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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2-08-05 08:32:4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設施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建筑施工企業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發生,切實保障建筑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建筑施工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標準,購置施工安全防護用具、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項目計取、確保需要、企業統籌、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費用的計取

  第五條安全生產費用按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478號)規定,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取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礦山(井巷)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0%。

  第六條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在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規費中單列,并按照規費的計算規定計取。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工程類別測定并公布安全生產費率,但不得低于本規定第五條的提取標準。

  第七條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主管部門測定的相應費率,確定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依法進行工程招標投標的建設項目,招標方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方未按本規定單獨報價的,按廢標處理。

  投標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單列的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和主管部門測定的安全生產費率單獨報價,不得刪減。

  招標方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生產增加項目清單。投標方應當根據現行標準規范,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對工程安全生產增加項目單獨報價。

  第三章安全生產費用的支付

  第九條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費率、數額、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第十條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預付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或報批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交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和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計劃,作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施工企業在工程量或施工進度完成50%時,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填報《其余安全生產費用支付申請表》,并經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監理企業。監理企業應當在3日內審核工程進度和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監理企業審核時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企業立即整改。經審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總監方可簽署《其余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證書》,并提請建設單位及時支付。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收到監理企業《其余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證書》后,5日內支付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變更,應當按施工合同約定或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工程變更價款,按照主管部門測定的相應費率確定安全生產費用增加費,作為與其余安全生產費用同期支付的依據。辦理竣工結算時,建設單位應當以工程竣工結算價為依據支付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五條進行竣工驗收或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

  第十六條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由分包單位實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七條工程監理企業發現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或合同約定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及時提請建設單位支付。

  第四章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478號)規定,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檢測、探測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戶核算。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擠占。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和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核算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

  第二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或其委托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現行的標準規范定期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對于評價結果不合格的,應當督促該項目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條總承包單位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負總責,分包單位對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負責。總承包單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評價分包單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

  第二十三條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對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落實安全生產費用情況進行監理。

  工程監理企業發現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權要求其改正,施工企業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依法責令其暫停施工。

  第五章安全生產費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招標投標階段,應當認真審核招標文件中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單列情況、投標報價按本規定確定安全生產費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或審批開工報告時,應當審查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及其余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計劃。建設單位未提交的,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

  第二十七條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單位辦理安全生產費用支付備案手續、進行竣工驗收或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驗證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

  第二十八條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現行標準規范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不按規定計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未按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單列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提供虛假的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申請施工許可或報批開工報告的,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施工許可或報批開工報告。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提供虛假的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取得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的,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撤銷許可,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施工許可或報批開工報告。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撤回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費用支付備案手續、在竣工驗收或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未提交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2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未按本規定明確安全生產費用有關內容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處以2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分包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八條施工企業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施工企業對安全生產費用提而不用導致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監理企業未按本規定及時簽署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證書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2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監理企業有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行為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未提交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及支付計劃的建設單位核發施工許可證或審批開工報告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依照本規定,結合本行業、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由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設施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了選擇合格的承包商,確保施工、生產、質量的安全,盡可能的避免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合本企業承包商的管理。

  3、職責

  3.1總工辦負責承包商的資格審查、教育、施工監督檢查驗收;

  3.2行政部負責后勤物資的供給;

  3.3各車間、部門和分管領導按職責歸口管理。

  4、控制程序

  4.1資格預審

  4.1.1承包商需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企業的經營能力和范圍、以往的業績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范圍等內容;

  4.1.2總工辦組織其它科室、車間針對承包商提供的內容進行審核,確定承包商的安全生產作業能力,根據審核結果選出適合的承包商,將審核結果報總經理,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正式選用承包商;

  4.1.3總工辦匯總各科室意見,針對承包商的施工內容提出安全生產要求,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書》;

  4.1.4承包商要根據企業提出的安全生產要求編制必要的生產計劃,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檢查與作業有關的安全設施、配備,接受企業安全培訓教育。

  4.2作業監督

  4.2.1總工辦對承包商的'作業落實安全責任人,作業過程中,承包商有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施工作業的實際情況,落實安全措施;

  4.2.2承包商人員涉及到動火、臨時用電、登高、吊裝、動土、斷路、抽堵盲板、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到安全環保部,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許可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安全下才能作業;

  4.2.3總工辦針對作業內容不定時的檢查監督承包商的施工作業和安全生產狀況,填寫《承包商作業安全檢查表》。

  4.3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4.3.1承包商主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本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4.3.2承包商要愛護廠內公物及設備、管道和消防設施(器材),未經總工辦批準辦理許可證,嚴禁動用公司設備,但緊急情況可先使用我公司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但事后必須及時報告和照價補償。禁止無端爬越廠區內的各種機械裝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與本施工工作無關的事情。

  4.3.3承包商所帶(開)施工車輛必須接受保安檢查和登記,按照規定戴好阻火器,在廠區內限速行駛。未經總工辦批準,嚴禁將非作業車輛駛入裝置區內以及將車輛停放裝置區內和消防通道上。

  4.3.4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和允許的作業范圍,在指定的區域內從事施工作業。嚴禁在裝置區內隨意開啟機泵、動用、觸摸機器、儀表、閥門、電器設備等,更不準未經同意隨意拖用廠內、他人或外單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現場的設備、物資材料要有專人看管,發生竊盜案件時要及時向行政部保衛科報告,以便及時處理。

  4.3.5承包商在施工作業過程中,要與相關部門和車間做好聯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項,防止因施工作業情況的變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類事故。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嚴禁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服裝,以及穿帶鐵釘的鞋。

  4.3.6承包商應遵守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廠區內未經總工辦批準,嚴禁使用電爐、電鍋、電壺等大負荷電器。

  4.3.7承包商應安排具有資質和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對特殊作業和危險作業進行專業監護。

  4.3.8在企業啟動安全應急程序時,承包商必須無條件服從總指揮的統一調度,不得自行其事。

  4.3.9如施工項目有多個承包商的,執行以上規定外,由分管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4.4表現評價和續用

  4.4.1項目完工后,企業相關科室應對承包商的安全生產表現做出評價,填寫《承包商表現評價表》,匯入承包商檔案;

  4.4.2企業將為合格的承包商造冊,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單》;

  4.4.3對于承包商名單中優秀的承包商,企業以后在選擇時可以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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