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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債轉股”的理性思考立交橋
對“債轉股”的理性思考立交橋文/周偉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430064)
改革開放20多年中,國有企業運用了整個國家70%以上的信用貸款、80%以上國內最好的勞動力,目前卻只能提供占GDP30%的產出,其中半數以上的企業在虧損中徘徊不前。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國企的高負債率使企業變成“為銀行打工”。商業銀行也并非受益者,它雖可坐收可觀的利息收入,而多年積累起來的不良貸款呆賬、壞賬數目驚人,每年的壞賬準備金遠遠不足以沖銷壞賬發生額,因而嚴重影響了銀行的正常運轉,成為我國發生金融風險的一大隱患。如何使財經領域的兩大難題兼而治之,是各級政府、企業界和金融界關注的焦點。“債轉股”的出臺,似乎讓人們看到了希望。
然而,在化解金融風險、實現國企三年脫困的今天,人們理性認識債轉股至關重要。我們在注意到債轉股對銀行、國企和資產公司帶來一定影響的同時,還要透過表層,從本質上更現實、更深刻地認識和把握債轉股。
(一)對國有企業而言,債轉股并非只是既銷債、又免息的套餐,而是整合股東結構,著眼未來收益的舉措
首先,債轉股不是扶貧,企業必須付出代價。目前我國國企的籌、融資渠道不暢,方式單一,許多地方政府和企業把“債轉股”視為甩掉債務包袱、解決信貸資金來源的認識相當普遍。其實,這是一種誤解。按經濟學原理,在所有融資方式中,股本融資成本最高。因為股本的收益必須高于企業負債帶來的收益。“債轉股”雖然解決了企業債務包袱,減少了利息支出,增加了營運資金,但資產營運的預期目標是成本較小,收益較高。股東參與未來的收益分配,將使企業支付比目前的貸款利息更為高昂的成本。從這個意義上講,“債轉股”使企業付出的股本收益的代價比單純承擔債務及利息的代價要高。同時,按照市場法則,如果債轉股企業經營不善,經營者約束不強,持股比例較高的股東———銀行或資產公司有權要求更換經營者,有權處置、重組資產,也可以調整經營決策。因此,“債轉股”讓企業得到一段時間休養生息的同時,也給企業及其經營者增添了更多的壓力和責任。
其次,債轉股要求企業改善產權結構,而不是形式上的“改制”。“債轉股”使企業從目前單一的產權結構,變為由多個股東共同持股、共同管理企業的混合產權結構。這種產權結構的一個明確指向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建立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人構成的、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而不是形式上的“改制”。據中國工商銀行的一項統計,近幾年來,許多國有企業因清產核資審核不嚴,或一賣了之等不規范的改制已逃廢工行債務達1000億元。“債轉股”將規范企業改制行為,它的立足點是確保企業的國有、自有、融資的資產保值增值。這也是企業經營管理邁向現代化的基礎。
再次,“債轉股”的積極意義在于促使資產流動,取得未來收益。資產處于靜止、呆滯狀態是資產營運過程中最大的浪費。資產的活性特征,要求所有者和經營者不斷地探索激活資產的妙招。“債轉股”所選擇的對象正是要符合國家規定,包括盤活資產在內的“五個基本條件”的企業,這類企業經過“債轉股”的運作后煥發出生機與活力,并取得一定規模效益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通過上市、轉讓和企業回購股權的形式使資產進一步流動,從而使“債轉股”的政策效應得到正常發揮。從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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