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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機構養老設施用地供應暫行辦法(最新版)(2)
上述情形涉及閑置土地處置的,應按相關規定先行處理。第九條 合法建筑在滿足環境保護、衛生防疫及消防安全等規范要求的條件下,由機構養老設施舉辦者首先取得市區、民政部門的批準,并取得規劃、環保、衛生和消防等部門同意,可以用于舉辦機構養老設施。
合法建筑改變功能舉辦機構養老設施的,權利主體、土地用途和使用年期不作變更,不需補繳地價,建筑物不得分割處置。
第十條 市民政主管部門應擬定有關監管協議書,與機構養老設施用地出(轉)讓公告一并公示。監管協議書應明確機構養老設施的運營方式、服務對象、收費機制、后續監管等事項,在簽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一并簽訂。
第十一條 我市機構養老設施用地限整體轉讓,建筑物不得分割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50年。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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