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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護論文
【摘 要】 隨著社會的向前發展,食品質量與安全問題逐漸走進了大眾的視野。現階段,在嚴峻的形勢下,加強食品質量與安全監管力度并優化其監管策略是保障我國人民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基于此,下文在分析當下食品質量與安全現狀的基礎上,著重研究了加強食品安全刑法保護力度的措施。
關鍵詞 食品 安全 刑法 保護
引言
食品質量與安全問題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在新時期,人們對于食品的追求逐漸從數量層面上升到質量層面,近年來,我國發生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食品質量與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顯了出來,如何利用刑法的保護機制來提升我國食品的整體質量與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成為了現階段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面臨的重要問題。
1 食品安全與刑法保護現存的問題
1.1 食品安全現階段的問題法律體系有待完善
當前《刑法》中牽涉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三種,《刑法》中將這些犯罪歸類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當中。實際上,食品安全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市場經濟的秩序,同時也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權乃至生命權。在當前以人為本的理念下,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權、生命權孰輕孰重自不待言,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毫無疑問地應優先于市場經濟秩序受到法律的保護,將食品安全犯罪的相關條文歸入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值得商榷,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法律體系有待完善。2015年重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中建立了以預防為目的的立法模式以適應風險社會背景下的立法需要,建立了較為健全完善的食品安全風險問題評估體系。而《刑法》將食品安全犯罪的條文置于“危害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之中,與《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存在不相銜接之處,需要引起相關人員的重視。
1.2 食品安全問題處理不當
現階段,我國展開了一系列處理食品安全問題的工作,在懲治不法食品加工企業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并沒有有效地減少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在實踐中,由于部分食品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管工作不夠重視,所以他們在處理食品安全問題和犯罪行為時,沒有嚴格按照制度執行,對不法企業和商戶的懲罰力度也比較輕。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是確定刑法分則不同章節的依據,而《刑法》中將食品安全犯罪歸入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很顯然是認為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客體系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秩序。此外,大部分監管部門采用經濟罰款的方式來處理食品安全問題,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總之,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發生的因素有很多,如果我們不能對主要人員和生產操作人員等施以全面懲治,那么很難從根本上杜絕食品安全問題。
2 加強食品安全刑法保護力度的措施
2.1 依照刑法完善食品監管制度
建立全面系統的食品監管制度是保證食品生產行業長遠發展的重要措施。首先,監管部門應該依照我國刑法的政策精神來,不斷健全監管指標,使得監管人員有相應的監管指標作為工作考量標準。然后,監管部門應該依照刑法的具體指標來對食品采購、加工和生產等流程做綜合考量,并對現行監管體系加以改革,以提高監管部門的工作效率。最后,監管部門應該逐步建立一個與刑法精神相匹配的精細化的監管系統和統一的監管方案,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和信息技術來提升監管部門工作的現代化水平。
2.2 明確入罪規則
2.2.1 拓寬入刑范圍。現階段,國家已經采取措施來完善食品在運輸、檢疫與儲存等環節的有關工作。基于此,食品安全犯罪也應拓寬范圍,將運輸、檢疫與儲存等相關環節的食品安全納入到食品安全犯罪中來,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所有行為都能受到與其相對應的刑罰,同時也會減少審判過程中對法律適用的疑惑。
2.2.2 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相較看來,更加應該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的保護作為重點。為了凸顯食品安全犯罪的社會公共安全危害性,有必要調整食品安全犯罪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地位,將食品安全犯罪由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變更為危害公共安全罪,使人民大眾更加了解食品安全犯罪的本質。
2.2.3 增設食品安全過失犯罪。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的是與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聯系的經營活動,只要食品安全出現問題,受害人承受的后果是一樣的。如果因為是過失犯罪而免于對其的刑事處罰,這樣對于受害者來說是不公平的。現階段,我國《刑法》有必要增加食品安全過失犯罪,同時對過失的程度進行界定。這里的過失應該是嚴重危及公眾的生命健康權的行為,輕微過失就不應該適用此類規定。這樣,不至于將犯罪過分擴大,也能給那些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人群以恰當的刑罰。
2.3 健全食品安全刑法保護制度體系
現階段,我國已經形成了以《刑法》為核心、《食品安全法》為補充的食品安全刑法保護法律制度體系,而《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之間卻存在不相協調之處。就實際情況而言,《食品安全法》對無資質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無證生產經營等均作出了相應的規制,對監管機構及其監管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的刑事責任也作出了規定,《食品安全法》中增加的這些新內容、立法中的新理念卻未在《刑法》的規定中得到相應的體現,《刑法》對《食品安全法》正確貫徹實施的保障功能未能有效發揮,《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之間缺乏有效的銜接,所以有關人員需要進一步考量兩部法律之間的聯系和與現實的連接,以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護制度的法律體系。
結束語
綜上所述,刑法對于保證食品的質量與安全有重要的意義,在《刑法》與《食品安全法》的保護下,我國已經從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整體食品質量,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我們應該從從加強刑法的保護力度和監管力度入手,來促進我國食品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李彬,張愛娥.食品安全刑法保護制度的缺陷與完善[J].人民論壇,2016,(02):1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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