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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文 件 工信部企業[2010]240號 關于印發《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推動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促進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現將《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推動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促進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是指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為中小企業提供各類公共服務,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示范平臺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務主要包括:信息、技術、融資、質量、節能、環保、創業、培訓、管理、商務、現代物流等。示范平臺可以是具有多種服務功能的綜合性平臺,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務功能突出的專業平臺。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示范平臺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示范平臺的推薦工作,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范平臺進行管理。 第四條 示范平臺的認定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示范平臺的條件 第五條 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運營兩年以上的獨立法人單位,資產總額不低于30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主要服務于中小企業集聚的區域或行業。包括:產業集群、小企業創業基地、工業園區和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等。滿足中小企業的公共服務需求,服務的行業對區域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服務功能完善,服務特色突出。從業人數不少于20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 (四)年服務中小企業不少于100家;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定增長;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服務業績突出,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品牌建設方案。 (六)主要負責人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 (七)獲得省級及以上部門的相關認定或表彰。 (八)屬于經濟欠發達的老少邊窮地區,服務業績突出、示范帶動作用明顯的服務平臺,上述(一)、(三)、(四)的條件可適度放寬。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負責本地區示范平臺的推薦工作。優先推薦省級表彰的平臺,逐步過渡到推薦省級認定的平臺。 第七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推薦的示范平臺運營情況、服務業績、示范性進行測評,填寫《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表》(見附件1),并附被推薦示范平臺的申請材料,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八條 被推薦為示范平臺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見附件2);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印發《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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