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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鑒定
醫療糾紛鑒定摘要:醫療糾紛鑒定是處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的核心環節,侵權責任法在確立時應對其高度關注。筆者就醫療糾紛鑒定的重要作用、鑒定程序中存在的病歷等問題以及關于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建議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認識。
當前,醫患雙方的矛盾日趨激烈,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數量呈上升趨勢,并已成為社會高度關注的焦點。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對該類案件的處理中,最核心的環節就是醫療糾紛鑒定,因為鑒定結論起著判定案件事實是非曲直的關鍵作用, 但我國《侵權責任法(草案)》對此關鍵問題卻并未進行相關規定。
1 進行醫療糾紛鑒定的必要性
《侵權責任法(草案)》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醫療機構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對醫療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醫療機構已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即使造成了損害后果,也不必承擔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但鑒于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其涉及專業性很強的醫學知識,對其是否存在過錯進行評判也是相對比較困難的事情。如果某些法律事實所涉及的專業性知識已經超出了法官的認識范圍,就需要專業機構利用專業的知識來評判診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是否存在過錯[1]。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其目的就是為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作出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醫學是一門特殊和復雜的專業科學,現代醫學分科越來越細,非專科的醫生對專科的問題都很難準確診治,更何況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官,他們一般并不具備醫療專業的知識,很難根據一些表面的癥狀和表現作出正確的判斷,在這樣的情況下,引入一個權威的專業鑒定機構作為第三方,由其對案件中涉及的醫療行為進行分析判斷,明確事實是非常重要和必需的。
……稿件來源:《中國醫院》雜志。(詳細內容見該刊)
2 醫學會對于法院委托做鑒定的情況應當特殊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關于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規定,只是針對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或者是衛生行政部門單方面交由的鑒定,并沒有規定法院委托鑒定時醫學會應當按照什么樣的程序進行,實踐中醫學會的做法是按照《條例》的規定辦。但我們認為法院委托的鑒定與《條例》規定的不一樣,醫學會不應簡單的照搬《條例》的相關規定,應當特殊對待。法院委托醫學會做鑒定,患方認為病歷不真實時,醫學會應當請法院表態,是否依據法院移送的病歷進行鑒定,然后按照法院的意見處理[2]。
……稿件來源:《中國醫院》雜志。(詳細內容見該刊)
假若病歷真的出現被篡改和偽造,那就應該按照《條例》規定的篡改偽造病歷處理,部分病歷修改和不足與篡改偽造還是不一樣的[2]。
3 鑒定程序中存在的問題
3.1 病歷的真實性不能由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認定當案件進入鑒定程序后,病歷是鑒定所依據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證據。病歷是判斷醫療機構所實施的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護理常規,醫患雙方的權利是否得到保護,義務是否履行的重要依據。但現在很多患者都或多或少的對病歷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而醫療鑒定的中止、終止大多也是因為這個原因。對病歷真實性的審查已成為此類案件審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和審理焦點。
病歷是醫務人員記錄疾病的診療過程的文件,并客觀地、完整地、連續不斷記錄了病人的病情變化及診療經過與結果,因此病歷書寫是伴隨著疾病的診療過程形成的,也是醫學科學的檔案。是法定的具有較高效力的證據,如果一方當事人對病歷的真實性提出質疑,應提供相應的客觀事實來支持,并通過法定鑒定機構對病歷真實性進行鑒定,由法院根據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認定,而不能由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認定。
3.2 醫學會隨意終止、中止鑒定程序的問題
現在鑒定程序中常出現這樣的情況,人民法院已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并將病歷向醫學會提交,醫學會已經受理,但患方在鑒定程序中對病歷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拒不配合鑒定,醫學會便向人民法院退函,認為“鑒于患方對病歷的真實性不認可,目前本案例鑒定無法按程序繼續進行”,從而終止鑒定程序。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中止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1)當事人未按規定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材料的;(2)提供的材料不真實的;(3)拒絕繳納鑒定費的;(4)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稿件來源:《中國醫院》雜志。(詳細內容見該刊)
3.3 人民法院的正確處理方式
法院在接到鑒定機構的退函后應當及時告知并組織當庭質證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并就病歷修改部分交由鑒定專家判斷,是否影響對診療過程的判斷,雙方爭議較大-法院又無法認定部分,可以寫明并告知鑒定機構不要以此做出對患方不利結論。仍應委托相應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而不是根據原告單方的意見就簡單的否定全部病歷的真實性。并且病歷是鑒定的重要依據,但不是惟一依據。法院既然能夠根據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認可的事實認定一部分證據,并用這部分證據認定案件事實進行判決,那就應當用這部分事實作為鑒定的依據,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并應通知原告如不參加鑒定,等于自己放棄陳述的機會,將承擔不利后果。如原告仍拒不認可病歷,不抽取專家,不配合鑒定,法院可委托鑒定機構代抽專家。只有通過科學的鑒定程序才能真正的查明案件事實,作出公正的判決。
4 建議組建醫療糾紛過錯鑒定機構
現在的醫療糾紛鑒定有兩個機構,一個是醫學會鑒定,一個是司法鑒定。患方普遍接受司法鑒定,而排斥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想方設法不予配合鑒定;而醫療機構則大部分排斥法醫鑒定。醫學會里都是醫學專家,有時專家們在做鑒定時容易卷入到學術討論中去,而不是用一個法律的觀點來看待問題;而法醫則會更多地用法律的觀點來考慮醫療問題,但卻缺少臨床實踐經驗。如果兩者融合可能會使鑒定更趨圓滿。因此,建議成立一個綜合的醫療糾紛過錯鑒定機構,組成人員既不是單純的法醫也不是單純的醫學專家,以保證醫療鑒定相對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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