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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存在的問題及改革建議論文
上海市集體和國有小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起步于1992年。迄今為止,絕大部分企業經受住了市場經濟的嚴峻考驗,或扭虧為盈或穩定盈利。以市經委率先試點企業為例,數年來先后改制的30家,僅3家企業出現虧損(占10%),相對于未改制小企業,虧損面顯然要小得多。實踐證明: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其市場生存能力。無疑比本改制的同類型企業更強。然而,歷史遺留問題的拖累,現今外部環境的不利,以及股份合作制自身固有的局限性等,又都明顯制約了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本文擬著重圍繞股份合作制的內在局限性所引發的難題,作一番梳理,并提出應對措施和放寬政策的建議。
(一) 當前,改制企業普遍遇到的難題突出表現在:
1.股權分散決策難。《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九條規定:“非股東在職職工不得超過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10%,即90%以上的職工應持股。幾乎所有職工都是股東,容易形成新的大鍋飯,表現為好走兩種極端:或者“人人是股東,人人不負責”;或者“人人是股東,人人要作主”。前者導致“搭便車”現象;后者造成意見分歧莫衷一是,特別是遇到重大事宜決策,往往一議再議議而不決。
2.平均持股激勵弱。《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個人入股“最高限額不得超過改制前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個人平均工資總額的10倍或者由企業章程規定”,時規定中又指出最低入股額不得少于企業人均工資總額。這樣,其實際涵義變成,廠長經理最高人股金額不得超過職工中最低入股者的10倍,大致只是職工平均水平的三、四倍左右,持股差距較小。持股平均化不但容易演變為新的大鍋飯,降低決策效率,而且由于付出與收獲不匹配,顯然會減弱激勵經營者的強度。調查表明,幾乎所有經營者都主張經營者群體應特大股。當然,經營者欲持大股,不只是為經濟收入,還為更高效率達成企業發展目標。
3.股權流通受限制。《辦法》第二十六條指出:“股權轉讓比例、數額受本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限制”,即在股權流動中和流動后,仍須堅持:持股職工在90%以上;最高限額于10倍內;企業外個人和法人持股分別不得超過10%和39%。可見,股權流動的空間其實非常狹小。迄今為止,大多數企業還沒有安排過股權內部流動。至于股權外部流動,更是罕見。眾所周知,資本不能流動勢必降低運作效率。
4.資本擴張空間小。鑒于股份合作制勞資結合的本質內函,不允許外來資本超過企業資本總額的49%,因此隨著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增資擴股追加投資時,往往只能在本企業職工股東中籌集,而短時間內很難積累起大量資金,企業即使遇到有利的發展機會,也無力抓住。
5.一人一票效率低。《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股東大會的表決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結合的方式。”該條規定還具體劃分了兩者適用范圍,企業日常運作基本上都是一人一票,如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經營方針、投資計劃,批準利潤分配方案,制定重要規章制度,審批董事會、監事會等等。一股一票僅在極少數的三個場合起作用;增減注冊資本、股本轉讓等;企業分立、收購、合并、終止、清算。破產等;選舉更換監事。在此情況下,經營者欲有所作為卻難免受制于眾人之手。一位經理試圖推行崗位末位淘汰制,許多手偏偏不舉。為一人一票所困擾的經營者比比皆是。
6.人員流動阻力大。股份合作制最核心的特點在于,職工既是勞動者,又是所有者。職工普遍認為自己出資入了股就等于買了鐵飯碗。尤其是,盡管改制時也講過今后職工身份會變化,但實際上勞動人事關系并沒有“拗斷”過,勞動合同承續下來了,所以職工權難流動。企業經營者眼看人浮于事,但真要下手又覺棘手。用人機制不活,是市場經濟之大忌,也是經營者最頭痛不已的事。當然,人員流動不只流出,還需要流入,不過眼下經營者更苦于“流不出”。
7.治理結構未理順。目前突出問題有兩個:其一,監督機制尚未真正形成。《辦法》要求企業治理結構比照《公司法》執行,而實際上,企業考慮到自身規模小人才少,普遍由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兼廠長(或經理),決策經營層基本上由改制前的黨政領導班子組成。相比之下,監事會要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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