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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實驗室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5-05-10 07:31:05 小英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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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實驗室管理規章制度(通用7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微生物實驗室管理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微生物實驗室管理規章制度(通用7篇)

  微生物實驗室管理規章制度 1

  一、管理制度:包括

  1)檢驗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

  2)樣品采集、保管、檢驗處理制度

  3)計量儀器、設備、器皿使用規程

  4)標準試劑配制及管理制度

  5)檢測記錄填寫、檢查、保管制度

  6)精密儀器使用維護制度

  7)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8)劇毒、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

  二、微生物室管理

  1、實驗室內物品要擺放整齊,試劑要有明晰的標簽。

  2、禁止在實驗室內吸煙、飲食和會客。

  3、做好檢樣的登記、編號、明確檢驗目的,不符合要求的樣品必要時應重新采樣。

  4、無菌室操作前用消毒液擦試,桌面及工作臺面,開紫外燈消毒30~60分鐘,開啟超凈臺紫外線燈。

  5、進無菌室操作前洗手。

  6、操作過程嚴格執行無菌操作。

  7、操作時關紫外線燈,開日光燈p風門及點燃酒精燈或煤氣,并用75%酒精棉球拭手。

  8、工作結束,關風門、電源、酒精燈、處理污物、臺面,將超凈臺內物品擺放整齊。

  9、定期檢查溫箱、水浴箱、冰箱及低溫冰箱等的性能。

  10、各種玻璃容器量杯、燒杯、量筒、刻度吸管等應校正后使用,細菌接種環直徑3~5mm,長6~8cm,接種針6~8cm。

  11、試劑的質控應要求按照實驗要求分別選用(AR)、(GR)等級,所用溶液應用去離子水或蒸餾水。

  12、定期對實驗進行徹底的消毒清洗。

  三、微生物實驗室衛生與安全管理規定

  1、實驗室所有工作場所均需指定專人負責環境的衛生與安全工作。

  2、實驗室人員每天工作前后要做好實驗室清潔工作。定期對超凈工作臺和無菌室用適宜的消毒液清洗,以保證其潔凈度符合要求。

  3、實驗室人員在日常工作中要維護工作場所環境整潔。測試人員在測試過程中要保持工作場所環境衛生整潔。

  4、實驗室人員在每天工作結束后要檢查工作場所的水、電、門、窗的安全情況。

  5、實驗室應配備必要的防火用具,如滅火器等。

  6、要在實驗室安放廢液、廢棄物的回收裝置,測試人員要把廢液、廢棄物放入回收裝置,污染的.廢液和廢棄物,必須經過高壓滅菌后方可處置。按《廢棄物品處理規定》處理廢液和廢棄物。

  7、實驗室人員要定期檢查實驗室衛生安全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8、實驗室人員要對環境條件進行定期的監測、控制,并做好記錄。

  9、與檢驗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實驗室,因特殊情況需要進入實驗室時,必須穿工作服、帶鞋套,離開時將工作服放在指定的位置,鞋套放在指定的存放容器內。

  10、無菌室使用前必須打開紫外燈輻照滅菌30分鐘以上,并且同時打開風機進行吹風。操作完畢,應及時清理無菌室,再用紫外燈輻照滅菌20分鐘。

  11、工作人員進入無菌室必須更換工作服、鞋、帽子、口罩。

  12、無菌室應備有工作濃度的消毒液,如70%的酒精,0.1%的新潔爾滅,5%的來蘇兒溶液等等。

  微生物實驗室管理規章制度 2

  第一條為加強對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的管理,提高臨床檢驗水平,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是指對取自人體的各種標本進行生物學、微生物學、免疫學、化學、血液免疫學、血液學、生物物理學、細胞學等檢驗,并為臨床提供醫學檢驗服務的實驗室。

  第三條開展臨床檢驗工作的醫療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床實驗室建設和管理,規范臨床實驗室執業行為,保證臨床實驗室按照安全、準確、及時、有效、經濟、便民和保護患者隱私的原則開展臨床檢驗工作。

  第二章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在核準醫療機構的醫學檢驗科診療科目登記時,應當明確醫學檢驗科下設專業。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登記的醫學檢驗科下設專業診療科目設定臨床檢驗項目,提供臨床檢驗服務。新增醫學檢驗科下設專業或超出已登記的專業范圍開展臨床檢驗項目,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提供的臨床檢驗服務應當滿足臨床工作的需要。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保證臨床檢驗工作客觀、公正,不受任何部門、經濟利益等影響。

  第九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集中設置,統一管理,資源共享。

  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保證臨床實驗室具備與其臨床檢驗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保證臨床檢驗質量。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學歷,并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負責人應當經過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有專(兼)職人員負責臨床檢驗質量和臨床實驗室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按照衛生部規定的臨床檢驗項目和臨床檢驗方法開展臨床檢驗工作。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衛生部公布的停止臨床應用的臨床檢驗項目和臨床檢驗方法開展臨床檢驗工作。

  臨床檢驗項目和停止臨床應用的臨床檢驗項目由衛生部另行公布。

  衛生部定期新的臨床檢驗項目和臨床檢驗方法。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有分析前質量保證措施,制定患者準備、標本采集、標本儲存、標本運送、標本接收等標準操作規程,并由醫療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建立臨床檢驗報告發放制度,保證臨床檢驗報告的準確、及時和信息完整,保護患者隱私。

  第十七條臨床檢驗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ㄒ唬⿲嶒炇颐Q、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院病歷或者門診病歷號。

  (二)檢驗項目、檢驗結果和單位、參考范圍、異常結果提示。

 。ㄈ┎僮髡咝彰、審核者姓名、標本接收時間、報告時間。

 。ㄋ模┢渌枰獔蟾娴膬热。

  第十八條臨床檢驗報告應當使用中文或者國際通用的、規范的縮寫。保存期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診斷性臨床檢驗報告應當由執業醫師出具。

  鄉、民族鄉、鎮的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診斷性臨床檢驗報告可以由執業助理醫師出具。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提供臨床檢驗結果的解釋和咨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非臨床實驗室不得向臨床出具臨床檢驗報告,不得收取相應檢驗費用。

  第三章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質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床實驗室質量控制和管理。

  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制定并嚴格執行臨床檢驗項目標準操作規程和檢驗儀器的標準操作、維護規程。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使用的儀器、試劑和耗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保證檢測系統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對需要校準的檢驗儀器、檢驗項目和對臨床檢驗結果有影響的輔助設備定期進行校準。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對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進行室內質量控制,繪制質量控制圖。出現質量失控現象時,應當及時查找原因,采取糾正措施,并詳細記錄。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室內質量控制主要包括質控品的選擇,質控品的數量,質控頻度,質控方法,失控的判斷規則,失控時原因分析及處理措施,質控數據管理要求等。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定量測定項目的室內質量控制標準按照《臨床實驗室定量測定室內質量控制指南》(GB/20032302—T—361)執行。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參加經衛生部認定的室間質量評價機構組織的臨床檢驗室間質量評價。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參加室間質量評價應當按照常規臨床檢驗方法與臨床檢驗標本同時進行,不得另選檢測系統,保證檢驗結果的真實性。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對于室間質量評價不合格的項目,應當及時查找原因,采取糾正措施。

  醫療機構應當對床旁臨床檢驗項目與臨床實驗室相同臨床檢驗項目常規臨床檢驗方法進行比對。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將尚未開展室間質量評價的臨床檢驗項目與其他臨床實驗室的同類項目進行比對,或者用其他方法驗證其結果的可靠性。臨床檢驗項目比對有困難時,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對方法學進行評價,包括準確性、精密度、特異性、線性范圍、穩定性、抗干擾性、參考范圍等,并有質量保證措施。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室間質量評價標準按照《臨床實驗室室間質量評價要求》(GB/20032301—T—361)執行。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建立質量管理記錄,包括標本接收、標本儲存、標本處理、儀器和試劑及耗材使用情況、校準、室內質控、室間質評、檢驗結果、報告發放等內容。質量管理記錄保存期限至少為2年。

  第四章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床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要嚴格執行《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建立并嚴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與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對臨床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安全教育,并每年進行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培訓。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生物危害風險,保證生物安全防護水平達到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級別。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的建筑設計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并與其生物安全防護級別相適應。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按照生物防護級別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保證實驗室工作人員能夠正確使用。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病原微生物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嚴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嚴格管理實驗標本及實驗所需的`菌(毒)種,對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應當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送至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進行檢驗。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按照衛生部有關規定加強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工作。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妥善處理醫療廢物。

  第四十三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險品、危險設施等意外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臨床實驗室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核準登記的醫學檢驗科下設專業診療科目開展臨床檢驗工作;

 。ǘ┪窗凑障嚓P規定擅自新增醫學檢驗科下設專業;

 。ㄈ┏鲆训怯浀膶I范圍開展臨床檢驗工作。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轄區內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的管理、質量與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醫療機構立即整改。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對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的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核查并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t療機構臨床實驗室進行現場檢查,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ǘ┎殚喕蛘邚椭婆R床實驗室質量和安全管理的有關資料,采集、封存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的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及其人員停止違法違規行為;

 。ㄋ模⿲`反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九條衛生部可以委托衛生部臨床檢驗中心等有關組織對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的檢驗質量和安全管理進行檢查與指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具有室間質量評價能力的省級臨床檢驗中心或者有關其他組織對轄區內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的檢驗質量和安全管理進行檢查與指導。

  受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臨床檢驗中心或者有關其他組織,在檢查和指導中發現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存在檢驗質量和安全管理問題時,應當及時向委托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提出改進意見。

  第五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臨床檢驗中心或者其他組織開展的對臨床實驗室的檢查和指導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五十一條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的質量、安全管理等情況進行通報或公告。

  微生物實驗室管理規章制度 3

  第一條為了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條例所稱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主管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與動物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病原微生物實行分類管理,對實驗室實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實驗室生物安全標準。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實驗室日;顒拥墓芾恚袚⒔∪踩芾碇贫龋瑱z查、維護實驗設施、設備,控制實驗室感染的職責。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類和管理

  第七條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后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后很少引起嚴重疾病,并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條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動物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信c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

 。ǘ┚哂姓莆障嚓P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

 。ㄈ┚哂杏行У姆乐共≡⑸飻U散和感染的措施;

 。ㄋ模┚哂斜WC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采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并對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

  第十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通過陸路運輸;沒有陸路通道,必須經水路運輸的,可以通過水路運輸;緊急情況下或者需要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往國外的,可以通過民用航空運輸。

  第十一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輸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單位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ǘ└咧虏⌒圆≡⑸锞ǘ荆┓N或者樣本的容器應當密封,容器或者包裝材料還應當符合防水、防破損、防外泄、耐高(低)溫、耐高壓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裝材料上應當印有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警告用語和提示用語。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或者運往國外的,由出發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后,分別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檢疫過程中需要運輸病原微生物樣本的,由國務院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批準,并同時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通報。

  通過民用航空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除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取得批準外,還應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關于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即時批準。

  第十二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由不少于2人的專人護送,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公共電(汽)車和城市鐵路運輸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

  第十三條需要通過鐵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承運單位應當憑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批準文件予以運輸。

  承運單位應當與護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確保所運輸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安全,嚴防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指定的菌(毒)種保藏中心或者專業實驗室(以下稱保藏機構),承擔集中儲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任務。

  保藏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向實驗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

  保藏機構應當制定嚴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和儲存的記錄,建立檔案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設專庫或者專柜單獨儲存。

  保藏機構儲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經費由同級財政在單位預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保藏機構應當憑實驗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批準文件,向實驗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

  保藏機構接受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予以登記,并開具接收證明。

  第十七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在運輸、儲存中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時內分別向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護送人所在單位和保藏機構的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發生被盜、被搶、丟失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或者包裝材料,應當及時向附近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實驗室的設立與管理

  第十八條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蠂疑锇踩珜嶒炇殷w系規劃并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

  (二)經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ㄈ┓蠂疑锇踩珜嶒炇医ㄖ夹g規范;

 。ㄋ模┮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ㄎ澹┥锇踩雷o級別與其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

  前款規定所稱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制定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應當遵循總量控制、合理布局、資源共享的原則,并應當召開聽證會或者論證會,聽取公共衛生、環境保護、投資管理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應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三級、四級實驗室進行認可;實驗室通過認可的,頒發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證書。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嶒災康暮蛿M從事的實驗活動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ǘ┩ㄟ^實驗室國家認可;

 。ㄈ┚哂信c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ㄋ模┕こ藤|量經建筑主管部門依法檢測驗收合格。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三級、四級實驗室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實驗室,需要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應當向原批準部門報告。

  實驗室申報或者接受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動物防疫機構在實驗室開展檢測、診斷工作時,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進一步從事這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同意,并在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實驗室中進行。

  專門從事檢測、診斷的實驗室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證實驗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需要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實驗活動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時起2小時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2小時內未作出決定的,實驗室可以從事相應的實驗活動。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為申請人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備案情況匯總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并互相通報實驗室數量和實驗室設立、分布情況,以及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三級、四級實驗室及其從事相關實驗活動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已經建成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的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其他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對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相關實驗活動。

  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需要從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批準部門指定的專業實驗室中進行。

  第二十九條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保證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經論證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需要在動物體上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在符合動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三級以上實驗室進行。

  第三十一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負責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科學、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對有關生物安全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定期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以確保其符合國家標準。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實驗室日;顒拥墓芾怼

  第三十二條實驗室負責人為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實驗室從事實驗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實驗室負責人應當指定專人監督檢查實驗室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采取安全保衛措施,嚴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保障實驗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公安機關有關實驗室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保證其掌握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并進行考核。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每半年將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的情況和實驗室運行情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應當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

  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經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實驗室應當為其提供符合防護要求的防護用品并采取其他職業防護措施。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還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健康監測,每年組織對其進行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必要時,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預防接種。

  第三十六條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只能同時從事一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第三十七條實驗室應當建立實驗檔案,記錄實驗室使用情況和安全監督情況。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條實驗室應當依照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對廢水、廢氣以及其他廢物進行處置,并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十九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

  第四十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向該實驗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與運行的生物安全評估和技術咨詢、論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本地區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本地區實驗室設立和運行的技術咨詢工作。

  第四章實驗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承擔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等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

  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應當具有與該實驗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關的傳染病防治知識,并定期調查、了解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

  第四十三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與本實驗室從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時,實驗室負責人應當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同時派專人陪同及時就診;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將近期所接觸的病原微生物的種類和危險程度如實告知診治醫療機構。接診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救治;不具備相應救治條件的,應當依照規定將感染的實驗室工作人員轉診至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接診治療,不得拒絕救治。

  第四十四條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并同時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

  第四十五條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接到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人員對該實驗室生物安全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發生實驗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并同時采取控制措施,對有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防止擴散。

  第四十六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關于實驗室發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報告,或者發現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造成實驗室感染事故的,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醫療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依法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ㄒ唬┓忾]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實驗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擴散的場所;

 。ǘ╅_展流行病學調查;

 。ㄈ⿲Σ∪诉M行隔離治療,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

  (四)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五)進行現場消毒;

 。⿲θ疽呋蛘咭伤迫疽叩膭游锊扇「綦x、撲殺等措施;

 。ㄆ撸┢渌枰扇〉念A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醫務人員發現由于實驗室感染而引起的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動物,診治的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通報實驗室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通報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生病原微生物擴散,有可能造成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監督檢查;

 。ㄈ⿲嶒炇一蛘邔嶒炇业脑O立單位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檢查反映實驗室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記錄、檔案、報告,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擴散現場調查取證、采集樣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需要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的,應當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實施。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對實驗室認可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正、公平、公開、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出示執法證件,并依照規定填寫執法文書。

  現場檢查筆錄、采樣記錄等文書經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執法人員和被檢查人、被采樣人簽名。被檢查人、被采樣人拒絕簽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自己簽名后注明情況。

  第五十四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不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十五條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屬于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需要處理的事項的,應當及時告知該部門處理;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積極履行本部門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直接予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已經取得相關資格證書但是未經批準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資格證書的,應當吊銷其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準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作出批準決定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撤銷原批準決定,責令有關實驗室立即停止有關活動,并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違法作出批準決定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作出批準決定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實驗室不頒發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檢測活動,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批準決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

  (一)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的;

 。ǘ┪聪蛟鷾什块T報告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的;

 。ㄈ┪匆勒找幎ú杉≡⑸飿颖,或者對所采集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的;

 。ㄎ澹┪匆勒找幎ǘㄆ趯ぷ魅藛T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準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的;

  (六)實驗室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

  (七)未依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的;

 。ò耍┪匆勒找幎ㄖ贫▽嶒炇腋腥緫碧幹妙A案并備案的。

  第六十一條經依法批準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被盜、被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該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該實驗室設立單位的主管部門還應當對該實驗室的設立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未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單位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義務,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托運單位和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驗室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活動,監督其將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嶒炇以谙嚓P實驗活動結束后,未依照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的;

 。ǘ⿲嶒炇沂褂眯录夹g、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未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的;

 。ㄈ┪唇浥鷾噬米詮氖略谖覈形窗l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四)在未經指定的專業實驗室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ㄎ澹┰谕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的。

  第六十四條認可機構對不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予以認可,或者對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不予認可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認可資格,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該實驗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以及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工作人員、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的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未依照規定報告,或者未依照規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拒絕接受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的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等活動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有關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發生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和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或者承運單位、保藏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保藏機構未依照規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菌(毒)種和樣本,或者未依照規定提供菌(毒)種和樣本的,由其指定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收回違法提供的菌(毒)種和樣本,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監督檢查職責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條軍隊實驗室由中國人民衛生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負責監督管理。

  微生物實驗室管理規章制度 4

  一、生物安全管理

  1、實驗室主任(對實驗室直接負責的人員)負責制訂和采用生物安全管理計劃以及安全或操作手冊。

  2、實驗室安全主管(向實驗室主任匯報)提供常規的實驗室安全培訓。

  3、將生物安全實驗室的特殊危害告知實驗室人員,要求他們閱讀生物安全或操作手冊,并遵循標準的操作和規程。實驗室主管應當確保所有實驗室人員都了解這些要求。實驗室內應備有可供取閱的安全或操作手冊。

  二、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程

  (一)進入規定

  1、在處理危險度2級或更高危險度級別的微生物的實驗室門上應標有國際通用的生物危害警告標志。

  2、只有經批準的人員方可進入實驗室工作區域。

  3、實驗室的門應保持關閉。

  4、兒童不應被批準或允許進入實驗室工作區域。

  (二)操作規范

  1、嚴禁用口吸移液管。

  2、嚴禁將實驗材料置于口內。嚴禁舔標簽。

  3、所有的技術操作要按盡量減少氣溶膠和微小液滴形成的方式來進行。

  4、出現溢出、事故以及明顯或可能暴露于感染性物質時,必須向實驗室安全主管報告。

  5、必須制訂關于如何處理溢出物的書面操作程序,并予以遵守執行。

 。ㄈ┤藛T防護

  1、在實驗室工作時,任何時候都必須穿著工作服。

  2、在進行可能直接或意外接觸到血液、體液以及其他具有潛在感染性的材料或感染性動物的操作時,應戴上合適的手套。手套用完摘除后必須洗手。

  3、在處理完感染性實驗材料和動物后,以及在離開實驗室工作區域前,都必須洗手。

  4、有噴濺的可能時,為了防止眼睛或面部受到潑濺物的傷害,應戴安全眼鏡、面罩(面具)或其他防護設備。

  5、不得在實驗室內穿露腳趾的鞋子。

  3、所有受到污染的材料、標本和培養物在廢棄或清潔再利用之前,必須清除污染。

  4、在進行包裝和運輸時必須遵循國家和∕或國際的相關規定。

  5、如果窗戶可以打開,則應安裝防止節肢動物進入的紗窗。

 。ㄎ澹⿲嶒炇疑锇踩A防技術

  實驗室中標本的安全操作

  實驗室標本的收集、運輸和處理不當,會帶來使相關人員感染的危險。

  1、標本容器

  標本容器可以是玻璃的,但最好使用塑料制品。標本容器應當堅固,正確地用蓋子或塞子蓋好后應無泄漏。在容器外部不能有殘留物。容器上應當正確地粘貼標簽以便于識別。標本的要求或說明書不能夠卷在容器外面,而是要分開放置,最好放置在防水的袋子里。

  2、標本接收

  設有接收大量標本的專門的房間或空間。

  3、打開包裝

  接收和打開標本的人員應當了解標本對身體健康的潛在危害,并接受過如何采用標準防護方法的培訓。標本的內層容器要在生物安全柜內打開,并準備好消毒劑。

  避免感染性物質的擴散

  1、為了避免被接種物灑落,微生物接種環的直徑應為2~3mm 并完全封閉,柄的長度應小于6cm 以減小抖動。

  2、準備高壓滅菌和/或將被處理的廢棄標本和培養物應當放置在防

  漏的容器內(如實驗室廢棄物袋)。

  3、在每一階段工作結束后,必須采用適當的消毒劑清除工作區的污染。

  避免感染性物質的食入以及與皮膚和眼睛的接觸

  1、微生物操作中釋放的較大粒子和液滴(直徑大于5μm) 會迅速沉降到工作臺面和操作者的手上。實驗室人員在操作時應戴一次性手套,并避免觸摸口、眼及面部。

  2、不能在實驗室內飲食和儲存食品。

  3、在實驗室里時,嘴里不應有東西--鋼筆、鉛筆、口香糖。

  4、不應在實驗室化妝。

  5、在所有可能產生潛在感染性物質噴濺的操作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將面部、口和眼遮住或采取其他防護措施。

  避免感染性物質的注入

  1、通過認真練習和仔細操作,可以避免破損玻璃器皿的刺傷所引起的接種感染。應盡可能用塑料制品代替玻璃制品。

  2、銳器損傷(如通過皮下注射針頭、巴斯德玻璃吸管以及破碎的玻璃)可能引起意外注入感染性物質。

  3、以下兩點可以減少針刺損傷:(a) 減少使用注射器和針頭(可用一些簡單的工具來打開瓶塞,然后使用吸管取樣而不用注射器和針頭);(b)在必須使用注射器和針頭時,采用銳器。

  4、不要重新給用過的注射器針頭戴護套。一次性物品應丟棄在防∕耐穿透的帶蓋容器中。

  5、應當用巴斯德塑料吸管代替玻璃吸管。

  三、實驗室設備

  處理生物安全危害時,使用安全設施并結合規范的操作將有助于降低危險。選擇設備時應符合一些基本原則,即:

  1、在設計上應能阻止或限制操作人員與感染性物質間的接觸

  2、建筑材料應防水、耐腐蝕并符合結構要求

  3、設備裝配后應無毛刺、銳角以及易松動的部件

  4、設備的設計、建造與安裝應便于操作、易于維護、清潔、清除污染和進行質量檢驗。應盡量避免使用玻璃及其他易碎的物品。

  生物安全柜的使用

  1、參考國家標準和相關文獻,對所有可能的使用者都介紹生物安全柜的使用方法和局限性。發給工作人員書面的規章、安全手冊或操作手冊。特別需要明確的是,當出現溢出﹑破損或不良操作時,安全柜就不再能保護操作者。

  2、生物安全柜運行正常時才能使用。

  3、生物安全柜在使用中不能打開玻璃觀察擋板。

  4、安全柜內應盡量少放置器材或標本,不能影響后部壓力排風系統的氣流循環。

  5、安全柜內不能使用本生燈,否則燃燒產生的熱量會干擾氣流并可能損壞過濾器。允許使用微型電加熱器,但最好使用一次性無菌接種環。

  6、所有工作必須在工作臺面的中后部進行,并能夠通過玻璃觀察擋

  板看到。

  7、盡量減少操作者身后的人員活動。

  8、操作者不應反復移出和伸進手臂以免干擾氣流。

  9、不要使實驗記錄本﹑移液管以及其他物品阻擋空氣格柵,因為這將干擾氣體流動, 引起物品的潛在污染和操作者的暴露。

  10、工作完成后以及每天下班前,使用消毒液對生物安全柜的.表面進行擦拭。

  11、在安全柜內的工作開始前和結束后,安全柜的風機應至少運行5min。

  12、在生物安全柜內操作時,不能進行文字工作。

  離心機的使用

  1、在使用實驗室離心機時,儀器良好的機械性能是保障微生物安全的前提條件。

  2、按照操作手冊來操作離心機。

  3、離心機放置的高度應當使小個子工作人員也能夠看到離心機內部,以正確放置十字軸和離心桶。

  4、用于離心的試管和標本容器應當始終牢固蓋緊(最好使用螺旋蓋)。

  5、離心桶的裝載、平衡、密封和打開必須在生物安全柜內進行。

  6、離心桶和十字軸應按重量配對,并在裝載離心管后正確平衡。

  7、空離心桶用蒸餾水或乙醇(異丙醇,70%)來平衡。鹽溶液或次氯酸鹽溶液對金屬具有腐蝕作用,因此不能使用。

  8、當使用固定角離心轉子時,必須小心不能將離心管裝得過滿,否則會導致漏液。

  9、每天檢查離心機內轉子部位的腔壁是否被污染或弄臟。如污染明顯,應重新評估離心操作規范。

  10、每天檢查離心轉子和離心桶是否有腐蝕或細微裂痕。

  11、每次使用后,要清除離心桶、轉子和離心機腔的污染。

  12、使用后將離心桶倒置存放使平衡液流干。 移液管和移液輔助器的使用

  1、應使用移液輔助器,嚴禁用口吸取。

  2、所有移液管應帶有棉塞以減少移液器具的污染。

  3、不能向含有感染性物質的溶液中吹入氣體。

  4、感染性物質不能使用移液管反復吹吸混合。

  5、不能將液體從移液管內用力吹出。

  6、刻度對應(Mark-to-mark )移液管不需要排出最后一滴液體,因此最好使用這種移液管。

  7、污染的移液管應該完全浸泡在盛有適當消毒液的防碎容器中。移液管應當在消毒劑中浸泡適當時間后再進行處理。

  8、盛放廢棄移液管的容器不能放在外面,應當放在生物安全柜內。

  9、有固定皮下注射針頭的注射器不能夠用于移液。

  10、在打開隔膜封口的瓶子時, 應使用可以使用移液管的工具,而避免使用皮下注射針頭和注射器。

  11、為了避免感染性物質從移液管中滴出而擴散,在工作臺面應當放置一塊浸有消毒液的布或吸有消毒液的紙,使用后將其按感染性廢棄物處理。

  四、廢棄物處理

  廢棄物是指將要丟棄的所有物品。在實驗室內,廢棄物最終的處理方式與其污染被清除的情況緊密相關。廢棄物處理的首要原則是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須在實驗室內清除污染、高壓滅菌或焚燒。

  1、銳器:皮下注射針頭用后不可再重復使用,包括不能從注射器上取下、回套針頭護套、截斷等,應將其完整地置于專用一次性銳器盒中按醫院內醫療廢物處置規程進行處置。盛放銳器的一次性容器絕對不能丟棄于生活垃圾中。

  2、高壓滅菌后重復使用的污染(有潛在感染性)材料:任何高壓滅菌后重復使用的污染(有潛在感染性)材料不應事先清洗,任何必要的清洗、修復必須在高壓滅菌或消毒后進行。

  3、廢棄的污染(有潛在感染性)材料:除了銳器按上面的方法進行處理以外,所有其他污染( 有潛在感染性)材料在丟棄前均需消毒。消毒方法首選高壓蒸汽滅菌,其次為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消毒。

  五、意外事故應對方案和應急程序

 。ㄒ唬┐虃、切割傷或擦傷

  受傷人員應當脫下防護服,清洗雙手和受傷部位,使用適當的皮膚消毒劑,必要時進行醫學處理。記錄受傷原因和相關的微生物,保留完整適當的醫療記錄。潛在感染性物質的食入應脫下受害人的防護服并

  進行醫學處理。報告食入材料的鑒定和事故發生的細節,并保留完整適當的醫療記錄。

  (二)潛在危害性氣溶膠的釋放(在生物安全柜以外)

  所有人員必須立即撤離相關區域,任何暴露人員都應接受醫學咨詢。立即通知實驗室負責人和科室安全主管。為了使氣溶膠排出和使較大的粒子沉降,1 h內嚴禁人員入內。如果實驗室沒有中央通風系統,則24h內嚴禁人員進入實驗室。應張貼“禁止進入”的標志。過了相應時間后,在生物安全主管的指導下清除污染。應穿戴適當的防護服和呼吸保護裝備。

 。ㄈ┤萜髌扑榧案腥拘晕镔|的溢出

  立即用布或紙巾覆蓋受感染性物質污染或受感染性物質溢灑的破碎物品。然后在上面倒上消毒劑,并使其作用適當時間。然后將布、紙巾以及破碎物品清理掉;玻璃碎片應用鑷子清理。然后再用消毒劑擦拭污染區域。如果用簸箕清理破碎物,應當對他們進行高壓滅菌或放在有效的消毒液內浸泡。用于清理的布、紙巾和抹布等應當放在盛放污染性廢棄物的容器內。在所有這些操作過程中都應戴手套。如果實驗表格或其他打印或手寫材料被污染,將這些信息復制,并將原件置于盛放污染性廢棄物的容器內。

 。ㄋ模┗馂暮妥匀粸暮

  事先告知消防人員和其他服務人員哪些房間有潛在的感染性物質。要安排這些人員參觀實驗室,讓他們熟悉實驗室的布局和設備。發生自然災害時,應就實驗室建筑內和∕或附近建筑物的潛在危險向當地或

  國家緊急救助人員提出警告。只有在受過訓練的實驗室工作人員的陪同下,他們才能進入這些地區。感染性物質應收集在防漏的盒子內或結實的一次性袋子中。由生物安全人員依據當地的規定決定繼續利用或是最終丟棄。

  微生物實驗室管理規章制度 5

  實驗室管理總則

  一、實驗室管理是所有實驗人員共同的責任,每一位實驗人員都應對實驗室的正常、高效運轉盡自己的義務和責任,自覺遵守實驗室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二、本章程為實驗人員的行為規范,目的使大家在一個有組織、有秩序的環境下工作,在最大限度地為大家提供一個能充分發揮自己才能的空間的同時,使實驗人員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為良好的完成工作任務打下基礎。

  三、實驗室的管理遵循三條原則

  (1)崗位責任制原則

  實驗室的每一項管理工作都有明確的責任要求,并有專人負責。

  (2)規范化原則

  管理制度化,從設備、器材、藥品等的使用到實驗方法、安全衛生都制定標準化的規范,大家都按照規范執行,以確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連續性。

  (3)記錄監督原則

  實驗室管理的各方面都要求有及時、準確的記錄,以保證實驗室所有工作的可追溯性。

  實驗室人員行為規范

  一、嚴格遵守“武漢爍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微生物實驗室規章管理制度”

  二、每位實驗室成員都應以主人翁精神參與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積極參加實驗室的各種活動和公益勞動,自覺維護本實驗室的聲譽。

  三、對所有違規人員和行為,本室將進行登記,屢教不改者,從重處理。

  四、實驗室內嚴禁吸煙、喝酒。

  五、不準在實驗室大聲喧嘩、隨地吐痰、打鬧、講粗口;

  六、未經許可,不得隨意帶他人進入本實驗室。

  七、愛護儀器設備,節約用水、電及實驗材料等,注意安全。

  八、室內設備儀器不得擅自拆卸、挪動,與本人實驗無關的設備不可隨意開啟。

  九、實驗儀器的使用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認真填寫設備使用記錄,設備存放應做到整潔有序,便于檢查使用。

  十、必須注意實驗安全,加強安全防范意識。

  十一、注意公共衛生,不準隨意丟棄雜物廢紙等,影響實驗室環境衛生。

  十二、高溫、高壓等易燃易爆實驗,需要特別注意安全防范。

  十三、最后離室者,做好安全檢查,檢查儀器電源、空調、水、氣瓶、門、窗等是否關好,并在最后離室登記簿上簽名。

  實驗設備及耗材管理

  一、實驗設備管理

  1、實驗設備按指定位置擺放,不得擅自改變儀器設備及其附件的存放位置。確需移動位置時,必須經主任同意,使用后應及時整理復原。

  2、精密儀器須專人負責管理,使用者經過培訓合格后方能使用,對于沒有按規定操作導致設備故障者,要追究其責任。

  3、嚴格遵守各種儀器的操作規程和登記制度,凡對擬使用的`儀器的操作無把握者,務必請教主任。發現儀器故障者,有義務立即向主任報告,以便及時維修。凡屬違反操作規程而損壞儀器者,視其損失輕重給予一定處罰。

  4、各通電設備在使用完畢后,應切斷電源,以保證安全。

  5、必須嚴格執行儀器設備運行記錄制度,記錄儀器運行狀況、開關機時間。

  6、下次使用者,在開機前,首先檢查儀器清潔衛生,儀器是否有損壞,接通電源后,檢查是否運轉正常。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主任,并找上一次使用者問明情況,知情不報者追查當次使用者責任。

  7、顯微鏡的目鏡在使用前后必須用浸有乙醇(酒精)的透鏡紙擦凈。

  8、微生物實驗后,實驗室須立即收拾整潔、干凈。如有菌液污染須用3%來蘇爾液或5%石碳酸液覆蓋污染區半小時后擦去(含芽孢類菌液污染應延長消毒時間)。帶菌工具(如吸管、玻璃棒等)在洗滌前須用3%來蘇爾液浸泡消毒。

  二、玻璃器材的存放、洗滌

  1、使用玻璃器材應輕拿輕放,嚴格按照其使用條件來使用。

  2、實驗所用的玻璃儀器應按照標簽存放于指定位置,使用后應及時洗滌干凈并放回原處。

  微生物室菌種管理制度

  一、菌種保存

  1、實驗室全部菌種都應由菌種負責人記錄在冊并妥善保存,菌種上應貼上明顯的標簽,標明名稱、編號、購買日期等。

  2、每天檢查一次保存菌種的冰箱溫度,并作記錄,每周檢查菌種管的棉塞是否松動,菌種外觀及干燥狀態,如有異常應及時處理,并填寫菌種檢查記錄。

  3、每次移植培養后,要與原種的編號、名稱逐一核對,確認培養特征和溫度無誤后,再繼續保存。

  二、菌種的傳代、接種和使用

  1、實驗室正在使用的菌種由各使用者自行純化和更新斜面。使用者結束該菌種的使用后要將自己使用的菌株純化交負責人保存,并填寫使用記錄。

  2、每株菌種應建立菌種使用及傳代記錄,斜面菌種應根據其特性決定傳代時間間隔。

  3、實驗人員傳代時使用須核對名稱、編號,傳代代數及日期,所用培養基。

  4、任何人未經領導允許,不得私自將菌種帶出實驗室或給他人,違者從重處罰或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

  安全衛生管理

  一、安全

  1、實驗室規定在進行任何實驗操作時都應穿著實驗服(白大褂),若因違反此規定而導致的衣物損傷甚至于人身傷害應自己負責。

  2、實驗時小心仔細,全部操作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禁止用嘴吸取菌液或試劑,萬一遇有盛菌試管或瓶不慎打破、皮膚灼傷等意外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報告主任,及時處理,切勿隱瞞。

  3、涉及揮發性、刺激性及有毒試劑的操作必須在通風櫥內進行,對違規者追究其責任。進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質或有腐蝕性物質操作時,應戴好防護手套,在特定實驗臺上操作,不要污染其他工作臺。

  4、實驗過程中,切勿使乙醇(酒精)、乙醚、丙酮等易燃藥品接近火焰。如遇火險,應先關掉電源,再用濕布或沙土掩蓋滅火。必要時用滅火器。

  2、消防器材要定時檢測,放置在便于使用的地方,保證隨時可用,且其周圍不可堆放其它物品、雜物。

  3、實驗人員都必須熟悉實驗室內水、電、氣開關的分布情況,在遇到緊急情況的時候應立刻關閉相應的開關。還應該熟悉大樓的各種應急措施,包括滅火器和火情警鈴按鈕。

  4、火情緊急對策。若發現火情,應立即呼叫救援,并撥119報火警。

  5、實驗室內嚴禁吸煙,加強對室內易燃品、易爆品、腐蝕性物品等的管理,嚴格按實驗規程操作。

  6、實驗室產生的工作廢液,應妥善處理。

  7、工作結束后,清理工作過的臺面及區域,保持整潔。

  8、實驗完畢后和下班離開實驗室時,應切斷電源(必須通電的除外)、水源、氣源、清理實驗場所、關好門窗后方能離開。所有實驗需過夜的,應安排人員值守。

  9、鑰匙為實驗室工作人員進入實驗室的通行證,不得轉借。鑰匙的持有者應對本實驗室的安全負責。

  二、衛生

  每周一上午8:00實驗室成員應徹底打掃實驗室、無菌室,擦拭窗戶、桌面、儀器、水池及地面。每日安排值日生,負責垃圾和水池的清理。

  1、實驗臺

  保持實驗臺的清潔衛生。用完的試劑應立即放歸原處。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及時處理實驗過程中使用過的器皿、廢液、廢物等。

  2、無菌室、超凈臺。

  使用無菌室和超凈臺的人員,在用完后,需及時使用84消毒液清潔無菌室和超凈工作臺。

  3、儀器設備的清潔衛生。

  儀器使用完后,要及時清理,蓋上儀器罩。保持儀器設備干凈,無塵。

  4、水池及水池柜體內面和地面。

  每日值日生要負責清潔水池及水池柜體內面和地面。固形物(如固態培養基等)嚴禁倒入水池。

  5、辦公區

  辦公區應保持整潔。各種雜物和廢棄物應及時清理。大家有責任保持環境整潔。合理使用辦公區的儀器,節省耗材,自覺遵守其相關的規定。

  微生物實驗室管理規章制度 6

  一、實驗室管理制度

  1.實驗室應制定儀器配備管理、使用制度,藥品管理、使用制度,玻璃器皿管理、使用制度,并根據安全制度和環境條件的要求,本室工作人員應嚴格掌握,認真執行。2.進入實驗室必須穿工作服,進入無菌室換無菌衣、帽、鞋,戴好口罩,非實驗室人員不得進入實驗室,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實驗室內物品擺放整齊,試劑定期檢查并有明晰標簽,儀器定期檢查、保養、檢修, 嚴禁在冰箱內存放和加工私人食品。

  4.各種器材應建立請領消耗記錄,貴重儀器有使用記錄,破損遺失應填寫報告;藥品、器材、菌種不經批準不得擅自外借和轉讓,更不得私自拿出。5.禁止在實驗室內吸煙、進餐、會客、喧嘩,實驗室內不得帶入私人物品,離開實驗室前認真檢查水電,對于有毒、有害、易燃、污染、腐蝕的物品和廢棄物品應按有關要求執行。

  6.負責人嚴格執行本制度,出現問題立即報告,造成病原擴散等責任事故者,應視情節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二、儀器配備、管理使用制度

  1.食品微生物實驗室應具備下列儀器:培養箱、高壓鍋、普通冰箱、低溫冰箱、厭氧培養設備、顯微鏡、離心機、超凈臺、振蕩器、普通天平、千分之一天平、烤箱、冷凍干燥設備、勻質器、恒溫水浴箱、菌落計數器、生化培養箱,電位 pH計、高速離心機。

  2.實驗室所使用的儀器、容器應符合標準要求,保證準確可靠,凡計量器具須經計量部門檢定合格方能使用。

  3.實驗室儀器安放合理,貴重儀器有專人保管,建立儀器檔案,并備有操作方法,保養、維修、說明書及使用登記本,做到經常維護、保養和檢查,精密儀器不得隨意移動,若有損壞需要修理時,不得私自拆動、應寫出報告、通知管理人員,由經理同意填報修理申請、送儀器維修部門。

  4.各種儀器(冰箱、溫箱除外),使用完畢后要立即切斷電源,旋鈕復原歸位,待仔細檢查后,方可離去。5.一切儀器設備未經設備管理人員同意,不得外借,使用后按登記本的內容進行登記。

  6.儀器設備應保持清潔,一般應有儀器套罩。

  7.使用儀器時,應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對違反操作規程的因管理不善致使儀器械損壞,要追究當事者責任。

  三、藥品管理、使用制度

  1.依據本室檢測任務,制定各種藥品試劑采購計劃,寫清品名、單位、數量、純度、包裝規格,出廠日期等,領回后建立賬目,專人管理,每半年做出消耗表,并清點剩余藥品。

  2.藥品試劑陳列整齊,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風干燥,瓶簽完整,劇毒藥品加鎖存放、易燃、揮發、腐蝕品種單獨貯存。

  3.領用藥品試劑,需填寫請領單、由使用人和室負責人簽字,任何人無權私自出借或饋送藥品試劑,本單位科、室間或外單位互借時需經科室負責人簽字。

  4.稱取藥品試劑應按操作規范進行,用后蓋好,必要時可封口或黑紙包裹,不使用過期或變質藥品。

  四、玻璃器皿管理、使用制度

  1.根據測試項目的.要求,申報玻璃儀器的采購計劃、詳細注明規格、產地、數量、要求,硬質中性玻璃儀器應經計量驗證合格。

  2.大型器皿建立賬目,每年清查一次,一般低值易耗器皿損壞后隨時填寫損耗登記清單。

  3.玻璃器皿使用前應除去污垢,并用清潔液或2%稀鹽酸溶液浸泡24 h后,用清水沖洗干凈備用。

  4.器皿使用后隨時清洗,染菌后應嚴格高壓滅菌,不得亂棄亂扔。

  五、安全制度

  1.進入實驗室工作衣、帽、鞋必須穿戴整齊。

  2.在進行高壓、干燥、消毒等工作時,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離現場,認真觀察溫度、時間,蒸餾易揮發、易燃液體時,不準直接加熱,應置水浴鍋上進行,試驗過程中如產生毒氣時應在避毒柜內操作。

  3.嚴禁用口直接吸取藥品和菌液,按無菌操作進行,如發生菌液、病原體濺出容器外時,應立即用有效消毒劑進行徹底消毒,安全處理后方可離開現場。

  4.工作完畢,兩手用清水肥皂洗凈,必要時可用新潔爾滅、過氧乙酸泡手,然后用水沖洗,工作服應經常清洗,保持整潔,必要時高壓消毒。

  5.實驗完畢,即時清理現場和實驗用具,對染菌帶毒物品,進行消毒滅菌處理。6.每日下班,尤其節假日前后認真檢查水、電和正在使用的儀器設備,關好門窗,方可離去。

  六、環境條件要求

  1.實驗室內要經常保持清潔衛生,每天上下班應進行清掃整理,桌柜等表面應每天用消毒液擦拭,保持無塵,杜絕污染。2.實驗室應井然有序,不得存放實驗室外及個人物品、儀器等,實驗室用品要擺放合理,并有固定位置。

  3.隨時保持實驗室衛生,不得亂扔紙屑等雜物,測試用過的廢棄物要倒在固定的箱筒內,并及時處理。

  4.實驗室應具有優良的采光條件和照明設備。

  5.實驗室工作臺面應保持水平和無滲漏,墻壁和地面應當光滑和容易清洗。

  6.實驗室布局要合理,一般實驗室應有準備間和無菌室,無菌室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如安裝空調設備及過濾設備,無菌室內空氣測試應基本達到無菌。

  7.嚴禁利用實驗室作會議室及其他文娛活動和學習場所。

  微生物實驗室管理規章制度 7

  微生物實驗室管理制度

  1.室內應備有專用的接種棒、酒精燈、試劑架、搪瓷盤及盛有5%石碳酸水溶液的消毒水、吸管筒、酒精和碘酒棉球等物。

  2.無菌操作衣、帽和口罩每次使用前必須進行高壓滅菌。

  3.檢驗前應做好微生物實驗室及工作臺的清潔,并用規定方法進行滅菌消毒。

  4.微生物檢驗人員必須具備無菌概念,入室前應嚴格洗手消毒。穿戴無菌工作衣、帽、口罩及拖鞋、不能化妝、佩帶飾物,不能裸手直接接觸試劑。出室時應脫去無菌工作衣、帽、口罩及拖鞋,并掛放在指定的地點。嚴禁穿戴無菌工作衣、帽走出無菌室,進入非潔凈區域。

  5.患有傳染病、皮膚病、皮膚有傷口者不能進入無菌室進行微生物操作。

  6.在進行檢定菌和食品添加劑檢驗操作時,不得用手直接接觸或玷污他物,防止污染。

  7.接種環在使用前或使用后必須經過火焰熾灼滅菌,冷卻后方可使用或收還。

  8.檢驗過程中用完的器具應定位放置。染菌器皿或剩余菌種、菌液或其他帶菌培養物的器皿應在沸水中煮沸約30分鐘或進行高壓滅菌后,方可棄去。操作時若將菌液碰到手或桌面,應及時用消毒液處理,不得污染環境。

  9.檢驗完畢應及時用消毒液清理操作用具,清潔工作臺及地面,并用紫外線燈消毒,關閉電源。室內應絕對保持整潔,定期消毒處理,保持無菌環境。非微生物檢驗人員不得進入無菌室,并謝絕參觀。檢定菌(法定標準規定用作生物檢定的一切菌種)有專人保管。原始菌種須在低溫保存,并作好檢定菌的傳代工作。無菌檢查后的菌液,必須經高溫滅菌后棄去。凡作暴露菌試驗后的雙碟培養基應經加熱約30分鐘后棄去。

  10.潔凈室潔凈度的監測工作應定期測定,并記錄存檔。每次進入無菌室操作時,必須同時進行環境暴露試驗檢測。

  11.潔凈區域與非潔凈區域的壓差應大于10,潔凈區域各室之間的壓差應大于5,并按規定隨時檢查,應符合規定。

  12.操作使用后的無菌衣,帽,口罩每次必須進行清潔和消毒。未經消毒的無菌衣不得帶入無菌室,更不得使用。

  13.微生物檢測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

  檢定菌、培養基管理制度

  1.檢定菌:凡法定標準規定用作生物檢定的一切菌種。

  2.檢定菌種的`來源為×××提供(購買)已接種好的菌種斜面。

  3.檢定菌須有專人管理。

  4.將購來的各種試管斜面菌種放入3~8℃的冰箱中冷藏保存。

  5.使用時必須按規定的方法啟用,并做好使用記錄。

  6.嚴格按標準操作程序的規定進行菌種的傳代接種。

  7.將傳代并經培養后的菌種放入3~8℃的冰箱中冷藏保存。

  8.每支菌種需標明菌名、接種日期和規定的使用有效期。

  9.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無菌檢定工作。

  10.菌種處理:凡以使用后的菌種斜面、過期的菌種斜面染菌或活性降低的斜面管必須在沸水中煮沸60分鐘以上,或放入蒸汽消毒鍋在121℃消毒1小時,方可棄去,未經消毒的菌種斜面一律不得隨意的棄去,以防環境污染或交叉污染。

  11.培養基需按標準操作程序進行制備和消毒,置規定溫度的生化培養箱內培養規定時間后,應檢查無菌生長方可使用或可用直接使用從×××購買的培養基。

  12.凡做暴露菌落試驗后的雙碟培養基必須經加熱煮沸1015分鐘后棄去。

  13.培養基處理:使用過的培養基,若為無菌則置沸水中煮沸60分鐘以上,再棄去;若為有菌,則必須經高溫消毒后方可棄去。未經消毒的培養基一律不得隨意的棄去,以防環境污染或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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