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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管理制度

時間:2025-03-17 09:22:3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程建設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1

  為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管理,強化統一指揮,確保各項工程建設項目順利實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工作人員工作制度

  一、全體工作人員應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刻苦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二、全體工作人員必須服從組織分配和工程建設的需要,樹立全局觀念,團結協作,恪盡職守,保證按上級要求完成工程項目建設任務。

  三、全體工作人員須佩戴工作證上崗,講文明、講禮貌,保持工作場所的安靜和環境衛生,熱情接待來人來訪,并妥善處理施工現場突發事件。

  四、嚴格落實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和無故曠工,有事須先請假。

  五、現場管理人員每天要親自到施工現場,搞好巡查監督工作,并做好有關記錄,及時解決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六、注意環境衛生,隨時清理自己的辦公用品,始終保持工作環境整潔。

  第二章指揮部廉政制度

  一、指揮部全體人員要嚴格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秉公辦事、規范管理。

  二、不得索取和接受施工單位任何形式的賄賂。

  三、不得向施工單位授意以任何形式弄虛作假套取工程款。

  四、不準索取和接受施工單位的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禮品等,不接受施工單位提供的公款旅游和高檔健身、娛樂等活動,不參加施工單位組織的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等活動,不在施工單位報銷應由本單位或個人承擔的費用。

  五、不向施工單位違規推薦分包單位、施工隊伍和工程材料、設備等生產廠家、供應商。

  六、不接受施工單位無償提供使用的勞務和交通工具、通訊工具、高檔辦公設備等,不接受施工單位任何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七、不準利用職權,對施工單位或有合同關系的單位在辦事過程中卡、推、拖,一旦發現將嚴肅處理。

  第三章例會制度

  一、實行每周六工作例會制度,總結本周工作,安排部署下周任務。

  二、例會內容要求:

  (1)由施工單位匯報上次例會后安全、質量、進度的完成執行情況;

  (2)檢查上次例會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分析未完成事項原因;

  (3)檢查上次例會后施工現場安全情況,提出下一階段安全控制重點及措施要求;

  (4)檢查分析工程項目進度計劃完成情況,提出下一階段進度目標及其落實措施;

  (5)檢查分析工程項目質量狀況,針對存在的質量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6)檢查工程量核定情況;

  (7)解決需要協調的有關事項。

  三、每次召開會議,會務工作人員應及時進行登記,注明會議名稱、參加領導、單位及人數等。

  四、重要會議結束后,應及時撰寫會議紀要并存檔。

  五、會議結束后,會務工作人員應于當天將會場打掃整理完畢,做好下次會議的準備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及其他與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制度,保證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二、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四、在危險區域進行操作時,施工單位應在醒目部位設置警示牌進行標識。

  五、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與建設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

  第五章工程資料管理制度

  一、在工程管理和施工過程中,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提交的報告要按約定時間做出書面答復。

  二、隨時抽查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施工原始資料和與工程有關的其它資料。

  三、按合同要求,責成監理單位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責成施工單位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工程進度和工程量報告以及其它有關方案或報告。

  四、及時做好建設單位自身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編工作,要使整編資料真實準確的反映出施工進度和投資計劃完成情況,以及施工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關鍵問題和處理結果。

  五、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真實準確地做好施工程記錄和有關報告。決不允許有篡改事實真相、出具假報告等違規違法事情的發生。

  六、全體人員必須嚴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其他無關人員透露按規定應當保密的有關文件。

  第六章請假制度

  一、正常上班期間,項目負責人及項目技術負責人原則上不準請假,確有私事需請假的,必須經指揮部指揮研究決定。一般工作人員有事請假1日以內須經主管領導審批;3日內,經主管領導和指揮部指揮聯合審批;3日以上的必須經指揮部指揮研究決定,并及時辦理好工作交接。

  二、汛期,單位全體工作人員原則上不準請假,確有事需請假的一律經工程建設指揮部指揮研究決定,并做好工作銜接。

  三、特殊崗位責任人請假必須經工程建設指揮部指揮研究決定,并確保工作順利交接,正常運行。

  第七章值班制度

  一、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實行輪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員由全體工作人員輪流承擔。

  二、值班人員不得隨意調班或離崗,有事須提前申請調班、請假。

  三、值班人員負責指揮部工作環境的清潔衛生工作。

  四、值班人員要負責做好指揮部的安全巡查工作。保持經常性的巡邏檢查,關好門窗、電器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值班期間必須保持通訊工具暢通,發現問題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

  第八章辦公經費管理制度

  一、辦公用品、設備采購和生活費用必須堅持厲行節約的原則。

  二、購置辦公用品及設備,必須由主管領導簽字同意,方能購置。

  三、指揮部工作人員生活費按3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

  四、指揮部來人接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安排,原則上在指揮部就餐。

  五、指揮部工作人員要愛護計算機、打印機、桌椅等辦公用品,損壞或遺失要追究其責任。

  第九章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調度指揮,禮貌開車,文明服務,厲行節約,愛護車輛,安全駕駛。

  二、駕駛員要認真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時刻保持車輛性能良好,嚴禁酒后駕車,嚴禁違章行車。

  三、按時購買車輛保險,嚴禁脫保。

  四、嚴禁公車私用。駕駛人員私自用車發生一切問題,后果自負,除個人承擔經濟損失外,將根據事故性質和交警部門處理意見,給予嚴肅處理。

  五、下班后車輛一律入庫,不準開私車外出過夜。

  六、駕駛員有事要事先請假,經主管領導批準才能離開。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2

  工程建設現場的管理要求合理處理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三者之間的關系,每一方都要各盡其責,盡自己的義務。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一旦出現了安全事故,建設單位往往就將責任推向施工單位。本文試圖從建設單位的角度闡述現場安全管理。

  建設工程周邊設施安全

  保護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設施的安全。簡言之即周邊設施的安全,對于建設單位來講是十分重要的任務。許多建設項目周邊的情況復雜,客觀上要求建設單位去認真處理,不能馬虎,不能有僥幸心理。首先,弄清現場周邊的情況,這是建設單位義不容辭的責任。具體內容有:用地紅線范圍內所有的管線情況。包括給水、雨水污水、埋地電纜、燃氣管線、通信線纜、有線電視、網絡等;紅線邊緣地帶,不僅包括地下管線情況,而且周邊房屋的基礎情況、圍墻等附屬設施情況、其它構筑物等情況,也必須調查清楚。對于舊城改造來說,不同的項目,其現場周邊的情況也不同。因此客觀上要求建設單位去區別對待,具體分析每一個項目的特殊性,為制定合理的措施創造條件。

  實際上在規劃設計與報建過程中,對待一些重要方面的情況,基本上都涉及到了。然而在具體操作過程中,許多小的方面問題,稍不注意容易帶來十分被動的局面。如深圳南山區某高層商住樓,靜壓樁施工過程中,因擠土效應將相鄰的淺基礎圍墻擠裂。該圍墻的權屬單位利用此圍墻做了一間職工食堂,食堂的墻磚整排的斷裂錯位。工作人員的安全得不到保障,食堂被迫棄用,致使該單位的正常工作受到影響。整個項目不得不長期停工。如果設計過程中,選擇樁基方案時考慮到現場這種問題,采取鉆孔灌注樁方案取代靜壓樁,可以有效保證此圍墻的安全;如果靜壓樁的施工方案中能夠針對相鄰建筑物的安全采取防護措施,如壓樁前挖土植孔一定深度、沿圍墻挖應力釋放槽、合理調整壓樁順序等,也會對淺基礎圍墻起到有效保護作用。盡管施工單位按合同約定,應承擔對周邊設施損害的賠償,但作為建設單位,沒有從根本上正視安全問題,造成項目間接損失難以估量。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安全

  為了全面實現項目的管理目標,其前提是避免安全事故。所以建設單位在堅持管施工的同時必須管安全。具體任務有,監督施工單位制定本項目工程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督促各方定期進行現場安全生產檢查,不強令施工方違章作業。

  在施工方案審核過程中,不僅要考慮施工人員的安全度,而且還要考慮周邊現有設施的安全度。盡量避免和減少因設計方案而產生的冒險施工和危險作業。如按設計要求無法避免危險作業時,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要有確保安全的防護措施和管理措施。遇有必須修改原施工組織設計,變更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藝時,必須相應變更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發現有漏洞時要及時彌補。

  基礎施工階段,尤其是高層建筑的基坑開挖階段,安全問題十分突出。首先要考慮基坑降水對周邊建筑物及設施的影響。施工降水直接影響了該區域地下水的原有狀態,有的變為漏斗形,地下水改變使其土層的受力狀態也發生變化,周邊建筑物因其賴以存在的基礎受影響,自然會出現各種反應。降水的后續工程是土方開挖,基坑土方的應力變形又增加了周邊建筑和設施的反應。比如地面開裂、墻面產生裂縫、垂直度發生變化等。盡管這些影響對于業內人士來講十分有限,但是當事人大多數難以接受,往往會因此小題大做,小問題很容易升級到社會安定的大局上來。所以基礎施工階段,建設單位除了督促施工位進行常規的安全管理之外,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周邊建筑設施的安全,方方面面的工作要到位。

  進入主體施工階段,工人作業的危險度增設,現場的機械設備也增多,發生事故的可能性也增大。建設單位一方面要做好主體施工的安全監測工作,有的還需要做施工降水工作,定期觀測主體沉降情況;另一方面,施工期間需要做好督促檢查方面的工作。具體包括:腳手架及安全網的各項安全措施是否落實,結構內各種洞口的保護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做好預防墜落物傷人的管理工作,預防特種危險作業的安全問題等。

  裝修階段的安全問題不可忽視,由于進場的各專業分包單位多,各方面在搶進度的同時,容易出現安全事故。腳手架和塔吊的拆除,主要的是安全問題,建設單位除了督促措施到位,還需做好相應的配合工作。

  建設工程專項安全管理

  現場專項安全管理的分類,老的.辦法主要是站在施工單位的角度去進行。實際上對于建設單位而言,也需要加強專項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

  現以施工用電安全檢查為例,對建設單位的安全專項管理加以說明。施工用電安全工作容易停留在口頭上,建設單位需要組織各方定期進行系統檢查。如某建設單位組織進行工程現場用電安全檢查,具體內容如下:

  1)配電間

  配電間設置的位置需符合施工要求。主要是靠近電源,交通方便,接近負荷中心,便于線路的引入和引出。配電間的位置不受洪水沖浸,下雨不積水,地面有坡度。周圍沒有污染源,沒有易燃易爆危險品,沒有劇烈振動的場所,并設有防火沙及其它絕緣滅品。

  2)配電柜、配電箱

  箱體安裝牢固便于操作和維修。落地裝置地點平坦,并高出地面,其附近沒有堆放雜物。配電箱進出線在下邊需符合要求,配電箱的導線絕緣良好排列整齊。固定牢固,導線端頭采用螺栓連接或壓接。在有三個回路以上的配電箱,需有總開關及分路刀閘每一回路,做到一機一閘一漏電器。每一臺設備、配電箱內的刀閘,動作靈活、接觸可靠,觸頭沒有嚴重燒蝕現象,漏電開關試驗良好動作靈活。水泵控制箱應有刀閘開關,在廚房使用的配電箱應加設空氣開關。配電箱內保持清潔,不要放雜物。

  3)熔斷口和插座

  檢查熔斷口的規格時,以滿足被保護線路和設備的要求,沒有削小或合股使用,沒有用金屬線代替熔絲等現象,保護端子有接地保護。

  4)移動式電動工具和手持電動工具移動式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有單獨的電源開關和保護,不能有兩臺設備使用一個開關或一個漏電器等方面問題,移動式電動工具和手持電動工具的電源線采用銅芯分股橡套軟電纜,在使用中應避開熱源,并采取防止重物壓壞電纜等措施。

  5)電焊機

  檢查電焊機機殼有可靠的接地,沒有多臺串聯接地。電焊機的焊把絕緣良好,焊機二次側引出線采用橡皮絕緣銅芯軟電纜,其長度不大于30m。

  6)起重機塔吊

  軌道式起重機電源電纜收放在通道附近,且周圍沒有雜物堆放,保持清潔。軌道起重機軌道兩端應各設一組接地,當軌道過長時,應每隔20m加一組接地裝置。塔吊起重機兩軌道應作環型電氣連接,軌道接頭處應做電氣連接,且要做重復接地,塔吊頂和臂架端部應裝設防撞紅色信號燈。

  7)照明

  室內安裝的固定照明燈具,懸掛高度應符合要求。配線需穿電線管保護,室外安裝在露天工作的場所的燈具選用防水型燈頭。如在鋼結構房間有私拉照明電源應整改。

  8)機械設備用電

  機械設備用電檢查,電機外殼有良好的接地,運行正常,電源引入設備時有套管保護,且機械設備有接地保護,但應注明專人維修負責人,卷揚機控制線如有老化應更換。

  9)電纜

  電纜敷設時在地面的需穿套管做保護,以防重物損傷電纜。電纜絕緣良好,電纜規格滿足要求,線路分布合理,用電基本平衡符合要求。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信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新建、改建、擴建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等活動,以及實施對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執行保障生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確保通信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六條 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二)工程概預算應當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應明確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增加項目及費用清單。

  (三)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生產安全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七條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對有可能引發通信工程安全隱患的災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并在設計交底環節就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向施工單位進行詳細說明。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三)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全額列出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通信專業操作規程,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應當由通信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對本單位所有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同時,建立教育和培訓情況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應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范進行施工作業。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由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的人員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工程施工前,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對施工安全重點部位和環節以及安全施工技術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說明,并形成交底記錄,由雙方簽字確認。

  (四)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五)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登高架設作業人員、電工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六)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電作業時必須配備有害氣體探測儀、防護繩、防觸電等用具。

  (七)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鐵塔底部、有害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安全警示標識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八)在有限空間安全作業,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裝備,嚴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十)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國家鼓勵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九條 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規范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二)監理單位應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三)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相關監理規范的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項目監理機構應配置安全監理人員。

  (四)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范,并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

  (五)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條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單位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費應當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執行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招標時,招標文件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清單,并明確安全生產費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應列入標外管理。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發生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局報告。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八條對于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應于收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通信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表(見附件,以下簡稱事故報表)。

  第十九條 對于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應按季度匯總,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事故報表。

  第二十條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事故搶救、事故調查及事故處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處理決定),監督相關事故責任單位對處理決定的落實,并及時將處理決定及事故責任單位內部處理結果報部(信息通信發展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通信工程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

  (二)監督、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依法對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通報制度,及時通報通信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情況。

  (五)對全國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庫,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

  (七)協助有關部門對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規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建立省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通報制度,并定期向部報送省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

  (五)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并負責入庫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組織落實,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產費用是否足額支付。

  (二)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實;相關單位是否制定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并演練。

  (三)施工單位是否購置足夠的安全生產防護用具及設施,安全生產費是否專款專用;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是否落實,安管人員是否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通信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拍照、錄像,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六條 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業內予以通報;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從其規定:

  (一)不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及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及時上報或對事故調查處理不力的。

  (三)未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四)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五)未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工信部規[20xx]111號)同時廢止。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4

  1.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管理,規范招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系統工程建設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2. 招標項目:凡是各基層單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必須進行招標。

  3.招標范圍: 涉及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4.規模標準: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5-20萬元的各類項目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5.凡是夠招標條件工程項目必須由有資質的招投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6.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項目的招標準備工作由項目實施基層單位具體負責。

  7. 水利局負責管理全系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邀請縣監察、計劃、財政、審計部門等全程行政監督。

  8.項目的招標必須成立招標領導小組,由局一名主管領導任領導小組組長負責招標事宜。

  9. 各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編制招投標實施方案,報有關部門審批。并向水利局提交備案的招投標報告。

  10. 水利局組織人員監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立即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以及宣布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

  11.本制度從20xx年1月5日起執行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5

  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體制(了解)

  1、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政府設置了多層管理機構(標準定額司→省總站→市站→區分站),明確了管理權限和職責范圍。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范圍內行使建設管理職能,政府在工程造價管理方面的職能:

  可簡稱為:四制定,一負責、一監督。

  1)制定工程造價管理有關法規、規章并監督其實施;

  2)制定造價咨詢企業的資質標準并監督其執行;

  3)制定造價專業技術人員執業標準并監督執行;

  4)組織制定全國統一經濟定額并監督指導其實施;

  5)負責全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管理工作;

  6)監督管理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有關行為。

  2、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行業協會: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其行業管理的主要職能包括9個方面:

  (1)研究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與管理改革和發展的政策、方針,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規范的研究和制定;

  (2)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機制;

  (3)發揮聯系政府和企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4)接受定額標準司委托,承擔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資質申報、復核、變更,造價工程師的注冊、變更和繼續教育等具體工作;

  (5)以服務為宗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6)建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系統(網站和期刊等);

  (7)對外代表我國造價工程師組織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與國際組織及各國同行組織建立聯系與交往;

  (8)受理違反行業自律行為的投訴,對違規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造價工程師實行行業懲戒,或提請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9)指導各專業委員會和地方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了解)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

  1、甲級資質標準(12項)

  (1)已取得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滿3年

  (2)企業出資人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于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于企業注冊資本總額的60%;

  (3)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5年以上;

  (4)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6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0人。

  (5)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6)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系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7)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

  (8)企業近3年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9)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10)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11)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12)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違規行為。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6

  目的:確保園區原始資料的完整

  政策:設備及資料的建檔工作,是小區搞好工程管理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

  程序:

  (1)建檔是匯集和積累設備運行狀態的最基本工作。

  (2)檔案是提供分析研究設備在使用期的改進措施的資料來源。

  (3)研究分析資料可探索管理和檢修的規律,增加對設備的認識和了解,提高維修和管理水平。

  (4)檔案是反饋設備制造質量和管理質量信息的重要依據。

  (5)設備檔案,應填寫設備名稱、編號、型號、安裝地點、制造廠,供應商、聯系電話、地址、設備的主要數據,其他數據、備件存放地點、維護保養要點,檢修時間及內容、事故分析等項。認真詳細做好工作,將對今后的故障維修、制定設備的預防性維修計劃及制定巡回檢查帶來許多方便。

  (6)為使檔案成為活的資料,要不斷豐富檔案的內容,使之成為小區的重要財富,檔案管理作業程序可依如下10個步驟:

  ①點數

  ②登記

  ③整理

  ④分類

  ⑤立案

  ⑥編目

  ⑦典藏

  ⑧防護

  ⑨應用

  ⑩定期清理。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7

  第一條為了嚴格執行施工合同,提高建設工程管理水平,保質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務,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科技大學校內建設施工管理。

  第三條聘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的工程,學校基建部門與承包單位之間進行建設工程合同有關的聯系活動,通過監理單位進行;沒聘請監理單位的工程,本辦法所列條例由學校基建部門實施管理職責。

  第四條工程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如下:

  1、認真貫徹與執行國家基本建設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規和要求,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

  2、編制選址報告;

  3、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工作;

  4、認真搜集有關資料,參與調研與技術論證,為編審工作提供依據;

  5、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征地手續;

  6、負責提供設計資料,進行勘察與設計的招標與委托工作,并經常了解設計文件的編制情況;

  7、做好基本建設的計劃管理。根據批準的建設計劃,合理安排分年度建設的內容和投資;

  8、組織設計、施工及有關單位進行施工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

  9、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為工程及時開工和順利施工創造必要的條件,及時辦理建設用地的征購、拆遷和清除障礙物;

  10、申請報建手續、規劃許可證、投資許可證和開工許可證;

  11、辦妥水、電源接通,通訊線接通,保證施工道路暢通,做到“三通一平”,場地的地上地下情況清楚,場地動遷情況清楚;

  12、做好施工現場管理,主要是施工技術管理,工程質量的檢查與監督工作;

  13、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整體施工方案:主要審查是否有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工程質量;是否能達到科學管理,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是否實際;是否采用了先進技術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施工總平面圖、場地對學校是否影響等;

  14、收集了解并及時督促與審查施工單位的工程進度和統計資料,為施工順利進行創造條件,確保按期交工。按期編制各種定期統計、會計報表,上報主管部門;

  15、寫好現場施工日志,做好基本建設技術檔案的搜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及時做好竣工圖的繪制和有關施工技術資料的歸檔與移交;

  16、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與監督工作,審查施工圖預算,施工中控制工程預算,審批工程進度款的撥付與工程的決算。千方百計降低工程造價,正確編制和執行財務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17、組織落實應由學校基建部門供應的材料、設備等物資的供應,復核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零部件的出廠合格證及督促現場及時化驗,查看化驗報告;

  18、嚴格執行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并及時檢查監督合同的履行;

  19、辦理與做好單位工程的交工驗收。正式驗收前應做好初驗與預驗工作,參加質量評定,辦理工程移交。

  第五條學校基建部門施工管理的重點工作:

  1、保證工程質量,施工管理應當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的方針政策和施工驗收規范;

  2、組織施工單位認真貫徹保證質量的各項措施與管理辦法;

  3、制定學校基建部門確保工程質量的措施;

  4、貫徹預防為主,加強質量檢查;

  5、積極主動配合施工單位,為施工單位按期交工創造條件;

  6、隨時掌握施工進度,參加各種調度會,發現問題及時與施工單位交換意見,求得解決辦法;

  7、節約投資、降低工程造價。

  第六條施工管理的主要內容:

  1、圖紙會審與技術交底。學校基建部門要組織設計單位對圖紙的設計意圖、工程質量要求向施工單位作出明確的說明。在正式施工前,施工圖紙會審要把圖紙上的差錯和缺陷進行全面的糾正和補充。

  2、施工圖紙會審應當由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監理部門、學校基建部門施工現場技術管理及監督人員、物資供應人員、財務人員、預決算人員參加。圖紙會審首先由設計單位的設計人員進行技術交底,詳細說明設計意圖,建筑結構類型及水、暖、電的設計方案,標準構件的選用,建筑材料的性能質量和選用要求,對施工單位在施工步驟、施工方法方面的建議和要求詳細交待,以達到了解設計圖紙的意圖;

  3、圖紙會審的'要點:

  ⑴設計圖本身各部尺寸、標高是否統一,是否準確無誤;

  ⑵建筑圖、結構圖、設備安裝圖之間是否碰撞有矛盾;

  ⑶設計圖功能是否滿足使用要求,結構選型及水暖電設計方案是否符合經濟合理的原則,有哪些改進與建議;

  ⑷根據設計圖紙的要求,施工單位的施工條件是否具備;

  ⑸新工藝、新材料的使用,施工單位能否達到設計要求;

  ⑹施工現場條件是否能按設計要求滿足施工需要;

  ⑺室外各種管線布置(供暖、供水、排水、煤氣、供電)是否合理,與總體規劃是否一致,與建筑物或地下設施是否有矛盾。

  4、圖紙會審時應注意的問題:

  ⑴會審時,學校基建部門要做好會審記錄;

  ⑵會審時,提出的問題和建議,屬于設計單位的,由設計單位負責解答與處理;屬于其他方面的由學校基建部門負責處理解答;

  ⑶會審后,由學校基建部門整理會審紀要,參加會審的單位同意后,由設計、施工、學校基建部門蓋章、簽字,以此做為施工依據;

  ⑷會審紀要要有正式格式,要寫明會審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單位和參加人,明確處理問題完成時間與完成單位,會審紀要作為該工程施工技術資料存檔。

  5、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定位放線:

  ⑴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如下:

  ①工程施工準備;

  ②組織施工領導機構;

  ③制定工期保證體系;

  ④制定工程質量保證體系;

  ⑤制定施工方案與施工辦法;

  ⑥繪制施工總平面圖;

  ⑦制定工程材料與勞動力計劃;

  ⑧制定安全施工、工地文明施工措施;

  ⑨制定節約措施和冬雨季施工措施。

  ⑵復核施工放線與定位:

  主要是按總平面圖位置進行平面控制與高程控制的核測。

  6、工程質量檢查的依據如下:

  ⑴國家頒布的施工及驗收規范、技術操作規程、技術標準、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⑵施工圖紙及說明、設計變更通知單、技術核定單、會審紀要、會議決定等;

  ⑶當地政府質檢部門規定的細節要求。

  7、工程質量檢查與監督,確保工程質量的措施。

  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學校基建部門對工程建設應進行宏觀控制與微觀監督檢查相結合。

  ⑴宏觀控制。就是選好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嚴把材料質量關。

  ⑵對工程進行微觀監督。要求甲方代表切實地深入工程施工的各個環節中去進行監督檢查工作。突出以預防為主,把管理工作的重點從事后把關轉移到事先預防上來,從管理結果到管理因素,從依次檢查算總賬改為抓施工過程的管理上來。主要控制好兩個方面:一是施工隊的工作質量;二是工人操作工序質量。

  ⑶把好材料質量關。嚴格材料采購、進貨、質量檢驗程序,實行一票否決制。實行“三參與”,即采購材料選貨源時,參與看樣、取樣;參與檢查產品出廠合格證;參與確定進貨前、后,取樣作出試驗報告。

  8、對建筑物、構筑物地基要組織設計、施工單位、質量監督部門進行驗槽,并對地基檢查處理。

  9、對隱蔽工程進行檢查驗收。經檢查合格后辦理隱蔽工程驗收手續。如隱蔽工程未達到驗收條件,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進行返修,合格后,通知學校基建部門重新檢查驗收。如果施工單位未通知隱蔽工程驗收自行隱蔽的,學校基建部門有權提出檢查,其造成的費用及后果由施工單位負責。

  10、對于給排水、采暖、通風、電氣安裝、設備安裝的試壓、試水、試運轉與調試,甲方代表必須參加全過程,并簽證試驗記錄。

  11、對于建筑質量通病要采取防止措施,該漏的就讓它暢通,不該漏的決不能漏水。

  12、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工程施工時,必須按照規范的規定施工。施工過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必須按標準的規定驗評分項、分部及單位工程的質量等級。

  第七條施工現場及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1、現場管理。施工現場“三通一平”,拆遷、清理障礙、道路修建等這些為正式開工創造條件的工作均應由學校基建部門負責,可以委托施工單位施工。

  2、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涉及的方面較多,院內交通、防火、防盜、材料堆放、電線使用與維護;閑雜人員及小孩不能進入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的工人不能到院內閑走亂串等等。施工安全管理,主要由施工單位負責,學校基建部門可以配合督促檢查,對于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現象須協助及時處理。

  3、綜合協調各有關單位互相配合搞好工作。工程建設還與很多單位有密切的聯系,如設計單位、材料設備的供應單位、水電部門、政府規劃部門、施工管理部門、質檢部門等。學校基建部門代表,要將工作做到前頭,不至于影響工程和造成損失。

  第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校基建部門負責解釋。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8

  建設集團公司工程類招投標管理制度

  1 總則

  1.1 管理公司建立全面的招標管理制度,以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評估選擇業務分包單位,以確保各項分包業務滿足規定的質量、進度和成本控制要求。

  1.2 凡單項合同額5萬元以上分包(采購)業務,必須納入招標系統進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

  材料設備采購;

  工程分包,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選擇;

  服務分包,包括物業中介、宣傳推廣、模型制作、造價咨詢等單位選擇。

  1.3 為加強招投標工作的管理力度,管理公司規定各類招標工作的操作流程和責任劃分,項目所在公司招投標管理部門必須遵照執行,管理公司集中采購、第一類招標、第二類招標工作相關內容由管理公司審批,第三類招標工作相關內容項目所在公司存檔備查。

  2 招標(采購)分類

  2.1 根據分包工程、采購材料設備的種類和性質的不同,按《招標工作責任界定》的具體規定,招標(采購)工作按以下四類方式進行操作:

  管理公司集中采購;

  第一類招標(管理公司直接負責的招標);

  第二類招標(管理公司參與監督,項目所在公司具體承辦的招標);

  第三類招標(項目所在公司獨立負責的招標)。

  2.2 當地政府主管部門規定公開招標的工程分包項目,在按主管部門要求申報,公開招標前應執行管理公司規定的招標流程,選擇意向投標單位推薦參與招標。

  2.3 在上述四類招標(采購)外,符合直接委托條件的分包或采購業務,可按直接委托方式選擇確定供方,但必須執行《業務分包直接委托控制指引》的規定,由業務經辦部門辦理相應申請、審批手續。

  3 招標采購計劃

  3.1 為防止肢解分包工程或回避公司招標管理規定,各項目所在公司應在項目開工前編制招標采購計劃,經項目所在公司經營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報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備案。

  3.2 招標采購計劃主要內容包括成本估算額、招標方式、發標時間、進場時間等。

  3.3 項目所在公司對招標采購計劃進行的調整和補充,應每月月初向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集中報告一次。

  4 招標過程控制要點

  4.1 招標小組的組成

  每個招標采購項目在招標前成立招標小組,負責整個招標工作。

  4.1.1 原則上與投標單位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招標小組成員。

  4.1.2 招標小組人數必須為奇數,且不少于3人。

  4.1.3 除通用材料采購類外的所有招標采購項目,項目所在公司招標采購項目業務經辦部門主管總監和成本控制部經理及相關必須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為招標小組成員,全過程參與招標工作。

  4.1.4 在整個招標過程中,每次評審,招標小組成員出席人數不得少于總人數的2/3。

  4.1.5 管理公司集中采購,其中通用材料采購類由管理公司在招標前研究確定;其他采購類由成本管理中心和項目所在公司經營管理委員會在招標前研究擬定,報管理公司審批。

  4.1.6 第一類招標,由管理公司業務歸口部門和項目所在公司經營管理委員會在招標前研究擬定,報管理公司審批。

  4.1.7 第二類招標,由項目所在公司經營管理委員會在招標前研究擬定,報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審批。

  4.1.8 第三類招標,由項目所在公司經營管理委員會在招標前研究確定。

  4.1.9 針對項目的特殊情況,可外聘專家參加招標小組。

  4.2 招標文件

  4.2.1 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負責發布管理公司標準(示范)招標文件,各項目所在公司在招標文件擬訂過程中應參照執行。管理公司暫未發布標準(示范)招標文件的,由各項目所在公司自行編制招標文件,并報成本管理中心審批或存檔備查。

  4.2.2 各類招標過程中,招標文件在正式發布前,必須按管理公司規定的作業流程完成相應審批手續。

  4.3 信息發布

  4.3.1 各項目所在公司所有招標采購業務信息原則上應有計劃地提前在當地主流媒體公開發布,且不少于2次,成本控制部負責供方資料的收集整理。

  4.3.2 經招標小組批準,對公認有實力的供方,可以用書面形式邀請,并對其進行供方合格評定;已列入合格供方名錄的,可直接邀請其參加投標。

  4.3.3 各項目所在公司部門經理及以上管理人員和招標小組成員,原則上不允許推薦投標單位;如因業務需要推薦投標單位的,推薦人填寫內薦表,并承諾不作為招標小組成員,且不以任何方式影響評標、定標工作正常進行。

  4.3.4 自我推薦的供方,必須填寫自薦表,明確獲得信息的來源,并承諾其真實性。

  4.3.5 項目所在公司以外的人員或單位推薦供方,推薦人填寫外薦函。

  4.4 投標單位預選

  4.4.1 各類招標項目預選投標單位應不少于三家。

  4.4.2 投標單位應優先從合格供方名錄選擇,合格供方名錄中沒有或數量不夠時,才可從其它推薦途徑選擇投標單位。投標單位的資格預審應遵循以下規定:

  投標單位已經列入合格供方名錄的,直接具備投標資格;

  投標單位尚未列入合格供方名錄的,應按下述'供方合格評定'的規定進行考察評估;

  已從合格供方名錄取消的單位,兩年內不得參與集團范圍內的`投標。

  4.5 發標

  4.5.1 招標文件的發放、現場踏勘和答疑由招標經辦部門負責組織,其他部門視實際需要指派人員配合,但至少應保證同時有來自不同部門的二人參加。

  4.5.2 現場踏勘、招標答疑要做好記錄工作,該記錄將作為招標文件的附件一并發給投標單位。

  4.6 開標

  4.6.1 招標小組成員主持開標工作,現場拆封,該過程和內容需作好記錄,參加開標的全體人員簽字確認。

  4.6.2 開標后,招標小組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標書的分析,以便于進一步的評標定標工作。

  4.7 評標、定標、中標

  4.7.1 招標小組組長主持招標項目的評標工作,招標小組全體人員參與,人數不少于3人。

  4.7.2 各類專業的評標工作均必須遵循管理公司《評標定標指引》的規定,經招標小組評標,推薦中標候選單位、推薦中標單位或確定中標單位。

  4.7.3 項目所在公司或管理公司,從推薦中標候選單位內選定中標單位或批準推薦的中標單位,并于3日內,經辦部門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投標單位。

  4.7.4 項目所在公司權限范圍內的招標采購項目定標完成后,將招標小組的組成及定標結果(招標采購項目報備表)報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備案。

  5 簽訂合同

  5.1 成本控制部會同招標經辦部門按照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件和中標單位的相關承諾,與中標單位簽訂承包合同。

  5.2 合同簽訂前,招標經辦部門負責按管理制度'經濟合同管理'的規定,在內部辦理完畢相關審批手續。

  6 供方管理

  6.1 供方合格評定

  6.1.1 所有參與投標或接受直接委托的供方,包括管理公司定向供方,均必須經過規定程序的合格評定,并且評定結論應滿足公司業務分包要求。

  6.1.2 成本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公司定向供方的合格評定,項目所在公司成本控制部、工程(配套)部、開發設計部、營銷(策劃)部等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供方的合格評定。

  6.1.3 供方合格評定必須按管理公司《供方合格評定與監督評估指引》的規定執行,經評定合格的供方由其經辦部門負責建立合格供方名錄,并匯總形成公司的合格供方名錄。

  6.2 供方的監督評估

  6.2.1 各業務經辦部門必須對合格供方的履約表現進行持續的監督和評價,按管理公司《供方合格評定與監督評估指引》的規定做好供方的履約評估記錄,并提出相應建議:

  繼續成為合格供方;

  需根據改進結果決定能否繼續成為合格供方;

  取消合格供方資格。

  6.2.2 管理公司分包業務的定向供方評估結果,由項目所在公司報管理公司進行確認。

  6.2.3 項目所在公司應每季度一次集中向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報備合格供方名錄、中標單位(及直接委托單位)的履約情況。

  6.2.4 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根據各項目所在公司合格供方的履約情況,通過比較分析逐步建立管理公司的合格供方名錄,以供各項目所在公司直接委托或選擇招標時使用。

  7 相關作業流程與指引文件

  ppg001 業務分包(采購)方式選擇規定

  ppg002 業務分包直接委托控制指引

  ppp100 管理公司集中采購

  ppg101 招標工作責任界定

  ppg102 招標采購計劃編制要求

  ppg103(t) 標準招標文件(參考文本)

  ppg104 評標定標指引

  ppg105評標報告

  ppp200 第一類招標

  ppp300 第二類招標

  ppp400 第三類招標

  ppp500 材料設備采購

  ppg501 甲供材料設備采購操作要點

  ppg502 乙方采購指定品牌及限價操作指引

  ppp610 (管理公司)供方管理

  ppg601 供方合格評定與監督評估指引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9

  建設工程造價,一般是指某項工程建設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即該建設項目有計劃地進行固定資產再生產和形成相應的無形資產和鋪底流動資金的一次性費用總和。它不僅與工程內容有關,還與建設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建設者的管理和技術水平、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政策等存在著聯系。正確地編制工程造價對政府和業主的決策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管理的需要,合理確定和有效調控建設工程造價,提高工程造價編制水平,反映工程的實際造價,已經是我們工程造價專業工作者面前的一項十分重大的課題。

  一、工程造價管理的現狀和問題

  我國現行的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是在五十年代形成、八十年代完善起來的。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應該說我國的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個體系的許多問題也隨之暴露出來。主要問題有以下幾方面:

  1.1市場供求關系失衡,造成市場競爭不規范,影響了合理定價。近幾年來,在宏觀政策調控下,固定資產的投資規模不斷擴大,同時從事建筑施工的隊伍卻以更大幅度增加,“僧多粥少”的供求局面使得本己激烈的市場競爭更趨激烈。一些施工企業為爭得施工任務不得不面對難以接受的招標條件,如壓價承包、墊資施工、壓縮工期、肢解發包、指定分包。面對這些不規范的市場交易,施工企業只有拼老本,保眼前,長此下去,企業缺少更新改造的后勁,沖擊了正常的工程造價管理,而現行的政策缺乏相應的約束機制。這樣也就更加助長了建筑市場競爭中的不規范行為。

  1.2由于施工企業之間的歷史差異,難以形成公平的市場競爭。市場經濟呼喚公平競爭,然而由于施工企業之間的歷史差異,難以形成公平的市場競爭。國有大中型施工企業曾為國家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但也背上了沉重的歷史包袱。在與集體企業、鄉鎮企業一起參加競爭時,明顯處于劣勢。在制定工程造價管理政策時正確處理好國有大中型施工企業背負的歷史包袱,是促進建筑市場公平競爭的首要問題。

  1.3工程立項階段和設計階段造價管理薄弱。多年來,我國的建設項目普遍忽視了項目建設前期階段的重要性,造價控制的重點主要放在項目建設的后期階段甚至在工程決算階段,因此經常出現投資超限的現象。有些項目甚至在建成后投資大幅超過計劃,從而建設了大量效益不好的工程。所以,我們必須更新觀念,重新認識,總結出一套完整的工程造價控制與管理方法。工程造價控制應貫穿于建設項目的.全過程,但控制重點應轉移到項目建設的前期,即轉移到項目決策和設計階段,而一旦投資決策后,控制的重點應放在設計階段。

  1.4工程肢解發包,行業壟斷嚴重。由于建筑市場缺乏規范的法制管理,某些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中不是從工程的整體利益出發,而是肢解工程多方發包。也有某些行業依靠特權壟斷發包。造成現場的總包單位無法協調安排進度和對現場的統一管理,造成施工中的浪費。工程肢解發包和行業壟斷增加了中間環節,抬高了工程造價,影響了市場的公平競爭。

  1.5對業主的不規范行為缺乏約束機制。現階段我國投資體制還不完善,責任機制還不健全,負責工程發包和工程款支配的業主方和工程建設的效益缺乏直接的利害關系和約束機制,特別是市場供求關系失衡使得業主在建筑市場中居于主導地位。業主的行為直接關系到建設工程的進度、質量和造價。建筑市場能否規范運行,直接取決于業主的行為是否規范。某些業主方的管理人員缺乏必要的專業素質,在建設工程中不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不嚴格履行合同條約,隨意壓縮工期、壓低造價,在工程發包中片面強調市場經濟就是愿打愿挨,把自己的意愿強加于人,干擾了建筑市場的正常運轉。由此可見建筑市場治亂的首要著眼點,就是要規范業主的行為。

  1.6對造價中介組織管理力度不夠。近年來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標底編制等工作的中介組織發展很快,而相應的管理制度卻不配套,各種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定和審批未能嚴格執行,造成從業人員素質不一。某些中介組織帶有行政色彩,不按規定辦事,缺乏公正性。中介組織對承擔的咨詢服務不負經濟責任,也沒有完善的賠償制度和回避制度。特別是標底編制中,錯算、漏算時有發生,影響了招投標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深化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舉措

  在建設工程造價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過程中,無論是體制上還是思想觀念、人員素質上都不可避免地受到舊的習慣勢力的影響。因此,在深化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進程中,既要肯定計劃經濟體制下工程造價管理的重要作用,又要認真分析它不適應市場經濟形勢發展的弊端,要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運用價值規律的原則,適應市場經濟競爭的需要去健全和完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體制。針對當前工程造價存在的問題,造價管理的改革應從加強法制建設入手,健全法制、完善法規。

  2.1加強宏觀調控,完善法制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要依法管理,尤其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更應加強法制建設,要健全法制、完善法規,逐步建立起一個以《建筑法》為核心的建筑法律體系,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走向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的法制軌道;要繼續完善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招投標法、施工合同法、質量管理法等法規制度;要明確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必須堅持政府的宏觀調控,消除那些認為“愿打愿挨就是市場經濟的定價原則”的錯誤認識,法制建設要結合實際,便于操作,對工程建設的各個階段都要有相應的約束機制。

  2.2理順各方關系,加強配合管理。長期以來,我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主要側重于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計價方法的管理,實行分階段、分部門的管理,而根據政府職能要求,工程造價管理應該是全過程的管理。因此,必須理順關系、各負其責、加強協調。標準的制定應上下銜接,確保文件的交圈。特別應加強建設項目資金和項目決策的審批關,要建立不同投資主體的資金管理審批制度,對資金不落實無保障的建設項目不予審批立項。各有關部門應嚴格審查建設項目開工前和年度計劃中的建設資金。要把工程造價管理的重點放在工程立項階段和設計階段,加強和規范總概算的編制和管理,發揮總概算對工程投資的控制作用。只有抓住了項目決策建設資金落實這一關,才能從源頭上控制投資,確保工程建設順利完成。各建設施工管理單位都要認真執行造價部門的規定,造價部門應對于執行定額的單位進行抽查監督,形成相互制約機制。

  2.3建立約束機制,規范業主行。在建設工程的全過程中,業主貫穿于建設全過程的始終,建設過程的各個階段離不開業主的參與。因此,業主的行為對工程建設起著很重要的作用,政府各主管部門應對業主在建設階段的行為依法加以規范和約束,要強化施工總承包職能。總承包單位有能力和資質的,應盡量自行承擔水、暖、煤、電、消防和裝修等的施工,嚴禁建設單位強行分包工程任務。工程建設的材料設備應主要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加強驗收。建設單位若需自己采購的應在合同中明確其責任和要求,對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材料設備,承包單位有權拒絕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要求承包單位購買其指定廠家生產的材料、設備。要嚴格審查標書合同,對違反規定明顯不合理的條款如過分壓工期造價及過分要求質量達優的應予以取消。

  2.4規范中介服務,提高競爭能力。中介機構是建筑市場中不可缺少的服務主體,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提倡服務社會化、市場法制化。造價咨詢、標底編制等就是一種有償的社會化服務,在目前條件下,我們要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高度專業化、功能完備的社會中介服務組織,加強工程造價管理,為工程承發包雙方提供最優質的服務。第一,對中介機構進行清理、整頓,不合格的要清除。中介機構應該以“獨立、客觀、公正”的態度對待中介咨詢,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分級、分別管理。第二,應實行回避制度,咨詢實體應與行業主管部門脫鉤,避免利用行業特權承攬標底。標底編制實行市場競爭、信譽取勝的原則,對中介機構要實行資質年檢、標底抽查,懲罰結合的制度。第三,積極開展業務技能培訓,提高咨詢服務單位人員的技術水平和專業技術資質等級,要求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第四,制定咨詢服務機構的行為規范,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進工程造價咨詢業隊伍整體素質的不斷提高,以優質的服務配合政府職能部門共同搞好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2.5提高企業素質,規范承包行為。實行建設工程招投標以來,承包單位承攬施工任務的主要方式是通過投標取得。因此,我們必須規范招投標市場。第一,建立聯合辦公制度,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造價工程師負責,組成“工程造價審定小組”,組織招標投標、標準定額、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定期聯合辦公,參與招標投標評標活動,協調一致,相互配合,各承包單位不得以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禁止私下授標,層層轉包;第二,實行工程量清單報價,規范招標投標行為,做好工程量清單報價與招標文件的銜接;第三,嚴把概算審核關,加強概預算人員的培訓考核,把考核與日常管理結合起來,提高概預算人員素質。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10

  1.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管理,規范招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招標投標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系統工程建設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2. 招標項目:

  凡是各基層單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必須進行招標。

  3.招標范圍:

  涉及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涂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5-20萬元的各類項目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5.凡是夠招標條件工程項目必須由有資質的招投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6.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項目的招標準備工作由項目實施基層單位具體負責。

  7. 水利局負責管理全系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邀請縣監察、計劃、財政、審計部門等全程行政監督。

  8.項目的招標必須成立招標領導小組,由局一名主管領導任領導小組組長負責招標事宜。

  9. 各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招標投標法》編制招投標實施方案,報有關部門審批。并向水利局提交備案的招投標報告。

  10. 水利局組織人員監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立即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以及宣布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

  11.本制度從20xx年1月5日起執行。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11

  1、施工現場在開工或組織生產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有安全措施要求,否則不得施工。

  2、開工和生產前所有施工生產項目均應有詳細的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施工現場中有毒物品及危險品應妥善保管。

  3、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佩戴好安全帽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不得 在施工現場吸煙。

  4、施工現場應有適當的排水溝,與運輸路口交叉的深溝,應搭設安全有效的板橋和護身欄桿。

  5、施工現場內危險的孔洞、陡坡、深坑和交通要道,應設置安全防護欄桿及安全標示,夜間并有紅燈示警。

  6、施工現場的一切孔洞(如電梯井口、垂直運輸卸料平臺進出口、樓梯口、預留洞口、采光井口)等等,林邊均應按標準設置有效防護。實行安全設施自檢、互檢、驗收合格制度。未經驗收的安全設施一律不得使用。嚴禁擅自拆除安全防護設施、裝置,確因左右需要須臨時拆除的須經現場生產及安全負責人同意,并在左右完畢時恢復被拆除的防護設施及裝置。

  7、井架、攬風繩應避免與電源線路交叉,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攬風繩不準幫在樹木或電桿上,應設置地錨或按規定設置預埋件(環)。

  8、高層、屋面、外檐作業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8.1高層主體施工不全密封的外架應按規定低層支搭3x6雙層棉綸安全網每隔四層支水平3m寬外高內低安全平網及其它有效的防護措施。

  8.2建筑物出入口、垂直運輸進料口、人行通道,均應搭設防護棚。

  8.3上下交叉作業時中間必須設置隔離層。

  8.4高考作業應攜帶工具袋,使用的工具應隨時裝入袋內,嚴禁從高空往下隨意拋扔任何材料及工具。

  8.5兩米(含)以上高空作業必須按照規定正確佩戴好安全帶。

  8.6清理水平安全網內雜物時,應在其下方設置警戒區,并設專人看護,嚴禁任何人員從水平網下方通過。

  9、拆除模板時應堅持“五邊”即:(邊拆、邊運、邊清理、邊起釘、邊碼垛),各工種及班組必須做到活完料凈腳下清。

  10、在施工層超過周圍建筑物的高度于20米時,應裝設避雷設施。

  11、必須堅持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制度,對特殊工種要按規定進行體檢,培訓、考核、簽發安全作業合格證。未經培訓的特殊工種一律不準上崗作業。

  12、施工期間工程建筑內不得入住任何人員。

  13、機械設備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手持電動工具必須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交流電焊機必須安裝防觸漏電保護器。任何機械不得帶病作業,機械檢修時必須拉閘斷電,電箱上鎖并掛“禁止合閘:有人作業”的警示牌。

  14、施工用電必須符合三相五線制,首末端需設置漏電保護器,工作零、保護零不得相混淆。

  15、各種架子防護齊全,三寶四口五臨邊返回到位。

  16、雨雪天氣必須組織清掃現場路面和施工作業面后方可施工。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12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安全生產為宗旨,實施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做到安全生產,禮貌施工,特制定本條例:

  1、進入施工現場務必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帶,如發現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罰款10元/人次,不扣帽帶5元/人次,班組長管理人員加倍罰款。

  2、進入施工現場禁止吸煙,對違者第一次教育、第二次罰款5元、第三次以上每次罰5-50元。

  3、嚴禁酒后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對違者每次罰款50-100元,同時令其離開施現場。

  4、穿拖鞋、赤腳、赤膊上崗操作者罰款10元/次。

  5、高空作業所用材料工具要堆放平穩,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包、箱,上下傳遞物件,嚴禁拋擲。否則見一次違章處以20-200元的罰款;造成傷害事故的職責均由違章者本人負責。

  6、未經施工負責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志、警告牌、腳手架連接鉛絲或連接件者,處以每處200元罰款。造成后果當事者將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的相關職責

  7、一旦發現對坐在腳手架護欄上休息和腳手架上睡覺者罰款15-30元/次。

  8、未經項目負責人的同意,施工現場禁止使用明火,違者罰款20元/次。

  9、在施工現場、宿舍區設置的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非消防禁用。安全設施禁止亂動和拆除,違者處以50—300元罰款,并賠償所有損失。

  10、團結工友,關心他人,嚴禁打架、斗毆。否則見一起打架、斗毆事件罰班組20xx元;造成傷害他人的職責有班組長和當事職責人承擔,并與肇事者解除合同,將其開除出施工隊伍,造成嚴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11、不按操作規程操作機具、不聽整改指令的,處以50-100元的`罰款。違章操作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其班組和本人負全部職責。

  12、職工安全罰款次數和金額累計最多的班組,班組長將受到管理不力處罰,罰款為500—10000元。

  13、班組長上班前要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記錄,每月發放工資要對班前記錄檢查后簽發。

  14、檢查人員對違章人員的違章行為,采取現場拍照取證,按項目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開具罰款通知單,交財務科實施,在當月施工隊進度款或勞務費中扣除。

  15、對在項目工程施工全過程中,遵章守法表現突出,且沒有被處罰過或是被處罰次數和金額較少的班組和個人,在工程竣工結算時項目部將給予必須的獎勵。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安全生產,促進施工項目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安全管理體制。

  第二條、安全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條、從事本公司承包的新建、擴建、改建和裝飾裝修等活動的項目部及個人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四條、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六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第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第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條、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章: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演練;

  (四)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與交流;

  (五)協調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制訂施工安全生產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七)監督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八)參與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

  (九)通報在建項目違規違章:查處情況;

  (十)建立在建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十一)考核評價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及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十二)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十三)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檢查過程中具有以下職責:

  (一)查閱在建項目安全生產有關資料、核實有關情況;

  (二)檢查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落實情況;

  (三)監督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責情況;

  (四)監督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及使用情況;

  (五)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或安全隱患,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作出處理決定;

  (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器材,有權當場作出查封的處理決定;

  (七)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越級報告或直接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八)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四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二十條、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頜帶。戴安全帽不系下頜帶視同違章:。

  第二十一條、凡從事2米以上無法采用可靠防護設施的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安全帶。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不得低掛高用,操作中應防止擺動碰撞,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二十二條、參加現場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復印證件報工程項目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管理者不得違章:指揮,操作者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四條、施工現場各類標牌和警示標志齊全醒目。

  第二十五條、每月定期由施工單位項目部經理組織各部門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第二十六條、對采取新工藝、特殊結構的工程,都必須先進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操作。

  第五章: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二十七條、安全檢查的內容:

  1、安全管理

  2、機械設備

  3、安全設施

  4、安全教育

  5、操作行為

  6、勞保用品使用

  7、傷亡事故處理

  8、文明施工

  9、消防安全

  第二十八條、安全檢查的形式:

  (一)定期安全檢查: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項目經理部每周檢查一次,每次檢查均要留下記錄。

  (二)專項安全檢查:公司有關部門組織專業人員對某個專項(如施工電梯、腳手架、臨時用電、塔吊等)進行檢查,項目部根據各種設備的搭拆方案進行安拆時并安排關人員進行檢查。

  (三)經常性安全檢查:在施工過程中,進行經常性的預防檢查,能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班組每天要進行班前、班后崗位安全檢查,安全員及安全值班人員要每天巡回檢查,各級管理人員在檢查生產的同時,必須檢查安全工作。

  (四)季節性及節假日后的安全檢查,防止不良氣候給施工帶來危害和節假日后職工紀律松懈,思想麻痹而造成安全事故。

  (五)施工現場要經常進行自檢、互檢和交接檢查。

  第二十九條、安全檢查的方法及要求:

  (一)根據檢查要求配備足夠力量。特別是大范圍全面性的檢查,要明確檢查負責人抽調專業人員參加,并進行分工,明確個人負責檢查的內容,標準及要求。

  (二)明確檢查的目的和檢查項目,重點、關鍵部位設定保證項目的要重點檢查。對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不僅要檢查是否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還要進行應知應會知識的抽查。

  (三)認真細致地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事故隱患的記錄必須具體。

  (四)認真全面地進行系統分析,定性、定量做出評價。

  (五)認真做好安全隱患整改工作,對事故隱患要按“三定一落實”原則,即定時間、定人員、定措施進行整改,有關部門及時復查,直至隱患消除。

  (六)對安全事故的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各方及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管線敷設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和建筑裝飾工程等建設活動及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質量、設計質量、施工(含建筑安裝,下同)質量、建筑構配件質量和保修期內的保修質量。

  第四條建設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和企業自控的管理體制。工程建設應當實行規范的質量管理。鼓勵采用先進技術,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建設程序,確保建設前期工作質量,按照合理工期組織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實行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建設工程的行政領導責任人,建設單位、項目法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的主管責任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二章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建設工程實施質量監督,行業主管部門的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專業建設工程實施質量監督。第七條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八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統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質量驗評標準和設計文件實施工程質量監督;

  (二)核查受監督工程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施工單位、建筑構配件及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資質等級,監督其在資質等級允許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及其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三)按照規定對在建工程的質量進行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

  (四)審核初驗合格的建設工程質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受監督工程的質量承擔監督責任,不得降低質量要求。

  第十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監督工作中應當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并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手段。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應當做到及時、準確,對其出具的工程質量審核結論負責。

  第十一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監督計劃,并通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監督計劃,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工程設計文件,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的質量進行監督;發現質量問題,應當責令及時解決。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質量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達不到合格標準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必須經省以上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計量認證和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核準,方可承擔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其出具的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負責。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舉報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行為。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為舉報者保密。對舉報有功者,應當予以獎勵。

  用戶有權就工程質量問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組織查詢、投訴。

  第三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程序進行工程建設,不得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和技術要求,依法招標確定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工程業務,并依法簽訂承包合同,明確質量責任。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干預正當的招標投標活動。

  建設單位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發包工程,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

  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加強質量管理,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質量管理。

  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委托監理。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簽訂的承包合同中明確工程質量等級要求和工程造價。

  第十九條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建設單位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工程設計文件及有關資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交納工程質量監督費。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未經設計單位同意,不得修改工程設計。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監理單位降低質量標準進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條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單位的交工報告,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質量初驗。經初驗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質量審核。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審核。

  工程竣工后,按照有關規定需經竣工驗收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規定供應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

  第四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承擔勘察、設計業務,對本單位出具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承擔相應責任,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買賣、出借、借用資質證書和設計圖簽、圖章、執業證章。

  第二十三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參加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組織的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勘察、設計有關的問題;參加工程質量驗收。

  第二十四條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本省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定,不得任意增大或者減小可靠度;

  (二)提供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形地貌狀況資料,數據可靠,評價準確;

  (三)設計的深度符合設計階段的技術要求,施工圖配套,細部節點交代明確,標注說明清晰、完整;(四)注明選用材料、設備、建筑構配件的規格、型號、性能、色澤等,并提出質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勘察、設計文件按照有關規定需經審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批。

  第二十五條設計單位應當向大中型建設工程、超高層建筑以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結構復雜工程的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落實設計意圖,處理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

  第五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承擔施工業務,對本單位承建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承擔相應責任,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禁止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分別轉包給他人。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非主體結構的施工,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應當經建設單位同意后,才能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建的工程再分包。

  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工程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對施工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其員工的崗位技能培訓。國家規定必須持證上崗的人員,應當在取得崗位證書后上崗,其他人員應當達到相應的崗位技能要求。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

  禁止在工程施工中偷工減料,禁止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使用合格的施工裝備,遵守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按照工程設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工程施工中,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自檢,對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隱蔽工程應當進

  行質量預檢和復檢。重要的.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檢查、驗收。

  發生質量事故應當保護好事故現場,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竣工,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竣工條件,達到工程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在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返工、修理。返工、修理費用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予以認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三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應當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對其監理人員出具的監理文件、簽字等監理行為負責。

  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監理單位不得為其監理的工程指定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的生產、供應單位。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委托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質量責任。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監理合同制訂監理計劃,并抄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對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實施監督,對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隱蔽工程實行旁站監理。未經監理人員簽字認可,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不得進行工程質量初驗。監理人員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簽字,并有權責令返工。有關責任方拒不接受的,監理單位應當告知建設單位處理;發現違法行為的,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處理。第三十五條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監理單位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第七章質量保修責任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施工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質量保修合同或者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保修條款。

  工程質量保修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保修條款約定的保修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設工程設計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建設單位和用戶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但不得低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保修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由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由責任方分別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實行總承包的建設工程,其保修工作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未實行總承包的建設工程,其保修工作由各承包單位分別負責。

  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在設計壽命年限內因設計、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等存在質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責任方應當向受損害方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九條因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由責任方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四十條建設工程因用戶使用不當或者發生超過設計防范標準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不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用戶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二十日內認定、通知質量保修責任方,并通知原施工單位維修。質量保修責任方和原施工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到達現場與原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或者用戶確定維修方案,限期維修;緊急情況下,建設單位應當先行維修。維修費用由質量保修責任方承擔。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因維修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質量保修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維修部位的保修期限自最后一次維修完工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四十二條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依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建設工程在設計壽命年限內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其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建設單位的主管責任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不管調到哪里工作,擔任什么職務,都要追究相應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其主管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招標或者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

  (二)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

  (三)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未委托監理或者要求監理單位降低質量標準進行工程監理的;

  (四)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組織施工的;

  (五)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或者要求施工單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的。建設單位將未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除按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者交付使用的建設工程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應當返還監理費用,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可處以監理費用一倍以下的罰款。直接責任人員不得再從事監理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六條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轉包或者違反規定分包工程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轉包或者違反規定分包工程,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的;

  (二)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三)偽造、涂改、買賣、出借、借用資質證書或設計圖簽、圖章、執業證章的;

  (四)不按照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五)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第四十八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及超越其資質等級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檢測,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因失職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當返還監督費用,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頓,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監督費用一倍以下罰款。對主管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除按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其主管部門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有關責任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拒絕、阻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其主管部門的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涉及專業建設工程的,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涉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15

  管理的目標和任務

  一、施工方項目管理的目標

  由于施工方是受業主方的委托承擔工程建設任務,施工方必須樹立服務觀念,為項目建設服務,為業主提供建設服務;另外,合同也規定了施工方的任務和義務,因此施工方作為項目建設的一個重要參與方,其項目管理不僅應服務于施工方本身的利益,也必須服務于項目的整體利益。'項目的整體利益和施工方本身的利益是對立的統一關系,兩者有其統一的一面,也有其矛盾的'一面。

  施工方項目管理的目標應符合合同的要求,它包括:

  1.施工的安全管理目標;

  2.施工的成本目標;

  3.施工的進度目標;

  4.施工的質量目標。

  如果采用工程施工總承包或工程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施工總承包方或施工總承包管理方必須按工程合同規定的工期目標和質量目標完成建設任務。而施工總承包方或施工總承包管理方的成本目標是由施工企業根據其生產和經營的情況自行確定的。分包方則必須按工程分包合同規定的工期目標和質量目標完成建設任務,分包方的成本目標是該施工企業內部自行確定的。

  按國際工程的慣例,當采用指定分包商時,不論指定分包商與施工總承包方,或與施工總承包管理方,或與業主方簽訂合同,由于指定分包商合同在簽約前必須得到施工總承包方或施工總承包管理方的認可,因此,施工總承包方或施工總承包管理方應對合同規定的工期目標和質量目標負責。

  二、施工方項目管理的任務

  施工方項目管理的任務包括:

  1.施工安全管理;

  2.施工成本控制;

  3.施工進度控制;

  4.施工質量控制;

  5.施工合同管理;

  6.施工信息管理;

  7.與施工有關的組織與協調等。

  施工方的項目管理工作主要在施工階段進行,但由于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在時間上往往是交叉的,因此,施工方的項目管理工作也會涉及設計階段。在動用前準備階段和保修期施工合同尚未終止,在這期間,還有可能出現涉及工程安全、費用、質量、合同和信息等方面的問題,因此,施工方的項目管理也涉及動用前準備階段和保修期。

  在工程實踐中,一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和該項目施工方的項目管理是兩個相互有關聯,但內涵并不相同的概念。施工管理是傳統的較廣義的術語,它包括施工方履行施工合同應承擔的全部工作和任務,既包含項目管理方面專業性的工作(專業人士的工作),也包含一般的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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