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關于村民委員會訴訟主體地位的思考論文
內容摘要:
村民委員會作為我國政體下特殊的組織形式依法享有廣泛的自治權利。由于其獨立于我國的行政層級系統及其性質的特殊性,因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日趨繁復的法律關系中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這主要體現在村民委員會的具體行為性質的界定以及其行為所引起的后果的責任承擔上。具體而言,即是村民委員會的訴訟主體地位的確定問題。本文將通過對村民委員會性質、職權的論述并結合行政、民事及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其訴訟主體資格的適用來全面展開對村民委員會訴訟主體地位的探討。
關鍵字:
村民委員會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村務管理行為 行政訴訟主體 民事訴訟主體 刑事訴訟主體
1998年10月14日,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通過的《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對歷經20年的農村改革的成就作出了精辟的論述:“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廢除人民公社,突破計劃經濟模式,初步構筑了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新經濟體制框架。這個根本性改革,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生產力,帶來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歷史性巨變:糧食和其他農產品大幅度增長,由長期短缺到總量大體平衡、豐年有余,基本解決了全國人民的吃飯問題;鄉鎮企業異軍突起,帶動農村產業結構、就業結構變革和小城鎮發展,開創了一條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現代化道路;農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全國農村總體上進入由溫飽向小康邁進的階段;農民的思想觀念順應時代要求發生著深刻變化,農村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設取得了明顯進步。”
在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方興未艾的同時,構建與之相適應、相協調的農村職能管理體制也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在充分考慮到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社會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以及我國9億農村人口這一龐大而又特殊的群體的基礎上,以村民自治為本位的極富中國特色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應運而生。
然而,村委會作為一個本土化的區域自治管理單元,在享有區別于其他基層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的特殊權能的同時,卻鮮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權能行使的法律責任、侵權行為的后果以及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司法救濟等問題作出詳盡的規定。具體說來,村委會訴訟主體地位的不明確是上述問題的癥結所在,也就直接導致了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日趨繁復的法律關系中責任主體地位的缺失,如村委會基于村內公共事務管理的行為侵害村民自身利益的訴訟主體地位,與其他企業法人、社會團體關于合同糾紛的訴訟主體地位以及村委會在單位犯罪中的主體適格等問題。
以下,筆者將根據我國相應的法律法規并結合村委會的現實運轉情況,從村委會自身的職權設定結構出發,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對其訴訟主體地位進行多方面的探討:
一、 村民委員會的性質、職權與訴訟主體資格的適用
關于村委會的性質,在學界爭議不大。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和建國初期,各地城鄉居民便已建立了農會、貧農團、居民小組、片兒會和各種委員會等初期的自治性群眾
[1] [2] [3] [4] [5]
【村民委員會訴訟主體地位的思考論文】相關文章:
學生閱讀主體地位芻議04-26
落實主體地位促進自主發展04-29
強化教師主導作用,突出幼兒主體地位的論文04-27
發展的主體性與人的自主地位04-29
如何確定學生英語學習的主體地位04-28
打破教學常規,尊重學生主體地位04-30
體育教學中學生主體地位的體現04-30
從邊緣到中心--對譯者地位的思考04-29
論文化主體的特性04-27
在英語教學中如何確立學生的主體地位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