防火管理規定。
4.4.12檢修現場清理的安全要求
4.4.12.1清理工作要自上而下進行。
4.4.12.2清理物品不準由高處向下拋擲,必要時須設警戒區,由專人監護。
4.4.12.3設備內部清理要干凈,不能留任何雜物。
4.4.12.4用水清理地面、設備時,不準將水濺到電氣設備上。
4.4.12.5清理腐蝕性介質時,不要濺到其它設備上。
4.4.12.6清理設備的污水,不準排入生活下水管線。
4.4.12.7檢修結束,要達到工完料凈場地清,設備、管線復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4.5裝置開工安全防火管理
4.5.1裝置開工要制定開工方案,開工方案應包括安全防火措施。
4.5.2裝置開工由生產單位的生產調度部門統一指揮。裝置開車要詳細制定開工方案,具體包括開工前的吹掃置換、抽加盲板、接引物料以及投料試車等內容。開工方案要進行詳盡的說明并附相應的流程或示意圖表,各項操作步驟要具體,并落實到具體的責任人和監護人。開工方案要經過嚴格審批,開車各項操作要嚴格執行開工操作規程,并按《安全生產逐級確認制》的要求,各級管理人員按開車職責分工做到步步確認,以確保開車過程安全。
4.5.3裝置開工正常后,要組織人員全面驗收,分別整理技術資料歸檔。
4.6外委檢維修作業的施工隊伍要嚴格執行《公司工程承包商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健康,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廠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第三條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gbz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四條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第五條各單位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企業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夏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技術措施
第七條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八條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期監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第九條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十條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第十一條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第十二條對于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間,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于700w/m2,氣溫不超過28℃。
第三章保健措施
第十三條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第十四條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第十五條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含鹽清涼飲料。
第十六條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第四章組織措施
第十七條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盡量避免加班加點。
第十八條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gb4200《高溫作業分級》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九條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熱輻射,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7
1、目的:建立高處作業程序
2、范圍:適用于公司登高作業
3、責任者:安全部、登高作業單位
4、程序:
4.1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定義:化工企業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2.3在化工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在高大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3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節及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3.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3.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后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3.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5.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3.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4.3.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有專人監護。
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系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于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4.3.14.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3.16.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
4.4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4.4.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并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后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4.4.2.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化工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5執行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4.5.1.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4.5.2.該許可證適用于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8
(一)在高空作業應有保證安全的設施,如腳手架,梯子、繩子等,必要時應設安全網。
遇有惡劣天氣(如風力在六級以上或暴風雨雪)影響施工安全時,應停止高空作業。
(二)在離地面3m以上的高空及陡坡上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帶好安全帶、安全繩和安全帽,并在每次作業前詳細檢查。
(三)禁止雙層垂直作業(有隔離設施的除外)。高空作業時,一根安全繩只限一人使用,安全繩要栓綁在可靠物上。一根安全樁只能栓一安全繩。安全樁打入地面的垂直深度,土質山坡不少于1m,石質山坡不少于0.5m,必要時適當加深;安全樁距邊坡邊緣的距離不得少于3m。安全繩直徑應不小于25mm,安全帶繩直徑應不小于16mm。在安全樁上栓好后的剩余繩頭應不少于1m,不長于3m。使用安全繩左右移動距離不得大于繩長的`1/5,亦不得超過5m。必要時應加打護樁或派人看守,防止因安全樁松動發生事故。
(四)登山作業人員應穿防滑鞋,扎好袖口,褲口,以免拌倒跌傷。
(五)高空作業所用材料應堆放穩妥,所用工具應隨手裝入工具袋內,防止墜落傷人。非指定工作人員,不準攀登腳手架。起重架和繩索不準隨同吊裝物上下。
(六)高空作業人員工作前不準飲酒。凡患有間發性癲病,高血壓,心臟病、神經衰弱和惡性貧血等癥的人不得擔任高空和陡坡作業。
(七)經常上山下河所通過的陡坡和路滑處所應做成臺階,必要時應設置欄桿,臨時通過的陡坡和路滑處所應打安全樁并栓上安全繩。
(八)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道,都應隨時清掃,如有雨水,冰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9
一、范圍
本制度為了預防高處作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廠區內所有高處作業。
二、職責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三、定義
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
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 3608的規定。
1 、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 、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 、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 、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五、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10)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
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票》內。
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票》的補充措施欄內。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 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票》上簽字。
六、《高處作業票》的管理
1、一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負責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二級單位安全科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票》。《作業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高處作業完成后3日內上交安全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
5、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七、考核
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罰款50-500元。
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0
關于印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通知
總公司所屬各單位、項目部: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充分發揮特種作業人員的職能作用,確保總公司的安全生產,經研究決定:制定下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望各單位接到通知后,及時傳達,并嚴格落實。
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年 月 日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凡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電氣焊工、登高架設工、塔吊起重工、信號工、急救人員、機械操作工等工種),必須按國家建設部規定要求持證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除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外,還應接受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嚴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憑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由企業每年進行一次復審教育和參加體檢,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進行考核,自發證之日起定期到發證機關進行復審考核。
4.工種發生變化時,應經企業安全有關部門同意,進行備案,一般工種轉變為特殊工種時,應接受特殊工種安全技術教育,::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要責任心強,熟悉本工種業務技術和本工種安全知識和檢查標準與操作規程,不冒險蠻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保存好自己的上崗證件,如有丟失及時匯報。
7.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1
方法措施:
1審查和落實相關作業指導書中有關交叉作業的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交底。
2組織交叉作業各方商定各自的施工范圍及安全注意事項,施工場地盡量錯開。
3無法錯開的垂直交叉作業,層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4交叉作業通道應保持暢通。
5在夜間和光線不足的地方禁止進行交叉作業。
6有危險的出入口處應設圍欄或懸掛警告牌。
7隔離層、孔洞蓋板、欄桿、安全網等安全防護設施嚴禁任意拆除;必須拆除時,應征得原搭設單位的同意,并采取臨時安全施工措施,作業完畢后立即恢復原狀并經原搭設單位驗收。
8嚴禁亂動非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機具及安全設施。
9交叉作業時,工具、材料、邊角余料等嚴禁上下投擲,應用工具袋、籮筐或吊籠等吊運。吊物下方嚴禁站人或逗留。
10在系統試運時進行交叉作業,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必要時由試運人員進行監護。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廠區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測定及合格標準、《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廠區區域內除固定動火區以外的動火作業。
但固定動火區內對盛有或盛過物料、油品、硫酸等的容器、設備、管道、儲罐等進行動火作業,仍要按本規程規定的要求進行,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三、定義
1、動火作業
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裝置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塑料焊、噴燈、電鉆、打磨、砂輪等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及《石油化工企業防火設計規范》(GB50160)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我公司為各生產車間、倉庫、罐區、氣柜區、棚庫、污水處理站、固廢倉庫及其它涉及甲、乙類物料的區域。
3、固定動火區
固定動火區系指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及其他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的區域。在固定動火區域內動火可不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我公司固定動火區為機修房室內及室外30m區域范圍。公司生產區域內除固定動火區以外均為禁火區域。
2四、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1、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二級動火作業
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動火作業單位為外包施工時,外包施工單位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a)、施工單位必須持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及相關的施工資質證書,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b)、施工單位必須向園區繳納“風險抵押金”,為施工人員繳納“意外傷害險”;(c)、施工單位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及《應急處置方案》;(d)、施工單位必須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e)、所有動火作業器具必須交由公司統一管理,使用時憑證領取。
(5)、作業前,動火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蓋板等應確保安全;(c)、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完好;(d)、作業使用的電氣焊用具、腳手架、等各種工器具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
(6)、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 2811要求的安全帽,按規定著裝及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動火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患有職業禁忌證者不應參與動火作業。監火人員應配戴紅色“監火人”袖標,堅守崗位,如確需離開,應有專人替代監護。
(7)、作業前,作業單位應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有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涉及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其它特殊作業時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
(8)、動火人憑《動火安全作業證》領用動火作業器具;
(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10)、凡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距用
火點15 m以內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11)、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3規定執行;
(12)、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3)、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14)、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15)、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16)、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 m,并不應在烈日下曝曬;
(17)、涉及一級或特殊動火作業的,由安環部牽頭聯合生產單位及動火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進行全程錄像,并實行“一票一錄像”,并保留該錄像至少三個月;
(18)、當生產裝置或作業現場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生產單位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
(19)、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20)、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21)、在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應執行相關的
規定。
2、特殊動火作業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3)、生產車間應預先通知公司各相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
(5)、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六、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具體要求如下:
(1)、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采取上、中、下取樣;
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
(2)、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 m范圍內進行環境分析;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應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
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
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5)、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2、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1)、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
(2)、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七、《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區分
《動火安全作業證》應根據作業的危險程度寫明作業等級。
2、《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本款第3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安全作業證不應隨意涂改和轉讓,不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使用范圍、轉移作業部位或異地使用。
(5)、作業內容變更,作業范圍擴大、作業地點轉移或超過有效期限,以及作業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或工藝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安全作業證。
3、《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凡是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易燃易爆場所一律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特殊動火作業提級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提級為主管副總或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提級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節日、假日原則上不得安排一級和特殊動火作業,如確需動火作業,應向當地安監部門報備并做好各項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涉及外包施工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必須單獨設本,最后由公司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簽字并經園區安監監管人員或專家現場確認后方可生效。
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72小時。
5、《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持有和保存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監火人、動火人各執一份,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一份。安全作業證應至少保存一年。
八、職責要求
1、動火項目負責人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部門負責人
被動火單位車間主任(或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6、安全管理人員
開具《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到現場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7、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第五款的各項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九、此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 化工有限公司
安環部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3
第一章定義及范圍
第一條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第二條動土作業的范圍: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動土作業。
第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動土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動土作業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獲得批準后,方可作業,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第五條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第六條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八條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第九條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部門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十條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第十一條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須鋪設跳板。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根據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
4、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間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8、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十二條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三條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涉及跨區域作業應填寫跨區域安全作業表,落實安全責任人,當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四條動土作業時規劃部門必須派人到現場落實相關的安全措施,并經常進行巡檢。設備部門進行現場督促、檢查。化工危險場所的項目單位應派人進行監護,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
第十五條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按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動土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第十八條《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動土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九〉。
第十九條動土申請單位(規劃部門)填寫相關內容后,由技安部門會同設備、生產部門,對作業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后。方可辦理作業證。
第二十條動土作業審批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技安部門留存一份,施工單位保存一份。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為了規范焦化廠的安全作業票管理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和避免財產損失,現將焦化廠安全作業票的管理制度作如下規定:
二、責任確定
三、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焦化廠各車間生產區域安全作業票的管理。
四、內容
1、凡在各生產區域內進行安全作業的'單位,必須填寫相關作業申請。
2、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必須是懂工藝、懂安全的人員。作業票證車間欄中的簽字者,必須是車間主任或付主任。作業票證經安環科簽字后送安全主管廠長或廠長審批簽字。
3、作業單位提出作業申請后,須由安環科和工藝設備科人員到作業現場檢查監護,確定各種工藝技術設備及安全措施達到要求后,方可作業。
4、安全作業票證必須嚴格按照票證的內容認真填寫工作地點、時間、工作內容以及措施,給各審批單位審批后,反饋到安環科確認后,票證方可生效。
5、安全作業者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及作業票,嚴禁無證上崗,不得隨意更換操作者,違反該規定的立即停工,進行整頓。
6、進入作業現場的操作者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穿戴齊全,高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否則不準上崗操作。
7、對單位在生產區域進行大中修施工,必須持有效證件,經安環科進行確認。必須遵守焦化廠制定的安全作業制度,嚴格履行作業票證的審批手續,認真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8、外單位人員在焦化廠生產區域施工,須經安環科進行安全教育,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方可進行作業。
9、外單位在焦化廠易燃易爆區域施工,安環科人員負責在現場監督,施工停送電由安全管理人員協助聯系,外單位人員不得私自進入配電室進行操作。
10、外單位在焦化廠施工必須制度安全措施,報安環科審查,并簽訂安全協議,作業票證由施工單位按本制度辦理,作業票證必須注明雙方負責人和監護人姓名。
11、作業項目的負責人必須在現場,特殊作業必須由兩名專業作業人員進行操作,否則收回作業票。
12、安全作業時間必須在早18:00時(冬季17:30)之間進行,作業票證只限當日有效,特殊情況需延長作業時間,需經主管廠長或廠長批準。方可進行延時作業。
13、對不填寫作業票證而進行作業的單位,除經檢處罰外,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海鑫焦化廠
20xx年10月25日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所指帶氣作業是指公司所轄范圍內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等。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應建立分級審批制度。局部范圍內的動火作業應按安全管理程序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大范圍內的動火作業應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核,經公司安委會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條作業部門應制定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作業方案,填寫停氣、降壓、管線改造作業報告和填寫動火作業報告(附件一),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核,經審批后嚴格按批準方案實施。緊急事故的搶修除外。
第三條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作業部門必須設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并由部門兼職安全員負責現場安全。
第四條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必須配置相應的.通訊設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
第五條動火作業時,公司各相關部門必須積極配合。
第二章停氣與降壓
第六條作業部門對停氣與降壓作業時間的安排宜避開用氣高峰和惡劣天氣。
第七條供氣部門對影響用戶用氣的停氣與降壓作業,應在作業之前通知用戶。緊急事故除外。
第八條停氣與降壓作業相關部門按下列規定做好準備:
1、停氣作業時應能可靠地切斷氣源,并將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安全排放或置換合格;
2、降壓過程中應嚴格控制降壓速度;
3、降壓作業應有專人監控管道內燃氣壓力,嚴禁管內產生負壓;
4、降壓作業時管內燃氣壓力宜控制在300~500P范圍內;
5、液化石油氣管道停氣或降壓作業時,應采用防爆風機驅散在工作坑或作業區內聚積的液化石油氣。
第三章動火
第九條運行中的燃氣設施需動火作業時,應有施工、技術、供氣、安全等部門配合與監護。
第十條動火作業時,應劃出作業區并設置護欄,作業區應保持空氣流通,無燃氣聚積。
第十一條停氣動火作業前,作業部門應置換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并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直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的濃度,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方可動火作業;
2、采用間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或氧的含量,經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符合要求時,方可動火作業;
3、燃氣管道內積有燃氣雜質時,應充入惰性氣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隔離;
4、停氣動火操作過程中,當有漏氣或竄氣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消除異常情況后方可繼續進行;
5、當作業中斷或連續作業時間較長時,均應重新取樣檢測,符合本條1、2款時,方可繼續作業。
第十二條帶氣動火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器;當確認操作環境不會發生燃氣爆炸時,方可帶氣動火作業;
2、帶氣動火作業時,管道內必須保持正壓,其壓力宜控制100—500Pa,應有專人監控壓力;
3、新、舊鋼管連接動火作業時,應先采取措施使新舊管道電位平衡;
4、動火作業引燃的火焰,必須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隨時將其撲滅。
第十三條帶氣動火作業設置放散火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應設置控制閥門和防回火裝置;
2、放散火炬應設置在帶氣作業點的上風向,并保持安全距離;
3、火炬應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現場應備有干粉滅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通氣
第十四條通氣作業應嚴格按照方案執行。用戶停氣后的通氣,嚴禁在夜間進行。第十五條相關部門在燃氣設施維護、檢修或搶修作業完成后,應進行全面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置換作業。
第十六條置換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管線情況和現場條件確定放散點數量與位置,管道末端必須設置放散點;
2、應在起點段安裝壓力表,在每個末端放散管上安裝取樣管;
3、置換放散時,應有專人負責監控壓力及取樣檢測;
4、放散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放散管應避開居民住宅、明火、高壓架空電線等場所;當無法避開居民住宅等場所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⑵放散管應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氣直接置換空氣時,其置換時的燃氣壓力宜小于5000Pa。
第十七條燃氣設施置換合格恢復通氣前,公司施工、技術、供氣、安全等部門應進行全面檢查,符合運行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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