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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管理制度

時間:2025-05-29 09:20:0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勞動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現實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勞動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勞動管理制度1

  食品公司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概念

  勞動防護用品是防護勞動者扎起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必需配備的一種預防性裝備,勞動防護用品有稱個體防護用品。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作用

  勞動者在生產、建設、運輸、服務和科學研究中由于作業環境條件異常而超過人體的耐受力,防護裝備缺乏或缺陷,以及其他突發原因,往往容易造成塵、毒、噪音、強磁輻射、觸電、靜電反應、爆炸、燒燙、凍傷、淹弱、腐蝕、打擊、墜落、絞輾和刺割等急慢性危害或工作事故,嚴重的甚至危及生命,為了預防上述傷害,保證生產的順利進行,采取各種勞動安全和衛生技術措施來改善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的發生,準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類別

  發放生產許可證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主要分類:

  (1)頭部防護類(如:安全帽等);

  (2)呼吸器官防護類(如:復式防塵罩、防毒面具等);

  (3)聽力器官防護類(如:耳罩、耳塞等);

  (4)眼、面部防護類(如:護目鏡、電焊面罩等);

  (5)防護服類(如:防靜電工作服等);

  (6)手、足防護類(如:絕緣手套、絕緣皮鞋、耐酸堿鞋、保護足趾安全鞋等);

  (7)防墜落類(如:安全帶、安全網等)。(四)使用中的'管理

  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和報廢管理制度,保證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和正確使用,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

  (1)正確選用和采購勞動防護用品;

  (2)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及時更換報廢勞動防護用品;

  (五)本公司遵守勞動部于1963年頒布試行的文件《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規定了'應當按照勞動條件發給員工防護用品,屬于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工人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則發,否則不發','在不同企業中勞動條件相同的同類工程,應發給相同的防護用品','以及免費發給'等原則,并且要求企業單位'建立健全必要的發放、保管、使用、回收等制度,還應教育工人節約使用'還規定了地方和企業對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管理問題。

  (六)保健品發放管理:

  本公司在高溫季節,對工人發放毛巾、洗發水、肥皂、風油精、人丹、六滴水,并有門衛負責。公司買一臺冷凍水機器,專做冷飲水,用礦泉水、青梅湯24小時提供,由食堂里發放棒冰,1天發放3次,中午13:00時還專門做冷凍綠豆湯,提供車間員工,由公司領導發放。飲用工具全部在蒸箱消過毒,以確保衛生工作,讓每位員工放心飲用。本公司確保夏天做好一切防暑、降溫工作,讓車間員工安全生產工作,車間正常運轉。

勞動管理制度2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從事工作,特制定本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

  一、定義

  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職責

  2.1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2生產部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

  2.3生產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三、選用與保管

  3.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借用:

  (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3.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生產部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生產部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

  3.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3.6定期校驗和維護

  (1)由生產部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2)使用車間部門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4)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3.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勞動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釋義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書是處理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書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頒布的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因培訓學習而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競業協議及其它基于崗位不同而簽訂的各類協議或承諾書、責任書等。

  第四條勞動合同管理主管部門及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擬訂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

  2、制訂與勞動合同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制度;

  3、辦理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4、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5、檢查指導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協助子公司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6、遇重大勞動爭議,向上級領導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7、保管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及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二、子公司辦公室:

  1、辦理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2、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3、負責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4、遇重大勞動爭議,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5、保管本公司員工(公司負責人除外)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基本規范

  第五條《勞動合同書》文本管理

  一、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統一使用集團公司正式頒布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特殊情況需使用別的勞動合同文本須報請集團公司批準后方可簽訂。不得擅自擬訂或使用已廢止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依法擬訂或修訂,經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報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批并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后正式頒布執行。

  第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的確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經營、管理崗位,中高級銷售、服務顧問和技師,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為三年,;其他崗位人員為兩年,第三次(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需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原則上根據合同期限長短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

  三、子公司依據上述原則根據本公司崗位設置、崗位重要性、人才市場供需等實際情況決定各崗位第一、二次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集團所有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簽訂勞動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托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律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負責賠償。

  第九條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員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壓或代為保管應由員工自行保管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做好勞動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按集團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勞動合同書》及其相關文件:

  一、建立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匯總表(電子檔)(附件二)。

  二、《勞動合同書》的相關文件包括以下資料:

  1、培訓協議;

  2、保守商業秘密協議;

  3、崗位職任書;

  4、個人月度績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評估表。

  5、違約或違紀記錄;

  6、其他專項協議;

  第十一條集團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集團內法人單位之間調動(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異動審批手續,無經濟賠償金,并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訂立勞動合同作業規范:

  一、訂立勞動合同前需進行的準備工作

  1、合同訂立前,雙方應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充分協商,新簽約人員應按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協商試用期限。公司應向擬簽約員工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和與其工作有關的情況。

  2、合同訂立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被錄用員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房產證等)、年齡、住址、健康狀況、學歷證書、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相關資格證書、與原單位解約證明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重要崗位應要求員工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對提供資料不真實者不予簽訂勞動合同。

  3、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等其他

  條款,并約定,違約所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①服務期是指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②保守秘密或競業限制是指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二、合同填寫規范:

  1、簽約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

  2、合同中空白之處內容的填寫應符合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一致后再填入相關內容。所填內容不得涂改。不得隱瞞或欺騙。

  3、《勞動合同書》相關內容的填寫必須字跡清晰,用詞準確,對不用之處或空格應寫無或用粗實線劃去。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雙方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合同履行及變更規范

  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履約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對違規情況及時糾正并以書面方式記錄,列入相關檔案。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更時,應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各執一份。公司持有的應隨原合同一起存檔。

  第五章勞動合同續簽規范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附件三)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簽手續。

  第十七條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書面了解員工本人及所在部門意向。

  二、員工本人同意續簽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結合員工工作部門意見及日常考核情況報呈分管領導和公司負責人審核批準。

  三、經公司負責人審批同意續簽的,辦理續簽勞動合同,雙方蓋章簽字。

  四、公司負責人審批不再續簽的,給予書面通知。

  五、續簽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第六章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十八條協商解除。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書》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時,簽約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出現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幾種情形,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作業規范

  一、公司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因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按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后,由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離職證明》(見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七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合同期滿員工方不愿續簽勞動合同的,按雙方合同約定及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執行。對涉及服務期及競業限制的人員,按勞動合同、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及經濟賠償。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員工予以經濟補償。

勞動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修訂本制度。

  第二條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公司職工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范圍:公司所有職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其中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職工的勞動合同一旦變更,不再適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條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其中職工崗位說明書,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職工獎懲制度》等制約雙方應嚴格遵守。

  第五條本公司勞動合同的管理主要由人力資源部和各基層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條人力資源部職責:

  一、經總經理授權,負責公司所有人員勞動合同的管理,包括對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各個環節的管理;

  二、負責經辦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等對外業務;

  三、對各基層單位勞動人事管理部門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七條各基層單位勞動人事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所有人員勞動合同的管理,提出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等意見,并準備好相關資料上報人力資源部。

  二、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對本單位職工的基本情況,實際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等進行動態管理,并記錄職工履行勞動合同情況,主要是其個人工資,休假,保險福利,加班及獎懲等有關資料。

  三、落實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責任制。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公司各級工會指導,幫助職工和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并對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訂立勞動合同時,公司應向職工說明本公司情況,崗位用人要求和崗位職業危害。為訂立勞動合同,職工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咨詢或向公司工會尋求幫助。

  第十條公司應當與職工自確定錄用關系后十五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并在簽訂勞動合同后三十日內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據工作崗位性質的需要,根據本人的情況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公司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本公司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分別為一年,三年,五年三種。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約定超過三個月的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的試用期為三個月,見習期實行半年。

  第十三條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一、下列人員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1、非管理崗位一般職工;2、自愿要求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的管理人員;3、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一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二、下列人員簽訂三年期限勞動合同:1、非管理崗位技術或操作骨干;2、管理崗位一般職工;3、可與公司簽訂五年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職工本人自愿要求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的;4、新招聘的大專,中專,技校畢業生;5、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三、下列人員簽訂五年期限勞動合同:1、任部門副科長(主任)以上職務或具有高級,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職工;2、公司出資培訓取得各種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職工;3、公司出資脫產學習一年(含)以上的職工;4、新招聘的研究生,本科畢業生;5、獲公司級以上(含公司)先進工作者,優秀黨員,優秀干部,公司優秀員工榮譽稱號的職工;6、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五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四、下列人員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職工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和公司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職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轉業軍人經組織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職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含十年),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4、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十四條凡職工不愿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則不予錄用。

  第十五條凡公司出資培訓,出國進修人員按規定公司與其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規定應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條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按平等競爭,擇優錄用原則,繼續實行崗位聘用。

  第十七條對未被聘用上崗的職工可經培訓轉崗,或作待崗,停薪留職,協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等辦法辦理。

  第十八條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職工改名,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為避免出現無效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由公司向所在地勞動部門予以鑒證。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續訂,終止,變更和解除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十日內與職工辦妥續訂手續。

  續訂勞動合同,如果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二、職工退休或者退職;

  三、職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四、出現其他法定的終止條件。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一、簽訂勞動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的;

  二、簽訂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如公司下屬單位分立或改制,工作崗位消失等)。

  三、經上級批準,本公司的工作任務和經營方向發生重大變化的。

  勞動合同變更后,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第二十二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門上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意見書》,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公司工會提出意見,總經理審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本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項所指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區遷移,兼并,分立,合資,轉(改)制,轉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事先將理由通知公司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的,公司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方可裁減人員,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從裁減人員之日起,六個月內需新招人員的,優先錄用本單位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工會委員任期未滿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填寫《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公司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脫產學習的;

  二、在試用期內的;

  三、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拒不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

  六、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除本制度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填寫《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八條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公司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職工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辦理有關手續。但職工具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終止勞動關系。

  第二十九條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出具書面證明,辦理有關手續,并在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職工檔案轉出(手續不全者除外)。

  第四章經濟補償

  第三十條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動部發1994年481號文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精神,給予乙方適當經濟補償。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職工提出的,不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一,三項,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條規定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給職工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及患絕癥的,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加發補助。

  職工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除支付職工勞動報酬和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以外,還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二條終止勞動關系的,根據20xx年10月6日國務院319號令,廢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后,對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職工生活補助費,按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計算期限至20xx年10月6日止)計算,每滿一年發給本人當時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崗位技能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20xx年10月6日以后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不再支付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中所稱的職工的月工資,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前職工本人正常履行勞動義務的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職

  工本人實際工作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

  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計發經濟補償金時,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公司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計發;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條規定計發經濟補償金時,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資計發,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

  第五章職工在合同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條職工在合同期內享有按勞取酬的權利,接受培訓和職業教育的權利,參與公司民主管理的權利,解除合同的權利,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等。

  第三十五條公司對簽訂三年以上合同的職工,在聘任,升級,培訓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第三十六條職工在合同期內,根據崗位勞動和貢獻大小,享受相應工資待遇。

  第三十七條職工在合同期內,享有國家或公司規定的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等假期,各種公司規定的福利待遇和杭州市統一規定的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住房公積金等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合同期內職工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從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之日起,根據國家規定按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醫療期。醫療期按勞動部有關規定執行。

  一、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由公司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或退職待遇。

  二、職工在醫療期內應繼續提交公司定點醫院的病休證明。

  三、職工因故自傷,打架斗毆,參與違法活動,違反公司有關規定而致傷,致殘者,其醫療費用全部自負。

  四、職工在醫療期內的待遇按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職工違約的責任

  第四十條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進行賠償。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不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由公司出資培訓或申請獎學金的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須繳納培訓費(每年遞減20%)。

  第四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須向公司繳納違約金。計算辦法是:以合同終止日期為限,每提前一年,研究生須繳納1200元,本科生1000元,專科生800元,中專生600元,其他500元。

  第七章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

  第四十三條公司成立由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行使勞動爭議的調解職能。具體按杭州市總工會,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文件辦理。

  第四十四條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若與國家和杭州市有關法規相抵觸時,按有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六條附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意見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

  第四十七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勞動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含在我省境內就業的外國、無國籍及港、澳、臺勞動者,以下統稱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內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協議后,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人員除外),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必須年滿18周歲。招用從事爆破性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年齡不得低于20周歲。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勞動范圍,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合同期限(含試用期限);

  (二)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

  (三)生產、工作條件;

  (四)教育與培訓;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保護;

  (七)勞動報酬;

  (八)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九)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十)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十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文本,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參照統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區勞動合同文本。

  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必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

  (一)有固定期限的(臨時工合同期不得超過1年);

  (二)無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項任務為期限的。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于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內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單位與原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第十六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雙方協商同意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企業合并、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應在15日內作出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二)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停業、依法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五)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用人單位無法調劑安置的富余人員;

  (七)勞動合同所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出現的。

  第二十條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征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需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五)、(六)、(七)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三)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五)經用人單位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六)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轉移工作單位的;

  (七)勞動者出國自費留學、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醫療期雖滿但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認仍在住院治療的;

  (三)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五)勞動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親假期間的。

  第二十六條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三)、(四)項除外),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四)企業關閉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終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終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后,如確需留用,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對在本單位轉為合同制職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愿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作為最低標準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修訂)。

  第三十條生活補助費標準為原固定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補助1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本人原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本人月工資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修訂)。

  第四章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集體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三十二條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在7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勞動合同鑒證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名蓋章后,由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

  第三十六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勞動合同鑒證工作。

  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辦理鑒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

  (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三)其他與勞動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鑒證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

  (四)合同形式是否規范;

  (五)當事人違約應負的責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第三十九條經審查鑒證的勞動合同,由鑒證工作人員簽名,并加蓋勞動合同鑒證專用章,注明鑒證日期,進行統一編號。

  第四十條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應繳納鑒證費,鑒證勞動合同每份收費5元。

  第六章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過錯,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在下列條件下,當事人可免除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約定不需負責,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后,用人單位必須繼續履行合同,并補發勞動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期間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者必須返回原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不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之正當理由,自行離職連續15日以上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后,用人單位不發給其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勞動合同管理機關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其勞動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規范化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等進行指導;

  (三)辦理勞動合同鑒證;

  (四)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提供咨詢服務;

  (五)檢查、監督勞動關系雙方履行勞動合同;

  (六)開展勞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管理實行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并具體管理中央、部隊、省屬駐穗單位使用外來員工的勞動合同。

  各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管理的具體分工和管轄范圍,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鄉鎮勞動管理機構負責本鄉鎮所屬用人單位及村辦企業、聯戶辦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隊、省屬和外省駐粵單位的勞動合同(省另有規定除外),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對所屬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按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罰金,在稅后留利中開支。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各市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省勞動廳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勞動管理制度6

  (1)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

  a、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公正、誠實、信用。

  b、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c、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d、雙方嚴格執行。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都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遵照執行,任何一方違約,都將按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e、以酒店經營目標為中心。

  (2)勞動合同的訂立

  a、原在冊的固定制員工、勞動合同制員工等以及新進酒店的人員(包括新招收的大、中專、高中、技職校畢業生、調入人員、初次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復退軍人等)均實行勞動合同制。

  b、酒店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表酒店與其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c、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其中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簽訂一年以上有期限地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在簽定勞動合同時不明確止期;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完成某一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或某一工作的起訖的時間為條件的。

  d、新進員工應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年限與有關規定,確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勞動合同的變更、續訂、終止和解除,均應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3)費用賠償和經濟補償

  a、由酒店支付培訓費、分房補貼費,分配住房或受過酒店業務技術培訓的員工,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離店的,必須按規定標準賠償酒店的損失。違反勞動合同,已經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均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

  b、員工因各種原因被酒店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酒店應按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勞動管理制度7

  一、勞動保護用品發放

  1.1勞動保護用品是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的輔助措施,它不能替代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及對塵毒有害物質的治理。

  1.2員工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據不同工種及不同的勞動條件按照安全生產的需要,按照標準規定發放,工種未列入及超出標準規定的'領用需經資產運營部批準。

  1.3員工對領用的防護用品要本著節約的原則,不多領、冒領、不送人、不變賣。

  1.4為更好的開展勞動保護,預防工傷事故及職業病,工作時間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護用品,是安全操作規程中首要規定,經安全檢查在上班時間未使用相應規定的防護用品,按違章作業處理辦法進行處罰。

  1.5培訓人員、代培實習人員、參觀人員在生產現場所需用的防護用品,由負責單位按防護安全要求標準規定自行解決,不屬公司發放范圍。各分公司經資產運營部審批可領、買一部份需備借用的防護用品并自行管理。

  二、防護用品使用標準及其它規定

  2.1領用防護用品按不同工種、不同工作環境、不同勞動條件及不同勞動強度,規定發放標準及使用期限。(詳見各工種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使用規定)

  2.2根據公司生產情況,在使用期限上要有所區別,不能強求統一,做到基本合理,特殊情況按“1.2”執行。

  2.3因病、事、工傷、產假、專職上學、下崗一個月以上,一般勞保用品停發。退休、退職或離崗生產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發或順延,其它防護用品一律停發。

  2.4新調入本公司員工依據調令,由本單位安全員帶領至資產運營部,由資產運營部對其進行三級安全環保教育后,方可納入本單位管理,辦理個人領用防護用品。第一次按標準規定發放,下次發放超過半年的隨本單位統一發放,不超過半年的隨下一次統一發放。

  三、賠償辦法

  3.1凡屬個人保管不當,丟失和損壞防護用品者一律折價賠償(包括借用的);

  3.2屬特殊情況,損壞防護用品者根據情節,折扣賠償費比例,但不得低于20%;

  3.3賠償價格按公式計價:提前領用月數/規定使用月數×現行價格=賠償費

  3.4需補領的防護用品經本人申請,本單位領導審批,交賠償費后,由本單位安全員或專職人員向供應分公司領買補發。

勞動管理制度8

  一、為減少和避免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在勞動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更利于公司的經營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各管理處/站各類人員的招用。

  三、招用勞動用工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年滿十六周歲。男五十周歲以下,女四十五周歲以下(護衛年齡條件按原規定),身體健康,無傳染病、高血壓、心臟病、精神病等疾病。

  2、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以上。

  3、現實表現良好,無違法亂紀行為記錄的。

  四、經批準招用新員工(包括補充自然減員招用的新員工)必須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各種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勞動服務公司培訓中心的待業生和有技術專長者。招聘錄用員工按《員工招聘錄用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五、從事技術工種或特殊工種的,應當持有相應的有效資格證書(上崗證)。

  六、招用新員工應當規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的',應當辭退。

  七、凡現有在崗在職男滿六十周歲、女滿五十周歲的員工,各管理處/站應從實際出發,平穩過渡。原則上三個月內必須清理辭退,并理順好勞動用工,凡違反本規定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如遇特殊情況的,特別是年齡條件不符合的,必須由各管理處/站向公司提出申請,并提供有效體檢證明,才能確定是否繼續使用。

  八、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九、本規定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勞動管理制度9

  第一節 勞動制度

  一、勞動條例

  (一)公司招收員工,貫徹公開招收,自愿報名,擇優錄用原則。部門崗位(特殊工種)需經筆試或技術考試合格,方可錄用。

  (二)員工必須到公司指定的醫院檢查身體合格后,方可錄用為本公司員工,公司定期為員工體驗,凡發現員工患上傳染性疾病,公司酌情調整患者的工種或停職醫療。

  二、試用期及合同期

  (一)試用期為三個月(也可視情況延長),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期中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須在一周前通知對方。

  (二)凡符合公司錄用條件的,可錄為合同制員工,并簽定勞動合同。

  (三)在合同期內,如員工屬不稱職或犯有嚴重過失,屢教不改者,公司有權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可續簽勞動合同,如一方要提前終止合同,都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三、發薪方式

  員工薪酬每月在指定日期內以銀行轉帳方式發放。

  四、薪金調整

  公司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公司將員工的崗位(職位)確定期工資等級,并視公司等級狀況,員工為企業工作時間長短酌情考慮調整員工薪金。

  五、 調職與晉升

  (一)根據工作需要,員工可被調任或提至其他崗位(職位)或部門。

  (二)各級行政管理技術職務均實行聘任制,公司將根據員工工作業績調升至現有空缺職位或更高職位。

  六、辭退

  若員工觸犯公司規則或嚴重失職,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處分,直至辭退。

  七、辭職

  員工如有正當理由需要辭職時,須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申請書,經公司批準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若員工未能按勞動合同規定而擅自離職,公司將不發給任何書面證明并按有關規定索賠一定的損失費。(培訓費、服裝費等)

  八、病退

  勞動合同制員工患病或因公負傷,按期在本公司工作時間長短,給予醫療期,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酒店工作的'解除勞動合同,可酚情給醫療補助費。

  九、裁員

  公司因業或管理條件發生變化,要辭退員工時,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本人,并按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二節 培訓制度

  一、組織領導

  (一)由公司主要領導及綜合部人事培訓部、質管部組成公司人材培訓領導小組,負責策劃,組織全公司培訓工作。領導小組每年不少于二次討論和研究公司員工培訓教育工作,制定規劃,確定任務及各個時期培訓計劃。領導小組每年召開公司培訓工作會議,總結布置培訓工作。

  (二)人事培訓部在培訓工作上負有組織、管理、指導、檢查、協調、服務的職責。負責擬定培訓規劃及年度計劃,組織編寫審定各種教材,組織各種培訓活動、檢查、考核活動質量,總結交流培訓經驗。

  (三)各部門負有做好本部門員工培訓的職責,要根據公司的要求和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的培訓計劃,組織各種既實用,又形式多樣的培訓。

  二、培訓內容

  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全民國防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食品衛生法,治安管理條例等法規教育,酒店管理,質量管理,崗位業務,業務技術技能和外語等方面。培訓項目分為入職培訓,上崗培訓,轉崗培訓,定級培訓,本等級復核培訓,晉升培訓,應急性培訓,適用性培訓,任職資格和崗位資格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工程教育等。這些種類的培訓,既有理論方面的教育,又要有業務操作技能的訓練,還可根據實際分初級、中級、高級培訓。

  三、培訓時間

  以業余學習和崗位培訓為主,根據需要與可能可采用脫產輪訓,短期進修等形式舉辦各種培訓班,進修班,座談班,研討會,專題講座,業務考察,參觀訪問,實際訓練,技術練兵,操作表演比賽等多種形式實施培訓。

  四、培訓教材

  公司建立系統的培訓教材庫。對主要工種的培訓,由人事培訓部編寫或提供相關教材,統一授課提綱,統一考核標準。在此基礎上各部門應按工種,崗位制定有關崗前、轉崗、在崗,技術等級的培訓教材。

  各部門要掌握員工接受培訓的情況,及時將員工參加各種培訓的人員名單,學習內容,學習時間,學習結果等情況報送人事培訓部,以便于建立員工培訓檔案,選拔和使用人材。

  五、培訓隊伍

  公司內建立一支有領導及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組成的兼職教師隊伍,鼓勵我們熱愛職教工作,積極授課,為提高員工素質多做貢獻,對成績優異的教師應給予獎勵。

勞動管理制度10

  (一)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1、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實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3、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實行特種作業資格制度。

  5、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的命令,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要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是指根據婦女的生理特點以及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有關保護女工在勞動中安全與健康的措施的總稱。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女職工特殊的勞動保護主要包括勞動就業方面的保護、禁止女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對女工的“五期”保護等。具體為不得安排婦女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未成年勞動者是指年齡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他們的身體發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過度,因而必須對他們給予特殊的保護。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對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的主要內容為:不得招用16歲以下的童工;對經批準需錄用未成年工的特殊行業,應當經過體檢證明合格,錄用后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為其提供適合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保證和照顧他們的文化、技術學習和休息;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工作;禁止安排他們加班加點。

  (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制度

  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是指國家勞動部門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狀態實施強制執法的一種手段。包括一般監察、專業監察、事故監察三種形式。一般監察是對企業進行的常規監察,其重點是發生事故和職業病的企業。專業監察是對危險性或危害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作業環境、特種作業人員和生產建設工程項目等進行的專項技術監察。事故監察是對各類特別重大事故、職工傷亡事故組織和參與調查、分析、處理和審批結案工作。

勞動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員工勞動紀律管理,完善公司福利政策,規范各類假期管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實際情況,特修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XX公司管理的所有項目公司的全體員工。

  第三條 基本定義

  1、遲到:上班時間已到仍未到崗

  2、早退:未到下班時間而提前離崗

  3、脫崗:工作時間未經領導批準離開工作崗位

  4、曠工:無任何手續無故不上班。有下列情況者,均按曠工論處:遲到、早退或脫崗連續超過60分鐘;或未經準假而不到崗者;或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者;或采取不正當手段,涂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者;或違紀、違規行為造成的缺勤;或未辦完離職手續而擅自離職的。

  5、考勤統計時間:每月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計算,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

  第四條 考勤是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計發工資、獎金、勞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考勤規定

  第五條 標準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和星期日休息。每天標準工作時間為上午八點三十分至中午十二點,下午二點至五點三十分。

  第六條 因公需要輪班工作的崗位,其部門負責人于每月28日前向行政人事部報備本部門下月排班表。

  第七條 寫字樓上班的員工,須每天上午上班打卡一次,因當天請小時假者須在返回時打卡;因工作需要,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員工打卡次數進行補充規定并及時報備。

  第八條 全體員工須在各自辦公所在地點考勤機上進行打卡方視為有效考勤。

  第九條 員工因手指受傷、脫皮等原因不能打卡的,在寫字樓上班員工須在當天8:30前到行政人事部考勤專員處簽到,其他各考勤點員工須在當天8:30前到各工作點考勤員處簽到。

  第十條 違反考勤制度者,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遲到、早退的處罰標準:月累計遲到、早退次數不超過五次(含五次)者,每次扣罰100元;超過六次(含六次)者,扣罰本人當月全部浮動獎金。

  2、曠工半日扣罰半個工作日的固定工資和三個工作日的浮動獎金。連續曠工五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十個工作日者,作自動離職處理。

  3、員工因各種原因(包括忘打卡、排隊打不上卡等)不能按時打卡,須做出書面情況說明,經兩名以上證明人及上一級領導審批后報備,同時予以當事人100元/次的處罰,否則將視同曠工。

  4、由公司發文組織的活動、會議、培訓學習及各類值班等須統一考勤管理,遲到、早退、無故缺席等人員將按文件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長期在各工作點進行考勤的特殊崗位員工須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提前一個月到行政人事部備案后方可多點考勤。

  第三章 請假、外出、出差規定

  第十二條 請假規定

  請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假(計劃生育假)/陪產假、工傷假、年休假、其他福利假等。

  1、事假:

  員工辦理事假須明確提出事假理由,至少提前1天提交請假申請單,向部門負責人提交書面請假單,經批準后方可休假,否則視為曠工。

  2、病假:

  ①員工申請病假,須提供住院診斷證明和住院證明,或三甲醫院的休假診斷證明;員工重疾或手術出院后仍需休養的,須再提供醫院出具的休養證明。

  ②醫療期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及當地政策執行。

  ③如因病不能及時上班,需在上班時間前電話通知所屬部門負責人,并于上班后及時提交上述證明;如無法提交相應證明的,按事假處理;病假已到期而須辦理續假的,獲準后方可續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3、婚假:

  ①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員工入職后領取結婚證書可享有婚假。婚假需在領取結婚證書半年內(以發證日期為準)一次性休完。員工憑結婚證書向所屬部門負責人申請,經行政人事部審核通過后方可休假。

  ②適齡結婚者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初婚、女年滿23周歲初婚)增加10天(含公休假日)假期。

  4、喪假

  ①員工親屬過世,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給予一至三天的帶薪喪假。其中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死亡,可休喪假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可休喪假1天。

  ②需在一個月內提交醫院、派出所或居委會等機構出具的相應證明。

  5、產假(計劃生育假)/陪產假

  ①凡符合計劃生育的員工,憑《準生證》、《出生證》向所屬部門及行政人事部申請產假或陪產假,憑醫院診斷證明可申請計劃生育假。根據安徽省及國家法律規定和政策,具體規定如下:

  A、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且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護理假為20天。

  B、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②產假(計劃生育假)/陪產假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數。

  ③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天給予1小時的哺乳時間。

  6、工傷假

  ①員工在工作期間因公受傷,及時到醫保定點醫院就診,并在24小時內報行政人事部和所在部門。

  ②工傷經認定后,持醫院診斷證明及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結果,辦理工傷假手續。

  7、年休假

  公司員工原則上每年春節期間享受十五天帶薪年休假(含法定節假日),員工探親統一安排在春節假期中,不另行給假。

  8、其他福利假

  ①公司已轉正員工原則上每年可享受集體旅游假期一次,每次旅游時間為四天(含周六、日),其中包含兩天帶薪假。

  ②集團相關文件范圍內的核心管理干部可按規定享受入住全國恒大酒店待遇,期間可享受每年兩天帶薪假。

  第十三條 請假、外出及出差批準權限如下:

  1、一般員工3天(含)以內,由部門負責人審批;4-7天(含)的,報分管領導審批;7天以上再報董事長審批。

  2、非主持工作的中層人員1天(含)以內,由部門負責人審批;2-5(含)報分管領導審批;5天以上再報董事長審批。

  3、部門負責人3天(含)以內由分管領導審批;3天以上,再報董事長審批。

  4、所有員工國外及香港、澳門、臺灣的出差由董事長審批。

  5、公司領導班子的請假、出差、外出由董事長審批,其中董事長的請假由集團董事局主席審批。

  6、公司領導班子的考勤每月呈集團董事局主席閱。

  7、公司領導確因工作需要外出不能按時打卡,須提前一天填寫外出登記表,同時經董事長審批并立即到行政人事部報備,行政人事部須于報備后一小時內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備案;特殊情況不能提前履行外出報備手續者,須于當天8:00前經董事長電話同意,并電話通知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須在8:40前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備案,否則視為未打卡,按未上班處理。

  第十四條 請假手續的辦理

  1、請假須至少提前一日填報請假申請單,按審批權限報相關領導審批后及時報備。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崗者,視不同情況,按早退、曠工等相關處罰規定處理。

  2、特殊情況不能提前履行請假手續者,須于當日按審批權限電話向上級負責人說明原因,經同意后方可請假,并于事后一天內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視同曠工。

  3、如有特殊情況需續假者,須提前一天按審批權限電話向上級負責人說明原因,經批準后可順延,否則超假部分按曠工處理。假期結束后須補辦請假手續,未補辦天數按曠工處理。

  4、員工請假時間如有變更或提前銷假的,應及時提交銷假申請單,按審批權限報相關領導審批后及時向行政人事部報備。

  5、員工每次請事假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時間,如有重大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如員工請假時間或續假累計時間超過一個月,須預先繳納本人請假期間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的應繳費總額,并經行政人事部和財務部確認后,按審批權限報相應公司領導審批,如未完成相關手續,請假則視為無效;在員工假期結束后返回上班時,上述預先繳納的社保和公積金的公司繳納部分,員工可到財務部辦理手續,由財務部憑員工本人的社保和公積金的預繳收據在員工薪資中核退。

  6、請假打卡規定:當天請小時假者須在返回公司時打卡。

  第十五條 外出、出差手續的辦理

  1、員工確因工作需要直接外出不能按時打卡,須提前一天填報外出申請單,按審批權限報相關領導審批后及時報備。

  2、員工出差須提前一天填報出差申請單,按審批權限報相關領導審批后及時報備。

  3、外出、出差打卡規定:員工因工作需要全天外出、出差無需打卡;員工因工作需要非全天的外出、出差,須在返回時打卡 ;對于打兩筆卡的'情況,出差、外出返回公司的時間早于下班時間時,仍須打下班卡。

  第四章 假期、加班、調休規定

  第十六條 員工享受國家法定節日如下:

  1、所有員工每年均享有國家規定的十一天法定帶薪假期。

  ①元旦一天

  ②春節三天

  ③國際勞動節一天

  ④國慶節三天

  ⑤清明節一天

  ⑥端午節一天

  ⑦中秋節一天

  2、女員工在婦女節(3月8日)可享受半天帶薪休假(周六、日除外)。

  員工具體享受國家法定節日和具體放假日期以政府相關規定及公司發文為準。

  第十七條 加班規定

  1、公司因組織大型活動需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以公司下發文件為準,并按政府規定計發加班工資。

  2、財務部門等特殊崗位因工作需要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須將經董事長簽字同意的值班表提前二天報備。

  3、在法定節日加班后申請調休的,原則上準予次月之前完成,調休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及時報備。

  4、對于法定節假日值班的員工未按公司發文的考勤時間進行打卡的,由部門按失職問責辦法予以處罰。

  第五章 員工培訓考勤管理

  第十八條 因公學習培訓

  因工作需要由公司組織參加各類學習、培訓,學習、培訓時間一周(含一周)以內的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一周以上的須再報董事長審批。

  第十九條 新員工入職培訓

  1、培訓期間不允許請假,不參加者按曠工處理。

  2、培訓期間須嚴格考勤,遲到、早退、無故缺席等人員將按考勤制度予以處罰。

  第六章 人事變動的考勤管理

  第二十條 人事變動的考勤管理

  1、xx公司系統之間的人事變動,每月十五日前(含十五日)到崗者,由新崗位所在單位統計當月考勤;每月十五日后到崗者,由原崗位所在單位統計當月考勤。

  2、未辦理正式調動手續而擅自調整工作崗位者,行政人事部不予以統計考勤。

  3、因工作需要辦理調崗手續的員工,需在規定到崗時間內辦理完畢相關手續,特殊情況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可最長延期至五個工作日,否則按曠工處理。

  4、因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而待崗培訓者,待崗培訓期間只計發基本工資。

  第七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負責人和部門考勤員職責如下:

  1、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考勤管理第一責任人,直接負責對本部門員工勞動紀律的管理,確定部門考勤員并及時報備。

  2、部門考勤員由部門負責人指定,考勤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對考勤工作嚴謹、公正,并認真學習和熟悉公司考勤制度,嚴格按制度督促及指導本部門員工辦理外出登記、請假及出差等手續,及時向行政人事部報備考勤資料。

  3、對無故不上班的員工,部門考勤員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匯報。超過三日的須書面上報行政人事部。應報未報,給予該部門負責人降一級工資的處分。

  4、員工在假期結束后未能按時到崗的,所在部門負責人及考勤員應在員工缺勤當日上午向行政人事部報備,說明員工未能到崗的原因;如因所在部門未及時報備導致公司利益受損的,部門負責人須承擔相應責任。

  5、部門考勤員于每周五及每月最后考勤截止日17:30前向行政人事部報備本部門本周的出勤異常情況、提交已審批的外出登記表、請假申請單、出差申請單等考勤資料。

  6、每月考勤截止日仍未及時提交已審批的考勤資料或因考勤員工作失誤導致相關員工考勤數據出錯的,給予部門考勤員失職問責的處分。

  7、員工各類考勤資料務必據實填報,對考勤數據弄虛作假所涉及的員工及考勤員,公司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扣罰獎金、降薪、降職、免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人事部考勤專員職責

  1、行政人事部考勤員須將公司領導班子及集團二級部駐地員工的當月考勤統計表經公司領導審批后,于次月2日中午12:00前報送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應報未報,給予相關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人降一級工資的處分。

  2、考勤專員負責于每月2日下午17:30前將經審批后的上月考勤統計表交薪資專員。

  3、考勤專員負責分類存放、妥善保管各種原始考勤資料,考勤軟件里的數據須每月進行備份,原始考勤資料(含考勤機導出的所有格式的考勤記錄文件)保存期限為兩年。

  第二十三條 所有員工入職時一律使用指紋考勤,指紋錄入由各工作點的考勤員負責,嚴禁密碼考勤、代錄指紋考勤。其中物業公司班子成員及物業服務中心負責人的指紋由地產行政人事部考勤員及地產各三線項目行政專員負責錄入。

  第二十四條 指紋考勤機由行政人事部根據公司的人員編制及需求進行統一規劃。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人事部是員工勞動紀律的職能管理部門,將不定期對公司各部門的勞動紀律進行檢查,主要檢查員工在崗情況、上班秩序(如上班時間脫崗、串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及違規考勤等。一經查實,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扣罰獎金、降薪、降職、免職直至開除的處分。相關部門負責人及考勤員負連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文件各條款中所提備案一詞指到行政人事部考勤專員處報備。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于發文之日起執行,原管理制度如與本制度有不一致之處,以本制度為準。

勞動管理制度12

  勞動紀律考勤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的核心組成部分,旨在規范員工的.工作行為,確保企業運營的有序進行。它涵蓋了員工的出勤管理、請假制度、遲到早退處理、曠工規定、工作時間管理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出勤管理:明確每日工作時間,記錄員工的上下班時間,以確保員工按時到崗。

  2、請假制度:制定請假申請流程,包括事假、病假、年假等各種假期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3、遲到早退處理:設定遲到和早退的處罰措施,以鼓勵員工遵守工作時間。

  4、曠工規定:明確曠工的定義,規定曠工的處理方式,如扣除工資、警告直至解雇等。

  5、工作時間管理:規定加班政策,包括加班申請、補償機制和限制條件。

勞動管理制度13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我公司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物質引起的職業病,保護全體勞動者的健康及相關權益,促進生產經營快速、穩定發展,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勞動者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制度。

  一、督促并協助公司行政,利用會議、板報、專題學習討論等形式,經常開展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二、動員、組織勞動者積極參與本礦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有程序地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公司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并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與行政協調、督促解決,制定防治措施。

  四、對本公司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行使要求予以糾正的權利。

  五、對產生職業病嚴重危險時,行使要求公司行政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或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

  六、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行使參與事故調查的權利。

  七、發現危及勞動者身心健康的情形時,行使向作業現場管理干部直至經理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場所的權利,有關

  領導應立即做出處理。

  八、督促公司行政為勞動者發放防暑降溫費和冬委取暖費,提出工會意見。落實每年防暑降溫和各級冬季取暖措施。

  九、督促公司行政為勞動者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防護用品。教育勞動者遵守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講究個人衛生,搞好自我防護。

  十、督促公司行政定期請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勞動者職業健康狀況進行檢查,對確診有較嚴重職業病的勞動者除發放藥物,安排給予治療外,建議對其崗位盡可能地進行調整。

  十一、積極協助、支持公司行政推進科技進步,開發新產品,采用新技術,不斷改進生產設備,改善勞動者作業環境和條件,從根本上防止職業病,減少職業病危害,確保勞動者健康。

勞動管理制度14

  (一)、總則

  1、為了規范本公司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2、定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一經訂立,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3、本規定依據《勞動法》和《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而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簽定勞動合同的范圍

  1、公司所有正式聘用的員工都必須簽定勞動合同。

  2、股東單位選派的員工,原則上都與原單位簽定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

  1、公司與員工簽定的勞動合同,是由勞動合同書及相關附件組成。勞動合同的甲方為公司,由總經理簽署;勞動合同的乙方為員工,由員工本人簽署。

  2、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1)、工作內容;

  (2)、試用期;

  (3)、保守商業秘密;

  (4)、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5)、勞動報酬;

  (6)、社會保險;

  (7)、勞動紀律;

  (8)、勞動合同期限;

  (9)、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10)、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1)、其他有關事項。

  3、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據工作崗位性質、工作需求及員工本人條件,征詢員工本人意見來執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按期限分為以下幾種: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規定起始時間,終止時間以公司與員工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或自然終止條件出現為勞動合同終止時間。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短期1年;中期2年;長期3年以上。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條件

  (1)、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

  按國家有關規定可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可要求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碩士以上學位的員工,如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可以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非關鍵崗位(公司確定)工作的員工;

  公司同意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3)、簽定中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具有中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碩士學位的員工;

  企業關鍵崗位的員工;

  企業出資派遣出國學習、培訓的員工;

  其他適合簽定中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4)、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公司聘任的各部、室副職以上的員工;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員工;

  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其他適合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5、關于試用期

  與公司簽定的`勞動合同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之內。最長一般不超過3個月。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延續、解除和終止

  1、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簽定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經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

  2、勞動合同的延續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需要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期滿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試用期、見習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出現的;

  嚴重失職或違紀,對公司造成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符合《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章之規定,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章之規定,員工可以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

  (3)、員工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

  (五)、經濟補償與賠償

  1、由于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以下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1)、扣壓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

  (2)、支付員工報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發給本人1個月工資,相當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雙方協商一致,因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3、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補償金: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因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4、第四章第三條第1款的情況,公司還應發給員工不低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的100%。

  5、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泄露公司商業秘密事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由公司出資攻讀

  學歷、學位或脫產學習一個月以上的員工,應在辦理入學手續的同時與公司簽定《培訓協議》,明確學習結束后在本公司實行服務年限,原合同期限于服務期限屆滿時,應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在服務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規定向公司支付賠償金外,還要交還學習培訓費用。

  (六)、勞動爭議

  1、合同雙方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

  2、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應按雙方均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附則

  1、勞動合同的附件包括:崗位協議書、專項協議書等,是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用于對專項事物進行約定。

勞動管理制度15

  第一條為了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確立、維護和發展企業與職工之間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職工。

  第三條縣及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本規定,對企業的用人、培訓、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和勞動安全衛生等實行監察。

  第四條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

  第五條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自主決定招聘職工的時間、條件、方式、數量。企業招聘職工,可在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確認的職業介紹中心(所)招聘。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區招聘。企業不得招聘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禁止使用童工。

  第六條企業招聘職工時,應當在中國境內招聘中方職工;確需招聘外籍及臺灣、香港、澳門地區人員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并辦理就業證等有關手續。

  第七條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職工進行職業培訓。對從事技術工種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職工,須經過培訓后,持證上崗。培訓經費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由職工個人同企業以書面形式訂立。工會組織(沒有工會組織的應選舉工人代表)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時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協商談判,訂立集體合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第九條勞動合同簽訂后,應當于一個月內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鑒證。集體合同訂立后,應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條勞動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需經雙方協商同意,并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勞動合同變更內容,可由勞動合同雙方商定。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或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二)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企業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其他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在征求工會意見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職工經過培訓、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患職業病或因工致殘的職工,若本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按當地政府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因工致殘就業安置費。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限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企業的工資分配,應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職工工資水平應在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年提高。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由企業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或勞動行政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通過集體談判確定。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企業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每月至少要支付一次,并為職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勞動工資統計,并向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及統計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報送勞動工資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社會保險機構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險費應按照國家規定列支。職工個人也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勞動手冊》和《養老保險手冊》制度,記錄職工的工齡、工資及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與支付情況。

  第十九條企業對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應當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對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發給生活補助費外,還應當發給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條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標準,根據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計算。生活補助費按每月滿1年發給相當本人1個月的實得工資;醫療補助費按在本企業工作不滿5年的,發給相當本人3個月的實得工資,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得工資。在本企業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計發基數,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半年月平均實得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宣布解散或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時,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經醫院證明正在治療或療養、以及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享受撫恤待遇的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以及未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職工,應當根據企業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一次向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所需要的生活及社會保險費用。

  第二十二條企業職工在職期間的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提取使用中方職工住房基金。

  第二十四條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

  第二十五條企業因訂立集體合同與工會或工人代表發生爭議,爭議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組織爭議雙方協商處理;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勞動爭議、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時間、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等,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企業或者職工一方違反勞動合同,侵害對方利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企業違反本規定招聘職工的,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可以按被招聘者月平均工資的5—10倍處以罰款,并責令其退回招聘的職工。

  第二十九條企業職工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企業除按最低工資標準補齊外,還應按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的20%—100%發給職工賠償金。拒發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及賠償金的,對企業處以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及賠償金1至3倍的罰款。隨意加班加點的,應立即改正。不改正的,按超規定總工時數每人當月實得工資的時、日平均數的5倍處以罰款。

  第三十條企業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的,應按照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補辦;不按期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應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納金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分別納入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第三十一條企業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的,應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并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二條阻撓或拒絕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監察的,處以月經營及銷售收入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以上各項罰款,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應在對其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情況下,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上述行政處罰,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執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三十五條華僑和臺灣、香港、澳門投資者在中國大陸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及股份有限公司,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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