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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我國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的管理是一種社會管理,屬于外部管理活動,而單位作為法人獨立進行的會計工作則屬于單位內部的管理活動。
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業的公正性,對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執法或者執業人員實行“職務回避”和“業務回避”的一種制度。
1.范圍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內容
(1)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提示】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配偶關系。
【補充】關于總會計師
1.任職資格
擔任總會計師的應當在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部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工作不少于“3年”。
【提示】會計證+會計師證+3年以上從業經驗
2.設置規定
(1)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2)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得設置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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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簡介/會計人員回避制度編輯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回避關系/會計人員回避制度編輯
夫妻關系
夫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回避。
直系血親關系
會計人員回避制度圖冊
直系血親關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中最為緊密的關系之一,也應當列入回避范圍。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旁系血親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為三代以內套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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