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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鑒定申請書
醫療糾紛鑒定申請書尊敬的審判員,合議庭:
在你們的指示下,我表達一下原告對被告所提的鑒定申請的看法。
一 本申請書的請求事項:黃繪宇是否存在癲癇?醫方診療是否存在過錯?損害后果和醫院診療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這3條都可以在省高法(2010)豫法民提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里找到對應的肯定答案。是完全不需要鑒定來解決的問題。
判決書第10頁前7行,省高法在其所查明的事實部分,很明確的對黃繪宇存在癲癇做出了肯定。在“本院再審認為”部分很明確:(1)第12--13頁第二項認定,黃繪宇有癲癇等損害后果。(2)第12頁第一項判決,醫院存在過錯。(3)第13頁第三項是對其有因果關系的推定。
二 本申請書的事實與理由部分
1 本申請書承認:黃繪宇在濮陽市人民醫院因“飲食不潔,嘔吐”就診,因“高熱驚厥;輸液反應?”入院的。這次這個部分醫院倒承認了輸液反應的發生時間----就診以后入院以前。
這個事實與一審,二審,提審所查明的事實:“2003年3月19日,黃繪宇以“嘔吐一天,抽搐一次”為代主訴在市醫院就診。”完全不一致。此事實部分原告還會進一步訴訟解決闡明的。
在一審,二審中均沒有了原告提交到法庭的門診資料部分:處方,電腦購藥明細單,輸液證,注射證,急診查的血相單等,因為被一審法官稱文軍銷毀了。今年初,在多次申請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意補充提交,但沒有進行質證。有高法卷宗為證。
2 黃繪宇屬于早產兒,難產兒。早產兒難產兒與腦損害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高法判決書第14頁6--7行明確判決了“故市醫院認為黃繪宇因其出生時早產缺氧導致損害后果發生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再糾纏這個早產問題,實屬無理取鬧!
3 省市兩級醫學會鑒定,認為癲癇不能明確。
(1)濮陽市醫學會鑒定有醫院醫生汪愛英參加,早就被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無效了。
(2)省醫學會的鑒定,因醫院拒絕提交完整原始病歷,屬于程序錯誤,醫學會違規鑒定,公安局審查不嚴。
為撤銷此非法結論,原告行政訴訟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還在審理中。
此結論被再審法官胡愛國自己調取到法院,與法官依職權調取證據的幾款情形完全不符,屬于別有用心。造成的結果是公安醫療事故罪部分因法院判決而陷入僵局。
鑒定結果明顯自相矛盾,程序錯誤,醫院還一直作為證據使用,實在是有污法庭的神圣尊嚴!
三 本次鑒定目的
原告認為,醫院提起鑒定,完全是想置河南省高級法院的100號判決書于不顧,他們真正的目的只有一個:故意久托而已!
四 本次鑒定該由誰由什么法律來決定
如果據《侵權責任法》,鑒定的提起該是原告一方;如果鑒定,原告提起黃繪宇輸液反應病歷的真實性合理性與邏輯性的鑒定。因為病歷是假的,偽造的。如果依據原來的舉證倒置規則,原告舉證責任已完成,高法判決書已是最高效力的證據。
如果接著原來的鑒定路線來走,該由公安局先進行偽證罪的移交偵查,再繼續進行醫療事故的鑒定。
綜上,本次鑒定的提起屬于完全錯誤!同意本次鑒定更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請合議庭明察!
答辯人:黃繪宇
法定代理人:趙麗娟
201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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