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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身份共犯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當前我國刑法理論,對于“有身份之人與無身份之人共同犯罪”的問題,存有不同的觀點。作者認為爭議的焦點在于身份犯理論與共犯理論如何結合的問題。
關鍵詞:共同犯罪 身份犯 混合主體 區別說
在身份犯罪中,解決“有身份之人與無身份之人共同犯罪”的問題時,往往涉及到共同犯罪與身份犯理論的結合。對此,本文從這兩方面分別進行論述。
一、共同犯罪的整體性理論
根據我國刑法中修正的犯罪構成理論,共同犯罪的構成不同于單獨犯罪的構成,為使共犯承擔刑事責任,需要對單獨犯罪的構成加以修正。[1]共同犯罪是區別于單獨犯罪的概念,從而,也具有區別于單獨犯罪的自身特征,其最重要的特征是犯罪的整體性,若干單獨個人犯罪被法律擬制為一個整體性犯罪行為。盡管是多人多行為的犯罪,但法律上視其為“一人一行為”的犯罪。
1、從共同犯罪的犯罪構成來看。首先,各共犯的主觀方面有著同一犯罪的故意,各共犯雖然由于分工的不同具有不同的具體故意,但是,這些具體的故意都是從不同的側面服務于同一犯罪的故意。因此,在主觀上各共犯都有共同的認識和意志;其次,各共犯客觀方面實施同一犯罪的行為;再次,各共犯的行為所指向的是同一犯罪客體。最后,共犯的整體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2]綜上四點各共犯分別的具體行為,已經從數個行為轉化為主客觀相統一的一個整體行為。
2、從共同犯罪性質來看。共同犯罪相對于單獨犯罪來講,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其特點還在于犯罪的雙重性,即單獨犯罪的個體性與共同犯罪的整體性的有機結合。這種雙重性體現在共同犯罪各要件中。以共犯故意為例:第一重故意,各共犯均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重故意,各共犯預見到共同犯罪的行為內容以及共同犯罪行為所引起的社會危害結果。簡言之,既有單獨犯罪的個人故意,又有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那么,無疑共同犯罪也有雙重行為,即犯罪的個人行為和共同犯罪的整體行為。在犯罪性質上,起決定作用的是整體行為。[3]如果共同犯罪行為整體上具有某種身份犯犯罪的客觀特征,那么就說明該共同犯罪構成該種犯罪。
3、我國刑法學共犯理論堅持主客相統一原則,正確地表述了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4]即共同犯罪不是數個單獨犯罪的簡單相加,而是各有分工,互相配合,能夠犯下單個人難以實現的嚴重犯罪。因而,共同犯罪特征在于其盡管是二人以上犯罪,但是從其主觀方面講,形成的是一種特定犯罪故意內容,各共同犯罪人均具有特定犯罪的故意。從客觀方面講,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犯罪的行為,因而各共同犯罪人的故意是同一的,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是統一的,從而成為一個整體行為。這一整體行為才是共同犯罪的行為,同時,整體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著必然的內在的關系。因而共同犯罪是同一犯罪,犯罪性質必然同一。由此可見,共同犯罪的理論實際上承認了共犯只能“一罪處罰”,這符合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本質要求。
二、刑法關于身份犯的理論
在刑法理論上,通常將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構成要件或者刑罰加減根據的犯罪稱為身份犯。理論上存在自然身份犯與法定身份犯、親手性身份犯與非親手性身份犯、純正身份犯與非純正身份犯(或者稱之為非身份犯更適合本文的涵義)等分類。純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要件,無此特殊身份則犯罪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犯罪。例如,現行刑法典規定的貪污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如果行為人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就不可能成立貪污罪。應該說,刑法分則的貪污賄賂罪部分絕大多數罪名都是純正身份犯罪。而非純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的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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