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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若干疑難問題的思考論文
醫療糾紛,從廣義上來說,系指醫患雙方之間的一切爭執,包括如醫患之間關于醫療費用的爭執、關于醫療態度的爭執。臺灣有名的一個案例就是病患要告一個臺大的醫生賠償一億臺幣名譽損害案。原告孩子得了罕見的遺傳疾病,要求醫生解釋,醫生隨口講句話:講白一點就是你的種不好啦!結果患方覺得精神受到傷害,一狀告到法院。但狹義的醫療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所產生責任歸屬。
醫療糾紛逐年增多,已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據統計,北京市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案例在2000年有明顯增加,經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的案例達71例,而1997年僅為27例。廣東省衛生廳1995年接到的醫療糾紛投訴為36宗,去年1-6月就有126宗;廣州市衛生局接到的醫療糾紛投訴1995年為40宗,1998年為116宗。一些影響嚴重的醫療事故不斷被爆光,引起了社會對醫療事故問題的普遍關注。應該說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病人及家屬希望得到社會輿論的支持和同情。眾所周知,在處理醫療事故糾紛方面,由于我國由衛生行政機關起草的有關法規主要是從保護醫療單位利益出發的,缺少對病人權利足夠的尊重和保護,因此病患方往往處于一種相當不利的地位。更由于病人及家屬對一些醫療事故鑒定公正性的懷疑或失望,以致他們不得不求助社會輿論的力量。醫療糾紛發生后,還有許多病人及其家屬采取一些較為沖動或激烈的方式來處理,致使糾紛不斷惡化。北京的醫生被打,湖北的醫生被殺,重慶的醫院被炸等等。以上情況得以發生,除了醫患各方主觀原因以外,還存在醫療糾紛處理路徑不暢的制度缺陷。近年來,隨著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患者取證難、舉證責任重等問題已經初步得以解決,但尚有醫療糾紛訴訟前置程序、醫療鑒定與法醫鑒定的爭議以及損害賠償如何適用法律等難點。
(一)醫療糾紛訴訟程序。
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與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應否為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醫療事故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有:1、《關于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有異議又不申請重新鑒定而以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1990年11月7日)。2、《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4日)。3、《關于對"當事人以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答復》(1995年6月14日)。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法院對于醫療糾紛案件的受理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病員及其親屬如果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如因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雖有異議,但不申請重新鑒定,而以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民事訴訟)。(3)病員及其親屬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醫療事故結論沒有意見,僅要求醫療單位就醫療事故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民事訴訟)。(4)如果當事人對衛生行政機關做出的醫療事故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行政訴訟)。(5)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已作出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最終鑒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爭議拒絕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行政訴訟)。以上司法解釋仍然沒有明確未經醫療鑒定可否直接提起醫療損害賠償訴訟。
國務院1987年《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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